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教会对教徒的要求非常严格。相信被提【1】已经临近的教徒,会欣然接受禁欲和舍弃俗世财物的理念。但是,末日并非近在眼前,这一事实日渐明显,因此,无论是要求他人自我克制,还是自身践行自我克制,都越来越难。久而久之,就出现了双重标准。普通的基督徒,无力抵抗人生中的所有诱惑,即使无法达至完全,仍会努力遵守教会的戒律。然而,神职人员必须恪守更高的标准。
对基督徒的圣洁提出的最高要求,体现在始于公元二世纪的早期修道运动之中。基督教时代来临,一些基督徒公开宣布放弃包括性与婚姻在内的一切,只留尽可能少的财物。他们的苦行有时候会采用极端的形式。禁欲十分普遍。有人戴着沉重的铁链,也有人过着野生动物般的生活,露宿荒野,以草木果腹。有人在柱子上生活了三十多年,并因此出名。一些早期的苦行基督徒自宫,以此证实、同时也确保自己持守禁欲。
许多修士都不过是年轻人,自然会有性欲。在控制欲望的斗争中,他们得到的支持来自修道院奉行的一般伦理,即强烈谴责女性为魅惑人心的事物,是魔鬼的奴仆。大多数修道院禁止修士与女性发生任何接触。但是,即使持身最为严谨的修士,要禁止所有性念头和欲望,也是一项很大的挑战。特别疑难的一个问题是梦遗。奥古斯丁相信,性梦是“魔鬼情人”做下的好事。对于想要成为禁欲者的人而言,性梦,尤其是引起射精的那些梦(中世纪称之为“玷污”),指明了志向与实际之间的距离,成为进步的衡量标准。
同性性行为是修道院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早在公元四世纪,修道运动的创立者之一圣巴西尔就警告弟子说,“万勿和与你同龄的同道交往过密,逃离他们,如同逃离烈火……年轻的兄弟与你交谈,或在合唱中站在你对面时,在回答时要低着头,以免在偶然之中凝视他的脸,植入欲望的种子”。公元567年,第二次图尔市会议批准本笃戒律,规定修士不得二人同床,油灯必须经夜长明。同性性行为在女修道院中也是大问题,因此,也对修女们制定了同样的规定。
修士与修女基本上与世隔绝,生活在修道院里,其他神职人员却生活在普通人当中。如何指望他们独善其身?如果婚姻仅仅是对人性弱点的勉强让步,教士们作为力量与圣洁的社会典范,难道不应该恪守禁欲吗?禁欲,可以成为神职人员“道德权威的象征”,使他们凌驾于俗人之上,并成为他们服侍上帝特别身份的明显标记。在奥古斯丁之后的六百多年中,教会全力应对的正是这个问题。
在这个时代,教会仍然允许教士结婚,但是,神职人员的婚姻常常被信徒批评为亵渎神职。面对此种指控,教会逐渐开始强制推行神职人员独身的政策。然而,直到十一世纪,教宗才掌握足够强大的权力,坚持神职人员无条件独身。教宗格里高利七世将此昭告天下,在神职人员中引发强烈的抗议,不过,教会还是获得了胜利。【2】
要求神职人员独身,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并长期困扰教会。在中世纪,许多神职人员进入教会,不是因为信仰虔诚,而是因为这是谋求法律、学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重要职位的唯一途径。因为他们无法再有婚姻,却又不能或不愿压抑性欲,许多人就会拥有情妇或者频繁光顾妓院。修士与巡回传教士常常被嘲讽为“玩弄女性者”,当时的大众文学也常常指责神职人员的禁欲不过是“笑话”。【3】神职人员沉迷女色的丑闻不断,尤其是还有人生下了私生子,常令教会颜面扫地。
神职人员之中的同性性行为,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在六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拷打、阉割、流放了多位位高权重的主教,就因为他们卷入到此种行为之中。在十二世纪,圣安塞姆写道,“此种罪恶”在神职人员中“已如此泛滥,几乎无人为此感到羞耻”。教会禁止神职人员结婚后,关于神职人员同性性行为的传闻甚至更加泛滥,神父们也时常因“爱慕男孩”受到嘲讽。
【1】被提(rapture),是基督教末世论中的一种概念,认为当耶稣再临之前(或同时),已死的人将会被复活高升,活着的人也将会一起被送到天上的至圣所与基督相会,并且身体将升华为不朽的身体。
【2】未曾受到奥古斯丁影响的东正教,拒绝接受此种观点。
【3】对此种行为的嘲讽,在十三世纪的这首诗歌中即有所体现:“牧师没有心爱的女孩/除非已经老朽否则绝/不甘愿/他们逮住谁就是谁/已婚、单身——毫不介意!”参见布伦戴奇:《肉体的快乐》,第298页,脚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