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不可以不完周郭(本作郭周)不可以外通
張文虎云:“大”字疑衍,或“夫”字之譌。後人見上句作“大城”,遂亦於“郭”下增“周”字,亦衍也。
張佩綸云:“郭周”當作“周郭”,《史記·平準書》“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下”,《漢書·食貨志》“皆有周郭”,《禮記·檀弓上注》“周,匣也”。
宫垣關閉不可以不備(本作修)戴望云:“修”當爲“備”字之誤,説見《版法篇》。
張文虎云:戴云“脩”當爲“備”,案下文正作“備”。
周郭(本作郭周)外通
維遹案:“郭周”當作“周郭”,與上“大城”相對,今本誤倒,説詳前文。
則(本有君字)民化變而不自知也
俞樾云:“化變而不自知”,當以民言,不當以君言,此君字涉下文“明君在上位”句而衍。
沫若案:“君”疑“石”字之誤,《小匡篇》“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
是故明君在上位刑省罰寡非可刑不刑非可罪而不罪也
安井衡云:“罪”疑當作“罰”。
維遹案:安井説是。“非可罰而不罰”,承上文“罰寡”而言,猶“非可刑而不刑”,承上文“刑省”而言耳。
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
安井衡云:道,由也。
故刑(本作罪)省(本無省字)罰寡而民以治矣
維遹案:“故罪罰寡”,疑當作“故刑省罰寡”方與上文“刑省罰寡”相應。今本奪“刑省”二字,“罪”字又涉上文而衍。
行其田野視其耕耘
維遹案:“行”與“視”對舉,行亦視也。《禮記·月令篇》“循行國邑,周視田野”,亦“行”與“視”對舉,循行猶巡視。又《樂記篇》鄭《注》“行猶視也”。《吕氏春秋·季夏紀》高《注》“行,察也”。視、察同義。
而飢飽之國可(本有以字)知也
戴望云:宋本“飢”作“饑”,後皆放此。《御覽·地部》三十引,無“以”字。
丁士涵云:下文七句皆無“以”字,節末復舉,亦無“以”字,此誤衍。
維遹案:戴、丁説是也。《御覽·資産部》二引“飢”作“饑”,“可”下亦無“以”字,是其證。
芸之不謹
戴望云:《御覽·地部》三十引此,作“不勤”,勤、謹古通。
地宜不任
維遹案:《周禮·大宰》鄭《注》“任猶倳也”。《漢書·蒯通傳注》引李奇曰“東方人以物插地皆爲倳”。然則此“任”字斥栽種而言。
以人猥計其野
孫星衍云:“猥計”猶總計也,謂以人總計其野。《漢書·董仲舒傳》云“科别其條,勿猥勿并”,與此猥字同義。《文選》潘安仁《河陽縣詩注》引許慎《淮南注》“猥,凡也”,凡有總義。尹《注》非。
草田多而辟田少者
維遹案:《御覽·地部》二十引“辟”作“闢”,辟、闢古通。
故曰有地君國而不務耕耘
張佩綸云:“曰”字涉下文而衍。
夫國域(本作域)大而田野淺(本有狹字)者
王念孫云:“國城”當爲“國域”,下文云“城域大而人民寡”,“宫營大而室屋寡”,營亦域也。城在國中,宫在城中,若作“國城大”,則卽是下文之“城域大”矣。“域”與“城”字相似,又涉下文“城”字而誤。
丁士涵云:“城”當作“地”,下文言“國地”者凡三見。“狹”字衍文,乃校者以之訓“淺”而誤加之耳。
其藏不足以共其費
古本“共”作“供”,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作“共”。
維遹案:《御覽·居處部》五引“共”作“供”,與尹《注》合。共、供古通。
氓家無積而衣服脩
張文虎云:“脩”疑當作“備”。
尹桐陽云:“脩”同“修”,飾也。
沫若案:尹説得之。“衣服脩”與上句“宫室美”爲類。《九歌·湘君》“美要渺兮宜修”。
故姦邪之所生生於匱不足匱不足乏所生生於侈侈之所生生於無度
古本“侈之所”下有“以”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無。
姚永概云:既曰“匱”又曰“不足”,古人固有重文。然上下文中“姦邪”“侈”“無度”,皆是單文,此無取乎重也。“不足”二字當是“匮”字之注,誤入正文。後人又於下句添“不足”二字耳。
不通於若計者
維遹案:“若”猶此也。
觀臺榭
安井衡云:諸本“觀”作“視”,今從古本、趙本。
戴望云:中立本“觀”作“視”。
沫若案:戴校誤,中立本仍作“觀”。朱長春本、花齋本乃作“視”。
凡田野萬家之衆可食之地方五十里可以爲足矣萬家以下則就山澤可矣萬家以上則去山澤可矣
劉績云:“方”一本作“百”。
丁士涵云:當以作“方”爲是。《乘馬篇》曰“方一里九夫之田也”,此《周官》井牧之法。又曰“農服於公田”,此都鄙用助法,《孟子》所謂“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也。又曰“二田爲一夫”,此卽《大司徒》造都鄙之制,通率不易、一易、再易三等之地,每家授田二百畝也。此篇曰“凡田野,萬家之衆,可食之地,方五十里,可以爲足”,以二田一夫計之,方里之井,私田八百畝,可食四家。方五十里,得積二千五百里。一里食四家,則二千五百里,適合萬家所食之數。《乘馬篇》以夫計,《大司徒》以室計。夫謂家也,室亦家也。此據可食之地言,故萬家以上去山澤(以上非餘於萬家之外)。其萬家以下就山澤者,人少則可食之地亦少,此方五十里中可就山澤之地以足其數。制地必方五十里者,《大司徒》所謂“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也。《管子》言山澤,《周官》言地域,義實相承。
俞樾云:“下”“上”二字,疑傳寫互易。上云“萬家之衆,可食之地,方五十里,可以爲足矣”,是方五十里之地,可食萬家之衆;然萬家或有盈有絀,此復分别言之,若在萬家以上者,則宜兼就山澤之地。若在萬家以下者,則山澤之地可去也。如今本義不可通,所宜訂正。
陶鴻庚云:尹《注》云“萬家以下,其人少,可以就山澤逐便利。萬家以上其人多則去山澤就原陸,而山澤有禁也”,其説難通。俞氏疑正文“上”“下”二字互誤,其説云“方五十里之地可食萬家之衆,然萬家或有盈有絀,此復分别言之,若在萬家以上者,則宜兼就山澤之地;若在萬家以下者,則山澤之地可去也”。然下文云“先王之禁山澤之作者,博民於生榖也。彼民非榖不食,榖非地不生”,然則可食之地,祗計田野,不涉山澤,俞説未可從也。蓋萬家之衆,食地方五十里,可以爲足。若五十里之内,或有山澤,則萬家以下者,可合山澤計之,皆以五十里爲約數也。夫就山澤計之,名爲五十里,而食地不及五十里,故可食萬家以下。去山澤計之者,食地五十里,而食則不止五十里,故可食萬家以上也。
沫若案:俞説爲是:古文上下二字作二二,極易互訛。若如陶説,則境内之山澤有大有小,不足以定民食。蓋民數之上下可知,而山澤之大小未定也。
上賦重流其藏者也
劉師培云:“流其藏”謂散其儲積,“流”上當有“而”字。
故曰粟行於三百里則國毋一年之積粟行於四百里則國毋二年之積粟行於五百里則衆有飢色
戴望云:“一”“二”字當互易。
陶鴻慶云:“一年之積”“二年之積”,“一”“二”字傳寫互易。上文云“辟地廣而民不足者,上賦重,流其藏者也”,“上賦重”爲一事,“流其藏”爲一事,(尹《注》云“上賦重,則人藏流散也”,非是。)此復以流藏之遠近計凶飢之輕重,流行愈廣,則蓄藏愈少也。《注》云“賦重則粟賤,故人遠行糶之,或遠人來糴也”,其説殊謬。
尹桐陽云:《孫子·作戰》“國之貧於師者遠輸,遠输則百姓貧”。杜牧引此“粟行三百里”云云,蓋以糧必因敵,不可出於己國也。
沫若案:“二年之積”,“二”當是“半”之壤字。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文均無“於”字。“毋”作“無”。
小凶三年而大凶
吴汝綸云:“而”如同字。言小凶三年與大凶等。
大凶則衆有(本有大字)遺苞矣
洪頤煊云:下文作“衆有遺苞”,無“大”字,此涉上文而衍。“遺苞”當讀作“遺莩”。《公羊》隱八年“盟於包來”,《左氏》作“浮來”。《漢睿·楚元王傅》“浮邱伯”,《鹽鐵論》作“苞邱子”。包、孚古字通用。《孟子》“塗有餓莩”,趙岐曰“餓死者曰莩”。謂年大凶,則衆棄餓死之人於道□。尹《注》非。
王念孫云:洪説是也。凡從包從孚之字,古聲相近,故字亦相通。《穀梁傳》隱五年“苞人民,毆牛馬曰侵”,“苞”卽“俘”字。《漢書·楚元王傳》“浮邱伯者,孫卿門人也”,《鹽鐵論·毁學篇》作“苞邱子”。《左氏春秋?隱八年“公及莒人盟于浮來”,《公羊》、《穀梁》竝作“包來”。《投壺》“若是者浮”,鄭《注》“浮或作匏”。《説文》“捊,引取也”,或作“枹”。“枹,擊鼓杖也”,《禮運》、《明堂位》竝作“桴”。“䍖,覆車也”,《王風·兔爰篇》作“罦”。
什一之師什三毋事則稼亡三之一
劉績云:前言“計師役”,則此師乃師役也。謂興師役一分,則相逮者衆,而爲三分,是十分中有三分不事農之人,而亡税三之一矣。尹《注》訓“師”爲法,非也。
王念孫云:劉説是也。下文云“什一之師,三年不解”,則“師”爲師役明矣。尹《注》不足辯。
稼亡三之一而非有故(本有蓋字)積也
維遹案:“蓋”字疑衍,“而非有故積也”與下文“非有餘食也”句法正同。尹《注》“又無故積”,是其所見本無“蓋”字明矣。今本“故蓋積”,或一本作“故蓋”,一本作“故積”,校者混合爲一耳。
沫若案:“蓋”字非衍。鼂錯《貴粟疏》“齊民無蓋藏”,彼言“蓋藏”卽此言“蓋積”。“有故”二字倒耳。
則道有捐(本作損)瘠矣
洪頤煊云:“損”當作“捐”,《漢書·食貨志》“國亡捐瘠”,孟康曰“捐謂棄捐”,其證也。《公羊》莊二十年《傳》“大災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㾐也”。《注》云“㾐者,民疾疫也,瘠謂疾疫未死者”。
王念孫云:“損”當爲“捐”,字之誤也。“瘠”讀爲“掩骼埋胔”之“胔”。露骨曰骼,有肉曰胔。(出蔡氏《月令章句》)作“瘠”者,借字耳。《荀子·榮辱篇》曰“不免於凍餓,爲溝壑中瘠”。(楊倞《注》以“瘠”爲“羸瘦”,誤與尹《注》同。)字亦作“脊”。《度地篇》曰“春不收枯骨朽脊”,《周官》“蜡氏掌除骴(與胔同)”。鄭《注》日“故書骴作脊”。《漢書·食貨志》“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蘇林曰“瘠音漬”。(顔師古以“瘠”爲“瘦病”,誤與尹《注》同。《日知録》已辯之。)“道有捐瘠”與上文“衆有遺苞”同意。捐,棄也,謂棄胔於道也。尹《注》曰“道行之人,有毁損羸瘠者”,非是。又《任法篇》“倍其公法,損其正心”,“損”亦當依宋本作“捐”。(尹《注》同。)
王紹蘭云:“損”當爲“捐”,形近誤也。《漢書·食貨志》“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者”,孟康曰“肉腐爲瘠;捐,骨不埋者。或曰‘捐’謂民有飢相棄捐者,或謂貧乞者爲捐”。鼂錯正用《管子》此文,足知漢時舊本作“捐”。尹云“毁損”,則唐本久譌矣。下文同。
什一之師三年不解非有餘食也則民有鬻子矣
宋楊忱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什三之師”。趙本作“什一之師”。
劉績云:别本《注》“十三之税,三年不解弛,若非蓄積有餘,又遇歲凶,則民必鬻子矣”。(沫若案:趙本引,脱“註”字,劉本、朱本有。)
(本有故曰二字)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官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
陶鴻慶云:“故曰”二字衍文也。節首云“課凶飢,計師役,觀臺榭,量國費,而實虚之國可知也”。自“民有鬻子”以上,言“課凶飢,計師役”之事,自此以下,言“觀臺榭,量國費”之事,與上文絶不相蒙,不當有“故曰”,二字涉下文“故曰山林雖廣”云云而衍。
金廷桂云:“故曰山林雖近”云云五十五字當爲衍文,前半既與下文無異,“大木不可獨伐”數語疑爲好事者所加。
搏(本作博)民於生榖也
王念孫云:“博”當作“搏”,已見《幼官篇》。
安井衡云:“博”當爲“搏”,古“專”字。
地非民不動
安井衡云:“動”謂耕發之。
沫若案:“動”讀爲穜。
天財(本作下)之所生生於用力
劉績云:“天下”當作“天財”,乃字之誤也。
丁士涵云:“天下”下疑脱“財”字。
维遹案:劉説是也。《立政篇》“天財之所出”,《國蓄篇》“天財之所殖”,《地數篇》“請問天財所出”,文義竝同,是其證。
沫若案:“天下”當爲“夫才”二字之訛,“才”假爲“財”。
(本有用字)力之所生生於勞身
戴望云:此“用”字當衍。
是民用力毋休也
維遹案:是,猶則也。尹《注》“則用力不休也”,亦以則釋是,是其證。
而(本無而字)實虚之國可知也
古本有“而”字,劉本、朱東光本同。
安井衡云:諸本脱“而”字,今從古本。
維遹案:此復舉上文,當有“而”字。
鄉毋長游
宋翔鳳云:“長游”,謂田畯之屬。《郊特牲》“饗農及郵表畷”,《注》“農,田畯也。郵表畷,謂田畯所以督約百姓於井閒之處。《詩》云:爲下國畷郵”。今毛《詩》作“綴旒”。“旒”通作“斿”。《詩正義》云“冕之所垂及旌旗之飾,皆謂之旒”。《説文》“勿,州里所建旗,象其柄,有三斿,雜帛,幅半異,所以趣民,故遽稱勿勿”。《大司徒》“以旗致萬民”,《遂師》“亦以遂之大旗致之”,則鄉遂州里其長竝以其旗致民。取其垂,故謂之斿。其長,稱“長斿”,(漢有游徼官當是。)以此故也。田畯亦農民之長,於井間設旗,以趣民耕耨,故云“郵表畷”,郵、游字通。《正義》云“郵謂民之郵舍”,非也。
沫若案:《小匡》“少相居,長相游,祭祀相福,死喪相恤”云云,與此相應。“鄉毋長游”卽不能“長相游”,“里無士舍”卽不能“少相居”也。
里毋士舍時無會同
宋翔鳳云:“士舍”,鄉學也。“會同”,鄉飲酒、鄉射也。
喪烝不聚
王念孫云:“喪蒸”二字,文不相類,且四時皆有祭,何獨舉蒸言之乎?“蒸”蓋“葬”字之誤。《周官·大司徒》“四閭爲族,使之相葬,所以教民睦也”,故喪葬不聚,則民不輯睦。“蒸”字本作“□”,“□”俗書作“□”,二形相似而誤。
張佩綸云:王説非也。喪,凶禮。蒸,吉禮。何不類之有?《月令》“大飲烝”,鄭《注》“十月農功畢,天子諸侯與其羣臣飲酒於大學以正齒位,謂之大飲,别之於他。其禮亡。今天子以燕禮、郡國以鄉飲禮代之。《黨正職》曰‘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以正齒位’,亦謂此時也。《詩》云‘十月滌場,朋酒斯饗,曰殺羔羊,躋彼公堂,稱彼兕觵,萬壽無疆’,是頌大飲之詩”。
論賢不鄉舉則士不反(本作及)行
俞樾云:“及”當爲“服”,“服”從“□”聲,古或“止”作“□”,與“及”相似,往往致誤。僖二十四年《左傳》“子臧之服不稱也夫”,《釋文》作“子臧之及”,曰“一本作之服”,是其證也。《尚書·吕刑篇》“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及”當爲“服”,“刑”謂“五刑”,“服”謂“五服”,卽《堯典》之“五刑五服”也。《大戴記·王言篇》“及其明德也”,“及”亦當爲“服”,謂天下皆服其明德也,説詳《羣經平議》。此文“士不及行”當作“士不服行”,謂士不服行道藝也。字誤作“及”,失其義矣。
孫詒讓云:“及”卽“急”之省。
維遹案:俞、孫説未安。“及”爲“反”字之誤,反復還也。《君臣下篇》“官之以能,及年而舉,則士反行矣”,又云“其從義理形於民心,則民反道矣”,可互證此文。
入朝廷觀左右本(本有求字)朝之臣
洪頤煊云:當作“求本朝之臣”,《重令篇》“不逆於本朝之事”,《荀子·仲尼篇》“與之高、國之位,而本朝之臣莫之敢惡也”。《淮南·缪稱訓》“齊桓失之乎閨内,而得之本朝”,本朝之臣,謂朝廷尊重之臣。尹《注》非。
王念孫云:尹説非也。“觀左右本朝之臣”作一句讀,“求”卽“本”字之誤,今作“本求朝者”,一本作“本”,一本作“求”,而寫者誤合之也。下文“故曰,入朝廷,觀左右本求朝之臣”,宋本無“求”字,卽其證。“本朝”卽“朝廷”也。《重令篇》曰“謹於鄉里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大戴禮記·保傅篇》曰“賢者立於本朝”,《晏子春秋·諫篇》曰“本朝之臣,慙守其職”,《孟子·萬章篇》曰“立乎人之本朝而道不行”,《荀子·仲尼篇》曰“本朝之臣,莫之敢惡”,《吕氏春秋·應言篇》曰“諸侯之士,在大王之本朝”。
維遹案:王説是也。
沫若案:“本求朝之臣”不誤,謂根據有求於朝之人,卽欲仕宦爲吏者。下文重出此句時,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求”字,特宋本奪去耳。尹《注》未得,王引此孤證爲説,亦非。
豪傑材臣不務竭能
俞樾云:“臣”當依下文作“人”。
維遹案:俞説未確。下文“人”一本作“臣”。
沫若案:許説是也。下文重此句時,古本、劉本、朱本均仍作“臣”。
便辟左右不論功能而有爵禄則百姓疾怨非上賤爵輕禄
陶鴻慶云:尹《注》云“左右不論功能而有爵禄,則百姓非但疾怨,又非上輕賤爵禄也”。以“百姓疾怨”爲句,“非上”屬下爲義,殊失其旨。“非上”二字當屬上讀之,“賤爵輕禄”亦指百姓言。下節云“賤爵禄而毋功者富,然則衆必輕令而上位危”,“輕令”卽輕爵禄也,可證此文之義。
李哲明説同。
不論志行(本無志行二字)而有(本作在)爵禄
宋本無“志行”二宇,“有”作“在”。古本有“志行”二字,劉本、朱本、趙本同;“在”均作“有”。趙本句末有“也”字。
戴望云:宋本作“不論而在爵禄”,無“也”字。“志行”二字當有,宋本脱也。
維遹案:戴説是也。尹《注》云“不論志行”,是正文本有“志行”二字明矣。又“在”當作“有”,涉《注》文而誤。此與上文“不論功能而有爵禄”句法亦同。
不論才能而得尊位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作“不論材能而在尊位”。
則民倍本(本有行字)而求外勢
戴望云:宋本無“行”字。下文尹《注》云“人既倍本求外,則國之情僞盡在於敵”,知尹所見本無“行”字。“勢”疑後人所加,“本”謂國也。
維遹案:戴説是也。今本“行”字卽上文“不論志行”之“行”字而誤置此句内。
沫若案:“行”字不當衍,宋楊忱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勢”字亦非後加。句於下文重出,亦有“行”“勢”二字。“行”與“勢”爲對文,“行”爲軍行之行。《左傳》昭公三年“卿無軍行”。民離棄本國之軍行而求外援,則内情外通,故在下文則承之以“國之情僞,竭在敵國”也。
國之情僞竭在敵國矣
沫若案:“在”字,古本、劉本、朱本均作“於”。趙本作“在”,同宋本。《七法篇》“國之情僞不竭于上”亦作“於”。
豪桀材人不務竭能
古本“材人”作“材臣”。劉本、朱東光本同。宋本、趙本作“材人”。
安井衡云:諸本作“豪傑材人”,今從古本。
則内治不别矣
維遹案:“别”讀爲“辯”,辯,治也,詳《五輔篇》。
民倍本(本有行字)而求外勢
維遹案:“本”下“行”字衍,説詳前文。
沫若案:“行”字不當衍,説見上。
故曰入朝廷觀左右本朝之臣
維遹案:趙本“本”下有“求”字,衍。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求”字,宋本誤奪耳。説見上。
計其威嚴寬惠行其民(本有興字)不行於其民而興滅之國(本無而國五興□之字)可知也
安井衡云:下覆此句“惠”下有“而”字,此誤脱耳。
戴望云:“行”上脱“而”字,當從下文補。
張佩綸云:“可知也”上脱五字,按解當作“而興滅之國”。
維遹案:張説是也。“與”字卽“興”字之誤而錯置於上,解無“與”字可證。且《八觀篇》末云“故以此八者觀人主之國,而人主毋所匿其情矣”,今覆案:一觀言國之刑罰,其餘六觀言飢飽之國,貧富之國等,竝附解語,而此觀但言“行於民不行於民”,與解所述者亡、滅、弱、破不合,故知有脱文。
沫若案:張説近是,但當是“興廢之國可知也”而非“興滅”。“興滅”則與“存亡”無以異矣。八觀:一觀知飢飽,二觀知貧富,三觀知侈儉,四觀知實虚,五觀知治亂,六觀知强弱,七觀知興廢,八觀知存亡。興廢者就法令言,舉綱曰“置法出令,臨衆用民,計其威嚴寬惠行於其民與不行於其民”,行卽謂興,不行謂廢也。唯細審原文,六觀與七觀文字當有錯簡。六觀中“金玉貨財商賈之人,不論志行而有爵禄,則上令輕、法制毁;權重之人不論才能而得尊位,則民倍本行而求外勢”及下文“上令輕、法制毁,則君無以使臣、臣無以事君矣;民倍本行而求外勢,則國之情僞竭在敵國矣”,此兩小段文字與“置法出令,臨衆用民”有密切關聯,而與六觀之“入朝廷,觀左右,本求朝之臣”不切。故此兩小段文字當屬於七觀而被錯亂,今移補之如下。“置法出令,臨衆用民,計其威嚴寬惠〔之〕行於其民與不行於其民,〔而興廢之國〕可知也。法虚立而害疏遠,令一布而不聽者存,賤爵禄而無功者富,然則衆必輕令而上位危。〔金玉貨財商賈之人,不論志行而有爵禄,則上令輕、法制毁。權重之人不論才能而得尊位,則民倍本行而求外勢。上令輕、法制毁,則君無以使臣,臣無以事君矣。民倍本行而求外勢,則國之情僞竭在敵國矣。〕故曰良田不在戰士,三年而兵弱,賞罰不信,五年而破。上賣官爵,七(原作“十”)年而亡。倍人倫而禽獸行,十年而滅。戰不勝,弱也。地四削入諸侯,破也。離本國徙都邑,亡也。有者異姓,滅也。故曰置法出令,臨衆用民,計〔其〕威嚴寬惠之(原誤“而”)行於其民與不行於其民,〔而興廢之國〕可知也”。如此,則文從字順。“金玉貨財商賈之人,不論志行而有爵禄”,卽“賤爵禄而無功者富”,亦卽“上賣官爵”。“權重之人不論才能而得尊位”卽“法虚立而害疏遠”,亦卽“良田不在戰士”。於是而求法令之行於其民,不可得也。法令行於其民者興,不行於其民者廢,廢則弱破滅亡隨之。廢可包含滅亡,滅則溢出破弱。故知七觀爲知興廢,無疑。
故曰良田不在戰士三年而(本有兵字)弱
俞樾云:“兵”字衍文也。“三年而弱”與下“五年而破”,“十年而亡”,“十年而滅”句法一律。故申説之曰“戰不勝,弱也;地四削入諸侯,破也;離本國徙都邑,亡也;有者異姓,滅也”,可證此文無“兵”字。
地四削入諸侯破(本作被)也
維遹案:“被”爲“破”字之誤,趙本作“破”,今據正。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作“破”。宋本誤作“被”。
計其(本無其字)威嚴寬惠(本有而字)行於其民不行於其民可知也
安井衡云:此覆上文,“計”下當有“其”字,”不行”上當有“與”字。
張佩綸云:“計”下當有“其”字,“而”字衍。“可知也”上當補“而興滅之國”五字。
維遹案:張説是也。“而”字非衍文,本在“興滅之國”上,因有脱文,尚餘一“而”字,校者遂移置於上句,前文無“而”字可證。
沫若案:當作“計其威嚴寬惠之行於其民與不行於其民而興廢之國可知也”,説見上。
私情行而公法毁
劉績云:“公法”一本作“公道”。
則國居而自毁矣
俞樾云:古謂“坐”爲“居”,如所稱“居,吾語汝”之類是也。“居而自毁”者,坐而自毁也,猶云坐而待亡也。尹《注》曰“居然自致毁滅”,以“居”爲“居然”,文不成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