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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輕重戊篇第八十四

處戲作造六佱以迎陰陽

“六峜”古本作“大陸”。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均作“六峜”。

洪頤煊云:“峜”當作“佱”,“佱”古文“法”字。

莊述祖云:“峜”當作“佱”,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禮·盛德篇》有“六政”,疑卽“六佱”。

俞正燮云:下有“九九之數”,則“峜”計字也。

戴望云:《路史·後紀》一引作“六畫”。

何如璋云:“峜”音計,王若穀以爲卽計數之計(説見下)。按八卦始於處戲,六峜者六氣,卽陰陽風雨晦明也。故云“以迎陰陽”。造者制爲推測之器以驗之。《莊子·逍遙遊》“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氣之變”,卽此義也。處戲法日月而作《易》,觀天象以造歷,演九九以作數,天道明焉,人文啟焉。

張佩綸云:明十行無注本此“六峜”作“大陸”,“大陸”乃“八卦”二字之誤,周循六□乃“六爻”之誤,“九九之數”《周髀經》“矩出於九九八十一”。

唐蘭云:“峜”當爲“旋”字。卜辭金文并作“□”,古文“㫃”或作□,故隸變作“峜”,“□”又“峜”之譌也。六旋者六圓也。疑六爻古或畫爲六園,故因以爲名也。

一多案:《路史注》引本不作畫,今本乃後人妄改。知之者,原《注》云“畫,舊云古畫字,蓋法字爾。古文爲畫,亦爲法”。既曰“舊云古畫字”,是字本不作畫明甚。疑羅氏所引仍作“峜”,後人以爲古“畫”字,遂擅改之如此。諸家咸謂羅引《管子》作畫,豈未讀全《注》耶?據《注》,羅仍讀此字爲法,又莊述祖以爲當作“佱”,古文“法”字,其説并是。案《説文》“灋”古文作“佱”,今文作“法”,以齊刀幣“法貨”字作“去”推之,是灋、法并從去聲,“去”本一讀方乏切也。(《大盂鼎》“灋保先王”,《秦公□》“保□氒秦”,“保□”□“灋保”。“□”亦以去爲聲,故與“灋”通用,舊釋業,非是。)峜、佱及下文□字(“周人之王循六□”)疑皆□之誤。“□”從去從止,當與“䟩”同字,古讀一與怯同音,故得借爲法也。又《説文》“□,匘蓋也,讀若范”,疑亦□之譌變,從□爲□之省,從夕與止同。訓“匘蓋”者,□象器蓋形,本亦古“蓋”字,此從□省,故以爲匘蓋之名。讀若范者,正與法音近。然則謂峜卽許書□字,假借爲法,亦無不可。六法者,《易通卦驗》上篇説處戲作《易》而文王演之,孔子贊之,下文列敘“法曰乾”、“法曰離”、“法曰艮”、“法曰兌”、“法曰坎”、“法曰坤”(今本敘次譌互,從孫詒讓校正)。後文鄭《注》云“著六法,則以乾爲始,坤爲終”,又云“故此六法以乾坤爲終始”,是八卦古有六法之稱。(六爻之義蓋本如此。)此曰“處戲作造六法”,下文曰“周人之王循六法”,謂處戲始作卦而文王演之耳。羅、莊、戴三氏知“峜”卽“法”字,而不能質言六法之義,唐氏知六峜與八卦有關而誤認“峜”爲“旋”字,此其説皆得失參半,惟莊氏後説以爲六政,則遠失之。

沫若案:“六峜”古本作“大陸”,甚可貴。“峜”當是“坴”(□)字之譌,故書因以“陸”爲之。“大坴”者卽乾坤六法之謂,猶易稱“大易”,道稱“大一”也。各本“大”均誤爲“六”。下文“周人之王循六□合陰陽”亦爲“大坴”之誤,古本亦誤。

神農作樹五穀於淇山之陽

戴望云:《路史·炎帝紀注》引“樹”作“種”,“淇”上有“於”字。

張佩綸云:淇山,《漢志》“河内郡共,故國。北山,淇水所出,東至黎陽入河”,《説文》“淇水出河内共北山,東入河。或曰出隆慮西山”,《水經》“淇水出河内隆慮縣西大號山”。

一多案:“穀”下脱“於”字,《路史·後紀》三《注》引正作“於淇山之陽”。

燧人(本作黄帝)作鑽鐩生火

戴望云:《御覽·火部》二引“生”作“出”。

陳立云:下又云“黄帝之王童山竭澤”,當是訛燧人爲黄帝也(《白虎通疏證》二《號篇》)。

張佩綸云:“黄帝作”當作“燧人作”,涉下“黄帝之王”而誤。句容陳立《白虎通疏證》亦以《管》書誤“燧人”爲“黄帝”。

又云:《禮》説燧人在神農前,《書》説燧人在伏羲前,《禮疏》引《六藝論》及《易緯》鄭《注》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惟《白虎通》第一説與此篇合。然以本書考之,《封禪篇》言伏羲、神農、炎帝、黄帝,不及燧人,《揆度》言自燧人以來下及共工、黄帝而不言伏羲、神農,是本書之例若難整齊畫一。應劭《風俗通》又云:《易》稱伏羲、神農,“獨敘二皇不及燧人,燧人功重於祝融女媧,文明大見,《大傳》之義,斯近之矣”。竊謂三皇自當主伏羲、神農、燧人之説,《封禪》之炎帝疑卽燧人,《大傳》所謂以火紀者也。《揆度》蓋有捝誤,當以此篇爲正。《白虎通》第一説必西漢經師舊義,與此適合,是其證矣。

一多案:《路史·後紀》三《注》引此文,曰“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誤爲黄帝(本作故),下乃言‘黄帝之王,童山竭澤’云云,可見”。是此文黄帝爲燧人之誤,羅蘋實首發之。又《路史注》引作“鉆燧生火”,今本作“鐩”,疑涉“鑽”字誤書從金。

以熟葷臊

戴望云:《路史注》引作“腥臊”。

一多案:葷猶腥也。《説文》“葷,臭菜也”,“勝,犬膏臭也”。《周語》“其政腥臊”,《注》“腥,臭惡也”。勝、腥同。葷、腥并有臭義,故得通稱。《莊子·人間世篇》“顏回曰:回之家貧,唯不飲酒,不茹葷者數月矣”。案回雖貧,何至并蔥薤之屬亦無之?此葷謂腥耳。今相承猶謂肉類爲葷。本書葷臊卽腥臊無疑。《路史·後紀》三《注》引作“腥臊”,蓋以意改。

無胘(本作茲)□之病

孫星衍云:《北堂青鈔》一百四十二、《太平御覽》七十九引“茲□”作“腸□”。《集韻》“胃”古文作“□”。

戴望云:《御覽·皇王部》四引“茲□”作“腸胃”,《集韻》“胃,古文作□”,《路史注》引作“無腥□之疾”。

張佩綸云:“茲□”當作“茲胃”。《説文》“茲,草木多益”,引申之,凡物之多益皆日滋。《説文》曰“滋,益也”,“茲”,“滋”省。經典“滋”多作“茲”。《吕氏春秋·重己篇》“味衆珍則胃充,胃充則中太鞔,中太鞔而氣不達,以此長生不得也”。胃充卽此茲胃之疾也。

一多案:“茲”當爲“胘”,字之誤也。《廣雅·釋親》“胃謂之胘”,(曹憲“胘音弦”。王氏《疏證》“本作肚”,不知何據。)《類篇》引《通俗文》“有角曰胘,無角曰肚,一曰胃之厚肉爲胘”,《字鏡》“胘,肚也”,《萬象名義》“胘,胃厚”。胘□之病卽胃疾耳。(張佩綸初亦謂“茲”爲“胘”之誤,後又引《吕氏春秋·重己篇》“味衆珍則胃充”,云茲□卽胃充,不必改字。案張氏後説迂曲難通,必舍彼而從此,欲以何明?)

燒曾藪

安井衡云:曾、層同,“層”,重也。“重藪”爲大藪。

民始(本作始民)知禮也

吴汝綸云:“始民”當互倒。

何如璋云:當作“民始知禮”,文義爲順。

民無慍惡不服而天下化之

戴望云:《路史·炎帝紀注》引無“而天下化之”五字。

吴汝綸云:“慍”當爲“蘊”。

夏人之王外鑿二十䖟韘十七湛

豬飼彥博云:“韘”當作“渫”,通也。

鄒漢勛云:《説文》“□,水廣也”,䖟,同□。沈、湛、潯、潭,古通字。韘,同渫。(《讀書偶識》。)

何如璋云:“韘”當作“渫”。《荀子·成相》“北決九河,通十二渚,疏三江”,《吕覽·長攻》“若燕秦齊晉山處陸居,豈能踰五湖九江越十七阸而有吴哉?”“湛”或是“阸”之譌,又疑“渚”之譌。

張佩綸云:“䖟”當爲“□”。《説文》“□,水廣也,《易》“曰:包□用馮河”。“韘”當爲“渫”,形聲相似而誤。《説文》“渫,除去也”。“湛“讀曰沈,《説文》“沈,陵上滈水也”。

章炳麟云:“外”字總舉以下諸事。“䖟”字斷句,“䖟”疑“□”之誤,或“㐬”之借。虞氏《易·泰》九二“包□”,《注》“□,大川也”。“韘”借爲“渫”,《易·井》九三“井渫”,向《注》浚治去泥濁也”。“湛”者,《文選注》引《倉頡篇》云“湛,水不流也”。然則此謂鑿二十大川,浚十七停污不流之水也。文與下文“疏三江,鑿五湖”一例。惟彼實指水名,此則泛言水之形執耳。

内疏三江鑿五湖

一多案:“疏”上疑敚“内”字。“内疏三江,鑿五湖”與“外鑿二十□,渫十七湛”對舉。

沫若案:上文“外”字當是衍文,“内”字更不應有。

道四涇之水(本有以字)商九州之高

古本“商”作“敵”,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商”。

戴望云:朱本“商”作“敵”,“涇”當爲“瀆”,“商”當作“奠”,皆字之誤。

俞樾云:“商”當爲“障”。古音商與章近。《尚書·粊誓篇》“我商賚女”,《釋文》曰“商,徐邈音章”,是也。障從章聲,故得以商爲之。《吕氏春秋·勿躬篇》“臣不如弦章”,《韓子·外儲説》作“弦商”。然則以商爲障,猶以商爲章矣。

張佩綸云:“四涇”當作“四瀆”。“道四涇之水以商九州之高以治九藪”疑“之高”上捝五字。“以商九州”、“以治九藪”對文。或“之高”爲“羨”字,或“九藪”下奪二字,今無從考正。

維遹案:“商”讀爲章。《韓非子·外儲説左下》“弦商”《吕氏春秋·勿躬篇》作“弦章”,《荀子·王制篇》“審詩商”卽審詩章,是其證。《吕氏春秋·大樂篇》高《注》“章猶形也”,朱本“商”作“敵”,誤。戴云“商當爲奠”,亦非。

一多案:《度地篇》“水之出於山而流入於海者命曰經水,引於他水,入於大水及海者命曰枝水”,《素問·離合真邪論》“地有經水”,《注》“謂海瀆渭湖沔、汝、江、淮、漯、河、漳、濟也”。《莊子·秋水篇》“涇流之大,兩涘渚涯之間不辨牛馬”,《釋文》“涇,崔本作經”。“四涇之水”卽四經水,亦卽四瀆也。《秋水篇》司馬《注》“涇,通也”。《風俗通·山澤篇》“瀆者,通也”。涇、瀆義同,(今吴地猶呼溝漬爲涇,如采蓮涇之類,説見朱氏《説文通訓定聲》。)故四瀆一曰四涇。戴、張二氏改“涇”爲“瀆”,偵矣。“商九州之高”上不當有“以”字,此涉下文而衍。

沫若案:依古本、劉本及朱本“商”作“敵”推之,原本當作“□”。□者,厚也,大也。作爲動詞用時則爲使之厚大。

殷人之王立皁(本作帛)牢服牛馬以爲民利

王念孫云:“帛”當爲“皁”,字之誤也。(《史記·五宗世家》“彭祖衣皁布衣”,《漢書·景十三王傳》皁誤作帛。)皁以養馬,牢以養牛,故曰“立皁牢,服牛馬”。

何如璋云:《國准篇》“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與此文異。足徵戰國時學術不明,言古事者各習所聞,家異而户不同也。

張佩綸云:王説非也。《公羊》桓八年《傳》注“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羊豕凡二牲日少牢”,此言“帛牢”猶它書言牲幣耳。《周禮·肆師職》“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牷,立小祀用牲”,立帛牢,立祭祀之禮,殷人尚鬼也;服牛馬,乘殷之輅也。立帛牢以爲民利,《左氏傳》季梁所謂“上思利民,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是也。服牛馬以爲民利,《易》所謂“服牛乘馬引重致遠以利天下”,是也。殷制最善,故管氏獨舉之,猶孔子之稱殷輅。若如王説,殷人但立養馬之皁,養牛之牢,以爲王天下之基,不亦戾於理乎。

維遹案:王説是也。趙本正作“皁”,當據改。(沫若案:明刻本仍作“帛”清刻本乃依王説而改正者。)

沫若案:何説有未深考。《國准篇》所言乃殷之諸侯無牛馬之牢,非謂殷王室無牛馬之牢也。兩篇合看,可知殷之王室服牛乘馬以爲專利耳。

周人之王循六峜(本作□)合陰陽而天下化之

洪頤煊云:“□”當作“佱”。

安井衡云:《字典》引“□”作“峜”,是也。

戴望云:“□”,“佱”字之誤。

何如璋云:《正字通》引此,作“處戲作造六峜以迎陰陽,作九九之數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峜,行陰陽”。王若穀曰“六峜其猶《周髀》算法乎?《委婉編》以六計解之,當讀如計”。據此則“□”當作“峜”,與上同。周作《周易》,故云“循六峜,合陰陽”也。

張佩綸云:“循六爻合陰陽”謂文王作《易》。武王訪《范》,公旦制《禮》,胥本於此。

沫若案:“六□”當作“大坴”,説詳上。

并用而毋俱盡也

何如璋云:“俱”字衍。《國准》作“兼用五家而勿盡”,此文所引有七,故不云五家,然足證“俱”字爲衍也。

行義奈何(行上本有其字)

王念孫云:“其”字涉上文“公其行義”而衍。

魯梁之於齊也

安井衡云:春秋有梁,地近秦,秦伯滅之。《輕重》諸篇固不足信,然至地理必不以絕遠之梁爲近在泰山之陽,此梁蓋魯邑之接齊境者,下文因稱其長爲魯梁之君,非魯、梁二國也。

張佩綸云:魯、梁二國,地不相接,春秋時梁國近秦,《漢志》“左馮翊夏陽地”。《左氏傳》襄公十八年“楚銳師侵鄭費滑,獻於雍梁”,三十三年“鄭伯有奔雍梁”,江永謂“雍卽雍氏,梁者,漢河南郡之梁縣”。哀四年“楚爲一昔之期,襲梁及霍”,杜《注》“梁,河南梁縣西南故城”。《漢志》“河南郡梁縣□狐聚,秦滅西周,遷其君於此”。亦與齊、魯甚遠,惟《漢志》“東平國,故梁國,治無鹽,莽日有鹽,屬兗州,在今泰安府東平州東三十里”,所謂“故梁國”者,乃漢之梁孝王故國,非春秋梁國。此節卽漢人偽託《管子》,不應并漢郡國不知而疏舛若此。

金廷桂云:春秋之梁,周平王少子康所封國,在夏陽,西近秦,國小而遠於齊,何足爲齊患?《地數篇》并言梁趙,蓋指三晉之魏、趙言,當管子時未爲國也。殆傅玄所謂好事者爲之。

馬元材云:張氏以梁爲漢梁孝王故國,極爲有見,考《漢書,文三王傳》,梁孝王武以孝文二年,與太原王參,梁王揖同日立,武爲代王。四年,徙爲淮陽王,十二年,徙梁。又云“漢立太子(案在景帝四年)梁最親有功,又爲大國,居天下膏腴,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四十餘城,多大縣”。又《賈誼傳》“梁王勝死,誼上疏曰:臣之愚計,願舉淮南地以益淮陽,而爲梁王立後,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陽。梁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淮陽包陳以南揵之江,則大諸侯之有異心者破膽而不敢謀。梁足以捍齊、趙,淮陽足以禁吴楚,陛下高枕,終無山東之尤矣。文帝於是從誼計,乃徙淮陽王武爲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得大縣四十餘城”。據此,則北界泰山之梁,至文帝十二年,用賈誼言始有之。今此文言梁及魯既皆在泰山之陽,更足證其所謂梁者不僅爲近齊之梁而非近秦之梁,而且確爲漢文帝時“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而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以後北界泰山之梁。然則本書之作,至早不得在漢文帝十二年徙淮陽王武爲梁王以前。

千穀也蠭螫也齒之有脣也

古本“千”作“干”,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千“。

尹知章云:”蠭”,古“蜂”字。螫,音尸亦反。言魯、梁二國常爲齊患也。

趙用賢云:“千”一本作“子”。

俞樾云:“千”一本作“子”,當從之。“子穀”,蓋穀之不成者,猶言“童蓈”矣。《説文·艸部》蓈篆下云“禾粟之□,生而不成者,謂之童蓈”。子穀、童蓈,其義一也。

王紹蘭云:“千穀”蓋“干敿”之譌。《説文》“敿,系連也”。引《周書》“敿乃干”。此言干不可無敿,蜂不可無螫,齒不可無唇,以況齊不可無魯、梁。因欲服而下之,以爲齊有矣。

何如璋云:《通典》引此只“蠭螫”二字,“千穀”字無義,唇齒之喻不一類。尋《注》僅釋“蠭螫”,是“千穀”“齒唇”二句或唐以後所加,當據《通典》删去。

金廷桂云:“千穀”疑作“車轂”,如車之有轂也。三句言其利害關系之切。

一多案:尹《注》云“言魯、梁二國常爲齊患”,是“齒之有唇”當作“齒之有□”。《説文》“□,齒蠹也”,重文作齲。淺人習聞脣齒相依之喻,因改“□”爲“脣”,失其義矣。

沫若案:“千穀”卽“蜂螫”二字之壞殘,蓋一本壞爲“千穀”,一本作“蜂螫”,後人乃并錄之。“齒之有唇也”不誤,蜂去螫則死,齒無唇則寒,故連類而及。《通典》無齒唇句者,乃因誤解蜂螫爲患害而删去之。

今吾欲下魯梁

林圃案:《通典》十二引無“今”字。

公因令齊勿敢爲

林圃案:《通典》十二引無“公”字。

什至而金三千斤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什”上有“子”字。

則是魯梁不賦於民而財用足也

王念孫云:“財用”上脱“而”字。下文云“則是楚不賦於民而財用足也”卽其證。

曳(本作絏)繑而踵相隨

尹知章云:“絏繑”謂連續也。絏,息列反。繑,丘喬反。

豬飼彥博云:“絏繑”與“曳屩”同,屩,履也。

王念孫云:“繑”與“屩”同。(《集韻》“屩或作繑”。)

“絏”當作“曳”,曳,引也,言引屩而踵相隨也。今作“絏”者,因“繑”字而誤加糸耳。尹《注》非。

車轂□騎連伍而行

尹知章云:“□”,嚙也,士角反。言其車轂往來相嚙,而騎東西連而行,皆趨綈利耳。

安井衡云:騎始於趙武靈王胡服,然宣十二年邲之戰,趙穿以其良馬二濟其兄與叔父,則古未必無騎法。但如“騎連伍”,春秋之時恐未有焉。

桂馥云:《説文》“齺,齰也”。“齰,嚙也”。《注》與齰義合。但“嚙騎”未安。《説文》又云“齺,一曰馬口中橜也”,“齺騎”,言馬連伍受橜。司馬相如《諫獵書》云“猶時有銜橜之變”,張揖曰“橜,騑馬口長銜也”。

沫若案:以尹《注》爲是,“齺”字當屬上讀。

應聲之正無以給上

尹知章云:“應聲之正”謂急速之賦。“正”音征。

朱翔鳳云:“正”同“征”。

李哲明云:“聲”疑當作“穀”。緣俗書“穀”或爲“□”。與聲字形近,因誤。

沫若案:“應聲之正”本篇中凡三見,尹謂“急速之賦”,意指爲額外税,於理不合。蓋魯、梁之民既“餓餒相及”,卽正規税亦應無以付矣,何能付及額外税?余謂“聲”假爲“程”,“應程之征”卽法定之正規税也。古“聲”字或假爲“聖”。“聖”從壬聲,“程”從呈聲而呈從壬聲。故“聲”既可假爲“聖”,亦可假爲“程”矣。(古程字亦逕作呈。)

魯梁之人糴十百齊糴十錢

古本、劉本、朱本作“齊糴十錢”,趙本作“糶”,同宋楊忱本。

尹知章云:“糴十百”,穀斗千錢。“糶十錢”,穀斗十錢也。

安井衡云:古本“糶”作“糴”。

馬元材云:尹《注》“斗千錢”、“斗十錢”,當作“石千錢”、“石十錢”。下文“趙糴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卽以“石”言,可證。

沫若案:正文有誤。“糴十百”當爲“糴石百”。如此方近情理。

二十四月

孫星衍云:《通典》十二引作“周月”。

桓公問於管子曰

一多案:“問”下當補“於”字。

室屋漏而不治(本作居)

王念孫云:“居”當爲“治”,字之誤也。《齊民要術》一、《太平御覽,木部》一引此,并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書“居“亦作“治”。

沐涂樹之枝也

宋翔鳳云:《檀弓》“沐椁”,鄭《注》“沐,治也”。此云“沐”者,亦謂修治去其枝也。《孟子》“若彼濯濯然”,與沐同義。

林圃案:《齊民要術》種桑“栽後二年,慎勿採沐”,種榆“初生三年,不用採葉,尤忌捋心,不用剝沐”,《注》云“剝者長而細,又多瘢痕,不剝則短麄而無病,諺曰‘不剝不沐,十年成轂’。言易麄也”。觀此“採沐”,“剝沐”并言,蓋古農家者言治樹之術語,卽今之剪枝也。

令謂左右伯

張佩綸云:《周禮》“官伯”《注》“伯,長也”,《國語》“司空視塗”,韋《注》“司空,掌道路者”,則此左右伯,司空之屬。案古者列樹表道,左右伯沐涂樹之枝,殆亦治道之一端。

馬元材云:“左右伯”之名於古無聞,王莽時始有之。《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甄豐子尋爲侍中京兆大尹茂德侯,卽作符命。言新室當分陜立二伯,以豐爲右伯,太傅平晏爲左伯,如周召故事。莽卽從之,拜豐爲右伯”。今此以左右伯并稱,其爲王莽時人所作,甚明。

沫若案:馬説有未照。《禮·王制》“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王莽故事卽仿此。以此作爲《輕重》諸篇作於王莽時之證,殊欠斟酌。

林圃案:《齊民要術》引此文無“伯”字。

閱(本作闊)其年

安井衡云:“闊”,疏也。枝既沐故疏。(“闊”字上屬絕句。)

俞樾云:“闊”字無義,乃“閱”字之誤。“其”讀爲朞,古字通用也。此當以“閱朞年”三字爲句。尹氏以“闊”字屬上讀,《注》云“闊,涂也”,非是。

民被白布

古本、劉本、朱本“布”作“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同朱本作“布”。

戴望云:“白”,“帛”假字。

張佩綸云:“白”,“帛”省。

林圃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文作“民被布帛”。

清中而濁外

王紹蘭云:“濁”當爲“潤”,以形而譌。

張佩綸云:《素問·經脈别論》“食氣入胃,濁氣歸心”,王砅《注》“濁氣,穀氣也”。

一多案:“濁”下敚“外”字。

室屋漏者得治(本作居)

王念孫説“居”當爲“治”,詳上。

以其不捎也(捎或作□)

古本、劉本、趙本、朱本均作“□”。

戴望云:朱本“□”作“捎”。

王念孫云:“□”當爲“俏”,“俏”,與“肖”同。(《列子·力命篇》“佹佹成者俏成也”,張湛《注》“俏、似也”,《釋文》云“與肖字同”,。又《楊朱篇》“人肖天地之類”,《釋文》“作俏”。)言此息於樹下者皆游惰之民。故曰“齊者,夷萊之國也,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者以其不肖也”。

下文“三不歸”皆承“不肖”言之。宋本作“捎”,《齊民要術》作“稍”,皆“俏”字之譌。

宋翔鳳云:宋本“□”作“捎”,“□”字,字書所無,作“捎”是也。《説文》“捎,自關以西凡取物之上者爲橋捎”,則捎謂芟其上枝,不能密陰。不捎則不芟也。

安井衡云:“□”當爲“捎”,捎,芟也。

俞樾云:“□”當從宋本作“捎”,《考工記·輪人》“以其圍之阞捎其藪”,鄭《注》曰“捎,除也”。此言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者以其不捎除之,故下文曰“今吾沐涂樹之枝,曰中無尺寸之陰”,正是捎除之也。

丁壯者胡丸操彈居其下

戴望云:“胡”乃“懷”字誤,《輕重丁篇》正作“懷”。

張佩綸云:胡、懷形聲俱不近。疑“胡丸”當作“攝丸”。“攝“俗作“挕”,與胡形近而誤。《楚策》“左挾彈,右攝丸”,《易林》“公子王孫,把彈攝丸”。

又云:《廣雅》“袺謂之□,襭謂之褱”,王氏《疏證》引此云“胡與□通”,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云“□蓋亦懷意”。案《爾雅》“執袵謂之袺”,毛《傳》同,似胡丸訓爲執丸。馬氏謂□卽褱意,失之。

維遹案:戴、張説均非。“胡”與“□”通,□有懷義。《廣雅·釋器》“袺謂之□,襭謂之褱”,王氏《疏證》引此文云“胡與□通”是其證。

林圃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胡”作“挾”。

父老柎枝而論

古本“柎”作“拊”,劉本、朱東光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柎”。

李哲明云:“柎”者“拊”之借字,拊,猶撫也。

林圃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文“柎”作“拊”,與古本同。

歸市者亦惰倪終日不歸

王念孫云:“歸市”下當有“者”字,“歸市者”對上文“丁壯者”及父老而言。

何如璋云:“倪”當作“睨”,謂惰歸坐樹下,睨而相視也。

馬元材云:“惰倪”二字,又見《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罷,則不能無墮倪”,墮卽惰字之誤也。“倪”,于省吾云:應讀作薾,《易·困》九五“劓刖”,《釋文》“鄭作倪㐳”,《文選·長笛賦》作“槷刖”,是“倪”與從埶之字相通也,《書·堯典》曰“歸格於藝祖”,《大傳》“藝”作“禰”,又“柔遠能邇”,金文作“□遠能□”,“□”卽“埶”,今作“藝”,“倪”既通槷,“埶”又可讀禰讀邇,則“倪”亦可讀邇明矣。倪、薾迭韻,并支部字,“薾”亦作“茶”,《説文》作“□”,云“智力少劣也”,惰薾謰語。《莊子·齊物論》“薾然疲役而不知其所歸”,是薾爲疲役貌,正與惰義相因。

沫若案:“歸市”二字當是“婦女”之譌。《輕重乙篇》沐途樹節言“男女相好”或“男女當壯”,此言“丁壯者胡丸操彈居其下”,“胡丸操彈”非婦女所爲,故别出之。

日中無尺寸之陰

林圃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作“日方中無尺陰”。

出入者長時

張佩綸云:《廣雅·釋詁》“長,常也”,言出入有常時。

沫若案:長謂尚也,重也。《侈靡篇》“好獵之君長虎豹之皮”,同例。

父老歸而治生

林圃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生”作“產”。

丁壯者歸而薄業

安井衡云:薄,勉也。

李哲明云:疑當作“摶業”,“摶”讀專,本書屢見。形近誤薄耳。

馬元材云:薄,《方言》“勉也,秦、晉曰釗,或曰薄,故其鄙説曰薄努,猶勉努也”。“薄業”,謂勉力於作業也。

林圃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薄”作“有”。

彼以(本作臣)歸其三不歸此以鄉不資也

張佩綸云:“彼臣”當作“彼民”。

一多案:“臣”爲“吕”之譌。“彼以”與“此以”對舉。

萊莒與柴田相幷

安井衡云:莒大邑,故與萊并稱。“與柴田相并”者,并有柴與田也,言其力強。一説:并,合也。萊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齊,故桓公尤而問之。

王紹蘭云:“與”通“以”,“柴”者“茈”之假字。《輕重丁篇》“昔萊人善染,練茈於萊純錙”,其證也。

沫若案:疑當作“柴與田相并”。鑄幣需柴,故重柴價以誘萊、莒,使其田輟耕。“柴”字不得説爲茈,王説誤。

柴者吾國之奇出也

豬飼彥博云:“奇”,餘也。

馬元材云:“奇”,特也。“奇出”猶今言特產。

一多案:“奇”餘羨也,詳《禁藏篇》“旁入奇利”條。

萊莒之糴三百七十齊糶十錢

沫若案:“三百七十”當是“石百七十”之誤。

楚者山東之強國也

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計在汝、漢之南,不得言山東。

由齊而計亦不當言山東,殆秦人語耳,偽托無疑。

張佩綸云:山東,《日知錄》“古所謂山東者,華山之東。《管子》言:楚者,山東之強國也。《史記》引賈生言:秦并兼諸侯,山東三十餘郡。《後漢書·陳元傳》言:陛下不當都山東(原《注》:謂光武都洛陽)。蓋自函穀關以東,總謂之山東(唐人則以太行山之東爲山東,杜牧謂山東之地,禹劃九州日冀州是也),而非若今之但以齊、魯爲山東也”。錢氏大昕云“《漢書·儒林傳》:伏生教齊、魯之間,齊學者由此頗能言《尚書》,山東大師亡不涉《尚書》以教。《酷吏傳》,御史大夫宏曰:臣居山東爲小吏時,寧成都尉。是漢時亦以齊、魯爲山東”。佩綸案以秦爲山西,五國爲山東,自是秦、漢之際語。《史記·晉世家》“冬十二月,晉兵先下山東而以厚封趙衰”,是春秋以太行界,秦、晉皆山西,而楚亦可稱山東也。

沫若案:何説近是。《管子·輕重》諸篇乃漢文、景間人所作,故時作漢人語。張佩綸立説恆游移於兩端,每每不衷一是,此亦其一例。

卽以戰鬥之道與之矣

陶鴻慶云:與,當也,亦敵也。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莊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與人之辯”,義并同。

公貴買其鹿

安井衡云:“公”當爲“君”,下章“公其”“公貴”“公因”之“公”同。

桓公卽爲百里之域(本作城)使人之楚買生鹿

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當是“囿”字誤。

維遹案:城、囿形不近,無緣致誤,疑“城”當作“域”,二形相近,古書往往互譌。《楚語》“王在靈囿”,韋《注》“囿,域也”,則域亦囿也,《詩·靈臺傳》“囿者,所以域養鳥獸也”。

一多案:許説是也。域、囿聲近字通,猶“或”一曰“有”,九域一曰九有也。

沫若案: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城”字作“城”,不成字,蓋本作“域”,因誤衍一筆,故刻本訛爲“城”也。

楚生鹿一而當(本作當一而)八萬

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當八萬”,言一鹿直八萬泉也。傳寫者誤移“當”字於“一而”之上,義不可通。又下文“子爲我致生鹿二十,賜子金百斤”,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當八萬泉,則金一斤直泉一萬六千,蓋金一兩而泉一千也。《漢書·食貨志》曰“黄金重一斤,直錢萬”,是春秋時金價貴於漢也。

馬元材云:“楚生鹿當一而八萬”乃楚國原有之市價。“二十鹿賜金百斤”則爲特高其價而致之,卽所謂“貴買其鹿”,者,不得謂金五斤卽當八萬泉也。且本書爲漢人所作,與春秋時代亦無關。

毓棠案:俞説誤。《輕重甲篇》曰“金賈四千”,又曰“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是齊之金一斤直錢四千明矣。下文“子爲我致生鹿二十,賜子金百金”者,但言提高其賞格耳。不然則“二十”爲“四十”之誤。齊金直四千而漢金直萬者,蓋以齊刀遠重於漢五銖錢也。

沫若案:“二十鹿賜金百斤”,以“金賈四千”計之,則一鹿之價二萬。既爲“貴買”,則“當一而八萬”當有誤。蓋本作“當一而八百”。百字與簡書“方”字形近,故譌爲萬也。原價八百而以二萬買之,是提高二十五倍。

管子卽令桓公與民通輕重藏穀什之六令左司馬伯公將自徒而鑄錢於莊山

張佩綸云:伯公,《論語》“問管仲,曰:人也,奪伯氏駢邑三百”,伯公當卽其人。皇《疏》“伯氏名偃”,不知所本。

沫若案:此當爲上文“萊、莒與柴田相并”節之脱簡,應在“重萊之柴賈”下,“萊君聞之”之上。又“桓公”當爲“隰朋”,下文“管子卽令隰朋反農”可證。“管子卽令桓公”殊爲不辭。

明主之所以賞有功(主或作王)

趙本作“王”,古本、劉本、朱本均作“主”。

戴望云:宋本“王”作“主”,下同。

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

趙用賢云:一本“涂”上有“内”字。

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内”字。疑《管子》本或作“内”,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

馬元材云:此言楚人無論男女皆爲求鹿而奔走,當以居涂爲合。《輕重己篇》云“室無處女”,卽居涂之義矣。

錢五倍是楚強也

沫若案:此七字當在上文“桓公曰奈何”“曰”字下。

齊因令人載栗處芉之南

古本、劉本、朱東光本“芉”作“楚”。趙用賢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梅士享本、花齋本、葛鼎本及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均作“芉”。

戴望云:元本、朱本“芉”作“楚”。

張佩綸云:芉,楚姓,然齊不能處楚之南。《集韻》“濔,或作□沔”,則芉南乃沔水之南。

一多案:“芉”不知何字之誤,當是齊地之近楚者。

其君且自得而修穀

吴汝綸云:“修”當讀爲蓄。

沫若案:吴説非也。上文魯、梁節云“魯、梁之君卽令其民去銻修農,穀不可三月而得”云云,與本節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則此言“修穀”卽彼言“修農”耳。兩“自得”,“得”字義難通,當是“復”字之誤。

代(本有之字)出狐白之皮

吴汝綸云:代戰國時始見,《史記》趙襄子殺代王。

張佩綸云:《漢書·地理志》“代郡,代,莽曰厭狄亭”,應劭曰“故代國”。代穀,《梅福傳》福上事曰“代穀者,恒山在其南,北塞在其北,穀中之地,上穀在東,代郡在西”,是其地也。趙始滅代,春秋之齊不與代境相接,明是戰國偽託。

陶鴻慶云:上當有桓公問辭,而今本脱之。

維遹案:代下“之”字涉下文衍。《類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御覽·獸部》二十一引并無“之”字,是其證。

公其貴買之(本有管子曰三字)狐(本有白字)應陰陽之變

劉績云:疑衍“管子曰”三字。

張文虎云:“管子曰”三字當衍。

維遹案:上文己有“管子對曰”,此不當重出“管子曰”。又“狐白”之“白”指皮色言,此云“應陰陽之變”,亦不當有“白”字,皆涉上文而衍。《類聚》、《御覽》引并無“管子曰”及“白”字,是其證。

沫若案:“狐白應陰陽之變”白字不應删。西比利亞境内有狐大僅如貍,毛色淺褐,冬季轉白,以應雪色而自行保護。學名爲alopex lagopus(一般稱爲“北極狐”)。《管》書所説卽指此,故曰“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類聚》、《御覽》等妄删“白”字,不可從。

又案:關於北極狐,余曾舉以叩問動物學家。據云:北極狐亦稱白狐或銀狐,歐亞大陸及美洲北部均產之。夏毛深棕色,或青灰色,冬季變爲白色。亦有青灰色之狐周年不變色者,有“藍狐”之稱,爲數極少,甚爲名貴。北極狐在雪地僅兩眼及鼻端可見。足下有毛,故能在冰雪上行走,捕食烏獸,亦捕食魚類。古代中國北部或東北部原始森林與西比利亞森林連接,故北極狐在中國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聯系,故此狐已絕跡。

代人忘其難得喜其貴賈(本作買)

王念孫云:“貴買”當爲“貴賈”,《藝文類聚·武部》、《獸部》下、《太平御覽·獸部》二十一引此并作“貴價”,是其證。下文亦云“不敢辯其貴賈”。今作“貴買”者,涉上文“公貴買之”而誤。又下文“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争吾械器,令其買再什以上”,案“買”當依朱本作“賈”,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賈”卽其證,此亦涉上文諸“買”字而誤。

沫若案:王校是也。抄本《册府元□》七百三十六引正作“貴賈”。

代人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

古本、劉本、朱本“居”作“出”。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十九、《御覽》九百九引“本”俱作“農”。

戴望云:《藝文類聚》五十九、《御覽·獸部》二十引“本”作“農”,下文同。

俞樾云:作“農”者,乃後人不曉古語而臆改之。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義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無定名。《禮記·大學篇》“此謂知本”,《正義》曰“本謂身也”。《禮器篇》“反本修古”,《正義》曰“本謂心也”。《周易·大過彖傳》“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是知“本”無定名,對天下國家而言則身爲本,對四體而言則心爲本,對臣民而言則君爲本矣。《管子·地數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又云“夫齊衢處之本,通達所出也,游子勝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栗,因吾本幣”,《輕重甲篇》曰“守圉之國,用鹽獨重”,《輕重乙篇》曰“吾國者,衢處之國也,遠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財物之所遵,故苟入吾國之栗,因吾國之幣”,前後文小異大同,或言本,或言國者,國亦可謂之本也。《淮南子·泛論篇》“立之於本朝之上”,高《注》曰“本朝,國朝也”。此古人謂國爲本之證。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爲“農”,則失其義矣。

沫若案:俞説“本”爲“國”,是也。此謂代民必須遠離其國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

公其令齊載金錢而往(其令本作曰今)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因令”。

宋翔鳳云:宋本“因令”作“曰今”。

王念孫云:“公因”當爲“公其”。上文曰“君其鑄莊山之金以爲幣”,下文曰“公其令人貴買衡山之械器而賣之”,皆其證。

沫若案:王校是也。抄本《册府元□》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二十四月而不得一

維遹案:《類聚》、《御覽》引無“而”字,“一”下有“狐”字。

沫若案:“一”字下當有奪字,《類聚》與《御覽》有“狐”字者乃以意補。代國既出狐白之皮,舉國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奪者當是“裘”字。

離枝聞之則侵其北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九十五引作“離枝聞而伐之”,又五十九引作“齊聞而伐”,誤。

離枝遂侵其北

張文虎云:上文已云“離枝聞之遂侵其北”,疑此文“侵”字當作“取”。

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賈

戴望云:案句例,“賈”下當有“矣”字。

豬飼彥博云:春秋戰國未有衡山。

安井衡云:“衡山”蓋戰國間附庸之國,據下文其地在齊魯之間,漢所置衡山國則在荊州,相距甚遠,若漢人偽撰此篇,必不移荊州之衡山,而北就兗州之齊魯,未可以他書不言衡山,輒疑其國也。

張佩綸云:《漢志》六安國,故楚地,高帝元年别爲衡山國。五年屬淮南。文帝十六年後改爲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别爲六安國。……春秋時安得有衡山國?……春秋有燕無代,有秦無趙,且與衡山均不相接。地理舛詭,幾於播糠瞇目,南北易位。

馬元材云:各書皆不言春秋戰國間有衡山國,秦統一後,始有衡山郡,《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關歸”。《正義》言“欲向衡山,卽西北過南郡,入武關至咸陽”,若如此説,則始皇當日并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記載“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確已到達,而其地則必在淮水與南郡之間。且南嶽之衡山,在秦漢時尚未爲人所重視,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内。《史記·封禪書》言秦前名山凡五,卽石室(嵩山),恆山,湘山,會稽,泰山是也。然則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嶽之衡山,而爲安井衡所謂荊楚衡山明矣。考楚項羽封吴芮爲衡山王,都邾,《正義》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黄州黄岡縣東南二十里,本春秋時邾國”,當是因秦時舊邦爲國。而始皇所之亦當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爲衡山國之初見。漢興,衡山復爲郡,屬淮南王黥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厲王子安陽侯勃爲衡山王,是爲衡山國之再見。景帝五年,吴楚七國反,吴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堅守無二心。及吴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爲貞信,勞苦之曰“南方卑濕,徙王於濟北以襃之”。廬江王以邊越,數使使相交,徙爲衡山王,王江北。是爲衡山國之三見。武帝時淮南王安、衡山王賜謀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賜以反自到,國除爲衡山郡。故《漢書·地理志》云“六安國,故楚,高祖元年,别爲衡山國,五年屬淮南,文帝十六年,復爲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别爲六安國”,於是衡山國之名乃絕。此書言及衡山,則其著成年代,不能在秦漢以前,蓋無可疑也。

不敢辯其貴賈

沫若案:抄本《册府元□》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賈”,“貴”乃衍文。

燕代脩三月

維遹案:“脩”下脱“使”字。”脩使”連文,亦見上文。下文云“燕、代、秦、趙卽引其使而歸”,承此言之,是其證。

沫若案:上言“齊修器械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卽“燕、代修器械於衡山三月”之省文,并非脱“使”字。

令其賈(本作買)再什以上

古本“買”作“賈”,劉本、朱東光本及抄本《册府元□》七百三十六引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買”。

安井衡云:古本“買”作“賈”。

修械器之巧

安井衡云:古本“巧”作“功”。

沫若案:安井此校疑有誤。余所見十行無注本作“巧”,劉本、朱東光本均作“巧”。

趙糶(本作糴)十五……修糴(本作糶)五月

吴志忠云:此與下文“修糶五月”糴、糶二字當互易。

陶鴻慶云:“趙糴十五分”,“糴”當爲“糶”,“修糶五月”,“糶”當爲“糴”。言齊先收衡山之器械,而後斂天下之穀也。今本互誤,則文義俱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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