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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山國軌篇第七十四

何如璋云:“山”字無義,當是“官”字。文中桓公問官國軌可證。官者,設官治事以立軌數也。

張佩綸云:《説文》“軌,車徹也”,《華嚴經音義上》引《國語》賈《注》“軌,法也”,《左氏》隱五年《傳》“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此言國用皆有法,如車之有徹。通篇但言國軌,未嘗專指山國,與“山權數”、“山至數”之“山”字均不可解。

毓棠案:“山”疑是“上”字之誤。“上”通“尚”。“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皆猶《墨子》之“尚賢”“尚同”。《墨子》“尚賢”,《淮南·氾論篇》及《漢書·藝文志》皆作“上賢”。

沫若案:“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之“山”字均衍文。蓋古之校書者,在篇首所劃之符號,抄書者以其形類“山”字,故被羼入篇名耳。本文主旨,在運用費幣價值以調劑物資而均齊貧富。穀物貴時,在上者貸幣於富家,待豐收時淮賤價而收穀,故收榖甚多,多至十倍。復設法提高穀價,散出官家所有之榖以吸收游資,使“國幣之九在上而一在下”。如此循環,使國之財富動增十倍。於是富民無法兼并,貧民則沾受惠澤,而貧富可齊。終始循環而倍加國利,故謂之“國軌”也。

人事有軌幣有軌鄉有軌縣有軌(鄉有軌三字本在人字上)

張佩綸云:“鄉有軌”句似當在“縣有軌”上。

終歲績其功業若干

宋翔鳳云:宋本無“若干”二字。

戴望云:宋本無“若干”二字。

以功業直時而櫎之

安井衡云:“直”,當也。

終歲人已衣被之後(已本作若)

宋翔鳳云:“已衣”宋本作“若衣”。

一多案:趙本“若”作“已”,是。此涉上下文“若干”而誤。

沫若案:宋楊忱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已”,宋所謂“宋本”殆墨寶堂本。

有竹前檀柘之壤

金廷桂云:《周禮·春官·巾車》“木路前樊鵠纓”,《注》“前讀爲翦”。《集韻》“箭”或作“翦”。《釋名·釋兵》“翦,刀翦進也。所翦稍進前也”。又“箭,進也”。《莊子·人間世》“且幾有翦乎”,《釋文》“崔本作前”。然則前與翦、箭本通用。

有氾下漸澤之壤

尹桐陽云:氾,汙也。漢《孔彪碑》“皭然氾而不俗”。漸,濕也。澤,潤也。《穆天子傳》“天子北還,釣於漸澤,食魚於桑野”。《六韜·戰車》“泛下漸澤,黑土黏埴者,車之勞地也”。

一多案:《方言》三“氾、浼、瀾、洼,洿也。自關而東或曰洼,或曰氾”。《廣雅·釋詁》三“氾,污也”。氾爲污穢之污,亦爲污下之污。此與《山至數篇》“有氾下多水之國”,“氾下”皆謂污下也。

君皆善官而守之

維遹案:“善”讀爲繕,《説文》“繕,補也”,“補”與“布”通。《韓詩外傳》“八百官補而不制”,《穀梁》襄公二十四年《傳》“補”作“布”,是其例。然則“善官”猶布官,其義爲設官吏耳。

沫若案:許解迂曲。“善”乃副詞,“官”猶管也。

十鼓之壤

古本、劉本、朱本作“十畝”,宋楊忱本、趙本作“十鼓”。

宋翔鳳云:“十畝”,宋本作“十鼓”。

張佩綸云:鄭《禮記注》“量鼓,量器名”,《釋文》“樂浪人呼容十二石爲鼓”。案:陸氏所引乃樂浪一隅之稱,不足以槩周秦之世;畝收十鼓,極言其地之腴、獲之厚。

馬元材云:“畝十畝之壤”下畝字當依宋本作“鼓”。《地數篇》“民有百鼓之粟者不行”,彼處尹《注》云“鼓,十二斛也”。“畝十鼓”謂每地一畝可收粟十鼓。猶《史記·貨殖傳》“畝鍾之田”矣。

民有通移長力(通本作過)

王念孫云:“過”當爲“通”《地數篇》、《輕重甲篇》作“通移”,《國蓄篇》作“通施”,“施”與“移”同。

沫若案:“民”指富民而言。“長力”疑爲“長刀”之誤。《國蓄篇》“黄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又云“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輕重甲篇》則云“今君鑄錢立幣,民通移”。是則民所通移者乃刀幣也。齊之法幣作長刀形,故稱之曰“長刀”也。

不陰據其軌者下制其上(者本作皆)

古本“皆”作“者”,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皆”,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皆”作“者”。

戴望云:元本“皆”作“者”。

此若言何謂也

一多案:“此若”復語,“若”亦“此”也。《地數篇》“此若言可得聞乎”,《輕重丁篇》“此若言曷謂也。”《墨子·尚賢篇》“此若言之謂也”,《節葬篇》“以此若三圣王者觀之”,又“以此若三國者觀之”,《荀子·儒效篇》“此若(今譌作‘君’,從王念孫校改)義信乎人矣”,《禮記·曾子問》“以此若義也”,《史記·蘇秦傳》“王何不使辯士以此若(今譌作‘苦’,從王改)言説秦”,皆“此若”二字並用。

謹行州里

吴汝綸云:“行”當作“徇”。

馬元材云:“行”卽下文“行田疇”之行。此例甚多,吴説失之。

維遹案:“行”猶巡視,非誤字也。

曰田若干人若干人衆田不足食若干(足本作度)曰田若干餘食若干

丁士涵云:下“曰田若干”四字,疑涉上文而衍。“人衆不度食若干”者,食不足於其人也。“餘食若干”者,田之有餘於其人食也。

安井衡云:“人衆,田不度食若干”,人衆而田少,榖不布所食若干也。

俞樾云:“不度食”當作“不足食”,涉上文“終歲度人食若干”而誤也。下文云“終歲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可證。

張佩綸云:“人衆”句,“田不度食若干”,言農女皆衆,則田不度其食若干,但計其所餘之食若干。此“人衆”與下“大家衆,小家寡”對勘自明。《大學》所謂“爲之者衆,食之者寡”也。

一多案:下“曰田若千”四字非衍文。疑此下捝“人若千人寡”五字,詳上下文義自明。

此調之泰軌也

豬飼彥博云:“調”疑當作“謂”。

李哲明云:“調”疑當爲“謂”,涉下“調立”而訛。

調立環乘之幣

安井衡云:環,繞也,乘,因也。“環乘之幣”,卽《臣乘馬》幣榖相准之法也。

馬元材云:□錯《言當世急務》二事“調立城邑,毋下千家”,師古曰“調,謂算度之也”。“環乘之幣”疑卽《山至數篇》“幣乘馬”之意,所謂“布幣於國,幣爲一國陸地之數”者也。

沫若案:“環乘之幣”,就文中所敘者而推之,當是循環流通之意。本書屢言“乘馬”卽喻流通,蓋古代陸上交通莫便於乘馬,故以之喻貨幣之流通也。環則周而復始,流通不斷也。

田軌之有餘於其人食者謹寄公幣焉(寄本作置)大家衆小家寡

丁士涵云:“田”疑“曰”字誤。

張佩綸云:田軌,上文所謂“田有軌”也。

陶鴻慶云:“謹置公幣焉”,“置”當爲“寄”,涉下文“則置公幣焉”而誤也。謹寄公幣者,謂以公幣暫寄於民,而以大家小家別其多寡,故下文云“重歲豐年五榖登,謂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幣於子者若干”云云,卽承此而言。蓋高田有餘食,則寄幣於民爲斂榖之備;問田山田食不足,則置幣於公以爲振贍之需也。此誤作“置”,則非其旨矣。

一多案:“田”字不誤,田軌與人食對舉。

沫若案:“置”字不誤,預置之,亦猶寄也。不應改字。

山田間田(田下本有曰字)

丁士涵云:“山田”上脱謂字,下文“謂高田之萌曰”。

安井衡云:間田,中田也。

一多案:丁説非是。“曰”卽“田”之誤而衍。

以滿其准重歲豐年五穀登

安井衡云:重歲,比年也。

維遹案“准重”連文,本書無此例。疑“重”字涉上下文而衍。(德鈞案:各本皆從“准”字斷句,“重”屬下讀。許氏自以“准重”連文,又從而駁“無此例”,是謂作霧自迷。)

沫若案:“重歲”謂次年也。

謂高田之萌

劉績云:萌,田民也。

鄉榖之櫎若干請爲子十減三榖爲上幣爲下

安井衡云:櫎,時價也。豐年榖賤,爲減寄幣什分之三,欲多致榖也。

張佩綸云:什減三,謂以所寄公幣,歸幣十之七,歸榖十之三,豐年榖賤,准價必輕,以備凶歲出之。

沫若案:鄉櫎應比市櫎國櫎低。但因豐收,且系預約之故,榖價應減,故請減十分之三。去歲所置幣,以還榖爲上,還幣爲下。高田之萌有榖,自應還穀而不還幣。然以榖價折合,所得之穀,卽除去施予山田之幣,較去歲可得之穀猶多十倍也。

高田撫間田不被穀十倍山田以君寄幣振其不贍未淫失也(不被上本有山字)

古本“失”作“決”,乃“泆”字之誤。

戴望云:元本“失”作“泆”。

丁士涵云:當讀“高田撫間田”句,“不被榖十倍”句,衍“山”字,“山田以君寄幣”句,“撫”,抵也。以高田抵間田,間田之不被穀者相去十倍也。山田不被榖,更不止十倍,故寄幣以振之。下文云“周岐山至於崢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幣稱貧富而調之”,是其證。下文又云“周壽陵而至少沙者,中田也,振之以幣”,是中田亦寄公幣。上文云“山田間田曰終歲其食不足語其人若干,則置公幣以滿其准”,是其證。“失”,古“佚”字。

張佩綸云:《説文》“撫,安也,一曰循也”。以高田之所得,撫安閑田。被,覆也。山不能覆榖之處,其苦更十倍山田,則以公幣振之,視山田之惠未爲過當。《吕覽·古樂》高《注》“淫,過也。”

顏昌峣云:“山不被榖”,“山”字衍文,是也。“間田”卽中田也。“撫”訓安撫、撫卹之撫,下文“三壤已撫而國榖再十倍”,與此“撫”字同義。“高田”卽《乘馬數篇》所云“上臾之壤”也。“高田撫間田”卽《匡乘馬篇》所謂“以上壤之滿補下壤之虚”也。

一多案:疑本作“間田撫山田”,殘缺僅存一“山”字。此謂以高田抵間田,不被之榖十倍,以間田抵山田,不被之榖亦十倍,言高田所產超出間田十倍,間田超出山田十倍,是高田超出山田二十倍也。“失”通“泆”,泆卽溢字。淫溢皆滿也。

沫若案:“山”字非衍文,“山”下奪一“田”字耳。撫,補也。被,及也。“被”字斷句,言以高田之豐收與置幣換榖之贏餘補間田山田之不及,榖猶較去歲超過十倍。山田卽以往歲所置幣施予之,亦無損失。

女貢織帛

張佩綸云:貢、工通,《易·墼辭傳》“六爻之義易以貢”,《釋文》“貢,京、陸、虞作工,荀作功”。

皆置而券之

安井衡云:合於國所供用者,皆留而券之,不卽予直。

尹桐陽云:置,值也。券若今期票。《墨子·號令》“叔粟米布錢金出納畜產,皆爲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

以鄉櫎市准

沫若案:“鄉櫎”當是鄉穀之價。預定女工之織帛而以穀價爲准者,《國蓄篇》云“五穀者萬物之主也,榖貴則萬物必賤,榖賤則萬物必貴”。古人行實物交易,榖與帛之間必有一定之比值,亦可准榖價而折合幣值也。

環榖而應筴國奉決榖反准賦軌幣榖廩重有加十

丁士涵云:“筴”字屬上讀,卽下文云“環榖而應假幣也”。“國奉決榖”言國用發之以榖也。上文云“女貢織帛苟合於國奉者”卽國用頁。反,還也。“還准賦軌幣”卽所謂以榖准幣也。上文“山田間田置公幣”,高田置幣而償,榖坐長加十。此又以榖准幣,國奉決榖以應幣,故榖廩之重又加十也。“有”與又同。

張佩綸云:女功合於國奉者,先於立券,以榖就當日市價決之;及其入於國奉也,則按貢賦之常法准之,出榖入幣,使廩人之數又加十倍之利。

沫若案:“環榖而應筴”者,筴卽券也。言照預約之券以榖支付。“國奉決榖”者,國用之帛一以榖決算之。其結果以賤價之穀易得多量之帛。其所多得之帛,如反照現價核算時,則應多付出榖物十倍。既少付出榖物十倍,則是榖庫又增加十倍。

上且脩游人出若干幣

古本作“上且隣循游”,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修游”。

趙用賢云:一本作“上且鄰循”。

戴望云:元本“修”作“循”。

丁士涵云:“修”當爲“備”。“游人”,游士也,具游士出若干幣,計直以假榖也。

張佩綸云:《禮記·中庸》鄭《注》“修,治也”。“游人”當爲“游民”。《周禮·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尹桐陽云:“上且修游”,游謂游觀之處,若離宫然。《周禮·天官·序官》“閽人,王官每門四人,囿游亦如之”。《前漢書·地理志》“堯作游成陽”。

一多案:此當讀“上且循游”句,“人出若干幣”句。“循”與“巡”通,“循游”卽巡游也。《白虎通·巡狩篇》“巡者,循也”,《華嚴經音義上》引《珠叢》“循,巡也”。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作“上且隣循游”,則“循”字當卽“縣”字之誤,古文縣或作□(金文《縣妃㲃》),故致誤也。上且巡游隣縣,故下文有“謂隣縣曰”云云,又有“隣縣四面皆櫎”,預爲之准備也。

有實者皆勿左右

安井衡云:實,榖實也。勿左右,不許出糶也。

張佩綸云:《國語·晉語》“而又受其實”,《注》“實,榖也”。《禮記·表記注》“實,謂財貨也”。“勿左右”,謂勿假貲於左鄰右鄰也,官且自假之。

一多案:《楚語》“令尹問蓄聚積實”,《左傳》文十八年“聚斂積實,不知紀極”,韋、杜《注》并云“實,財也”。《周禮·士師》“以左右刑罰”《注》“左右,助也”。

沫若案:“勿左右”,謂勿游移也。

不贍則且爲人馬假其食於民(本無於字)

張佩綸云:凶年馬不秣粟,此“食”兼米、芻言之。舊以“假其食民”爲句,非是。

一多案:《山至數篇》“士受資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馬受食以幣”,似“人馬”謂人君。蓋人君尊,不敢指斥,故稱“人馬”,猶後世稱天子爲“乘輿”“車駕”也。《獨斷律》曰“敢盜乘輿服御物”謂天子所服食者也。天子至尊,不敢渫瀆言之,故託之於“乘輿”。《韓策》“臣請獻白璧一雙、黄金十溢,以爲馬食”。此曰“且爲人馬假其食於民”卽爲人君假其食於民也。“於”字舊捝,今依文義補。

沫若案:聞解“人馬”過於迂回,上既將出游,自有從游之人與馬。“民”謂富民也,卽上文所謂“大家”、“委貲家”或“有實者”。

鄰縣四面皆櫎

沫若案:依下文“百都百縣軌據”,此“櫎”字當爲“據”字之誤,言遵照上命也。

貲家假幣皆以穀准幣直幣而庚之榖爲下幣爲上

安井衡云:令曰:貲家所假貸之幣,以穀價准幣數,與所假貸之幣,相直而償之。於是穀爲之下流,幣爲之上入。

張佩綸云:《禮記·檀弓》“請庚之”,鄭《注》“庚,償也”。

李哲明云:“皆以榖准幣直幣而庚之”當爲一句。“直幣”之“幣”疑衍。緣上文“以穀准幣”句因讀從之,遂於“直”下衍“幣”字矣。“庚”與“更”同,有交易之意。言假幣者皆以穀准幣之價值約幾何,因而更易之。義至易曉。下“請以穀視市櫎而庚子牛馬”,“庚”亦當讀爲更,與此同。

沫若案:此因榖價既已坐長十倍,而上且多榖,故當貲家假幣時,爲上者以穀付之,而回收時准值折合,望還幣而不還穀。故下文云“環穀而應假幣,國幣之九在上,一在下”也。

百都百縣軌櫎穀坐長十倍(櫎本作據)

一多案:“據”當爲“櫎”,字之誤也。上文“鄰縣四面皆櫎榖坐長而十倍”可證。

沫若案:聞校適得其反。“軌據”謂依據也,卽照令行事。上文“鄰縣四面皆櫎”,“櫎”則當是“據”字之誤。

府官以市櫎出萬物隆而止

“隆”古本、劉本、朱本作“除”。趙用賢以下各本均作“隆”,同宋楊忱本。

趙用賢云:“隆”一本作“除”。

俞樾云:“隆”當作“降”,古字通用。《書大傳》“隆穀”,鄭《注》曰“隆讀如厖降之降”,是其證也。此言物重則出之,及降殺而後止,故曰降而止。《廣雅·釋詁》曰“□,減也”,“降”與“□”同。

張佩綸云:《周禮·泉府》“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時各從其抵”,鄭司農云“抵,故賈也”,《禮記·祭義注》“隆,猶多也”。物少則價長,今以市櫎平之,物多則止。與《周禮》從其故價合。俞説“隆”當作“降”,謂價降殺而止,亦通。

沫若案:俞説是也,以“萬物”斷句,張未得其讀。本篇所言乃平價政策,“隆”讀爲降者謂物價下降。

林圃案:漢殤帝名隆,隆慮縣被改爲林慮縣(見《後漢書·郡國志》),但漢代尚無缺筆之例。唐高宗名隆基,隆州改爲閬州,大基縣改爲河清,缺筆避諱事在唐高宗顯慶五年曾有詔禁止。故唐人撰述多用改字避諱例,亦有以“諱”字代者。此“隆”字缺筆或竟不成字,以解爲遼諱爲宜。

桓公問於管子曰不籍而贍國爲之有道乎

“乎”本或作“予”。宋楊忱本、古本作“乎”,各本均同。

王念孫云:“予”當依宋本作“於”,聲之誤也。於卽“乎”字也。《吕氏春秋·審應篇》“魏昭王謂田詘曰然則先生圣於”,高《注》曰“於,乎也”。《莊子·人間世篇》“不爲社者其幾有翦乎”,《釋文》曰“乎,崔本作於”。《列子·黄帝篇》“今女之鄙至此乎”,《釋文》“乎,本又作於”。《周穆王篇》“王乃嘆曰於乎”,《釋文》“乎作於”。(《論語·爲政篇》“書云孝乎惟孝”,《釋文》“乎作於”。皇侃本及《漢石經》并同。《管子·九守篇》“寂乎其無端也”,《鬼穀子篇》“乎”作(“於”。)是乎字古通作於也。《通典·食貨》十二徑改爲“乎”,字義則是而文則非矣。

戴望云:中立本亦作“乎”。

軌守其時有官天財

尹桐陽云:有,又也。

維遹案:“有”讀爲又。官,治也。

一多案:“官”讀爲管。

泰夏民令之所止(民下本有之字)

趙用賢云:“之”字衍。

泰春民之且所用者

何如璋云:“且所用者”,“且”,將也。《秦策》“城且拔矣”,《吕覽·音律》“歲且更起”,“且”字《注》同。

張佩綸云:“且”,將也。(《吕覽注》屢見。)“且所用”猶言所將用也。

于省吾云:“且所用”不辭。“且”本應作“宜”。宜,卽金文甲骨文□字之衍變。《墨子·非命篇上》“上之所賞,命固且賞,非賢故賞也。上之所罰,命固且罰,非暴故罰也”。“且賞”“且罰”卽宜賞宜罰。《詩·假樂》“宜君宜王”,《釋文》作“且君且王”,是其證。“民之宜所用者”卽“民之所宜用者”之倒文也。

馬元材云:《墨子·經説上》“且,自前曰且,自後曰已,方然亦且”。此文“且”字及下“君已廩之”之“已”字互爲對文,正與《墨經》相符。張説得之,于説非。

一多案:《史記·周本紀》“爾所不勗”,《集解》引鄭《注》“所,且也”。此“且所”復詞,“民之且所用者”卽“民之且用者”,猶言“民之將用者”也。(“且所”并用,所亦且也,猶“此若”并用,若亦之也。)

泰春布日功(本作功布日)

張佩綸云:“功布日”當作“布日功”。

沫若案:“泰春功布日”者,“功”當爲公,聲之誤;“日”當爲日。下文“春縑衣”至“折券”卽爲公家所布之功令。

春兼衣(兼本作縑)夏單衣

安井衡云:縑,兼也。兼衣,謂表裹具者。

張佩綸云:“縑”當爲“兼”,字之誤也。《荀子·正名篇》“單不足以喻則兼”,是兼對單而言。兼衣卽袷衣。

一多案:張謂“縑”當爲“兼”,是也。《莊子·則陽篇》“夫凍者假兼(從馬敘倫補)衣於春”,《淮南子·俶真篇》同。春用兼衣,故云“假兼衣於春”也。張又云兼衣卽袷衣,亦是。《廣雅·釋詁》四“袷,重也”,《急就篇》顏《注》“衣裳施裹曰袷”。單衣卽襌衣,《説文》“襌,衣不重”,《釋名·釋衣服》“襌衣,言無裹也”。《史記·五宗世家》“至彭祖衣阜(本作帛,從《漢書·景十三王傳》改)布單衣”,《後漢書·馬援傳》“更爲援制都布單衣”,《樂府·孤兒行》“冬無復襦,夏無單衣”,字并作“單”。

梩籠纍箕幐籯□糗(梩本作捍幐本作勝)

古本、劉本、朱本作“籠”、“籯”、“糗”,宋本、趙本作“寵”、“籯”、“□”。

安井衡云:古本“寵”作“籠”,“□”作“糗”。

洪頤煊云:此皆械器名。“寵”,疑作“籠”。“□”,卽“稯”字之譌。

王念孫云:“勝”當爲“勝”,字之誤也。《説文》“勝,囊也”,《商子·賞刑篇》曰“贊茅、岐周之粟以賞天下之人,不得人一勝”(今本亦譌作“勝”)。《趙策》曰“贏勝負書擔橐”,《秦策》“勝”作“縢”,義同。□,碎米也,《廣雅》作“□”。劉曰“□,糗字之誤”。糗,乾飯也。

王引之云:“捍”蓋梩字之誤。《説文》“梠,臿也,或作梩”,《方言》曰“臿,東齊謂之梩”,《周官·鄉師注》引《司馬法》曰“輦一斧一斤一□一梩一組”,《孟子·滕文公篇》“虆梩而掩之”,趙《注》曰“虆梩,籠臿之屬”,謂虆爲籠屬,梩爲臿屬也。故《管子》亦以“梩籠”竝言之。

張佩綸云:《説文》“枚,榦也”,“梃,一枚也”,“材,木梃也”,《竹部》“竿,竹梃也”。段玉裁云“引伸之,木直者亦曰竿,凡干旄、千旟、干旌,皆竿之假借”。毛《傳》“干,捍也”,捍亦作桿,要之皆木梃之類。《吕氏春秋》“耰白梃”,《漢書·吾邱壽王傳》“民以耰箠梃相撻擊”,是木梃固田間械器,不必如伯申之説,改捍爲梩也。《説文》“箕,簸也”,“屑”當爲“筲”,《論語》鄭《注》“筲,竹器也”,《説文》作“□,飯筥也,受五升”,“筥,□也”,《詩·良耜》“載筐及筥”,《箋》云“筐、筥,所以盛黍”,《儀禮·聘禮記》“四秉曰筥,十筥日稷,十稷曰秏”,《魯語》“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韋昭《注》“十筥曰稯”。《説文》、《廣雅》均引《儀禮》,段氏、王氏訂許、韋之誤極詳,故王氏不取洪氏稯字之説。案鄭氏《周禮注》“稯,猶束也”。筲以盛飯,稯以束禾,固田家之器矣。若懷祖改爲“屑糗”,先事既以乾飯廩藏,功已復以乾飯歸公,管子豈能迂瑣若此?捍籠虆箕,括以械器,捍爲械,籠虆箕爲器。

尹桐陽云:捍,竿也。寵,籠也。“纍”同“梩”,土轝,一曰臿也。《商君書·兵守》“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壘,《集韻》作“□”,云“盛土草器也”。《淮南·要略》“禹身執虆垂以爲民先”,《孟子》書“蓋歸反虆梩而掩之”。壘、虆、纍皆聲轉。“籯”同“□”,盛餅筥也。《文選·蜀都賦》“籝金所過”,《注》“籯,勝也”。蓋以此“幐籯”連文耳。

功已而歸公衣折券

豬飼彥博云:“衣”字衍。言民功既畢,而器械之屬皆歸之於公,折毀其券也。

張佩綸云:“衣折券”,“衣”字似衍。《漢書·高祖紀》“兩家常折券棄負”,師古曰“以簡牘爲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毀之,棄其所負”。案彼以棄負折券,此則以歸公折券。

夏十日不害芸事

古本“芸”作“耘”,劉本、朱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均作“芸”,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宋本“芸”作“耘”。

冬二十日不害除田

張佩綸云:十日二十日承功繇發令言之。春用十日不害其二十五日之耕事也,夏秋皆然。冬爲農隙,故可用二十日。

維遹案:《曲禮》“馳道不除”,鄭《注》“除,治也”。

龍夏之地

張佩綸云:“龍夏”卽雷夏。《水經》“瓠子河出東郡濮陽縣北河……過廩丘縣爲濮水”,酈《注》“瓠河又左逕雷澤北,其澤藪在大成陽縣故城西北十餘里。……瓠河之北廩丘縣也。王隱《晉書·地道記》曰‘廩丘者,春秋之所謂齊邑矣,實表東海者也’,《竹書紀年》‘……公孫會以廩丘畔於趙,田布圍廩丘,翟角、趙孔率韓師救廩丘,及田布戰於龍澤,田布敗逋’,是也。”龍澤卽雷澤,知龍夏卽雷夏。《山海經》“雷澤有雷神,龍首人頰,鼓其腹則雷”,疑雷夏亦名龍夏以此。

沫若案:自此以下凡“管子”對答之辭,與“鹽鐵之筴”毫無關聯,當是他篇脱簡羼入於此。

以幣貲金

古本“貲”作“貨”,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貲”,同宋楊忱本。

安井衡云:古本“貲”作“貨”,幣貨,刀布也,金,黄金也。

戴望云:元本“貲”作“貨”。

周岐山至於崢邱之西塞邱者山邑之田也……周壽陵而東至少沙者中田也

張佩綸云:“周”,币也。(《檀弓上》鄭《注》。)岐山在美陽。壽陵,《史記正義》引徐廣曰“在常山,本趙邑也”,《莊子·秋水篇》有“壽陵餘子學步邯鄲”,固當屬趙,皆非齊地。《元和郡縣志》“豐齊縣有岐陽山,在漢之茌平”,固齊境,然以爲此之岐山,亦非。案“岐”當作“峱”,字之誤也。《説文》“岐,或作□”,篆形□、峱相似而誤。《説文》“崢,或作崝”,崢丘卽青丘,《元和郡縣志》“千乘縣,千乘者,以齊景公有馬千乘畋於青丘,今縣北有青丘,縣因以爲名”。據此,則崢丘、青丘卽春秋之乘丘矣。西塞丘者,卽平陰。《左傳》“齊侯御諸平陰”,《齊策》“蘇代謂燕王,齊有長城巨防,足以爲塞”是也。壽陵,蓋兼漢北海郡平壽、壽光兩縣地。《績漢書·郡國志》樂安國壽光有灌亭,北海郡平壽有斟城,蓋古斟、灌地相接也。“少沙”卽東萊郡之萬里沙,孟康曰“沙徑三百里”。或“少沙”卽“少海”之誤也。(《韓非子·外儲説左上篇》“齊景公游少海”。)

一多案:“少沙”當卽“夙沙”,在今山東舊膠東道境。

振之以幣(振本作據)

丁士涵云:“據”乃“振”字誤。上文云“山田以君寄幣振其不贍”是其證。上文又云“布黄金九千”、“布幣稱貧富而調之”,“布”與“振”同義。

沫若案:丁説非是。“壽陵而東至少沙者中田也”,既爲“中田”,且尚不知歲之豐歉,何以卽先“振之以幣”?説不可通。“據”謂枝持也。卽預貸之以幣,以作耕事之準備,將來視歲之豐歉,尚須回收,以榖物還付。許從丁説,改“據”爲“振”,亦誤也。

梁渭鎖陽之牛馬滿齊衍(瑣陽本作陽瑣)

丁士涵云:“齊”字衍。“滿衍”是緐盛之義。《山至數》云“伏尸滿衍”,則“滿衍”二字連文。

張佩綸云:《山權數篇》“梁山之陽”,《輕重丁篇》“龍鬭於馬謂之陽”。今以意定之,梁者,梁騶也,《魯詩傳》“古有梁鄒者,天子之田也”。“渭”“瑣”并“淄”之誤。“瑣”一作“璅”,與“淄”相近。淄陽,淄水之陽,《漢書·地理志》“齊郡臨淄,師尚父所封,如水西北至梁鄒入泲”。《周禮·大司徒》“墳衍”,《注》“下平曰衍”,言牛馬滿於齊之衍也。

一多案:梁,梁山,渭,渭水,自昔爲產馬之地,趙之先祖非子爲周孝王主馬於汧渭之間,是也。馬以梁渭所產者爲佳,故馬稱梁渭。“陽瑣”當作“瑣陽”。《左傳》定七年“齊鄭盟於瑣”,《晉地道記》“元城縣有瑣陽城”。(今河北大名縣。)梁渭斥馬言,然則瑣陽殆斥牛言與?“梁渭、瑣陽之牛馬滿齊衍”者,牧養牛馬之地雖在齊,其種固不妨來自梁渭、瑣陽。諸家或欲删齊字,或欲改梁渭、陽瑣爲梁騶、淄陽,失之泥矣。

沫若案:“梁渭”與“陽瑣”當是二家姓名。下文云“國爲師旅,戰車一敺就,斂子之牛馬。上無幣,請以榖視市櫎而庚(更)子牛馬”,兩“子”字均指此有牛馬者言。又其下兩見“二家”字,故梁渭與陽瑣必爲二家姓名,文字始成條理。

請敺之顛齒量其高壯

豬飼彥博云:“敺”疑當作“區”,言區別馬之顛齒,以相其長壯也。

張佩綸云:“敺之顛齒”當作“區其顛齒”。《詩》“有馬白顛”,《爾雅·釋畜》“馬的顙白顛”,舍人曰“的,白也。顙,額也。額有白毛”。《論語》馬融《注》“區,別也”,《後漢書·馬援傳》“臣謹依儀氏□中,帛氏口齒,謝氏脣醫,丁氏身中,備此數家骨相以爲法”。區其齒,《周禮》鄭司農《注》“馬三歲曰駣,二歲曰駒”,《説文》“二歲曰駒”,“三歲曰駣”,“□,馬八歲也”。量其高壯,《周禮·庾人》“馬八尺以上爲龍,七尺以上爲騋,六尺以上爲馬”。

維遹案:“敺”當從張説作區。今本作敺,涉下文而誤也。“之”字不誤,之猶其也。古之、其二字互訓。《考工記》“以其一爲之厚”卽以其一爲其厚也,《左氏》定公二年《傳》“奪之杖以敲之”,卽奪其杖以敲之也。此文“區之顛齒”與下“量其高壯”,上句言“之”、下句言“其”,亦互訓之例也。

一多案:“顛齒”卽齻牙。《儀禮·既夕記》“實貝,柱左齻右齻”,《疏》“左齻右齻,牙兩畔最長者”,《周禮·典瑞》鄭《注》“含玉,柱左右齻及在口中者”,《釋文》本“齻”作“顛”。《正字通》“男子二十四歲,女子二十一歲,齻牙生”。字一作“真”。《素問·上古天真論》“故真牙生而長極”,王《注》“真牙,謂牙之最後生者”。“高”當爲“喬”,通作“驕”。《詩·碩人》“四牡有驕”,《傳》“驕,壯貌”。“區之顛齒”所以覈其年齡,“量其喬壯”所以驗其體質也。《大戴記·千乘篇》“壯狡用力”《禮記·月令》“養壯佼”,《吕氏春秋·仲夏篇》作“狡”,《注》“壯狡,多力之士”,狡、佼與驕通。人曰壯狡,馬曰驕壯,其義一也。

請以榖視市櫎而庚子牛馬牛馬爲上粟爲下(本無下牛馬二字爲下本作二家)

張佩綸云:“二家”當作“爲下”。牛馬爲上,粟爲下,猶《山國軌》所云“榖爲上,幣爲下”也。

一多案:張改“二家”爲“爲下”是也。“牛馬”下當重“牛馬”二字。此讀“請以榖視市櫎而庚子牛馬”句,“牛馬爲上”句,“粟爲下”句。

沫若案:原文不當增改。“爲上粟二家”者,爲此納粟於梁渭與陽瑣二家也。舊説於梁渭與陽瑣均作爲地名多事追求,故於“二家”之語不得其解。官家正以粟易牛馬,安用於粟與牛馬分上下耶?

二家散其粟反准

古本“二家”作“立貲”,劉本、朱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均作“二家”,同宋楊忱本。

趙用賢云:下“二家”一本作“立貲”。

安井衡云:古本作“立貲”。

戴望云:元本、朱本下“二家”字皆作“立貲”。

丁士涵云:元本是也。“爲上粟二家立貲散其粟”作一句讀,三壤之家以榖准幣歸之君,君復以榖視市櫎而庚子牛馬,下文立貲於民,戰馬已具,亦同義也。“庚”,《國蓄篇》作“賡”,庚,償也。

張佩綸云:元本、朱本下“二家”作“立貲”,涉下“立貲”而誤,不足據。“二家”謂“巨家”“小家”。

沫若案:“二家”卽梁渭與陽瑣二家,不當改字,作“立貲”乃涉下文“請立貲於民”而誤。二家得粟,散之,以求合算。“反准”卽合算也。

請立貲於民有田倍之内毋有其外外皆爲貲壤

張佩綸云:《説文》“貲,小罰以財自贖也”。倍,反也,如《論語》“必使反之”之反,蓋覆之也。《漢書·哀帝紀》“諸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田宅,無限,與民爭利,其議限列”。今日“内毋有其外”,限内者不罰,限外皆爲受罰之地。如此,可得千乘之馬也。

維遹案:内毋有其外”,義不可通。疑當讀作“内毋有”爲句,“其外皆爲貲壤”爲句,兩“外”字衍其一。

沫若案:當讀爲“有田倍(培)之内,毋有(囿)其外”。蓋有田者之疆界當於田内爲之培,不得侵越壤土,設囿於田之外。如此則畜牧有所也。

國榖之朝夕在上

安井衡云:“朝夕”猶貴賤也。

張佩綸云:“朝夕”,如日景之朝夕,水之潮汐,猶言高下。

維遹案:“朝夕”與下“高下”對舉,則“朝夕”猶美惡也。《管子》一書用“朝夕”者屢矣,往往隨文見義,并無定訓。此其一也。

沫若案:朝夕卽潮汐,猶言漲落。安井訓爲“貴賤”,不誤。《管子·輕重篇》每以國榖兼攝主幣作用,以此操縱萬物之輕重,故曰“國榖之朝夕在上”。

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林下本有廩字)

豬飼彥博云:“廩”字衍。

丁士涵云:“廩”字衍。“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與“國榖之朝夕在上”、“春秋冬夏之輕重在上”相對爲文。器械資於山林,故曰“山林械器”也,義見下文。

張佩綸云:“雍廩”或作“雍林”,此古文作“廩”,而校者讀“廩”爲“林”,非衍文也。

維遹案:張説近是。“林廩”二字本作“□”,“□”與“林”同,古彝器銘文林鐘作□鐘,是其明證。後人罕見□字,遂誤分爲林廩二字。

宫中四榮樹其餘曰害女功

楊慎云:“榮”,屋翼也,惟廟有之。宫中惟廟之四榮樹,其餘不可樹,恐蔽女紅之室。

張佩綸云:《漢書·食貨志》“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榖,力耕數耘,收獲如寇盜之至;還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語畺易,雞豚狗彘毋失其時,女脩蠶織,則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儀禮注》“榮,屋翼也”。《孟子》“樹牆下以桑,匹婦蠶之”。四榮外餘地皆樹,正牆下樹桑之謂。《周禮·典婦功》“掌婦式之法,以授嬪婦及内人女功之事齊”,鄭《注》“女功事寶,謂女驕絲枲之事”。

李哲明云:《儀禮》“直語東營”,《注》“榮,屋翼也”,《文選》“暴於南榮”,《注》“榮,屋南檐”,《説文》“屋梠之兩頭起者爲榮”,榮之取義如是。言唯官中四檐之側可以植樹,其餘隙地則否,所以重田榖也。

馬元材云:謂宫中四檐之側宜以樹桑爲主,故《孟子》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斑固亦云“還廬樹桑”。若不樹桑而樹其他雜木,則桑葉缺乏,故害女工。

官室械器(宫室本作室宫)

宋翔鳳云:“宫室器械”宋本作“室宫械器”。

一多案:當從各本作“宫室”。

握以下者爲柴楂把以上者爲室奉

孫星衍云:“楂”卽“槎”字。

安井衡云:只手所圍日握。楂,槎也,衺斫曰槎,故以爲小木之稱。把,亦握也,此蓋謂兩手所圍。奉,供也。

孫詒讓云:“楂”當爲“柤”之俗。《説文·木部》“柤,木閑也”,徐鍇《繫傳》“閑,闌也”,“柴者,棧也”,《公羊》哀四年《傳》云“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周禮·媒氏·喪祝注》“柴”竝作“棧”。《淮南子·道應訓》云“柴箕子之門”,柴、柤皆以細木爲闌閑,故竝舉之,孫説未塙。

張佩綸云:《説文》“柴,小木散材”。孫星衍曰“楂卽槎字”,《魯語》韋《注》“槎,斫也”,《文選·東京賦》薛綜《注》“斜斫曰槎”。《禮記·王制》“角握”,《注》“握謂長不出□”。《楚語》“烝嘗不過把握”,《注》“握,長不出把者”。《周禮·醢人疏》“一握則四寸也”。《孟子》“拱把之桐梓”,趙《注》“把,以一手把之也”。《莊子·人問世》“宋有荊氏者宜揪柏桑,其拱把而上者求狙猴之杙者斬之;三圍四圍,求高名之麗者斬之;七圍八圍,貴人富商之家求椫傍者斬之”,崔《注》“環八尺爲一圍”。

三圍以上者爲棺槨之奉(上下本無者字)

維遹案:“三圍以上”下亦當有“者”字。

鹽鐵撫軌榖一廩十君常操九

馬元材云:此節與上下文皆不銜接,疑當在上文“桓公曰奈何”之後,“管子對曰”之前,而其下又脱“桓公曰此言何謂也”句。

沫若案:以上文“高田撫間田山〔田〕不被榖十倍”例之,此乃言鹽鐵之利比之常穀爲十比一。然此鹽鐵之利,在上者常操其九分,而僅餘一分在下。

民衣食而繇下安無怨咎

戴望云:“安”訓爲乃,説見《幼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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