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彼天植
豬飼彦博云:“植”,直意反,立也。言立事者其立心不可不正。
俞樾云:按尹《注》曰“謂順天道以種植”,此義非也。“植”乃“惪”字之誤,古德字也。“惪”字壞作“直”因誤作“植”矣。《管子》原文本作“凡將立事,正彼天惪”。故《版法解》曰“天惪者,天心也”。《周官·師氏職》鄭《注》曰“在心爲德”。觀“天心”之解,知其字必作“惪”。若作“天植”,於義難通矣。
吴汝綸云:《管子解》“天植者,天心也”,《楚辭》“弱顔固植”。
維遹案:俞説非也。下文云“植固不動,倚邪乃恐”“植”卽指“天植”言之。《版法解》“天植者,天心也”,《法法篇》“上無固植,下有疑心”,植、心相對爲文。尹《注》“植,志也”,心、志同義。然則《管子》之“天植”猶《墨子》之“天志”耳。(《墨子·天志下》云“置立天志,以爲儀法”。)
風雨無違□□□□
豬飼彦博云:風喻號令,雨喻恩澤。
張佩綸云:事、植、嗣、飾、國爲韻,“風雨無違”句下疑有闕文。觀後《解》第一節曰“四時之行有寒有暑,聖人法之,故有文有武”,當是“寒暑以治”四字。
沫若案:張以韻求之,是也。但不必有奪句,乃“違”字有誤。“違”當爲“慝”。《詩·柏舟》“之死矢靡慝”,靡慝卽無慝。字又通作“忒”,毋忒、不忒乃恆語,典籍中習見。慝則協韻矣。
各得其嗣
豬飼彦博云:“嗣”疑當作“次”,言君心既正,號令恩澤,無違道理,則庶物皆得其所。
俞樾云:“嗣”讀爲司。《尚書·高宗肜日篇》“王司敬民”,《史記·殷本紀》作“王嗣敬民”,是古字通也。“各得其嗣”卽“各得其司”。尹《注》曰“嗣,續也”,失之。
于省吾云:《注》及俞説並非。金文嗣、□通用,《師酉□》“□乃祖啻官”,“□”卽“嗣”之借字。“□”古“治”字。此言“遠近高下,各得其治”也。
三經既飾
豬飼彦博云:“三經”謂天植與風、雨。
張佩綸云:“三經”《解》以爲天、風、雨,謬甚。舊《注》“三經謂上天植、風雨、高下也。是三者既以飾整,故君可以有國也”,亦非。案“三經”卽《小匡》之“六秉”,合之則爲“三經”。下文錯綜參互,意至詳明。《解》《注》望文生義,均不可從。
沫若案:古本作“二經”,殆誤。“三經”謂天時、地利、人和。“正彼天植”,地利也;“風雨無慝”,天時也;“遠近高下各得其嗣”,人和也。
喜無以賞怒無以殺
維遹案:《鄧析子·無厚篇》襲此文,“殺”作“罰”。
驟令不行
豬飼彦博云:驟,數也。
戴望云:朱本“不”上有“而”字,與後《解》同。
一多案:驟,屢也。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不行”上均有“而”字。
禍乃始牙
豬飼彦博云:“牙”同“芽”。
安井衡云:“牙”讀爲芽,萌也。
維遹案:趙本“牙”作“身”,《注》同。當據改正。《詩·生民篇》“大任有身”,毛《傳》“身,重也”,鄭《箋》“重謂懷孕也”。尹《注》釋“身”爲“生”,是也。
一多案:疑“牙”字是,“牙”與徒、圖韻。“牙”讀爲芽,萌芽也。“禍乃始芽”與下文“禍乃始昌”同義。《廣雅·釋詁一》“芽,昌”並訓始,《檀弓注》曰“始猶生也”。(《吕氏春秋·任地篇》“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菖”與“昌”同。)
衆之所忿寡(本作置)不能圖
劉績云:當依後《解》作“寡不能圖”,《注》非。
舉所美必觀其所終廢所惡必計其所窮
尹知章云:凡人之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故須觀之。蜂蠆有毒,故必計其所窮,知困獸猶鬭,其所終將何爲也。
張佩綸云:《緇衣》“故言必慮其所終,而行必稽其所敝”。
慶勉敦敬以顯之
豬飼彦博云:慶,賞也。勉,勞也。
一多案:“勉”讀爲俛。《説文》“俛”爲“頫”之重文。《周禮·大行人》“殷頫以除邦國之慝,……慶賀以賛諸侯之喜”,《穀梁傳》隱九年范《注》以爲皆天子施於諸侯之事。案此以“慶勉”連文,猶《周官》以“殷頫”“賀慶”遞舉也。
范寧案:“慶”當訓賞,《孟子·告子下》“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趙岐《注》云“慶,賞也”。疑此處“慶勉”卽“賞勉”,賞而勉之也。
禄富(本作富禄)有功以勸之
丁士涵云:“富禄”當作“禄富”,與“爵貴”對文。謂以禄富有功,以爵貴有名也。尹《注》侵下“貴”字固誤,後《解》亦誤。
爵貴有名以休之
豬飼彦博云:休,美也。
沫若案:原文上下均韻語,此句獨單行而失韻,蓋奪―對偶句而與“休”爲韻者。上文“喜無以賞,怒無以殺”,兼賞罰言。又云“舉所美”,“廢所惡”,亦兼美惡言。“慶勉”“禄富”“爵貴”三句均言賞而不及罰,則所奪一句當含懲罰之意。下文有“頓卒怠倦以辱之,罰罪有過以懲之,殺僇犯禁以振之”三句,上下文亦均韻語,而“頓卒怠倦以辱之”句亦獨單行而失韻。如將該句移補於“爵貴有名以休之”下,則休、辱正可爲韻。蓋古之校書者任意以刑賞各爲類而臆移之也。
兼愛無遺是謂君心
維遹案:“謂君”趙本、凌本均作“是謂君心”,後《解》同。今據補。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皆作“是謂君心”。心與下風、任爲韻。又“兼愛”,古本與劉本均作“廉愛”,兼、廉古字通。《吕覽·不二》“墨翟貴廉”,廉卽兼也。
必先順教萬民鄉風
豬飼彦博云:“順教”謂以順教之也,解云“教順以道之”。
陶鴻慶云:尹《注》云“上之敦敬有功名之士,必爵禄順而與之,所以教之急也”,説甚迂曲。“順”當讀爲訓。後《解》云“是故明君兼愛以親之,明教順以道之”,明教順卽明教訓也。
劉師培云:“順教”當作“教順”,後《解》同。後《解》云“不教順則不鄉意”,又云“明教順以道之”是其證。“教順”卽教訓也。
取人以己成事以質
尹知章云:將欲取人,必先審己才略,能用彼不。質謂準的。將欲成事,必先立其準的,事不違質,然後爲善。
豬飼彦博云:質,質實。
張佩綸云:《禮·中庸》“故爲政在人,取人以身”。《大戴禮·少間篇》“子曰,昔堯取人以狀,舜取人以色,禹取人以言,湯取人以聲,文王取人以度。此四代五王取人以治天下如此。公曰,嘻!善之不同也。子曰,何爲其不同也?公曰,同乎?子曰,同。公曰,人狀可知乎?子曰,不可知也。公曰,五王取人各有以舉之,胡爲人之不可知也?子曰,五王取人比而視,相而望。五王取人,各以己焉,是以同狀”。《漢書·鼂錯傳》“取人以己,内恕及人”。
審用財力慎施報察稱量
丁士涵云:此三句不平列,“財”下脱一“力”字。下文“用財”“用力”對舉,此不當專言“財”。“慎施報”是言“用財”,“察稱量”是言“用力”。上文“取人以己,成事以質”,亦分指財力言。後《解》云“成事以質者,用稱量也;取人以己者,度恕而行也。度恕者,度之於己也。己之所不安,勿施於人”。
用財嗇則費
丁士涵云:“費”讀爲悖,悖,逆也。後《解》云“人心逆則人不用,人不用則怨”,又云“用財嗇則不當人心,不當人心則怨起”,用財而生怨,故曰悖。
劉師培云:案後《解》所云,則“費”爲逆違之誼。“費”當讀拂。《禮記·中庸》“費而隱”,《釋文》云“一本作拂”。《墨子·兼愛下篇》“此言行拂也”,上文“拂”作“費”。是其例。
民不足令乃辱
一多案:“辱”讀爲縟,繁也。
禍乃始昌
一多案:《廣雅·釋詁》“昌,始也”。《檀弓注》曰“始猶生也”。《吕氏春秋·任地篇》“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菖”與“昌”同。
禍昌不寤
戴望云:朱本脱“禍昌”二字,“不寤”上有“而”字。後《解》作“禍昌而不寤”,此本乃脱去“而”字也。
沫若案:古本、劉本亦脱“禍昌”二字,有“而”字,誤與朱本同。
頓卒怠倦以辱之
豬飼彦博云:頓,挫也。“䘚”當作“□”,戒也,呵也。
一多案:“卒”讀爲顇。王褒《洞箫賦》“桀跖鬻博,儡以頓顇”。字一作“萃”,《荀子·富國篇》“勞苦頓萃”。
沫若案:此句當在上文“爵貴有名以休之”下,説見上。
罰罪有(本作宥)過以懲之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有”。宋本、趙本作“宥”。
豬飼彦博云:宥,當從《解》作“有”。
王念孫云:“宥過”當從朱本作“有過”。此謂“怠倦”者“頓卒”之,“有過”者“罰罪”之,“犯禁”者“殺僇”之也。後《解》正作“有過”。
宋翔鳳説同。
安井衡云:諸本“有”作“宥”,今從古本及《解》。
殺僇犯禁以振之
一多案:“振”讀爲震,威也,懼也。
植固不動
豬飼彦博云:“植”卽天植。
倚邪乃恐
豬飼彦博云:倚、奇同。
王念孫云:“倚邪”卽《周官》之“奇衺”。(“奇”與“倚”古字通。後《解》及《明法篇》並作“奇邪乃恐”。見後“隱行辟倚”下。)言法立而不動,則奇衺之人皆恐也。尹《注》非。
象地(本作法)無親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地”,趙本誤作“法”。
豬飼彦博云:“法”當從《解》作“地”,古本未誤,觀《注》可見。
王念孫云:“象法”當從朱本作“象地”,“象地”與“法天”相對爲文。故尹《注》曰“地之資生,無所私親”。後《解》正作“象地無親”。
宋翔鳳説同。
伍於四時
宋本作“佐”,古本、劉本、朱本均作“伍”趙本作“佐”。
豬飼彦博云:“佐”當從《解》作“伍”。
王念孫云:“佐”當從朱本作“伍”,字之誤也。“參於日月”與日月而三也,“伍於四時”與四時而五也。後《解》正作“伍於四時”。
安井衡云:諸本“伍”作“佐”,今從古本。
四説在愛施有衆在廢私
宋本、趙本作“悦在施有”。古本、劉本、朱本“施”上有“愛”字。
黄震云:《版法篇》末云“四悦在施愛,有衆在廢私”,今因缺文而云“悦在施有衆在廢私”,不成文矣。(德鈞案:是黄氏所見有兩本,一缺“四”字“愛”字,一本無缺,但“愛施”作“施愛”,與後《解》文亦異。)
劉績云:按當作“悦衆在愛施”,《解》作“説在愛施”,脱一“衆”字。《注》以“有”字屬上句,非。蓋言能廢私然後有衆也。
安井衡云:諸本脱“愛”字,今從古本。
臧庸云:後《解》作“説在愛施,有衆在廢私”,而宋本作“四説在愛施”。其上文云“愛施俱行,則説君臣,説朋友,説兄弟,説父子”,此四説之明證也。然則此文實五字爲句,本篇脱“四”字“愛”字,後《解》有“愛”字而脱“四”字,合之宋本,而四説之旨乃明。(沫若案:此録自戴望《管子校正》。原見《拜經堂文集》庚午仲夏《與孫淵如論校管子書》,文字有出入。)
沫若案:依尹《注》“將悦於下在於施無令有,將欲齊衆在於廢私”,則尹所見本當作“衆悦在施有,齊衆在廢私”。有、私爲韻。“衆悦”者爲衆所悦也,故《注》云“將悦於下”。“衆”字蠹損而爲“四”。“齊”字簡寫作“斉”,與“有”字形近,後之校書者誤以爲“有”字,以與“有”犯複而删去之。後《解》中“有衆”、“不能盡有”、“有衆在廢私”三“有”字均當作“齊”,亦後人所改。正文中“愛”字則因後《解》而誤衍。
閉禍在除怨
劉師培云:《御覽》四百八十三引後《解》“閉”作“閑”。此文“閉”字舊亦作“閑”。後《解》云“禍亂不生”,與“閑”義合。
備(本作脩)長在乎任賢安高在乎同利
王念孫云:“脩長”當從後《解》作“備長”,言備長久之道,在乎任賢也。“高安”當從後《解》作“安高”,言安上之道在乎與民同利也。今本“備長”作“脩長”,則義不可通。(俗書“備”字作“俻”與脩相似而誤。)“安高”作“高安”,則與上句不對矣。又《八觀篇》“宫垣關閉,不可以不脩”,“脩”亦當爲“備”。下文曰“宫垣不備,雖有良貨,不能守也”,是其證。
張佩綸云:“同利”當作“利民”,因《解》與天下同利,而唐寫本又避“民”字,展轉致誤。《解》“能以所不利利人,能以所不有予人”,正申明利民之意。賢、民爲韻。
沫若案:宋楊忱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安高”賢、民並不爲韻,張喜談韻而多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