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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五卷 §牧民篇第一

務在天時(天本作四)尹知章云:四時所以生成萬物者也。

張佩綸云:本書有《四時篇》,“務在四時”,卽《堯典》之“敬授人時”,《論語》之“使民以時”。

一多案:《山權數篇》“天以時為權”,“四”當為“天”,字之誤也。(篆書“天”作“□”,“四”或作“□”,形相近。)下文“不務天時則財不生”卽承此文“務在天時”言之。尹《注》“四”字疑亦“天”之誤。知者,四時中惟春夏二時生成萬物,不得云四時皆然也。

沫若案:《輕重甲篇》“管子曰今為國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與此篇文全同,以不改字為宜。三占從二,恐下文“不務天時”“天”乃“四”之誤耳。

地辟舉則民留處

宋楊忱本作“地辟舉則民留處”,古本、劉績本、朱東光本均作“地舉辟則可留處”。

尹知章云:舉,盡也,言地盡辟,則人留而安居處也。

豬飼彥博云:舉,謂耕種也,《臣乘馬》曰“起一人之繇,百畝不舉”。

戴望云:朱東光本作“地舉辟則可留處”,據尹《注》似亦作“地舉辟”。(沬若案:劉本、古本亦同朱本。)舉、處為韻。上下文皆協韻,此不宜獨異。《輕重甲篇》曰“地辟舉則民留處”,《事語》、《地數》二篇並曰“壤辟舉則民留處”,是其明證。朱本“可”字誤。

維遹案:戴說是也。《廣雅·釋詁》一“發,舉也”,則“舉”亦可訓發。辟、辟同。“地辟舉”猶言地開發也。

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

何如璋云:《賈子新書》引《管子》曰“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無兩“則”字。《史記·管仲傳》“故其書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兩“則”字作“而”字。《鹽鐵論·授時》所引同。《通典·職官部》引應劭曰“張敞、蕭望之言‘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今小吏奉率不足,常有憂父母妻子之心,雖欲絜身為廉,其勢不能。可以什率增天下吏奉’。宣帝乃益吏奉十二”。所引亦作“而”字,唯本書《輕重甲》則兩句仍為“則”字也。

劉師培云:《周禮·小祝疏》、《后漢書·樊弘傳注》引此文“則”並作“而”,《文選·籍田賦》李《注》引作“則”。

又《羣書治要》引崔寔《政論》云“故古記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字亦作“而”,與《史記·本傳》及《序錄》引合。

任林圃案:《齊民要術》序文、《通典》序、《太平御覽》三百八十六引無“則”字。《文選·天監三年冊秀才文》《注》引此上句亦無“則”字。

上服度則六親固

張守節云:上之服御物有制度則六親堅固也。六親謂外祖父母一,父母二,姊妹三,妻兄弟之子四,從母之子五,女之子六也。王弼云“父母兄弟妻子也”。

尹知章云:服,行也。上行禮度,則六親各得其所,故能感恩而結固也。(本作“之”,從朱本改。)六親謂父母兄弟妻子。(九字從花齋本補。)

豬飼彥博云:賈誼《新書》曰“人有六親:始日父,父有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為從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為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為族昆弟”。如淳《漢書注》亦依此說。

張佩綸云:《說文》“服,用也。度,法制也”。《漢書·賈誼傳》“建久安之執;成長治之業。以承祖廟,以奉六親,至孝也”。《注》應劭曰“六親:父母兄弟妻子也”。《後漢書·馮衍、秦彭傳注》作“父子兄弟夫婦”,但賈生以六親對祖廟,復屢以父子與六親並言,似不得夷父子於六親之内。

維遹案:《注》“服”字舊作“留”,涉上文而誤,今據趙本正。六親亦稱六戚。《呂氏春秋·圓道篇》“何謂六戚?父母兄弟妻子”,可作旁證。

一多案:“服度”之義,二張說得之。下文“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卽承此言之。服御不以制度卽尚文巧之謂。上服御不以制度,則庶民從風而文巧繁興矣。(“文巧”義詳下條。)《漢書·賈誼傳》“今世以侈靡相競,而上亡制度”,義可與此互參。

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

豬飼彥博云:文巧,淫工也。

張佩綸云:《漢書·禮樂志》“哀帝《卽位詔》曰:惟世俗奢泰文巧,而鄭衛之聲興。夫奢泰則下不孫而國貧,文巧則趨末背本者眾,鄭衛之聲興則淫辟之化流。……”《廣雅·釋詁》二“文,飾也”。鄭氏《月令》“毋或作為淫巧以蕩上心”,《注》“淫巧謂奢偽怪好也”。

顏昌峣云:“文巧”謂舞文巧法,《韓子·五蠹篇》“儒以文亂法”。

沫若案:顏說非是,“文巧”猶奇技淫巧,故下文云“文巧不禁則民乃淫”。韓子所謂“儒以文亂法”乃指斥儒家之繁文縟禮,與所謂“舞文巧法”不類。

守國之度在飾四維

俞樾云:禮義廉恥非由修飾,“飾”當讀為飭。《詩·六月篇》“戎車既飭”,毛《傳》曰“飭,正也”。“飭四維”者正四維也。“飭”與“飾”古通用。《易·雜卦傳》“蠱則飭也”,《釋文》曰“王肅本作飾”,《禮記·樂記篇》“復亂以飭歸”,《史記·樂書》作“復亂以飾歸”,並其證矣。

沫若案:本篇乃有韻之文。句每偶行,其單行之句亦每句中有偶。韻多句自為韻,其偶句為韻者僅“不務天時則財不生,不務地利則倉廩不盈”一聯而已。此“守國之度在飾四維”與“省刑之要在禁文巧”為偶句。“省刑之要在禁文巧”,“要”與“巧”韻,句自為韻者。而“守國之度在飾四維”,“維”既不與“巧”韻,“度”復不與“維”韻,字當有誤。疑“度”當作“癸”,“揆”之省文。“揆”亦度也。“癸”則與“維”為句中韻矣。

順民之經

俞樾云:“順”當讀為訓。“訓民之經”,言教訓其民之道也。古順、訓通用。《尚書·洪范篇》“於帝其訓”,“是訓是行”,《史記·宋微子世家》“訓”並作“順”,是其證。

在明鬼神祗山川

尹知章云:鬼神山川皆有尊卑之序,故敬明之。

豬飼彥博云:明,顯也,謂曲制祭祀之禮,以顯明鬼神之德也。《大戴禮》曰“帝嚳明鬼神而敬事之”。

金廷桂云:《禮·禮運》孔《疏》“明猶尊也”,尊鬼神以覺愚眾,為先王神道設教之意。

顏昌峣云:《墨子》有《明鬼篇》,明,猶尊也。祗,敬也。

維遹案:明,猶尊也。《禮記·大傳篇》“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謂尊其宗也。《祭義篇》“明命鬼神”,鄭《注》“明猶尊也”。《墨子·明鬼篇》“鬼神不可不尊明也”,明,亦尊也。

一多案:明,猶敬也。金文明、盟同字,本訓祭,故引申而有敬義。《堯典》“欽明文思安安”,欽明,猶欽敬也。(“文”讀為忞,勉也。“思”讀葸,慎也。“安安”,靜默貌。“欽明文思安安”六字義俱相近。)經傳此義尚多,不具舉。此云“明鬼神,祗山川,敬宗廟,恭祖舊”,明、祗、敬、恭四字義同。《墨子·明鬼篇》“鬼神不可不尊明也”,猶言鬼神不可不尊敬,卽本書“明鬼神”之謂矣。

恭祖舊

尹知章云:謂恭承先祖之舊法。

王紹蘭云:鬼神、山川、宗廟皆對文,若以“祖舊”為“先祖之舊法”,非其例矣。“舊”當讀“人惟求舊”之舊。《四稱篇》“敬其山川宗廟社稷及至先故之大臣,收聚以忠而大富之”,文義正與此同。是“祖舊”謂“先故之大臣”。祖卽先,猶《盤庚》“乃祖先父”。舊卽故,猶《春官·大宗伯》“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故下云“不恭祖舊則孝弟不備”(恭祖舊屬君,孝弟屬民)。孝對祖言,弟對舊言。《大學》所謂“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也。

張佩綸云:《左氏》襄十四年《傳》“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曰:昔伯舅太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師保萬民,世胙太師,以表東海。王室之不壞,翳伯舅是賴。今余命女環茲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無恭乃舊,敬之哉,無廢朕命”。“恭祖舊”卽“纂乃祖考”“無忝乃舊”之意,“舊”所包甚廣,不必泥於舊人舊法也。

劉師培云:《文選·晉紀總論注》引“恭”作“供”。

顏昌峣云:祖謂宗親,舊謂故舊。《論語》“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一多案:《史記·三王世家》“祖者,先也”,《公羊》莊二十九年《傳》注“舊,故也”,是祖舊,猶先故也。《楚辭·招魂》“酎飲盡歡,樂先故些”,《漢書·項籍傳》“聞先故未曾貴”,先故卽先祖。本書《四稱篇》曰“敬其山川宗廟社稷及至先故之大臣”。混言之,“先故之大臣”亦可曰“先故”。《禮記·祭義》曰“以祀天地社稷山川先古刀。(古、故同。)或曰“先古”,或曰“先故之大臣”,其實一而已矣。此曰“敬宗廟,恭祖舊”,宗廟謂先祖,祖舊其卽先祖之大臣乎?尹《注》釋“祖舊”為“先祖之舊法”,因不得不於“恭”下又增“承”字為訓,失之遠矣。

沫若案:王、顏說是也。張、聞雖各有所得,然不及二氏之精當。又王曾舉其兄王谷塍說“祖舊疑當為社灌”,紛張過甚,不足取。

守國之度在飾四維(八字本在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下)四維張則君令行(七字本在上服度則六親固下)一多案:本章文分二段,前段歷陳行三事之利,后段重申不行三事之害。二段本詞意相承,井然有序。惟上來二句誤遭割裂,倒在前文,稍覺文意隔斷,層次不明。今悉移正,並制為下表,示其正誤,裨有覽焉。

又案:諦審文義,“四維”似卽上“明鬼神,祗山川,敬宗廟,恭祖舊”四事。下文“上無量則民乃妄,文巧不禁則民乃淫——不璋(障)兩原(源)則刑乃繁”,尹《注》謂“兩源指上文無量為妄之源,文巧為淫之源”,是也。此文先分陳四事而后標“四維”之總名,與彼先分陳兩事后標“兩原”之總名,文例正同。至下章又以禮義廉恥為“四維”者,《管》書總雜,非出一手,上章雖並言“四維”,而義各有指,未可以一槩量之也。

沫若案:聞改訂原文次第,頗費苦心。如所改,於文次雖較順,而於文調則有所損。文為韻語,句則駢偶,如此以成節奏。其或奇句單行,亦每於句中有偶,如“凡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有地”與“牧民”為偶,“務在四時”與“守在倉廩”為偶,是也。“四維張則君令行”與“上服度則六親固”為偶句,“守國之度(當作癸)在飾四維”與“省刑之要在禁文巧”為偶句。經聞改訂,句失其偶,遂使上下文調均不諧適。余意以不改為佳。蓋有韻之文有所限制,句法文法,往往參差顛倒以求葉調,不能范以恒例也。聞疑“四維”似卽“明鬼神,祗山川,敬宗廟,恭祖舊”四事,亦未必然。蓋所謂“四事”只“神道設教”一事而已。

則倉廩不盈

戴望云:《御覽·居處部》十、《資產部》十六引此均無“廩”字。

野蕪曠則民乃菅

尹知章云:“菅”當為“蕪”。(趙用賢、梅士享及花齋本,“蕪”俱作“奸”。)

豬飼彥博云:上下皆用韻語,獨“菅“字音與曠不協,義亦難通,疑當作“荒”,惰也。

安並衡云:上下韻語,此獨不韻,非體也。“菅”當為“營”,字之誤耳,營,猶貪也。(沫若案:營字亦不韻。)

戴望云:元刻本“蕪曠”作“無儣”。“菅”疑“荒”字之誤,“荒”與“曠”為韻。或作“蕪”,誤。

張佩綸云:“菅當為蕪”應作“菅當為荒”。《爾雅·釋天》“大荒落”,《史記·歷書》作“大芒落”。亡、無易溷。蓋尹氏改“菅”為“荒”,而傳寫作“蕪”,非尹改“菅”為“蕪”也。趙本云“菅當為奸”,失之。

劉師培云:“野蕪曠”,“蕪”當從元本作“無”。尹《注》“菅當為蕪”乃“無當為蕪”之誤。

李哲明云:疑“菅”或為“蕩”,“蕩”古省作“□”,簡缺脫筆,后人描改耳。“蕩”與“曠”葉,言土多荒棄,民乃游蕩也。《禮·王制》“無曠土,無游民”,卽此義之證。《注》“蕪”字亦卽“蕩”之誤。

一多案:“菅”讀為逭。逭、曠,元、陽通葉。《說文》“逭,逃也”,《爾雅·釋言》樊《注》“行相避逃謂之逭”,《禮記·緇衣》“自作孽,不可以逭”。“野蕪曠則民乃逭”正對上文“地辟舉則民留處”而言。尹《注》本作“菅當為亡”。亡亦逃也,於義亦得,又與“曠”葉,此《注》義之精核者。寫官不察,讀“亡”為有亡之亡,遂轉寫作“無”,后人嫌其文不成義,又加艸作“蕪”,則大乖《注》旨矣。趙、梅、花齋諸本《注》文“蕪”作“奸”者,亦后人不知“菅”為“逭”之借字而臆改。

維遹案:戴、聞兩說皆通。

沫若案:“菅”乃“荒”之誤,當以豬飼說為是。聞改為“逭”,謂“逭、曠,元、陽通葉”,然元、陽不能通葉,聞說非也。其疑尹《注》本作“菅當為亡”亦頗牽強,“菅”與“亡”形聲俱異,尹不至如此武斷。尹《注》之誤,以劉師培說為長。

不璋兩原則刑乃繁

尹知章云:“璋”當為“章”,章,明也。“兩原”謂妄之原,上無量也;淫之原,不禁文巧也。能明此法者則刑簡。

梅士享云:“璋”當為“障”。

豬飼彥博云:“璋”當作“障”,塞也。《說苑》李克曰“雕文刻繡,害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傷女工者也。農事害則饑之本也。女工傷則寒之原也。饑寒並至而能不為奸邪者,未之有也”。亦是此意。

丁士涵說同梅與豬飼。

俞樾云:尹氏據上文以說“兩原”是矣,讀“璋”為章,未得其字。“璋”乃“墇”字之誤。《說文·土部》“墇,擁也”。經典多以“障”為之。《呂氏春秋·貴直篇》“是障其原而欲其水也”,高誘《注》曰“障,塞也”。障塞卽墇擁也。此云“不墇兩原”,正與《呂氏春秋》所云“障其原”者同義。若非誤作“璋”,亦必改而為“障”矣。

不明鬼神則陋民不信(信本作悟)豬飼彥博云:“悟”音與神不協,義亦難通,疑當作“信”。

丁士涵云:“悟”疑“信”字之誤。神、信為韻。

安井衡云:“悟”亦不與上下相韻,疑當作“悛”;悛,改也。

張佩綸云:《楚詞·自悲》王逸《注》“陋,小也”。

不祗山川

尹知章云:言能登封降禪、祗祀山川,則威令遠聞。

豬飼彥博云:《王制》“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諸侯祭在其地者”,不必指封禪也。

不敬宗廟則民乃上校

尹知章云:校,效也。君無所尊,民亦效之。

張佩綸云:《論語》“犯而不校”,包咸曰“校,報也”。《韓子·外儲說右上》“荊莊王曰: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無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則主失威,下尚校則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將何以遺子孫”,本此。原《注》所見尚淺。

顏昌峣云:校,亢也。《秦策》“足以校於秦矣”,《注》“校猶亢也”。此言不敬宗廟則民不知尊卑上下之分而與上亢矣。

一多案:“校”讀為姣。《廣雅·釋言》“姣,侮也”。通作“佼”。《淮南子·覽冥篇》“鳳皇之翔至德也,燕雀佼之,以為不能與之爭於宇宙之間”,“佼”者侮也,言燕雀輕悔鳳皇也。上文云“赤螭青虬之游冀州也,蛇鱔輕之,以為不能與之爭於江海之中”,是其證。(王念孫說。)此云“民乃上校”卽上姣,謂輕悔其上也。字一作“驕”,《韓非子·八說篇》“人臣輕上曰驕”。又《外儲說右上篇》“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無君而下尚校也”,“尚”與“上”通,“尚校”亦卽“上姣”。

不恭祖舊則孝悌不備

尹桐陽云:《文選·晉紀總論注》引此“恭”作“供”。供、恭聲轉通用。

右國頌

尹知章云:頌,容也。謂陳為國之形容。

何如璋云:其文每句諧聲如頌體,故名日“國頌”。

張佩綸云:頌、容通,《廣雅·釋詁》“容,灋也”。此篇乃為國之法。

滅不可復錯也

孫星衍云:《類聚》五十二引“復錯”作“得復”,《御覽》六百二十四引與今本同。(沬若案:《御覽》作“措”,與今本異。)

張文虎云:錯字疑衍。《類聚》五十二引作“得復”,“得”亦“復”字之訛衍。

李哲明云:當作“滅不可復也”。“錯”字涉下文“不行不可復”與“錯國”句相連,傳寫誤創句讀。《類聚》引作“得復”,“得”卽“復”之相似而衍。

四曰恥

洪頤煊云:《賈子新書·俗激篇》“恥”作“丑”。

林圃案:《文選·晉紀總論注》引作“恥”,與今本同。

則行自全

張文虎云:“全”疑當作“正”。

右四維

豬飼彥博云:《大射儀》謂以小繩綴侯之四角而系之於植為維。四維者喻系四角也。《淮南子》曰“帝張四維,運之以斗”,亦此意也。

何如璋云:此節乃《牧民解》攙入者。禮義卽禮節,乃治國之法度,所包甚廣。文但言“不踰節”、“不自進”,則禮義之一端也。廉恥卽為榮辱,榮辱加於賞罰。法度賞罰四者御世大綱也,文但言“不蔽惡”、“不從枉”,乃禮義之緒余耳。安得為“四維”乎?卽此可證其非《經言》也。柳子厚《四維論》以“廉恥”二字不能與“禮義”並舉,其論甚允。

張佩綸云:禮義廉恥所括非止一端,必謂“不踰節”卽足盡禮,“不自進”卽足盡義,“不蔽惡”卽足盡廉,“不從枉”卽足盡恥,轉不如《權修》所言之“修禮、行義、飾廉、謹恥”,為包舉無遺。《牧民解》已亡,疑此乃《管子解》,非《經言》,傳寫溷入,轉刪《經言》“禮義廉恥是謂四維”八字以遷就之。惟《治要》引“國有四維”至“四曰恥”,卽直接“國乃滅亡”之下,“政之所行”之上,而子厚復引“禮不踰節”四句,則唐時寫本已然矣。

一多案:張疑此章為《管子解》,近是。《牧民篇》皆就人君立論,惟此章所言與人君之道不甚切,“不自進”之語尤為可疑。作者蓋讀《經言》而未盡得其旨歟?(沫若案:何說先於張,聞未見何說,故僅歸功於張耳。)

政之所行在順民心(行本作興)孫星衍云:《羣書治要》三十二、《藝文類聚》五十二、《太平御覽》六百二十四引“興”作“行”。

王念孫云:“政之所興”,唐魏征《羣書治要》、及《藝文類聚·治政部》上、《太平御覽·治道部》五引此並作“政之所行”。今作“政之所興”者,后人改“行”為“興”,以對下文“政之所廢”耳。不知此四句本謂政順民心則行,不順民心則廢。下文曰“令順民心則威令行”,是其證。改“行”為“興”,則失其旨矣。

何如璋云:“行”字義長,《論語》“道之將行也歟?命也;道之將廢也歟?命也”。亦“行”與“廢”對文。《小問》“桓公曰‘善,勿已,如是又何以行之?’管仲對曰‘質信極忠,嚴以有禮,慎此四者,所以行之也’”。《史記·管仲傳》“令順民心故論卑而易行”,足證本作“行”字也。

張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作“政之初興”,下文“政之所廢”亦作“政之初廢”,與各本俱異。

我存安之

戴望云:《御覽·治道部》五引作“我安存之”。

故刑罰不足以恐其意(恐本作畏)孫星衍云:《治要》引“畏”作“恐”,下句云“故刑罰繁而意不恐”。此作“畏”字誤。

郭大癡云:上畏謂生其忌憚,下恐則懷危懼之意,不必上下詞復舉也。

於省吾云:作畏者是也,畏、威字通。《治要》改作“恐”,以為與下文意不相符,不知假“畏”為“威”。就君言則曰不足以威其意,就民言則曰意不恐。且尹《注》“畏意”則正文“畏”字不誤明矣。

故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

維遹案:“予”與“與”通。《治要》引作“與”,尹《注》及《史記》本傳同。

錯國於不傾之地

何如璋云:《文子·精誠篇》“於不傾之地,積於不盡之倉,載於不竭之府,出令如流水之源,使民於不爭之官,開必得之門,不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處不可久,不行不可復”。本此。

孫蜀丞云:《文子·精誠篇》“錯”作“處”,本書《度地篇》云“故圣人之處國者,必於不傾之地”,亦作“處”。

積於不涸之倉藏於不竭之府

孫星衍云:《治要》引“涸”作“凋”。《文子·精誠篇》作“積於不盡之倉”。

安井衡云:作“凋”似是,“凋”猶耗也。

吳廣霈云:“積”“藏”下應各有“糧”,“財”字,或佚脫也。

沫若案:吳說近是。唯“積”下當奪“食”字,“藏”下當奪“富”字。下文言“務五谷則食足,養桑麻,育六畜則民富”,卽其證。

下令如流水之原(如本作於)孫星衍云:“於”字當依《文子·精誠篇》作“如”。

張佩綸云:《史記》本傳“於”作“如”,與《文子》同。《別錄》作“猶”。

劉師培云:《文心雕龍·書記篇》云“《管子》下命如流水”,是舊本“令”作“命”,“於”亦作“如”。

孫蜀丞云:施彥執《北牕炙輠》卷上引亦作“如”。

一多案:“原”《文子》作“源”,古字通。

下令如流水之原者順民心也(如本作於者下又有令字)張文虎云:上云“下令”,則下句“令”字衍。上文“授有德也”,“務五谷也”,“育六畜也”,皆四字句,宜一例。

沫若案:張說非是。《史記·管仲傳》引作“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下句亦有“令”字。蓋“如流水之原”者乃“下”之形容,謂令之下也如有源之水毫無滯礙。其所以然者則以“令順民心也”。下句“令”字不應刪。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管子》此文云“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順民心也”。“者”下亦有“令”字,“原”作“源”,“如”不作“於”。

使民於不爭之官者使各為其所長也

孫星衍云:《長短經》八引“民”作“士”,“爭”作“諍”。

戴望云:鄭注《周官·士師》曰“官,官府也”。

張佩綸云:《治要》引作“使民各為其所長也”,據下文當補“民”字。

不偷取一世也

孫星衍云:《治要》引“一”作“壹”。

何如璋云:“世”疑作“時”,以音近而訛。

張佩綸云:“一世”當作“一時”。“一世”三十年,不得謂不久矣。“時”作“世”,聲誤。《韓非子·難一篇》“以詐遇民,偷取一時,后必無復”,《史記·蘇秦傳》“偷取一時之功而不顧其后”。是其證。

順民心則威令行(順上本有令字)豬飼彥博云:“威令”之“令”疑衍。

張文虎云:“順”上不當有“令”字。

沫若案:豬飼說得之,張說不可從。

右十一經(十一本作士)顧廣圻云:“士”字當是“十一”二字並寫之誤。

以家為鄉鄉不可為也

劉績云:鄉大於家。言以為家者為鄉,則鄉必不治。等而上之皆然。

豬飼彥博云:為,治也,謂以治家之法而治鄉,績按為是。

毋曰不同生遠者不聽

尹知章云:謂家也。言有家之親,而謂之日不與汝同家而生,用此以相疎遠者必不聽。下同。

俞樾云:“生”與“姓”古字通。哀四年《春秋經》“公孫姓”,《釋文》曰“姓本又作生”。然則“同生”猶同姓也。《詩·杕杜篇》“不如我同姓”,毛《傳》曰“同姓,同祖也”。《禁藏篇》“如典之同生”,“典”乃“與”字之誤,“如與之同生”義亦猶此矣。尹《注》謂“不與汝同家而生”,未達古義。

毋曰不同國遠者不從

豬飼彥博云:“國”當作“邦”,與“從”協韻。蓋漢人避高帝諱改之也。《老子》曰“修之國,其德乃豐”,正與此同。

王念孫云:“國”當為“邦”。上文生、聽為韻,鄉、行為韻,此邦、從為韻。今作“國”,是漢人避諱所改。

宋翔鳳、陶鴻慶說並同。

如地如天何私何親

張文虎云:《韓子·揚摧篇》“若地若天,孰疏孰親”,語本此,疑“私”字誤。

郭大癡云:《韓非·五蠹》“自環謂之私”,是吝於推惠也。《易·雜卦傳》“同人親也”,是樂與人同也。私、疏同紐,不煩改字。

維遹案:張說是也。《文子·自然篇》云“《老子》曰,圣人天覆地載,日月照臨。陰陽和,四時化,懷萬物而不同。(沫若案:“同”當作“阿”,與和、化為韻。)無故無新,無疏無親”,亦以疏、親對舉。

譚戒甫云:本云“唯君之節,無私無親,如地如天,如月如日”,錯綜出之,用以葉韻耳。節,度也。

如月如日唯君之節

戴望云:朱本作“如日如月”,誤。(沬若案:古本、劉本亦誤。)“日”與“節”韻,古日月二字聲不同部,《詩·齊風·東方之日篇》可證。

道民之門在上之所先

尹知章云:上所先行,人必行之,其從之若由門矣。

維遹案:《商君書·君臣篇》“臣聞道民之門,在上所先”,語本此。又“道”與“導”通。《治要》引作“導”。《說文·寸部》“導,引也”。尹《注》釋“道”為“由”,非是。

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惡

丁士涵云:“召”,“韶”之假字。《爾雅·釋詁》“詔,道也”。

毋蔽汝惡毋異汝度賢者將不汝助

張佩綸云:“惡”承上好惡,“度”承上服度。《廣雅·釋詁》“蔽,障也”。《釋名·釋天》“異者,異於常也”。《大學》“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此不蔽惡者。《盤庚》“以常舊服正法度”,此不異度者。

言室滿室言堂滿堂

尹知章云:言堂室事而令滿,取其露見不隱也。

尹桐陽云:《韓子·難三》引《管子》曰“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是謂天下王”,與此文略異。

一多案:“滿”謂聲滿。言於室而聲滿於室,令一室之人皆聞之。言於堂亦然。尹《注》未憭。《韓非子·難三篇》“《管子》曰‘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是謂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謂‘言室滿室,言堂滿堂’,非特謂游戲飲食之言也,必謂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羣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内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室。而《管子》猶曰‘言於室滿室,言於堂滿堂’,非法術之言也”。《韓非》引《管子》此語,而譏其不知御羣臣之道在藏術於胸中,是管尚誠而韓尚詐,此二家之異也。尹《注》云“取其露見不隱”,得之。

是謂圣王

宋楊忱本作“圣王”,古本、劉本、朱東光本均作“賢王”。

安井衡云:“圣”古本作“賢”。

戴望云:宋本、朱本“圣王”並作“賢王”。《御覽·皇王部》一引,與此同。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此語亦作“是謂圣王”,是葉所見本與楊忱本同。

兵甲強力不足以應敵

孫星衍云:《治要》引“強”作“勇”。

維遹案:“應”讀為膺。《詩·魯頌·閟宮篇》“戎狄是膺”,毛《傳》“膺,當也”。

天下不患無財患無人以分之

尹知章云:可以分與財者賢人也。

黃震云:“分”如分地之利之分,言有人次有財耳。乃釋云“可以分與財者賢人也”,殊非章旨。(見(黃氏日鈔》卷五十五,后同。)

俞正燮云:此“分”字卽《乘馬篇》“圣人善分民”之分,言托業用之也。《注》非。

無私者可置以為政

丁士涵云:“為政”與上“為長”對文。“政”當讀為正。《爾雅·釋詁》“正,長也”。

俞樾說同。

緩者后於事□於財者失所親信小人者失士

丁士涵云:《廣韻》“□俗吝字”,當改正。

張佩綸云:此言不能審時,不能察用,不能備官,原《注》強分五抉,非是。

右四親(本作六親五法)丁士涵云:“六親”與“五法”當分章。朱本及劉氏績《補注》本子目下分為二,是也。

何如璋云:“六親五法”目無所指,舊《注》強為分別,不可從。又上節釋“十一經”之目,此節言“十一經”之效,乃后人《牧民解》攙入正文者。

維遹案:丁氏及戴望所云宋本,乃墨寶堂本,與常熟瞿氏鐵零銅劍樓藏朱刊本不合。

一多案:丁說是也。然“以家為家,以鄉為鄉,以國為國,以天下為天下”,實祇四事。篆書“四”或作“□”,“六”作“□”,形極近,是“六”當為“四”之訛。又“親”字義亦難通。《老子》五十四章“故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觀鄉,以國觀國,以夭下觀天下”,句法與此酷似,或“親”為“觀”之誤與?疑莫能明,箸以竢考。(本書有《八觀篇》,《立政篇》有《七觀章》。)

德鈞案:《黃氏日鈔》引稱“《五法》之章”,似所見本已將“五法”與“六親”分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