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婚姻才能让性行为合法。1217年,影响深远的昂热会议宣布:“除非是在合法的婚姻之内,否则,每一次自主的射精都属于不可饶恕的大罪。但是,信仰教导我们,只有在合法婚姻中遵循正当礼仪的结合,才能使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得以豁免。”因此,即使在婚内,“遵循正当礼仪”也很重要。教会教导说,基督教的婚姻无性欲可言,而且还巨无遗细地规定了允许夫妻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频率。教会严厉警告说,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次数应当很少,只能以生育为目的,只能采用传教士体位,绝不能口交或者肛交,绝不能只是为了满足肉体的快乐。配偶之间口交的赎罪方式,是悔过四年,并由教区神职人员施以鞭刑。
即使是采取正当体位以生育为目的的婚内性行为,性快乐也被视为罪恶。七世纪初,第一位出身于修道院的教宗格里高利一世宣布,夫妻若在过性生活时获得任何快乐,即“违反了婚姻的律法”,“玷污了”他们的性生活。十二世纪的意大利教会法学家西奥宣称,婚内性生活“绝非不存在罪恶,因为它总是存在并伴随着某种……快感进行”。
对婚内性快乐抱有的此种观念,在十三世纪开始发生改变。圣托马斯·阿奎纳论证道,婚内性生活为生育所必需,因此,上帝必然在性行为中注入喜悦,以引导夫妻繁育子息:“借助于人类的缺陷,籍此驱使人们行事,他在性事中注入喜悦。”因此,在繁衍生息的婚内性生活中,享受适度的快感,不可能是罪恶。但是,阿奎纳拒绝更进一步:如果上帝在并非承担生育责任时,仍使人产生性快乐,为追求快感而发生性行为,应当也是自然和道德的。阿奎纳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坚称生育是性的唯一合法理由。
悔罪规则书接受了这种观点,也增加了非常多的限制规定。他们禁止夫妻在妻子生理期、孕期、白天、双方赤身裸体时、采用非传教士体位、在教堂、礼拜日、宗教节日过性生活,而这些时间覆盖了一年中的大部分日子。六世纪时,图尔的圣格里高利主教警告说,不顾教会禁止的场合、时间、方式发生性行为的人,会遭到神的惩罚。他描述了在礼拜日晚上与丈夫过性生活的一名女子,她后来生下的孩子严重畸形,简直是个“魔鬼”。教训很明显:“如果夫妻坚持在礼拜日过性生活,此种结合生下的孩子将会四肢不全,患上癫痫或者麻风病。”
除非以生育为目的,否则婚内性生活便是不可饶恕的大罪,因此,避孕是被禁止的。尽管早期的基督徒还是会使用避孕手段,也尽管早期的教会神父不会总是将圣经中俄南的故事解释为对避孕的谴责,但到了中世纪,教会的立场已十分明确:使用药剂、药草、体外射精或者其他任何避孕方法,都是不可饶恕的大罪。
中世纪的教会将避孕定义为一种谋杀行为。这看起来很合理。毕竟,如果男子乱撒种子(即在阴道以外的地方射精),会被处以死刑——也就是俄南遭遇的命运——乱撒种子是一项严重的罪行,这一点不言自明。它违反了自然秩序,扼杀将要诞生的生命。如果男人乱撒种子是不可饶恕的大罪,等同于谋杀;以任何方式阻止受孕,也应当是不可饶恕的大罪。十五世纪时,方济各会传教士锡耶纳的伯尔纳宣称,采取避孕手段的人是“杀害自己孩子的凶手”。
堕胎也遭到了教会的谴责,即使是在受孕后四十日——人们相信胎儿获得灵魂的时间——之内堕胎,被视为仅仅比避孕稍微轻一些的罪恶。虽然避孕与堕胎被认为是严重的罪恶,但中世纪的世俗法律均没有将之作为犯罪行为加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