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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五卷 §法法篇第十六

聞賢而不舉殆

劉師培云:《治要》引“殆”下有“也”字,下文四“殆”字同。(引至“同謀”句止。)

親人而不固殆

孫星衍云:《治要》引“人”作“仁”。

安井衡云:《羣書治要》引作“親仁”,“殆”下並有“也”字,似非。

則人君孤而毋内

丁士涵云:“内”猶親也(《漢書·劉向傳注》),“孤而無内”與下“黨而成羣”對文。

故曰赦出則民不敬

戴望云:“敬”與“儆”同。

有過不赦有善不遺(本作積)維遹案:“積”當作“遺”,此承上文“赦過遺善,則民不勵”而言。趙本、凌本、張榜本作“遺”今據正。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花齋本、朱長春本、《纂詁》本均作“遺”,宋楊忱本作“積”。

故曰上苛則下不聽下不聽而彊以刑罰則爲人上者衆謀矣爲人上而衆謀之雖欲毋危不可得也

陶鴻慶云:“則爲人上者衆謀矣”當作“則衆謀之矣”,與上下文一氣相屬,今本涉下句而衍“爲人上”三字,校者又增“者”字以成義耳,“衆謀”下奪“之”字,則義不明。

民力不(本作必)竭數也

王引之云:“必”字因《注》而誤,當作“不竭”,此承上文言之,號令禮義,度量刑法者,國之經也,今皆變易無常,則民無所勸懲,莫肯竭力以事其上矣。(《君臣篇》曰“羣臣盡智竭力以役其上”,)故曰“國無常經,民力不竭”也。上云“民不勸”,“民不畏”,此云“民力不竭”,義相因也。上無固植,則下有疑心;國無常經,則民力不竭,乃事之必然者,故曰“數也”。尹《注》曰“數,理也。國無常經,民力必竭,而曰不竭者,此非理之言也”,蓋誤解民力不竭爲民力不窮;然據其説,則正文本作“不竭”可知,蓋《注》民力必竭,乃反言以起下之詞,而曰不竭者云云,則依正文作解也,其所見本之爲“民力不竭”明甚。若如今本,則《注》但言必竭可矣,何必迂回其詞而論“不竭”之非理乎?

沫若案:王説非是。“竭民力”與“民竭力”不可混同。“竭民力”所竭者民力,竭之者上也。“民竭力”,所竭者己力,竭之者民也。民竭其力,出於自願。上竭民力,出於暴*。故言“國無常經,民力必竭”,謂人民疲於奔命也。此言“民力必竭”,並非“民必竭力”王説之誤在未蕃“民力”爲竭之賓詞,而以力爲賓詞,民爲主詞。尹《注》迂回言之,殆亦有故。疑唐時亦有如王説,謂“必竭”爲“不竭”者,故尹斥爲“非理之言”。如琿書爲“不竭”則《管》書爲“非理之言”,尚值一注乎?

國毋怪嚴

孫星衍云:“怪嚴”謂毋爲奇怪嚴急之命,《説文》“嚴,教命急也”下文“易令”二字正釋此句,尹《注》非。

丁士涵云:“嚴”當爲“服”字之誤,“怪服”與“雜俗”“異禮”對文。下文云“變易風俗,詭服殊説”,“詭服”與“怪服”同。

張文虎云:嚴當是“裝”字,漢避諱改。“怪裝”卽異服也。

俞樾云:《説文·心部》,“怪,異也”,《禮記·大傳篇》“收族故宗廟嚴”,鄭《注》曰“嚴,猶尊也”。“國無怪嚴”,謂國無異尊,與下文“無雜俗”,“無異禮”一律。尹《注》曰“國不作奇怪則嚴肅”,是“無怪”爲一義,“嚴”爲一義,失其旨矣。

吴汝論云:“嚴”讀爲業。《小匡篇》“擇其善者而嚴用之”,《齊語》作“業”。

維遹案:諸説均非。王念孫《史記雜志·日者列傳》“夫卜者多言誇嚴以得人情”云“嚴讀爲繳,《説文》曰:詉,誕也;誇,讖也。詉與嚴古今字也”,又云“本篇‘國毋怪嚴’,嚴亦與譀同。怪譀猶怪誕耳”。

沫若案:“嚴”與“嵒”通。《説文》“嵒讀若吟”。《書·洛誥》“王不敢後,用顧畏于民碞”,“民碞”卽民吟,《僞孔》訓“碞”爲僭,失之。民有疾苦,則形之於歌謡以諷刺時政,故善爲政者畏之。此“無怪嚴”卽無怪吟也。“變風”、“變雅”可以爲怪吟,靡靡之聲亦可以爲怪吟。

倨傲易令錯儀畫制作議者盡誅

古本、劉本、朱本無“作”字。宋本、趙本有。

孫蜀丞云:“作議”二字有衍誤。

維遹案:“作議”二字涉上文“私議”而誤衍。尹《注》及下文皆無“作議”,是其證。

沫若案:“作議”當讀爲詐譌。《七法篇》“錯儀畫制不知則不可”,此“錯儀畫制詐譌者”卽“不知則”者也。尹分釋“錯儀謂别置儀,畫制謂更畫制”,有未照。

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分争而退者則令自此不行矣

丁士涵云:“自貴”二字,當屬上讀,上文云“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乘馬篇》云“私議自貴之説勝,則上令不行”。

張佩綸云:“分争而退”當作“退而分争”。

沫若案:張説非是。“分争而退”謂分争而不進也。凡分争者進亦分争,退亦分争,故無須乎退而後分争也。

況主倨傲易令

俞樾云:“主”乃“其”,字之誤。尹《注》云“況其倨傲易風俗”是其所據本未誤。

丁士涵云:“主”字涉上“主道”而衍。

沫若案:“主”乃“夫”字之誤。

詭服殊説獨(本作猶)立

戴望云:“猶”疑“獨”字之誤。

張佩綸説同。

沫若案:“猶”字不誤。“私議”其事之輕者,“倨傲易令”其事之重者。“私議立”已使“主道卑”,况夫倨傲易令之猶立,文意顯明,無緣疑爲“獨”字。

不牧之民繩之外也繩之外誅

李哲明云:“繩”字下當有“墨”字,承上文“引之以繩墨,繩之以誅戮”言,文義易曉。傳寫者涉“繩之”句誤脱“墨”字。

尹桐陽云:繩,法也。《韓子·外儲説左上》“若言離法而行遠功,則繩外民也”。

則上尊而民從

孫星衍云:《長短經》一引作“則上尊崇”。

使賢者食於能鬭士食於功(至)天下治而主安矣

張佩綸云:《三國志·魏武帝紀注》引《魏書》載《庚申令》曰“議者或以軍吏雖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國之選,所謂‘可與適道,未可與權’。管仲曰‘使賢者食於能則上尊,鬥士食於功則卒輕於死,二者設於國則天下治’。未聞無能之人,不鬥之士,並受禄赏而可以立功興國者也。故明君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尚功能。論者之言一似管窺虎歟?”趙蕤所引同《魏書》,此古本也。《治要》引同今本,此唐以來寫本也。

沬若案:唐趙蕤《長短經》所引《管子》語略有小異。其文爲“使賢者食於能則上尊崇,鬥士食於功則卒輕死,使二者設於國則天下理”。治作理,乃避唐諱。《庚申令》中“上尊”下脱“崇”字,蓋《三國志注》刊脱。此“崇”字卽由“上尊而民從”之“從”字而來。《庚申令》引文當出於暗記,故與原書有詳略之異。趙蕤所引則據《庚申令》,非必古有異本也。

則卒輕患而傲敵

孫星衍云:《長短經》引作“則卒輕死”。

上尊而民從卒輕患而傲敵

維遹案:《治要》引《魏書》載《庚申令》,《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並無此兩句。

故赦者犇馬之委轡也(本無也字)王念孫云:今本脱“也”字,據《羣書治要》及《初學記·政理部》、《藝文類聚·政治部》、《太平御覽·兵部》八十九、《刑法部》十八所引補。

維遹案:《白帖》四十八引亦有“也”字,今本“也”字誤入《注》内。(宋本《注》云“必也覆佚也”,趙本改作“必致覆佚也”。)

沫若案:《注》文,劉本、朱本亦作“必致覆佚也”,非趙所改。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無“也”字,是葉所見本,已然。

毋赦者痤睢之砭(本作礦)石也

劉績云:“睢”恐“疽”或“癰”字。

孫星衍云:“唯”當作“疽”,《淮南·説林訓》“潰小皰而發痤疽”,《韓非子·外儲説》“夫痤疽之痛也,不能使人以半寸砥石彈之”。《廣雅》“痤疽,癰也”,《羣書治要》、《初學記》一又八、《白帖》四十八、《太平御覽》三百五十八、又六百五十二引俱作“痤疽礦石”,《御覽》六百五十二引作“砭石”。

王念孫云:《初學記·政理部》、《太平御覽·兵部》八十九引此亦作“礦石”。《説文繫傅》引作“磏石”。案“礦”字本作“磺”,《説文》“磺,銅鐵樸也”,“磏,厲石也”,皆非治痤疽者所用。《羣書治要》及《太平御覽·刑法部》十八,引此竝作“砭石”,是也。《説文》“贬,以石刺病也”,《素問·異法方宜論》曰“東方之民,其病皆爲癰瘍,其治宜砭石”,故曰“痤睢之砭石”。

劉師培云:王校近確。特作“赚”亦非訛字。原本《玉篇·石部》引此正作“座疽(均誤字)之赚石”,又《周書·顔之儀傳》載《樂遜傳》引此文云“有赦者奔馬之委轡,不赦者痤疽之礪石”。《説文》以礪石訓赚,故樂氏易“嫌”爲“礪”。今本作“礦”,卽“磏”字傅寫之訛,是古有作“磏”之本也(《白帖》四十八引此亦作礦)。惟《治要》本崔寔《政論》云“昔《管子》有言:赦者奔馬之委轡,不赦痤疽之砭石”,是漢人所見之本正作“砭石”。足證王説。

維遹案:“睢”與“疽”通。《白帖》四十八引作“無赦者若痤疽於礦石”。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此文作“毋赦者痤睢之藥石也”,是宋代又有一本“礦”作“藥”也。

是故先王制軒冕足以著貴賤不求其美設爵禄足(本作所)以守其服不求其觀也

古本、劉本、朱東光本上作“足以”,下作“所以”與宋本同。趙本、凌本、張榜本均作“所以”。

王念孫云:兩“所以”皆當作“足以”,“足”與“不求”文義正相承。下文曰“明君制宗廟,足以設賓祀,不求其美。爲宫室臺榭,足以避燥濕寒暑,不求其大。爲雕文刻鏤,足以辨貴賤,不求其觀”,是其明證也。後人改“足以”爲“所以”則非其指矣。《羣書治要》及《藝文類聚·封爵部》、《太平御覽·封建部》一,引此竝作“足以著貴賤”“足守其服”。《文選·羽獵賦注》,引作“足以章貴賤”。

宋翔鳳云:“所”宋本作“足”,“所”與“足”古字通用。蓋古字多以“足”爲“所”也,説見《弟子職篇》。

維遹案:王説是也。《文選》張景陽《七命注》、王仲寶《褚淵碑文注》引上“所以”亦作“足以”,與宋本合。

沫若案:宋本、古本、劉本、朱本上作“足以”,下作“所以”者,是也。原文“爵禄”與“貴賤”對,“軒冕”與“其服”對,兩者錯綜,故字法有别。趙均作“所以”,王謂宜均作“足以”,均非。

四者備體則胥(本有足上尊三字)時而王不難矣

王念孫云:“胥足上尊時而王”,“足上尊”三字,因上文而衍。“胥”,待也,言待時而王也。尹《注》“胥,相也”,失之。又《君臣下篇》“上尊而民順,財厚而備足,四者備體,頃時而王,不難矣”,“頃”當爲“須”,“須”亦“胥”也。

文有三侑武毋一赦

洪頤煊云:“侑”與“宥”通。《儀禮·聘禮注》“古文侑皆作宥”,《周禮》“三宥之□,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尹《注》“侑,寬也”,義亦作“宥”。

劉師培云:《通典·刑》七引“侑”作“情”,“毋”作“無”。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此,“三侑”作“一侑”,“毋”作“無”。

法者先難而後易

丁士涵云:“法者”下脱“無赦者也”四字,此與上文“惠者多赦者也”對文,《意林》引作“惠者多赦,法者無赦”。

德鈞案:葉適《記言》引此句無“而”字,《意林》引此亦無“而”字。又《意林》與《記言》引上文“惠者多赦者也”句,並無“者也”二字,則此處據《意林》應只脱“無赦”二字。

故惠者民之仇讎也法者民之父母也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引此文無兩“也”字。

明君制宗廟足以設賓祀不求其美

張佩綸云:“賓”,賓尸也。《詩·絲衣序》“繹賓尸也”,《楚茨》“爲賓爲客”,《傳》“繹而賓尸及賓客”。

財無砥墆

俞樾云:“砥”讀爲底。昭元年《左傳》“勿使有所壅蔽湫底”,杜《注》曰“底,滯也”,故以“底滯”連文。

故曰儉其道乎

何如璋云:《韓子·十過》有“故曰儉其道也”句。

維遹案:《説苑·反質篇》由余亦云“故曰,儉其道乎”,此蓋古語也。

曹黨起而亂賊作矣

陳奂云:《大雅》毛《傳》云“曹,羣也”。

賞罰必信必(本作密)王念孫云:“密”本作“必”,後人罕聞“信必”之語,故以意改之,不知“信必”者,信賞必罰也。《八觀篇》曰“賞慶信必,則有功者勸”,《九守篇》曰“刑賞信必於耳目之所見”,《版法解》曰“無遣善,無隱姦,則刑賞信必”,皆其證。

使民之(本無之字)衆爲己用者奈何

維遹案:此承上句言之,“衆”下當有“之”字。

則民不誹議

古本“議”作“謗”,劉本、朱東光本同,宋本、趙本作“議”。

安井衡云:古本“議”作“謗”。

戴望云:元本“議”作“謗”,下文同。

夫以愛民用民則民之不用明矣

陶鴻慶云:“夫以愛民用民”當作“失愛民以用民”。上文云“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爲用之愛之也,爲愛民之故,不難毁法虧令,則是失所謂愛民矣”,此卽承上而言。“失”誤爲“夫”,“以”字誤倒在上,則文不可通。

沫若案:原文不誤。上文“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爲用之愛之也”,意謂立法信必而善於用民,卽是愛民。是乃以用民之道愛民。如反之,則是以姑息之道用民,則民不爲用矣。

夫善(本作至)用民者

張佩綸云:“至用民”當作“善用民”。

維遹案:張説是也。“善用民”亦見下文,是其證。

勞之苦之(本無苦之二字)戴望云:宋本無“苦之”二字。

維遹案:“勞之苦之”與上文“殺之危之”,下文“飢之渴之”文同一例。趙本有此句,今據補。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有“苦之”二字,宋楊忱本無。明刊趙本“勞之苦之”四字作小字,如《注》。蓋初僅刻“勞之”二字,後乃剜補之也。

用民者將致之此極也而民毋可與慮始(始字本作害已二字)者

陶鴻慶云:“己者”二字誤倒,“己”與“矣”同。“慮害”猶言謀亂,先王用法,但妨民之亂國,非獨畏其“害己”也。上下文句末用“矣”字者十數句,此句例亦當同。

維遹案:陶説非也。“慮害己”當作“慮始”,“害己”二字殆“始”字殘闕而誤爲二字耳。“慮始”下文兩見而義竝同。《商君書·更法篇》“語曰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吕氏春秋·樂成篇》“故民不可與慮化舉始而可以樂成功”,竝其證。

沫若案:許説迂曲,文不成義,當以不改字爲是。句乃問辭,説明在下文。“殺之危之、勞之苦之、飢之渴之”用民至於此極而民不受離間,不以爲“害己”者,則因“道法行於國,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文意甚明。陶校亦失之。

軒冕不下擬而斧鉞不上因

俞樾云:“軒冕不下擬”,謂其人有善,卽從而軒冕之,不以其人在下位,而有所擬議也。“斧鉞不上因”,謂其人有罪,卽從而斧鉞之,不以其人在上位,而有所依違也。《心術篇》曰“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爲法者也”,此因字之義也。尹《注》曰“不以下有私寵,妄以軒冕有所許擬,不因上有私憾,妄以斧鉞有所誅戮”,此説殊不可通。豈上有私寵,卽可以軒冕許擬之,下有私憾,卽可以斧鉞誅戮之乎?

沫若案:俞説非也。此二語之上爲“故善用民者”,則賞罰均對民而言,無所謂“在下位”與“在上位”。故“不下儗”者言賞不吝;“不上因”者言刑不濫。卽“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之意。

不與大慮始

王念孫云:“大”當爲“人”。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故有道者不輿人慮始,人亦民也。尹《注》“大猶衆也”。“大”亦當爲“人”。

安井衡云:“大”當作“人”。“人”,民也。諸本“人”作“大”,今從古本。案尹《注》“大,衆也”。據此知章所注本既誤“大”,益信古本可貴也。

沫若案:王校得之,古本正作“人”。宋本、劉本、朱本、趙本均誤作“大”。

國無以小與

維遹案:“以”猶有也。“與”,恃與之國也。下文“國無以大與”同。

沫若案:原文爲“國無以小與不幸”及“國無以大與幸”爲句。顯而易明(安井衡《纂詁》本正如是讀),許失其讀。

故地削而國亡(本作危)矣

丁士涵云:以上文及尹《注》校之,此“危”字當是“亡”字之誤。

然則國何可無道人何可無求

張佩綸云:“求”當作“賢”,下文“道”“賢”承此。

得道而導之

古本“導”作“道”,劉本、朱東光本同。趙本作“導”,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導”作“道”。

期於興利除害莫急於身而君獨甚傷也必先令之失

丁士涵云:“傷”疑“惕”之誤。《説文》“惕,放也”,今通作“蕩”,蕩者緩縱之意,與急義相反。《漢書·揚雄傅注》引晉灼曰“佚蕩,缓也”。

陶鴻慶云:尹《注》云“今君獨立無與,則是有害,故甚可傷”,讀“獨”字絶句,“甚傷也”爲句,非也。此當以“而君獨甚”爲句,“傷也”二字屬下讀之,言興利除害莫急於身,而君爲獨甚,其有傷者,必其令先失也。下文云“勇而不義傷兵,仁而不法傷正”,傷亦害也。尹失其讀,故失其解。

維遹案:陶説是也。

沫若案:諸説均非。“甚”字乃“戡”之殘文。“也”與“者”同,“也”上十五字一氣貫下。言既有志於“興利除害”且莫急於修己而使“德行得於身”,然而君獨蒙其殺傷者,則以民信未孚,先令有失。“先令”可解爲先君之令,亦可解爲本君名前令。有爲之主,因操之過急,反而遇害,往往有之。

故春秋之記臣有弑其君子有弑其父者矣

古本、劉本上“弑”字作“殺”。宋本、朱本、趙本作“弑”。

洪頤煊云:《韓非子·外儲説右上篇》引《春秋之記》,“弑”皆作“殺”,古字通用。

吴汝綸云:“《春秋》”卽孔子之《春秋》,此文自戰國時作,非管子作也。若未修之《春秋》,乃一國之史,不行於他國,管子安得稱之。

門庭遠於萬里

德鈞案:葉適《習學記言》卷四十五“門庭”引作“君庭”。

十日而君不聞

德鈞案:《意林》引此句作“十日而君不知”。

一月而君不聞

劉師培云:《唐鑑》十吕《注》引“一”作“期”,誤。

林圃案:《意林》引此亦作“一”。“聞”作“知”。

德鈞案:《意林》引作“一月不知”,無“而君”二字。下文“期年而君不聞”引亦無“而君”二字。

故請入而不出謂之滅

丁士涵云:“請”與“情”古字通,此承上文“情通”言之。《明法篇》曰“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陶鴻慶云:“請”讀爲“情”,(孫卿書多以“請”爲“情”。)承上“百里之情”“萬里之情”諸句言之。“故請”二字爲句,冒下文“入而不出謂之滅,出而不入謂之絶,入而不至謂之侵,出而道止謂之壅”四句言之,皆謂君民之情不相通也。尹讀“請”爲本字,《注》云“臣有請告,既入而不出”、則下文“出而不入”云云不知何指矣。

維遹案:丁、陶説是也。尹《注》“臣有情告,既入而不出,此則左右不爲通於下,其事遂消滅也”,是尹所見本“請”作“情”,或釋“請”爲“情”,而趙本尹《注》“情”誤爲“請”,陶據趙本,故正尹《注》之失。

勇而不義傷兵

安井衡云:古本“勇”上有“故”字。

沫若案:劉本、朱本亦有“故”字,趙本無,與宋本同。

仁而不法傷正

孫蜀丞云:以上下文例證之,當作“仁而不正傷法”。

法之侵也生於不正

安井衡云:“於”諸本作“而”,今從古本及《羣書治要》所引。

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圜也

孫蜀丞云:當作“不如拙規矩而正方圜也”,“如”與“能”同,“拙”與“詘”同。

沫若案:拙,如字,謂粗糙也。粗糙之規矩亦可以正方圓。“拙”與“巧”“利”爲對。如孫説,則與下文“巧者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圓”犯複。

(本有雖字)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

王念孫云:“雖”字涉上下文兩“雖有”而衍。《羣書治要》引此無“雖”字。

一曰

尹知章云:管氏稱古言,故曰“一曰”。

劉績云:此乃集書者再述異聞。

吴汝綸云:此《管子》書有别本,校者並載之。

維遹案:劉説近是。考先秦古書皆篇傳單行。《史記·管仲列傅》“太史公曰:余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詳哉其言之也”,是太史公所見之《管子》猶爲單篇。《漢書·藝文志·孝經類》有《弟子職》一篇《注》“應劭曰:管仲所作,在《管子》書”,是《弟子職》本單篇行,而應劭時已録入《管》書。惟《管子》編成整書當始於劉向,詳見《管子叙録》。《管子》篇中凡“一曰”云云,蓋劉向编校時中外書篇有重複,劉向擇其字異同泰甚者,録入篇中,增“一曰”二字以别之。若夫篇重複而難校定者,往往全録其文,以上中下别之,如《墨子·兼愛篇》分上中下之類。亦有後來治某家之學,其論文與師説相同,编定者不易辨别,遂采入整書内,故其所述事跡官職等,間有與著者年代不合。先秦諸子斯例甚多,今人竟據此類材料,辨證真僞,其不知编定古書之舊例而妄自矜異,殊爲可噱。

凡人君之德行威嚴非獨能盡賢於人也

古本無“於”字。各本皆有。

陶鴻慶云:“威嚴”二字與上下文不相屬,“德行”二字,當在“非”字下,元文本云“凡人君之威嚴,非德行獨能盡賢於人也”,言人君之尊不以德行而以權勢耳。下文曰“人君也,故從而貴之,不敢論其德行之高卑”,卽申言此義。尹《注》非。

沫若案:“威嚴”疑本作“威儀”,抄書者因聯想致誤。

君臣之會六者謂之謀

俞樾云:“六者謂之謀”,當作“六者爲之媒”,言君臣會合,皆此六者爲之媒也。《説文·女部》“媒,謀也”,《廣雅·釋詁》文同,是“謀”與“媒”聲近義通。《禮記,禮器篇》“誰謂由也而不知禮乎”,《家語·公西赤問篇》,作“孰爲”。宣二年《榖梁傅》“孰爲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公羊傳》作“誰謂”,是“爲”與“謂”古亦通用也。

得此六者而君父不智也

王念孫云:尹讀“智”爲智慧之“智”,非也。“智”與“知”同。(《小問篇》“恃不信之人而求以外知”。《九變篇》作“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言權已下移,而上不知,故有弑父弑君之禍也。《君臣篇》曰“四者一作,而上不知也,則國之危可坐而待也”,語意正與此同。“智”字古有二音二義,一爲智慧之“智”,一爲知識之“知”。《説文》“智,識詞也”,是“智”卽知識之“知”。《廣雅》曰“覺數聞曉哲,智也”,“叡哲”爲智慧之“智”,“覺聞曉”爲知識之“知”,是“智”有二音二義也。《墨子·節葬篇》曰“力不足,財不贍,智不智”,(上智字去聲,下智字平聲。)《經説篇》曰“逃臣不智其處,狗犬不智其名”,(此篇内“智”字甚多,皆與“知”字同義。)《耕柱篇》曰“豈能智數百歲之後哉”,(此篇内“知”字亦多作“智”。)《吕氏春秋·忠廉篇》曰“若此人者,固難得其患,雖得之,有不智”,(“有”與“又”同。)《韓子·孤憤篇》曰“智不類越,而不智不類其國,不察其類者也”,《秦策》曰“楚智横門君之善用兵”,(姚本如是,鮑本“智”作“知”。)《淮南·詮言篇》曰“有智若無智,有能若無能”,以上諸“智”字,皆與“知”字同義。後人但知智慧之“智”或作“知”,而不知知識之“知”又作“智”,故凡古書中知識之知作“智”字者,皆改爲“知”字。此“智”字若非尹氏誤解則後人亦必改爲“知”矣。

令入而不至謂之瑕

俞樾云:“瑕”當讀爲“格”,古字通也。《儀禮·少牢饋食禮》“以嘏于主人”,鄭《注》曰“古文嘏爲格”,瑕之爲格,猶嘏之爲格也。《説文·人部》引《書》曰“假于上下”,今書作“格”,瑕之爲格,猶假之爲格也。“令入而不至謂之格”,謂有所扦格而不得達也。尹《注》曰“君臣相閒故曰瑕”,未合“入而不至”之義。

牽瑕蔽壅之(本有事字)君者非(本有敢字)杜其門而守其户也爲令之有所不行也

王念孫云:“牽瑕蔽壅之事君者”衍“事”字。“非敢杜其門而守其户也”,衍“敢”字。“爲令之有所不行也”,爲,猶謂也,(古者“爲”與“謂”同義,説見《釋詞》。)言所謂牽瑕蔽壅之君者,非杜其門而守其户也。謂其令之有所不行也。此三句皆指君言之,非指臣言之,則首内不當有“事”字,次句内亦不當有“敢”字,皆後人妄加之耳。下文曰“蔽壅障逆之君者,不敢杜其門而守其户也。爲賢者之不至,令之不行也”,首句無“事”字是也,次句“敢”字亦後人所加。《羣睿治要》引作“不杜其門而守其户也”,“不”下無“敢”字,是其證。上文曰“滅絶侵壅之君者,非杜其門而守其户也,爲政之有所不行也”,首句無“事”字,次句亦無“敢”字,此尤其明證矣。(《明法解》曰“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文義亦與此同。)

沫若案:“事”字不必衍,以“事”爲句。“君者”屬下讀。

賢人不至謂之蔽

古本“至”作“臣”,劉本、朱東光本同。宋本、趙本作“至”。

安井衡云:古本“至”作“臣”。

忠臣不用謂之塞

孫星衍云:《治要》引“用”作“至”。

令而不行謂之障

維遹案:《治要》引“而”作“之”,誤。《漢書·韋賢傳注》臣瓚引作“令而不行謂之放”。

不(本有敢字)杜其門而守其户也

王念孫云:“敢”字衍,《羣書治要》引無“敢”字。

從情之所好者也

安井衡云:《治要》引無“者”字。

立儀以自正也

孫星衍云:《羣書治要》引“儀”作“義”。

民不服法死制則國必亂矣

花齋本、朱長春本“死制”作“死節”。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死制”。

安井衡云:“死制”諸本作“死節”今從古本、趙本。

戴望云:中立本“制”誤“節”。(沫若案:中立本卽朱東光本,正作“死制”。戴校誤。)

矜物之人無大士焉

“矜”各本作“務”。(宋楊忱本卷適殘缺,無可考。)

王念孫云:“務”當從宋本作“矜”,字之誤也。(《注》内“務”字同。)下文兩“矜”字,皆承此“矜”字而言。

凡論人而遠古者無高士焉

張文虎云:尹《注》云“高士必順考古道也”,疑正文“遠”字當作“違”。

張佩綸云:“論人”當作“論今”,《形勢篇》“疑今者察之古”。

姚永概云:“遠古”義不可通,當作“違古”。尹《注》“順”字是“違”反面。下文“遠古”亦“違古”之誤。

德行成於身而遠古者(本無者字)卑人也

俞樾云:尹《注》以“遠古卑人”連讀,非也。上文云“凡論人而遠古者,無高士焉”,則此文當以“德行成於身而遠古”爲句。句末亦當有“者”字,今奪之耳。“卑人也”三字爲句,與“無高士焉”義正相應,猶下文“愚士也”與上文“無智士焉”義亦相應也。

戴望云:“古”字句絶,尹《注》屬下讀。俞云“古”下當脱“者”字,“卑人也”與上文“無高士焉”義正相應。

沫若案:“德行成於身”疑有奪誤,疑“成”上脱一“未”字。

明君公國一民以聽於世

孫星衍云:《羣書治要》引“一”作“壹”。

明君不以爵禄(本作禄爵)私所愛

維遹案:“禄爵”誤倒,下句亦以“爵禄”連文。是其證。

正民之經也

孫星衍云:《羣書治要》引“經”作“徑”。

誣能之人易知也

维遹案:“人”當爲“臣”,《注》文同,蓋涉“賢人”而誤。上文云“忠臣不誣能以干爵禄”,又云“今以誣能之臣,事私國之君”,下文云“此所謂誣能篡利之臣者也”是“誣能”皆以臣言,不以人言,竝其證。

臣度之先王者

何如璋云:《管子》全書無文内自稱臣者。子政校書時有“臣富參書四十一篇”,文殆富參所著,雜入《管》書者。

沫若案:文非管作固無疑問,然非必卽是富參所著耳。

今誣能之人服事任官皆兼四賢之能

維遹案:“人”亦當作“臣”説見前。

沬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兼”均作“廉”、古字通用。

故列尊禄重無以不受也勢利官大無以不從也

姚永概云:兩“無以”之“以”當衍,涉下“以此”而誤耳。“從”讀如“從政”之從。“無不受”“無不從”卽上所云“誣能之人服事任官皆兼四賢之能”也。尹《注》非。

世無公國之君則無直進之士無論能之主則無成功之臣

俞樾云:“無論能之主”當作“無論能之士”。上文云“忠臣直進以論其能”,然則直進論能,皆以人臣言,不以人主言。論能之士,卽直進之士也。雖分爲二句,其實一耳。後人不察,疑下言臣,上當言君,妄改爲主,非《管子》之舊矣。

郭大癡云:“主”似不當改“士”,君不公國而士遂不直進,是上無以身倡風化之始矣。主不論能而士遂莫成功,是上無以俾夫仁賢之用矣。俞校非是。

沫若案:郭説近是,上文“忠臣直進以論其能”其主語仍爲“明君”,言明君論臣下之能而使忠臣直進也。“論”如《荀子·王制篇》“王者之論”之論,卽“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也。故論者爲主而非士,“主”字不當改。

昔者三代之相授也安得二天下而殺之

張佩綸云:“三代相授”言公天下也。“殺”當作“私”,字之誤也。言三代之授受,惟公國壹民,不能二與私也。

姚永概云:“殺”與“授”形相近,非有二天下而授之者,言卽此天下,此得彼亦失也。

維遹案:張、姚説未確。“二”猶他也。《詩·柏舟篇》“之死矢靡他”,靡他卽無二心,故“二”亦可訓他。“殺”乃“試”字之誤,因“試”與“弑”形近,由“弑”而誤爲“殺”。《吕氏春秋·謹聽篇》“夫堯惡得賢天下而試舜,舜惡得賢天下而試禹”,高《注》“試,用也”。《管》、《吕》義相彷彿。

沫若案:許説亦未爲得。“殺”如字,不當改。此節主旨在推崇禪讓而嘆惋征誅。故上言“公國”而下言“兵當廢”。三代征誅,所殺者卽此天下,非有第二天下以備其殺也。然事已無可奈何,世無黄帝、堯、舜,則禪讓之局已不可復睹,退而求之,則在善其兵備而慎其使用。其大意如此。

兵當發而不發則(本有古今二字)惑也(本有此二者三字)不當(本無當字)發而欲發之則亦惑也

王念孫云:此文本作“兵當廢而不廢,則惑也。不當廢而欲廢之,則亦惑也”。今本“古今”二字,涉上文“古今”而衍。“此二者”三字,涉下文“此二者”而衍。“不廢而欲廢之”,“不”下又脱“當”字,尹《注》非。

此所(本有謂字)擅也

王念孫云:“此所謂擅也”,“謂”字後人所加。“所擅”“所患”,皆承上文而言,則“擅”上不當有“謂”字。尹《注》曰“擅,專也。君之所專爲,在於國治,而民務積聚也”,則無“謂”字明矣。

輕誅之流道正者不安

維遹案:“之”猶“是”也,見《經傳釋詞》。“流”猶“行”也,見《考工記注》。道,行也,言輕誅是行則行正者不安,“道正者不安”與下“行邪者不革”對文。

沫若案:“輕誅之流”與下“重誅之過”同意,流亦過也。《禮記·樂記》“樂勝則流”,卽此“流”字義。

彼智者知吾情僞爲敵謀我則外難自是至矣

陶鴻慶云:上文云“道正者不安,則材能之臣去亡矣”,此云“彼”者,卽指材能之臣言,不當復有“智者”二字。疑本作“彼智吾情僞”,“智”與“知”同,後人誤讀爲智慧之智,輙增“者知”二字耳。

重誅之過行邪者不革

維遹案:“之”猶“是”也,“過”亦“行”也。

沫若案:許説迂曲,見上。

則内亂自是起矣(本無矣字)戴望云:宋本“起”下有“矣”字,今本脱。

維遹案:戴説是也。上文云“則外難自是至矣”,文同一例。

明君不爲親戚危其社稷社稷先(本無先字)於親戚(本作戚於親)維遹案:“社稷戚於親”當作“社稷先於親戚”。“親戚”與“社稷”對詞。上文云“社稷先於親戚”是其證。今本或後人據《七法篇》删改。

沬若案:“親戚”與下文“君欲”同例。“君欲”謂君之所欲,“親戚”謂親之可戚。故曰“不爲親戚危其社稷,社稷戚於親。不爲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上文“社稷先於親戚”者乃另一説耳。本篇多“一曰”,不必强求其同。許校失之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