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汝綸云:篇名《乘馬》者,以篇中有“天下乘馬服牛而任之”之語,而取以名篇耳,非取“乘馬”為義也。篇首《立國》、《大數》,篇末《地里》,皆於本篇文義不屬,淺人所附益也。
何如璋云:此是《管子·經言》,詳述建邦制地之法。馬者,算數之籌,如今所謂法馬。《禮·投壺》“為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三馬既立,請慶多馬”。《注》“立馬者,取算以為馬,表其勝之數也”。乘者,計也。《周禮·天官·宰夫》“乘其財用之出入”,卽今算法乘除之謂。凡治國之法制,皆出於數,有所建置,必立馬乘之,乃知其輕重長短多寡之數,而措注各得其宜。篇中言地、言用、言朝、言車,而詳發均地分民,是標名《乘馬》本旨。《史記·高祖本紀》“運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運籌,猶乘馬也。
凡立國都非於大山之下
宋本作“大山”。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凌本、花齋本“大”作“太”。
王念孫云:“太”當為“大”。“大山”與下“廣川”相對成文,無取於“太山”也。
五者其理可知也為之有道
陶鴻慶云:“為”讀為謂,言若此者“謂之有道”也。下文論政之本,義之理,貨之準,三節之末皆云“為之有道”,而論用之量云“不知量,不知節,不可謂之有道”,論器之制云“不知任,不知器,不可謂之有道”,為與謂文異而義同。
沫若案:陶校適得其反。論用之量與論器之制二節,均當於“不可”斷句,所謂“謂之有道”實當為“為之有道”,五節一致。后人不得其讀,乃改“為”為“謂”耳。陶亦未得其讀,故未能校正。
地不均平(本作平均)和調
戴望云:《御覽》三十六《地部》引作“均平”。
維遹案:尹《注》“不均平和調則地利或幾於息”,是尹所見本亦作“均平”。
天(本有地字)莫之能損益也
宋楊忱本、趙本有“損”字,古本、劉本、朱本無“損”字。
戴望云:宋本無“損”字。
張文虎云:此明政者以地為本,若陰陽之化,有余不足,皆天之事,莫能損益。故下云“然則可以正政者地也”。此句當作“天莫之能損益也”,“地”字衍。
陶鴻慶云:“地”字蓋涉上下文而誤衍也。原文當云“天”句,“莫之能損益也”。此節釋“地者政之本也”句義,而自春秋冬夏以下但言天道,不及地利。上文云“然則陰陽正矣,雖不正,有余不可損,不足不可益也”,故此云“天,莫之能損益也”。以天之不可正明地之不可不正,故下文云“然則可以正政者地也,故不可不正也”,與此句一氣相承,衍“地”則上下文不可通矣。
一多案:各本有“損”字,當據補。
沫若案:原文當為“天也,莫之能損益也”,上“也”誤益為“地”。
故地不可不正也
丁士涵云:“也”卽“地”字之壞,下文“正地者”卽承此句言之。朱本作“不可正政也”,誤。
一多案:如丁說,則句法不順,疑當作“故地不可不正也”。
沬若案:原語無容增損,其意自明。
地(本作正)不正則官不理
豬飼彥博云:上“正”字當作“地”。
王念孫云:“正不正”當作“地不正”,此承上文“正地”而言。“地不正則官不理”卽上文所云“地不平均和調,則政不可正也”。今本“地”作“正”者,涉上下文“正”字而誤。尹《注》非。
俞樾云:“正不正”,“正”字涉上文“長短小大盡正”而誤迭“正”字耳。
張佩綸云:按當作“政不正”,上節“政不正”可證。
吳汝綸、江瀚說與張同。
沫若案:“正”與“政”通,無須改字。
則所求於天(本有下字)者寡矣
陶鴻慶云:“所求於天”承上“陰陽不正”而言,如寒暑怨咨水旱祈禳之事,是也。地力盡而天災自弭,故所求於天者寡。孫卿《天論篇》“強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云云,義與此合。后人不達此義,臆改為“天下”,則文不成義矣。
右陰陽
張文虎云:題謬甚。此等皆后人妄增。
不理不正則不可(本有以字)治(本有而不可理四字)也
豬飼彥博云:“理”字疑衍。“不正”謂爵位不正。
丁士涵云:“不正”謂爵祿不正也,對上“爵位正”言之。“理”字涉上“義可理”而衍。“而不可不理也”當作“而不可理也”,對上“義可理”言之。
戴望云:“以”字及“而不可不理也”六字皆衍文。
劉師培云:戴說近是。唐人改“治”為“理”,宋人校此書者,以改字未改字之本合勘,增“不可以理”,嗣又上衍“而”字,誤以為“不”。今當從刪。惟上“以”及“也”字,似非衍文。
維遹案:當作“不理不正,則不可治也”。“不理”承上“義可理”而言,“不正”承上“爵位”而言,“則不可治也”乃總括全文。余涉上文而衍。
沫若案:上文主體為“爵位正……然后義可理”,下句當是“不正則不可以理也”。上“理”字及“治而不可不”五字當衍。
為事之不成國之不利也使無貴者則民不能自理也
維遹案:“為”猶如也。“利”下“也”字涉下文衍。
沫若案:“為”者因也,不當訓如。“利”下“也”字亦不必衍。
百利(本有不字)得
孫星衍云:“百貨賤,然后百利得,百利得,然后百事治”,未有百利不得而百事治也。尹《注》非。《太平御覽》八百二十七引無兩“不”字。
王念孫云:“百利不得”當作“百利得”,言百貨賤則民之得貨多而百利得,百利得則百事治矣。上文云“何以知事之治也?曰:貨多”,是其證。今作“百利不得”者,涉下文六“不”字而誤。《太平御覽·資產部》七引此正作“百利得”。尹《注》非。
何如璋云:準者輕重之準,百貨聚於市故市為百貨之準,谷者,本事也,貨者,末用也,幣者,國之制所以權國貨之輕重而平其準者也。貨賤則趨末者百利不得,趨末者百利不得則力農殖谷者百事皆治矣。力農者百事皆治則養生者百用皆節矣,無他,穀則貴而貨則賤也。
張佩綸云:《初學記·居處部》亦作“百利得”。
沫若案:當作“百利不得”,何說得之。尹《注》“謂不得過常之利也”正是的解。此乃言商賈不能獲得超額利潤。“百貨”言貨物多,“百利”言利潤多。貨物賤則利潤少,不能作超額剝削。剝削少則市場穩定、人民安居樂業。故曰“百利不得則百事治”。
故曰市者可以知治亂而不能為治亂
戴望云:此下當有“而不能為治亂”句,與下文“可以知多寡而不能為多寡”一例。
沫若案:戴說僅依據形式為說,於義難安。操縱市場,正可以為治亂,如何可云“不能為治亂”?余意“可以知多寡”五字當是衍文,有之反為冗贅。原文當為“市者可以知治亂,而不能為多寡”。“不能為多寡”者因非直接生產機構。古者以農為本業,“能為多寡”者為農,工、虞,其次焉者。商則視為末業耳。
不知量不知節不可謂之有道
沫若案:當以“不可”斷句,“謂”當為“為”,與上一例。前人失其讀,故改“為”為“謂”耳。
天下乘馬服牛而任之輕重有制矣有壹宿之行而道之遠近有數矣
吴汝綸云:“有一宿之行”,言近也。下有脫文,蓋言遠者。故總以“遠近有數”。
一多案:審尹《注》,“壹宿之行”下當有“而”字。又以下句例推之,上句“制”下亦當有“矣”字。
沫若案:吳說近之。尹於“一宿之行”下注云“一宿有定準,則百宿可知也”,是尹所見原文當為“有壹宿之行則知百宿之行”。抄書者因“宿之行”三字重見而致漏寫六字。聞所增“矣”“而”二字均不應有。
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器(本作地)之大小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
王念孫云:“地之小大”當作“器之小大”。上文云“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器之制也”,故此文云“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器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下文“不知任,不知器”正承此二句言之。今本“器”作“地”者,涉上文“諸侯之地”而誤。
不知任不知器不可謂之有道
沫若案:“不可”斷句,“謂”當作“為”。
楚(本作樊)棘雜處
王引之云:草木無名“樊”者,“樊”當為“楚”,字形相似而誤。楚,荊也,“楚棘雜處”謂荊棘叢生也。《地員篇》“其草宜楚棘”。
張文虎云:《小雅·青蠅》“止於樊”,毛《傳》“樊,藩也”。樊從爻林,取交積材之義,雖非草木,而亦近草木。下二章“止於棘”,“止於榛”,比類而及,安知非草木名?
藪鎌纆(各本作纏)得入焉十(本作九)而當一
劉績云:鎌,刈割器。纏,捆縛索。(沫若案:訓“索”,則劉所見本亦必作“纆”。今乃正文及劉氏《補注》均誤為“纏”矣。)
王念孫云“纏”當從宋本作“纆”。《說文》作“纆”,云“索也”,《坎》上六“系用徽纆”,馬融曰“徽纆,索也”,劉表日“三股曰徽,兩股曰纆”。案鎌者所以刈薪,纆者所以束之。《列子·說符篇》曰“擔纆采薪”是也。(今本“纆”訛作“纏”,據殷敬順《釋文》改。“采薪”訛作“薪菜”,據《淮南·道應篇》改。)鎌與纆皆入藪釆薪者之所用,故曰“藪,鎌纆得入焉”。若纏為纏繞之義,非繩素之名,不得與鎌並舉矣。世人多見纏,少見纆,故諸書“纆”字多訛作“纏”,辯見《準南·道應篇》。
宋翔鳳說同。
丁士涵云:此與下“蔓山九而當一”,兩“九”字皆當為“十”,下文云“泛山十而當一”,是其例。上言“百而當一”者四,下言“五而當一”者三,或百分之一,或十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三等之地由下而中而上,皆整齊成數。若如今本則分為四等,且先“九而當一”,而后“十而當一”,尤失序次。卽“藪”及“蔓山”之地與“泛山”亦無區別。
蔓山其木可以為材可以為軸斤斧得入焉十(本作九)而當一
丁士涵改“九”為“十”,說詳上。
張文虎云:“蔓山”所出,何遜於“林”?“九”當作“五”。(沫若案:此為戴望《管子校正》所引,為《舒藝室隨筆》及《余筆》等所未收。)
汎山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十而當一
張文虎云:“泛山”不可解,其所出與下“林”同,何云“十而當一”?疑此二十一字皆衍文。(沫若案:此見《管子校正》引,與上“蔓山”本為一條。《舒藝室隨筆》等未録,蓋經刪削者。《隨筆》云“此〔‘泛山’〕與林所出同,乃林則‘五而當一’,此則‘十而當一’。且‘蔓山’所出與此亦略同,而云‘九而當一’。文本自下而上,既‘十而當一’則當在‘蔓山’之前。蓋數目字易訛,又傳寫瞀亂,不可考矣”。所録大異,疑當以后說為定論)。
於省吾云:“泛”同“洀”,古“盤”字。從凡從舟,古形同。《小問篇》“意者君乘駁馬而洀桓,迎日而馳乎”,《注》“洀,古盤字”。“泛”亦省作“凡”,《墨子·辭過篇》“凡回於天地之間”,《節葬下篇》“壟雖凡山陵”,“凡”均讀為盤。盤山謂山之盤旋者,蔓山謂山之蔓延者,相對為文。
沫若案:張文虎舊說殊武斷。所出物品雖同而數量不同。且道路有遠近,運輸有難易,勞力有多寡,時日有短長,不能一概而相量也。《舒藝室隨筆》及《余筆》均未收,蓋經刪削者。戴望轉錄之於前,許氏不經校正,復照文轉録,疏之甚矣。
流水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十字本在林其木可以為棺上)張文虎云:山林宜以類相從,“流水”三句當移“林”下,與“澤”乃類,蓋錯簡。(沫若案:此亦轉録《管子校正》,《舒藝室隨筆》則云“此當與澤為類,不當雜出於泛山與林間,亦傳寫錯也”。)
張佩綸說同。
尹桐陽云:《左》襄二十五年《傳》“度山林,鳩澤藪,辨京陵,表湻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沃衍”。賈曰“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而當一井也。藪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而當一井也。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七辨而當一井也。湻,咸也。湻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而當一井也。疆,疆㯺磽埆之地。疆潦之地,九夫為數,五數而當一井也。偃豬之地,九夫為規,四規而當一井也。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而當一井也。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也。下平曰衍,有溉曰沃。衍沃之地,畝百為夫,九夫為井”。《小司徒》鄭《注》亦云“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其云“九度當一井”,以至“二牧當一井”,卽此所謂“百而當一”,“五而當一”者也。
命之曰地均以實數
丁士涵云:《管子》書多以命為名。“地均”,土均也,卽《管子·地員》。
沫若案:“以實數”三字乃另起下文,卽“以實數方六里命之曰暴”為句。
命之曰暴
張佩綸云:“暴”當作“篳”,字之誤也,《史記·楚世家》“蓽露”,徐廣云“摹一作暴”,是其證。《說文》“篳,藩落也”,《周禮·司險》“樹之林以為阻固”,《注》云“樹之林,作藩落也”。六里作一藩落,故曰蓽,猶今之邨落。五蓽作一部,五部成一聚。《說文》“邑落曰聚”,是聚亦有落義,下文“五連而暴”,“暴”亦當作“篳”,五十家作一藩落。
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本作之)維遹案:“之”當為“乏”,字之壞也。下文云“歲有市,無市則民乏矣”可證。趙本、《纂詁》本作“乏”。當據改正。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乏”。
五暴而長命之曰某鄉
劉師培云:“五暴而長”與上文之“部”相當。上云“五部而聚,五聚而鄉”,則此文“而長”以下當有“五長而鄉”四字。
方六里為一乘之地也
丁士涵云:“六”蓋“八”字之誤。下文云“方一里九夫之田也”,又云“正月令農始作服於公田”,此古井田遺制。《侈靡篇》云“乘馬甸之眾制之”,此《周官》丘甸之法。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與《司馬法》合。
尹桐陽云:六六三十六里而為三十六井也。《前漢書·刑法志》“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邑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方六里而為一乘者,實計山川沈斥等地而出車數耳。如是則國無隙地而利因增多矣。三千六百井而為百乘,三百六十井而為十乘,三十六井則為一乘也。
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馬(本作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
豬飼彥博云:“四乘”之“乘”當作“馬”。
王念孫云:一馬之所用,不得有七甲五蔽。“一馬”當為“一乘”。四乘有二十八甲,二十蔽,則一乘當有七甲五蔽也。今本“乘”作“馬”者,涉上文“四馬”而誤。
丁士涵云:一乘甲士十人,若七甲則太少。王改“一馬”為“一乘”非也。下文“四乘”乃是“一乘”之訛,上文“一乘四馬”句,正引起甲蔽之分數合數。古人文法往往如是。若既知一乘甲蔽之數,又以四計之,則亦可以三計之以五計之矣。甲士十人而有二十八甲者,多為之備也。
金廷桂云:“一馬”當作“四馬”,覆承上句而言。
白徒三十人奉車兩
洪頤煊云:“奉”當作“輂”。《周禮`鄉師》“治其徒役,與其輂輦”,《史記`淮南列傳》“輂車四十乘”,《說文》云“輂,大車駕馬也”,謂載物之車。
王念孫云:“奉車兩”當為“奉車一兩”。《山至數篇》“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是也。
張佩綸云:《七法篇》“以教卒練士擊毆眾白徒”。《呂氏春秋·決勝篇》“廝輿白徒”,高《注》“廝役輿眾白衣之徒”。《漢書·鄒陽傳》“驅白徒之眾”,《注》“言素非軍旅者,猶曰白丁也”。
黃鞏云:白徒,步卒也。三十人奉車兩,故《詩》云“公車千乘,公徒三萬”。此周家舊制。至孫子以百人奉一車,則變車戰為徒兵之漸矣。
維遹案:“兩”者,車一乘之謂。《周禮·小司徒職》“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鄭《注》“兩,二十五人”。然《司馬法》有二說,一為每乘七十五人,一為每乘三十人。江慎修云“以七十五人為邱甸之本法,三十人為調發之通制”,江說是也。此云“白徒三十人奉車兩”,與《司馬法》一說合。
方一里九夫之田也
劉師培云:九夫之田方一里,與《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上文‘二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夫與家並與此靡涉),屋三為井”制合。一乘之地方六里,與《司馬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出革車”不同。蓋《管子》之制,暴與社均方六里,為方一里者三十六,故亦依此制出車。上文云“方六里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馬也,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當作馬)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車兩”,此蒙彼言。《山至數篇》云“方六里而一乘”與此正合。丁云“六當作八”非是。
黃金一鎰百乘一宿之盡也
豬飼彥博云:盡、贐同,行費也。《孟子》曰“行者必以贐”,是也。趙岐以送賄行者為贐,后儒皆從之,誤矣。
丁士涵云:“盡”讀為贐。張載注《魏都賦》引《倉頡篇》曰“贐,財貨也”,贐、盡古字通。《孟子·公孫丑篇》作“贐”,《史記·高帝紀》作“進”。
安井衡云:“盡”讀為贐,《高祖本紀》作“進”。會費日贐。
季絹三十三制當一鎰
尹知章云:三等,其下者曰“季”。
豬飼彥博云:一丈八尺曰制。
丁士涵云:趙本“制”屬下讀,非。“季絹”以“制”計,猶“暴布”以“兩”計也。《周官·内宰》“出其度量純制”,《注》“杜子春云:制謂匹長,玄謂純制,《天子巡狩禮》所云:制幣丈八尺。純,四只與?”《禮·既夕》“贈用制幣”,《注》“丈八尺曰制”。《韓子·外儲說右上篇》“終歲,布帛取二制焉,余以衣士”。
金廷桂云:《周禮·地官·山虞》“凡服耜斬季材”,《疏》“服與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季絹”蓋細軟上等之絹也,《注》誤。
一多案:“季”讀為繐,柳下惠,《莊子·盜跖篇》、《呂氏春秋·審己篇》、《齊策》四並作柳下季,是其比。《說文》“繐,細疏布也”,《釋名·釋采帛》“繐,惠也,齊人謂涼為惠,言服之輕細而涼惠也”,《路史·后紀》三《注》引《皇圖要覽》“伏羲化蠶桑為繐布”。季絹卽繐絹,絹之輕細疏薄者也。
絟(本作經)暴布百兩當一鎰
陳奐云:“暴布”與《考工記》“暴絲”同事,與上文“季絹”對文。劉云“季絹,細絹;暴布,白布”是也。“經”則公用之字耳。
戴望云:“暴”字疑衍。《說文》“經,織也”,經布,織布也。
張佩綸云:“經”當作“絟”,字之誤也。此本音釋“銓,七全切”,是舊本作“絟”,后始訛為“經”耳。《說文》“銓細布也”,又□下“細者為絟布”。
維遹案:陳說“經”字與此義未安。疑為“織”字之訛,屬上為句。《乘馬數篇》云“布織財物皆立其貲”,此布織連文之證也。
一多案:張說是也。《漢書·江都易王非傳》“亦遺建荃葛”,臣瓚曰“荃,細葛也”。絟、荃同。“暴”之言暴樂也。《爾雅·釋詁》“毗劉,暴樂也”,舍人本作“爆爍”,《注》云“木枝葉稀疏不均為爆爍”,是暴有稀疏之義。聲轉為薄。《匡謬正俗》七引《山海經圖贊》曰“暴有薄音”,《漢書·宣帝紀注》曰“薄亦暴也”。本書音釋“暴,彼各切”,正與薄音同。薄與稀疏義相因。“絟暴布”謂以荃葛織成之薄布。“季(繐)絹”與“絟暴布”質皆疏薄,惟絹以絲,布以葛,絹貴而布賤,故無絹則用布也。
一鎰之金食百乘之一宿
張佩綸云:此十字乃《注》文誤入正文。《韻府》十七霰“季絹”下引《注》言“一鎰之金,供百乘之一宿,則無余也。絹三等,其下者日季絹”。足見内府尚有善本,惜不可得見。
六步一㪷(一本作升)丁士涵云:“㪷”當為“斗”。《玉篇》云“㪷,俗斗字”。《漢書·平帝紀》、《后漢書·仲長統傳》皆有㪷字。一本“㪷”作“升”。
何如璋云:“㪷”,俗“斗”字。以百步為畝計之,六步一斗,畝收一斛有七,故曰“中歲”。
歲有市無市則民(本有不字)乏矣
豬飼彥博云:上云“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疑是重出,又誤衍“不”字。
安並衡云:“曰中歲”下不宜言“有市”,此二句當在“曰央”下,而又衍“不”字。
陶鴻慶云:“有市”為句。“無市則民不乏矣”,“不”字衍文。上文云“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是其證。
亦關市之賦
張佩綸云:“亦”當作“祘”,字之誤也。《說文·□部》“祘,明視以筭之,從二示。《逸周書》曰:士分民之祘,均分以祘之也,讀若筭”。
沫若案:“亦”當是“立”字之誤。
其商(本有荀字)在市者三十人
丁士涵云:“苟”字於義難通。疑卽“商”字之誤而衍者。
張佩綸云:“苟”當作“耇”。《左傳》“三老凍餒”,服虔《注》“三老,商老、農老、工老也”(昭公五年)。《地官·賈師》“二十肆則一人”,鄭《注》“賈師定物價”。《賈師職》“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后令市。凡國之賣價,各帥其屬而嗣掌其月”。商耇,卽賈師也。《周禮》但言肆數,此但言人數三十人,當亦“嗣掌其月”循環相代。
命之曰正分春曰書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
丁士涵云:趙本“正”字絕句。案疑當“分”字絕句,“春曰書比”與“秋曰大稽”一例。或曰“分春”與“立夏”皆言時序之中,然則秋亦當曰“分秋”矣。
孫詒讓云:此春秋二時皆不箸中節,不宜夏文獨異,夏上“立”字疑衍。
張佩綸云:舊以“分”字屬下,案“正分”當是“正布”之誤,“廛人掌斂布、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泉府掌市之征布”。又云“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余”。
與民數得亡
豬飼彥博云:與,記載也。《淮南子》曰“與之弟子之籍”。言記民數之死生出入。
俞樾云:“與”與“舉”字通。“舉民數得亡”謂記録民數之得失也。襄二十七年《左傳》“仲尼使舉是禮也”,《釋文》引沈《注》曰“舉,謂記録之”,是其義。
經正也
於省吾云:“正”當讀為政,“經政”猶今人言常例。
一(本作十)仞見水不大潦五尺見水不大旱
俞樾云:“十仞”當為“一仞”。一仞見水,其地較高,故不大潦;五尺見水,其地較卑,故不大旱。若作“十仞”,則太縣絕矣。
(本有十字)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一二則去二三(本有二字)則去三(本有四字)四則去四五則去半比之於山
豬飼彥博云:疑當作十分去一,二則去二,三則去三。
王引之云:“五則去半”推之,則當為“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一,二則去二,三則去三,四則去四,五則去半”。謂一仞見水,則去常征十分之一,二仞則去十分之二,三仞則去十分之三,四仞則去十分之四,五仞則去十分之五也。今本訛脫,而又有衍文,幾不可讀。
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二(本作三)三則去三(本作二)二則去四(本作一)劉績云:此言當旱之時,若污下地五尺見水,則常征十分免四;四尺見水,則免三;三尺見水,則免二;二尺見水,則免一。“十分去一”當作“十分去四”,乃字之誤也。
安井衡云:此謬誤不可讀,當作“四則去二,三則去三,二則去四”,轉寫之誤耳。
俞樾云:劉氏所說,亦未得也。“十一仞見水”數句,王氏引之已訂正矣。至此文亦有錯誤,當作“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二,三則去三,二則去四,一尺而見水,比之於澤”,此王氏所未及訂正也。請合上文而具論之,上文曰“一仞見水不大潦”,然則一仞見水之地,所患非潦也。其輕征之故,以旱不以潦。故一仞見水,十分去一。至二仞見水,地更高矣,故十分去二。至三仞見水,地更高矣,故十分去三。推而至於五仞見水,則比之於山,地愈高,旱愈甚也。上文曰“五尺見水不大旱”,然則五尺見水之地,所患非旱也。其輕征之故,以潦不以旱。故五尺見水,十分去一。至四尺見水,地更卑矣,故十分去二。三尺見水,地更卑矣,故十分去三。推而至於一尺見水,則比之於澤,地愈卑,潦愈甚也。一尺見水之地,當去十分之五。此不言者,以上文“五則去半”推之可見,蓋比於山與比於澤同也。古書遇數目字往往錯誤。《春秋繁露·爵國篇》所說諸數無一不誤,辯見本書。然則此文之誤,亦無怪矣。劉氏以旱為潦,以潦為旱,兩義顛倒,故不得其解。且此文惟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兩句不誤,劉氏反以為誤,信古書之難讀也。
沫若案:原書末句本作“二則去四”,古文書四為亖,被后人析為一與三兩字,遂成“二則去一”與“三尺而見水”,上下句均誤矣。
一(本作三)尺而見水比之於澤
古本、劉本、朱本作“二尺”。宋本、趙本作“三尺”。
豬飼彥博云:“三”當作“一”。
王引之云:上文由五尺而四尺,四尺而三尺,三尺而二尺,則此當為一尺矣。若三尺而見水,則地猶高燥,不得比之於澤,蓋寫者誤耳。_
安井衡云:各本作“三尺”,今從古本。
沫若案:原文本作“尺而見水”,“三”字誤衍,“一”字亦不當有。說見上。
童五尺一犂
劉師培云:《御覽》八百二十三引“童”作“童子”。
士閒(本作聞)見博學意察
孫詒讓云:“聞”當作“閒”,卽“嫻”之假借字。“閒見”卽《荀子·修身篇》所謂“多見曰閒”。(閒、閒字亦通。)“閒見”與“博學”文相對,亦猶后《任法篇》云“閒識博學”也(說詳后)。
維遹案:孫說是也。“意察”猶“識察”。《小匡篇》“公欲速得意於諸侯”,《齊語》“意”作“志”。《周禮·保章氏注》“志,古文識”,然則“意”之通“識”,猶“志”之通“識”也。
與功而不與分焉
孫詒讓云:“功”卽《周禮·内府》之“九功”,亦卽《大宰》九職之“功”也。“分”卽《太宰》九式之“匪頒”,鄭司農云“匪,分也”,鄭康成云“王所分賜羣臣也”。“與功而不與分”者謂不為君臣,則與民同受九職之功,而不得受分頒之賜給也。尹《注》並誤。
工治容貌功能
維遹案:《考工記·函人》“凡為甲必先為容”,鄭《注》“服者之形容也”,鄭司農云“容謂象式”,則“容貌”猶今之樣式也。
不可使而為工
丁士涵云:“工”與“功”同。“不可使而為工”者,不可使而為三日之功也。下文云“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則視貸(本作貨)離之實而出夫粟
陳奐云:“貨”當從宋本作“貸”,言視其功有“貸離之實”使出夫粟也。“貸離”,猶差貸也。《月令》曰“宿離不貸”,又曰“命婦官染采黼黻文章必以法故,毋或差貸”,是其義。
朱翔鳳說同。
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
維遹案:“夫人”與上“一令”相對,夫人,猶眾人也。襄八年《左傳》“夫人愁痛”,杜《注》“夫人猶人人也”。《準南·本經篇》“夫人相樂”,高《注》“夫人,眾人也”。
是故官虛而莫(本作其)敢為之請
維遹案:“其”當作“莫”。下文云“君有珍車珍甲而莫之敢有”,文同一例。趙本“其”作“莫”,當據改正。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莫”。
君有珍車珍甲而莫之敢有
沫若案:兩“珍”字讀為軫戾之軫。(《方言》三“軫,戾也”。)《春秋》哀六年“楚子軫卒”,《釋文》云“《史記》作珍”。“珍車珍甲”猶言敝車敝甲。
臣不敢誣其所(本有不字)能
張佩綸云:“誣其所不能”當作“誣其所能”。《法法篇》“忠臣不誣能以干爵”,《晏子春秋·問下篇》“嬰聞事明君者竭心力,以沒其身,行不逮則退,不以誣能持祿”,又曰“不誣所能,次也”,又見《韓子·八奸篇》。
沫若案:“誣能”謂以不能為能也,則“誣其所不能”正“誣其所不能以為能”之省耳,“不”字不必衍。
故(本作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本有也字)吳志忠云:“道”為“故”字之誤。“時”下衍“也”字。
沫若案:吳說系録自《管子校正》,許未標示出處。據戴望《注》云“字有堂,吳縣人”。然此說實不足取,“道”字不誤。《墨子·尚同中》“先王之書、《呂刑》之道曰”,又“《術令》之道曰”,“先王之書、《相年》之道曰”,如此者不一而足。《尚賢中》“先王之書、《距年》之言也”,《尚賢下》“先王之書、《豎年》之言然曰”,《相年》、《距年》、《豎年》當是同一書名,未知孰為正,而“道”則猶“言”也。是則“道曰”,同於“語曰”,不應改字。
民不憚勞苦故不均之為惡也
張佩綸云:“故不均之為惡也”,“惡”當作“患”。
一多案:惡,亦患也,不必改字。《呂氏春秋·安死篇》“非惡其勞也”,《注》曰“惡猶患也”。“故”疑讀為固,言民不憚勞苦,惟患其勞逸不均耳。
沫若案:聞失其讀。“民不憚勞苦”屬上,結束前文“均地分力”之利。“故不均之為惡也”,另起,從反面而言之。“故”不當訓為固。
與之分貨則民知得亡(本作正)矣
維遹案:“正”當作“亡”,形近之誤也。上文云“與民數得亡”,此“得亡”連文之證也。“得亡”猶言得失。
沫若案:“得正”與“德政”同。許說非是。
聖圣人之所以為圣人者善分民也
豬飼彥博云:謂分利於民,上云“與之分貨”,卽是。
黃鞏云:“分民”者分之為士,為農,為工,為賈,使各盡其實。有事則効能於朝廷,合為圣人之成功文章;無事則安其本業,士致道,農力田,工居肆,賈藏市,雖愚夫愚婦、一技一能,無非圣人之經濟。故曰“圣人善托業”也。
維遹案:分,猶予也。《戒篇》“以財予人者謂之良”,《莊子·徐無鬼篇》“予人”作“分人”,是其例。予民,謂托業於民,故下文云“唯圣人能托業於民”,尹《注》非。
民之生也辟則愚閒(本作閉)則類
王念孫云:“生”讀為性。(見《周官·大司徒注》。)“閉”當為“閒”,字之誤也。《廣雅》曰“閒,正也”,《爾雅》曰“類,善也”,言民之性入乎邪辟則愚,由乎中正則善也。尹《注》非。
戴望云:宋楊忱本正文及《注》皆作“閒”,與王氏合。
維遹案:今本卽楊忱本,並不如是,戴氏或據別本而誤記耳。
沫若案:“辟”與“閉”對文,辟者,辟也。“愚”當是“惠”字之誤,假為“慧”。(《宙合篇》“名實之相怨久矣,絕而不交,惠者知其不可兩守乃取一焉”,正假“惠”,為“慧”。)“類”假為“颣”,戾也。言民性,開之則智,塞之則悖。惠或慧,均與“類”為韻。選用罕用之“類”字者必為協韻之故,可知“愚”之必為“惠”訛。
故曰今日不為明日亡貨(亡本作忘)趙本、凌本、花齋本“亡”作“忘”,宋本、古本、劉本、朱本作“亡”。
尹知章云:言不為則失時。
豬飼彥博云:“忘”當作“亡”,失也。
張文虎云:“忘”當作“亡”。此卽《形勢篇》所謂“朝忘其事,夕失其功”,亡,卽失也。“為”與“貨”韻。
安井衡云:亡,失也。貨生於為,不為故亡之。諸本“亡”作“忘”,今從古本。
戴望云:“亡”當訓為無。“貨”疑“資”字之誤,《淮南·精神訓》“隨其天資”;高《注》曰“資,時也”。此處尹《注》云“言不為則失時”,蓋唐本尹所見者猶是“資”字。丁以“貨”為“貸”之誤,云與下文“來”韻,亦通。
張佩綸云:“亡貨”當作“亡時”,尹《注》可證。
維遹案:亡,猶失也。上節云“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貨,則民知得亡矣”,可互證。此文且為“貨”與“來”字韻,貨個韻,今讀去聲,因古無去聲,去聲多轉為入聲,為貨來古音尾同,故可同韻。尹《注》“時”字當作“貨”,“時”古作“峕”,與“貨”形略近,故“貨”訛為“時”。“失貨”正釋“亡貨”。
沫若案:如以韻求之,“貨”與“為”為韻,古音同在歌部。然斷不能與“來”字為韻,“來”在之部,其音遠隔。改“亡貨”為“亡貸”或“亡時”,則可與“來”字為韻,然於義終有未安。余意上二句不誤,上文言“事不治則貨不多”,義正同。下句“昔之日已往而不來矣”,細審其語調,“已”下疑脫“矣”字。“昔之日已矣,往而不來矣”,則“已”與“來”為韻,似更有風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