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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五卷 §法禁篇第十四

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

俞樾云:“議”當爲“俄”字之誤。《説文》“俄,行頃也”,法制不俄,言法制平正不頃側也。

廢上之法(本無法字)制而道其所聞

維遹案:“之”下疑脱一“法”字。下文云“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卽承此文而言。又云“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羣於國者”,竝以“法制”連文,是其證。

沫若案:許説可商。上文已言“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此復申言“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而下則统之以“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也”。如此“制”字上當加一“法”字,則上文“法”字下不當加一“制”字耶?

故下與官列法而上與君分威

俞樾云:“列”讀爲“裂”,“裂”亦分也。列、裂古通用。《五輔篇》曰“大袂列”,卽其證矣。

戴望説同。

厚財(本作財厚)博惠以私親於民者正經而自正矣

王念孫云:“財厚”當依《注》作“厚財”,此言廢上之法制,及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皆聖王之所禁也。“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與“正經而自正矣”,文義不相連屬。兩句之間,當有脱文。尹强爲之解,而終不可通也。

張佩綸云:下文“必使有害”“必使有恥”對文。“以私親於民者”下當有“必□以害”句,今爛脱。

沫若案:尹《注》“臣厚財而作福,則正禮經以示之,其人自正矣”,則正文當有“禮”字與“人”字。疑原文本作“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必正以禮,禮正而人自正矣”。下文“士莫敢詭俗異禮以自見於國,莫敢布惠緩行、修上下之交以私親於民”,彼爲“異禮”,故以“正禮”對之。尹以“禮”爲“禮經”,正文有蠹蝕,“經”字則誤入正文。

亂國之道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

丁士涵云:“亂國之道”至“聖王之禁也”十九字錯簡,疑當在下文“擅國權”之上。

張佩綸云:丁説是也。

聖王既殁受之者衰

孫星衍云:“衰”當作“□”,卽“裔”字。《隸釋·張壽碑》“盛德之□”,《陳球碑》“有虞氏之□,”“裔”皆作“□”,傳寫者譌而作“衰”。

維遹案:孫説非也。尹《注》“嗣君不德”,“不德”卽釋“衰”字,是尹所見本正作“衰”字。

沫若案:尹《注》,宋本作“嗣君不德”,朱本作“嗣君不振”,劉本則“不”下一字缺。當以“不振”爲長,“不振”卽“衰”之意,更足證原文不當作“裔”。

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

劉績云:别本《注》“君既失德,則大臣必作福作威以射人心,使之歸己也”。

孫星衍云:以《注》文“福下者君之事也”繹之,“赘”字下當脱“福”字。

張佩綸云:《詩·桑柔》“其贅卒荒”,《傳》“贅,屬”,又《商頌》“爲下國綴旒”,《傳》“綴,表”,《公羊》襄十六年《傳》作“贅”。“贅下”本君之事,今大臣爲下之表,则私矣。

沫若案:孫説近是,唯“福”字當在“贅下”下。“贅下福”與“射人心”對文。言以恩惠爲質而射取人心。

不貴其人博學也

張文虎云:“博學”二字,與上下文不相比附,疑“舉”字誤爲“學”。下云“君失其道,則大臣比權重以相舉於國,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此卽此所謂“博舉”。

苟不能同人心一國威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奪“同”字。宋本不奪。

君失其道則大臣比權重以相舉於國

張佩綸云:當作“則大臣權重以相比”,“舉於國”三字涉下“舉國之士”而衍。

陶鴻慶云:尹《注》於“比權重”絶句而釋之云“與權重者相比”;此未得“重”字之義。重,猶威也。《漢書·汲黯傳》“吾徒得君重”,師古曰“重,威重也”,是也。

故舉國(本有之字)士以爲己(本作亡)黨行公道以爲私惠

王念孫云:“亡黨”二字義不可通。“亡”當爲“人己”之“己”,字之誤也。上言“己黨”,下言“私惠”,義正相同。下文曰“進則相推於君,退則相譽於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廣其居”,卽所謂“舉國之士以爲己黨”也。又案:下文“壺士以爲亡資,脩田以爲亡本”,文義皆不可通,兩“亡”字亦當爲“己”。(説詳下。)

陶鴻慶云:“亡黨”二字,義不可通,王氏以爲“己黨”之誤,是也。“之”字亦衍文。“國士”猶言“公臣”,“舉國士以爲己黨”與“行公道以爲私惠”相對爲文。“之”字隸書作“□”,故“士”誤爲“之”,校者補“士”字而“之”字失於删落耳。

劉師培説與陶同。

聚徒成(本作威)羣

洪頤煊云:“威羣”當作“成羣”,下文云“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羣於國”,《法法篇》“則人臣黨而成羣”,其證也。尹《注》非。

維遹案:洪説是也。《荀子·宥坐篇》亦有“聚徒成羣”語。

其身毋任於上者聖王之禁也

張佩綸云:“任”當作“佞”,言慣佞於上。

維遹案:“毋”當作“毌”,古“貫”字。《爾雅·釋詁》“貫,習也”。“任”與“勝”通。《吕氏春秋·季春紀》“戴任降於桑”,《禮記·月令》“任”作“勝”。貫勝於上謂常駕陵於上。

沫若案:“其身毋任於上”卽隱士與遊民之屬。隱士“不事王侯,高任其志”,遊民則袖手而食,均屬可禁。

毋事治職但力事屬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聖王之禁也

張文虎云:“力事”二字疑當衍其一,“王官”數語疑有衍誤。當作“王官私非其人、去君事而私行者,聖王之禁也”,衍一人字,又上下倒。

俞樾云:“但力事屬”四字爲句。“毋事治職,但力事屬”,言不以治職爲事,而其所竭力從事者,惟在互爲連屬也。“私王官”爲句,“私君事”爲句,言以王官爲私,以君事爲私也。“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爲句,“去”乃“法”字之誤,言法本非其人所宜行而其人私行之也。尹失其讀,故所解皆非。

吴汝綸云:“毋事治職”數語有脱誤。

張佩綸云:“毋事治職”當作“毋治職事”,言不事公事也。下文“身無職事”是其證。“但力事屬”當作“但力屬事”,言但務私事也。“私王官”,句,“私君事”,句,“去”亦“私”之壤而衍者。“人私行”,“人”涉上衍,當作“非其人而私行者”。左右惟其人,此私王官,私君事,皆私行也,故曰非其人。

沫若案:“但力事屬”,力,務也;“事”與“吏”,古字通。“私王官,私君事”,“事”亦當爲“吏”。官與吏分言,官者在上位,吏者在下位。“去非其人”與下“舉無能,進無功”相爲表襄,謂所去非其人,所舉亦非其人也。“而人私行”疑是“而入私門”之誤。《明法篇》“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衆非所以尊君也”,意與此相近。

交於利通而獲於貧窮

俞樾云:“利通”猶利達也,言以賄賂結交利達之人,而所從得者,皆出於貧窮之民也。尹《注》非。

維遹案:俞説是也。《尚書·顧命篇》“克達殷集大命”,蔡邕《石經》“達”作“通”,《吕氏春秋·論人篇》“通則觀其所禮”,高《注》“通,達也”,是其例。

沫若案:“獲於貧窮”當是行小惠以收攬民心,方與下文“輕取於其民而重致於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於民”相合。俞云“所從得者皆出於貧窮之民也”,似謂重歛於貧民以賄交利達之人,與原意不符。

削上以附下

郭嵩燾云:“削上以附下”當爲“削下以附上”,上下字互易。

張佩綸云:當作“削下以附上”,“交於利通”,“重致於其君”,皆附上也。附上,《論語》“爲之聚歛而附益之”。

沫若案:郭、張説非。本篇所言,主在“大臣贅下福而射人心”,卽行小惠於下而收攬衆譽,故“削上以附下”不誤。上明言“輕取於其民而重致於其君”,意正相承。於君重其致者使君施厚惠於下也。“重致”是爲“削上”,“輕取”是爲“附下”。又下文“枉法以求於民”,“求”假爲“賕”,然後上下文義始相條貫。

家富於其列

豬飼彦博云:其富踰同列之家。

維遹案:列,爵位也。尹釋爲家業,非是。

飾於貧窮而發於勤勞權於貧賤

孫星衍云:“發”讀爲廢,古字通用。謂以貧窮自飾,而廢其勤勞之事,復不自安其居,以争權於貧賤,故爲聖王之所禁。

張佩綸云:“權”當作“懽”,《秦策注》“懽猶合也”。

身無職事家無常姓

丁士涵云:“姓”當爲“生”,假借字也。《孟子·滕文公篇注》“産,生也”,《詩·谷風箋》“生,謂財業也”。“家無常生”,猶言家無恆産耳。

沫若案:“職”亦常也,“身無職事”謂身無常業。

議言爲民者聖王之禁也

戴望云:“議言”當爲“訛言”,假借字也,謂以訛言疑民心,《王制》所云“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衆也”,故爲聖王之禁。

維遹案:“爲”與“僞”通。《月令》“毋或作爲淫巧”,鄭《注》“今《月令》作詐譌”,是其例。此言以私議而欺惑衆民,故聖王禁之也。

沫若案:“爲”如字,不當爲“僞”。“議(訛)言爲民”卽矯稱爲民請命之意。法之所禁非在疑衆欺民,乃在防止人民叛變,成羣結黨耳。

壹(本作壺)士以爲己(本作亡)資脩田以爲己(本作亡)本

宋本“壹”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壺”。

王念孫云:“壺士以爲亡資,脩田以爲亡本”,文義皆不可通,兩亡字亦當爲“己”,“壺”當爲“壹”(晉灼注《漢書·薛宣傅》曰“書篆形壹关字象壺矢”。)“脩”當爲“備”,(俗書備字作俻,與脩相似而誤。)皆字之誤也。《玉藻》“壹食之人一人徹”,鄭《注》曰“壹猶聚也,爲赴事聚食也”,是“壹”可訓爲聚。“資”用也,言收聚衆士,以爲己用;(卽所謂“舉國之士,以爲己黨”。)備置田疇,以爲己業也。上文曰“交人則以爲己賜,舉人則以爲己勞”,是其明證矣。尹《注》皆謬。

何如璋云:“修田”之“田”乃“甲”字之壞。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壺”,尹《注》“每以壺飱濟士”則尹所見本亦作“壺”。宋本則作“壹”。以作“壺”爲是,壺殆假爲“餔”,“壺士”猶言養士。“脩田”當爲“脩甲”,何説是也。張佩綸亦曾疑“田當爲甲”,但復鈎去,蓋以自信未堅。“脩甲”與“壺士”對文,與下文“賊臣是養,私必死”正相銜接。

則生之養私不死

昊汝綸云:“則生之養”句有脱誤。

安井衡云:“生之”二字不可讀。疑“則”字上脱“貧”字,“生之”,蓋謂使之得生業也。“養私不死”者,養育私人,待之以不死也。

張佩綸云:“則生之養私不死”當作“死士則私生養之”,此卽“壹士以爲己資”之注,誤入正文。“壺飱濟士”,則僞房妄注也,宋本作“壹士”者,疑張巨山校改。若僞房則所見乃“壺士”也。

姚永概云:漢《陳球碑》“工正”作“公正”。“工”可作“公”,則“公”亦可作“工”。此文本作“工之養”因譌爲“生之養”。“之”與“不”草書相似,“私不死”乃私之死也。古者田皆公有,備田以爲己本,是公之養也。聚士以爲己資,是私之死也。

維遹案:此文疑當作“則私養必死之士”,因“士”誤爲“生”,“不”誤爲“必”,校者遂錯亂其文,而義不可通矣。

沫若案:“則生”乃“賊臣”之誤,“之”猶是也。許説“不”爲“必”誤,得之。“賊臣是養”與“私必死”,義正相因。

然後失矯以深與上爲市者

安井衡云:“失”古“佚”字。

金廷桂云:“失”卽古“佚”字,“矯”與驕音義並同。蓋謂貨利之臣恃其田業生養而淫佚驕侈,君或過之,則以去就要君,如南宋賈似道之於理宗、度宗也。

維遹案:“失”古“佚”字。“矯”與“驕”通。“以”與“巳”同。“深”猶甚也。“失矯以深”猶言“佚驕已甚”,尹《注》非是。

沫若案:“失”殆“矢”字之誤,《詩》“其直如矢”。“矯”謂强硬。言蓄養私士者有所恃,强直不讓,因以深入要挾,使所求必得也。

隱行辟倚

劉績云:“隱”,索隱行怪之隱。“辟倚”,皆邪不正也。

王念孫云:尹《注》甚謬,劉説“辟倚”是也。《版法篇》曰“植固不動,倚邪乃恐”,(“倚邪”,卽《周官》之“奇袤”。)《樞言篇》曰“名正則治,名倚則亂”,《荀子·榮辱篇》曰“飾邪説,文姦言,爲倚事”,是倚爲邪也。“隱行辟倚”,謂隱行其僻邪之事也,劉以“隱”爲“索隱行怪”之隱,亦非。

側入迎遠

張文虎云:據尹《注》,似本作“側入挺迎”。

維遹案:張説非也。疑“遠”爲“送”之誤,《史記·酷吏傅》“側行送迎”,是其證。

遁上而遁民者

宋本、趙本作“遁民”,古本、劉本、朱本作“道民”。

王念孫云:“遁上而遁民者”,遁,欺也,言上欺君而下欺民也。《廣雅》曰“遁,欺也”,《賈子·過秦篇》曰“姦僞竝起,而上下相遁”,《史記·酷吏傳序》曰“姦僞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皆謂上下相欺也。“遁”字亦作“遯”,《淮南·修務篇》“審於形者,不可遯以狀”,高《注》曰“遯,欺也”。

宋翔鳳説同。

沫若案:“遁”卽逃避耳。《墨子·非儒篇》“逃人而後謀,避人而後言,行義不可明於民,謀慮不可通於君臣”,卽此“遁上而遁民”之意。指密謀者而言。

詭俗異禮

維遹案:《文選·海賦注》“詭,異也”。

大言法行

張佩綸云:“法行”疑當作“汙行”。

維遹案:“大言”與“法行”平列。法,古文作“□”,“□”與“廢”通。金文“勿□朕命”“□”卽“廢”之借字。《爾雅·釋詁》“廢,大也”。言誇大其言,矜大其行,故下文云“難其所爲而高自錯”。

難其所爲而高自錯

維遹案:《説文》“錯,金涂也”,涂卽涂飾。《晉語》韋《注》“錯,錯鏤也”。“高自錯”謂矜高而自雕飾,尹《注》非。

沫若案:“高自錯”乃高自位置之意。尹《注》“錯,置也”,不誤。

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非而博順惡而澤者

尹桐陽云:《荀子·宥坐》“心達而險,行辟而堅,言僞而辯,記醜而博,順非而澤”。孔子以爲人之五惡,語與此略同。澤,飾也。

維遹案:“詭”與“僞”通,《禮記·王制篇》、《荀子·宥坐篇》、《説苑·指武篇》“詭”竝作“僞”,是其義。

固國之本

安井衡云:“固”讀爲“錮”,塞也。

張佩綸云:“固”上脱“下不”二字。

沫若案:“固”假爲“祻”,或係“祻”之壞字,與禍同。

其身務往於上深附於諸侯者聖王之禁也

陶鴻慶云“往”當爲“迋”,乃“誑”之假字,言務以大言以欺上,而深自結於諸侯也。尹《注》云“身務歸於上,而心有異”,失之。

吴汝綸云:“往”疑當爲“枉”。

張佩綸云:“往”當作“迋”,《詩·揚之水》“人實迗女”,《傅》“迋,誑也”,“迋上”卽“罔上”。

尹桐陽云:“其”字上屬爲句。其,基也。“往”同“枉”,衺曲也。

沫若案:尹讀非是。上文有“其身毋任於上”句,與此文例相同。“往”與“迋”,古本一字,此讀爲誑。

莫敢布惠緩行修上下之交

張佩綸云:“布惠”當作“市惠”,“緩行”當作“緩刑”。

維遹案:“緩”與“宣”通。《詩·君子于役篇》“焉得謖草”《説文》藼字下引《詩》“諼”作“藼”,重文作“萱”,是從爰聲與從宣聲之字相通之證也。《爾雅·釋言》“宣,緩也”。《禮記·禮運篇》鄭《注》“宣猶揚也”。然則“緩行”言顯揚其德行。

沫若案:上文“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此言“布惠緩行,修上下之交,以私親於民”,則“布惠”卽“博惠”,假“布”爲“博”也,古音同。“緩行”當與“厚財”同意。緩猶寬也。“行”卽《禮記·月令》“行糜粥飲食”之柠,鄭《注》云“行猶賜也”。寬其贈饋,卽厚其財賄矣。

以私(本作和)親於民

王念孫云:“和親”當爲“私親”,字之誤也。上文曰“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是其證。

(本有故字)莫敢超等踰官漁利蘇功以取順其君

王念孫云:“莫敢超等踰官,(今本‘莫’上有‘故’字,涉上文‘故士莫敢’而衍。兹據上句刪。)漁利蘇功,以取順其君”,尹《注》曰“因少構多,謂之蘇功。蘇,生息也”。念孫案:尹説甚迂。蘇者取也。《楚辭·離騷》“蘇糞壤以充幃兮”,王《注》曰“蘇,取也”。《淮南·脩務篇》“蘇援世事”,高《注》曰“蘇猶索也”,索亦取也。《說文》“穌,把取禾若也”,《廣雅》曰“穌,取也”,“穌”與“蘇”,字異而義同。

安井衡云:“故”字當衍。

榮其名而後止矣

古本“榮”作“營”,劉本、朱東光本同。楊忱本、趙本作“榮”。

戴望云:宋本、朱本“榮”皆作“營”。

丁士涵云:“名”當爲“分”,“營”治也;治其分,猶上言“務其職”也,《管子》多以職分對言。下文云“不能其事而失其職者,必使有恥”,文義蓋以“不能其事”四字承上“營其分”言之。

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

張佩綸云:“修其能”當作“修其所能”。

沫若案:“修”當爲“循”,言依其所能而使其有所成也。

故曰絶而定

俞樾云:“絶”猶截也。《釋名·釋言語》曰“絶,截也,如割截也”。《穆天子傳》“乃絶漳水”,郭《注》曰“絶,猶截也”,是絶、截義通。“絶而定”猶“截而定”,謂整齊而定也。《詩·長發篇》“海外有截”,鄭《箋》云“截,整齊也”,是其義矣。

戴望云:“絶”,“截”之借字。《毛詩·長發箋》云“截,整齊也”。

張佩綸云:《吕覽·權勳》“嗜酒甘而不能絶于口”,《注》“絶,止也”。絶而定,卽《大學》“知止而后有定”。

沫若案:以俞、戴説爲是。“絶而定”猶言斬金截鐵,決不動摇。

静而治

戴望云:中立本“治”誤作“安”。

沫若案:戴校不確。中立本“治”字並未誤爲“安”,花齋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