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立法·要点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保险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个主体的风险,合理计收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补偿或保障的经济活动。本条通过下定义的方式,规定了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保险。
2.商业保险主要表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社会保障政策属性的社会保险是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保险类别。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构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职能、法律关系的体系、内容等方面完全不同。社会保险不适用本法规定,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