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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 §§与性别不适当的人发生性行为

教会神父们将同性性行为视为比私通更为严重的罪恶,后者至少“符合自然”。在《罗马书》中,保罗谴责那种人“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之事”,他们将“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尽管如此,直到538年,在号称“新”罗马的君士坦丁堡,查士丁尼大帝将基督教伦理融入罗马法,才将同性性行为宣布为不法行为。查士丁尼害怕,此种行为若盛行,将会使帝国发生“饥荒、地震和瘟疫”。不过,这项法律几乎没有得到执行。

而且,在之后的五个世纪中,专门立法禁止同性性行为的基督教国家很少。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为教会与世俗政府都认为同性性行为与其他形式的“鸡奸”并无不同,而后者已被宽泛定义为包括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排射精液。与之相同,这个时代的悔罪规则书几乎没有专门规定同性性行为是罪恶,将之与其他形式的鸡奸行为区分开来。比如,六世纪的《胜利之路会议》规定,肛交赎罪四年,腿交赎罪三年,相互手淫赎罪两年,不过,这些处罚措施在适用时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异性还是同性。有罪的是这些行为,而非参与者的性别。

十一世纪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这个问题所持观念的变化,最终对美国人对待同性性行为的态度和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所以值得给予密切关注。

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教会对同性性行为的突然关注,目前仍不清楚,不过,当时的教会十分担心,在它对神职人员提出禁欲的新要求时,或许会导致神职人员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增加,而这些人很可能继而污染普通教众。圣彼得·达米安是热忱的宗教改革运动家,催生了世人所知的第一次专门直接针对同性性行为的辩论,他在《蛾摩拉之书》中强烈抨击了十一世纪时神职人员的堕落。达米安区分了四种“违逆自然的性欲”,它们属于“邪恶性事”的组成部分:手淫、互相手淫、腿交和肛交。这一切性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是达米安关注的重点是同性性行为。他坚称,男子之间发生的“从身后进入的”私通行为,在道德上甚至比人兽交还要恶劣,因为“人兽交只会将他自己罚入地狱,而不会把他人罚入地狱”。达米安宣称,此种行为应当处以死刑。第一个创造“鸡奸”术语的人,正是达米安。

但是,在之后两个世纪中,“鸡奸”和“违逆自然的性”的说法,却显得太过含糊。它们被用来宽泛且混乱地描述许多遭到禁止的性行为,既包括异性之间,也包括同性之间。比如,十二世纪中叶,首屈一指的教会法学家格兰西,继续交替使用这些说法,尽管他很清楚,最严重的性罪恶是肛交——“男人使用妻子身上本非用于那种用途的器官”。十二世纪末,教宗亚历山大三世召集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将“违逆自然的性罪恶”等同于鸡奸所带来的毁灭性,但仍未准确界定这项罪恶。

1220年,匈牙利的保罗在影响深远的著述《赎罪大全》中,在援引奥古斯丁和格兰西后得出结论说,鸡奸是比乱伦更严重的罪恶。保罗解释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与母亲发生性关系是“符合自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发生精液的浪费,反之,根据定义,鸡奸是“违逆自然的”。保罗补充道,鸡奸如此盛行,“引来饥荒、瘟疫和地震”。保罗认为,鸡奸应当处以死刑,因为所多玛的故事已如此教导,上帝降下惩罚,不仅是对身负此种特别罪恶的罪人,也是对未能阻止罪恶的其他人。所以,人们若想生存,需要教会与国家消灭鸡奸这种祸害。

但是,究竟什么行为可以构成“鸡奸”,仍然不甚明朗。

教会对同性性行为的态度变得很强硬,最应该对此负责的人,是将奥古斯丁思想系统化并加以拓展的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1259年,时年三十五岁左右的阿奎纳离开了巴黎,他曾在此担任神学教师,备受推崇。他来到罗马,创立了一座新的大学。在之后十五年中,他撰写了震惊世人的《神学大全》,在很大程度上改写了整个基督教道德神学体系。虽然阿奎纳尚未完成《神学大全》便与世长辞,但这本书所蕴含的能量和讨论的范围无与伦比。奥古斯丁为教会神父们对性的厌憎提供了理由,他提出,唯有为了婚内生育而发生的性关系,才能得到承认,与此相同,阿奎纳提供了一项理由,以证实在上帝的眼中同性性行为尤为可鄙。

阿奎纳假设,上帝制定了自然秩序,每一项事物都完全符合它的正当目的;上帝创造了自然的性交,它是自然秩序的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就是生育后代;人类不应违反自然秩序;因而,人类不应有不符合生育后代目的的任何性行为。而且,“正当理性”已经明确,最重要的一点是,性快乐是在用欲望(拉丁语:luxuria)让思想堕落。性快乐不符合自然秩序,即使它们存在的目的是生育后代。

阿奎纳将欲望定义为无节制追求性快乐的罪恶。他解释说,性事本身并无罪恶,只要人们的性生活是为了正当的目的(繁衍生息)、采用适当的方式(传教士体位的阴道性交)。阿奎纳将欲望分为六种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纯的私通,通奸,乱伦,夺取处女的童贞(拉丁语:stuprum),强奸,违逆自然的邪恶(拉丁语:vitium contra naturam)。前五种是不可饶恕的大罪,但严重程度都不如违逆自然的邪恶,因为,它们仍然属于自然的性交(在阴道之内射精)。违逆自然的罪恶更为严重,因为它们是对上帝的冒犯。

阿奎纳进一步详细陈述他的分类系统,确定了四种违逆自然的邪恶:(1)对自己的欲望(手淫);(2)与异性之间的除“自然”方式之外的欲望;(3)对同性的欲望;(4)对其他物种的欲望(人兽交)。阿奎纳以罪恶的严重程度为序,将这四种违逆自然的邪恶排了位次。

阿奎纳采取的关键步骤,是将重点从不考虑参与者性别的罪恶性行为(互相手淫、口交、肛交),转变为明确区分异性性行为与同性性行为。在他的分类中,两名男子之间的口交或者肛交,比异性之间的同样行为,其罪恶要深重得多。

十六世纪时,《神学大全》已经成为基督教神学最为重要的权威。阿奎纳被尊为基督教道德的“保证人”,曾经存在分歧的基督教道德问题,而今已“记载于教义之中”。1563年,在特伦托会议上,教会将阿奎纳的观点认可为最终权威,成为正式的教义。

自何时起,同性性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罪恶,也成为一种犯罪了?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罪恶仅仅是令信众感到恐惧,而成为犯罪,却会令所有人感到恐惧。十三世纪,宗教法庭正式设立,教会在迫害异端时,日渐获得世俗政权的帮助。这种迫害部分是由十字军东征导致的担忧引发的,不仅仅针对基督教内部的异端,同时也针对穆斯林、犹太人和同性恋者。随着宗教法庭的进一步发展,教会试图在全欧洲推行宗教大一统,日益将异端与“最邪恶的”罪恶联系在一起,开始对宗教异见人士提起存在鸡奸行为的指控。日复一日,“针对宗教异见的战争,注定会与针对同性恋的战役联系在一起”。

对于同性性行为泛滥的恐惧突然大幅增加。十三世纪晚期,一则同性性丑闻震惊了巴黎大学,校方解雇了许多神学家与学者。鸡奸泛滥的谣言在瑞士、荷兰、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迅速传播开来,十五世纪时,锡耶纳的圣伯尔纳愤怒地认为,同性性行为已经达到了流行病的程度。

突然之间,整个欧洲开始刑事立法制裁同性性行为。这些立法通常会对鸡奸者处以阉刑、肢解、火刑、溺死、绞刑、石刑、斩首或者活埋。卡斯蒂利亚的一项法令规定,若发现有人犯有同性性行为的罪行,应当“当众阉割,三天后吊在支架上,直到吊死为止,尸体永不得解下”。被控存在同性性行为的人,成为一项“消灭计划”的对象,与之一并成为攻击对象的还有异教徒和女巫。在这个时期的大部分欧洲地区,同性性行为从合法行为——尽管是罪恶的——转变为受到死刑惩罚的犯罪行为。

这是教会首次将基督教的性道德直接确立为世俗的刑事法律。此前的宗教罪恶,如今已成为死罪。教会利用宗教法庭,将世俗法律转变为执行基督教教义的工具。许多法律甚至专门在禁止性条款中引用了《圣经》。尽管是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才导致教会对待同性性行为态度的转变,但提供关键理论依据使此次转变合法化的人,正是阿奎纳。

这个时代的神职人员的著述,基本上没有提及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在长达千年的中世纪,在悔罪规则书、教会法与市民法、通俗布道书中,只有不超过十余种文献有零星提及。“女同性恋”的概念尚未形成。在悔罪规则书中,完全未曾提及此种行为,而在提到女性之间的性行为时,较之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它们更为语焉不详、措辞缓和。

这部分是因为,女性之间的性行为,如同女性手淫一样,并没有射精。在此种意义上,对中世纪的基督教而言,它与男性的鸡奸行为截然不同。而且,教会法学家很难理解,没有阴茎的帮助,女性如何体验欲望,因为,一般都认为,女性的性满足需要阴茎的插入。为此,悔罪规则书通常不会提及女性之间的性行为,而是重点讨论插入工具的使用。

大多数男人认为,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就算是罪恶,也是一种有趣的尝试,女性之所以如此行为,也是为了挑战与男性之间的真实性行为。当时有一名男子写道:“我曾经听闻许多女士说,没有什么事物能比得上男人;她们在其他女人身上并无所得,只会想着去找男人来满足自己。”

不过,也有些教会中的大人物,猛烈抨击存在同性性行为的女性。比如,十二世纪的神学家彼得·阿伯拉尔将此种行为斥之为“违逆自然秩序”,因为上帝“创造女人的生殖器是给男人用的”。尽管刑法基本上不涉及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但还是出现了一些指控,惩罚结果也很严厉。西班牙的两名修女因为一起使用“工具”,被活活烧死;法国的一名女子冒充男人,在她的假阴茎被发现后,也被活活烧死。

许多基督徒将之与巫术联系在一起,这可不是可以一笑了之的事。1298年,教会援引《出埃及记》中的禁令——“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抓捕并烧死了许多女巫。《女巫之锤》(malleus maleficarum)是指导如何发现女巫的最重要手册,它宣称,“所有巫术都源自原始欲望,女人对此永不餍足”。数百名、也可能是数千名女子遭受了酷刑,并被烧死在十字架上,因为据说她们“与魔鬼有性交和鸡奸行为”,“受魔鬼之命,与其他人类有鸡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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