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关于中世纪普通人性生活的知识,并不完整。写日记的人极少,甚至能识字作文的人都很少。大部分资料来自神父、修士、神学家和教会律师的著述。当然,对这个时代的大多数人而言,性的基础知识已不再是谜。大多数人以种地为生,十分熟悉动物如何繁衍。而且,他们还生活在狭小、人口拥挤的小家庭中,很少或者几乎没有隐私,很难想象性能成为隐秘之事。
教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向西方文化注入对性与罪恶的裁决。性欲逐渐与罪行、耻辱、失败和羞辱联系在一起。这并非一朝一夕或者同步发生的,但是,随着教会不断扩张,进入地方社区,采用越来越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它的成功已无可阻挡。并非中世纪的每一个人都接受教会在性问题上的教导,但是很少有人敢于“不重视它”。
在中世纪对于性的态度中,严重的压抑与自然的欲望交织在一起,相互冲突。教会提出的观点,即性是羞耻和污秽的,已广为流传。神职人员谴责任何“不自然”的性,不仅包括人兽交、肛交、口交、同性性行为和手淫,还包括任何形式的体外射精,甚至还包括夫妻之间除了以传教士体位完成生育这项唯一任务以外的任何性生活。但同样在中世纪,贵族拥有情妇,农民在干草堆中性爱,杰弗里·乔叟和乔万尼·薄伽丘用诗歌与文学探索人类的性行为。
中世纪性伦理的核心,源自奥古斯丁,并在1217年的昂热会议上得到明确的宣布:“除非是在合法的婚姻之中,否则,每一次自主的射精,都是道德上的罪恶之举,男女皆是如此。”匈牙利的保罗补充道,即使在婚姻中,“在天然容器(指阴道)之外的污染,无论如何……均是违逆自然的邪恶之举”。
教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是如何慢慢灌输这些理念。传播信仰是基础工作,但是教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的信仰。教会逐渐发明了许多方法,强制实施教义。拯救世人的承诺,罚入地狱的威胁,当然能够促进教义的施行。唯有通过教会的仪典才能获得拯救,罚入地狱绝非无关紧要之事。在中世纪教会所描绘的地狱之中,“入地狱者被自己的舌头吊挂在火树上,不知悔改者被架在火炉上烤,魔鬼撕咬着女巫”。
面对获得拯救与堕入地狱的取舍抉择,信徒具有充分的动机遵从教会颁布的教义。但是,与任何惩罚机制一样,威胁不可太过严厉,这很重要。如果有哪怕一次失足,也会带来永恒的诅咒,曾经犯错的罪人就不再会有自我约束的动机。所以,教会需要找到一种方法,将威胁分等级,以阻止罪恶,引导正确的行为,不致削弱自己的目标。教会日渐发展出一套复杂的方法,包括忏悔、苦修、教会法和执行基督教教义的世俗法律。尽管教会也用这些方法处理多种罪恶,包括贪婪、暴食、懒惰、嫉妒、愤怒和骄傲,但它尤其重视性欲。
忏悔对于教会的执行程序而言不可或缺,它在公元六世纪时开始成型。七个世纪以后,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于1215年召开,要求所有的基督徒每年至少忏悔和赎罪一次,违者以不可饶恕的大罪论处。随着忏悔的强制化,执行与惩罚也变得更为现实。
但是,应当如何惩罚每一种罪恶?自公元六世纪至十二世纪,各种指引(或称“悔罪规则书”)问世,指导神职人员在人们忏悔时该如何处理。比如,六世纪的《胜利之路会议》详细说明了诸如通奸、乱伦、人兽交、手淫等罪恶的具体赎罪方式。七世纪一位爱尔兰修士撰写的《卡明悔罪规则书》要求人兽交应忏悔一年,与母亲乱伦应忏悔三年,口交(“弄污嘴唇的人”)应赎罪四年,肛交的人应赎罪七年。其他悔罪规则书提到了梦遗、与妻子“像狗一样”过性生活、看到妻子的裸体、在礼拜日过性生活、产生淫乱的念头、在妻子经期过性生活等。十一世纪时,沃尔姆斯的布尔夏德主教编纂的《教会法汇编》和圣彼得·达米安所著的《蛾摩拉之书》全面审查了所有此前的忏悔方式,试图用一种精确的递升次序,将性罪行分类,使当时混乱和各地自行其是的制度井然有序。
悔罪规则书指导神职人员在引导教徒忏悔时如何做到最好。这些书警告说,若非迫不得已,不得询问特别严重的性问题,比如不正常的性姿势或者鸡奸行为。这种慎重的态度十分必要,能够避免罪恶想法可能会无意识地“如病毒一般从教士传递给信徒”。正如十三世纪时威廉·贝特劳在其《罪恶与美德的总结》中所写,“提及”这些邪恶“必须十分小心……才不会泄露分毫,以致为他们提供犯下罪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