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佩綸云:《説文》“癸,冬時水土平,可揆度也”,《白虎通》“癸者,揆度也”,《釋名》“癸,揆也,揆度而生乃出也”,《史記·律書》“癸之爲言揆也,言萬物可揆度也,故日癸”。此篇皆泛言輕重之筴,與《輕重》諸篇雜糅緟復,未測篇名“揆度”之義。《宙合篇》“大揆度儀,若覺臥,若晦明,若敖之在堯也”,原解謂“通於可不利害之問”,疑爲《管子》學者傳聞偶異,以敖之在堯爲堯、舜之數,推演而爲此言。至《輕重乙篇》“武王問於癸度”,《丁篇》“癸度居人之國”,則又因篇名而誤爲人名。《管》書自子政以後,苦無善校,其爲何人割裂竄易,無從考核,非好學深思,不能以知其意矣。……或曰“《輕重》以甲乙分篇,不應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訓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輕重癸》。淺人以辛壬并亡,而《漢志》八十六篇之數已足,故削足就履,致十干之數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亂”。此説頗有見,姑附之以備參核。
沫若案:《輕重乙篇》有“武王問於癸度曰”一段,當屬於此篇,卽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卽“癸度”。彼所謂“武王”者,“武”殆“威”之誤,乃卽齊威王因齊也。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自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而聞乎管子對曰
戴望云:《路史·前紀》五引此文云“齊桓公問於管仲曰:輕重安施?對曰:自理國,伏羲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成其至者。日: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而聞乎?對日: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爲天下者也”。較今本多二十五字,宜據以補入正文。
馬元材云:會,會計也。《周禮》“月計曰要,歲計曰會”,大會猶大計也。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大”作“要”。
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爲天下者也
一多案:爲,治也。“也”上當從《路史·前紀》五《注》引補“者”字。
乘天勢以隘制天下
一多案:“隘”讀爲搤。
破增藪焚沛澤
豬飼彥博云:“增”疑當作“橧”,巢也。言破禽獸所寢。
何如璋云:“增”與“層”通,增藪者,草木荒穢之地也。“沛澤”,謂澤中草棘叢生者,《風俗通》“澤沛者草木之蔽茂,禽獸之所匿也”。
李哲明云:“增”讀爲橧,古通用。《禮記·禮運》“夏則居橧巢”,《釋文》“橧本又作增”,是其明證。《家語·問禮注》“聚柴爲橧”,《廣雅·釋獸》“橧,圈也”,卽其義。《國准》以上,同。
維遹案:“增”與“橧”通,李説是也。又通作“榛”。《淮南·原道篇》“夏處榛巢”,高《注》“聚木曰榛”。此“增”字兼草木而言。
其勝禽獸以大夫隨之(禽獸下本有之仇二字)
王引之云:“禽獸之仇”,義不可通,禽獸安得有仇乎?下文曰“猛獸勝於外”則所勝者禽獸,非禽獸之仇也。“之仇”二字蓋因下文“若從親戚之仇”而衍,尹不能釐正,而曲爲之説,非。
張佩綸云:《爾雅·釋詁》“仇,匹也”。《説文》“隨,從也”。
維遹案:王説是也。“勝”猶克服也。尹《注》“勝猶益”非是。
一多案:許説是也。《易·繫辭下傳》“貞勝者也”,虞《注》“勝,滅也”。隨,追也。
沫若案:“其勝禽獸,以大夫隨之”者,言禽獸既勝,“大夫散其邑粟與其財物以市虎豹之皮”,則大夫亦隨禽獸而被克制也。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無“其勝”二字,引尹《注》亦無“勝猶益也”四字。
皆以雙虎之皮(虎本作武)
洪頤煊云:“武”當作“虎”,此唐人避諱字。《通典》十二、《路史·後紀》十一引俱作“虎”。
張佩綸云:“虎”作“武”,避唐諱。
林圃案:唐高祖祖名虎,故唐人諱“虎”爲武。此在劉績本正文及《注》皆作“武”,在楊忱本則正文作“武”,《注》作“虎”。作“虎”者乃唐以後人所回改。
卿大夫豹飾(卿本作鄉)
張佩綸云:“鄉”當依《通典》十二作“卿”。《詩》“羔裘豹飾,孔武有力”,《傳》“豹飾,緣以豹皮也”。《禮記·玉藻》“羔裘豹飾,緇衣以裼之”,鄭《注》“飾,猶褒也”,《唐風·羔裘箋》“此位卿大夫之服也”。此鄭取《管》義以箋《詩》者。
故山林之人刺其猛獸若從親戚之仇
維遹案:《詩·還篇》“并驅從兩肩兮”,毛《傳》“從,逐也”。“親戚”猶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讎也。
故君冕服於朝而猛獸勝於外(故本作此)
一多案:“此”當作“故”。作“此”者涉上文而誤。
大夫已散其財物而萬民得受其流(民本作人)
張佩綸云:“民”作“人”,避唐諱。
一多案:物下當補“而”字,乃與上文句法一律。
管子曰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管子本作桓公)桓公曰何謂事名二
王念孫云:“桓公曰”當作“管子曰”,下文“何謂事名二,何謂正名五”方是桓公問語。
張文虎云:“桓公曰”三字疑當在“天下治”下。
馬元材云:“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與《樞言篇》“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按當作‘正之察之者五’)而天下治”,辭意略同。當是古有此成語,故桓公特分別舉此以爲問。王、張二氏説皆非。
其在味者酸辛鹹苦甘也味者所以守民口也聲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下三句本在下文人君以數制之下)
俞樾云:“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當在“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之上。試連上文“其在味者酸辛咸苦甘也”讀之,則文義俱順矣。“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又遠蒙“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今於中問又錯入“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則文不貫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數制之”下本與“人君”相連,其跡未泯,尚可訂正。
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者下本有童山竭澤四字之下有人字)
陳奂云:“二五”者下不應有“童山竭澤”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堯、舜之王”節中,《國准篇》“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可證。下“人”字衍。
俞樾云:“童山竭澤”四字當在上文“至於黄帝之王”句下,《輕重戊篇》云“黄帝之王,童山竭澤”,是其明證,傳寫誤入此,不可通矣。“人君以數制之人”句,亦不可通,疑下“人”字衍文也。
張佩綸云:此節當與《山權數·國戒》節參訂。彼篇“國機、君道、人心”爲三端,其後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繆”,而國機乃見於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兩端,正名有聲味色三語疏解,而事名無之;彼篇乃有“榖智”二句承之,而“此之謂事名二”又見於彼,其爲一節,無疑。
姚永概云:俞説均確,乃謂“味”上“人”字爲衍文,則可不必,當是“夫”字脱去二筆耳。
一多案:上文述黄帝之王“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卽“童山竭澤”之謂,則不當更有“童山竭澤”四字明甚。俞説非是。四字疑本在“其勝禽獸”上。
輕重之法曰
馬元材云:輕重之法,謂輕重家所訂立之法典也。《史記·齊太公世家索隱》云“《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此處明標“輕重之法曰”云云,當與“《理人輕重之法》”有關,惟不知所謂七篇者,究在《輕重》十九篇之内,抑在其外耳。
自言能爲司馬不能爲司馬殺其身以釁其鼓
尹桐陽云:釁,血祭也。《左》僖三十三年《傳》“不以纍臣釁鼓”,《韓子·説林下》“縛之,殺以釁鼓”。
維遹案:鼓,軍器也。《周禮·大司馬》及《小子職》竝云“釁軍器”,鄭注《大司馬》“謂軍器鐸鼓之屬”。《左》定四年《傳》“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吕氏春秋·慎大篇》、《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亦有釁鼓旗語。《索隱》引《司馬法》曰“血於鼙鼓者,神戎器也”。《虎鈴經·戰候篇》云“釁鼓文,年月日某謹釁於鼓神,三軍之威職在鼓旗之用,涂血致誠,古之常典”。考釁鼓用牲血,夫人知之,然亦有殺人以血釁鼓者。《左》昭五年《傳》“吴子使其弟蹶由犒師,楚人執之,將以釁”。(《韓非·説林下》亦載此事。)成三年《傳》“和營曰,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爲俘馘,執事不以釁鼓,使歸卽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傳》“秦孟明曰,不以纍臣釁鼓”,杜《注》“殺人以血涂鼓,謂之釁鼓”。足徵古以俘虜釁鼓。《管》書謂殺司馬釁鼓,以司馬職在武,功不稱職,殺之以釁鼓,其義更古矣。
林圃案:許氏云“《索隱》引《司馬法》”云云,經查《四部叢刊》影宋本《司馬法》無此語。《虎鈴經》收在《粵雅堂叢書》内,原文曰“《釁鼓文》第二百九‘年月日某謹釁于鼓神,三軍之威職在鼓旗之用,靈爲鬼神,涂血致誠,古之常典’”。許氏引文脱“靈爲鬼神”四字。
德鈞案:許錄“《索隱》引《司馬法》曰”云云,見《史記·高祖本紀》。《漢書·藝文志》“《古司馬法》百五十五篇”,今行世本《司馬法》,祗三卷五篇,顯非全書;《索隱》所引,乃其逸文也。《虎鈐經·戰候篇》,在卷十八,篇次爲第一百八十一。《釁鼓文》則在卷二十,篇次爲第二百九,不屬於《戰候篇》。許引亦誤。
自言能爲治土不能爲治土者殺其身以釁社(兩治字下并有田字)
維遹案:據上文例,兩“能治田土”均當作“能爲治土”,治土卽司徒,古彝器銘司徒多作嗣土,治、嗣古爲一字,土、社古亦爲一字,司徒之職兼土地人民社稷,殺司徒以釁社,正其職責所在耳。今本作“能治田土”,蓋校者不知治土卽司徒,以爲“治”爲動詞,遂删“爲”字,增“田”字。釁社亦見《小問篇》,《周禮·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釁卽血祭之大名。釁社用牲血,亦有用人血者,《公羊》僖十九年《傳》“邾婁人執鄫子,用之。惡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蓋叩其鼻,以血社也”。《穀梁傳》“血社”作“衈社”。范《注》“衈,釁也”。
毓棠案:《管書·問篇》“問五官有度制”。《淮南·天文訓》“何謂五官?東方爲田,南方爲司馬,西方爲理,北方爲司空,中央爲都”,高《注》“田主農,司馬主兵,理主獄,司空主土,都爲四方最也”。然則五官乃齊之中央官制,而“田”爲五官之一,主農事,職猶周之司徒。若以上下文爲例,則當言“爲田”,以此上之“爲司馬”,下之“爲官都”(按“官”下當有“都”字);此不作“爲田”而言“治田土”者,就其職掌言也。不必如許説改字。
沫若案:“能治田土”,兩“田”字當爲“申”字之誤,申土卽司徒也。齊有申田之官,《立府篇》誤“申”爲“由”,此則誤“申”爲“田”,蓋校書者不解“申土”之意,而以意改之。《山至數篇》“泰夏賦穀以布櫎,民皆受上榖以治田土”,殆卽校改者之所本。
自言能爲官都不能爲官都者㓷以爲門父
張佩綸云:“能爲官不能爲官者”,“官”下均當有“都”字。“都”與“者”形近,淺人删之耳。馬、鼓,土、社,都、父,爲韻。“官”讀爲管庫之管,“官都”《周禮》都則都士之屬,皆中士下士,或以《淮南》“中央爲都”釋“官都”,非也。“㓷”當爲“刖”,字之誤也。《周禮·秋官·司刑》“刖者使守門”。
金廷桂云:㓷,《唐韻》謂卽劓字。《左傳》“鬻拳自刖,楚人以爲大閽”。又“吾若以韓起爲閽,《注》“刖足使守門也”。㓷當爲刖字之誤。
毓棠按:“官”下均當有“都”字,張説是。《淮南·天文訓》“中央爲都”,高《注》“都爲四方最”。俞樾云“都上疑脱官字,官都者,官之都總也,蓋以二字爲官名”。《管書·問篇》“官都其有常斷”,本篇下文云“故相任寅爲官都”,皆本當作“官都”之塙證。官都爲五官之一,位爲中央,高《注》俞説是;張説此《周禮》都則都士之屬,非。
一多案:“㓷”各本作“劓”,《説文》劓爲刖之重文。《易·困》九五“劓刖,困于赤紱”。劓刖疊韻連語,二字例當同義。然則㓷猶刖也,不煩改字。《周禮·司刑》“刖罪五百”,《注》“刖,斷足也”。古以斷足者爲閽人,《司刑》“刖者使守門”是也。
故無敢姦能誣禄而至於□君者矣
一多案:《路史·後紀》十一《注》引“禄”下有“而”字,當據補。“君”上似有敚字。
故相任庚爲官都(庚本作寅)重門擊柝
俞樾云:“寅”字無義,疑更字之誤。隸書“寅”作“寅”,其下與“更”相似,故“更”誤爲“寅”矣。“相任更爲官都”者,言使之相保任而更迭爲官都也。官都見《問篇》,按《問篇》曰“問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斷,今事之稽也何待”,然則官都者五官之總司也。《淮南子·天文篇》曰“何謂五官?東方爲田,南方爲司馬,西方爲理,北方爲司空,中央爲都”,都卽此所謂官都也。上文云“自言能爲司馬,不能爲司馬者,殺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司馬也,田也,五官中之二也,然則“相任更爲官都”,殆謂使四官相保任,而更迭爲官都乎?
張佩綸云:“任寅”當作“任舉”,本書屢見。
陶鴻慶云:“寅”疑“與”字之誤。與讀爲舉。官謂官府,都謂都邑,爲官以事言,爲都以地言也。“相任舉爲官都”對上文“自言能爲”者而言。“重門擊柝”對上文司馬以下諸大官而言。此而不能者皆隨之以決。一不以過舉而免之,一不以微職而寬之也。
一多案:“寅”當爲“庚”,字之誤也。“庚”與“更”通。《詩推度災》“庚者,更也”,《釋名·釋天》“庚猶更也”。
沫若案:“寅”乃“矣”字之誤。“故相任矣”謂相臣勝其任也。司馬、司徒、官都,均相位也。“爲官都重門擊柝”卽爲官都之重門擊柝。
不能者亦隨之以法(者本作去)
俞樾云:“去”乃“者”字之誤,上文云“自言能爲司馬,不能爲司馬者,殺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自言能爲官,不能爲官者,劓以爲門父”,故此言“重門擊柝不能者,亦隨之以法”不以其職微而寬之也。“重門擊柝”猶言抱關擊柝。
戴望云:《路史·後紀》十一引此文正作“者”。
一多案:“去”篆作“□”,“者”或作“□”,二形相近,每致譌混。《九嘆·離世》“暮去次而敢止”,“去”亦作“者”,亦其比。
請問失准管子對曰失准者天下皆制我而無我焉此謂失准(三失字本皆作大)
安井衡云:“無”猶輕也。
張佩綸云:“大准”均當作“失准”。
沫若案:當作“天下皆制我,我而無義焉,此謂失准”。上“我”字奪一重文符,下“我”字乃“義”之誤。
臣之能謀厲國定民者(民本作名)
俞樾云:“厲”讀爲利,“厲國”卽利國也。《史記·陳杞世家》“是爲厲公”,《索隱》曰“厲、利聲相近”,《國策·秦策》曰“綴甲厲兵”,高《注》曰“厲,利也”。
張佩綸云:“厲”當作“勸”,《説文》“勱,勉力也”,《書·立政》“用勱相我國家”。
一多案:“厲”與“勱”通。“名”當爲“民”,涉下文而誤。
重封君之臣二十里(臣本作民)
豬飼彥博云:“民”當作“臣”,“二”字衍。
陶鴻慶云:重,益也。“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本作“重封君之臣二十里”,與上文語意相承。今本涉下句“君之民”而誤也。
張佩綸説同。
沫若案:此“民”字不當改爲“臣”,“民”指下文“賈人”而言。言有職之臣,既因戰事而得裂土分封,而無職之富商蓄賈,亦因戰事而屯積居奇,所獲利潤更多一倍。民有貧富,故下文云“鄰國每動,重富君之民,貧者重貧,富者重富”。
君之民非君富之也鄰國富之
陶鴻慶云:“君之民非富也”本作“君之民非君富之也”,與上文“非君封之也”語意一律,今本“富”上奪“君”字,“富”下奪“之”字。
張佩綸説同。
失准之數也(失本作大)
張佩綸云:當作“輕重失准之數”。
厭而去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東光本均作“厭分而去”,是也。分猶半,“厭分而去”者謂滿半價而去。
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重三分
張佩綸云:“幣重三分”當作“穀之輕重一分”,“財物之輕重三分”承上來。
沫若案:“財物之輕重三分”當衍“重”字,蓋賈人投出其屯積則物價跌。國幣三分之一入賈人手,因而購買力增大。賈人於戰前戰後均能操縱物價,控制金融,故言“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而君無策焉”。
民更相制
古本、劉本、朱東光本“更”作“吏”,趙本以下各本均作“更”。
戴望云:元本、宋本“更”作“吏”。
沫若案:作“吏”者是也。“制”(古作□)乃“利”之誤。“民克相利”謂大夫與商人狼狽爲奸。《山至數篇》“大夫謂賈人,子爲吾運穀而斂財”,卽其例。
此輕重之失准也(失本作大)
張佩綸云:當作“輕重失准之數也”。
籍之於衢塞
安井衡云:“衢塞”謂關市。
張佩綸云:“衢塞”卽“通塞”變文。
沫若案:張所謂“通塞”乃法家言“開闔決塞”之謂,然而非也。原文“其在涂者籍之於衢塞,其在穀者守之〔於〕春秋,其在萬物者立貲而行”,“在涂(塗)者”指商旅言,“在榖者”指農民言,“在萬物者”指工虞之類言。商旅則於市廛關塞而征籍之,農民則視其年之豐嗇而賦役之,工虞蓋采取傭工制,《地數篇》云“陽春,農事方作。……北海之衆毋得聚庸以煮鹽”(亦見《輕重甲篇》),其證也。
守之春秋
李哲明云:“春秋”上亦當有“於”字。
君守其流則民失其高下
陶鴻慶云:“民失其高”不成文義,疑本作“民失其高下”,言民不得自爲輕重也。下文“故守四方之高下”云云,卽承此言。
李哲明云:“高”或當作“用”,本篇數見。“君守其流”卽異於操本與始,斯民失其用矣。下“守四方高下,……貴賤相當”,斯民得其用矣。故知當爲用也。
沫若案:民指富商蓄賈言。“高”疑是“章”字之誤。章者障也,卽囤積居奇之意。
以利相守則數歸於君矣此之謂國衡(此下本無之字謂國衡四字本在以利相守上)
一多案:“此”下脱“之”字,“此之謂國衡”當在“矣”字下。
沫若案:此“利”字當爲“制”(□),本書利、制二字每互譌。
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有肆則市朝閑
張佩綸云:商任,《周禮·閭師》“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一説:《淮南·道應訓》“於是爲商旅將任車”,高《注》“任,載也”。“有”當作“賄”。《周禮》“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是其證。
黄鞏云:“肆”,聚陳也。“省”者察其不中度量,殺伐及奸聲亂色而禁之。省有肆,則禮不得踰,材不得枉,盜竊亂賊不得作,而又無淫巧惑世,欺詐病民。以有易無,交易而退,無爭質聽斷,上煩有司,朝市所以閑也。
馬元材云:“省”者指宫禁或官府而言。《漢書·昭帝本紀》“共養省中”,伏偃曰“蔡邕云‘本爲禁中,門合有禁,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爲禁中。孝元皇後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周壽昌云“《文選·魏都賦》‘禁臺省中’。李善《注》引《魏武集》旬欣等曰“漢制王所居曰禁中,諸公所居曰省中’。是漢制原有禁與省之別。不是避王禁諱始。且昭帝下距元後時甚遠,何以遽避禁諱?若爲班氏進書,則班氏時已在中興後,更何所忌於王氏而爲之避也”。然此處“省”字無論爲宫禁或爲官府,均系政府之代名詞,則可斷言。蓋謂善正商賈之事者,政府應設爲專官,自營商業,賤則買之,貴則賣之,則人民咸將舍彼而趨此,不肯復至市場交易,而市場乃空閑矣。市場空閑則無利可圖,故一般逐什二以爲務者必返於農,而田野隨之而日趨繁榮。
一多案:“正”讀爲征。
沫若案:以張、黄説爲是。省是動詞,謂省察也。“有”可讀爲賄。“省賄肆”謂稽察市廛耳。
善爲天下者不然(本作天下善者不然)
張佩綸云:“天下善者”當作“善爲天下者”。
沫若案:當作“爲天下善者”。
此乃財餘以滿不足之數也
“財”字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則”。
豬飼彥博云:“財”當作“裁”。
張文虎云:“財”乃“裁”之借字,《易泰大象傳》“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財”,旬氏作“裁”。
張佩綸云:“財餘”當作“以餘財滿不足之數”,餘、不足對文,見《國蓄篇》。
一多案:“財”讀爲裁。張(佩綸)説非。
沫若案:“數”乃“術”字之同義語,本書屢見,張(佩綸)説亦失之。
不察於終始者不可以爲至數矣
張佩綸云:“至矣”當作“至數矣”,《山至數》,篇名。
李哲明云:“矣”是“美”字之訛。“美”與“始”韻。與上句“不可以爲大治”相配。
一多案:“始”下當有“者”字,乃與上句一律。
動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國之筴也
劉績云:別本“二十”作“世”字,下放此。
張佩綸云:“動左右以重相因”亦有譌誤。疑“動”字衍。“左右”,相須也,詳《禮注》。
沫若案:“動左右以重相因”謂衡(天秤)也。此以衡喻輕重之數(術)。“二十國之筴”猶《輕重丁篇》言“如此而有二十齊之數”。(“數”本作“故”,依丁校改。)劉本及朱本有《注》云“按別本‘二十’作‘世’字,下放此”,“世”殆“廿”之誤。
林圃案:唐人避太宗諱,每改“世”爲“代”或“系”,或省筆作“□”,與“廿”字形近,故別本誤爲“世”也。
天下賓服海内以富有誠信仁義之士故民高辭讓無爲奇怪者(有字本在海字上)
陶鴻慶云:“有”字當在“海内以富”句下,屬下句讀之。蓋傳寫誤脱而錯補在上者。
沫若案:陶説不可從。“有海内”爲句。“以富誠信仁義之士”卽上文所謂“賞”。誠信仁義者得賞,故民勸也。
二年耕而十二年食粟賈十二倍(十二年本作十一年)
丁士涵云:“十一年”疑當作“十二年”。下文亦當有“粟賈十二倍”五字。卽上文“一歲耕,六歲食,粟賈六倍”之倍數也。
張文虎云:據上文有“五歲”“六歲”,正得十一年。丁君云“當作十二年”,非。
尹桐陽云:“十一年食”合上五歲、六歲計也。
沫若案:張、尹説是也。原文無訛,不當增改。
毋曰用之用不得不用也(用不得本作使不得)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使”,趙本作“用”。
豬飼彥博云:《山至數》作“使不得不用”,是。
宋翔鳳云:“用之用”下“用”字,宋本作“使”。
安井衡云:古本“用不”作“使不”。
李哲明云:《山至數》作“使不得不用”,是句上“用”字當作“使”。宋本正作“使”。
沫若案:當以作“使”爲是,許改從趙本,非也。
如金石之相舉重鈞則金傾
何如璋云:金,謂五金之物。石者,四鈞也。
沫若案:金,指貸幣言。百二十斤爲石,故何以“四鈞”解之。石則當指五榖。二者重量不能相等也。
治道則勢贏(贏本作羸)
張佩綸云:“羸”當作“贏”,傾、贏爲韻。
沫若案:張説非也。“治權則勢重,治道則勢羸”,“道”與“權”爲對,“羸”與“重”爲對。《揆度篇》作者采取慎到重勢之説,寧采用權勢而舍正道。權與道猶金與石之相比。如金與石等重則金受損失矣,如權與道并重,則權受損失矣。權與勢,二而一者也。故曰“如金石之相舉,重鈞則金傾,故治權則勢重,治道則勢羸”。張氏未得其解。
有以重至而輕處者我動而錯之天下卽於我矣(卽下本有已字)
丁士涵云:“處”亦去也。《左》僖二十六年《傳》“能左右之曰以”,《穀梁》桓十四年《傳》“以者,不以者也”,《注》“不以者,謂本非所得制,今得以之也”。“有以重至而輕去”言物非無端而重至,無端而輕去,必有以之者,則權數是也。“我動而錯之天下”句,趙本“天下”屬下讀者,非。
張文虎云:當作“天下卽於我矣”,“已”衍字耳。
張佩綸云:“處”,《詩傳》“居也”,去彼則居此。“卽已於我”,或以“已”爲“羨”字。案:已,止也。
馬元材云:“已”當是“泄”之壞字。“天下卽泄於我矣”者,猶上文言“諸侯之自泄”也。
聚則多散則少(少本作多)
張佩綸云:“散則多”當作“散則寡,斂則多”。《國蓄篇》“夫物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是其證。
一多案:當作“聚則多,散則少”。
毓棠案:疑當作“聚則寡,散則多”。
沫若案:以孫校爲是。上文云“物臧(藏)則重,發則輕”,重輕猶貴賤也。蓋貨物被屯積,則流通者少而價昂;貨物被疏散,則流通者多而價跌也。
此社稷之所以重於親戚也
張佩綸云:“所重”當作“所以重”。
有人而無甲兵有甲兵而無食
安井衡云:“甲兵”下疑脱“有甲兵”三字。
沫若案:不當加“有甲兵”三字。原文乃韻語,“有城無人謂之守平虚,有人而無甲兵而無食謂之與禍居”,“居”與“虚”韻。加入三字,則句緩而韻失矣。
陰山之礝□一筴也
豬飼彥博云:“礝□”與“瑌珉”同,美石次玉者。
張佩綸云:陰山,《漢書·匈奴傳》“侯應曰,臣聞北邊塞至遼東外有陰山,東西千餘里,草木茂盛,多禽獸”。
尹桐陽云:《中山經》“合穀之山北三十里日陰山,多礪石、文石,少水出焉”。案其道里及所出水疑卽緜山,山在山西祁縣沁源二縣界。“礝”《説文》作“碝”,石次玉者。“□”卽珉,美石也,與文爲聲轉字,故瑉一稱文石。《禮·射義》“敢問君子貴玉而賤瑉者何也”,《注》“瑉,石似玉,或作玟也”。《玉藻》“士佩瓀玟”。
維遹案:《詩·青衿傳》“士佩瓀瑉而青組綬”,《禮記·玉藻篇》“士佩瓀玟而缊組綬”。
燕之紫山白金一筴也
張佩綸云:《水經·鮑邱水注》“《地理志》灅水出俊靡縣,南至無終,東入庚,庚水世亦謂之爲柘水也,南逕燕山下”。《鮑邱水注》又云“黄水又西南逕無終山,卽帛仲理所合神丹處也。又於是山作金五千斤以救百姓”。帛仲理事本荒誕,然必無終山本產金,故有是言。疑“燕之紫山”卽無終之燕山矣。
發朝鮮之文皮一筴也
孫星衍云:“發”北狄國名。
安井衡云:“發”東夷名,見於《汲冢周書》。
張佩綸云:發,《逸周書·王會篇》“發人麃,麃者若鹿迅走”,盧《注》“發,北發也”,《史記·五帝紀》“北山戎發息慎”,《王恢傳》“北發月支可得而臣”,《索隱》“北發是北方國名”。
維遹案:“發”當作“薉”。發、薉草書相似,《更記·平準書》“彭吴賈薉朝鮮置滄海之郡”,《漢書·食貨志》述此事,“薉朝鮮”作“穢貊朝鮮”,《武帝紀》“元朔元年秋東夷薉君南閭等口二十八萬人降爲蒼海郡”,是薉與濊、穢同,是其證。
一多案:發、穢聲類同,不煩改字。
沫若案:許引《史記·平準書》文與原文有出入,原文作“滅朝鮮”,不作“濊”。《索隱》云“彭吴,賈人姓名,始開其道而滅之”,則司馬貞所見本亦作“滅”。《食貨志》則作“彭吴穿滅貊朝鮮,置滄海郡”。考《逸周書·王會解》“穢人前兒,前兒若彌猴,立行,聲似小兒”,其下云“發人麃,麃者若鹿,迅走”,則穢與發分明兩族。發與貊聲更相近,殆發卽是貊也。
管子對曰君請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於金
沫若案:此節所答非所問,疑與《輕重甲篇》“陰王之國”一節答語互易。
吾非埏埴搖鑪橐而立黄金也(橐本作櫜)
洪頤煊云:“櫜”當作“鑪”。《埤蒼》“鞴作精,鍛家用吹火令熾者也”。
王念孫云:“鑪櫜”當爲“鑪橐”,字之誤也。(《周官·翦氏注》“故書蠹爲橐”,調作“櫜”,《韓子·八説篇》“千城距衝,不若湮穴伏橐”,今本亦譌作“櫜”。)《老子》“天地之間其猶橐□乎”,王《注》曰“橐,排橐也”,《淮南·本經篇》“橐棄吹埵,以銷銅鐵”,高《注》曰“橐,冶鑪排橐也”,《齊俗篇》曰“鑪橐埵坊,設非巧冶,不能以治金”,《論衡·量知篇》曰“工師鑿掘鑪橐鑄鑠乃成器”,故曰“搖鑪橐而立黄金”。
安井衡云:“櫜”當爲“橐”,冶氏熾炭之器,搖其柄則風生。立,成也。
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
維遹案:“度”當作“皆”,涉下文而誤。《地數篇》、《輕重乙篇》竝作“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是其證。
其徐遠
孫星衍云:“徐”當作“涂”。
德鈞案:趙用賢本作“徐”,宋本、古本、劉本、中立本均作“涂”。
先王以高下中幣制下上之用(制本作利)
古本、劉本及朱本“利”均作“制”,宋楊忱本及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利”。
戴望云:元本“利”作“制”。
維遹案:《地數篇》、《輕重乙篇》亦作“制”。
一多案:“王”下脱“以”字。
沫若案:“以”字不當加。《地數篇》云“先王……高下其中幣而制下上之用”,《輕重乙篇》云“先王善高下中幣,制下上之用”,謂以中幣黄金爲本位,高下其幣值,而調劑上幣珠玉、下幣刀布之流通也。
百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百五十里
豬飼彥博云:百乘之國地方百里,故四境去中各五十里,此乃《司馬法》一成一乘之制也。
俞樾云:“度”當爲“各”,聲之誤也,謂東西南北各五十里也。上文“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地數篇》作“故先王各用於其重”。度、各聲近而誤,在本篇卽可證矣。又案此文當作“東西南北各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三日出竟”,明每日行五十里也。《荀子·大略篇》所謂“吉行五十”是也。下文“千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百五十餘里”當作“度二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五日出竟”,亦是每日行五十里也。何以明之?據下文曰“萬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百里”,其下卽云“十日出竟”。夫五百里而十日出竟,則日行五十里可知。前後必當一例,故知此文有奪誤也,詳《管子》之意,萬乘之國方千里,是古王畿之制,千乘之國方五百里,是《周禮》諸公之國之制,百乘之國方三百里,是《周禮》諸伯之國之制,蓋《管子》多與《周禮》合也。古者公侯爲一等,伯子男爲一等,故《左傳》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此文言公以該侯,言伯以該子男耳。若如今本,則百乘之國方百里,千乘之國方三百餘里,萬乘之國方千里,參差不齊矣。又五十、五百,均無餘數,獨於百五十言餘,亦不可通也。
三日出竟六日而反百乘之制輕重毋過六日(兩六字本作五)
俞樾云:“五日而反”本作“六日而反”。據下文“五日出竟,十日而反”,“十日出竟,二十日而反”,是反之日必倍其出竟之日。此云“三日出竟”,則必“六日而反”可知,傳寫誤也。
爲當分者萬人
丁士涵云:下文云“爲當分者十萬人”、“爲當分者百萬人”,皆有“當”字,宜據補。
豬飼彥博、安井衡説同。
張佩綸云:“分”當爲“介”。
東西南北度二百五十餘里
豬飼彥博云:千乘之國地方三百十六里六十八步有奇,四竟去中各百五十八里三十四步。
俞樾云:敚“二”字,詳上。
匹夫爲鰥
戴望云:宋本“鰥”下有“魚”字。
一多案:“魚”字衍,依各本删。
鄉吏視事葬於公壤
尹桐陽云:《前漢書·高帝紀》“令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事”。法蓋出此。
若產而無弟兄
張佩綸云:“若產而無弟兄”言止生一子也,此二語當在前,言未死則賜以田,既死則予以葬地。
上必賜之匹馬之壤
郭嵩燾云:上文百乘爲耕田萬頃,爲馬四百匹,則匹馬之壤當耕田二十五頃。
維遹案:《山權數篇》有“一馬之田”語,是齊人以馬名田壤之數。
其人力同而官室美者良萌也
戴望云:元本“同”作“周”。
張文虎云:“萌”卽民也,《説文》“民,衆萌也”。
一多案:“萌”讀爲民。《楚辭·天問》“厥萌在初,誰所億焉”,《文選·蜀都賦注》引《蜀王本紀》“是時人萌椎髻左袵,不曉文字,未有禮樂”,成陽《靈臺碑》“以育苗萌”,“萌”并讀爲民。
當壯者遣之邊戍
一多案:當壯卽丁壯。
民之無本者貸之圃彊
何如璋云:“彊”當爲“疆”,蓋歐民歸農,則力皆出於南畝而五榖豐。
沫若案:“彊”假爲“□”,《山至數篇》所謂“縣州里受公錢”也。
上農挾五中農挾四下農挾三
安井衡云:挾、浹通,周匝也。
俞樾云:“挾”猶給也。“挾”讀爲浹,古無“浹”字,故以“挾”爲之,浹之言周也,徧也,故有給足之義。《荀子·解蔽篇》“雖億萬已不足浹萬物之變”,《注》曰“浹,周也”,《文選·東京賦》“饔餼浹乎家陪”,《注》曰“浹,徧也”,竝與給足義相近。此言上農足以給五人,中農足以給四人,下農足以給三人,與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義。
何如璋云:“挾”與“浹”通。《天官·太宰》“懸治象之法於魏象,挾日而斂之”,“挾”又作“浹”。
張佩綸云:“挾”,《爾雅·釋言》“藏也”,言藏五人所食之榖,四三遞減。
維遹案:“挾”與接、捷通。《孟子·盡心上篇》趙《注》“挾,接也”,《爾雅·釋詁》“接,捷也”,《淮南·精神篇》“食足以接氣”,《禮記·内則篇》“接以太牢”,鄭《注》“接讀爲捷”,《吕氏春秋·論成篇注》“捷,養也”。俞説亦通。
一農不耕民有爲之飢者一女不織民有爲之寒者
張佩綸云:《吕氏春秋·愛類篇》“神農之教曰:士有當年而不耕者,則天下或受其饑矣;女有當年而不績者,則天下或受其寒矣。故身親耕,妻親績,所以見致民利也”。《淮南·齊俗訓》“故神農之法曰:丈夫丁壯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饑者,婦人當年而不織,天下有受其寒者”。《漢書·食貨志上》:賈誼説上曰“《筦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嘗聞。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生之有時,而用之亡度,則物力必屈”。《吕》、《淮南》引作神農之書,賈誼前引《筦子》,後以“古人”別之,知此兩語非《管子》語矣。今移後管子引神農之教於前,則兩語亦管子引神農之言,與《吕》、《淮南》、《漢書》均合,文義亦條貫可讀矣。
尹桐陽云:《吕覽·愛類》“神農之教曰:士有當年而不耕者,則天下或受其饑矣。女有當年而不績者,則天下或受其寒矣”。《淮南·齊俗》“神農之法曰:丈夫丁壯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饑者。婦人當年而不織,天下有受其寒者”。其語略與此同。
必赴於糞土(赴本作起)
丁士涵云:“起”疑“赴”之誤。《輕重甲篇》曰“勿使赴於溝澮之中”,是其明證。
于省吾云:丁説殊誤。溝壑可言赴,糞土不可言赴。且下云“故先王謹於其始”,“始”字正與“起”字相應。上文以耕織爲言,蓋農桑以糞土爲本,今不以耕織爲務,故云“饑寒凍餓必起於糞土”。
維遹案:丁説是,而義未盡。“赴”與“仆”聲同義近。《説文》“仆,頓也”;引伸爲覆前投入,言死不得葬所,説詳《輕重甲篇》。
事再其本民無□者不賣其子
王念孫云:“賣”上當有“不”字。“□”卽饘鬻之饘。言事再其本,則民雖無值而亦不賣其子也。《輕重甲篇》曰“事再其本,則無賣其子者”,是其證。
安井衡云:《輕重甲》似長,“□者”二字蓋衍文耳。
沫若案:王説有未諦。民既“無饘”,焉能“不賣其子”?“無”下當有重文,卽是“民無無□者賣其子”。《輕重甲篇》則奪去“無□”二字,二者可互校。“無□賣子”之語,《乘馬數篇》、《山權數篇》等屢見。
三其本若爲食
丁士涵云:《輕重甲篇》曰“事三其本,則衣食足”,疑此文有誤。
維遹案:丁説是。“若”與下“則”互文,若亦則也。
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無止
一多案:“而”猶則也。
然則姦涂不可獨遵
維遹案:《輕重甲篇》作“是使姦涂不可獨行”,遵、行同義。行,止也。
貸財不安於拘
李哲明云:“拘”字疑誤,或當爲“徇”,與遵、民韻。字形似拘。言人君徇於貨財,貨財卽不得安。徇之云者,所謂“上之求焉無止”也。
維遹案:“拘”與“挶”同。《説文·手部》“挶,戟持也”,“持,握也”,言貨財不得安於握持。《輕重甲篇》作“遺財不可拘止”,拘止與握持義相因。
沫若案:宋本《輕重甲篇》作“遺財不可包止”,“遺”字當從此作“貨”,此“拘”則當爲“抱”之譌。包、抱通用。“貨財不安於抱”者卽不安於懷抱也。
隨之以法則中内摲民也
趙用賢云:“摲”一作“漸”,音衫,芟也。
李哲明云:“内”讀爲納,言納民財於中幣,則是芟割其民也。摲,芟也,用趙説。
維遹案:《説文》“摲,斬取也”,《禮記·禮器篇》云“有摲而播也”,鄭《注》“摲之言芟也,芟,刈草也”,“中内摲民”猶言暗中害民耳。
沫若案:《輕重甲篇》作“隨之以法則是下艾民”,艾民與摲民同意。“中”亦猶“是”,今言“等於”也。
神農之數曰一榖不登減一榖榖之法什倍
何如璋云:減者,減其所積而散之。
沫若案:“神農之數”當爲神農之教,《吕覽·愛類篇》(見上)可證。“法”殆假爲“發”,謂散發也。金文恒以“法”爲“廢”。廢從發聲,法可爲廢,則亦可爲發矣。
夷疏滿之
何如璋云:夷傷者,疏稀者,補而滿之。
張佩綸云:《事語篇》“綈素滿之”,案當從《事語篇》。古文夷、第通,“疏食”亦作素食。“綈素滿之”,言取盈於女功,以補農事之不足也。丁士涵以“夷疏”爲芟夷果蔬,亦通;但“滿之”二字,不可解矣。
一多案:“夷疏”讀爲“鴺嗉”,詳《輕重甲篇》。
沫若案:“夷疏”乃平糶之意,夷謂平其價,疏謂通其有無。説見《輕重甲篇》。
無倍稱之民
安井衡云:稱,舉也。謂出息。
尹桐陽云:《前漢書·食貨志》“亡者取倍稱之息”,如淳曰“取一償二爲倍”。師古曰“稱,舉也。今俗所謂舉錢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