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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注释书 §6.保险业的监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

1.本条约束的是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境内的保险公司”包括内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2.有关外国投资企业的立法也作了一致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外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

本条借鉴了我国《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1】本条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法人,一个执照,一类业务。近年来,在严格建立防火墙隔离机制的前提下,银行、保险业也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所以增加除外条款,在法律上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留有余地。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保险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演变。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这里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即指当时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细分,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国务院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行使保险监管职能。2002年修正《保险法》时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履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1】《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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