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星衍云:《治要》引作“立君”。
安井衡云:篇中所述,皆人君所以自立,作“立君”似是。
一多案:“立”讀為蒞,“立政”猶臨政。《治要》作“立君”非是。
維遹案:《尚書》有《立政篇》。
殺戮刑罰不足用也
維遹案:《幼官篇》“治亂之本三”,《牧民篇》“刑罰不足以威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心”,可移注此文。
城郭險阻不足守也
維遹案:《幼官篇》“安危之機七”,《牧民篇》“城郭溝渠,不足以固守”。
五事五經也
譚戒甫云:治、安、富三者並重,不應獨以“五事”為“五經”。尹《注》“自三本已上總其目”,辭意不明。疑元文本作“三者三經也”,而尹《注》亦謂“自三經已上總其目”,方與文義相合。
德必當其位……功必當其祿……能必當其官(必本作不)黃鞏云:“必”調“不”,下同。
故國有德義未明於朝者則不可加於尊位功力未見於國者則不可授以(本作與)重祿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授與”。趙本作“授以”。
孫星衍云:宋本“以”作“與”,《羣書治要》引“以”亦作“與”,無“授”字。
維遹案:與、以古通用。《治要》以意刪“授”字。
過於君子其為怨淺失於小人其為禍深
安井衡云:《治要》引“淺”“深”下並有“矣”字。凡引書之例,有節無增,則唐初之本,蓋有“矣”字。
劉師培云:《治要》“淺”“深”下各有“矣”字。
國有德義未明於朝而處尊位者則良臣不進有功未見於國而有重祿者則勞臣不勸有臨事不信於民而任大官者則材臣不用
安井衡云:諸本“材”作“財”,古本作“材”。(沫若案:僅朱長春本及花齋本作“財”,其他均作“材”。)
尹桐陽云:《文選·讓開府表》“德未為眾所服而受高爵則才臣不進,功未為眾所歸而荷厚祿則勞臣不勸”。其《注》引此。
道涂無行禽
尹知章云:無禽獸之行。
黃震云:“道涂無行禽”指人言之,謂其為能行之禽爾。乃釋云“無禽獸之行”,是以“行”為去聲,亦覺不倫。
洪頤煊云:“無行禽”謂不作禽荒。尹《注》非。
俞樾云:尹《注》曰“無禽獸之行”,此曲說也。禽獸之行,謂之禽行,已於文義未安,況倒其文曰“行禽”乎?此承上文“便辟無威於國”而言,禽,猶囚也,襄二十四年《左傳》“收禽挾囚”,是“禽”與“囚”同。蓋以拘囚而言,則謂之囚;以禽獲而言,則謂之禽也。便辟左右之人,擅作威福,則赭衣滿路矣。今也不然,是以“道涂無行禽”也。下文“疏遠無蔽獄,孤寡無隱治”,皆以獄訟言,可證此文“禽”字之義。
劉師培云:“禽”疑“竊”之壤字。
孤寡無隱治
俞樾云:“無隱治”與“無蔽獄”同義。《周官·小宰職》曰“聽其治訟”,《司市職》曰“聽其大治大訟小治小訟”,《胥師職》曰“聽其小治小訟而斷之”,皆治訟並言,治亦訟也。《公羊》僖二十八年《傳》“叔武為踐土之會,治反衛侯”,何休《解詁》曰“叔武訟治於晉文公,令白王者反衛侯,使還國也”,是古人以“治”為“訟”之證,然則“隱治”與“蔽獄”一也。
於省吾云:金文“治”字均作“□”,與“辭”同用。……《書·呂刑》“鰥寡有辭於苗”,“辭”字與此文用法同。“孤寡無隱辭”謂孤寡無恃者猶得盡其辭也。
維遹案:俞說是也。於釋“治”為“辭”,亦確,惟所解有未安。《說文》“辭,訟也”。《周禮·訝士》“掌四方獄訟,諭罪刑於邦國,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此言“有治”卽《尚書》之“有辭”。鄭《注》以“讞疑辨事”釋經文“治”字。賈《疏》申其義云“讞,白也,謂咨白疑辯之事”。易“治”為“辭”,義更顯明。“辭”卽控訴申辯其訟之曲直。“孤寡無隱治”言孤寡無有隱藏於胸中而不得控訴申辯之訟事,故下文云“刑省治寡”,“治”字亦同此義。於謂“孤寡無恃者猶得盡其辭”,則與下文“刑省治寡”之義相違矣。
故(本有曰字)刑省治寡朝不合眾
安井衡云:“曰”字疑衍。無事可議,故不會合眾官於朝。
不大德(本作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國柄
孫星衍云:《羣書治要》引“德”作“位”。《長短經》一引亦作“大位不仁”。
王念孫云:“至仁”卽“大德”,未有“大德”而不“仁”者。《羣書治要》引此“德”作“位”,是也。今作“德”者,涉上章諸“德”字而誤。大位而不至仁則必失眾心。故下文曰“卿相不得眾,國之危也”,卿相卽“大位”也。尹《注》非。
俞樾云:尹《注》曰“德雖大而仁不至,或包藏禍心,故不可授國柄”,此《注》於義未安。大德之人,何至包藏禍心乎?《羣書治要》引此作“大位”,疑亦后人以意改之,未足據也。“大德不至仁”,“仁”乃“人”之假字,謂雖有大德而獨善其身,不能及人也。下文曰“卿相不得眾,國之危也”,卽承此文而言,惟不至人,故不得眾,人卽眾也。
張佩綸云:案孫、王說非也。下文“不可與尊位”,《治要》、《長短經》涉此而誤,故《治要》下“大德至仁”仍作“德”,若作“位”,則與下“尊位”復,且不仁之人不可授國柄,豈可以在“大位”乎?殆不可通。“大德不至仁”當作“不大德至仁”,德、仁對文。
維遹案:張說是也。下文云“故大德至仁則操國得眾”,卽復舉此文。
一多案:草書德與位形近易訛。《天問》“其位安施”,位一作德,《呂氏春秋·諭大篇》“天子之德”,“德”一作“位”,並其比。《治要》及《長短經》引此作“大位”,卽“大德”之訛。
沫若案:“大德不至仁”與“見賢不能讓”為對文。下文“大德至仁”亦與“見賢能讓”對文。“大”與“至”均是動詞。“大”者猶《荀子·天論篇》“大天而思之,孰與物蓄而制之”之“大”。“大德不至仁”者卽徒以德為大而不至於仁,所謂偽君子也,故“不可授以國柄”。
不務地利而輕賦斂
豬飼彥博云:謂輕易取之也。下“重賦斂”,正與此反。
張佩綸云:輕賦斂”當與下“重賦斂”互易。
此四務者安危之本也
張佩綸云:“務”當作“固”,聲之誤也。
則民懷其產
張佩綸云:《治要》引“產”下有“矣”字。
山澤不救於火
孫星衍云:“救”當作“敬”,下文“修火憲,敬山澤”,其證也。“敬”古通作“儆”字,謂儆戒山澤,毋傷於火,則草木植成。下文同。
洪頣煊說同。
維遹案:《說文》“救,止也”,《周禮·司救注》“救猶禁也”。
草木不植(本作得)成
古本“植”作“殖”,“殖”下有“於”字。朱東光本同。劉本亦作“殖”。趙本以下作“植”,《纂詁》本作“殖”。
安井衡云:諸本“殖”作“植”,今據古本訂正。殖,蕃也,長也。
戴望云:宋本“不”下有“得”字,“植”作“殖”。下文“桑麻不植於野”亦作“殖”。
俞樾云:“植”本作“惪”,古“德”字,與“得”通。
於省吾云:作“殖”者是也。成、盛古字通。
維遹案:趙本作“草木不植成”。疑“得”為“殖”字之訛,下文故曰“草木殖成”,卽復舉此文。而墨寶堂本作“草木不得殖成”,蓋一本有“得”無“殖”,一本有“殖”無“得”,遂混合為一。
一多案:許說是也。“得”卽“植”之聲誤。
沫若案:當依古本作“草木不殖於成”,成謂收成。《輕重乙篇》“而大秋成,五谷之所會,此之謂秋之秋”,卽此“成”字義。謂草木不能蕃殖而至於有所收獲。五務,每務二句,每句大率六字(僅一句例外),故此亦當為六字。又下文“草木殖成”當為“草木殖於成”,上下文義始能一貫。朱東光本“殖於”二字用小字平列,僅占一字空位。蓋初刻成一字,后據善本乃補刻馬二字也。
溝漬不遂於隘
維遹案:《淮南·精神篇》高《注》“遂,通也”。《周禮》“匠人為溝洫”,《注》云“主通利田間之水道”,《尚書大傳》“溝瀆雍遏,水為民害,則責之司空”。“不遂”卽雍遏也。
鄉為之師
安井衡云:“師”疑當為“帥”,唐人書“帥”字作“師”,故訛為“師”耳。《小匡》云“五鄉一帥”,《齊語》同,下“鄉師”效此。
筑障塞匿
孫星衍云:“匿”字衍,尹《注》非。
安井衡云:“匿”讀如匿空之匿,謂邪徑旁出者。
何如璋云:“筑障”,筑土為障,以蔽隔也。“匿”者旁出之空,《史記·五帝紀》“舜穿井為匿空旁出”。“塞”填塞其空也。
張佩綸云:“匿”涉《注》“匿隱”而衍。
于省吾云:“匿”應讀為慝。《周禮·士訓》“地道慝”,《注》“地慝若障蠱然也。鄭司農云:地慝,地所生惡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屬”。
維遹案:《幼官篇》“障塞不審”,《注》“障塞者所以防守要路也”。《呂氏春秋·季春紀》“無有障塞”。皆“障塞”連言。且下文皆三字句,孫說近是。若據尹《注》,則“匿”又非衍文。“筑障”與“塞匿”對舉。《漢書·朝鮮王滿傳》“為置筑障”。《注》“障所以自障蔽也”。《史記·酷吏傳》“居一障間”,《正義》云“障謂塞上要險之處,別筑城置吏守之,以捍寇盜也”。“匿”與“匽”同義,《說文》“匽,匿也”,《周禮·官人職》“為其井匽”。“匽”與“偃”同,《□人職注》“梁,水偃也”。《釋文》云“徐本偃作匽”。襄公二十五年《左傳》“規偃豬”,杜《注》“偃豬,下濕之地”。《周禮·稻人注》“偃溺者畜流水之陂也”。
搏(本作博)出入
豬飼彥博云:“博”當為“搏”,同“專”,一也。
王念孫云:“博”字義不可通,“博”當為“搏”,字之誤也。(俗書“搏”字作“搏”,因訛而為“博”。《商子·農戰篇》“民不營則國力摶”,《衛策》“愿王摶事秦,無有佗計”,《韓詩外傳》“好一則摶”,今本“摶”字並訛作“博”。)“摶”與“專”同,“一道路,專出入”,“專”與“一”正同義。“審閭闬,慎筦鍵”,亦所以專出入也。下文曰“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卽專出入之謂也。古書多以“摶”為“專”,《霸言篇》曰“夫令不高不行,不摶不聽”,(“摶”與“專”同,尹讀“摶”為摶聚之摶,非是,劉已辯之。)《内業篇》曰“能摶乎?能一乎?”(今本“摶”訛作“摶”,劉已辯之,《心術篇》作“專”。)《系辭傳》“其靜也專”,陸績本“專”作“摶”,昭二十五年《左傳》“若琴瑟之專一”,董遇本作“摶”,《史記·秦始皇本紀》“摶心揖志”,《索隱》曰“‘摶’古‘專’字”,引《左傳》“如琴瑟之摶一”,從董本也,《商子·農戰篇》曰“摶民力以待外事”,(凡《商子》“專”字,皆作“摶”。)《呂氏春秋·適音篇》曰“耳不收則不摶”,高《注》曰“不摶,入不專一也”。《史記·田完世家》“韓馮因摶三國之兵”,徐廣曰“摶音專”,《漢書·天文志》“卒氣摶”,如淳曰“摶,專也”。此皆借“摶”為“專”之證。又《八觀篇》“先王之禁山澤之作者,博民於生穀也”,“博”亦當作“摶”,卽《商子》所云“摶民力”也,又見《幼官篇》“博一純固”下。
洪頤煊云:“博”當作“搏”,謂搏擊出入之不時者。
顏昌峣云:洪說非是。《說文》“博,大通也”,此言一道路,通出入也。下文出入不時及異服羣游者,譙之至再至三始有不赦之刑,知無出入卽施搏擊之事。王念孫云“博當為摶之誤,摶與專同”。按專與一同義,上句既言“一道路”矣,此當以通出入為義。王說亦非。
沫若案:以豬飼與王說為是,“博”當為“摶”。“一道路”就物言,“摶出入”就人言,義正相應。信如顏說,則不當為“一道路”而當為“辟道路”矣。
圈屬羣徒不順於常者
洪頤煊云:“圈”讀如圈聚之圈。屬,系也。“羣徒”謂朋輩,言環結交游之人。故下文云“不順於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幼官篇》“強國為圈,弱國為屬”,卽其證也。尹《注》非。
王紹蘭云:《幼官篇》“強國為圈,弱國為屬”,“圈屬”蓋齊之方言。此當謂大里為圈,小里為屬,故云“圈屬羣徒”,猶言大小里之眾民耳。若羊豕之屬安得有不順於常者。
牟庭云:“圈屬”房《注》云“羊豕之類也”非矣。《幼官篇》亦曰“強國為圈,弱國為屬”,《史記·樊噲傳》曰“呂須婘屬”,圈、婘皆古之“眷”字也。
周悅讓云:“圈”卽“婘”字,“圈屬”卽“婘屬”,(《史記》、《漢書·樊噲傳》“誅諸呂婘屬”。)卽下“子弟臣妾”。“羣徒”,卽下文“屬役賓客”也。《幼官篇》解同。
張佩綸云:洪、周二說,各明一義,圈,《說文》“養嘼之閒也”,引申之,凡物之羣居者皆為圈,《春秋》文十一年“楚子伐麇”,《公羊》作“圈”,亦作“□”。《左氏》昭五年“麇至”,杜《注》“麇,羣也”。《太玄》“大圈閎閎”,《注》“圈,國也”。《淮南·俶真訓》“自其同者視之,萬物一圈”,高《注》“圈,陬也”。據此則強國為圈猶言強國為州,與下弱國為屬對文。此云“圈屬”猶言某國某鄉,卽《漢書》所云郡國都聚之類,不必泥也。先言圈屬羣徒,是約略之辭,既復以后,始詳考於何家之子弟臣妾屬役賓客也。
譚戒甫云:“圈屬”疑卽后世“眷屬”之本稱,所謂男女親屬也。
譙敬而勿復
戴望云:“敬”與“儆”同,戒也。一云“敬乃亟之誤”。
陶鴻慶云:尹《注》云“既譙,能敬而從命,無事可白,則是教令行”,此說非也。“敬”當為“儆”,言自里尉以下,但譙儆之,而不白之於州長鄉師及士師,卽下所謂“一再則宥,三則不赦”也。下文云“凡孝弟忠信賢良儁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游宗,游宗以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然則有善則復之於朝,有過則譙儆而勿復,皆所以優巨室而勸改過也。
郭嵩燾云:自上讓下曰譙,自下報上曰復。“譙敬勿復”謂訶譙之使自謝過而已,不以上聞也。
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
孫蜀丞云:《君臣上篇》云“是故歲一言者君也,時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周官·宰夫》“歲終則令羣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太宰小宰受六官歲會)《周官》無一時半歲之計,《管》書無旬計,皆文不具也。
凡上賢不過等
尹知章云:謂上賢雖才用絕倫,無得過其勞級。
一多案:“上”讀為尚,舉也。“尚賢”與“使能”對文。尹說非是。
孟春之朝君自聽朝論爵賞校官
譚戒甫云:春朝論賞,冬夕行刑,說出陰陽家。爵賞校官、罰罪刑殺,八字比平列。《齊語》“合羣叟比校民之有道者”,《詩·棫樸》小序“文王能官人也”,此校官二字皆卽其義。
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罰罪刑殺
張佩綸云:《說文》“夕,莫也”,《荀子·禮論》“月夕卜宅”,楊倞《注》“月夕,月末也”。案“季冬之夕”卽季冬之暮。
維遹案:張說是也。《周禮·小司寇職》“歲終則令羣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大戴禮·盛德篇》“季冬聽獄論刑者所以正經也”,《管》書與《禮》合。
五鄉之師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十四引“之師”作“五師”。
一多案:上文“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故曰“五鄉之師”。下文又曰“五鄉之師出朝”。《類聚》引作“五鄉五師”,誤。
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
豬飼彥博云:“憲”者所布於庶官之典令也。“籍”卽其副也,藏之於太府,以待考校。《周官·大史職》云“凡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有約劑者,藏焉,以貳六官”,鄭云“貳猶副也”。是已。
陶鴻慶云:尹《注》云“入籍者,入取籍于太府也。憲所以察時令,籍所以視功過”,以“憲”與“籍”為二物,此說殊誤。兩“籍”字皆指憲令言之,憲令著之於籍,而一入於太府,一分於君前,如后世官府文書之有正本副本矣。《周官·大史》“掌建邦之六典,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於邦國”,而漢武帝置太史公,位在丞相上,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是頒布憲令,主藏圖籍,正太史之職也。下文云“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然則太史所入之籍,所以備考憲時據以勘合者也。分於君前之籍,乃頒諸五鄉之師,致於鄉屬游宗者也。若如尹《注》,則當云取籍,不當但云入籍,可知《注》說之非。
遂於(本有鄉字)官致(本有于字)鄉屬及(本有于字)游宗皆受憲
豬飼彥博云:謂至於鄉之官府。
王引之云:“致”下不當有“于”字,此涉上下兩“于”字而衍。“鄉官”謂鄉師治事處也,言五鄉之師出朝,遂於治事之處,致其鄉屬,下及於游宗,皆來受憲也。下文云“五屬大夫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是其證。
俞樾云:王氏引之曰,致于鄉屬,“于”字衍文,然此文實非止衍一“于”字也。“遂于鄉官”句,衍“鄉”字。“及于游宗”句,亦衍“于”字。《管子》原文當云“遂於官,致鄉屬,及游宗,皆受憲”。“官”古“館”字,《周易·隨》初九“官有渝”,《釋文》曰“官蜀才本作館”,蓋官、館古今字也,“官”字從宀從自,宀,交覆深屋也,自,猶眾也,以屋覆眾,是官之本義為館舍字也。官司者其引申之義,本義為引申義所奪,乃別制從食之館字。《說文·自部》有官,《食部》有館,歧而二之,殆非矣。故古書每以“官”為“館”,《禮記·曲禮篇》“在官言官”,鄭《注》曰“官謂版圖文書之處”,《玉藻篇》“在官不俟屨”,《注》曰“官謂朝庭治事處”,皆卽館字也。此文官字亦然,“遂于官,致鄉屬,及游宗,皆受憲”,言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館舍之中,致鄉屬及游宗,而受憲焉。下文曰“宪既布,乃反致令焉”,尹《注》曰“致令於君”,夫受宪之后,卽致令於君,则未反其乡可知,所谓“官”者,卽在国中,不得有“乡”字明矣。后人不达“官”字之义,疑“遂於官”三字未足,妄增“乡”字。又疑“乡官”“乡属”为对文,“乡官”上有“於”字,“乡属”上亦不得无“於”字,两句既皆有“於”字,则“及游宗”三字,文不成义,亦不得无“於”字,展转相加,遂成此误矣。又按《戒篇》曰“进二子於里宫”,尹《注》曰“里官谓里尉也,齐国之法,举贤必自里尉始,故令里官进二子,将旌別而用之”,夫管仲、隰朋皆國之大臣,乃令里官進之,不亦褻乎?且果如此,當云“令里官進二子”,不當云“進二子於里官”,尹《注》非也。“官”亦卽“館”字,里字亦后人不得其義而妄加也。此所謂官,正鄭君注《玉藻》所謂“朝廷治事處”者,桓公進二子於官,再拜頓首,誠重之也。后人不達古訓,率意增益,或為“鄉官”,或為“里官”,大可笑矣。
郭大癡云:受憲出卽行,故曰“遂于鄉官”,明不留滯國都也。“致于鄉屬”者州長里尉奉而推行之也。“及于游宗”者徧播衍諸什伍也。既出布憲,還致命于君畢,然后敢休舍于國都。如俞說,似“就舍”字無著。
一多案:“致鄉屬”及下“致屬吏”之“致”均訓會。《左傳》哀四年《注》曰“致之者會其眾也”。
死罪不赦
安井衡云:“死罪”當依下文為“罪死”,轉寫誤倒耳。
戴望云:宋本作“罪死”,是。下文同。
遂行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
豬飼彥博云:邑有先君之廟曰都。
張佩綸云:《左氏》莊二十八年《傳》“凡邑有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說文》“有先君之舊宗廟曰都”,據此則州皆有廟。
使者以發
劉本、古本、朱本“以”作“已”。宋本、趙本作“以”。
戴望云:元刻“以”作“已”,以、已古通。
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
陳奐云:“考憲”乃“布憲”之誤。
張佩綸云:考,成也。《大司寇》“以邦成弊之”是也。陳奐改“考”為“布”,非也。
顏昌峣云:考憲,歲終考成也。“而有不合”猶云如有不合也。“而”“如”同紐字。
侈曰(本作曰侈)專制
宋本“曰侈”,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侈曰”。
張佩綸云:“曰侈專制”當作“侈曰專制”。
顏昌峣云:“曰侈”趙本作“侈曰”,此殆傳寫倒誤耳。侈謂過之,不足謂不及。
首憲既布然后可以行(本作布)憲
丁士涵云:尹《注》上“憲”為“歲朝之憲”,下“憲”為“月朝之憲”,非也。“布憲”當為“行憲”。上文云“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故此謂“首憲既布,然后可以行憲”。下文云“首事既布,然后可以舉事”,舉亦行也,亦不謂“可以布事”矣。
曰事將為
陶鴻慶云:“曰事”當作“曰首事”。下文云“首事既布,然后可以舉事”,卽其證。蓋令發於舉事之先,故亦謂之“首事”。此謂事生於臨時,非常憲所有,故別布之。
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
於省吾云:“立事”,金文習見。經傳假“蒞”“蒞”為之。
維遹案:於說是也。上文云“凡將舉事,今必先出”,是舉事指君而言,臨事指臣而言耳。上文兩云“臨事不信於民者,則不可使任大官”,是其證。
敬山澤林藪積草天(本作夫)財之所出
趙用賢云:“敬”同“儆”,戒也。
馬瑞辰云:“敬”卽“儆”也,說見《詩·常武篇》“既敬既戒”下。
丁士涵云:“敬”與“儆”同。“敬山澤”以下七字當作一句讀。《荀子·王制篇》“修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以時禁發”,句例相同。“夫財”當作“天財”,《國蓄篇》云“天財之所殖”,《地數篇》云“請問天財所出,地利所在”,《山國軌篇》云“桓公曰,何謂天財?管子對曰,泰春,民之功䌛;泰夏,民令之所止,令之所發;泰秋,民令之所止,令之所發;泰冬,民令之所止,令之所發;此皆民所以時守也”,尹《注》謂山澤之所禁發,皆其證矣。
劉師培云:《荀子·王制篇》與此文同,“敬”作“養”。此文“敬”字無誼,疑當作“䍩”,卽古“養”字。
維遹案:劉說是也。“夫財”當從丁說作“天財”。
使民足於宫室之用薪蒸之(本有所字)積
俞樾云:當作“使足於宫室之用,薪蒸之積”,“足”字與“民”字相似而誤,“所”字衍文。
戴望云:“民”下當脫“足”字。“所”字疑衍。
一多案:《荀子·王制篇》作“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足用”卽足放官室之用。戴說是也。
修障防安水藏
一多案:“安”讀為堰。
使時水雖過度無害於五谷歲雖兇旱有所秎獲
豬飼彥博云:“使“字貫到“有所秎獲”。
王紹蘭云:《說文》無“秎”字,“秎”蓋“扮”之訛。《手部》“扮,握也;從手,分聲,讀若粉”。“扮獲”謂握禾而刈之。《聘禮》“四秉曰筥”,鄭《注》“此秉謂刈禾盈手之秉也,筥,穧名也。今萊、易之間,刈禾聚把有名為筥者”,皆其比矣。
維遹案:“兇旱”下疑奪“使民”二字。上文云“使民足於宮室之用”,下文“使五谷桑麻皆安其處”,又云“使刻鏤文釆毋造於鄉”,詞例略同。《荀子·王制篇》“歲雖兇敗水旱,使民有所耘艾”,“艾”與“刈”通。《廣雅·釋詁》四“秎,穧也”,《說文》“穧,獲刈也”。
譚戒甫云:《呂氏春秋·季春紀》云“是月也,命司空曰時雨將降,修利堤防,導達溝瀆”,高《注》“是月下水上騰,恐有浸漬,害傷五稼”,則此“時水”猶云“時雨”也。秎、秉雙聲,自可通用。惟湘語今謂收獲為秎,讀班之去聲,卽此字也。《漢書·百官公卿表》“禹作司空,平水土”,此職同。
明詔期前后農夫以時均修焉
陳奐云:前后,猶先后也。《毛詩傳》曰“相道前后曰先后”。“均修”《荀子》皆作“順修”。
戴望云:當讀“前后農夫”句。
張佩綸云:“明詔期”謂征召之期。
一多案:張說是也。韶之言召也,招也。《呂氏春秋·君守篇注》曰“召,致也”,《荀子·議兵篇注》曰“招謂引致之”。《周禮·大司徒職》曰“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從庶之政令”,鄭《注》曰“征眾刻日樹旗,期於其下”。《小司徒職》曰“凡國之大事致民”,先鄭《注》曰“國有大事,當征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申田卽司徒,其職主招聚眾庶,治其政令,故曰“明詔期”也。
申(本作由)田之事也
孫星衍云:“由田”當作“司田”,下文有“大司田”,此脫“司”字,“由”卽涉“田”字而衍。
王念孫云:“由”卽“田”字之誤。今作“由田”者,一本作甲,一本作由,而后人誤合之也。田,謂農官也,《月令》“命田舍車郊”,鄭《注》曰“田謂田畯,主農之官也”。《法法篇》曰“皋陶為李,后稷為田”,《小匡篇》曰“弦子旗為理,寧戚為田”。
張文虎云:“由”疑“司”字之誤,《小匡篇》云“請立寧戚為大司田”。
劉師培云:“由”當作“申”……卽司田也。司田稱申田,與司徒亦稱申徒同例。《小匡篇》“請立為大司田”,是其證。
維遹案:劉說是也。《晏子春秋·内篇諫上》云“為田野之不辟,倉庫之不實乎?申田存矣”。俞樾謂:申田,官名也。“申”當為“司”。《史記·留侯世家》“以良為韓申徒”,徐廣曰“‘申徒’卽‘司徒’耳,但語言訛傳,故字亦隨改”。《莊子·大宗師篇》“申徒狄”,《釋文》曰“崔本作司徒狄”,是“申”與“司”古通用。申田,卽司田也。《管子·小匡篇》“請立為大司田”。此齊有司田之證。黃以周謂:俞說申田卽司田是也。但齊之司田,自有申田之名。《管子·立政篇》“申”又誤為“由”,王氏《雜志》以為衍文,失之。然則劉氏乃綜合俞、黃兩說訂正此文矣。
行鄉里
一多案:《樂記》“使之行商容而復其位”。《注》“行猶視也”。《呂氏春秋·季夏篇》“入山行木”,《注》“行,察也”。行鄉里,卽視察鄉里,與下“視宮室,觀樹蓺,簡六畜”,義俱相近。
維遹案:《荀子·王制篇》作“順州里”,順、循古通用。《漢書·東方朔傳注》,“循,行視也”。其義亦同。
辯功苦
豬飼彥博云:功,堅牢也。苦,盬窳也。
維遹案:“辯”與“辨”同,《荀子·王制篇》作“辨功苦”,楊《注》“功謂器之精好者,苦謂濫惡者”。《呂氏春秋·誣徒篇》“從師苦,而欲學之功也”,高《注》“苦不精至者,讀如盬會之盬”,《漢書·食貨志》“器苦惡”,如淳《注》“苦或作盬”。《詩·四牡》“王事靡盬”,毛《傳》“盬,不堅固也”。
上完利
維遹案:“上”與“尚”同,《荀子》作“尚”。
六畜人徒有數舟車陳器有禁
孫星衍云:《春秋繁露·服制篇》“六畜”作“畜產”,“陳”作“甲”。
張佩綸云:“陳器”如《顧命》“陳寶”。
維遹案:定公四年《谷梁傳》“徙陳器”,范《注》引鄭嗣曰“陳器,樂縣也”,《繁露》作“甲器”,“甲”為“申”之壞字。“申”與“陳”通,《商頌·列祖》“申錫無疆”,《漢書·韋玄成傳》作“陳錫無疆”,是其例。《呂氏春秋·離謂篇》高《注》“禁,法也”。
(本有修字)生則有軒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
孫星衍云:《服制篇》“生”上無“修”字,“冕”下有“之”字,“谷”作“貴”。
王念孫云:“生”上不當有“修”字,此涉上文“鈞修”而衍。《春秋繁露·服制篇》文與此同,無“修”字。
安井衡云:“分”讀如“禮達而分定”之分。
死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
維遹案:《禮記·檀弓篇》“制絞袈”,鄭《注》“絞衾,尸之飾”,《喪大記》“小斂布絞”,鄭《注》“絞既斂所以束堅之者也”。《繁露》“壟”作“襲”,“襲”當作“壟”,凌曙說。
雖有賢身貴體
孫星衍云:《服制篇》“身”作“才”,“貴”作“美”。
張佩綸云:“貴體”如貴游子弟之類,《繁露》以毋爵不敢為貴改為“美體”,失之。
天子服文有章
洪頤煊云:當依《服制篇》作“服有文章”。
張佩綸云:“服文有章”《繁露》作“服有文章”,非是。《說文》“文,錯畫也”,服文,《晉語》所謂“文錯其服”,韋昭《注》“文,文織”,《孟子》“文繡”,《注》“文繡,繡衣服也”,此服文正繡衣之謂。“有章”如《詩》“出言有章”,“維其有章矣”,《左》“子產都鄙有章”之謂。
而夫人不敢以燕以饗公以朝(本作廟)將軍大夫不得以燕卿以朝(本作廟)將軍大夫以朝官吏不得以(下有敚文)命士止於帶綠
洪頤煊云:此有脫譌,以《服制篇》證之,饗字下當有“公以廟將軍大夫不得以燕卿以”十三字。
宋翔鳳云:將軍大夫,是大夫為將軍,乃上大夫也。《墨子》亦有將軍大夫之名。
張佩綸云:《漢書·賈誼傳》“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綠,内之閒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廟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賈生《疏》正用《管子》,是賈見本已如此。將軍謂卿。“官吏以命”,言官吏之服文各視其命,所謂命服也。“士止於帶綠”,此士謂不命之士也。
劉師培云:此文當作“夫人不敢以燕,以饗廟。將軍大夫不敢以廟,官吏不敢以朝,命士止於帶緣”。
戴望云:“命”上“以”字涉上文而衍。
一多案:洪依《繁露》更定其文,近是。然“以廟”無義,疑二“廟”字皆“朝”之誤,下文“將軍大夫以朝”可證。卿、饗古同字。“官吏”下敚“不得”二字,“以”下或敚數字。
維遹案:劉氏校《繁露》云“《管子》‘饗廟’下脫‘公不敢以燕以饗’句”,而校《管子》不據《繁露》補此句,示其慎也。其自《注》云“饗廟猶言廟享,謂不得以燕服而用為祭祀之服也”。其釋“燕”為燕服甚塙。惟疑此本作“而夫人不敢以燕服以饗,將軍大夫不敢以廟,官吏不敢以朝,命士止於帶緣”,猶言夫人不敢以燕服以饗諸侯,將軍大夫不敢以燕服以祭廟。因首句“以燕”二字直貫下兩句,故下皆從省。《繁露》本作“夫人不得以燕饗公,將軍大夫不得以燕享廟,官吏不得以燕以朝,命士止於帶緣”,“饗公”卽饗諸侯,(劉氏謂“公”卽《繁露·度制篇》之諸侯,是也。)兩書互校,其義始明,夫人饗諸侯事,《左傳》有明文,詳見拙著《饗禮考》。
百工商賈不得服長鬈貂
劉績云:鬈音權。《記》曰《燕則鬈首”,《注》(當作《疏》)“分發為□紒”。
洪頤煊云:“長鬈貂”,《服制篇》作“狐貉”,貂、貉形相近。
俞正燮云:“貉”與“貂”異文。《水經注》引《竹書紀年》云“魏襄王十七年,邯鄲命將軍大夫適子戍吏皆貉服”,呂祖謙《大事記》引作“代吏皆貂服”。代,地名,今本《水經》誤也。貂服當武靈王八年,胡服當十九年,相距十二年。吳師道校《戰國策》謂“貂服卽胡服”,或以疑《管子》長鬈貂之文,尤非也。
周悅讓云:服制皆通男女言之。不得長鬃,古賤者婦女惟椎髻耳。長鬈,《小雅》所云“卷發如蠆,彼君子女”者矣。
黃鞏云:古以犬、羊、鼠、貛等皮為賤服,而黑羊之鬈者為羔,則貴為大夫服。貂貴於羣鼠,羔不黑而毛深者,士農可服,工商不得服。
一多案:《晉書·輿服志》引胡廣曰“昔趙武靈王為胡服,以金貂飾首”。《管子》書戰國時人作,故有服貂之語。
刑余戮民不敢服絻
洪頤煊云:舊校云“一本作絲”,《服制篇》作“不敢服絲玄纁”,別本“絲”字是。
王念孫云:“刑余戮民”,不得與四民同服,非但“不敢服絻”而已,一本“絻”作“絲”,是也。《春秋繁露》作“刑余戮民不敢服絲玄纁”,是其證。古者爵弁服玄衣纁裳,皆以絲為之。
戴望云:王氏《廣雅疏證》於“綐紬也”,引《管子》“不敢服絻”,謂“絻”卽“綐”之誤。《釋名》“紬,抽也,抽引絲端出細緒也”,紬用絲,故一本作“絲”。其說更長。
(本有不敢二字)畜連乘車
安井衡云:“連”古“輦”字。《周易·蹇卦》“往蹇來連”,虞翻本作“來輦”,《周禮·地官·鄉師職》“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注》“故書輦作連”,鄭司農讀為輦,《孟子》曰“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連”,亦輦義也。
戴望云:“連”讀為輦。《說文》“連,負連,從辵,從車”,《易·蹇》“往蹇來連”,虞《注》“連讀為輦”,《周官·鄉師》“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注》“故書輦為連”。
丁士涵說同。
金廷桂云:《周禮·春官·巾車》“輦車組挽”,《注》“輦本作連,音輦”,又《地官·鄉師注》“故書輦作連,鄭司農云連讀為輦”。
維遹案:“不敢”二字涉上文而衍。此文本作“刑余戮民不敢服絻、畜連、乘車”,“不敢”直貫三事。《繁露》襲此文,作“刑余戮民不敢服絲玄纁乘馬”,是其證。《漢書·高帝紀》“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操兵、乘騎馬”,《韓詩外傳》六云“古者有命,民之有能敬長憐孤,取舍好讓,居事力者,命於其君,然后得乘飾車駢馬,未得命者,不得乘飾車駢馬,乘飾車駢馬,皆有罰”。然則刑余戮民自不得服絻、畜連、乘車。
沫若案:許說“不敢”二字衍文,是也。今案“畜連”二字卽“玄纁”二字之訛耳,《繁露》文正可為證。
請謁任舉之說勝
維遹案:任,猶保也。《任法篇》“世無請謁任舉之人”,尹《注》“任,保也”。
期而致使而往
維遹案:“期”卽上文“明韶期”之期。致,至也。
始於不足見終於不可及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不足及”,宋本、趙本“足”作“可”。
戴望云:元刻本“可”作“足”。
維遹案:元刻本非是。《說苑·說叢篇》亦有此二語,卽襲用《管》書,足證劉向所見本與今本同。
一多案:尹《注》亦作“可”。
而民自盡竭
戴望云:《鹖冠子·天則篇》同此文,作“未令而知其為,未使而知其往,上不加務而民自盡,此化之期也”。
李哲明云:竭,卽盡也,“盡竭”連文無義,據《鹖冠子》,“竭”字不當有。
右九敗
豬飼彥博云:此段所言寢兵、兼愛、全生、私議、任舉之屬,皆是戰國之事也,亦可見其非仲之所筆矣。
劉咸炘云:所詆寢兵、兼愛、全生、私議自貴,乃宋钘、墨翟、楊朱、魏牟及戰國處士之說,意同商、韓,管仲時無有也。(見劉箸《子疏》八。)
成而不議
戴望云:《鹖冠子·天則篇》作“成而不敗”。
沫若案:“議”讀為俄,傾敗也。《鹖冠子》“議”作“敗”,可證。
俗之所期也
沬若案:“俗”字當是“法”之誤。尹《注》“君既盡心於俗,所以能期於此也”,“俗”亦當為“法”。
天道之所期也
豬飼彥博云:“天”字疑衍。
沬若案:七期之中如“教”、“訓”、“俗”、“誠信”、“事”、“政”,均言人事,不應此第五期獨言“天道”。且所謂“為而無害,成而不議,得而莫之能爭”,與所謂“天道”亦不甚契合。“天”疑“大”字之訛。
右七觀
丁士涵云:“觀”當作“期”,前子目亦訛“觀”,當改正。
劉師培云:“觀”疑“勸”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