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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注释书 §§1.保险合同及当事人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规定。

1.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射幸性、附合性、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合同。

2.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人与投保人相对应,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它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是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该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人还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组织。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得到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地方法院规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2018年7月)

42.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或终止时保险合同的承继

投保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主张承继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终止时,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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