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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五卷 §權修篇第三

牟庭云:《管子》有《權修篇》,卽《輕重九府篇》也。劉向言“《九府篇》民間無有”。然據后文無《權修》解,而有《輕重》七篇以發明《經言》篇意,《經言》又無《輕重篇》,故知太史公所讀“《輕重九府》”卽《權修》也。

萬乘之國

豬飼彥博云:戰國時大國稱萬乘,以其地可出兵車萬乘也。春秋時雖齊、楚、晉、秦未至如此之大,故未有萬乘之稱。以是觀之,《經言》亦恐不出乎仲。

民眾而兵弱者民無恥(本作取)也

洪頤煊云:“取”當作“恥”,謂民無愧恥,雖眾而弱。《北堂書鈔》二十七引下文“則民無取”,《文選·射雉賦注》引下文“民無取”,“取”皆作“恥”。尹《注》非。

何如璋云:“取”讀如督趣之趣,《釋名》“取,趣也”。《地官·縣正》“趣其稼事而賞罰之”,《漢書·成帝紀》“督趣逐捕”。“民無取”者,謂兵無主以督趣之,乃眾而弱。下文“賞罰”云者所以趣之也。洪云“取當作恥”,本字可通,固不宜改。

陶憲曾云:“取”當為“牧”,字之誤也。下文“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以牧民與辟地對舉,是其證。

尹桐陽云:取,趣向也。

沫若案:陶說非是。下文“賞罰不信,則民無取”,如改為“牧”字,義不可通。“取”讀為趣,以何說為長。“牧民”云云,乃下文另起一事,與此無涉。

賞罰不信則民無恥(本作取)野不辟民無恥(本作取)洪頤煊云:兩“取”字均當作“恥”。(詳上。)

何如璋云:不如督趣義長。“賞罰”云所以趣之也。

舟輿飾臺榭廣也

宋翔鳳云:劉本“榭”作“謝”,下同。《說文》無“榭”字,假“謝”為之,是也。

安井衡云:“舟輿”,下覆此文作“舟車”,當據正。

舟車飾臺榭廣

古本、劉本、朱本均有“飾”字。宋本無。

維遹案:此復舉上文,車下當有“飾”字,趙本、凌本、花齋本均有“飾”字,今據補。

必重盡其(本有民字)力

孫星衍云:“民”字因上文而衍。

安井衡說同。

戴望云:《治要》引此無“民”字。

沫若案:“民”字不當衍。“其”字乃指“欲為云云者”言,故曰“欲為天下者必重用其國,欲為其國者必重用其民,欲為其民者必重盡其民力”。如刪去“民”字則為“重盡己力”,大謬。

民眾而可一

孫星衍云:《治要》引“一”作“壹”。

見其可也喜之有征見其不可也惡之有刑

豬飼彥博云:“刑”《韓子》作“形”,是。

安井衡云:《韓非子》(《難三篇》)“刑”作“形”,上云“有征”,則作“形”,是也。刑、形古文通用。形,象也,謂罰之。

丁士涵、俞樾說同。

戴望云:《韓子·難三篇》引此文作“見其可,說之有證,見其不可,惡之有形”。

賞罰不信於其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為之化

俞樾云:“化”當作“外”,字之誤也。“為之”二字衍文。此本作“賞罰不信於其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外”,因外字隸書或作“□”(見《魯峻碑》),“化”字隸書或作“□”(見《夏承碑》),兩形相似,故“外”誤為“化”,后人又加“為之”二字,使成義耳。《韓非子》引此正作“賞罰不信於所見,而求所不見之外”。

陶鴻慶云:此文義不可通,而《韓非子》文“所不見”之“不”,蓋衍字也。彼文當云“賞罰不信於所見,而求所見之外”正謂求其所不見,蓋引《管子》而變其辭。若云“求所不見之外”,則文不可通矣。今本《韓非》卽沿此文而衍“不”字。俞氏反援彼以正此,疏矣。

沫若案:原文明白易曉,謂賞罰於所見者既無信必可言,則求所不見者為之感化,殊不可得。卽賞罰不信,則不能賞罰一人而勸懲百人。《韓非子》“外”字乃是“化”字之誤,俞校適得其反。

鄉置師以(本有說字)道之

豬飼彥博云:“道”同“導”。

維遹案:“說”字疑涉下文“故百姓皆說為善”而衍。“鄉置師以道之”與上文“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閒之”,句例正同。

振之以刑罰

尹知章云:振,整也。

安井衡云:振、震通,懼也。

一多案:“振”讀為震,威也。尹《注》非是。

是以臣有殺其君子有殺其父者矣

古本、劉本均作“殺”,朱本上“殺”作“弒”。墨寶堂宋本均作“弒”。

安井衡云:“弒”古直作“殺”,“者”字當衍。

用之有止

孫星衍云:《治要》引“止”作“正”,下同。

安井衡云:止,猶限也。《治要》引作“正”。正,常也,亦通。

沬若案:“有止”與“有度”對文。止,亦猶度也。《詩·墉風·相鼠》“人而無止”與“人而無儀”、“人而無禮”對文,與此同例。鄭《箋》云“止,容止。《孝經》曰‘容止可觀’。《韓詩》‘止,節;無禮節也’”。是韓嬰訓“止”為節,於本篇為適。考“止”乃“趾”之初文,止可訓為節者,猶今言有步數也。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亦引作“用之有止”,與傳世諸本合。

用之不止

沫若案:當作“無止”,因后人未解“止”字義而改。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亦引作“用之不止”。

國雖大必危

張佩綸云:自“地之生財有時”至此,《牧民篇》“上無量則民乃妄”解,爛脫在此。。

或有積而不食者

豬飼彥博云:積謂功勞。或,有也。此句與下“有無積而徒食者”對。

黃鞏云:“積”與“績”同,總計其功也。計功受食,民乃勸事。

應敵不用

張佩綸云:自“凡牧民者”至此,《牧民篇》“守在倉廩”、“積於不涸之倉”解,爛脫在此。

沫若案:張說可商。張解此節諸“積”字為積蓄之積,故云然。實當從豬飼與黃鞏說,解為勞績之績。

家與府爭貨

孫星衍云:《北堂書鈔》二十七引“貨”作“貸”。

栗與金争貴(粟金二字本互易)陶鴻慶云:金粟二字當互易。粟本賤於金,今以在上務本禁末,故栗與金爭貴也。與上文“野與市爭民,家與府爭貨”,下文“鄉與朝爭治”,文義一律。尹《注》云“所寶惟谷,故金與栗爭貴”,金粟二字亦當互易。

李哲明說同。

沫若案:“金與粟爭貴”或“粟與金爭貴”均悖理。若然,則粟價騰踴,與金頡頑,人民尚安所得食耶?“貴”當是“貢”字之誤。《君臣篇》云“財力之貢於上,必由中央之人”,是其比。“金與粟爭貢”者,言粟多金賤,人樂獻於上。故下言“市不成肆,家用足也”。

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

陳奐云:“民情”之“情”蒙上文“人情”而衍。

安井衡云:“情”字疑衍。

陶鴻慶云:下“情”字不當有,涉上“人情”而誤衍也。下文云“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審”,是其證。

維遹案:陳說未安。此承上“人情不二”而言,則“情”非衍文明矣。下文云“民能可得而官也”句法正與此同。《小匡篇》云“如是而民情可得,百姓可御也”,尤為塙證。

沫若案:二“情”字必有一誤,疑上“情”字當作“性”。

故曰察能授官班祿賜予使民之機也(十五字本在上文應敵不用下)張佩綸云:此三句當在“民能可得而官”下。

奚待於人

劉師培云:“待”或“得”訛,下同。

於省吾云:“待”乃“特”之音訛。《莊子·逍遙游篇》“今乃以久特聞”,《釋文》“特,崔本作待”。“有身不治,奚待於人”,言更不暇治人也。下文“待”字,並應讀為特。

維遹案:文義可通,不必改字。待,猶至也。《晉語》韋《注》“待,假也”,《詩·云漢篇》毛《傳》“假,至也”。“假”訓至,則“待”亦可訓至。言身之尚不能治,何能至於治人。

天下者國之本也國者鄉之本也鄉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

俞正燮云:此六句言天下以國為本,國以鄉為本,下仿此。與《樞言篇》“惡者美之充,卑者尊之充,賤者貴之充”語勢同。

陶鴻慶云:自“有身不治”以下十句,皆言遠之本在近,卽《孟子》所謂“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也。“天下者國之本也”至“人者身之本也”五句,義殊難通,疑是誤文或衍文耳。此當以“身者治之本也”一句為結上起下之辭,此句“治”字包上文人家鄉國天下而言,而下文“故上不好本事,則末產不禁”云云,正與此一意相承也。

沫若案:“天下者國之本也”等六“之”字均與“是”同,義自可通,並非誤字,亦非衍文。

故上不好本事

戴望云:元刻“不”下有“能”字。

民緩於時事而輕地利

尹桐陽云:時,種也。《廣雅》作“蒔”。

楊樹達云:“時事”謂春耕夏耘,秋收冬藏。或讀“時”為蒔,偏而不備。

婦人言(本作言人)事

洪頤煊云:當作“婦人言事”。《君臣上篇》“主德不立則婦人能食其意”,又云“婦人嬖寵假於男之知以援外權”,其證也。尹《注》非。

孫蜀丞云:“婦言人事”,誼不可解;“婦人言事”,文亦未晰。“人事”疑當作“公事”,公字脫去下半,上半又誤為人耳。《詩·瞻印篇》“婦無公事”,《傳》“婦人無與外政,雖王后猶以蠶織為事”,《箋》“今婦人休其蠶桑織纴之職而與朝廷之事”,正此書所云“公事”之誼。《君臣下篇》“婦言不及官中之事”。

而求百姓之安難

孫星衍云:《治要》引無“難”字。

安井衡云:《治要》以意刪節原文,此有“難”字,是也。古本亦有“難”字。

陳*云:難字,《治要》誤脫也。“安難”與“死節”對文,《七法篇》“列陳之士皆輕其死而安難以要上事”,可證。《荀子·富國篇》“其戰士安難”,楊《注》“安難,不逃難也”。(見王先謙《管子集解》稿本。)

維遹案:“安難”與“死節”相對,《七法篇》“則列陳之士皆安難”,亦以“安難”連文。“難”讀若臨難之難,《治要》不可從。

上下凌節

孫星衍云:《羣書治要》引作“下賤侵節”。

安井衡云:《治要》引“上下”作“下賤”。上文云“責賤不明”,作“下賤”似是。

上好詐謀閒欺臣下賦斂競得

豬飼彥博云:“上好詐謀”句。閒,覗也。言覗察下情而欺誑之。

宋翔鳳云:當作“臣下閒欺”,“欺”與“謀”為韻。

俞樾云:“閒”讀為奸。《春秋》昭公二十二年“大搜於昌閒”,《公羊》作“昌奸”,是閒、奸古字通。

劉師培云:《廣雅·釋詁》二云“閒,䛼也”,說見《形勢篇》。

楊樹達云:“得”讀如《論語》“戒之在得”之得,謂財貨也。“得”字作“□”,從貝從寸,故有財貨之義。

一多案:《說文》“讕,詆讕也”,重文作“譋”。《廣雅·釋詁》二“閒,誣加也”,《玉篇》“讕,誣言相加被也”,是閒卽譋也。詆讕與欺義近,故此以“閒欺”連言。《左傳》定四年“惎閒王室”,“惎”與“欺”同,惎閒猶閒欺矣。俞說未諦。

維遹案:聞說是也。《纂詁》本讀“閒欺臣下”句,宋云當作“臣下閒欺”。皆通。

沫若案:當讀為“上好詐謀閒欺”句,“臣下賦斂競得”句。蓋既言“競得”則必有集體名詞以為其主語。宋本尹《注》“閒,隔也。有所隔礙而欺誑也”,本在“閒欺”二字下,足見前人本讀“上好詐謀閒欺”句。明本始將尹《注》移於“臣下”下,故生出糾葛。

使民偷壹

古本、劉本、朱本作“偷一”。宋本作“偷壹”。

豬飼彥博云:使,役也。“偷壹”疑當作“苛虐”。

張佩綸云:當作“渝壹”。

姚永概云:壹,猶壹切,《漢書·張敞傳注》如淳說“壹切謂權時也”。此亦謂偷用權時之法也。

維遹案:“偷壹”疑當作“偷幸”。上文云“則民偷幸”,又云“多詐偷幸”,《山至數篇》“萬物輕則士偷幸”,《明法解》“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韓非子·難二篇》“夫賞無功則民偷幸而望於上”,足證“偷幸”為周、秦恒言。尹《注》“偷取一時之快”,是尹所見本已誤。

則鬼神驟祟(本作崇)丁士涵云:“崇”當作“祟”。《說文》“祟,神禍也,從示,從出”。“祟”與上筮醫韻。

戴望云:中立本“崇”作“祟”。(沫若案:戴校有誤。“中立本”卽朱東光本,仍作“崇”,不作“祟”。

維遹案:花齋本、《纂詁》本亦作“祟”。

沫若案:《纂詁》本“驟”作“數”。

有獨王者

張文虎云:上《形勢篇》“獨王之國”一本作“獨任”,后《解》亦作“任”。此“王”字蓋亦“任”之誤。

何如璋云:“獨王”當作“獨主”,謂偏執獨見,無所信用者。

沫若案:朱東光本作“獨主”(唯《注》中復作“獨王”)。疑“王”或“主”皆“壬”字之誤,讀為任。《形勢篇》“獨王之國,勞而多禍”,《形勢解》作“獨任之國”,其誤正同。

一年之計莫如樹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如樹人

林圃案:《意林》引“如”並作“若”。

我苟種之

戴望云:“苟”當是“苟”字之誤。《說文·苟部》“苟,自急敕也”。“苟”與“亟”通,《爾雅·釋詁》“亟,疾也”,《釋文》云“字又作苟”。

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

陶鴻慶云:尹《注》讀“數”為所角反,然“省數”二字不得連文也。當以“省”字絕句。“數”讀如字,數,術也。教訓成俗而刑罰省,乃為治之方術也。與上文“士無邪行,教也”,“女無淫事,訓也”,文法一律。

欲民之有義則小義不可不行也

維遹案:據上下文例,“行”下奪“也”字。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東光本均有“也”字。宋本無。

欲民之有恥則小恥不可不飾也

維遹案:“飾”讀為拭,《說文》“拭,刷也”。《廣雅·釋詁》“試,清也”。

一多案:飾、飭古字通。

凡牧民者欲民之謹(本作修)小禮行小義修(本作飾)小廉飾(本作謹)小恥禁微邪此厲民之道也民之謹(本作脩)小禮行小義修(本作飾)小廉飾(本作謹)小恥禁微邪治之本也

安井衡云:上文小禮言謹,小廉言修,小恥言飾,此覆上文,不容不同,蓋轉寫之誤耳。

維遹案:上文云“欲民之正,則微邪不可不禁也”,又云“欲民之有禮,則小禮不可不謹也”,又云“欲民之有義,則小義不可不行也”,又云“欲民之有廉,則小廉不可不修也”,又云“欲民之有恥,則小恥不可不飾也”,此復舉上文,當作“凡牧民者欲民之謹小禮,行小義,修小廉,飾小恥,禁微邪,此厲民之道也。民之謹小禮,行小義,修小廉,飾小恥,禁微邪,治之本也”。今本錯亂,則上下文不一律矣。

沫若案:“禁微邪”乃牧民者之事,不屬於民。“禁”上當奪“則必”二字。下“民之”以下至“禁微邪”十七字當衍,蓋校書所注別本異文,誤攙入正文。

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重(本作審)孫星衍云:《北堂書鈔》四十三、《太平御覽》六百三十八引“審”作“重”。

王念孫云:“審”本作“重”,此言人主重民而輕法,則民不畏,民不畏則不可御,故曰“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重”。《法法篇》曰“法重於民,不為愛民枉法律”,義與此同也。今作“不可不審者”,涉下文兩“不可不審”而誤。《北堂書鈔·刑法部》一(明陳禹謨本刪去)、《太平御覽·刑法部》四引此並作“不可不重”。

將立朝廷者則爵服不可不貴也

林圃案:《文選·招隱詩注》引此無“者”字。

爵服加於不義則民賤其爵服

林圃案:《文選·招隱詩注》引此,“義”下有“之人”二字。又“民”作“人”,“服”下有“矣”字。

授官不審則民閒其治民閒其治則理不上通

楊樹達云:“閒”通訓為非,《論語》“人不閒於其父母昆弟之書”,是也。《八觀篇》“便辟左右,不論功能而有爵祿,則百姓疾怨非上,賤爵輕祿”,義同。

用民之死命者則刑罰不可不審也

古本、劉本、朱本“審”下有“也”字,宋本無。

戴望云:元刻本“審”下有“也”字,是。

刑罰不審則有辟就有辟就則殺不辜而赦有罪

豬飼彥博云:辟、避同。言有罪避刑,無辜就戮。

一多案:“辟”疑讀為避,謂避去而他就也。

沫若案:辟謂回避,就謂牽就,乃舞文弄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