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支持微信或下载APP继续阅读

微信扫一扫继续阅读

扫一扫下载手机App

书城首页 我的书架 书籍详情 移动阅读 下载APP
加入书架 目录

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山至數篇第七十六

張佩綸云:此篇文已錯亂。《事語篇》“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可聞乎?管子曰,何謂至數?”乃此篇開宗語。“何謂至數”當是桓公問詞,今已無由理董。就此篇析之,“國會”一節之前,當有准衡輕重兩節。當依《通典》取《地數篇》“准衡之數”一節,歸入此篇。《揆度篇》“謂之國機”一節與此篇“謂之國會”,“謂之國簿”相類。拾殘網佚,略還舊觀,未知其有當否也。

黄鞏云:“至數”言輕重之極致也。“山”字衍文。

梁聚

張文虎云:梁聚如前《事語篇》佚田。此篇梁聚、請士、特及《輕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蓋皆寓言,實無其人。

古者輕賦税而肥籍斂

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韻》曰“俷,薄也”,《列子·黄帝篇》曰“所偏肥、晉國黜之”,張湛《注》曰“肥,薄也”。

俞樾云:“肥”當爲“皅”,乃“薄”之假字也。魏孝武《弔比千墓文》“被芰荷之輕衣,曳扶容之□裳”,顧氏炎武《金石文字記》謂“□”卽葩字。然葩裳之文殊不成義,蓋假葩爲薄,故與輕衣相對。《管子》此文假皅爲薄,以輕賦税、薄籍斂相對,正與彼同。字誤作肥,遂不可解矣。下文“禄肥則士不死,幣輕則士簡賞”,肥亦當作皅,而讀爲薄。禄薄幣輕,亦相對也。

張佩綸云:《秦策》“省攻伐之心而肥仁義之誡”高《注》“省,減;肥猶厚也”,彼以省對肥,此以輕對肥。

沫若案:“肥”字當是“非”字之誤。“非”字草書作“□”,左半與肉旁草書作“□”相近,故訛變而爲肥耳。下文“禄肥則士不死,幣輕則士簡賞”,彼“肥”字亦“非”字之誤,乃“菲”之省文。

取下無順於此者矣

古本“取”作“收”,劉本、朱本同。趙以下各本皆作“取”,同宋楊忱本。

安井衡云:古本“取”作“收”。

械器不奉而諸侯之皮幣不衣於天下

古本重“械器不奉”四字,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重,宋楊忱本不重。

戴望云:宋本無下“械器不奉”四字。《御覽·治道部》七引同宋本。又《御覽》“衣”作“至”。

張佩綸云:“衣”當從《御覽》作“至”。

尹桐陽云:《前漢書·地理志》“齊織作冰執綺繡純麗之物,號爲冠帶衣履天下”,是諸侯固多衣齊皮幣者,管子故舉不衣以爲戒耳。

維遹案:衣下疑脱“於天下”三字,下文云“外皮幣不衣於天下”正承此而言。《御覽·治道部》八引“衣”作“至”,其所據本已脱,故改衣爲至,以足其義耳。

一多案:各本句首有“械器不奉”四字,今據補。

沫若案:“於天下”三字不應加,“至”亦誤字。下言“外皮幣不衣於天下”謂齊國無皮幣輸出。此言“諸侯之皮幣不衣”,譯成今語,計“諸侯穿不成皮幣”。幣者帛也。“諸侯”與“天下”一而二、二而一者也。

倉廩虚則國倳賤無禄(本無國字)

趙用賢云:倳,音恣。立事曰倳。

豬飼彥博云:“倳”疑當作“士”。

孫飴讓云:“倳”與“吏”通,“倳”與“事”同,事、吏篆文相似,音亦同部。下云“内國倳賤”同。

張佩綸云:“倉廩虚則倳賤無禄”上四字,卽上“則倉廩虚”之復文誤倒者。“倳賤無禄”當在“肥籍斂”上。《周禮·太宰》“以任百官”,《注》“任猶倳也”,《釋名》“事,俸也;俸,立也”。《漢書·創通傳注》“事,本作傳刀”,《廣韻》“事,又作倳”,《説文》“事,職也”。“事賤無禄”,《孟子》“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爲差”。今國税不入,則府史胥徒不能給禄矣。外則諸侯不朝而無皮幣以報聘,内則倉廩虚竭而無餼廩以稱事,國不國矣。

馬元材云:兩“倳”字皆與“士”字通,謂戰士也。下文“士半禄而死君”,蓋卽緊承此“倳賤無禄”而言。孫飴讓以“倳”與“吏”通者,非。

維遹案:孫説是也。惟“則”字本在下句,而錯置於此。“倳”上當有“國”字。下文云“内國倳賤”卽承此文而言,足證今本脱“國”字。

一多案:孫説非是。古無國吏之稱。倳卽事字。(金文事、倳、使一字。《漢書·蒯通傳注》“事本作倳”,《廣韻》“事又作倳”。)此當讀爲士,猶卿士一作卿事也。(《論語·述而篇》“雖執鞭之士”,《鹽鐵論·貧富篇》作“事”。《荀子·致仕篇》“定其當而當,然後士其刑賞而還與之”,《注》“士當爲事”。)下文“士半禄而死君”卽承此言之,字正作“士”。此“士”謂武士,故云“死君”。“則”字當有。“械器不奉而諸侯之皮幣不衣於天下,倉廩虚則國倳賤無禄”二句,語法一律,上句連詞用“而”,下句用“則”,“而”亦“則”也。(本書“而”“則”互文并用,例不勝舉。)若無“則”字,則語法參差矣。

外諸侯之皮幣不衣於天下

戴望云:《御覽》無“外”字。

維遹案:“外”下疑脱“則諸侯之”四字,上文云“而諸侯之皮幣不衣(於天下)”,此卽承彼言之。下文云“外則諸侯連黨合與”,則本篇亦有此句例。今本“則”字錯置於上句。《御覽》引删“外”字,其所據本已有脱誤矣。

沫若案:“諸侯之”三字不應加,説見上。

内國倳賤無禄

戴望云:《御覽》“内”作“則”。

張文虎云:《御覽》所引,蓋猶舊本也。“内”字蓋本作“而”,“而”卽“則”也(見《經傳釋詞》),形近譌“内”,後人遂於上句妄增“外”字。

維遹案:張説非也。此承上文而言,當作“内則國倳賤無禄”。今本脱“則無禄”三字。《御覽》引有“則”字,無“内”字,其所據本僅脱“無禄”二字。

沫若案:“賤”卽“無禄”,此省文耳。“無禄”二字亦可不必加。

故國穀斯在上

張佩綸云:《詩·墓門傳》、《説文》、《書·酒誥》鄭《注》“斯,析也”,《廣雅·釋詁》一“斯,分也”,“斯在上”言國穀之分析在上,非語辭也。

李哲明云:“斯”盡也,言穀盡在上也。《詩》“王赫斯怒”,《箋》“斯,盡也”。《吕覽·報更篇》“斯食之”,《注》“斯猶盡也”。此“斯”字義同。

維遹案:“斯”猶盡也。《檀弓》“我喪也斯沾”,《注》“斯,盡也”。

一多案:“斯”讀爲“胥”。《詩·角弓》“爾之教矣,民胥效矣”,《鹽鐵論·班禄篇》引作“民斯效矣”,是其比。胥猶皆也。“國穀胥在上”卽皆在上。

榖賈什倍農夫夜寢蚤起力作而無止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見使(本作榖賈什倍農夫夜寢蚤起不待見使五榖什倍士半禄而死君農夫夜寢蚤起力作而無止)

安井衡云:“榖價什倍”,農夫喜其利己,夜深始寢,早日乃起,以勉其業,不待上使之。五榖之多,什倍於他日。穀價既貴,半禄所得,五倍於他日,故亦感恩死君也。

張佩綸云:“農夫蚤作夜起,不待見使”復下文而衍。“五穀什倍”當作“五穀之賈什倍”,乃覆舉上文。當在下句“農夫蚤作夜起”上。“半”讀曰“判”,《説文》“判,分也”,“半禄”猶言分禄。一説:《漢書·項籍傳》“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半,五斗器名也”。言士沾升斗之禄而卽爲君效死也。榖賈什倍則農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盡力於畎畝矣。

陶鴻慶云:“榖賈什倍”以下,句多復衍。元文當云“穀賈什倍,士半禄而死君,農夫夜寢蚤起,不待見使,力作而無止”。

馬元材云:“五穀什倍”與“穀價什倍”不同。後者指價格,前者指生產量。安井説是也。本文作者欲以其貨幣政策爲無藉於民之條件。以國有礦產鑄幣,然後用以吸收五穀,造成獨占價格。穀價既貴,農夫自動勤勉,以期收獲增加。“士半禄而死君”者,謂穀價既貴乃以穀准幣,支付其俸禄。其榖數雖僅及舊時一半,而貨幣收入則已五倍於他日。

一多案:“五穀什倍”卽“榖賈什倍”之異文,當删。“力作而無止”當升在“農夫夜寢蚤起”句下。下“農夫夜寢蚤起”句卽上句之復,當删。“不待見使”當在“士半禄而死君”下,謂士不待見使而爲君致死也。“農夫夜寢蚤起,力作而無止”與“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見使”,語法一律,“止”與“使”韻。

沫若案:文當有衍誤,但“榖賈什倍”與“五榖什倍”有別,以安井及馬説爲是。“五榖什倍”四字不當衍。

使不得不使(使不下本有衍字)

古本“不得”下無“衍”字,各本均無,宋楊忱本有“衍”字。

張佩綸云:“使不衍得不使”,此“衍”字本校者注於衍文之旁,而今又刊入正文,此類甚多。

不曰用之(用本作貧)

孫星衍云:《揆度篇》“貧”作“用”。

豬飼彥博云:“貧”,《揆度》作“用”,是。

王念孫云:“貧”字義不可通。《揆度篇》“貧”作“用”是也。兩“使”字、兩“用”字皆上下相應。

用不得不用(上用字本作使)

一多案:“使”當爲“用”。“使不得不使”“用不得不用”只一意而復説之,句法似當一律。

沫若案:本篇“彼善爲國者,不日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貧之,使不得不用”。《揆度篇》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爲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用不得不用也”。合勘,可知互訛一字。此“不曰貧之”“貧”當作“用”,彼“用不得不用”上“用”字當作“使”。《韓非子·姦劫弒臣篇》“圣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爲我也”,卽“使不得不使”、“使不得不用”之意。“使之”、“用之”之“之”指國與天下之人,意謂如聽其自然,則人不爲我使用,必須有數以御之,使不得不爲我使用。“用不得不用”,殊爲不辭。

故民無有不得用無有不得使者(故下本有使字)

丁士涵云:“不得不使”疑當作“不用不使”。承上“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使民無有不爲我用,不爲我使也。

何如璋云:“故使民無有不得不使者”句衍“不得”二字,下脱“用民無有不用者”七字,須補。《揆度》有此句,足證。

張佩綸云:“故使民無有不得不使者”當作“無有不得使不得用者”,足成上義。今捝“得”“用”二字,而倒“不”字於上。“不得使”“不得用”如《國蓄篇》所云“民富則不可以禄使,貧則不可以罸威”是也。

一多案:“故”下衍“使”字。“無有不得不使者”當作“無有不得用,無有不得使者”。

沫若案:原文并無奪衍,句當屬下,卽“故使民無有不得不使者,夫(彼)梁聚之言非也”。用亦使也,無須增益。《揆度篇》“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文卽終止,亦足證“故使民無有不得不使者”,句系啟下,而非承上。丁、何、張、聞説,均失之。

有人教我謂之請士曰

一多案:疑當作“有人謂之請士教我曰”。

沫若案:此節當有奪文。請士愿“使智者盡其智,謀士盡其謀,百工盡其巧”,而管仲責以“禄菲則士不死,幣輕則士簡賞,萬物輕則士偷幸,三怠在國,何數之有?”針鋒不相對。

管子曰何謂官百能(曰上本有對字)

安井衡云:“對”字當衍。

一多案:“對”字涉下文衍。“百”上脱“官”字。

使智者盡其智

古本、劉本、朱本作“智士”,宋楊忱本、趙本作“智者”。

安井衡云:古本“智者”作“智士”。

彼榖七藏於上三游於下(七本作十)

豬飼彥博云:“十”當作“七”。

戴望云:“十”疑“七”字之誤。

禄肥則士不死

戴望云:此肥字亦當訓薄。與上“肥籍斂”義同。

張佩綸云:肥,古俷字。《集韻》“俷,薄也”。《列子·黄帝篇》“口所偏肥”,張湛《注》“肥,薄也”。《中庸》“忠信重禄,所以勸士”,卽《筦子》之意。

沫若案:“肥”亦“非”字之誤,讀爲菲。

不通於輕重謂之妄言

陶鴻慶云:“不通於輕重”二句,乃舊《注》之亂入正文者。

名教通於天下而奪於其下

張佩綸云:《禮記·表記》鄭《注》“名者謂聲譽也”。《禹貢》“聲教敷於四海”。

沫若案:“奪”字當是“專”,卽“敷”之古字。“名教奪於其下”頗爲不辭。

市朝同流

馬元材云:“市朝”卽市場。《史記·孟嘗君傳》“過市朝者”,《索隱》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

汝漢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陽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秦下本有之字)

孫星衍云:《揆度篇》“汝、漢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陽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上“之”字衍。“黄金”上當依補“汝、漢水之右衢”六字。

丁士涵云:“黄金”上亦當有所出之地名,與下文一例。“秦之明山”衍“之”字。《揆度篇》曰“汝、漢水之右衢黄金一筴,江陽之珠一笑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是其證。

何如璋云:曾青,空青之類。《秋官·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注》“青,空青也”,《本草綱目》“空青,腹中空,破之有漿,治眼疾。又白青亦治目疾。色深者爲石青,淡者爲碧青”。《淮南萬畢術》云“白青得鐵郎化爲銅”。又有“曾青”“扁青”等名并詳《綱目》。

尹桐陽云:此“江陽”卽江漾。漾,漢水名也。一稱養水。《西山經》“嶓冢之山,漢水出焉,而東南流注於沔。囂水出焉,北流注於湯水”。《注》“湯或作陽”。陽、湯、養、漾皆聲轉。《吕覽·重己》“人不愛昆山之玉,江漢之珠而愛己之一蒼璧,有之利故也”。《注》“江漢有夜光之明珠,珠之美者也”。《淮南·説山》“不愛江漢之珠而愛己之鉤”。本書《揆度篇》曰“南貴江漢之珠”。《逸周書·王會》“正西以江歷爲獻”,孔《注》以爲珠名。《文選·蜀都賦》“江珠瑕英”。《西山經》“濫水注於漢水,多□魮之魚,狀如覆銚,是生珠玉”。皆以珠出江、漢水中耳。又《西山經》“號山北二百二十里日孟山,其陽多銅”。郭《注》“音於,盂,或作明”。今謂“盂”當爲“孟”,“孟”與“明”聲轉,故孟諸一作明諸。《水經注》“奢延水出奢延縣西南赤沙阜”,畢沅以爲卽孟山,在今陜西靖邊縣。曾青、銅之精,可績畫及化黄金者。《荀子·王制》“南海則有曾青丹干焉”,《正論》“重之以曾青”。

一多案:“衢”卽灈水。《説文》“灈水出汝南吴房入瀙”。案在今河南遂平縣北五里,今名石羊河。源出嵢峰□山之黑龍池,東南流合瀙水,又入汝。

毓棠案:《荀子·正論篇》楊倞《注》“曾青,銅之精,形如珠者,其色極青,故謂之曾青”。又《王制篇》楊《注》“曾青,銅之精,可績畫及化黄金者,出蜀山越嶲”。

沫若案:自“黄金一筴也”以下至“天下之數盡於軌出之屬也”乃《揆度篇》玉幣七筴節別本之脱簡,羼入於此。七筴脱去四筴半。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與“此謂以寡爲多,以狹爲廣”之間,脱去“禺氏邊山之玉一筴也”九字,蓋恰奪去一簡。其簡爲八寸簡,故僅能容此字數也。

軌出之屬也

張佩綸云:《説文》“宄,奸也,外爲盜,内爲宄,從宀九聲,讀若軌”,宄、軌通。《左氏》成十七年《傳》“臣聞亂在外爲奸,在内爲軌”。出,生也。(《吕覽·音初》高《注》、《易傳》“帝出乎震”虞《注》。)此屬皆易生奸,而周人之利權乃爲諸侯所奪。

一多案:“軌”疑讀爲九,下文曰“則國財九在大夫矣”,又曰“國歲反一,財物之九者皆倍重而出矣”,又曰“穀之九在大夫,然則穀羨在大夫也”,并可證。

沫若案:“軌出”乃“輕重”之殘文耳。《揆度篇》玉幣七笑節“此謂以寡爲多、以狹爲廣,天下之數盡於輕重矣”,與此同文,而彼作“輕重”可證。下句亦作“軌出”者,爲後之校書者所劃一。

天下之數盡於軌出之屬也

安井衡云:也,問辭,猶言“乎”。

張佩綸云:也、耶通。

陶鴻慶、李哲明説同。

沫若案:“軌出”亦當爲“輕重”。以此文與《揆度篇》互校,知《揆度篇》亦當有脱簡。彼篇在“此謂以寡爲多、以狹爲廣”下奪去“輕重之屬也。桓公曰天下之數盡於輕重之屬也(耶)”十九字,爲二簡所容納之字數。“天下之數盡於輕重矣”卽管子答辭。省去“管子曰”,古文往往如是。

管子曰今國榖重什倍而萬物輕

戴望云:“今國榖”上脱“管子曰”三字。

陶鴻慶説同。

沫若案:“今國榖”上有奪文,但所奪者并非“管子曰”簡單之三字。

大夫謂賈之子爲吾運穀而斂財

馬元材云:“大夫謂賈之”應讀爲一句。“之”是“人”字之訛。《揆度篇》“然則國財之一分在賈人”,又曰“國幣之少分廩於賈人”,又曰“國之財物盡在賈人”,皆以“賈人”連稱。下文“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之”,“之”字亦爲“人”字之訛。

穀之重一也今九爲餘

安井衡云:一,同也,穀價什倍同於前。一當什,故九爲餘。

沫若案:“重”當爲“量”,量、重形近,并涉下文“穀重一也”而誤。言大夫藏穀之量本無增加,唯因“國穀重什倍而萬物輕”,卽使投出藏穀十分之一以收購賤價之物,亦猶有九倍之余藏也。

國歲反一

豬飼彥博云:“歲”疑當作“藏”。

安井衡云:以餘榖斂財,故財九在大夫,而王每歲反得其一。

沫若案:“國歲反一”者謂國榖之價回復原狀。卽因大夫投出藏穀以收購財物,市場多穀故價跌。但在此時財物之九分已聚積於大夫手中,彼輩又重價而投出財物矣。

財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然則幣穀羨在大夫也

丁士涵云:當作“穀之九在大夫,然則穀羨在大夫也”。今本“榖”誤爲“幣”,又衍一“幣”字,遂不可通。上文云“爲吾運榖而斂財”,財卽幣也。云“國財九在大夫”者,卽運榖以斂之也,云“國歲反一,財務之九皆倍重而出”者,卽以幣准榖,幣仍返之民間也,故此云“財物在下”也。財物在下,則穀在上,故云“穀之九在大夫也”。穀在大夫,重一而九爲餘,故云“穀羨在大夫也”。管子立環乘之幣,不過重輕輕重,一上一下,斷無幣穀盡斂於國,自壞其法也。

張佩綸云:始則運榖以斂財,幣之九既在大夫,又用以斂穀,故幣穀之羨均在大夫。

沫若案:原文不誤,丁氏未得其解。大夫高價投出財物,故“財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結果則大夫既有多餘之羨穀,又有多餘之貨幣,故曰“然則幣穀羨在大夫也。”

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熟穀之人亡

宋翔鳳云:宋本“熟”作“孰”。

何如璋云:“令以”,“以”字當作“不”字,言令不時出也。涉上“以”字而誤。“客行”云者謂如寓公,有土若無土也。

張佩綸云:“天子以客行”,謂游賈奪其利權,客行天子之事。“令以時出”,謂政令無常,朝更暮改。

李哲明云:以時行令卽出榖之人不至亡矣。且上頻言無失時、乘時,下亦云以時歸君矣,疑此文當作“不以時”。“令”下脱“不”字。“令不以時”,故出穀者逃亡,爲諸侯所受。其義自明。

尹桐陽云:“天子以客行”言主權爲臣所奪。《荀子·君子篇》“天子四海之内無客禮”《注》引《禮記》曰“天子無客禮,莫敢爲主焉”。“令以時出”,令謂大夫,《吕覽·去私》“南陽無令”。熟,精熟也。穀,善也。言天子精善計會之人皆逃亡。

沫若案:尹桐陽以“令謂大夫”,可從。“熟穀之人”屢見,《輕重乙篇》亦言“熟穀者去”云云。“熟”或作“孰”,疑是“蓺”字之誤。

内則大夫自還而不盡忠

王念孫云:“還”與“環”同,謂自營也。見《君臣篇》。

俞樾云:“還”當讀爲環,《韓子·五蠹篇》曰“自環者謂之私”。

何如璋云:《秦策》“公孫鞅盡公不還私”義同。“自還”謂幣穀羨在大夫也。

泰秋國穀去參之一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千榖重一也以藏於上者國穀參分則二分在上矣

尹知章云:一其穀價以收藏之。言先貯幣於縣邑,當秋時下令收糴也。則魏李悝行平糴之法,上熟糴三捨一,中熟糴二,下熟中分之,蓋出於此。今言“去參之一”者,約中熟爲准耳。

沫若案:“去”有藏義。《左傳》昭十九年“紡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卽藏也。字書‘去’作‘弆’,謂掌物也。今關西仍呼爲弆,東人輕言爲去”。《漢書·蘇武傳》“掘野鼠,去中實而食之”,顏師古曰“去,謂藏之也”。《三國志·華佗傳》“無急去藥”,裴松之云“古語以藏爲去”。此言“泰秋國榖去參之一”謂藏三分之一於民問也。尹《注》“去,減也”,疑“減”乃“藏”字之誤。尹知此與李悝平糴法相同,甚有見地,然謂“李悝平糴之法蓋出於此”,則不免先後倒置耳。非李悝出於此,乃依托本篇及《管子·輕重》諸篇者,乃李悝之私淑耳。

泰夏賦榖以市櫎

維遹案:櫎猶榖賈,“市櫎”卽市賈,説詳《巨乘馬篇》。

泰秋曰榖之存子者若干(日本作天)

“子”古本以下各本均作“予”。

宋翔鳳云:宋本“予”作“子”。

洪頤煊云:“予”當作“子”。《臣乘馬篇》“泰秋子穀大登”,又曰“幣之在子者以爲榖而稟之州里”,下文文義俱相同,此作“予”字,誤。

王念孫云:《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子”。

陶鴻慶云:“田”當爲“曰”,涉上句“民皆受上榖以治田土”而誤也。“曰:榖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斂榖以幣”二句,乃上令民之辭,與“民曰:無幣,以榖”,上下相應。《山國軌篇》“謂高田之萌曰:吾取寄幣於子者若干”,例與此同。

今上斂穀以幣

安井衡云:“今”當爲“令”,字之誤也。

戴望云:“今”,“令”字之誤。

則民之三有歸於上矣

豬飼彥博云:“三”疑作“一”。有、又同。

沫若案:“三”字不誤,此卽李悝平糴法“上歲糴三舍一”。(購入其剩餘收獲四分之三,而留其四分之一。)

無不爲國筴

宋翔鳳云:宋本“榖”作“國”。

戴望云:中立本“國”誤“榖”。(沫若案:中立本不誤,花齋本、《纂詁》本誤作“榖”。)

數也則彼安有自還之大夫獨委之

豬飼彥博云:“大夫”二字疑當移“彼”字下。

張佩綸云:“數也”二字當在“獨委之”之下。

沫若案:疑“獨委之”下脱一“民”字,民謂富商蓄賈,“獨委”謂私家囤積也。上文“君用大夫之委以流歸放上,君用民以時歸於君”,正以“民”,與“大夫”對舉。

則諸侯榖歸吾國矣

戴望云:宋本歸下有“於”字。

故諸侯服而無正(正本作止)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作“止”,趙本作“正”。

安井衡云:諸本“止”作“正”,令從古本。

張佩綸云:“無止”當作“無正”。

馬元材云:“正”當作“止”。本書“無止”凡十二見,皆其證。宋本卽作“止”。“無止”謂不絕也。

一多案:“止”當從各本作“正”。“正”讀爲“征”,言諸侯賓服,不用征討之事也。

臣櫎從而以忠

豬飼彥博云:“櫎”字疑衍。

丁士涵云:“櫎”字疑衍。

安井衡云:櫎,平也。平從,平心以從君也。

張佩綸云:《詩·南山》“衡從其畝”,《傳》“衡獵之,從獵之”,《衆經音義》卷三引《韓詩傳》作“南北曰從,東西曰橫”。“臣櫎從而以忠”言臣無不盡忠也。

尹桐陽云:《君臣上篇》曰“下有五橫以揆其官”,橫、櫎聲轉通用。

失民爲失下

張佩綸云:“失下”當作“無與”,下文可證。

馬元材云:“失下”卽“無與”之意,不必改。

守大夫以一縣之筴(以下本無一字)

古本“以”下有“一”字,劉本、朱東光本同,他本均無。

戴望云:宋本“以”下有“一刀字。

安井衡云:縣以封大夫,故以一縣所應用之數守大夫也。

張佩綸云:“大夫”當作“一國”,涉上“失大夫”而誤。

守一家以一人之筴(家上本無一字)

古本“家”上有“一”字,劉本、朱本同,各本皆無。

張佩綸云:“守家”當作“守一家”。

姚永概説同。

一縣必有一縣中田之筴一鄉必有一鄉中田之筴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

安井衡云:直,當也,言有一家幾口,當用穀幾許之數。

張佩綸云:中、直,皆當也。(中,當也。直,當也。《漢書注》屢見。)言准之以幣,若干足當一縣一鄉之田,若干足當一家之用。

王者藏於民霸者藏於士□□藏於大夫殘國亡家藏於□

何如璋云:“藏於民”謂補助,“藏於大夫”謂以幣賦禄,“藏於□”謂橫征殖貨,所謂“蘊利生孽,多藏厚亡”者矣。《荀子·王制》“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筐篋、實府庫”,本此。

張佩綸云:《荀子·王制篇》“王者富民,霸者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筐篋、實府庫”,本此。《説苑·政理篇》“文王問於吕望曰,爲天下若何?對曰,王國當民,霸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亾道之國富倉府,是謂上溢而下漏”。《反質篇》“魏文侯御廩災,公子成父曰,臣聞之天子藏於四海之内,諸侯藏於境内,大夫藏於其家,士庶人藏於篋櫝”。案《樞言篇》亦云“王主積於民,霸主積於將戰士,衰主積於貴人,亡主積於婦女珠玉”,據此當作“霸者藏於□,□□藏於大夫”。本篇深惡大夫之自還,下文於大夫之積實驕上者,方欲奪之以會,豈得曰“霸者藏於大夫”乎?

管子曰請棧臺之錢散諸城陽鹿臺之布散諸濟陰(請下本有散字)

豬飼彥博云:“請散棧臺”上脱“管子對曰”四字,“散”字衍。

王念孫云:“請散”之“散”,涉下文而衍,《太平御覽·資產部》十六引無“散”字。

安井衡云:“請散”句。

張佩綸云:王説非也,“請散”爲句。《大學》“財散則民聚,財聚則民散”。管子輕重之法以聚散相調通,與專事聚斂者迥別。“請散”以下,管子對。

章炳麟云:“棧臺”者,鐘臺也。《釋樂》曰“大鐘謂之鏞,小者謂之棧”,是其證。凡鑄錢與鐘皆用銅,故古者或以一官掌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屬官有鐘官令丞”,如淳曰“鍾官,主鑄錢官也”。《史記·平準書》云“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鐘官赤側”。(《食貨志》脱“鐘”字,當據補。)此蓋因古者鑄錢與鑄鐘爲聯事而得名。然則臧錢與鐘棧同處,義亦如是。

又云:《逸周書·克殷解》、《史記·殷本紀》、《齊世家》、《留侯世家》、《淮南子·主衛訓》、《道應訓》皆云“鹿臺之錢”,《説苑·指武篇》則言“鹿臺之金錢”,皆指紂之錢府也。齊之錢府必非襲亡國之名,然則鹿臺本爲錢府之通名,非紂所創立可知。鹿當借爲錄。《尚書大傳》”致天下於大麓之野”,《注》“麓者錄也”,《魏受禪表》及《公卿上尊號奏》皆作“大鹿”,是錄、鹿通之證。《説文》“錄,金色也”,古謂銅曰金。《荀子·性惡》“文王之錄”,《注》“劍以色名”,古劍亦以銅爲之也。是銅有録色者。“録臺”則取銅錢之色以爲名。

一多案:句首當補“管子曰”三字。

沫若案:當以“請散”爲句,安井與張説得之。“棧臺之錢”,《輕重丁篇》作“棧臺之職”。許維遹於彼校釋云“職乃識字之譌”,是也。此“錢”字亦當爲“織”字之譌。

歲豐五穀登

維遹案:《山國軌篇》云“歲豐年,五穀登”。

沫若案:許讀《山國軌篇》文有誤,彼文爲“重歲,豐年,五榖登”。“重歲”謂來年也。

榖賈去上歲之分以幣振之(振本作據)

安井衡云:上歲,去年也。分,半也。據,猶守也。

維遹案:去,減也,分,半也。“據”當爲“振”,形近之誤也。《山國軌篇》“據之以幣”,丁士涵云“據乃振字誤”,是其例。月令“振乏絕”,鄭《注》“振猶救也”。

沫若案:《山國軌篇》“據之以幣”,丁士涵誤改爲“振”,不足據。“據”者支持也。以幣收半價之穀而儲蓄之,寓有平□之意。

穀爲上幣爲下(上本作君)

安井衡云:“君”當依《山國軌》作“上”,君、上義近,轉寫之訛耳。

張佩綸説同。

戴望云:“君”疑“上”字誤。

十畝加十是一家十户也

安井衡云:凡食量,一人,每家受食十畝所生,今上□之,每一人所食,加增穀價十錢,則十人百錢,是一户得十家之籍也。

沫若案:“加”謂倍也。十畝所收之穀價加十倍,則一家百畝卽如一千畝,故曰“一家十户”也。

四減國穀三在上一在下

張佩綸云:《説文》“減,省也”。一歲之榖省爲四分,三在上而一在下。

沫若案:“減”謂分也,言四分其國榖,三分在上,一分在下。

大夫旅□而封

“旅□”,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聚壤”。

戴望云:宋本作“旅□”,旅、列古同聲。如“陳旅”卽“陳列”。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誤。

張佩綸云:《爾雅》、《詩傳》“旅,陳也”,《周書·作雒注》“旅,列也”,謂“列壤而封”,猶言分土封之。

沫若案:以作“聚壤”爲是,所謂“富者田連阡陌”也。封謂富厚。“聚壤而封”與下句“積實而驕上”對文。

五榖相靡而重去什三爲

沫若案:“爲”字當爲“焉”字之誤,言穀價之貴減去+分之三。下文云“五穀相靡而輕”,其證。

餘以國幣榖准反行大夫無什於重

沫若案:上言“粟之三分在上”,上既以粟平價資民,使穀價減去十分之三,使大夫或富民不得操縱榖價,其粟之餘分在下者,則在穀價既平之後,反以國幣准平價收購之,此之謂“餘以國幣穀准反行”。於是則大夫無法抬高穀價,卽“大夫無計於重”。“計”誤爲“什”,因草書形近。

君以幣賦禄什在上

沫若案:言大夫之俸禄,君以幣予之,而不以粟。既收購大夫所有之粟,復“以幣賦禄”,則粟之十分在上也。

君出榖什而去七君斂三

張佩綸云:斂三以充上賦,散七以振不蓄。

沫若案:粟之什分雖全在上,但因出穀平價已去其七分,故君僅藏其三分。

散振不澹者仁義也(澹本作資)

戴望云:“不資”乃“不澹”之誤,説見前。

張佩綸云:資者,蓄也。(《史記·信陵君傳索隱》。)不資,猶言不蓄。一説:資,財也。(《詩》、《傳》、《禮》注屢見。)不資,猶言無資。《書》、《孟子》“厥疾不瘳”,《周禮注》作“無瘳”,《莊子·天地篇》“終身不靈”,《釋文》本“又作無靈”,皆其證。

沫若案:當連“上賦七”爲句。“上賦七散振不贍者”卽上文“君出穀什而去七”。

以鄉完重而籍國數也

古本無“完”字,劉本、朱本同。各本均有“完”字,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元本“完”作“見”。

張佩綸云:“完”當作“筦”。

沫若案:張讀“完”爲筦,是也。鉗制兼併之關鍵在鄉,亦卽在粟,故曰“以鄉筦重”。“國”與“鄉”爲對,“國”乃大夫富民等所在之地,籍錄而取之,故曰“籍國”。

故曰王者乘時聖人乘易

安井衡云:易,變易也。

維遹案:“易”當爲“幼”之譌。“幼”隸書作“□”,與“易”形近,故致譌耳。《輕重甲篇》云“聖人乘幼”,丁士涵云“幼讀爲幽”,是也。

沫若案:當以作“易”爲是,《輕重甲篇》作“幼”者,乃“易”字之誤。本書中陰陽之説屢見,《山權數篇》“五官技”中有“易”,則“易”卽陰陽變易之易也。

彼善爲國者乘時徐疾而已矣謂之國會(以上十五字本在下章末)

張佩綸云:當在“王者乘時,聖人乘易”下,爛脱在此。

特命我曰

俞樾云:特者,人名也,命猶告也。《禮記·緇衣注》“傅説作書以命高宗”,是古者上下不嫌同詞,以君告臣謂之命,以臣告君亦謂之命也。《事語篇》“秦奢教我曰”、“佚田謂寡人曰”及此篇“梁聚謂寡人曰”、“有人教我謂之請士曰”,《輕重乙篇》“衡謂寡人曰”,并舉人言以問管子,則“特命我曰”義亦同也。(德鈞案:以“特”與“佚田”、“梁聚”、“請士”、“衡”等爲人名,張文虎亦有此説,見本書此篇首條。)

天子三百領泰嗇而散

張佩綸云:《喪服大記》“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於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上士陳衣於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此云“天子三百領”,當作“衣百領”。“泰,乃桼之誤。“嗇”乃“廧”之誤。“散”乃“菆”之誤。《檀弓上》“君卽位而爲□,歲壹漆之藏焉”,又曰“周人牆置翣”,又曰“天子之殯也,菆涂龍輴以椁,加斧於椁上,畢涂屋,天子之禮也”。鄭《注》“牆,栁衣也,菆木以周龍楯加槨而涂之”。《喪服大記》“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涂屋。大夫殯以幬,欑置於西序,涂不暨於棺。士殯見袵,涂上帷之”。鄭《注》“欑猶菆也”。此皆天子之禮,而特欲大夫准此而行,創爲厚葬而僭禮之説,故管子據禮以折之。

章炳麟云:“天子三百領”爲一句,此謂死時襲以衣三百領,猶《揆度篇》云“上必葬之衣衾三領”也。……蓋“天子襲十二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士三稱”(見《雜記上》注),則大夫五稱,禮也。特意欲藉厚葬以寬民生,故增天子之襲至三百領。以平時用財泰嗇,乘厚葬以散錢於民也。其大夫之襲亦准天子三百以爲差率而行之,皆爲饒裕民生而設。與《侈靡篇》云“巨棺槨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意正相同。

姚永概云:《墨子·節葬》云“古圣王制爲葬埋之法,棺三寸足以朽體,衣衾三領足以覆惡”,則“三百領”當衍“百”字,但此文譌脱已甚。

馬元材云:此當以“天子三百領泰嗇”爲句,“而散大夫准此而行”爲句。散者列也。散大夫卽列大夫。此謂天子之葬衣僅以三百領爲限,太過於吝嗇。列大夫亦應准此遞加。《侈靡篇》亦主厚葬,與此正同。《揆度篇》所謂“大夫已散其財物,萬人得受其流”者也。

一多案:“散”當爲“樷”,“樷”與“菆”同。(鄭注《喪大記》曰“欑猶菆也”。《釋文》“菆,才工反,本亦作叢”。《爾雅·釋木》“灌木叢木”,《釋文》曰“叢,本或作樷”。《漢書·東方朔傳》“樷珍怪”,師古曰“樷,古叢字”。《説文》“丵,叢生艸也”。叢、菆、樷三字,或從丵,或從艸,或從林,於義不殊。)“散”隸書作“□”,“樷”與“造字_157-1_em】”形近,故相涉而誤。

大夫准此而行如何(行下本有此字)

一多案:下“此”字衍。

非法冢也(冢本作家)

一多案:“家”爲“冢”之譌。

大夫高其壟美其室

張佩綸云:《詩·葛生》“歸於其室”,鄭《箋》“室,猶冢壙”。

章炳麟云:室者,《唐風·葛生箋》云“室,猶冢壙”,是也。

此奪農事及市庸

維遹案:庸,用也。“高其壟,美其室”,則奪農事;“衣三百領”,則奪市用。

非便國之道也(非上本有此字)

張佩綸云:“此非”之“此”字衍。

民不得以織爲縿綃而貍之於地

安井衡云:縿,縑也。綃,綺屬。貍,謨皆切,同埋。埋縿綃於地,言不復用也。

張佩綸云:《檀弓上》“布幕,衛也。縿幕,魯也”。鄭《注》“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縑也,縿讀如綃。衛諸侯禮,魯天子禮,兩言之者,僭已久矣”。此文當作“民不得以織爲縿”,校者旁注“綃”字,而誤入正文。以織爲縿,卽縿幕也。天子之禮用縿幕,“加斧於槨上”,鄭《注》“斧謂之黼,白黑文也,以刺繡放縿幕,加槨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涂之”是也。《禮疏》引崔靈恩云“天子別加斧於槨上,畢涂屋,此所陳祗謂襯棺幕在於畢涂之内者也,若其涂上之帟則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下云‘君於士有賜帟’,然士無覆棺之幕。下云‘子張之喪,褚幕丹質’者彼謂將葬啟殯以覆棺。故鄭彼《注》云‘葬覆棺別也’”。佩綸案:《周禮·掌次》鄭《注》“帟柩上承塵,與幕異制”。子張之“褚幕丹質蟻結四隅”,乃用殷之士禮,明士以上均有幕覆棺,但不得僭天子縿幕之禮耳。崔説未明。民則庶人,其禮更殺於士,故管子特申厲禁。此文當入《事語篇》。“貍之於地”以下,尚有捝誤。

章炳麟云:此句當在“乘時徐急而已矣”之下,“以”當爲衍文。……管子以厚葬無益而有損。意謂襲衣既多,則棺槨必大;棺槨既大,則墳塋必廣。大夫既高其壟墓,美其冢壙,則役作之功足以奪農事及市庸,是非便國之道也。善爲國者固不必以厚葬散錢,但乘時徐疾,則民自富矣。因言薄葬之制,民不得織爲縿綃而用之於葬貍,使有用歸於無用。

彼善爲國者乘時疾徐而已矣謂之國會

張佩綸云:當在“王者乘時,聖人乘易”下,爛脱在此。與上節“桓公曰善”互易。

桓公曰何謂用戚始

維遹案:用,以也。

君人之主弟兄十人

戴望云:宋本“主”作“生”。

一多案:“弟兄”當互易,以與下文一律。

三世則昭穆同祖十世則爲祏

宋翔鳳云:“三世”當爲“四世”,“十世”當爲“五世”。古文“四”作“亖”,“五”作“×”,形近而誤。禮天子諸侯皆親廟四,故云“四世則昭穆同祖”。五世爲祧,祧主藏太祖及二祧廟,若文武二世室有主而無廟,故云“五世則爲祏”。祏藏主石函也。(本《左傳》杜《注》。)《異義·古春秋左氏説》“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月薦於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坪,終禘及郊宗石室”(本《通典》、《御覽》),摯虞《決疑要注》曰“毀廟主藏廟外,户之外西牖之中有石函,名曰宗祏,函中有笥,以盛主,親盡則廟毀,毀廟之主藏於始祖之廟”(本《續漢·祭祀志注》),竝以毀廟爲祏也。莊十四年《傳》鄭原繁稱“命我先人典司宗祏”,蓋主宗廟之官云“宗祏”,言遠者謙也。昭十八年《傳》“鄭火,子產使子寬子巡羣屏攝至於大宫”,杜《注》“大宫,鄭祖廟,巡行宗廟,不使火及之”。又云“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杜《注》“周廟,厲王廟也”。此所徙正以遷廟主在户外西牖中,恐火及,故徙之。哀十六年《傳》“衛孔悝使貳車反祏於西圃”。大夫三廟,高曾之主卽爲祏也。

張佩綸云:《説文》“祏,宗廟主也”,《周禮》有“郊宗石室”,《五經異義·古春秋左氏説》“古者日祭於祖考,月薦於高曾,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坪,終禘及郊宗石室”。《禮記·祭法》“王立七廟,一壇一坪,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爲祧,有二祧,享嘗乃止。去祧爲壇,去壇爲,壇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曰鬼”。以此證之,八世爲壇,九世爲,十世在《祭法》爲鬼,在《左氏》説爲石室,《管子》之説與《左氏》説合。宋翔鳳改“三世”爲“四世”,改“十世”爲“五世”,謬甚。

終則有始與時廢起(終上本有財字時上本有四字)

丁士涵云:“財”字“四”字當衍。

沫若案:丁説殊武斷。如衍去“財”字,則“終則有始”者何所指耶?“四”字亦不當删,下文有“以乘四時”句,其證。

始取夫三夫之家(三夫本作三大夫)方八里而一(八本作六)二十五人而奉一乘(五本作七)幣乘馬者方八里(八本作六)凡方八里用幣若干(八本作六)

王引之云:“大”字衍。“三夫之家”謂三夫爲一家也。《乘馬篇》曰“邑成而制事,四聚爲一離,五離爲一制,五制爲一田,二田爲一夫,三夫爲一家”,是也。《乘馬篇》又曰“白徒三十人奉車兩”(“兩”上脱“一”字,辯見《乘馬篇》),此二十七人亦當作三十人,蓋“三”誤爲“二”,又衍“七”字也。

丁士涵云:“六”字皆“八”字之誤,與《乘馬篇》同。

安井衡云:方六里,三十六井也。《司馬法》“甸出戎車一乘,戰士七十五人”,甸,六十四井也。

何如璋云:《乘馬》“白徒三十人,奉車兩”,乃載輜重之車。所謂“一乘”則兵車也。“二十七人奉一乘”者,殆合甲七蔽五與步卒計之。王以白徒三十人當之,非。《孫子·作戰》“孫子曰: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曹《注》“馳車,輕車也,駕駟馬,凡千乘。革車,重車也,言萬騎之重也”。杜《注》引《司馬法》曰“一車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裝五人,廐養五人,樵汲五人,輕車七十五人,重車二十五人”,與此文、《乘馬篇》之數不同,疑“二十七”乃七十二,轉寫者誤倒其字耳。

孫飴讓云:《周禮·夏官·敘目》“二十五人爲兩”,此“二十七人”,“七”當爲“五”之誤。《乘馬篇》説“徒三十人奉車兩”,據《司馬法》有廐養等五人,故曰“三十人”。此“二十五人”不兼廐養也。

一國之穀資在上幣資在下

豬飼彥博云:“資”當作“皆”。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無“之”字。

皆有矩券於上

安井衡云:矩,刻識也。刻識物與數於券上,故名矩券。

張佩綸云:“矩券”,《考工記》“輪人必矩其陰陽”,鄭《注》“矩謂刻識之也”。

君實鄉州藏焉

張佩綸云:“實”,《禮記·表記注》“謂財貨也”,《淮南·精神》“名實不入”,高《注》“實,幣帛貨財之實”,《原道》“則名實同居”,《注》“實,幣之屬也”。此“君實”,亦謂幣。

苟從責者鄉決州決故曰就庸一日而決

尹知章云:“責”讀爲債。

安井衡云:就、僦通,賃也。庸,賃作者也。

張佩綸云:《曲禮上》注“決猶斷也”。由鄉州決其券。《詩傳》、《説文》“庸,用也”,言其合用者一日中可盡決其券。

沫若案:“從責”謂從官家借用也。故以一字爲句,言民借用官物而有損壞者,則服傭一日而解決。

國筴出於穀軌國之筴貨幣乘馬者也

張佩綸云:《乘馬篇》曰“黄金百鎰爲一篋,其二貨一,籠穀爲十篋”,佩綸定爲“黄金百鎰爲一筴,貨爲一筴,籠穀爲一筴”。此云“國筴出於榖軌,國之筴貨幣乘馬者也”,亦當曰“國筴出於榖軌貨幣乘馬之筴者也”。衍一“國”字,正與《乘馬篇》合。

沫若案:當於“穀”字絕句。“五穀者民之司命也”,故曰“國筴出於榖”。使國筴運行者則爲貨幣之流通,故曰“軌國之筴,貨幣乘馬者也”。本書稱貨幣之流通爲“通施”、“通移”、“溝瀆”,“乘馬”亦此意。古人陸上交通工具莫便於乘與馬,故以喻意。故《山國軌篇》有“環乘之幣”之名,“環乘”謂周游也。

林圃案:本句下尹《注》有脱文,今據《通典》十二引文校補如下。“貲,價也(‘貲’字,朱本、梅本作‘貨’,趙本、朱長春本作‘貲’,花齋本作‘資’),言應合(朱東光本作‘自’)受公家之所給(朱東光本作‘鄉’),皆與之幣,則榖之價君上權之,其幣在下,故榖倍重。其有皮革之類堪於所用者,所在鄉州有其數,若今官曹簿帳。人有負公家之債,若耒耜種糧之類者,官司如要其用(‘其’字朱東光本、趙本、朱長春本、花齋本、梅本均作‘器’)若皮革之類者,則與其准納;如要功庸者,令就役一日,除其簿書耳。此蓋君上一切權之也。詳輕重之本旨,摧抑富商兼井之家,隘塞利門,則與奪貧富,悉由號令,然可易爲理也。(各本《注》均至此,下文全脱。)此篇經秦焚書,潛蓄人間,自漢興晁、賈、桑、耿諸子猶有言其術者,其後絕少尋覽,無人注解,或編斷簡蠹,或傳訛寫謬,年代綿遠,詳正莫由。今且梗□粗知,固難搜解其文字。凡問古人之書,蓋欲發明新意,隨時制事,其道無窮,而況機權之術,千變萬化,若一一模楷則同刻舟膠柱耳。他皆類此”。(共計脱文一百一十二字。)顏昌峣錄此文而以爲《通典注》,然《通典》所采《管子注》均爲尹《注》之舊,其時有出入者,則傳鈔譌脱。杜氏曾作《管氏指略》,據《唐書·藝文志》僅二卷,其書久亡,疑只論敘篇章之旨而已,非注體。《宋史·藝文志》有丁度《管子要略》五篇亦久亡。當時《管子》均十九卷(《意林》云十八卷),尹《注》則三十卷,若果爲《注》體,卷帙無如此之少也。杜氏所爲《指略》雖云已佚,然就其《食貨》、《兵制》等部份所引《管子》之言亦可概見其體例,與此不同。此云“絕少尋覽,無人注解”,尤可證爲尹氏語。杜佑在尹以後,不能作如此言。以文義觀之,上下實相連貫,恐乃後之校書者以其無關大旨故節删之。尹《注》經後人删節者必尚多,《通典》所記,劉績所引“別本”均是。劉績恐是遼人,故猶多見“別本,之《注》。自未以後則删節本單行,而尹《注》之完整者不可復見。世所傳宋本與今本尹《注》無大異同者卽以此。

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之

張佩綸云:“巧”當爲“榖”,字之誤也。“賈之”下脱“子”字,本篇“大夫謂賈之子”,是其證。

金廷桂云:“巧”當爲“朽”,“之”當爲“子”。

馬元材云:“賈之”乃“賈人”之誤。説見上。

沫若案:“巧幣”當屬上句,乃“朽弊”之訛。原文爲“今刀布藏於官府朽弊,萬物輕重皆在賈人”。刀布朽弊,如《史記·平準書》“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是也。

彼幣輕而榖重幣重而穀輕

張佩綸云:“彼穀重而穀輕”當作“彼幣輕而榖重,幣重而穀輕”,《國會節》“幣輕國重”,是其證。

陶鴻慶云:此文疑本二句,其文云“彼萬物輕而穀重,萬物重而穀輕”,與上文“彼幣重而萬物輕,幣輕而萬物重”句法一律而義亦相承。《輕重乙篇》云“粟重而萬物輕,粟輕而萬物重”,文義并與此同。今本誤奪,則文不成義。

沫若案:當以陶説爲是。蓋榖貴則他物賤,貨幣之購買力因而增高;榖賤則他物貴,貨幣之購買力因而降低。《管》書中以穀爲本位,貨幣尚未充分獨立,有類於穀之輔幣焉。

人君操穀幣準衡而天下可定也(準本作金)

張佩綸云:“金衡”當作“準衡”,下節“准衡輕重國會”可證。

狼牡以□至於馮會之口(口本作日)

古本作“壯”,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皆作“牡”,同宋楊忱本。

安井衡云:古本“牡”作“壯”。“日”當爲“口”,字之誤也。

吴志忠云:“日”乃“口”字誤。

張佩綸云:“狼牡”當作“瑯邪”。《漢書·地理志》瑯邪郡瑯邪縣,今青州諸城縣。

龍夏以北至於海莊

張佩綸云:“龍夏”卽“雷夏”,見前。“海莊”當作“海涯”,蓋“涯”誤爲“莊”,因作“莊”耳。海涯卽海隅、海瀕。

林圃案:張佩綸説“龍夏”卽雷夏又卽雷澤,雷夏在春秋時乃曹地,非齊地。其地在曹州境,若云“雷澤以北至於海莊(作‘海涯’)”,則并曹、齊、魯之地全在内矣。其説可商。尋此文義,其地并不如此之大。

馮市門一吏書贅直事若其事立

何如璋云:贅,《説文》“以物質錢。從貝敖”,敖者猶放貝當復取之也。《漢書·武帝紀》“毋贅聚”,《注》“贅,會也”。直,猶值也。若,順也,順,循也。言於馮會之市置一門吏經理蓄牧之政。其以牲畜相質及以時聚會者書之,而又順循其事以攷其牧籍,稽其數焉。所以蕃育犧牲也。

張佩綸云:《公羊》襄十六年《傳》何休《注》“贅,系屬之辭”。禽獸牛羊分別擊屬而書其數也。

維遹案:“書”猶登記也。贅卽鄉贅,男嫁於女家也。“若其事”當作“若其事立”,“若”猶“乃”也。今本脱立字,“若其事立”,《海王篇》兩見,是其證。

唐圉牧食之人養視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與其縣秩

古本“圉”作“國”,劉本、朱本同。各本均作“圉”。

王念孫云:“唐圉”當爲“唐園”,字之誤也。“食”與“飤”同。謂唐園中牧飤之人也。《輕重甲篇》曰“以唐園爲本利”,《晏子春秋·問篇》曰“治唐園,考菲履”,皆其證。

何如璋云:“唐”讀爲“廣”,唐圉者,廣野,牧地也。或云“唐”乃“廋”字,廋人圉人皆司牧者。王説“唐圉”當作“唐園”。按牧養當在邊圉,唐園乃近郭地,恐非。

張佩綸云:“唐”當爲“廋”。《周禮》“廋人掌十二閑之政教,以阜馬、佚特、教駣、攻駒,及祭馬祖、祭閑之先牧,及執駒、散馬耳、圉馬”。鄭《注》“廋之言數”。其官次牧師之後,圉師、圉人之前,庾圉牧飤皆養禽獸之人也。“捍”當爲“折”,字之誤也。《禮記·祭法篇》“萬物死皆曰折”。

馬元材云:“殂”當作“阻”。捍者禦其患,阻者防其逸。都秩卑,縣秩尊。去其原有之都秩而另與縣秩,蓋所以獎勵之也。

大夫不鄉贅合游者謂之無禮義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門山之祠

朱長春云:大夫家合游無時,列民則春秋二社,兩幽所以異也。又云:大夫時會,列民二社會,不會者幽。幽或當時之罰也。

張佩綸云:“鄉贅合游”者,《月令》“季春之月乃命累牛騰馬游牝於牧,犧牲駒犢舉書其數”,“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案芻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類,量大小,視長短,皆中度,五者備當,上帝其饗”。疑當作“其春秋,鄉大夫不列贅合游者,謂之無禮義,大夫幽其門,民囚之”。囚脱而爲囚也。幽,閉也。《爾雅》“囚,拘也”,《説文》“囚,系也”。《荀子·王霸篇》“公侯失禮則幽”。

姚永概云:《廣雅·釋詁》“贅,聚也”,《漢書·王莽傳注》同。

維遹案:此文錯亂,義不可通。疑當作“其春秋大夫不鄉贅合游者,謂之無禮義。大夫幽,列民幽其門”,鄉贅屬於通淫時,在《春秋》、《詩》、《禮》有明文。“合游”卽《吕氏春秋·季春紀》”合纍牛騰馬游牝於牧”,“大夫幽”猶《荀子·王霸篇》所謂“公侯失禮則幽”,楊《注》“幽,囚也”。“列民”,讀爲黎民。“幽其門”,囚其全家也,以示其罰重於大夫。

沫若案:“不鄉贅合游”上“大夫“二字卽“春秋”二字之殘,其下“春秋”二字卽此二字之校注。校者蓋注於眉端,爲抄書者所誤羼。原文當爲“春秋不鄉贅合游者,謂之無禮義。大夫幽其列,民幽其門”。幽之言丑也,謂不光彩也。“山之”者“山”讀爲“訕”,訕笑之也。“祠”字下屬。

因欄牢之筴也(欄本作捫)謂之通國筴

丁士涵云:“捫”疑“欄”字誤。《晏子》“君之牛馬老於欄牢”,《鹽鐵論》“是猶開其欄牢”,《輕重戊篇》“殷人之王立阜牢服牛馬”,“欄牢”卽阜牢也。下文“行捫牢之筴”同。

張佩綸云:《詩·抑》“莫捫朕舌”,《傳》“捫,持也”。《説文》“捫,撫持也”。《史記·平準書》“官與牢盆”,《索隱》引蘇林“牢,價直也”。就無用之地以牧飤牛羊犧牲,因以持其賈直,故曰“因捫牢,筴也”。

一多案:牢下當有“之”字,“通”下當有“國筴”二字。

有山處之國有氾下多水之國

豬飼彥博云:“氾”當作“污”。

張佩綸云:《説文》“氾,濫也”,“濫,氾也,一曰濡上及下也,《詩》曰:畢沸濫泉”。

維遹案:此卽《局禮·掌節》“山國”“澤國”也。

一多案:張説非也。“氾下”卽污下,詳《山國軌篇》。

沫若案:古國、域字通作“或”,凡此所謂“國”均謂地域也。

有山地分之國

豬飼彥博云:分,中分也。

安井衡云:山地分,山與平地相半也。

有漏壤之國

安井衡云:漏壤,水泉滲漏,不居地上。

維遹案:《文選·魏都賦》“隰壤瀸漏而沮洳”,《注》“漏,猶滲也”。今東齊稱田滲水謂之“漏田”。

山處之國常藏國榖三分之一

古本“藏”下有“國”字,劉本、朱本同,各本均無。

安井衡云:古本藏下有“國”字。

水泆之國常操國榖十分之二(水泆上本有水泉之所傷五字)

丁士涵云:“常操”下當脱“國榖”二字,與上文句例同。

張佩綸云:“水泉之所傷”五字乃“氾下多水”之《注》,誤入正文。

漏壤之國

一多案:此下似有脱文。

沫若案:當連下“謹”字爲句。“漏壤之國謹”者,“謹”假爲“饉”。《爾雅·釋天》“蔬不熟爲饉”,但《墨子·七患篇》言“一穀不熟謂之饉”,《穀梁傳》襄公二十四年言“三穀不熟謂之饉”,饉之義有異。要之“漏壤之國”收獲有限也。

下諸侯之五穀與工雕文梓器

豬飼彥博云:“之五榖與”四字疑衍。

戴望云:“與”疑“輿”字誤。

張佩綸云:“與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榖”乃總結“五勢”語。“雕文”謂女工,“梓器”謂百工。此太公、管子所以富齊之法,蓋以工商補農事之不足。

今以諸侯爲□公州之飾焉

張佩綸云:《玉篇》“□,直與切,織□也”,《類篇》“機之持緯者”。案《説文》“杼,機之持緯者”,則□卽杼之或字。以諸侯爲杼,而下文義不相貫,疑“□”卽“筴”之壞。“公”當作“分”,“飾”當作“餘”,分一州之餘以乘四時,卽上文操十分之三、十分之二也。《左傳》“其波及晉國,皆君之餘也”。

李哲明云:“□”是“筦”字之訛。“完”字宋諱闕末筆作□,因誤耳。“飾”亦當爲餘(上篇三“蓄飾”字王氏謂并當爲“蓄餘”),形近而誤。言國君自操其國筴,又以諸侯筦理其公州之餘積,斯無遺數矣。

沫若案:“□公”當爲“亭公”之譌。《方言》三“楚東海質檢亭父謂之亭公”。《漢書·高帝紀》“高祖爲亨長,乃以竹皮爲冠,令求盜之薛治”,《注》引應劭曰“求盜者亭卒,舊時亭有兩卒。一爲亭父,掌開閉掃除。一爲求盜,掌逐捕盜賊”。“飾”當爲“飭”,“之”與“是”通。

以乘四時行欄牢之筴(欄本做捫)

丁士涵云:“捫”疑“欄”字誤,説見上。

以東西南北相被用(被本作彼)

戴望云:“彼”疑“被”字誤。

利有足則行有不滿則止(本作不滿則有止)

何如璋云:“有止”,“有”字當在“不滿”上。

張佩綸云:當作“利足則有行”。

故利不相傾縣死其所

安井衡云:縣,系也。王以時省察鄉州,故百姓見利不相傾奪,各繫死其所,不敢去鄉。

張佩綸云:“縣”,《考工記·旊人》“立中縣”,《注》“縣繩正豆之柄”,此縣謂用平而准也。“死”當作“凥”,《説文》“□,古文死”,與“凥”字形近。此言所縣之准,居其所不動,而東西南北無不平矣。

維遹案:《淮南·主衛篇》“其於御兵及縣矣”,高《注》“縣,遠也”。“死”與“尸”通,《尚書·五子之歌》“太康尸位”,《偽孔傳》“尸,主也”,《廣雅·釋詁》“主,守也”,言永在其處所。

沫若案:此謂逐利者不能興風作浪而財經穩定也。《毛公鼎》“粵四方死毋動”,與此“縣死其所”意相近。《後漢書·皇甫規傳》“懸師之費且百億計”,《注》“懸猶停也”。

君守大奉一

馬元材云:“君”字宜上屬爲句。“縣死其所君”卽《國蓄篇》“故民無不累於上也”之意。所以然者何?以國家所守者大,則利從上出,無二孔、三孔、四孔之弊,故人民所奉者亦自一也。

沫若案:馬説頗辯,然於文舍有未照。“縣死其所”,“縣死”爲内動詞,“其所”乃表地狀詞,可省去“於”字。“縣死其所君”則“縣死”爲外動詞,“君”爲其賓詞,譯成今語,卽“吊死他的主子”,不辭之至。如仍以“縣死”爲内動詞(馬氏意如此),則不能省去“於”字。馬所舉《國蓄篇》語可證也。故馬説非是。然其所解“守大奉一”意則得之。

章节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