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澧云:《管子·幼官篇》、《四時篇》、《輕重己篇》,皆有與《月令》相似者。《四時篇》“春行冬政則雕”云云,尤與《月令》無異,故《通典》云“《月令》出於《管子》”,其書雖不韋之客所作,其説則出於《管子》也。漢儒以《月令》爲周公所作,鄭君不從其説,以《月令》之文明見於《吕氏春秋》,不能舍此實據,而以空言歸之周公也。《明堂大道録》必以爲周公作,且云“康成之徒猶復蔽冒,爲首鼠兩端之説,不能無罪”。其詆鄭君至此,鄭君果有罪乎?
豬飼彦博云:幼、窈同,杳眇也。此篇因五行以立官政,其義幼眇,故曰“幼官”也。
何如璋云:舊《注》“幼者始也”,始字無義,疑“幼”本作“玄”,故《注》訓爲始,宋刻乃誤爲“幼”字耳。“官”宜作“宫”,以形近而誤。本文有玄帝之命,又“玄官”凡兩見,《戒篇》進二子於里宫,亦譌作官。《莊子》“顓頊得之以處玄宫”,《藝文類聚》引《隨巢子》“昔三苗大亂,天命夏禹於玄宫”,足證“幼官”爲“玄宫”也。《禮·月令》“天子居玄堂大廟”,《吕覽·孟春》“天子居青陽左个”,高《注》“青陽者,明堂也,中方外圜,通達四出,各有左右房,謂之个,東出謂之青陽,南出謂之明堂,西出謂之總章,北出謂之玄堂。玄堂,卽玄宫也。北方屬水,其帝顓頊,其神玄冥”。又《地官·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注》“玄枵,齊也,青州分野”。……董子《繁露》“三代改制,《春秋》作新王之事,變周之制,當正黑统”。《淮南·泰族》“昔者五帝三王之蒞政施教,必用參伍,仰取象於天,俯取度於地,中取法於人,方立明堂之朝,行明堂之令,以調陰陽之氣,以和四時之節,俯視地理,以制度量,中攷乎人德,以制禮樂,行仁義之道,以制人倫,而除暴亂之禍,此治之綱紀也”。其義本此,蓋玄宫時政猶明堂之月令也。
張佩綸云:“幼官”當作“幽宫”。《周禮·媒氏疏》引《聖證論》《管子篇》《時令》云“春以合男女”,“合男女”正見此篇,是此篇亦名“時令”。“幽宫時令”猶之《月令》亦名《明堂月令》。《幼官圖》卽《明堂圖》之類也。蓋明堂天子之制,而黝宫則天子諸侯均得稱之,此一説也。明堂則正建孟春,是夏厤;黝宫則重日至,是周厤。故謂之幼,此一説也。幽宫亦曰玄宫,篇中一見玄帝,兩稱玄宫,是其證。《左》昭十年《傳》“鄭裨竈言於子産曰,今兹歲在顓頊之虚,姜氏、任氏實守其祀”,杜《注》“顓頊之虚謂玄枵,姜,齊姓;任,薛姓;齊、薛二國守玄枵之地”,故曰玄宫,此三説也。
一多案:“幼”古“窈”字,與“玄”同義。(幼字從□,卽“玄”字,故有玄義。)“官”疑當爲“宫”,字之誤也。“幼官”卽“玄宫”。《墨子·非攻下篇》“高陽乃命禹於玄宫”,《海録碎事》引《隨巢子》“天命夏禹於玄宫”,《莊子·大宗師篇》“顓頊得之,以處玄宫”,揚雄《羽獵賦》“於是天子乃以陽晁始出乎玄宫”。玄宫,卽明堂也。本篇所紀,大似《月令》。題曰“玄宫”蓋猶《月令》或曰《明堂月令》乎?
沫若案:“幼官”乃“玄宫”之誤,是也。幼字,近出《禹鼎銘》“勿遺壽幼”句兩見,“幼”字均作“□”,與“玄”字極相近。官、宫互訛,本書習見。本篇文字本佈置爲圖形,録爲直行文字,故每夾注以標識圖位。而仍以圖附於文後,故既有《幼官篇》,又有《幼官圖》。刊本所謂“圖”亦只文字直録,與《幼官篇》無别,而於圖位乃增多一重説明。此又後之抄書者所改易。今據《幼官篇》與《幼官圖》之雙重圖位標識,爲之恢復如圖。此爲《吕氏春秋》“十二紀”之芻形。“十二紀”以十二月令爲篇首,每紀附文四篇。此則以五行方位紀時令,而以一篇政論文字割裂作雙重,分配於五方。此文次第,原《幼官篇》與《幼官圖》均未能得其讀。案除表示時令與方物者外,原政論文字當從所謂“中方本圖”讀起,轉至“中方副圖”,轉至“東方副圖”、“南方副圖”、“西方副圖”、“北方副圖”,再轉至“東方本圖”、“南方本圖”、“西方本圖”、“北方本圖”。如此讀去,文成條貫,且與《兵法篇》文次約略相同。何如璋曾謂“《兵法篇》乃合《七法》、《幼官》爲解者也”,雖不必盡如所説,但《七法》、《幼官》、《兵法》諸篇乃一家言,則可斷言耳。
用五數飲於黄后之井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用五數”三字,宋本無。
劉绩云:諸本脱此一句,非。
維遹案:“黄后”猶“黄土”也。
一多案:后,猶帝也,“黄后”卽“黄帝”。下“青后”、“赤后白后”、“黑后”,亦卽“青帝”、“赤帝”、“白帝”“黑帝”。(古稱天帝曰帝,或曰后,又或合稱曰后帝。《左傳》文二年“皇皇后帝”,昭元年“后帝不臧”,《天問》“而后帝不若”,又“后帝是饗”。)
藏温儒(各本作濡)王念孫云:“儒”“濡”皆“偄”字之誤。凡隸書从耎之字多誤从需,若“碝”之爲礝,“□”之爲□,“蝡”之爲蠕,皆是也。
行敺養
劉績云:“行”對“藏”而言,謂行之於身也。下放此。
丁士涵云:“敺”讀爲嘔。《廣雅》“區區,樂也”,“嘔嘔,喜也”。《吕覽·務大篇》“區區焉相樂也”。《文選·聖主得賢臣頌注》引應劭曰“嘔喻,和説貌”,皆與此“敺”義相近。《廣雅》云“養,樂也”,《韓詩外傳》云“聞其徵聲,使人樂養而好施”,下文“臧不忍,行敺養”,義亦同。
俞樾云:“敺”之與“養”二義不倫。尹《注》曰“謂禽獸之屬能爲苗害者,時敺逐之,所以養嘉榖也”,斯亦曲説矣。“敺”當讀爲嘔。《莊子·人間世篇》“以下傴拊人之民”,《釋文》引崔《注》曰“傴拊猶嘔呴,謂養也”。字亦作“嫗”。《禮記·樂記篇》“煦嫗覆育萬物”。此云“嘔養”,彼云“煦嫗覆育”,其義正同。嘔卽嫗也,養卽育也。
坦氣循(本作修)通
一多案:“修”疑當爲“循”,下同。本書“循”多誤“修”,詳《形勢篇》王念孫説。
若因處(本作夜)虚守静任(本作人)物(本有人物二字)則皇(以上本在篇首)黄震云:“若因夜虚,人物則皇”,其後方之“圖”本可覆也,衍“人物”二字。
趙用賢云:後“中圖”作“處虚守静”《淮南子》有“夜行”,高誘《注》“諭陰行也,陰行化故有天下”,則“夜”字爲是。“人物”字疑衍,物,事;皇,大也。言人君能處虚守静,則發之人事盛大也。(沫若案:許録趙説,而未考朱東光本。此在朱本,乃張登雲參補之説,趙氏略省其文字而録用之耳。張説全文如下:“此二句有誤書,有衍文,當依後‘東方副圖’〔當作‘中方本圖’〕作‘處虚守静,人物則皇’。夜字與處相似而誤書。《淮南子》有‘夜行’,高誘《注》‘夜行諭陰行也。陰行神化,故能有天下’,則夜字爲是。二‘人物’字則衍文也。物,事也。皇,大也。言人君能處虚守静,則發之人事者盛大也”。細審此文,乃二人之説,自“《淮南子》有夜行”至“則夜字爲是”,乃另一人之説。二説相反,未能融會而被并録。前説較後説爲勝,而獨舄趙所省。朱、趙二本參照,則趙之勦襲固明如觀火也。)
豬飼彦博云:若,順也,言順因人物之自然。“夜虚”當從“圖”作“處虚”。
臧庸云:後《解》作“處虚守静”,虚、静對文,處、守字亦相對。《心術上篇》云“天曰虚,地曰静”。“處”字正寫作“処”,便與“夜”字形近。(沫若案:見《拜經堂文集·與孫淵如論校管子書》。)
宋翔鳳云:“夜”是“致”字之譌,卽《老子》“致虚極,守静篤”也。《幼官圖》作“處虚守静”,脱“致”字,“處”字涉下“虚”字而誤。
丁士涵云:“若因”二字當在“人物”上。若,順也,順因人物虚静之道也。《心術篇》“静因之道也”,又曰“無爲之道因也”,又曰“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爲法者也”,此十字下當接下文“常至命”云云。(“凡物開静形生理”七字、四時同。)“常”字上又脱一字,“則皇”與“則帝”、“則王”、“則霸”、“則衆”、“則強”、“則富”、“則治”、“則安”,文法一例。《兵法篇》亦皇、帝、王、霸四者平列。今本脱譌不可讀。
張文虎云:下云“尊賢授德則帝”云云,疑本以皇帝王霸爲次,與下諸句相連。“若因”二字不知何字之誤。“夜”字後“圖”作“處”,蓋“處”字古作“処”,因譌爲“夜”。兩“人物”字疑皆衍文。“處虚守静則皇”,所謂無爲而人自化,正與“尊賢授德則帝”句相對。既多誤衍,又轉寫錯亂,孤縣在首,與下文不相屬,遂讀者茫然。(丁君士涵説小異。)
戴望云:後“圖”本無下“人物”字。
何如璋云:此連下“尊賢授德則帝”爲一段。“夜虚”當依後“圖”作“處虚”。《老子》“致虚極,守静篤”,語意本此。
張佩綸云:皇、帝、王、霸連讀,丁説是也。“人物人物”作“人人物物”亦通。
劉師培云:“若因”,案《幼官圖》亦有此二字,此篇以之冠篇首,疑“若圖”之訛。下文各節均云“居圖某方”,卽冡此文“若圖”言。古“圖”字作□
,故捝爲“因”。(此下之文,丁釋近是,惟“若因”二字不當有。)
維遹案:《幼官圖》“人物”不重,是也。惟“人物”當作,“任物”。今“任”作“人”者,字之壞也。
沫若案:劉説“若因”爲“若圖”之誤,近是。唯“若”乃“右”之誤,“若因”卽“右圖”也。《幼官篇》在原文當有圖有録。圖中文字分列於東西南北中五方。直録爲文則須加以圖位説明,如“右圖”、“此居圖方中”、“此居於圖東方方外”、“此居於圖南方方外”“此居於圖北方方外”、“此居於圖西方方外”等,均古代録書者所附加之説明。其後《幼官圖》又變而爲直録文字,與《幼官篇》無别,然又有“右中方本圖”、“右中方副圖”及東西南北方本副圖等標識。此等則又爲後世録書者所加,竟成爲雙重説明矣。其原圖當爲方圖,中央二節文字録於圖中,或有線界之,故云“居圖方中”。其他四方文字均在線外,故云“居於圖某方方外”也。“人物”二字當重,原文當爲“人人物物”,可讀爲“人物人物”(古文雙字以上重文,均在每一字下著重文符),亦可讀爲“人人物物”。此處當以後讀爲是。“人人物物”者謂人與物各得其適也。
凡物開静形生理常至命
德鈞案:尹知章以“形生”爲句,“理”字屬下讀。黄震《日鈔》云“幼官五圖以‘形生理’爲句,而中央之《注》獨以‘形生’屬上文”,已明其牴捂矣!
□常至命尊賢授德則帝
丁士涵云:“常”上脱一字,説詳上。
張佩綸云:按“常至命”上當是“率”字。原《注》“既循理之常,則無殘盡於所賦之命也”,以“循”訓率。率,循也,《爾雅·釋詁》文。《左》哀六年《傳》“孔子曰,《夏書》曰‘惟彼陶唐,帥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亂其紀綱,乃滅而亡’,又曰‘允出兹在兹,由己率常可矣’”,杜《注》亦云“逸《書》言堯循天之常道”,殆此原《注》所本,而各本说去“率”字耳。
身仁行義
張佩綸云:《爾雅·釋言》“身,親也”,《禮記·祭義》“身者,父母之遺體也”,《廣雅·釋親》“體,身也”,“身仁”猶《論語》“親仁”,《易》“體仁”。《説文》“身,躬也”,《漢書·匡衡傳》“太王躬仁”。
維遹案:張説是也,下文云“親之以仁”。
定生處死
安井衡云:處,多也。
一多案:定、處義近。《檀弓》“何以處我”,《注》“處猶安也”。此“處”字亦訓安,謂安葬之。
計凡付終
豬飼彦博云:“付”當作“符”,合也。
張佩綸云:《説文》“凡,最括也”,《周禮·宰夫》“二曰師,掌官成以治凡”,鄭《注》“治凡,若月計也”,又《庖人注》“凡,計數之”。“付”當作“符”,聲之誤也。《周禮·小宰》“聽稱責以傅别”,《注》“故書作傅辨,鄭大夫讀爲符别,杜子春讀爲傅别”,《淮南·脩務訓注》“符,驗”。《釋名》“符,付也”。《周禮·大府》“凡邦之賦用,取具焉,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外府》“凡邦之小用皆受焉,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司會》“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羣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皆付終也。
維遹案:《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篇》“凡者猶舉其大也”,《釋名》“符,付也”,則“付”可通“符”。《淮南·脩務篇注》“符,驗也”。《周語注》“終,成也”。《周禮·宰夫職》“歲終,則令羣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又《司會職》“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羣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然則“計凡付終”謂計算歲月旬之大數,而符驗其歲月旬之成數。尹《注》釋“付終”如字失之。
立常備能則治
豬飼彦博云:“立常”,立典常也。
戴望云:“常”讀爲長,説見《七法篇》。
□□□□同異分官則安
豬飼彦博云:“同異分官”上疑脱一句。
丁士涵云:“同異分官”句有脱誤,不可解。以上文句例求之,脱去四字。
張佩綸云:分官,謂五官也。下文云“官四分”,則言春官、夏官、秋官、冬官也。
考(本作攻)之以言(本作官)發之以力感(本作威)之以誠
劉績云:當依後作“攷之以言”。
豬飼彦博云:“攻”疑當作“攷”,“官”作“言”爲是。“誠”疑當作“武”。
王念孫云:後“中方本圖”“攻之以官”作“攻之以言”。一本作“考之以言”,一本是也。《堯典》曰“詢事考言”,故曰“期之以事,考之以言”,尹《注》非也。“威之以誠”,“威”當爲“感”。“考”“攻”、“言”“官”、“感”“威”皆字之誤。
安井衡云:古本作“攷之以言”。(沫若案:十行無注本仍作“攻之以官”,此殆誤。)“誠”當爲“誡”字之誤。《荀子》曰“發誡布令而敵退,是主威也”。
戴望云:當從後“圖”作“攷之以言”。《堯典》曰“詢事考言”。尹《注》誤。
維遹案:安井説是,“威”與“畏”通。
沬若案:“威之以誠”當作“威之以誡”,以安井説爲長。上文已言“結之以信”,如爲“感之以誠”則犯複,且與“發之以力”不相連貫。王説失之。
一舉而上下得終
何如璋云:舉,猶行也,謂行政也。《中庸》“其人存則其政舉”,義同。“一舉”謂一歲首舉。《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始和乃施典於邦國”,是一歲一舉也。又“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是“上下之事得終”也。
三舉而辟地穀(本作散)成
豬飼彦博云:“散”當作“政”。
洪頤煊云:“散”當作“政”。尹《注》非。
何如璋云:“三舉”謂三歲復行此政。“散”乃“政”之譌。行之三歲;則土地闢,政教著矣。《論語》“三年有成”,又“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卽此義也。
張佩綸云:當作“穀成”。篆書“□”脱禾字,與“散”形近。《洪範》“百穀用成”。
維遹案:張説於義較長。
四舉而農佚粟十
李哲明云:疑“十”當作“充”。古“充”字寫作“□”,缺下半,僅存上,校者摹作“十”耳。充字與上下韻相協。
沫若案:“十”乃“丰”之壞字,“丰”假爲“豐”。
五舉而務輕金九
安井衡云:“務”當爲“茂”,聲之誤也。茂、懋同。《僞古文尚書》“懋遷有無”,古文作“貿易”。此亦當讀爲貿。言贸易輕便,天下之金,得其九分也。
張佩綸云:“務”卽“物”之誤。“金九”當作“金重”,“重”壞其下,惟成篆文之首似九。《地數篇》“令疾則黄金重,令徐則黄金輕”,《山至數》“出實財,散仁義,萬物輕,數也”,又曰“彼幣重而萬物輕,幣輕而萬物重,彼榖重而榖輕,人君操榖幣金衡,而天下可定也”,《輕重甲》“守之以物則物重,不守以物則物輕”,皆其證。
沫若案:“務”謂徭役也,字不誤。“金九”九字疑“充”字之殘。
九舉而帝事成形
丁士涵云:“帝”讀爲定。(見《周禮·瞽矇》及《小史注》。)“定”與“成”同義。“定事”與“成形”對文。
沫若案:原文有韻,“形”當爲“功”。終、從、丰、充、用、功爲韻。“帝事”謂“帝王之事”,尹《注》不誤。唯謂“帝王之事既已成形”“形”亦當爲“功”,殆後人所改。
九本博(本作搏)大
豬飼彦博云:“搏”當作“博”,言宏博寬大,人主之所守。
王念孫云:“搏大”當爲“博大”,尹《注》非。
何如璋云:“九本”卽雜篇《九守》。
張佩綸云:王説是也,九本詳《九守》篇。
八分有職
何如璋云:“八分”卽《君臣上》“八揆”。《君臣篇》“主畫之,相守之。相畫之,官守之。則又有符節印璽典法筴籍以相揆也”,卽此。
張佩綸云:卽《五輔篇》“八經”。
七(本作十又有官飭二字)勝備威
朱長春本、花齋本、《纂詁》本“十官”作“七官”。
王念孫云:此在“八分”之下,“六紀”之上,則“十官”當爲“七官”。
戴望云:中立本作“七官”。(沫若案:戴説誤,中立本仍作“十官”。)
何如璋云:“七官飾勝備威”,“官飾”二字乃本圖標目,鈔者誤攙入正文。“七勝備威”句法與上下文一例。“七勝”見《樞言篇》。
張佩綸云:“十官”尚見《七法篇》。七官不可通。“十”作“七”是也,作“七官”非也。“官飭”二字錯置在此。當作“七勝備威”。“七勝”見《樞言篇》。
六紀審密賢人之守也五紀不解庶人之守也
沫若案:“六紀”當卽下文“盛衰之紀六”。“五紀”當作“五終”,下文云“富貧之終五”。“紀”字涉上“六紀”而誤。終者,總也,統也。“不解”當是“不懈”。
動而無不從静而無不同
豬飼彦博云:二句又見“東方方外”,此誤重出。
維遹案:“而”猶“則”也。
沫若案:宋本《幼官圖》“中方本圖”中無此二句,劉績本、朱東光本有之。劉《補注》“此二句舊缺”,則爲劉所補無疑。豬飼認爲重出,是也。當删去之。古本亦有此二句,蓋據劉本所補。
治亂之本三卑尊之交四富貧之終五盛衰之紀六安危之機七强弱之應八存亡之數九
張佩綸云:《立政篇》“國之所以治亂者三,國之所以安危者四,國之所以富貧者五”。此“治亂之本三,富貧之終五”,與《立政》合。疑“安危之機七”與“卑尊”互譌,亦當作“安危之機四”,“卑尊之交七”。“盛衰之紀六”,六秉是也。“卑尊之交七”,“交”當作“效”,七法是也。“强弱之應八”,八觀是也。“存亡之數九”,九敗是也。
練之以散羣傰署凡數財署
何如璋云:“之以”二字乃“士卒”之譌。“傰”劉(績)云卽“朋”字。謂練習卒伍以解散朋黨也。《莊子·田子方》“列士壞植散羣,則尚同也”,本此。“署凡數”者謂部署財用之大凡要數也。《墨子·雜守》“先舉縣官室屋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卽“署凡數”之義。財字涉下財字而衍,署字涉上署字而衍。
張佩綸云:《莊子·田子方篇》“迎臧丈人而授之政,典法無更,偏令無出。三年文王觀於國,則列士壞植散羣,長官者不成德,鼓斛不敢入于四竟。列士壞植散羣則尚同也,長官者不成德則同務也,斔斛不敢入於四竟則諸侯無二心也”案臧丈人卽寓言太公,“散羣傰”固周公、太公之法也。“財署”二字衍文。
劉師培云:“散羣”“凡數”對文,猶《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篇》以“凡號”“散名”對文也。傰、財二字亦似對文。“傰”與“朋”同(《周禮·士師》“七曰爲邦朋”,《注》云“故書作傰”),“財”與“裁”同。《廣雅·釋詁》二云“裁,裂也”。《後漢書·李固杜喬傅注》云“朋猶同也”。此文大旨,蓋謂類之散者合著之,類之總者分著之。舊《注》非。
一多案:張知《管》之“散羣”卽《莊》之“散羣”,不知《管》之“傰署”卽《莊》之“壞植”也。《祭法》“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植、置古通,“植”卽“置社”。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故《莊子》曰“列士壞植散羣”。(司馬《注》曰“植,行列也。散羣言不養徒衆也。一云植者疆界頭造屋以待諫者也”。成《疏》曰“植,行列也,亦言境界列舍以受諫書也,亦言是諫士文館也”。案諸説皆非,然曰造屋,曰列舍,曰館,皆以爲建築物,則與社制略近。)置社一曰書社。(《華嚴經音義》引《廣雅》“置,著也”,《説文》“書,著也”。置、書聲轉義通。)《左傳》哀十五年“書社五百”,《吕氏春秋·慎大篇》“諸大夫賞以書社”。《史記·孔子世家》“楚昭王將以書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署、書亦通用字,“署”卽“書社”。“傰”之言猶崩也,崩,亦壞也。(《曲禮注》“自上顛壞曰崩”,《吕氏春秋·慎大篇》“崩,壞散”。)“傰署”謂傰其書社,“壞植”謂壞其置社,其義一而已矣。又疑“以”下脱一字,此當讀“練之以□”句,“散羣傰署”句。
維遹案:聞説亦通,此當讀“練之”句,“練”猶“簡”,閲也。《離騷》王《注》“練,簡也”,《周禮·小宰》鄭司農《注》“簡猶閲也”。然則“練之”謂簡閲凡上所云諸事也,張佩綸從“傰”字絶句,删“財署”二字,是讀“以散羣倗”句,“署凡數”句。《周禮·士師》“八成,七曰邦傰”,《注》云“故書朋作傰”。惠士奇《禮説》謂,《漢書·王尊傳》有南山盗傰宗,晉灼音倍,得之。《説文》省作“倗”,讀若陪,則傰非朋審矣。古有朋無黨。同道爲朋,阿黨爲傰。邦傰謂之亂獄。《管子》所謂“散羣傰署”也。若從張説,則“署”當訓書,《漢書·鄭當時傅注》“署,書之也”。言散其姦宄之徒屬,僅書其姦宄之總數耳。
沫若案:“練”乃“□”(從系東聲)字之誤,“锺”之或體。金文《陳侯因脊敦》有此字,“其唯因□,揚皇考昭□”,乃假爲“統”字。此處亦可讀爲统或董。“之”卽指上文三本、四交、五終、六紀等。“傰署”當從聞説。“凡數財署”蓋“風教則著”之誤。四字同誤,猶《書·盤庚下》“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歷告爾百姓于朕志”,“心腹腎腸”四字今文家作“優賢揚”(《正義》引夏侯等書)或“優臤颶”(漢咸陽令《唐扶頌》),且連下“歷”字爲句。《文選》左太冲《魏都賦》有“優賢著于揚歷”之語。《三國志·魏志·管寧傳》“優賢揚歷,垂聲千載”。此其比。
殺僇以聚財
沫若案:“殺”殆“敦”之誤。“僇”假爲“繆”(穆),下文“器成於僇”,亦假“僇”爲“繆”。
勸勉以選(本作遷)衆
丁士涵云:宋本、朱本“選”作“遷”,後“圖”亦作“遷”。作“遷”是也。《度地篇》云“遷有司之吏而第之”。
戴望云:“選”之言具也,不必從“遷”。
維遹案:戴説是也。
沫若案:古本、劉本亦作“遷”,趙本作“選”。當以作“遷”爲是,移風易俗之謂也。
此居圖方中
豬飼彦博云:此“圖”中央及四方,各有本副,其數總十,應如後世所傳“河圖”之方位也。
張文虎云:此篇以政治條目分系中央四方,蓋放《洪範》九疇而圖之左右,以便觀覽。及削簡著書,不能爲圖,則於篇中記其方位。後人循之,復作《幼官圖》。傅者兩存其文,遂前後複出。
沫若案:此等文字爲録書者所注識,非原文所有。下倣此。
春行冬政肅行秋政霜(本作雷)行夏政閹
丁士涵云:“雷”乃“霜”字誤。《四時篇》作“春行冬政則雕,行秋政則霜,行夏政則欲”。
維遹案:《禮記·月令篇》“季春行冬令,則寒氣時發,草木皆肅”,鄭《注》“丑之氣乘之也,肅謂枝葉縮栗”。
十二養(本作義)氣至
丁士涵云:“義氣”不可解,“義”當爲“和”,聲之誤也。《素問·五常政大論》“其候温和”,《注》“和春之氣也”。修門閭以宣通春氣,《月令》所謂“乃修闔扉”也。
維遹案:丁説未安。義、和形遠無由致誤。“義”爲“養”字之譌,“養”與“陽”古字通用。下文云“治陽氣”。《禮記·月令》云“是月也耕者少舍,乃修闔扉”,又云“行冬令則陽氣不勝”,足證此月陽氣至也。
沫若案:丁説較長。“義”與“和”,古同歌部,故云“聲之誤”。實則義可讀爲和也。許則以形求之,由義而養,由養而陽,殊費轉折。
十二始卯合男女十二中卯十二下卯三卯同事
惠棟云:《説文》曰“卯,冒也。二月萬物冒地而出,象開門之形,故二月爲天門”。“古文酉(□)從卯。卯爲春門,萬物巳出,酉爲秋門,萬物已入。一,閉門象也。”故春言三卯,秋言三卯,柳、卯同字(見《尚書古義》)。
臧庸云:春、秋竝有此文。今謂卯、酉二字,《説文》所載古文形相近。“□,冒也。二月萬物冒地而出,象開門之形”。“酉,就也。□,古文酉從卯。卯爲春門,萬物已出,酉爲秋門,萬物已入。一,閉門象”。氣節之名,春當言卯,秋當言酉。如《四時篇》春月以甲乙之日發政、夏月以丙丁之日發政、秋月以庚辛之日發政、冬月以壬癸之日發政,干支配合可證。秋當言十二小酉、十二始酉、十二中酉、十二下酉。此篇的係先秦舊書,故古文酉誤爲卯(沫若案:原見《拜經堂文集》庚午仲夏《與孫淵如論校管子書》)。
戴望云:宋本“始卯”作“始毋”。
陳奂云:“毋”當作“毌”,音貫,古毌、卵聲同。“卵”亦作“□”。《詩·齊風》“總角□兮”,毛《傅》曰“□,幼穉也”。《禮記》“濡魚卵醬”,鄭《注》曰“卵讀爲鲲,鲲魚子,或作□也”。卵之讀爲鲲,猶卵之讀爲毌矣。此篇名義若夏之小郢中郢,冬之小榆中榆,皆不用干支,則春與秋不當獨取干支可知;蓋其字或作“毌”,或作“卵”,又誤“卵”作“卯”。《侈靡篇》曰“彫卵然後瀹之”。《五行篇》曰“羽卵者不段”。《禁藏篇》曰“如鳥之覆卵”,又曰“毋殺畜生,毋拊卵”。俗本“卵”作“卯”,“卯”之爲卵,與“卵”之爲卯,其誤正同。今從宋本作“毌”字。尋文推義,此篇及後“圖”古本“卯”皆當作“卵”,或用同聲叚借字作“毌”。學者承其誤久矣。
林昌彝云:《荀卿子》(《大略篇》)云“霜降逆女,冰泮殺内”,《管子·幼官篇》春三□:十二始□,合男女。秋三□:十二始□,合男女。《管子》所謂秋始□在白露之後,卽《荀子》之“霜降逆女”也。春始□在清明之後,卽《荀子》之“冰泮殺内”也。《通典》引董仲舒《書》曰“聖人以男女當天地之陰陽,天地之道,向秋冬而陰氣來,向春夏而陰氣去”。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殺止。與陰俱近,與陽俱遠也。《太玄》亦云“納婦始秋分”。《管》、《荀》皆周、秦古書,董、楊又漢代通儒,説皆後先脗合,其義不可易矣。
沫若案:陳奂説近是,蓋“卯”均“卵”字之誤。動物交尾每於春秋二季,故此於二季均有三卵。説者强以卯酉分之,不知許書所謂“古文酉从卯”者,今考殷代卜辭及殷周金文均無如是作者。
合内空周外
戴望云:“空”卽“内”字之誤而衍者。後“圖”亦誤。
强國爲圈弱國爲屬
豬飼彦博云:“圈”亦當作“眷”,言强弱皆服從也。
舉發以禮時禮必得
維遹案:時,猶處也。《莊子·逍遥遊篇》“猶時女也”,司馬彪《注》曰“時女,猶處女也”。《詩·緜篇》“曰止曰時”,猶云爰居爰處。是“時”與“處”同義。尹《注》分時、禮爲二,非其恉矣。
和好不基貴賤無司事變日至
陳奂云:“基”與“期”同。
尹桐陽云:“基”同“惎”,憎惡也。“不基”者卽《月令》所謂“不可以稱兵”是。“司”同“伺”,辠也。“無司”者卽《月令》所謂“止獄訟”是。“至”同“窒”,塞也。
維遹案:《爾雅·釋詁》“基,經也”,“經,常也”,“不基”猶言不常久。《版法篇》“遠近高下,各得其嗣”,“嗣”亦與“司”同。《詩·羔裘篇》“邦之司直”,毛《傳》“司,主也”。主引申爲標的。下文云“賤不乘貴”,如此則“貴賤有司”矣。尹《注》“基,漸;司,司存”均非。
沫若案:尹桐陽説近是。唯“司”同“辭”,辭,謂獄訟也。“貴賤無辭”卽“止獄訟”。
夏行春政風行冬政落重則雨雹行秋政水
戴望云:《四時篇》作“夏行春政則風,行秋政則水,行冬政則落”。
尹桐陽云:“落”同“□”,雨霝也。《淮南·時則》“夏行春令風,行秋令蕪,行冬令格”。格、落、□,聲轉。其災重則雨雹。《禮記·月令》“仲夏行冬令,則雹凍傷穀”。
維遹案:據《四時篇》及本篇前後述此事,“行秋政水”當在“行春政風”下。今本次第錯亂。又“重則雨雹”句,疑讀者旁注而誤入正文内。
十二小郢至德
何如璋云:“郢”當作“盈”,以“郢”有盈音而誤。“盈”亦通“嬴”。《史記·齊太公世家》“晉大夫欒逞奔齊”,《左傅》作欒盈,《晉世家》亦作欒逞。《左》宣四年《傅》伯嬴,《吕覽·知分注》作伯盈。是古字音同通假之證。《爾雅·釋天》“夏爲長嬴”。盈,滿也。嬴,亦滿也。今歷立夏後爲小滿,卽本此。“至德”謂招致有德之人也。
劉師培云:《爾雅·釋天》云“夏爲長嬴”,《疏》引李巡云“長嬴萬物各發生長也”。是“嬴”義同盈。“盈”與呈聲之字古多通用。此文“小郢”、“中郢”之都,其義當與“嬴”字同。
章炳麟云:“郢榆”與“呈儒”同。《宙合》云“此言聖人之動静、開闔、詘信、浧儒、取與之必因於時也”。《雜志》曰“‘浧’當爲‘逞’,‘儒’當爲‘偄’,皆字之誤也。‘逞’與‘盈’同,‘偄’與‘□’同。《廣雅》‘□,縮也’,《素問·生气通天論注》同。《淮南·人間篇》曰‘内有一定之操,而外能詘伸、嬴縮、卷舒,與物推移’。詘伸、嬴缩,卽詘信、盈□”,此説是也。然儒之與偄,古蓋同字,而非誤寫。王氏舉隸書從耎之字多誤从需,若碝之爲礝,□之爲□,蝡之爲蠕以證之。然《魯峻碑》已以“偄”爲“儒”。且《説文》“儒,柔也”,“偄,弱也”,義正相间,足見古爲一字。且如《釋名》云“□耎也,言温煗也”。此以聲爲訓之書而以耎聲字訓需聲字,是其聲固通。尋《説文》需下云“從雨而聲”,耎下云“從大而聲”,是需、耎部雖異而皆得聲于而,蓋不取疊韻而取雙聲者也。故“儒”字自可通“□”。盈□與長短義亦相引伸。故《生气通天論》言“大筋□短”,《釋天》言“夏爲長嬴”。而呈聲之字,則《廣雅·釋言》:“酲”訓長。儒,則侏儒訓短,見《廣雅·釋詁》。與盈□引伸之義正合。是儒與□聲通而義亦通矣。郢之卽逞,卽盈,固無煩多證。榆之卽儒,則如《左傳》“申繻”,《大匡》作“申俞”;又如《荀子》言“偷儒”,言“偷懦”,《方言》言“儒輸”,皆疊韻爲連語也。故郢榆卽逞儒,亦卽盈□。此取盈□引伸之義謂長短也。蓋于春言小卯,始卯,中卯,下卯;于秋言小□,始□,中□,下□(今本□皆誤卯):以其時所合之日辰言之也。于夏言小郢,中郢;于冬言小榆,中榆:則以其日之長短言之也。
十二絶氣下(本重下字)爵賞
丁士涵云:惠周惕云“下下’當作‘上下’,古文作‘二□’”。案此當衍一“下”字,應讀“絶氣下”句,“爵賞”句,與上文“十二天氣下,賜予”,下文“十二白露下,收聚”,句法一例。
十二大暑至盡善十二中暑十二小暑終
宋本作“大暑終”,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凌本均作“小暑終”。
吴志忠云:大暑小暑,以下文“十二大寒終”例之,則大小二字當互易。
治陽氣(本無此句)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有此句。宋本無。
劉績云:諸本無此句,非。
藏薄純
丁士涵云:“簿”當爲“樸”,聲之誤。《淮南·要略篇》“不剖判純樸”,《注》“純樸,大素也”。漢《孔耽碑》曰“蹈仁義兮□樸純”。
秋行夏政葉行春政華行冬政秏
墨寶堂宋本奪“春政華”三字。明刻趙本誤爲“行秋政華”。
丁士涵云:“葉”當爲“水”,《月令》紀時變無及葉者。《四時篇》作“春行秋政則榮,行夏政則水,行冬政則秏”。
俞樾云:“葉”字無義。《淮南子·時則篇》作“秋行夏令華,行春令榮”,疑此“葉”字是“榮”字之誤。蓋榮、華二字,義本相近;故《管子》言“秋行夏政榮,行春政華”,而《淮南子》言“秋行夏令華,行春令榮”,文雖互易,義實不殊也。
孫蜀丞云:“葉”疑“喬”字之誤。《春秋繁露·五行五事篇》云“秋行春政則華,行夏政則喬,行冬政則落”,《説文》“喬,高而曲也”,《爾雅·釋木》“句如羽喬,下句曰糾朻,上句曰喬,小枝上繚爲喬”。
沬若案:“葉”字不誤,卽所謂“苗而不秀”者,徒盛其葉也。“榮”與“華”無别,《淮南·時則篇》作“秋行夏令華,行春令榮”者,“華”乃“葉”之誤耳。
十二期風至
丁士涵云:“期”乃“朗”字誤。朗風,涼風也。後“圖”亦誤。
十二小卯薄百爵
王紹蘭云:“卯”當爲“□”,形之誤也。《説文》“卯,冒也。二月萬物冒地而出,象開門之形,故二月爲天門。”“□,古文酉,从一□。(各本脱‘一’字,今據《類篇》引補。)□爲春門,萬物已出。□爲秋門,萬物已入。一,閉門象也”。上文春言“卯”,則秋當言□。(下文“十二始卯”“十二中卯”“十二下卯”“三卯同事”均同。後“西方本圖”亦同。)
安井衡云:“卯”當作“酉”,古之文“酉”作“□”,“卯”作“□”,字形相涉,隸變訛“卯”耳。下並同。酉位在西,主秋,故以名節。薄,勉也;百爵,百官也。
張佩綸云:“薄”當爲“搏”,字之誤也。爵、雀通,《孟子》“爲叢敺爵”。《月令》“鷹乃祭鳥,始用行戮,是月也,務搏執”。
于省吾云:“薄”應讀爲敷。金文“敷”作“尃”“薄”從尃聲,故可通借。“敷百爵”猶言布百爵。
沫若案:卯乃卵之説,説見上。“薄百爵”,張讀爲“搏百雀”,可從。唯引《月令》“務搏執”爲證,則有可商。余讀“搏執”爲博摯,説見下“行搏鋭”條,蓋人君行事何至以鷹爲模範耶?
十二始節賦事
劉師培云:“節”下當據後“圖”補“弟”字。“弟”卽第次之義。“第賦事”者猶《荀子·王制篇》所云“等賦”也。
十二始卯合男女十二中卯十二下卯三卯同事
宋翔鳳云:上四“卯”字,莊葆琛先生以爲皆“酉”字之譌。古“酉”爲“卯”,與“□”相近,且涉上文諸“卯”字而誤。
以介蟲之火爨
豬飼彦博云:倮、羽、毛、鱗,皆曰獸,此不合特異,“蟲”當作“獸”,北方玄武其類爲介蟲,故變北方曰介獸。
王引之云:上文言“倮獸”、“羽獸”、“毛獸”,下文言“鱗獸”,則此亦當言“介獸”。後人多聞“介蟲”,寡聞“介獸”,故改“獸”爲蟲也,不知羽、毛、鳞、介、倮,皆可謂之蟲,亦皆可謂之獸。故此言“羽獸”、“介獸”、“鱗獸”。《曲禮》曰“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注》曰“以此四獸爲軍陳”,《正義》曰“玄武,龜也”。龜爲四獸之一,卽此所謂“介獸”也。《淮南·天文篇》亦曰“北方,其獸玄武”。
行搏鋭
孫蜀丞云:《禮記·月令》“孟秋務搏執”,《注》“順秋氣,政尚嚴”。則此文“鋭”當與“捝”同。《説文》“解,捝也”,《榖梁》宣十八年《傳》“捝,殺也”。范《注》“捶打殘賊而殺”。又或與“□”同,《説文》“□,彊取也”。
維遹案:後説是也。“博□”與《月令》“搏執”義同。《説文》“□”下引《周書》曰“□攘矯虔”,今本《吕刑》“□”作“奪”。“奪”與“攘”連文亦是强取,是借“奪”爲“□”。《吕氏春秋·慎行篇》高誘《注》“奪,取也”。《禮記·月令篇》“孟秋務搏執”,字異而義同。
沫若案:孫、許之説皆非。五節言行藏皆謂人君之修養。中節“藏温偄,行敺養”,春節“藏不忍,行敺養”,夏節“藏薄純,行篤厚”,冬節“藏慈厚,行薄純”,均主慈惠。秋氣卽肅殺,“藏恭敬”以慎之可矣,何至公然以“搏奪”爲行?余謂“搏”猶博也,“鋭”當爲“悦”,言心地寬博而愉悦。《月令》“務搏執”同義,“執”讀爲摯,摯猶篤厚也。故下云“命理(理爲司罰之官)瞻傷、察創、視折”其篤厚、慈愛、慎刑之意可見。鄭玄謂“順秋氣,政尚嚴”,已失其解。
閒男女之畜
丁士涵云:“閒”與“簡”通。《廣雅》“簡,閲也”。《周禮·大司馬》云“簡稽鄉民”。
張佩綸云:《夏小正》“五月頒馬”,沈本傳“分夫婦之駒也”。夫婦、男女皆言牝牡也。尹《注》非。
維遹案:“畜”當訓好,《吕氏春秋·適威篇》引《周書》曰“民善之,則畜也;不善,則讎也”,高《注》“畜,好也”。《漢書·張敞傳注》“孟康曰:北方謂媚好爲詡畜”。
修鄉閭之什伍
古本、劉本、朱本均無“之”字。宋本、趙本有。
戴望云:元本無“之”字。
養老弱而勿遺(本作通)吴志忠云:“通”疑“遺”字之誤。“遺”與“私”爲韻。
信利害(本作周)而無私
趙用賢云:“周”當依後“圖”作“害”。
王念孫云:隸書“害”字或作“□”,與“周”相似而誤。尹《注》非。
冬行秋政霧行夏政雷行春政烝泄
豬飼彦博云:《春秋繁露》曰“冬行春政則蒸”,“泄”字恐衍。
戴望云:《四時篇》作“冬行春政則泄,行夏政則靁,行秋政則旱”。
維遹案:據前後文述此事,及《四時篇》,“烝”字蓋因涉《注》文而衍。後“圖”亦衍。
十二大(本無大字)寒至静
丁士涵云:當作“十二大寒至静”,以上言“始寒”“中寒”故也。
器成於僇
丁士涵云:“僇”當爲“穆”。穆,静也。《月令》曰“仲冬之月,事欲静,以待陰陽之所定”。
俞樾云:尹《注》曰“冬行刑之時,故成僇器”,此妄説也。“僇”者“㣎”之假字,《説文·多部》“㣎,細文也”。“器成於僇”,與下句“教行於鈔”同義;鈔,猶眇也,皆謂始於微眇也。“㣎”聲與翏聲相近,故“穆”字從㣎得聲,而“昭穆”或爲“昭繆”,穆公或爲繆公;然則以“僇”爲“㣎”,猶以“繆”爲“穆”矣。
何如璋云:僇,《説文》“一曰且也”。《詩·泉水箋》“聊,且略之辭”。且者,器成之始粗略也。製器必由粗致精,故曰“器成於僇”。
張佩綸云:《説文》“僇,一曰且也”。經典借“聊”爲之。《詩》“聊與子同歸”,《箋》云“聊猶且也”。又“聊與子謀”,《箋》“聊,且略之辭”。“器成於僇”,言器成於粗略也。尹《注》大誤。
沫若案:當以丁説爲是。張説與何同,不知是否偶然合轍,然實大謬。“器成於僇”,“僇”同“繆”,猶今言周到。“教行於鈔”,“鈔”同“妙”則今言仔細也。
教行於鈔
宋翔鳯云:“鈔”疑作“眇”。
陳奂云:“鈔”讀爲杪。《方言》云“杪,少也”。
戴望云:“鈔”當爲“眇”之借字,眇,本訓目小,引伸之爲微眇之義。《易》王肅本“眇萬物而爲言”,今字作妙。下文“聽於鈔”亦當讓爲眇。尹《注》訓爲“深遠”,得其義。
動静不記行止無量
維遹案:“記”與“識”同,識,知也。《爾雅·釋詁》“量,度也”。言動静不可知,行止不可度也。
沫若案:“記”當爲“紀”,言動静失其紀,則行止無度量。下文“戒四時”、“異出入”、“明養生”、“審取予”,卽是使動静有紀。“以别息”、“以兩易”、“以解固”、“以總乏”則是使行止有度。
戒審四時以别息
丁士涵云:“蕃”字涉下文“審取予”而衍。戒,慎也。
俞樾云:戒,一字爲句,承上爲義。言“動静不記,行止無量”,所當戒也。
維遹案:丁説是也。“戒四時以别息”與下三句文同一例。
異出入以兩易
沫若案:“出入”猶出納,“易”謂交易。“兩”以上下文例之,當爲動詞。《左傳》宣公十二年“御下兩馬”,《釋文》“徐云或作掚”,杜《注》“兩,飾也”。“飾”當是“飭”之訛,謂整飭也。
明養生以解固
張佩綸云:“固”或作“故”《大宗伯注》“故謂凶烖”。
審取予以總之
戴望云:上文“以别息”,“以兩易”“以解固”,句末一字,皆非語詞,此云“以總之”文義不倫矣。“之”疑“乏”字之誤,言審取予以總會其匱乏也。
維遹案:戴説未安,總,猶計也,“計”與“稽”同,“之”與“時”通,言審取予必稽考於時也。《宙合篇》“取予之必因於時也”義正相合。尹《注》云“又恐所養過時,故審取與之多少以總統之”,其釋“時”字是也,釋“總”字非也。
沬若案:以戴説爲長。時乃習見字,不應假“之”爲之。
收矜(本作孤)寡
戴望云:“孤寡”當爲“鰥寡”,上文言“養孤老”,此不得更言“孤”矣。
張佩綸云:“孤寡”當作“矜寡”。“孤”涉上,又與“矜”形近而譌,詳《入國篇》。
維遹案:張説是,“矜”與“鰥”通。
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
維遹案:“市賦”、“關賦”,卽《周禮》關市之征也。《司關職》“司货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韓非子·外儲説左上篇》“兒説乘白馬而過關,則顧白馬之賦”,是六畜亦有關賦也。
毋征(本無毋征二字)藪澤以時禁發之
豬飼彦博云:《八觀》云“禁發必有時”,是也。
孫星衍云:據下文《幼官圖篇》“藪澤”上脱“毋征”二字。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奪“毋征藪澤,以時禁發之”九字。劉本、朱本並奪“毋征”上尹《注》“偕,同也。稱,斤兩也。數,多少也”。
修春秋冬夏之常祭食天壤山川之故祀必以時
安井衡云:從“祭”字絶句。食,饗也,謂祭之。
俞樾云:“食”者“飭”之壞字。“修”與“飭”義相近。“修春秋冬夏之常祭,飭天壤山川之故祀”,二句相對成文。尹《注》以“常祭食”三字連讀,解爲“常所祭,常所食”,失其義矣。
姚永概云:此“食”字當衍。既修常祭,則食自在其中,不必言矣。“天壤”應作“天地”,涉下“以爾壤物共玄官”而誤。
維遹案:安井説可從。下文“死士不食”,王引之亦云“食猶饗也”。《爾雅·釋天》“春祭曰祠”,郭《注》“祠之言食,凡祭皆祠,不限於春”,則“食”訓饗明矣。
令曰以爾壤生物共玄宫(本作官)張佩綸云:“玄官”當作“玄宫”。
(本有官字)處四體而無禮者
俞樾云:“處四體而無禮者”與下文“立四義而毋議者”相對爲文。尹《注》以“官處”二字連讀,解曰“官處,謂處官也”,失之。
李哲明云:“官處四體”,卽上文所云“四輔”,謂處股肱心膂之任,故曰“四體”耳。
維遹案:俞説是也。今本“官”字涉上下“玄官”而誤衍。
沫若案:“四體”當指視言貌聽之官而言,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也。“官”疑“體”字之古注而誤衍者。
流之焉莠命
孫星衍云:《吕氏春秋·季春紀》“天子焉始乘舟”,高誘《注》“焉猶於也”。《公羊》隱二年《傳》“託始焉爾”,何休《解詁》云“焉爾猶於是也”。焉、於古字通用,謂官處四體而無禮者,以莠命流之,與下文“尚之於玄官”句文義相對。尹《注》非。
立四義而毋議者
俞樾云:“議”讀爲俄,《説文·人部》“俄,行頃也”,《廣雅·釋詁》“俄,衺也”,是“俄”有傾邪之意。《管子》書或以“義”爲之,《明法解》曰“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大義”卽大姦也,是以“義”爲俄也。此文又以“議”爲之,“立四義而毋議”,卽立“四義”而毋“俄”,謂不傾邪也。尹《注》以“無異議”説之,未達假借之旨。
沫若案:古本作“立四議而毋議者”,上“議”字或“義”字當爲“儀”,下“議”字則當如俞説讀爲俄。“立四儀而毋俄”卽處四體而有禮之意。
尚之於玄宫(本作官)維遹案:“玄官”當作“玄宫”,説詳前文。
沫若案:“尚”讀爲賞。
以爾封内之財物國之所有爲幣
張佩綸云:《儀禮·覲禮》“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周禮·職方氏》“制其貢,各以其所有”。
九會大命焉出常至
豬飼彦博云:“九會大命焉出”句,焉,猶言於此也。言九會諸侯,天下命令於是出自我。諸侯率服,朝聘不絶。下文所云卽是也。
丁士涵云:“常至”句,下屬爲義。謂常歲所至,卽下文“五年而朝”云云,王國定制習爲常也。
李哲明云:《幼官圖》“命”作“令”。據《注》云“謂上九會既出大令”是此“大命”本“大令”之譌。
維遹案:“命”與“令”,古爲一字。《注》及後“圖”作“令”。
二年三卿使四輔
孫詒讓云:此文“四輔”上疑亦當有“受命”二字。“受命四輔”與下文“受命三公”文例正同。
劉師培云:“使”爲“事”假,上脱“受”字。“受事”與“受命”對文,下文“名卿受事”是其證。
令大夫來修受命三公
丁士涵云:“令大夫”卽“命大夫”也。《管子》它處兩見,位在“列大夫”之上。“來修”謂諸侯使命大夫來修好也。
安井衡云:“修”字句,來修諸侯所習之命,受命三公,不達於天子也。
維遹案:“來修”當從安井説。
二千里之外三千里之内諸侯五年而會至習命三年名卿請事二年大夫通吉凶十年重適入正禮義五年大夫請受變
丁士涵云:“至”字疑衍,與上文“諸侯三年而朝習命”句例同。上文言“常至”,卽指會朝言。《周禮》“時見曰會”,是諸侯至王所見天子,非諸侯相會别來見天子也。“變”讀爲辯。《説文》曰“辯,治言也”。諸侯大夫請命於天子,受教於象胥瞽吏,若言語書名之屬,皆當身習之,《周官·大行人注》可證。
俞樾云:“三年”“二年”之下,又云“十年”“五年”,於義難曉。諸侯既“五年而會至習命”矣,安得文使“大夫請受變”?再及五年卽爲十年,亦是“五年而會”之期,安得又使“重適入”?至《幼官圖》“十年”作“七年”,亦不可通。合十年計之,則爲七年,就五年計之,則卽二年耳。今以上下文求之,此皆傳寫誤也。蓋三千里内之諸侯,二年而使大夫通吉凶,三年而使名卿請事,至五年則自來會矣。計五年之中,止空閒二年,適當未會之前一年,及既會之後一年。立法周密,不容更有五年十年之事。此二句當在下文“三千里之外,諸侯世一至”之下。蓋世一至則太疏闊,故五年必使大夫請受變,十年必使重適入正禮義也。傳寫之誤,所宜訂正。
張佩綸云:“名卿”卽“命卿”。
章炳麟云:“名卿”非如今語所稱與名臣名士同義者也。《䋣露·深察名號》云“鳴而命施謂之名”,名之爲言,鳴與命也。《説文》“名,自命也”。《廣雅·釋詁》“命,名也”。是名、命聲義皆同。“名卿”卽“命卿”,謂命于天子之卿也。
置大夫以爲廷安入共受命焉
王念孫云:此當以“置大夫以爲廷”爲句,“安入”爲句,“共受命焉”爲句。“廷”,官名,言以大夫爲此官也。“安”,語詞,猶乃也,言諸侯乃入而共受命也。(尹讀“置大夫以爲廷安”絶句,甚爲不詞,其《注》亦甚謬,不足辯。)
張佩綸云:古官無名“廷”者,王説殊意斷。惠棟《左氏補注》,引此以證“使宰獻而請安”,謂齊君飲昭公酒,故使宰獻,乃用廷安之禮,非卑公也,以正杜失。惠説是也。安、宴通。《儀禮·覲禮》“天子使大夫戒,某日伯父帥乃初事”,其末曰“饗禮乃歸”,卽此廷宴也。
沫若案:“安”殆“官”字之誤,“廷官”謂質也。“入共”猶“入貢”。尹《注》“其遠國大夫則爲置廷館,每來於此以安之也”,雖未達原旨,然乃以館釋官,足見尹所見本爲“廷官”。“安”則涉《注》而誤。
必得文威武官習勝之務
王念孫云:“習勝”者,習勝敵之術也。“勝”下不當有“之”字,此涉下文“勝之”而衍。(《注》内“勝之”同。)宋本、朱本皆無“之”字。
戴望云:後“圖”有“之”字,據尹《注》亦似有“之”字。安井衡以此下九“勝之”句皆連下“務”、“終”、“幾”、“理”、“急”、“事”、“行”、“原”、“本”九字爲句,又以“得”爲“德”借字。
何如璋云:“得”當爲“德”。《任法篇》“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務”字斷句,下一例。舊《注》讀“之”爲句,大非。王云“之”字衍,亦非。
張佩綸説同何。
維遹案:趙本、凌本“勝”下皆有“之”字,今據補。張佩綸、吴汝綸絶句同安井,張云武、務韻,今從其讀。
沫若案:此文承上“中方本圖”,與之銜接。“本圖”末云“發善必審於密,執威必明於中”,此云“必德文威武”,三“必”字正一氣貫串。足證“此居圖方中”等字確爲古注,而文次亦爲後人所割裂也。“官習勝務”爲句,據宋本不當有“之”字。
時因勝之終無方勝之幾行義勝之理名實勝之急時分勝之事
陳奂云:“幾”讀爲期,言期於行義則勝之也。《詩·楚茨》毛《傳》曰“幾,期也”。是“幾”與“期”通之證。
俞樾云:《説文·人部》“機,精謹也”,“幾”卽“機”之假字,謂精謹行義也。行、義二字平列,《賈子·俗激篇》“此其無行義之尤至者已”。尹《注》謂“庶幾行義者”非是。
吴汝綸云:此以“勝之務”、“勝之終”、“勝之幾”等爲句,尹以“之”字絶句,非是。
張佩綸云:“時因”當作“因時”。“終”,“紀”之誤。《小匡》“以爲民紀”,《齊語》作“陵爲之終”是其證。紀、幾、理、急、事爲韻。“時分”,當作“等分”。等,等威;分,名分。
無象勝之本定獨威勝
丁士涵云:下文十一句皆“定”字居首,此“本”字疑衍。
張佩綸云:行、原、本,韻。舊皆以“之”字絶句,非是。(沫若案:行、原、本雖絶句,但不爲韻。)
維遹案:丁説非。“本”字屬上爲句。
定聞知勝
戴望云:後“圖”作“知聞”。
定方用勝
姚永概云:下“交物因方則械器備”句正承此文。謂交易各國之良弓勁矢,堅甲利兵也。“方用”猶言方物矣。
沫若案:下“交物因方”句,俞樾讀“交”爲校,謂“考校其物,必因其方”,較勝。則此“方用”亦因方致用之意耳。
定綸理勝定死生勝定成敗勝定依奇勝定實虚勝定盛衰勝
王念孫云:“綸理”卽“倫理”。(“倫”與“綸”古字通,故《漢書·律曆志》,泠倫作泠綸。)“依奇”卽“依倚”也。(《説卦傳》“參天兩地而倚數”、《釋文》“倚,蜀本作奇”,《周官·大祝》“奇□”,《注》杜子春云“或云奇讀曰倚”,《漢書·外戚傳》“欲倚兩女”,《史記》“倚”作“奇”。)綸理、死生、成敗、依奇、實虚、盛衰,皆兩字平列,尹《注》非。
安井衡云:“奇”當爲“倚”,《版法》“倚邪”,《解》作“奇邪”,古蓋通用。
何如璋云:“依奇”之“依”當作“正”。《孫子·勢篇》“三軍之衆可使必受敵而無敗者,奇正是也”。又“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本此。
李哲明云:疑“依”是“侅”誤。“侅奇”猶“奇侅”。《説文》“奇侅,非常也”。“侅”亦作“□”,又作“胲”。《淮南·兵略篇》“刑德奇□之數,戰之助也”。《漢書·藝文志》有“五音奇胲用兵”、“五音奇胲刑德”二目。
維遹案:“依”當作“偶”,方與上文“定死生勝,定成敗勝”,下文“定實虚勝,定盛衰勝”,詞例一律。
用利至誠則敵不校
沫若案:“利”當爲“制”(古作□)字之誤也。
奇舉發不意則士歡用
王念孫云:“舉發不意”,卽下文所云“發不意”也。“舉發”上不當有“奇”字,此涉上文“依奇”而衍。自“舉機誠要”至“執務明本”,皆四字爲句,尹《注》非。
陶鴻慶云:尹《注》以“奇舉”二字連讀,釋爲“奇謀之舉”,與下文諸句不稱。王以“奇”爲衍字,亦恐未然。“奇”,蓋以一字爲句也。上文“本定獨威勝”,《注》云“用帥之本”,是尹讀“本”字爲句,“奇”卽與“本”相對,指兵法言。“本”謂正兵,“奇”謂奇兵,皆總目下文也。
沫若案:陶説謬甚。卽如所言,“奇”字下諸句有“交物因方”、“因能利備”、“執務明本”等項,何得目爲“奇兵”耶?不求會通,只求立異,殊無可取。余意“發”乃衍文,原文當爲“奇舉不意則士歡用”,“發”乃“舉”字之古注,誤衍入正文者。
交物因方則械器備
俞樾云:“交”讀爲校,謂考校其物,必因其方也。尹《注》謂“交質之物,因方之有”,非是。
備具無常無方應也
維遹案:尹《注》“其所備具無有常者所以應歒無方”,據《注》,正文“無方應也”當作“應無方也”,方、常爲韻。“常”下當有“則”字,方與上文各句一例。
沫若案:“常”讀爲尚。“無方應”謂敵人無法以應付也。
聽於鈔故能聞未極
豬飼彦博云:“極”,如“沈玉極”之極,謂聲未至。
戴望云:後“圖”作“無極”。
何如璋云:“鈔”當作“眇”,細微也。聽而得之,則遠而無極者能聞矣。
張佩綸云:“極”當作“儆”,儆、形爲韻。
陶鴻慶云:“鈔”當爲“玅”,故尹《注》訓爲“深遠”。極,至也。“聞未極”與“見未形”相對,《注》云“所聽在於深遠,故能聞於極理”,非是。
視於新故能見未形
陳奂云:“新”當爲“親”,字之誤也。親,近也。聽於至小,故能聞未極。視於至近,故能見未形。鈔、親二義相同。
安井衡云:新,初也,視於事初,故能見未成形之時也。
發於驚故能至無量
戴望云:“驚”疑“警”字之誤。《釋名》曰“敬,警也。行事肅警也”。發於警,正得臨事而懼之意。古字警、驚往往致誤。《詩·小雅》“徒御不警”今亦誤爲“驚”矣。
動於冒(本作昌)故能得其寶
戴望云:“昌”當爲“冒”,“寳”當爲“實”,皆字之誤也。《説文》曰“冒,蒙而前也”,段氏《注》“蒙者,覆也,引申之,有所千犯而不顧亦曰冒”。此“冒”字當同此意。“實”者,軍實也。《左氏》隱五年《傅》“以數軍實”,杜《注》白“數車徒器械”,宣十二年《傅》“楚國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傅》“齊社蒐軍實”,杜《注》竝云“軍實,軍器”。此蓋言動於冒,故能得敵人之軍器,所謂“先人有奪人之心”是也。尹《注》大非。
维遹案:凌本“寶”作“實”,與戴説合,然“寶”字亦通。
沬若案:“昌”字不誤。《廣雅·釋詁》“昌,始也”。本書《版法篇》“禍乃始昌,禍昌不寤”,卽用此義。(聞一多説,見上)。“動於昌”者謂“先發制人”。“寶”乃“當”字之誤,昌、當爲韻,亦與上文量字爲韻。
立於謀故能實不可故也
戴望云:“故”當爲“攻”字之誤。“立於謀”,故能兵甲:堅實,使敵不可攻也。或云“故,敵字之誤”。
張佩綸云:“故能實不可故也”無義。“實”當作“守”,涉上“寶”而誤。“故”當作“攻”,涉上“故”而誤。故能攻不守,“守”與“謀”爲韻,下“攻不守則拙者巧”正承此文。“可”當爲“行”,自“聽於鈔”,至“立於謀”,凡六端,卽《兵法》之六行也。
沫若案:此文當作“立於謀故能貫不測,數也”。“貫”誤爲“實”。“測”與“謀”韻。“數也”與下文“數也”句同。“測數”二字左半相連蠹蝕,故誤爲“可故”。又“立於謀故能貫不測”句當在“思於濬故能知未始”下,由聽聞思謀而後及於發動也。如此,則“測”與“始”爲韻。
摶(本作博)一純固則獨行而無敵
豬飼彦博云:“博”當作“摶”,同“專”。
王念孫云:“博”字與“一純固”三字,義不相屬。尹云“德榑而一”,則曲爲之説也。“博”當爲“摶”,字之誤也。
(説見前“博出入”下。)“摶”卽專字也。“專一”與“獨行”,義正相承。唯其“專一純固”,故能“獨行而無敵”。《兵法篇》曰“一氣專定,則傍通而不疑”,是其證也。古書多以“摶”爲“專”。(説見前“博出入”下。)
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與明必勝則慈者勇
豬飼彦博云:“權與”句絶,《七法》云“不待權與之國”。
王念孫云:“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與,明必勝則慈者勇”——尹讀“則其攻不待”爲句,《注》云“慎號令,審旗章,則攻者争先登,豈顧後而相待乎?”又讀“權與明必勝”爲句,《注》云“權謀明略,必能勝敵”。案尹《注》甚謬。此當諌“則其攻不待權與”爲句;“權與”,謂與國也,言能慎號審章,則攻人之國,不待與國之相助也(卽上文“獨行無敵”之意)。《七法篇》曰“攻國救邑,不待權與之國”,《事語篇》曰“獨出獨入,莫之能禁止,不待權與”,(今本“與”字皆作輿,此後人不曉文義,而妄改之也。唯宋本作“與”。)《輕重甲篇》曰“數欺諸侯者無權與”,是其證也。下文“明必勝則慈者勇,器無方則愚者智,攻不守則拙者巧”六句文同一例,則“明必勝”三字不與“權與”連文益明矣。
數也動慎十號
孫星衍云:“數”讀如計數之數,總承上文爲句。“動慎十號”爲句,與下文“明審九章,飭習十器,善習五官,謹修三官”句法爲一例。尹《注》非。
王念孫云:孫説是也。“數也”云者,猶言道固然也,乃總結上文之詞。《荀子·仲尼篇》曰“桓公兼此數節者而盡有之,其霸也宜哉,非幸也,數也”;《吕氏春秋·壅塞篇》“寡不勝衆,數也”,高《注》曰“數,道數也”;本書《權脩篇》曰“教訓成俗而刑罸省,數也”,《法法篇》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數也”,皆其證。
劉師培云:“慎”與“順”同。
沫若案:“動慎”與下文“明審”、“飭習”、“善習”、“謹修”同例,則“動”當爲“勤”,字之誤也。
明審九章
何如璋云:“九章”卽旗章也。見《兵法篇》。
飭習十器
何如璋云:“十器”謂兵械也。《夏官·司馬》“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維遹案:“十器”《兵法篇》作“九器”,未知孰是。
沫若案:五兵中有盾,則十器實卽九器也。
善習五教(本作官)洪頤煊云:《兵法篇》云“三官不謬,五教不亂,九章著明”,此“五官”當作“五教”。
謹修三官
何如璋云:“三官”,《兵法篇》“一曰鼓。二日金。三日旗”。
必設常主
丁士涵云:當作“主必常設”,與下“計必先定”,兩必字相對成文。設、定皆立也。《權脩篇》曰“萬乘之國,兵不可以無主”,是其證。
何如璋云:“常主”謂將軍之帥,建大常以爲主者。兵必立主,乃有專司。非此,則不能徧知天下,審御機數也。《秋官·大行人》以九儀辨諸侯之命。上公建常,九斿。侯伯建常,七斿。子男建常,五斿。是常亦諸侯所建。王之大常,所異者十二斿耳。
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
王念孫云:“稱材”當作“精材”,卽上文所云“求天下之精材”也。《七法篇》云“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鋭器”,《小問篇》云“選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精材”,意並同也。隸書“稱”字或作“稱”,與“精”相似而誤。尹《注》非。
章炳麟云:《釋言》“稱,好也”,《考工》“輪人欲其肉稱也”,《注》“肉稱,弘殺好也”,皆訓“稱”爲好。好材,猶言美材也。上文云“精材”,《小間》亦以“精材”“豪傑”竝言,字與此異,而意則大同。尹《注》“謂材稱其所用”,失之。《雜志》以“稱”爲“精”之誤,亦不必然。
沫若案:此“材”字乃士卒之謂,與上文“求天下之精材”有别。《吕氏春秋·簡選篇》“老弱罷民可以勝人之精士練材”,高《注》云“練材,拳勇有力之材”。故此“稱材”猶言好手也。
説行若風雨發如雷電
豬飼彦博云:“説”字衍。
丁士涵云:“説”讀爲銳,《文選·五等論注》“鋭猶疾也”,《廣雅》曰“鋭,利也”。
安井衡云:“説”,舍也,次舍行軍,若風雨之不可抑止也。
張文虎云:“説”字疑衍。
維遹案:豬飼、張説是。“説”字蒙上文“鋭”字而誤衍。《兵法篇》“聚若時雨,分若飄風”,《輕重甲篇?“動若風雨,發若雷霆”,《淮南·修務篇》“合如雷電,解如風雨”,又《兵略篇》“卒如雷霆,疾如風雨”,句例並同,是其證。
沫若案:“説”讀爲脱,古字通用。當衍“行”字。脱有急驟意,故“脱若風雨”正與《兵法篇》“聚(驟)若時雨,暴(原誤‘寡’)若飄風”合,與《淮南·兵略篇》“疾如風雨”亦合。“脱”有解意,又合於《淮南·修務篇》之“解如風雨”。古之校書者或不解“説”之爲脱,而以“行”字易之,後被兼收而並存也。
旗物尚青兵尚矛
林昌彝云:《管子·幼官篇》“東方旗物尚青,兵尚矛;南方旗物尚赤,兵尚戟;西方旗物尚白,兵尚劍;北方旗物尚黑,兵尚脅盾”。此各方旗物配其兵,本《禮記》各以其方色與其兵。鄭《注》謂“未聞其兵”,此可補鄭《注》所未備。
尹桐陽云:《榖梁》莊二十五年《傅》“陳五兵”。范《注》“五兵:矛、戟、鉞、楯、弓矢”。楊勛《疏》引徐邈曰“矛在東,戟在南,鉞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説蓋出此。
刑則交寒害鈦
劉績云:“鈦”,鉗械人足也,恐當作“轄鈦”。
戴望云:“寒”當爲“蹇”字之誤,《説文》曰“蹇,□也”。“□,烏光切,□也,曲脛人也”,“交,交脛也。謂以兩繩系交其膝下,若曲脛然也”。“害”當從劉説讀爲“轄”,《説文》曰“轄,鍵也”。“轄”與“□”同字,□下曰“車軸耑鍵也”,段《注》曰“以鐡竪貫軸頭而制轂,如鍵閉然”。依段説,則轄以鐡爲之。轄爲繫車軸之物,引申之,因謂以鐵索拘罪人者亦謂之轄,其狀蓋如鋃鐺矣。《説文》又曰“鈦,鐡鉗也”,段《注》曰“《平準書》:鈦左趾。《三蒼》:鈦,踏脚鉗也。張斐《漢晉律序説》:狀如跟衣,箸足下,重六斤,以代刖”。蓋“轄”與械音近,“鈦”與桎音近。《周禮·掌囚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梏亦械類。以是推之,則此亦當云“在手曰轄,在足曰鈦”矣。
丁士涵説略同。
孫詒讓云:“害”當爲“肉”。(古書“肉”“害”二字多互譌,《淮南子·原道訓》“欲肉之心亡於中”。《吴越春秋·句踐陰謀外傅》“飛土逐肉”,今本“肉”竝譌“害”,是其證。)《史記·平準書》云“鈦左趾”,《集解》云“鈦,足鉗也”。《三蒼》“鈦,踏脚鉗”。鉗著於肉,故曰“肉鈦”,劉校非。(尹《注》訓“鈦”爲“欽敬”,則似所據本作“欽”字,未詳。)
章炳麟云:劉績曰“鈦,鉗械人足也,恐當作轄鈦”。其説是也。《漢書·揚雄傅》“肆玉鈦而下馳”,以“鈦”爲“軑”;而《説文》“軑”訓“車轄也”。(《廣韻》引。)“轄,一曰鍵也”,則軑本是鍵閉之物,與“軑”聲義相通,“軑”可言轄,故“釱”亦可言轄。至“交寒”則“骹骭”之借。《説文》“骹,骭也”,“骭,脛也”,此以“骹骭”竝言,連文足句也。《御覽》引《説文》“鈦,脛鉗也”,是釱固施于骹骭矣。本當言轄軑骹骭,此倒句耳。
于省吾云:戴以“寒”爲“蹇”字之誤,是也。惟“蹇”字應讀作鍵,《周禮·司門》“掌授管鍵”,鄭司農云“鍵讀爲蹇”。
維遹案:“交”爲“校”字之渻,《説文》“校,木囚也”,段《注》云“囚,擊也。木囚者,以木羈之也。《易》曰‘屨校滅趾,何校滅耳’,‘屨校’若今軍流犯人新到箸木鞾,‘何校’若今犯人帶枷也”。“寒”當從于説讀作鍵,“害”當從劉説作轄,“釱”《説文》“脛鉗也”。(段本作“鐵鉗”,《御覽》引作“脛鉗”。)校、轄皆木械類,此以木用事,故用木刑。
器成不守經不知教習不著發不意
王念孫云:經,過也,謂兵過敵境而敵不知也。“經不知”,“發不意”,相對爲文。“經”之言徑也。《兵法篇》云“徑乎不知,發乎不意”是其證。尹《注》非。
陶鴻慶云:尹《注》云“器用既成,則敵不能圍守”殊不成義。“守”當讀如墨守之守,言成器之法,不拘故常也。
上文云“器無方則愚者智”,卽此義。
張佩綸云:“守”“著”,皆當作“若”,字之誤也。器成、教習,兵之正法,鼂錯所謂“士服習,器械利”也。然“器成不若經不知,教習不若發不意”,此兵之奇也。《孫子·計篇》“攻其無備,出其不意”,孟氏《注》及《通典注》均引太公“動莫神于不意,謀莫大于不識”。
沫若案:“器成不守”與“教習不著”兩“不”字均當是“而”字之誤。上文云“器成教守則不遠道里,號審教施則不險山河”,卽其證。
莫之能圉(本作害)故必勝而無敵
古本、劉本、朱本作“圉”。宋楊忱本、趙本明刻作“害”,趙本清刻作“圉”。
安井衡云:“圉”諸本誤“害”,今從古本。
戴望云:元本作“莫之能圉”,後“圖”亦作“圉”,此涉上文“無害”而誤。
四機不明
何如璋云:“四機”卽《兵法篇》敵政、敵情、敵將、敵士,四者乃兵機之要也。
申(本作由)守不慎
俞樾云:“由”疑“申”字之誤,哀二十六年《左傳》“申開守陴”。
維遹案:俞云“由疑申字之誤”,是也。《立政篇》“申田之事也”今本“申”亦譌爲“由”是其例。《左》成十六年《傳》“申宫儆備,設守而行”,七月公又“申守而行”,是其證。
死士(本作亡)不食
王引之云:“死亡不食”,義不可通,尹曲爲之説,非也。“亡”蓋“士”之譌,死士,敢死之士也。(見定十四年《左傳》杜《注》。)食,猶饗也。饗死士,若田單之盡散飲食饗士,李牧之日擊數牛饗士,是也。《秦策》曰“廢文任武,厚養死士,綴甲厲兵,效勝於戰場”。是死士所以克敵效勝。今吝惜資財,不肯饗之,則死士不爲之用,將無以勝敵,而爲敵所勝,故“軍財在敵”也。後《幼官圖篇》同。
俞樾云:“食”乃“飭”之壞字。上文“飭天壤山川之故祀”今亦誤作“食”,是其證也。“死不食”,當作“死亡不飭”。《禮記·月令篇》曰“飭死事”,卽此“飭”字之義。
不過四日
張佩綸云:“四日”當作“五日”。
必明其一必明其將必明其政必明其士四者備
何如璋云:“一”當作“情”,涉下“一”字而誤。《兵法篇》可證。“四者”卽上“四機”之謂。“備”謂知其皆不如己。
刑則燒交疆郊
章炳麟云:“交”借爲“烄”,爲“□”。《説文》”烄,交木然也”,“□,交灼木也”,與“燒”義相承。“疆郊”者,“郊”卽“墝”之借。《左傳》“數疆潦”賈《注》“疆㯺墝埆之地”,《月令》“美土疆”《注》“强墝之地”,是也。强墝之地,古人每以他物變化之。《月令》季夏之月云“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是卽“燒烄疆墝”之謂。但夏日烈暑而從事炎火熱湯之中,農夫亦以爲苦,故以罰作有罪者,于刑爲胥靡城旦之類。文在“南方圖”中,亦與《月令》季夏之政合。
維遹案:章説“交”借爲烄,是也。惟“疆郊”當讀爲僵槁,《陳君閣道碑》“車馬疆頓”,“疆”卽“僵”字。《周禮·媒氏》“郊禖”,《吕氏春秋·仲春紀》作“高禖”,是從交聲與從高聲之字互通之證。《荀子·勸學篇》“木直中繩,輮以爲輪,其曲中規,雖有槁暴不復挺直者,輮使之然也”,楊《注》“槁,枯”。槁暴卽以火槁暴之也。此以火用事,故用火刑。
數戰則士疲數勝則君驕驕君使疲民則國危
尹桐陽云:《吕覺·適威》“李克對魏武侯曰‘驟戰則民罷,驟勝則主驕。以驕主使罷民,然而國不亡者,天下少矣’”。《淮南·道應》“驟”作“數”,“騎”作“僑”也。
維遹案:據《吕鷲》與《淮南》,“士疲”當作“民疲”,方與下文一律。
大勝者積衆勝無非義者焉可以爲大勝
古本、劉本、朱本“衆勝”下均有“而”字。宋本、趙本無。
朱長春云:“積衆勝”至“焉”爲句。
安井衡云:古本“衆勝”下有“而”字,似長。
戴望云:“大勝者”三字衍文,當讀“積衆勝無非義者”爲句。焉,爲乃也。“焉”字屬下爲句。尹《注》非。
丁士涵説同。
刑則詔昧斷絶
戴望云:《公羊》襄二十七年《傅》注曰“昧,割也”。
丁士涵云:《説文》“紹,緊糾也”。“昧”與“末”通,《内業篇》“氣不通于四末”,《注》“四末,四支”,《左》昭元年《傳》“末,四支也”。“紹末斷絶”,謂以繩纆係其支體,斷絶之也。
孫詒讓云:“詔”,明刻本竝作“紹”。“詔昧”,疑當作“㧖眛”,《韓非子·備内篇》云“此鴆毒扼昧之所以用也(扼,㧖之俗)”,詔、紹與㧖篆文相近而誤。
章炳麟云:“紹眛”亦與斷絶同義,古人言不避複也。“紹”得刀聲,“刀”之俗字作“□”,《廣雅·釋詁》“□,斷也”。“紹”借爲“□”。“昧”者,《公羊》襄二十七年《傳》“昧雉彼視”,《注》“昧,割也”。(《釋文》云“昧雉舊音刎”,此猶“昧”與“□”之通。)斷割,猶斷絶也,皆謂斬斷之刑。又以義之相反相成言之,斷字從□,□,古文絶也。反□爲□,卽今繼字。《説文》“紹,繼也”,反則爲斷絶之義。“昧”之言未也,《方言》“未,續也”,繼、續同義,(《説文》繼亦訓續。)故反亦爲斷絶之義。
維遹案:章説是也。趙本“詔”作“紹”,古字通用。“紹”讀爲釗。《爾雅·釋詁》昭字下郭《注》引逸《書》曰“釗我周王”,今本《尚書》僞《武成篇》“釗”作“昭”,《孟子·滕文公下篇》作“紹我武王”,是紹、昭、釗相通之證也。《説文》“釗,刓也”,“刓,剸也”,“劖,斷也,一曰釗也”,《通俗文》“斷□曰剸”,是“釗”可釋爲斷□。此以金用事,故用金刑。
不可量則衆强不能圖不可數則爲詐不敢鄉
劉績云:鄉、嚮同。
豬飼彦博云:“爲”,《兵法》作“僞”,是。
孫星衍云:“爲”讀作偽,《兵法篇》“則僞詐不敢嚮”。《禮記·月令》“毋或作爲”,《注》“今《月令》‘作爲’爲‘詐僞’”,《左氏》定九年《傳》“子爲不知”,《釋文》“爲本作僞,古字通用”。
俞樾云:“爲詐”當作“僞詐”,“爲”乃“僞”之假字,《兵法篇》作“不可數則僞詐不敢嚮”,是其證。
張佩論云:“爲”古“僞”字,“數”、“量”當互易,“數”與圖韻,“量”與鄉韻。
畜之以道養之以德畜之以道則民和養乏以德則民合和合(本無和合二字)故能習習故能偕偕習以悉
劉績云:《兵法篇》作“和合故能諧,諧故能輯,諧輯以悉,莫之能傷”,則“習”乃“輯”聲之誤。
丁士涵云:“習”爲“輯”之假借,輯,合也。諧,和也。尹《注》非。
維遹案:丁説是也。趙本、《纂詁》本“民合”下有“和合”二字,後“圖”、《兵法篇》並同,今據補。
莫之(本無之字)能傷也
維遹案:趙本、《纂詁》本“莫”下有“之”字,後“圖”、《兵法篇》同,今據補。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均有“之”字。宋本無“之”字。
刑則游仰灌流
維遹案:“仰”疑爲“㲻”字之誤,《説文》“㲻,没也,讀與溺同”。(唐寫本《玉篇》引《説文》“㲻,没水中也”。)此以水用事,故用水刑。尹《注》謂“仰藥死”,非是。
明謀而勝適(本作適勝)王念孫云:“適勝”當爲“勝適”,適,卽敵字也。《兵法篇》云“察數而知治,審器而識勝,明理而勝敵”,是其證。今作“適勝”者,涉上句“識勝”而誤。
定宗廟育男女官四分則可以立威行德制法儀出號令
維遹案:《七法篇》作“定宗廟,育男女,天下莫之能傷,然後可以有國。制儀祛,出號令,莫不嚮應,然後可以治民一衆矣”。《兵法篇》作“定宗廟,遂男女,官四分,則可以定威德。制法儀,出號令,然後可以一衆治民”。據《七法》、《兵法》兩篇互證之,此文“出號令”下疑奪“則可以一衆治民”七字。
沫若案:“官四分”云者,“官”同“管”,四分當卽四民——士農工商。
至善之爲兵也非地是求也罰人是君也(本無也字)豬飼彦博云:末句當作“人是罰也”。
張佩論云:“罰”當作“非”,言非求其地,君其民。
維遹案:“是”猶“之”也。“罰人是君”,猶云罰民之君。尹《注》“所以君可罰人”謬甚。又君下奪“也”字,趙本有,今據補。
沫若案:“罰人是君”疑是“罪人是問”之誤,所謂弔民伐罪也。古本、劉本、朱本句末均有“也”字。
至威而實之以德
丁士涵云:“至”當爲“立”字之誤。“立威”與上“立義”對文。
劉師培云:“至”卽“致”省。
維遹案:劉説是。
守之而後脩勝心焚海内
豬飼彦博云:“心焚”當作“必樊”,言能守仁義威德而後舉兵勝敵,則必服海内,如在樊籬之中也。
戴望云:“焚”字義不可通,尹《注》訓爲“焚灼”,甚非也。“焚”當爲“樊”,字形相近而誤。《詩·齊風》毛《傅》曰“樊,藩也”,字本作“棥”,假借作“樊”。勝心樊海内者,言勝心足以牢籠海内,若藩籬之也。《孟子》“益烈山澤而焚之”,莊氏葆琛謂“烈當作列,焚作樊,言□列山澤而藩籬之也”。《左傅》“象以齒以焚其身”,宋本《北堂書鈔》引“焚”作“樊”。可證今本之誤。
張佩綸云:《吴子·論將篇》“戰勝易,守勝難”,當作“守之而後勝”。“焚”當作“禁”。“修心”,所謂心行。“禁海内”,言禁制海内也。
沫若案:“脩”當爲“備”字之誤也。“守之而後備勝”,言以文守之,勝乃完備也。“心焚”當爲“必樊”。
則人君從會請命於天地
王念孫云:“則人君從”絶旬,與上下之“民人從”、“大人從”、“生物從”文同一例。“會”字下屬爲句。會,合也,合請命於天地也。尹以“人君從會”爲句,非是。
尹桐陽云:“會請命於天”句。“會”同“儈”,除疾殃祭也。(“地”字屬下,以“地知氣和”爲句。)
知氣和
丁士涵云:“知”當爲“志”,聲之誤。
尹桐陽云:“地知氣和”句。“知”同“□”,土得永沮也。《集韻》云“水土和”。
維遹案:《吕氏春秋·審應篇注》“知猶得也”。“知氣和”言得天地之氣和則生物從矣。
沫若案:以尹説爲是。舊均未得其讀。
計緩急之事則危危而無難
劉績云:别本《注》云“緩急之事,已有定計,雖危,其可危終無所難也”。
洪頤煊云:上“危”字當爲“居”字之譌,尹《注》非。
戴望云:《兵法篇》曰“三官不繆,五教不亂,九章著明,則危危而無害,窮窮而無難”,亦以“危危”連文,洪改似非。
則兵出而不困
沫若案:古本作“則空兵而不困”,於義較長。“空兵”謂傾國之師也。此與“危危而無難”、“涉難而不變”、“深入而不危”同例,謂易困而不困也。如只爲“兵出”,則其“不困”之效不著。
則功得而無害也
維遹案:“也”字衍,趙本無“也”字。
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不執
王念孫云:“執”字義不可通,尹曲爲之説,非也。“執”當爲“報”;報,復也,反也。(《周官·宰夫注》“復之言報也,反也”。)言明乎取與之分,則得敵之地,而敵不能復取吾地也。《越語》曰“戰勝而不報,取地而不反”,是其證。隸書“執”字或作“□(見漢《淳于長夏承碑》),形與“報”相似,故“報”譌爲“執”矣。(《漢書·王子侯表》“騶邱原侯報德”,《史表》“報”作“執”。)
安井衡云:“執”讀爲慹,悑也。明於取與之分,四方服之,故雖得地而無所慹悑也。
俞樾云:“執”讀爲慹,《漢書·陳萬年傳》“豪彊執服”,《注》曰“執讀曰慹”是其例也。《説文·心部》“慹,悑也”。“悑”卽今“怖”字。“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無患,故“不慹”,與上文“審於動静之務,則功得而無害”,義正相同。尹《注》謂“不恡執”,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