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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注释书 §5.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商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规定。

1.商业保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所以,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本条将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在组织形式上,除依照《公司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外,为给依法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留有余地,本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也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附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4号,2004年5月2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鄂民四终字第6号《关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不属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商业保险,不适用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00保险条款第七条通则第一款第(六)项约定的保证义务,是承保范围的前提条件,不属于免责条款。上述约定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船舶和船员安全管理方面的强制性义务,应当认定其效力。

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违反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隆伯6”轮触礁沉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已经垫付了本应由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支付的清污打捞费用,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应当向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返还该笔费用及相应利息。

此复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78号,2003年5月1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鄂民四终字第6号文收悉。经研究,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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