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君國之重器莫重於令
宋蔡潛道本“君”作“右”。宋楊忱本作“君”,古本“君”作“布”,劉本、朱本同。
俞樾云:宋本作“右國”,當從之。“右”讀爲“有”,後人不知“右”之通作“有”,而疑爲“君”之壞字,因臆改之耳。
丁士涵云:右、有古通用,謂有國者重器莫如令也。朱本作“布”,則誤字耳。
戴望云:作“君”字爲長。宋本作“右”者,蓋字脱其半耳。舊鈔本《御覽·刑法部》四引此,正作“君”。(今鮑刊本誤“軍”。)
維遹案:戴説是也。宋本及宋本《御覽》引均作“君國”。“君國”連文,亦見《八觀篇》。
沫若案:君、右均可通,唯作“右”當是古本。“右”讀爲有,以俞、丁説爲長。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引此文作“凡布國之重輕,器莫重於令”,是葉所見本,“君”亦作“布”,又“重”下多一“輕”字。
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六百三十八、三“在”字引皆作“存”。
故明君察於治民之本治民之(本無治民之三字)本莫要於令
維遹案:“本莫要於令”當作“治民之本,莫要於令”,考古人凡遇叠句叠文,皆省而不書,止在字下加二小畫以識之,今所見鐘鼎文、石鼓文及敦煌寫本毛《詩》,莫不皆然。此文本作“治=民=之=本=莫要於令”,因“治民之”二小晝誤脱,僅餘“本”二小晝,故脱“治民之”三字。《法法篇》“人主不周密,則正言直行之士危。正言直行之士危,則人主孤而毋内”,句例正同。
沫若案:下“本”字衍文耳。“明君察於治民之本莫要於令”,一氣貫下,不應再有“治民之本”或“本”字。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此文,正作“明君察於治民之本,莫要於令”,不重“本”字。
(本有故曰二字)令重而下恐爲上者不明
張佩論云:“故曰”涉上文而衍。
沫若案:當有“故曰”二字。上云“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故回顧一句“故曰令重而下恐”。“爲上者不明”乃另起下文,張誤連上讀,故疑“故曰”爲衍文耳,不可從。
令出而論可與不可者在官則(本無則字)是威下分也
維遹案:“官”下脱“則”字,“則是威下分也”與上文“則是教民不敬也”,下文“則是教民邪途也”句例正同。尹《注》“則是威下分也”,是尹所見本亦有“則”字,竝其證。
令出而(本無令出而三字)益損者毋罪則是教民邪途也
張佩綸云:“益”上脱“令出而”。
沫若案:此下宋楊忱本正文脱四百四十五字,《注》文二百六十二学亦全脱。古本、劉本、朱本、趙本有之。涵芬樓影印再版本已補入。
便辟伐矜之人將以此買譽成名
丁士涵云:《管子》言“便辟”,多指“君側小臣”言之。(《荀子》楊《注》同。)他書言“便辟”,則與“巧佞”同義。此與“伐矜”竝舉,義不相類,且與下文“買譽成名”不相貫通,疑是衍文。“伐矜之人”與上四句一例。
沫若案:丁説近是,唯“便辟”二字非衍文,當屬上爲句。上文“阿貴事富”,“事富”二字誤倒。故上句當爲“懦弱之人將以此阿貴富,事便辟”。下文“行事便辟,以貴富爲榮華”,文意正同。
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
陶鴻慶云:“五衢”承上巧佞之人以下五者而言。尹《注》云“謂上之五死也”非。
吴汝綸説同。
末生不禁民必有飢餓之色
古本“末”作“未”,誤。劉本、朱本、趙本均作“末”,同宋本。
维遹案:“生”,業也。末業卽末事,與“經産”相對。下文云“禁止末事者,民之經産也”。
而工以雕文刻鏤相穉也謂之逆
古本、劉本“穉”作“樨”。下文作“樨”或“稺”。朱本、趙本均作“穉”同宋本。
張佩綸云:此“穉”當作“稱”,字之誤也。《吕覽·當染》“必稱此三士也”,《注》“稱,説也”此與《五輔篇》“其説在玩好”、“其説在珍怪”、“其説在文繡”同。
尹桐陽云:穉,侈也。《莊子·列禦宼》“以其十乘驕穉莊子”。
維遹案:張説非也。尹《注》“穉,驕也”,甚得其恉。《詩·載馳篇》“衆穉且狂”,“穉”與“狂”相對。“穉”當訓驕。《莊子·列禦宼篇》云“以其千乘驕穉莊子”,“驕穉”連文,穉亦驕也。“穉”訓驕,字書雖無出,然“穉”與“遲”聲同義通。《説文》“遲”,重文作“□”,從“□”□古文“夷”字。《詩·草蟲篇》二章云“我心則説”,三章云“我心則夷”,説、夷同義,是穉本有悦義,而驕悦義正相因。《五輔篇》三“説”字本作“悦”,俞樾讀“悦”爲“説”,其説甚迂,而張氏乃承其誤,不可從也。
而女以美衣錦繡綦組相穉也謂之逆
王念孫云:“綦”當爲“纂”,字之誤也。(隸書“纂”或作“繤”,與“綦”相似而誤。《爾雅·釋天注》“用纂組飾旒之邊”,今本“纂”誤作“綦”。)《説文》曰“纂似組而赤”,《七臣七主篇》曰“文采纂組者,燔功之窑也”,《楚辭·招魂》曰“纂組綺縞,結琦璜些”,《淮南·齊俗篇》、《漢書·景帝紀》並曰“錦繡纂組,害女工者也”,是其證。
而羣臣必通外請謁取權遁(本作道)行事便辟以貴富爲榮華以相穉也謂之逆
丁士涵云:尹讀以“取權道行”爲句,“事便辟以貴富”爲句,解之曰“諂事便辟,以得貴富”。案當讀“取權道”爲句,“行事便辟”爲句,行事者,奉事也。“以貴富”屬下句。
陶鴻慶云:“道行”二字無義,“道”疑“遁”之誤。《法禁篇》云“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王氏云“遁,欺也”。
維遹案:此當讀“取權道行”爲句,“事便辟”爲句,“以貴富爲榮華”爲句。“道”爲“謟”之借字。《韓詩外傳》六“君子崇人之德,揚人之美,非道謙也”。《荀子·不苟篇》“道”作“謟”,是其例。《逸周書·酆謀篇》“帝命不謟”,孔鼂《注》“謟,僭也”。是“道行”猶僭行也。《戒篇注》“爲,與也”,此“爲”字亦當訓與,言“以貴富與榮華”。尹《注》非。
沫若案:以丁説爲長。“以貴富爲榮華”文字甚順,“爲”不必訓爲與。“行事便辟,以貴富爲榮華”,與上文“懦弱之人將以此阿貴富,事便辟”,相爲互證。
察才(本作身)能而受官不誣於上
維遹案:“身”當爲“才”,字之誤也。《立政篇》“雖有賢身貴體”,《春秋繁露·服制篇》“身”作“才”是其例。本書《參患篇》“才能之人去亡”,此“才能”連文之證也。“而”字當在“不”字上,“於”字涉下文而衍。尹《注》可證。
沫若案:“身”字不誤。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身”。身者己也,言審察己之能力而膺受官職,卽度德量力之意,故爲“不誣”。“而”“於”二字亦無誤衍。
謹於法令以治而(本無而字)不阿黨
維遹案:“治”下脱“而”字。下文云“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辭死”句例正同,是其證。
故禁不勝於親貴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勝”,同宋本。花齋本誤爲“行”。
安井衡云:“勝”,俗本誤“行”。
戴望云:中立本“勝”作“行”。
沫若案:中立本並不作“行”,戴校誤。“禁不勝於親貴,罰不行於便辟”,與《法法篇》“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文例相類。
法禁不誅於嚴重而周(本作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
古本、劉本、朱本“卑賤”下有“三二”兩字。趙本、凌本、花齋本、《纂詁》本作“二三”。宋本無。
戴望云:宋本無“二三”兩字。
張佩綸云:“慶賞不施於卑賤”下奪一句,宜“二三”乃“左右”之誤,上三字不可辨。
陶鴻庚云:“害”乃“周”字之誤,言法禁密於疏遠也。此本以四句對文。“慶賞不施於卑賤”下當有脱句,蓋言不施於卑賤而行於貴富也。
沫若案:“害”字不誤,《八觀篇》云“法虚立而害疏遠”其證也。“卑賤”下“三二”或“二三”二字,卽所奪字之殘畫,蓋“而行”之殘也。
□□能不通於官受禄賞不當於功
丁士涵云:“能”上當脱二字。上文云“受禄不過其功”,則此當以“受禄賞不當於功”爲句。“不當於功”與“不通於官”對文。趙讀至“受”字絶句,非也。
張佩綸云:“受”當作“爵”,“官爵不通於能”,誤倒。
姚永概云:“能不通於官受”,義不可曉。以上文“察身能而受官”證之,當作“受官不通於能”。
維遹案:張説是也。通猶達也。
沫若案:張改“受”爲“爵”,可從。上文“爵人不論能,禄人不論功”,與此同。“通”乃“適”之誤,原句當是“能不適於官爵”,行文有意參差。又上文“受禄不過其功”乃尅就經臣言,此言“禄賞不當於功”乃尅就上之行令言,不能連“受”字爲句,丁説有未審。
動静詭於時變
安井衡云:“詭”猶違也。
陳士木死制卒士不輕敵
安井衡云:“制”,命也。“卒士”,戰士。“輕敵”,不恐之也。《兵志》曰“士卒恐將者勝,恐敵者敗”。
維遹案:“輕敵”謂輕視敵人,《法法篇》“鬥士食於功,則卒輕患而傲敵”。
沫若案:上文云“爵人不論能,禄人不論功,則士無爲行制死節”,《法法篇》“民不勸勉、不行制、不死節,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此云“陳(陣)士不死制”,則“制”謂軍令,“節”謂軍紀。有節有制,是爲節制之师。《禮記·曲禮》“大夫死衆,士死制”鄭《注》“衆謂君師,制謂君教令所使爲之”,宋本上“君”字作“軍”,余疑下“君”字亦本作“軍”。又《荀子·王霸篇》“士大夫莫不敬節死制者矣”,楊《注》“節,忠義;制,職分”,均失之。
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諸侯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服”下“霸”下均有“於”字,朱本“霸”作“伯”。“於”字殆涉上文“德不加於弱小,威不信(伸)於強大”,兩於字句而誤衍。
此霸王之本也
戴望云:宋本作“伯王”。
天道之數人心之變
戴望云:《爾雅·釋詁》曰“數,疾也”。
俞樾云:《爾雅·釋詁》“數,疾也”。《禮記·曾子問篇》“不知其巳之遲數”,鄭《注》曰“數讀爲速”。此云“天道之數”猶云“天道之速”,與下句“人心之變”,相對爲文。下文云“至則反,盛則衰”,正是言天道之速也。尹《注》謂“天道數終”是讀爲“數且幾終”之數,失之。
沬若案:“數”謂多端也,不當訓爲疾速。蓋速亦變,鍰亦變,天道變化多端,其變亦有極其缓者。
人心之變有餘則驕驕則緩怠夫驕者驕諸侯驕諸侯者諸侯失於外緩怠者民亂於内
張佩綸云:當作“緩怠者怠民,怠民者民亂於内”。
陶鴻慶云:“驕諸侯驕諸侯者”七字,當爲衍文,此承上文言之,本云“夫驕者諸侯失於外,怠緩者民亂於內”,今本涉上下文而誤重耳。又案“諸侯失於外”兼霸王言之,尹《注》“主天子言”亦非。
孫蜀丞云:夫“驕者”下疑有“驕諸侯者”四字注,今錯入正文,又衍“驕諸侯”三字。原文當作“夫驕者諸侯失於外”。
維遹案:張説是也。上文云“夫驕者驕諸侯,驕諸侯者諸侯失於外”句例正同。
沫若案:當以陶、孫説爲是。蓋驄者所驕不限諸侯,怠者所怠亦不限於民事,張説不可從。“怠民”義不可通。
諸侯失於外民亂於内天道也
姚永概云:自“人心之變有餘則驕”至“缓怠者民齓於内”皆言人心之變,不應接以“天道也”三字。“天道”當是“失道”,涉上文“天道之數”而誤。
辛田案:“关道也”三字上接“諸侯失於外,民亂於内”句,乃“緩怠者民亂於内”以上諸句之結束語,意謂禍亂之降,乃自然法則也,故下文曰“此危亡之時也”。《易·謙》“天道虧盈而益謙”,《詩》“天降喪亂”,《尚書·湯誥》“天道福善禍淫,降災於夏,以彰厥罪”,《老子》“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均可爲天道降禍亂於驕怠者之證。姚云“天道當是失道”,乃臆解。
必爲天下政治(本作理)安井衡云:“理”下文作“治”,此作“理”者,唐人避諱,而後儒未訂也。
明主(本作王)能勝六(本作其)攻故不益於三者而自有國正天下亂主(本作王)不能勝六(本作其)攻故亦不損於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
王念孫云:兩“王”字皆當爲“主”,“其攻”皆當爲“六攻”,字之誤也。(其字古作□,與六相似,故六譌爲其。《史記·周本紀》“三百六十夫”,《索隱》曰“劉氏音破六爲古其字”,《淮南·地形篇》“通谷六”,《易林·蠱之臨》“周流六虚”,今本“六”字竝譌作“其”。)“勝六攻”,卽承上文“攻而毁之者六”而言,下文“六攻者何也”,又承此文“勝六攻”而言。《版法解》亦日“明君能勝六攻,不肖之君,不能勝六攻”。
何如璋云:此段見《版法解》,惟字句間有小異耳。其爲作僞者雜湊無疑。
劉師培云:《廣雅·釋詁》云“正,君也”。“正天下”猶言君天下,謂起自諸侯終爲天子也。下文“正天下”亦同(元本“正”作“王”非)。《墨子·尚賢篇》云“堯、舜、禹、湯、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諸侯者”,“正”亦訓君,與此同。
沫若案:文與《版法解》同,足證本篇與《版法解》同出於一家,殆秦、漢間人所爲。
雖不聽而可以得存(本有者字)雖犯禁而可以得免(本有者字)雖毋攻而可以得富(本有者字)王念孫云:三“者”字皆因下文而衍。(下文曰“凡國有不聽而可以得存者,則號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則斧鉞不足以威衆。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則禄賞不足以勸民”。上有“有”字,則下當有“者”字,此文上無“有”字,則下不當有“者”字。)《版法解》無。
若此則民毋爲自用
吴汝綸云:“爲自用”當作“自爲用”。
江瀚云:“毋爲自用”猶言“毋自爲用”也。
沫若案:此句在《版法解》,變文爲“則人君無以自守也”。一言君,一言民,而意則相近。蓋“自”字指君言,“民毋爲自用”卽民不爲君用也。民不爲君甩,則“人君無以自守”矣。
民毋爲自用則戰不勝戰不勝而守不固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
王念孫云:“則戰不勝”以下,當作“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此文之兩“民毋爲自用”,兩“叙不勝而守不固”,義皆上下相承,今則下三句顛倒而失其指矣。《七法篇》曰“國貧而用不足,則兵弱而士不厲,兵弱而士不厲,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國不安矣”,文義正與此同。
沫若案:原抄本當爲“民毋爲自用則戰=不=勝=而=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而”字奪去重文符而成今形。
不爲六者疑錯於斧鉞
安井衡云:疑錯,遲疑錯误也。
沫若案:疑,擬也。錯,置也,加也。
不爲六者益損於禄賞
古本、劉本作“損益”,朱東光本同,宋本作“益損”。
安井衡云:古本作“損益”。
戴望云:元本作“損益”。
若此則遠近一心遠近一心則衆寡同力衆寡同力則戰可以必勝而守可以必固
沫若案:原文當爲“若此,則遠近一心而衆寡同力;遠近一心而衆寡同力則戰可以必勝而守可以必固”。蓋古人於重文僅以重文符代之,其原抄本必爲“若此則遠=近=一=心=而=衆=寡=同=力=則戰可以必勝而守可以必固”,後之校書者於“而”字奪去重文,復臆改爲“則”耳。其爲誤與上文“民毋爲自用則戰=不=勝=而=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之誤爲今本形式者同。
此正天下之道也
戴望云:元本“正”作“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