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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 §§“彻底沦为禽兽”

在中世纪,人生被视为与罪恶(尤其是性欲)不断斗争的历程,一直掺杂着诱惑、忏悔、赎罪和宽恕。教会的权力和影响力不断扩张,性从人生的自然组成部分异化为可耻、污秽之事,奥古斯丁的学说从抽象理论转变为宗教教义和世俗律法。犯罪、耻辱、罪恶,主宰着社会对性和性欲的理解,对西方文化和法律影响深远。

可是,诱惑无法轻易克服。教会可以定义道德完人,但不能强迫人们成为道德完人。教会关于性的教义,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着普通人的生活?有证据表明,这个时代的许多人并未遵守宗教对日常性生活的严格命令,拒绝相信私通等普通性犯罪会“让罪人堕入地狱,受尽折磨,永世不得翻身”。

而且,尽管存在忏悔和赎罪的需要,教会人士却甘当现实主义者。他们向信徒高谈阔论性是罪恶的,自己却热衷鸡奸行为从而陷入堕落(足以让他被烧死在火刑架上),而且,对于诸如卖淫、淫秽作品、怀孕早期的堕胎和手淫等行为,他们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视若无睹。

中世纪教会并没有让人们在性行为方面成为“完人”,却使西方社会的性观念、性道德和性行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或许,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之中,最为有效的便是持续不断、无所不在地贬低性欲,称之为玷污人心和天生邪恶之事。普通人或许无法掌握奥古斯丁和阿奎纳精深的神学观点及二者之间的区别,但是,他们开始知道,性是羞耻的。著名神学家约翰·科雷特在十五世纪末劝诫道,所有基督徒应当“努力如天使一般纯洁”,因为,人们在满足肉欲的行为中,“表现得如同已彻底沦为禽兽”。中世纪教会的教义,在西方的观点和文化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也决定了美国法律直至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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