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如璋云:此是《管子·經言》,本名《兵法》,因脫去“兵”字,傳鈔者乃以后標子目《七法》名之。而《内言》中《兵法解》,乃刪去“解”字,攙入《管子》正文矣。
若是安治矣未也
孫星衍云:《羣書治要》引“安治”作“治安”。
維遹案:下文皆但言“治”,是“安”猶則也。《地員篇》“其陰則生之楂梨,其陽安樹之五麻”,“安”與“則”相對為文,安,亦則也。詳見《經傳釋詞》。
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雖(本有不字)甚多皆有均(本作均有)焉而未嘗變也謂之則
維遹案:“不”字衍。“均有”當作“有均”。“均”卽下文“運均”之均。“均”引申為法則,《淮南子·兵略篇》“下至介鱗,上及毛羽,條修葉貫,萬物百族,由本至末,莫不有序”,“有序”與“有均”其義一也。是其證。
義也名也時也似也類也比也狀也謂之象
何如璋云:義,《說文》“己之威儀也”。字讀作儀。《詩·楚茨》“禮儀卒度”,《韓詩》作“禮義卒度”。《大司徒》“五曰以儀辨等”,《注》“故書儀作義。杜子春讀為儀,謂九儀”。《春官·典命》“掌諸侯之五儀”,《注》“故書儀為義。鄭司農讀為儀”。《周語》“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儀禮`大射儀注》作“示民軌義”。儀者,蓋《左氏傳》“有儀可象”之謂也。
張佩綸云:《左》桓六年《傳》“公問名於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為信,以德命為義,以類命為象,取於物為假,取於父為類”。案申繻之說足與此相證。信卽名也,假卽似也,象卽狀也。
尹桐陽云:“義”同“儀”,度也。
角量也
豬飼彥博云:《漢書·律歷志》曰“量者躍於龠,合於合,登於升,聚於斗,角於斛也”。“角”蓋古“斛”字,疑古本“斗斛”作“斗角”,讀者因注此三字,后誤入正文歟?
丁士涵云:“角”與“斠”同。《說文》“斠,平斗斛量也”。平量之器謂之斠,因之平亦謂斠。《月令》“角斗甬”,《注》“角謂平之也”。《孫子·虛實篇》“角之而知有余不足之處”,曹《注》“角,量也”。“角”卽“斠”之假借。
漸也順也靡也久也
豬飼彥博云:漸謂漸進以化,順謂隨順不逆。靡,切靡也,“久”當作“灸”,熏灸也。
不明於則而欲錯儀畫制(錯儀畫制本作出號令)丁士涵云:案下文云“錯儀畫制,不知則不可”,卽承此文言之。當作“不明於則,而欲錯儀畫制”。觀“運均”“檐竿”之喻,皆是言儀法制度之無得而定,由於則之不明。若作“出號令”,則與“立朝夕”“定其末”之意不相比附。且與下文“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句相復矣。
猶立朝夕於運均之上
丁士涵云:“運均”,《墨子·非命中篇》作“員鈞”,音相近。《廣雅》“運,轉也”。運鈞轉移無定,故尹《注》以為陶者之輸。《集韻》“鈞,一曰陶旊輸”是也。今《注》“輪”字誤“輸”,致不可通。
尹桐陽云:《墨子·非命》“言而無儀,譬猶運鈞之上而立朝夕也”,鈞卽均也。
搖(本作檐)竿而欲定其末
宋本、趙本作“檐”,古本、劉本、朱本作“擔”。
王引之云:“檐”當為“㨱”,“㨱”古“搖”字,(《考工記》“矢人夾而搖之”,《釋文》“搖本又作㨱”,《漢書·天文志》“附耳㨱動”。)言鈞運則不能定朝夕,竿搖則不能定其末也。故《心桁篇》曰“搖者不定,趮者不靜”。“㨱”與“檐”字相似。世人多見檐,少見㨱,故“㨱”誤為“檐”。(《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表》“千鐘侯劉搖”,《漢表》作“劉擔”。《文選·上林賦》“消搖乎襄羊”,汪文盛本《漢書·司馬相如傳》作“消檐”,皆是“㨱”字之誤。)尹《注》訓“檐”為舉,非是。
安井衡云:“擔”當為“㨱”字之誤也。“㨱”與“搖”同。
論材審用
戴望云:宋紹興本“材”作“財”。
沫若案:戴氏所謂“宋紹興本”乃墨寶堂本。今檢黃丕烈據墨寶堂本重校“陸貽典據宋楊忱本校明刻劉本”,此字仍依原刻作“材”,未校為“財”也。
猶倍招而必射(本作拘)之
王引之云:“倍”與“背”同。招,射之的也。(《呂氏春秋·本生篇》曰“萬人操弓,共射一招”,高《注》“招,埻的也”,《別類篇》曰“射招者,欲其中小也”。)“拘”當為“射”,字之誤也。(草書射拘相似。)射招者,必向招而射,若背招,則招不可得而射矣。上文云“實也,誠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謂之心術”。若無此六者,則令必不行於民,故曰“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背招而必射之也”。尹《注》非。
金廷桂云:《孟子》“既入其苙,又從而招之”,《注》“招,罥也”。倍,《廣韻》、《正韻》云“棄也”。言欲拘之而棄其羈絆,不能也。原《注》謬,王氏改“拘”為“射”,亦未是。
和民一眾不知法不可
戴望云:上文作“治民一眾”,此作“和”字誤。下文《選陳》章亦是“治”字。
陶鴻慶云:“和”當為“治”。上文云“不明於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後《選陳》節亦云“制儀法,出號令,莫不響應,然后可以治民一眾矣”,是其證。
右七法(本作四傷)戴望云:宋紹興本及別本皆作“右四傷”,王念孫云“今本是”。
維遹案:趙本、凌本、花齋本、《纂詁》本皆作“右七法”,今據正。王云“今本”卽指趙本而言。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右七法”。
德鈞案:黃震《日鈔》卷五十五云“本書既雜然矣,為之注釋者,復多牴牾;《四傷》之篇誤名《百匿》,而以《四傷》名《七法》之篇”。蓋宋代坊間通行之本作《四傷》,黃氏別見善本乃為《七法》耳。
百匿傷上威
尹知章云:百,百官也,言百官皆匿情為私,則上威傷。
王念孫云:尹說甚迂。“匿”與“慝”同。百匿,眾慝也。言奸慝甚多,共持國柄,則上失其威矣。《逸周書·大戒篇》“克禁淫謀,眾匿乃雍”,《韓子·主道篇》“處其主之側為奸匿”(今本“匿”調作“臣”,辯見《韓子》。)“匿”並與“慝”同。《漢書·五行志》“朔而月見東方,謂之仄慝”,《書大傳》作“側匿”。《漢書·酷吏傳》“上下相為慝”,《史記》“慝”作“匿”《後漢書·班固傅·典引》“慝亡逈而不泯”,《文選》“慝”作“匿”。是“匿”與“慝”古字通。又《明法篇》“比周以相爲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尹讀“比周以相爲匿是”爲句,《注》云“比周者,凡有公是之事,皆匿而不行也”,其説甚謬。此當讀“比周以相爲匿”爲句,“匿”亦與“慝”同。“比周以相爲慝”,猶言朋比爲姦也。“是”下當有“故”字,後《明法解》作“比周以相爲慝,是故忘主死佼以進其譽”,是其明證也。又案“忘主死交”,《韓子,有度篇》“死”作“外”,是也。故《明法解》云“羣臣皆忘主而趨私佼”。“外”“死”字相近,故“外”譌作“死”。尹《注》云“爲交友致死”,非也。劉以“死”爲“私”之誤,亦非也。
安井衡云:匿、慝通,百慝,衆惡也。
何如璋云:“百”乃“下”之譌。下謂卿大夫,與上字應。舊《注》沿“百”字解爲“百官”,似於文義不順。
賊盗傷國衆
維遹案:據《注》及下文“賊盗”當作“盗賊”,今本誤倒。
貨上流則官徒毁
豬飼彦博云:“貨上流”謂貨賂公行。
沫若案:“官徒”頗費解。尹《注》云“徒,事也”,不知何所據。“徒”疑“德”字之誤。《左傳》桓公二年“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其例證。
國之四經敗人君泄則(本作見)危
王念孫云:“見”當爲“則”。故尹《注》曰“君泄其事,則其位危”。
安井衡云:四經既敗,人君必爲人所危殆,“泄”字與下相涉而衍。
沫若案:“國之四經敗”卽標題所謂“四傷”文至此告一段落。“人君泄見危”乃另起一事,不相連屬。
世主所貴者寶(本作實)也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寳”。宋本、趙本作“實”。
戴望云:元本“實”作“寶”。
豬飼彦博云:“實”當作“寶”,下“非實也”同。
王念孫云:“實”當從朱本作“寶”,下文“令貴於寶”是其證。又《侈靡篇》“萬世之國必有萬世之實,必因天地之道”,“實”亦當從朱本作“寶”,下文“棄其國寶”是其證。“寶”與“道”爲韻。下文“聖稱其寶”亦與“道”爲韻。
所親者戚也
劉師培云:下云“不爲愛親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親”,與此相應。以他節例之,此文“所親者戚”當作“所戚者親”。下文“所親非戚”亦當作“所戚非親”。
明(本作亡)君則不然
豬飼彦博云:“亡”當作“明”。
安井衡云:昭公四年《左傅》“以盟其大夫”,《吕覽》载此事作“亡其大夫”,盟、亡古皆讀若芒,故《吕覽》誤“亡”盟以明爲聲,則“明”古音亦同芒。“亡”當爲“明”,聲之誤也。
俞樾云:“亡”疑當作“良”,“良”字古作“□”,闕其上半,則爲“亡”矣。襄十四年《左傳》“良君將賞善而刑淫”。
何如璋云:“亡君”當作“明君”,文義始順。《外言·法法篇》引此正作“明君”。
張佩綸云:“亡”當爲“明”,聲之誤也。
致所貴非寶(本作實)也
《纂詁》本“實”作“寶”。《校》云“各本誤‘實’,此從古本”。
戴望云:元本、朱本“實”皆作“寶”,“實”字誤。
故不爲重寶虧其命
豬飼彦博云:命,令也。
張文虎云:“故”字當衍,“命”當作“令”,觀下文自明。
維遹案:古彝器銘命令一字,“虧其命”卽“虧其令”。故下文云“故曰令貴於寶”。《法法篇》作“故不爲重寶虧號令”,尤其明證。尹《注》釋“命”如字,失其恉矣。
不爲親戚(本作愛親)危其社稷
丁士涵云:當作“不爲親戚危其社稷”。《法法篇》兩見,皆作“親戚”。
維遹案:丁説是。
故曰社稷愛(本作戚)於親
陳奐云:“戚”疑當作“愛”,與上文誤易。“愛於親”猶言重於親也。尹《注》云“棄親而存社稷”,不誤。
不爲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於人
維遹案:此承上文“所愛者民,致所愛非民也”而言,“人”字皆當作“民”,或因避唐諱而改。《法法篇》作“不爲愛民虧其法,法愛於民”。
不爲重禄爵分其威
安井衡云:“禄爵”恐倒。
君(本作居)身論道循(本作行)理
丁士涵云:“居”乃“君”之誤字。《爾雅》曰“身,親也”。君對下羣臣百吏言之。
一多案:“行”疑當爲“循”,字之誤也。《考工記·總目》“或坐而論道”,《注》曰“論道謂謀慮治國之政令也”,《離騷》“湯禹嚴而祗敬兮,周論道而莫差”。“論道循理”,猶“論道莫差”,皆指政令言。
莫敢開私焉
戴望云:元本作“莫敢閑焉”。
受(本作愛)賞者無貪心
豬飼彦博云“愛”當作“受”。
陳奂云:“愛”當作“受”。尹《注》“賞不踰等”,是“受”之義。
爲(本作本)兵之極也
孫蜀丞云:本者,主也。《大戴禮·曾子疾病篇》云“言有主,行有本”,是“本”與“主”義同。《繫辭傅》“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説苑·説叢篇》“主”作“本”。《史記·袁盎傳》“是時絳侯爲太尉主兵柄”,《漢書》“主”作“本”竝其證。尹《注》非。
維遹案:“本”當作“爲”,字之誤也。上文云“爲兵有數”,下文云“爲兵之數”,均以“爲兵”連文。尹《注》“爲兵之本,其極要者,在於明賞罰也”,先以“本”釋極,後釋“極”爲極要,是其所見本不誤。
右四傷(宋本作百匿趙本作四傷百匿)黄震云:《四傷》之篇,誤名《百匿》。
豬飼彦博云:“百匿”二字衍。
王念孫云:朱本無“百匿”二字是也。《四傷》是篇目,百匿乃四傷之一,不得與四傷並列。
沫若案:古本、劉本亦無“百匿”二字。
德鈞案:黄震云“《四傷》之篇,誤名《百匿》”,足見宋代坊間有本作“百匿”,亦别有善本作“四傷”。後人以兩本相校,未知孰正,遂並存之,合而爲一,故又作“四傷百匿”也。
故兵未出境而無敵者八是以欲正天下
孫星衍云:《通典》百四十八、《太平御覽》二百七十一引作“此八者皆强,故兵未出境而無敵。八者悉備,然後能正天下”,文義方明晰。今本脱誤。
林圃案:今《通典》一百四十八引此文作“此八者皆須無敵,故兵未出境而無敵者八悉備,然後能正天下”。與孫氏所引不同。孫氏乃據《御覽》引文爲説耳。然《御覽》亦有脱誤,似當據《通典》引文爲正。
王道非廢也而天下莫敢窺者王者之正也衡庫者天子之禮也
戴望云:此數句與上下文義不貫,疑是錯簡。或云“衡庫”二字乃“行軍”之譌。
章炳麟云:按尹《注》云“衡者所以平輕重,庫者所以藏寶物,不令外知者也。言王者用心常當準平天下,既知輕重,審用於心,無令長耳目者所得,此則天子之禮然也”。其説是矣。但未明措詞之由,則“衡庫”屬文,語不相會,尋《天文志》云“南宫朱鳥權衡,衡大微三光之廷軫南衆星曰天庫,庫有五車”,衡、庫皆南宫之星,而又皆隸於五帝,故假天象以明帝制耳。
一多案:“禮”疑當爲“理”。下文“必順於理義,故不理不勝天下”,二“理”字亦並誤爲“禮”。
沫若案:聞疑“禮”當爲“理”,是也。“正”疑當爲“乏”,“庫”疑當爲“運”。“衡運者天子之”爲句,謂能運用權衡者天以之爲子。
立少而觀多則天下懷之矣
俞樾云:尹《注》曰“或曰觀當爲勸”,然《大戴記·四代篇》曰“臣願君之立知而以觀聞也”,亦以“立”與“觀”對,則“觀”字不誤。立知觀聞者,知聞,卽見聞也,謂立乎近以觀乎遠也。説詳《大戴記》。此云“立少觀多”,義正與彼相近。
維遹案:觀、勸聲類同,古字通用,《尚書》“勸”字多作“觀”。
故聚天下之精材(本作財)孫星衍云:“財”當依下文作“材”。
王念孫云:“財”當爲“材”。《幼官篇》“求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鋭器”,尹《注》云“精材可以爲軍之器用者”是也。今本“材”作財者,涉上文“聚財”而誤。
安井衡云:“財”當爲“材”,《幼官》作“材”。
莫害其後
丁士涵云:“害”當作“圉”。下文“禁圉”卽承此二句言之。“圉”古“禦”字。《幼官篇》“莫之能圉”,趙本亦譌作“害”。
于省吾云:丁説非是。害、遏古字通。《書·湯誓》佚文“時日曷喪”《孟子·梁惠王上》作“時日害喪”。《詩·長發》“則莫我敢曷”。《漢書·刑法志》作“則莫我敢遏”。是其證。
必順於理義故不理不勝天下(二理字本並作禮)豬飼彦博云:下字疑衍。
丁士涵云:宋紹興本、楊忱本“禮”皆作“理”,是也。《形勢解》俱是“理”字。《吕覽·勸學篇》“此生於不知理義”。
故正天下而莫之敢御也
豬飼彦博云:御、禦同。
戴望云:“御”,古“禦”字。《説文》“禦,祀也”,段氏《注》云“今假爲禁禦字,古只用御字”。
若夫曲制時舉
丁士涵云:“曲制”見《孫子》,《孫子》言兵本《管子》。
何如璋云:曲,部曲也。曲制,部曲之制也。《漢書·李廣傳注》“將軍領軍皆有部曲。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部下有曲,曲有軍侯一人”。卽曲制也。
維遹案:《孫子·始計篇》云“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司馬法》云“曲制者,部曲、旗幟、金鼓之制也”。尹《注》謂“制雖委曲,順天而舉”,全非其恉。
毋壙地利
豬飼彦博云:壙、曠同。
何如璋云:“壙”與“曠”通。“地利”謂地形便利,但有益師行,則爲利。險阻固利,卽平易亦未嘗非利。因利乘便,則無曠矣。
江瀚云:《荀子·議兵篇》曰“敬謀無壙”,楊倞《注》曰“擴與曠同”。
其數多少其要必出於計(本有數字)丁士涵云:此言數之多少必出於計,“計”下不當有“數”字。下文云“計必先定于内”,“計未定于内”,皆承此“計”字言之。《參患篇》云“用日維夢,其要必出於計”,亦無“數”字。
沬若案:數字蓋緣下句“故凡攻伐之爲道也”“故”字而衍,蓋一本“故”誤爲“數”,鈔者遂兩存之也。
計未定于内而兵出乎境是則戰之(本有自勝攻之四字)自毁也
丁士涵云:《參患篇》作“則戰之自敗”,此“勝”字誤,當作“敗”,“是”字衍文。
張佩綸云:“勝”,《參患》作“敗”,案下文當作“破”。
維遹案:“是”字非衍文。《孫子·虚實篇》杜牧《注》引作“計未定而出兵,則戰而自毁也”。《御覽·兵部》五十三引作“計未定而出兵,是則戰之自毁也”。
沫若案:“自勝攻之”四字不當衍,《參患篇》作“戰之:自敗,攻之自毁”可證。
不可約也
劉師培云:《通典·兵録》二引“可”作“能”。
故十戰十勝百戰百勝
尹桐陽云:《孫子·軍形篇》“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杜牧《注》引自“天時地利”至“百戰百勝”云云,其文略與此異。
沫若案:杜牧引文多省略,此處卽無“十戰十勝”句。又“十戰十勝”,朱東光本作“千戰千勝”,殆誤。
兵無主則不蚤知敵
豬飼彦博云:下《兵法》有“敵”字是。
丁士涵云:“知”下當脱“敵”字。下文“故蚤知敵”句,卽承此文言之。《兵法篇》“兵無主則不蚤知敵”,亦有“敵”字。
維遹案:據《注》所云“既無備無主,故敵來攻不能先知之”,則正文本有“敵”字明矣。
野不辟地無吏則無蓄積
李哲明云:“地無吏”,義未惬。“吏”當爲“利”,同聲致譌。利卽下文所云“收穫而蓄積之原也”。
沫若案:李説非是。《兵法篇》“野無吏則無蓄積”與此同。“吏”與“事”,古同字。如爲“地無利”則何預於人事耶?且與“則無蓄積”寧不犯複?吏、利古並不同聲。
官無常
丁士涵云:“常”讀爲長。《幼官篇》“立常備能”,卽立長也。《權修篇》云“百姓殷衆,官不可以無長”。
則(本作而)器械不功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則”。宋本、趙本作“而”。
孫星衍云:“功”讀爲工。工,巧也。《周禮·肆師》鄭《注》“古工與功同字”。
豬飼彦博云:“而”當作“則”。
安井衡云:諸本“則”作“而”,今從古本。
戴望云:朱本“而”作“則”,向上下文。
則賞罰不明
豬飼彦博云:以上文推之,此五字宜衍。
故蚤知敵(本有人字)則(本作如)獨行
丁士涵云:案當作“蚤知敵則獨行”,與下文一例。今本涉《注》文而衍人字,又誤“則”作“如”。《兵法篇》“故曰蚤知敵則獨行”,是其證。
張文虎云:“獨行”卽上所謂“獨出獨入”。
賞罰明則人不幸生人不幸生則勇士勸矣(本作之)豬飼彦博云:“不幸”下脱“生”字。
安井衡云:不幸,不幸生也,不言生者,蒙上省文。
維遹案:此承上文“賞罰不明,則民不幸生”而言,疑當作“賞罰明,則民不幸生,民不幸生,則勇士勸也”。“民”作“人”者駁文也,“幸”下奪“生”字。“之”爲“也”誤。《兵法篇》作“賞罰明則勇士勸也”,是其證。
一多案:“之”爲草書“矣”之壞字。
審於地圖(本作啚)戴望云:宋本“圖”作“啚”,《説文》以“啚”爲鄙嗇字。
謀十官日量蓄積
豬飼彦博云:“十”一作“什”。一無“日”字,是。
劉師培云:“十”當作“七”。《幼官篇》“十官飾勝備威,將軍之守也”句在“八分”“六紀”之間,中立本作“七”,自以“七”爲正。(沫若案:中立本卽朱本,仍作“十”,此有誤。)詳王氏《雜志》。此云“謀十官”指兵事言,與“飾勝備威”合,則“十”亦“七”訛。
何如璋云:“十”乃“于”之壞。“官日”二字倒易。當作“謀于日官”,與上句“審於地圖”對文。謀日官,察天時也。地利天時乃兵事之本,故承上文首言之。
故有風雨之行
張文虎云:“故”字衍,觀下文自明。
有水旱之功
姚永概云:功,事也。“有水旱之功”猶言有水旱之事,故以“野不收,耕不穫”解之。《注》非。
故能攻國拔(本作救)邑矣
豬飼彦博云:“救”當作“拔”,下同。
戴望云:“邑”下當脱“矣”字,上下文句例可證。
雷電之戰者士不齊也
張文虎云:“不”字疑當作“氣”,尹《注》謬也。
何如璋云:“不”字當作“卒”字,言士卒同心同力也,卽上“齊勇士”之恉。
維遹案:張説未安,“氣”“不”形遠,無緣致誤。“不”疑當作“卒”,形近又涉下文致誤。上文云“齊勇士”,此云“士卒齊”,詞倒而義同。
沫若案:“不”字不誤。下項“水旱之功者,野不收,耕不穫也”。彼明爲敵人之“野不收”,敵人之“耕不穫”,則此“雷電之戰者士不齊也”亦言敵人之“士不齊”。如僅爲本身之“士氣齊”或“士卒齊”,苟遇堅敵,仍不能爲“雷電之戰”。必須敵士不齊,而後如雷如電,獨行無敵。尹《注》“懼雷電之威,故彼士不齊”,雖不免因果倒置,然謂“彼士不齊”則無誤。張、許之説均失之。
野不收耕不穫也
豬飼彦博云:我兵掠野,使彼不得收穫,如遇水旱之災也。
何如璋説同。
用貨財設耳目也
豬飼彦博云:謂散貨財以設間者,《制分》曰“散金財,用聰明,故無溝壘而有耳目”是也。
禁雕俗也
丁士涵云:“雕”今通假爲彫、凋字。物之彫飾者必傷,俗之雕飾者必敝,義本相通。《史記·酷吏傳》“斲雕而爲朴”,《索隱》引晉灼云:“凋,弊也”。《禮書》“救其雕敝”,《索隱》“彫謂彫飾也”。
(本有故字)攻國拔(本作救)邑不恃權與之國
豬飼彦博云:“故攻國”,“故”字衍。
王念孫云:“故攻國救邑”“故”字涉上下文而衍。“不遠道里”“不險山河”“獨行無敵”“攻國救邑”皆承上文言之,則皆不當有“故”字。“不恃權與之國”,“恃”當爲“待”。《幼官》、《事語》二篇並云“不待權與”,是其證。今本“待”作“恃”者,涉上文“恃固”而誤,尹《注》同。
丁士涵云:王改非也。《幼官》、《事語》二篇均係譌字。《樞言篇》曰“恃與國”,《八觀篇》曰“然則與國不恃其親”,《淮南·要略》“恃連與國”,高《注》云“恃怙連與之國”,“連與”卽“權與”,亦作“恃”。是其明證。
何如璋云:“攻國救邑”上“故”字衍。“不恃權與之國”,“之國”二字涉上而衍。權者權衡,與者與國。兵力既足,故不恃權與也。
張佩綸云:恃、待意同。《幼官》、《事語》二篇均作“不待權與”,王引多“之國”二字,非是。(沫若案:“之國”二字乃戴望《管子校正》引所誤加,《讀書雜志》無此二字。)依《霸言篇》“利權稱,親與國,視時而動”,則“不恃權與”者言内不恃權稱,外不恃與國。丁以“權與”卽“連與”,亦非。“之國”二字涉上“攻國”而衍。
章炳麟云:《幼官》云“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與”,《事語》云“獨出獨入,莫之能禁止,不待權與”,《輕重甲》云“數欺諸侯者無權與”,四“權與”一也。《幼官》下文云“明必勝則慈者勇”,尹《注》以“權與明必勝”爲句,云“權謀明略,必能勝敵”,此繆,《雜志》已駁之。尹于此《七法注》云“權與謂權爲親與也”,其説亦非。《雜志》但謂“權與”爲“與國”,未説“權”字之義。竊謂權、圈聲義相同。猶“鬻拳”《後漢書·孔融傅》作“權”,《詩·盧令箋》云“鬈讀爲權”也。《幼官》云“强國爲圈,弱國爲屬”,《立政》云“圈屬羣徒不順於常者”,“圈屬”與“羣徒”同意。尹氏泥於圈檻之義,以圈屬爲羊豕之類,繆矣。“圈”又通作“麇”,如《春秋經》文十一年“楚子伐麇”,《公羊》“麇”作“圈”也。故昭五年《左傳》“求諸侯而麇至”,杜《解》“麇,羣也”,麇卽圈矣,是圈、權、麇,皆訓羣。《説文》“與,黨與也”。羣、與義相同。(《釋典》言眷屬卽此圈屬之變。)
一多案:“救”當爲“拔”,豬飼彦博説(見前)恃、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