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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注释书 §1.立法目的【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1.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模式,所以,在立法宗旨上具有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的双重目的导向,既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保障,也为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设定基本规则。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来调节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使之形成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保险市场经济状态。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具备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集中了投保人以保险费形式交付的大量资金。对保险资金的管理,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保险资金运用不当,造成保险公司偿付不能,直接损害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甚至引起社会动荡。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直接影响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3.保险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保险立法的宗旨,也是从事保险活动的原则。

【1】此级标题为编者所加,全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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