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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 §§手淫与私通

教会因为其对性的理解,将手淫视为不可饶恕的大罪。十三世纪的哲学家、神学家、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纳对后世影响巨大,他称手淫为四种“违逆自然的邪恶”之一,与鸡奸、违逆自然的性爱体位(即除了婚内以生育为目的,且男人在上、面对面之外的任何体位)、人兽交并称。与其他违逆自然的邪恶相比,手淫到底如何严重,就此问题曾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大多数神学家得出结论说,手淫属于相对较轻的性罪恶。对手淫的特有赎罪方式是禁食二十至三十日。之所以相对宽大处理,是因为中世纪的人们结婚较晚,北欧尤其如此。在人们应对性欲可能采取的所有方式之中,手淫是罪责最轻的,因此,尽管手淫是不可饶恕的大罪,神职人员却倾向于宽大处理。

尽管悔罪规则书主要针对男子的手淫,但它们认为女性的手淫也是罪恶。但是,因为它没有导致精液的消耗,因而并不十分符合中世纪关于违逆自然行为的观念。在处理女性手淫问题时,神职人员特别关注有无使用假阴茎。在十一世纪初,沃尔姆斯的布尔夏德主教建议对女性要作细致的审问,确保她们没有使用“形似男子性器官的器具,它的大小经过计算,足以提供快感”。

中世纪对于女性手淫的观点,与当时对女性性行为的主流观点紧密相关。教会视女性为继承夏娃性贪婪本性的引诱者。男人是理性和属灵的,女人是非理性和属肉体的。圣杰罗姆因教导基督教道德生活并拥有巨大影响而知名,他在四世纪时写道,女人对性“永不餍足”。她们在激情过后,也会立即“烈焰复燃”。十三世纪伟大的百科全书编纂者博韦的樊尚补充道,女人“不仅比男人贪欲,而且,比可能除了母马以外的所有雌性动物都要贪欲”。

而且,因为当时普遍视女性天生比男性低等、缺乏自律、在思考和理解能力上有所欠缺,传统观点于是认为,为了保护她们,还有男人,应当对她们天生的欲望加以严格的控制。女人的性让中世纪男人惊恐不安,他们害怕女人激起他们的不洁念头,使他们无法诚心获得拯救,诱惑他们走上淫乱之路。简而言之,女人在道德上很危险。

私通行为被宽泛定义为任何非婚性行为,毋庸置疑,教会对此严加禁止。十二世纪的修士、意大利法学家格兰西创立教会法,将与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发生的性行为,都界定为私通。手淫不属于犯罪,但私通可不一样,不但要忏悔和赎罪,还会引发犯罪指控。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私通几乎从未引发过犯罪指控。总体而言,唯有一名男子的私通侵犯了另一名男子就妻子的忠诚或女儿的贞操享有的权利,法律才会介入。与非处女的未婚女性发生性关系,只是很小的罪过。女性受到私通的指控,远比男人为多,部分是因为人们认为男人性犯罪的严重程度比女人轻,也有部分原因在于,举证证明双方自愿的私通原本十分困难,但在未婚女子怀孕时,难度自然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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