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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

我们正处于一场宪法革命之中。这场革命考验的是大多数美国人民的基本价值观,并从根源上撼动了宪法。它还让美国的公民、政治家和法官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这场战役主宰了政治领域,激发出宗教热忱,促使美国人重新思考和审视自己在一些问题上的立场,而他们曾经以为这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这是一个此前从未道出全貌的故事。而最棒的是,这个故事讲述的是性。

在这场斗争中,对于避孕、堕胎、淫秽与鸡奸等相关性行为存在的诸多政府规制,美国法律对其合宪性均提出了质疑。与之相应,联邦最高法院面临的根本问题包括:性自由的性质,自由、平等与隐私的含义,政府规制性道德问题的合法性,宗教在公共生活中的适当地位。《性与法律》一书研究的是,美国人——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为这些存在严重分歧却又意义重大的问题提供指引的非凡历程。

规制性行为的社会观念与法律,深深植根于宗教信仰与宗教传统,这不足为奇。《性与法律》的中心主题是,几百年来,关于性、罪与耻的宗教信仰——尤其是早期的基督教信仰,如何塑造了美国人对性的态度。宪法中有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是,在承诺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那段历史?

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宪法处于如此核心的地位,这不免令人生出几丝困惑。宪法并没有作出任何关于性自由权利的明文规定。诸如淫秽、避孕、堕胎、鸡奸与同性婚姻等当代争议——有人称之为“文化战争”,美国历史上此前任何时候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如果得知最高法院【1】与宪法在其中所处的地位时,都会感到震惊不已。我们如今亲眼见证的这场宪法革命,是一段漫长、复杂、迷人的历史带来的结果。这是一段若干世纪以来由各种不同且对立的观点所塑造的历史,包括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纳、伏尔泰、托马斯·杰斐逊、安东尼·康斯托克、玛格丽特·桑格、阿尔弗雷德·金赛、哈里·布莱克门、杰西·赫尔姆斯、菲利斯·施拉夫利和安东尼·肯尼迪,而这仅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人物。我敢说,这是一个伟大的故事。

《性与法律》分为六编,每一编研究的都是性道德和美国宪法之间的这场历史性变革中的某个关键时期。

第一编《先祖》研究性的历史,尤其是从古代一直到启蒙时代的性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这几章奠定了这场旅行的基础。唯有看清来路,明白不同的文化处理看待这些问题颇有不同,我们才能理解现在。如果以为我们对性、罪和法律的态度是自然形成且别无他路的,那就大错特错了。

《先祖》开篇研究的是希腊人、罗马人和古希伯来人是如何看待性问题的。在前基督教时代,这些社会将大多数形式的性视为人生中自然和十分快乐的组成部分。这些文化都不会认为性具有内在的不道德、罪和羞耻。

不过,五世纪之初,在圣奥古斯丁的巨大影响下,早期的基督徒对性及其与罪之间的关系形成了新的理解。随着时间的流逝,教会将手淫、私通、鸡奸乃至婚内非以生育为目的的性交都作为“道德罪恶”加以谴责。尽管,对于性,尤其是婚内的性,宗教改革产生了新的宗教观点,但它也导致新教改革者发起了一次成功的运动,即动用国家权力强制实施他们在性问题上的宗教戒律,即使对不认同他们信仰的人也是如此。之后,启蒙运动引发了对基督教学说的强烈质疑,尤其是在性领域。随着人们不再关注信仰,转而开始关注理性,一种自由思想的文化在某些领域逐渐生根发芽,到了十八世纪中叶,伦敦已成为著名的性欲之都。正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下,美国诞生了。

第二编《美国先贤》越过大西洋,审视了新大陆从“五月花”号横渡重洋直到美国宪法制定之时的性观念变化。它探索了清教徒的刻板性观念,他们相信,政府的创立,是为了遵从上帝的谕令、遏制凡人的罪恶。然而,久而久之,人生的快乐所产生的诱惑,启蒙运动所带来的勇敢新理念,让清教徒的世界日益黯然失色,在各殖民地中催生出一系列的性观念,对性自由异常宽容。毕竟,这是全心全意“追求幸福”的一代人。

不过,对于当代有人提出美国是作为“一个基督教国家”而建立的主张,我们该如何看待?《美国先贤》讨论了这个问题。许多制宪先贤对传统基督教持批判态度,他们钟情于自然神论,承诺创造一个致力于政教分离的国家,足以证明他们想要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的说法不过是谎言。与此相反,美国诞生于一个理性的时代,而非信仰的时代。

《美国先贤》接着讨论宪法本身以及制宪先贤们所认为的“自由政府的基本信条”。在此,我们深入了解了美国建国一代对政府和宗教之间可能关系的理解,探讨了重要的“未列明”权利问题。如果宪法未曾明确规定性自由权,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合理地将宪法解释为限制政府在禁止避孕、堕胎、鸡奸和同性婚姻问题上的权力?在历经近两个世纪之后,确认此类未列明宪法权利的挑战,将会成为围绕宪法解释展开的司法战争中的关键枢纽,使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产生严重分歧。

第三编《道德家》研究的是新教的宗教狂热于十九世纪初和二十世纪中叶之间在美国的卷土重来。在此期间,各种社会运动和宗教运动试图再次让法律成为助力,以将各宗派所持有的宗教价值观强加给社会,在性领域尤为如此。这段故事始于十九世纪初第二次大觉醒期间爆发的宗教狂热,这是一场强有力的福音运动,它试图争取政府权威下令遵守安息日规定,将亵渎神明宣布为非法,压制性表达和性行为。正是在这个时代,美国首次出现了禁止淫秽表达的法律。

在美国内战结束后,安东尼·康斯托克突然出现,发起一场全国性运动,要根除“各种邪恶的”性表达。康斯托克在十九世纪末发动的宗教战争,留下了强有力的遗产。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每一级政府都普遍建立了审查制度,确保图书、戏剧、报纸、杂志和电影中关于性内容的任何暗示都会被清洗干净。

这个时代的道德家们并未将自己局限于性表达问题上。他们积极活动,试图将此前一直合法的避孕和堕胎宣布为非法,关于罪和性羞耻的观念也在其间居于重要地位。一位十九世纪中叶的狂热信徒宣布,如果女人可以获得避孕或者堕胎,还有什么“能让她们保持贞洁”。此种观念带来的结果就是,针对避孕和堕胎的法律在十九世纪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候都要严苛得多。

《道德家》还探讨了美国从建国伊始直至二十世纪中叶的同性恋历史。直到十九世纪末,人们才开始认为,会被同性性行为所吸引的人,具有与众不同的心理认同。在主流宗教将同性恋视为邪恶之罪的社会中,法律将同性恋者作为罪犯处理,医生将之诊断为“天生怪胎”。而怀有同性欲望的绝大多数人,在家人、朋友、邻居和同事面前,竭力隐瞒自身秘密。就连美国当时最坚定的公民权利组织,对同性恋者也丝毫不予理会。

《性与法律》剩下的一半篇幅,探讨的是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的这项进程,法官们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限制了宗教保守派人士审查性导向表达、禁止避孕和堕胎、迫害同性恋者的能力。这段进程无比漫长,时而蹒跚不前,且经常引发巨大分歧。美国宪法的守护者们摸索着前行,试图着手解决言论自由、平等、宗教、个人自由和未列明权利等复杂议题。性自由问题中的这些议题,既造成了政治对立,又往往导致社会情绪的紧张。对于作为公共机构的最高法院和这个国家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一直居高不下。

第四编《法官们:性表达与宪法》追溯了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今规制性表达的法律的历史。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大法官们与之缠斗不休的问题,是如何定义“淫秽”,这是一项令人沮丧的挑战,而且,无论如何定义“淫秽”,它究竟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言论”?就性露骨表达的限制问题所展开的这场战斗,最终成为美国“文化战争”的中心议题。新近浮现的基督教右派谴责说,此种表达是对美国道德准则的根本威胁。

尽管宗教领袖、法官、政治家和总统想要阻止性露骨表达的浪潮,但他们的共同努力却最终付诸东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社会变革犹如猛虎出笼,随着有线电视和互联网之类的全新通信技术的问世,法律限制性表达的能力被摧毁了。但是,尽管基督教右派想要阻止自愿的成年人获取性表达的运动未能获胜,但它对淫秽的宣战,却帮助激励了一场强有力的宗教和政治运动,对于生育权、女性权利和同性恋者的权利在法律上获得承认,产生了严重的阻碍。这场强有力运动的诞生,是终告失败的取缔淫秽斗争的一项重要遗产。

第五编《法官们:生育自由与宪法》讨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与避孕、堕胎议题的艰苦角力。这个过程最终促使最高法院承认个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养孩子”的基本权利。大法官们先解决了避孕问题,之后进而致力于解决堕胎问题。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卷入“女性选择权”还是“胎儿生命权”的争议之中,终使美国陷入分裂,激发了基督教右派的热情,重构了美国政治的轮廓,深刻影响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和提名确认程序。

在“罗伊案”之后的许多年,来自天主教会和福音教派团体的宗教领袖,包括杰里·福尔韦尔、帕特·罗伯森和菲利斯·施拉夫利等人,在关于规制堕胎的政治斗争和司法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场仍在继续的斗争,见证了制定宪法修正案推翻“罗伊案”的吁求、针对堕胎手术提供者和诊所的暴力行为、破坏和规避“罗伊案”的立法努力,以及两党向各级联邦法院任命致力于支持或推翻“罗伊案”的法官、大法官们付出的不懈努力。时至今日,“罗伊案”的未来命运仍未可知。

第六编《法官们:性取向与宪法》回到了同性恋议题,不过,现在它已经进入宪法领域。如果同性恋者享有宪法权利,那又是些什么样的权利?他们是“天生怪胎”和有罪的堕落之人吗,又或者,因为他们是在历史上承受迫害的团体,所以应当得到宪法的保护?第六编追溯了同性恋者权利运动的历史、来自基督教右派的强烈反对、艾滋病造成的灾难、公共舆论朝着宽容同性爱情的渐进演变,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所发挥的作用,它谨慎地承认,同性恋者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等根本性宪法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些议题时,常常陷入严重分裂,它力图作出明确区分,一方面是宗教上关于罪的观念和道德,另一方面是宪法所不允许的敌意。对于这些议题,最高法院内部的分歧尤为严重,一些大法官试图为诸如平等和尊严之类的宪法概念赋予意义,其他大法官则指责他们屈服于“政治正确”和“同性恋议程”。从起诉鸡奸行为到歧视同性恋,再到同性婚姻,在范围众多的这些议题上,最高法院再次将自身置于宪法争议的漩涡中心。

《性与法律》讲述的故事至关重要,它是美国为调和历史悠久的宗教观念与不断演进的个人自由、个人隐私和人人平等而展开的一场斗争,而且它仍在持续。本书讲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上下求索之路,美国宪法制定于十八世纪,所使用的措辞往往含糊不明,它想在其中找到合理的答案,以解决复杂的、高度敏感的社会、政治、道德和法律议题,而这些议题自始便与我们同在。同时,本书也追溯了随着环境、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共识的不断改变,美国所发生的变化的根本路径。

【1】本书中的“最高法院”,如无特别说明,均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简称。——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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