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商业保险活动,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政府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活动等,均适用本法规定。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险活动,依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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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商业保险活动,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政府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活动等,均适用本法规定。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险活动,依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