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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山權數篇第七十五

王紹蘭云:本篇“天以時爲權,地以財爲權,人以力爲權,君以令爲權”,先言四權,下云“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止言三權,故桓公曰“吾欲行三權之數。”管子曰“此三權之失也”,桓公曰“守三權之數奈何?”管子曰“筴豐則三權皆在君”。三權凡兩見,三權數凡兩見,則篇名“山”字疑當作“三”,因與上篇《山國軌》,下篇《山至數》相廁致譌耳。

張佩綸云:《孟子》“權然後知輕重”,《墨子·大取》“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淮南·時則訓》“冬曰權,權者,所以權萬物也”,《公羊》桓十一年《傳》注“權者,稱也,所以別輕重”。權者,管子輕重之法。本篇“天以時爲權,地以財爲權,人以力爲權,君以令爲權”,下云“吾愿行三權之數”,似篇名當作《三權數》。

何謂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謂本作爲)

一多案:“爲”當爲“謂”。

民之無□有賣子者(賣上本無有字)

劉績云:□,章延反,糜也。

豬飼彥博云:“之”當作“有”。

王念孫云:當依《通典·食貨》八所引作“民之無□,有賣子者”。言無□之民有賣其子者也。今本脱“有”字者,涉下文“民之無□賣子者”而誤。

安井衡云:“民之”疑當爲“民有”,與下相涉而誤耳。

林圃案:《通考》八引此文亦有“有”字。

湯七年旱禹五年水民之無□賣子者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民之無□賣子者禹以歷山之金鑄幣而贖民之無□賣子者

張佩綸云:《莊子·秋水篇》“禹之時,十年九潦而水弗爲加益;湯之時,八年七旱而崖不爲加損”。《鹽鐵論·力耕章》“昔禹水湯旱,百姓匱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歷山之金,湯以巖山之銅,鑄幣以贈其民,而天下稱仁”。《論衡·感虚篇》“傳言:湯遭七年旱”。或言五年,《吕氏春秋·順民篇》“昔者湯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五年、七年,言其久,不必泥。《漢書·佞幸鄧通傳》“於是賜通蜀嚴道銅山,得自鑄錢”。“莊山”,《鹽鐵論》作“嚴山”,疑卽蜀嚴道也。《括地志》“秦昭王相嚴君疾,封於此,故縣有是稱”。《志》又言“蒙山在嚴道縣南十里”,蔡蒙見於《禹貢》,湯因卽莊山鼓鑄。桓寬西漢人,據以作論。諱“莊”爲“嚴”,由於明帝之世追改秦相氏縣之説,恐不能與桓寬爭。審歷山有五,《史記》“舜耕歷山”,《集解》引康成曰“在河東”,《括地志》又云“越州餘姚縣歷山舜井”,“濮州雷澤縣有歷山”及“媯州歷山舜井”,《淮南子》“湯放桀歷山”,高誘《注》“歷陽之山也”,不知禹鑄幣之歷山爲何山矣。

又云:《通典·食貨》八引作“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有賣子者,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賣子者,禹以歷山之金鑄幣以濟人之困”下接“夫玉起於禺氏”至“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今在《國蓄篇》。又《注》“□,糜也。□,章延反”。案《通典》惟“民”改“人”乃唐諱,餘異文,均可訂今本之誤捝。

故王者歲守十分之參三年與少半成歲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藏參之一

豬飼彥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當作“三十三年與少半而藏十年”。

王引之云:“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當作“歲守十分之參與少半”,言一歲之穀分爲十分,守其三分與一分之少半,是所守者爲十分中三分之一也。“成歲”者,順成之歲也。“藏十一年”衍“一”字,當作“藏十年”,言順成之歲三十一年而藏其十年與一年之少半,是所藏者爲三十一年中三分之一也,故曰“藏參之一”。

宋翔鳳云:“藏”,當依未本作“歲”,歲守十分之參,故云“參之一”也。

安井衡云:少半,三分歲之一也。歲守十分之參,三年得九分,又加三分歲之一,所守得一分,成一歲十分之收也。歲守十分之三,三十一年得三百十分之九十三。十分爲一年,只有九年與少半。“三十一年”與“十一年”必有一誤。

俞樾云:王氏此説,殊不可通。……此文初無衍文,但“三十一年”當作“三十七年”,七誤爲一,所關只一筆耳。“王者歲守十分之參”者,一歲之榖分爲十分,用其七,藏其三,是謂“歲守十分之參”。於是三年得九分,又加一年之少半,則又得一分,合而爲十分,是與一歲之數相當矣,故曰“三年與少半成歲”也。三十七年之中每年三分,共得一百一十一分。夫一百一十分是十一年也,尚餘一分是一年之少半也。故曰“三十七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

張文虎云:此文“三年”二字當依王説衍。“三十一年”當衍“十一”兩字,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參之一”下。言“少半”者,算衍以十分之五爲中半,十分之七爲太半,十分之三爲少半也。令歲收十而三分之,則每分得三又三三不盡,是爲“十分之三與少半”也。“成歲三年而藏十”者,歷三年而所藏積九分,又三個三三三不盡爲九九九不盡,以合於九分而成十也。一年藏三之一與少半,卽上文“守十分之三與少半”,覆舉之,以明其不傷於民也。曰“歲”曰“年”,皆舉時而言;曰“十分之三”,曰“少半”,曰“參之一”,皆舉分而言,語自有倫,不得相混而稱“藏十年與少半”也。《乘馬數篇》云“人君之守,歲藏三分,十年則必有三年之餘”,彼約舉整數,要以十年,此牽帶餘分以三年爲例。辭有詳略,意實相同。(德鈞案:此錄自《管子校正》,與《舒藝室隨筆》所收稍異。)

張佩綸云:《漢書·高帝紀上》注引韋昭“凡數三分有二爲大半,有一分爲少半”,“與少半”卽十分之三。“三年與少半成歲”爲句,卽《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也。“三十一年而藏十”,至三十一年歲杪制國用,則三十年而藏十年之食,卽《王制》所謂“以三十年之通”也。“一年”當作“三年”,“三年與少半藏三之一”,覆舉上文,言其不足傷民,而足以備凶荒,王説非是。《王制正義》“通三十年之率者,每年之率,入均分爲四分,一分擬爲儲積,三分當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總得三分爲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當有十年之蓄。此云當有九年之蓄者,崔氏云:三十年之間大略有閏月十二足爲一年,故爲有九年之蓄。主肅以爲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者,舉全數。兩義皆通,采知孰是。”此三十年言“三十一年”者,正合三十年之閏月十二而乘除之。《堯典》“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計閏已括於“成歲”二字中。

沫若案:以俞説爲長。“三十一年”如不改字,則“十一年”必須改爲九年,可能性較少。馬元材取後説,與豬飼彥博同。

而農夫敬事力作

李哲明云:“敬”當作“亟”,形近而訛,亟猶急也,亟事,言以田事爲急也。王氏謂《五行篇》“農事爲敬”,“敬”當作“亟”。此敬字宜與彼説同。

故天毀埊凶旱水泆

古本“埊”作“地”。宋本、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埊”。

戴望云:“埊”下疑有脱文。

姚永概云:“埊”下脱一字。

一多案:戴説非是。天災行則地利失,是地爲夫所毀,故曰“天毀地”也。

沫若案:當以“而農夫敬事力作,故天毀埊”一氣貫下。“□”字誤爲“故”。《廣韻》“□敪,稱量也”。“□天”謂占守歲時,“毀地”謂攻芸土草也。

梁山之陽絤(絤上本有字)

豬飼彥博云:“絤”當作“蒨茜”,染赤草也。

丁士涵云:案“絤”字句。《説文》“,赤繒也”。《輕重戊篇》“魯梁之民善爲綈”,此“絤”字疑“綈”之誤。(《説文》“綈,厚繒也”,《急就篇注》“綈,厚繒之滑澤者也,重三斤五兩。今謂之平紬”。)

張文虎云:“絤”字卽“”之異文。《説文》“茜,茅蒐也”,段《注》以爲卽蒨字;又云“,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蓋古音西、青相近,“”或作“絤”,後人不察,而并存之。

張佩綸云:《説文》“,赤繒也”。絤,《考工記》“察其缐”,《注》“故書‘缐’爲‘綜’,杜子春云:綜當爲系旁泉,讀爲絤,謂縫革之縷”。梁山卽梁父。

李哲明云:字書無“絤”,疑當爲“茜”。《史記·貨殖傳》“若千畝巵茜”,《集解》“茜一名紅藍,其花染繒,赤黄也”。《説文》“茜,茅蒐也”,又“,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定四年《左傳》“茷”,《注》“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是、茜本爲一類,作絤者涉績旁系而訛。

夜石之幣

張佩綸云:“夜”卽東萊掖縣。《楚漢春秋》“夜侯蠱達”,郎掖之省。石卽東萊陽石。《輕重戊篇》“萊莒之山生柴,……鑄莊山之金以爲幣”卽此“夜石之幣”。《説文》“幣,帛也”,《禹貢》“青州岱畎絲枲”,梁甫爲泰山旁小山,正岱畎也。

維遹案:“夜石之幣”當作“夜之石幣”,今本字錯亂耳。夜卽“不夜”之省稱,《史記·封禪書》“不夜觀日出”,不夜古屬東萊。不夜臨海產紋石,齊或以此紋石爲石幣,否則,幣爲民之通施,不得謂“天下無有”。

毓棠案:此幣當讀爲璧,蓋自東周以降無以石爲幣者。

沫若案:《管》書中屢言“珠玉爲上幣”,故從廣義而言,璧亦幣也,不必破字。

林圃案:夜邑卽今山東掖縣,《戰國策·燕策》“益封安平君以夜邑萬户”,高《注》“夜,一作劇”,鮑《注》“屬淄川”。《國策地名考》“今掖縣”。今掖縣與萊陽縣接壤,萊陽產萊陽石,一名萊玉,其色有作淺碧或青赤色者。亦可染色。張云“石卽東萊陽石”,疑是“山東萊陽石”之脱字,山東無“東萊陽石”之名。唯萊陽石既有色澤,石質較輕,可琢爲器物,或古人卽以之爲幣也。

天下無有

丁士涵云:下文“管子曰”兩見,疑此文均有脱誤。

管子曰以守國榖

安井衡云:“管子曰”三字當爲衍文。

立黔落施輕重(施本作力又無輕字)與天下調

張佩綸云:“立黔落”,“黔”當爲“廛”,字之誤也。《方言“廛,居也,東齊海岱之間或曰廛,或曰踐”,《廣雅·釋詁》二“廛,落,居也”。

毓棠案:《漢書·食貨志》載卜式語“今弘羊今吏坐市列,販物求利”,言桑弘羊行平准時遣吏坐於市肆以賣貴買賤也。疑此“立黔落”,卽政府所設以施輕重之塵屋也。

維遹案:“力重”有脱誤,疑當作“施輕重”。(下文“輕重准施之矣”,《輕重戊》“輕重安施”。)下文云“彼重則見射,輕則見泄,故與天下調”,正承起而言。今本“力”字卽“施”之壞,又脱“輕”字。

沫若案:“黔落”殆治銅鑄幣之場所。原文爲“請立幣。國銅,以二年之粟顧(雇)之。立黔落,力重,與天下調”,所言爲鑄幣事,與市廛無關。鼓鑄必多用燃料而成聚落,故稱其地爲“黔落”歟?“重分讀爲動,“力動”者請強力疾作也。

見泄者失權也(泄上本無見字)

王念孫云:“泄者”上亦當有“見”字。“見泄”“見射”皆承上文而言。

不備天權下相求不備准下陰相隸(本無下不字)

張佩綸云:“備”當作“脩”,“備准”當作“修權”,《權修》篇名,是其證。不修權則下相求,修權則下陰相隸,有權則下役於上,失權則貧者乞請於當。《榖梁》定元年《傳》“求,請也”。

一多案:“備准”上敚“不”字。此言不備天權則民相乞求,(上文“民無入於溝壑乞請者也”,乞求猶乞請也。)不備准則民私相隸役。乞求謂流爲乞丐,隸役謂捨身爲奴也。

毓棠案:“下陰相隸”非謂舍身爲奴也。相隸,相役也。《國蓄篇》曰“乃今使民下相役耳”。《史記·貨殖列傳》曰“凡編户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者”。是役卽役使之意。

沫若案:“下陰相隸”説爲隸役者捨身爲奴亦無不可。上文三見“無□賣子”語,“賣子”亦賣子爲奴耳。言“陰”指不合法,是此文作於漢代之證。

此刑罰之所起而亂之本也(之下本又有之字)

王念孫云:“亂之之本也”衍一“之”字。

何如璋云:“亂之”,“之”字乃“亡”字,以形近致訛。“亂亡”與“刑罰”對。王云“衍一之字”,非。

阨者所以益也

俞樾云:此本作“阸著所以隘也”,故管子對曰“隘則易益也”。正承桓公此語而言。今作“所以益也”卽涉下句“益也”二字而誤耳。《禮記·禮器篇》“君子以爲隘矣”,《釋文》曰“隘,本作阸”,是阸、隘義得相通,故曰“阸者所以隘也”。隘誤作益,於義難通。且管子“隘則易益”之言爲贅設矣。

一多案:“所”疑“可”之誤。

阨之准數一上十豐之筴數十去九

一多案:“上”猶加也,“去”猶減也。

沫若案:當於“准”“筴“斷句。“之”猶是也。言阸是准,數則一上十;豐是筴,數則十去九。“去”乃“弆”省,藏也。《一切經音義》引《通俗文》“密藏曰弆”。《左傳》昭十九年“紡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卽藏也。字書‘去’作‘弆’,謂掌物也。今關西仍呼爲弆,東人輕言爲去”。十藏九,故下云“九爲餘”。

高田十石

安井衡云:高田,上腴之地。“十石”、“五石”、“三石”,蓋十畝所收。《治國篇》“常山之東,河妝之間早生而晚殺,五榖之所蕃熟也。四種而五獲,中年畝二石”。

張佩綸云:《漢書·食貨志》“李悝作盡地力之教,治田百畮,歲收畮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上孰,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餘百石。小饑則收百石,中饑七十石,大饑三十石”。然則一畝之地,大孰之年歲收亦止四石,今曰“高田十石”,恐無此理。

沫若案:李悝云“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此云“高田十石,閑田五石,庸田三石”,與歲收之數不合,與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齊地產量不高,卽高田亦僅歲收畝一石,其十一之税爲十石耶?閑田、庸田可類推。

閑田五石

王念孫云:“閑田”,中田也。《乘馬數篇》曰“郡縣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閑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是閑爲中也。

庸田三石

王引之云:“庸”字義不可通,“庸”當爲“庫”,字形相似而誤。庫田,下田也。

安井衡云:庸,凡庸。庸田,下田也。

維遹案:王説非是。庸田卽下田。《齊語》“君之庸臣也”,韋《注》“凡庸也”。庸與上、中相比,則謂之下矣。

一多案:閑、庸皆中也,對言則閑田蓋當上中,庸田當下中。王説非是。

粟賈十粟賈百(十上本有三字)

王引之云:“粟賈三十”衍“三”字。粟賈一者,令增其賈而爲十,粟賈十者,令增其賈而爲百。故百畝可以當千畝,百乘之國可以當千乘,千乘可以當萬乘也。

故地無量國無筴

古本作“地有量,國無筴”,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凌登嘉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梅本、花齊本、葛本皆作“地無量,國無筴”。

安井衡云:“地無量”,古本“無”作“有”。

戴望云:朱本、元本作“地有量,國無筴”,下文亦言“地有量”。

豬飼彥博云:疑當作“地有量,國無制”。

張佩綸云:此反言以足上意。言地若無量,國則無筴矣。元本、朱本改“無量”爲“有量”,失之。

沫若案:豬飼説得之,上言“國無制,地有量”,此回應上文耳。

管子曰今小國欲爲大國(本無管子曰及小國等五字)

張佩綸云:“欲爲大國”上奪“小國”二字。“今小國欲爲大國”以下,管子之言。

通於輕重之數不以輕畏重通於多少之數不以少畏多(本無不以輕畏重通於多少之數十一字)

丁士涵云:案“通於輕重之數”下脱“不以輕畏重,通於多少之數”十一字。上文云“君通於廣狹之數,不以狹畏廣”,是其句例。

張佩綸云:“輕重”當作多少,與上句么例。輕重是書總名,淺人因下有輕重之筴,妄改之。

沫若案:丁、張之説均非。輕重者價格貴賤之謂也,物雖少而有術以貴其價,則不畏多矣。原文不應增改。

蓋天下視海内長譽而無止

張佩綸云:《周禮·大宗伯》“殷覜曰視”,“視海内”,猶言朝海内也。

一多案:張説是也。蓋、盍通。《爾雅·釋詁》“盍,合也”。“蓋天下,視海内”卽所謂“一匡天下,九合諸侯”。《詩·振鷺》“以永爵譽”,“長譽”猶“終譽”。

沫若案“蓋”與“闔”通,“視”乃“縣”字之誤。“縣”字書或作”線”,草書形近而訛。《山至數篇》云“今有海内,縣諸侯”,與此“闔夭下,縣海内”同意。

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

豬飼彥博云:“事”當作“於”。

張緘綸云:“守事”當作“守其”。《山國軌篇》“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

物一也而十是九爲用

安井衡云:物一也,而爲十,是運動爲吾用者九。

維遹案:“是”猶之也。言用十分之九。下文云“引十之半而藏四,以五操事”,十之半卽五,因用十分之九,九又藏四,僅餘五,故曰“以五操事”。

沫若案:許説非也,賞以“十”字斷句。上文“粟賈一,粟賈十;粟賈十,粟賈百”,下文“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卽“物一也而十”之意。物價一者而十倍之則贏其九矣,故曰“是九爲用”。九又儲蓄其四,而以其五再生產,卽所謂“藏四,以五操事”。

君不高仁則問不相被

宋楊忱本作“問”,古本、劉本、朱本作“固”,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國”。

宋翔鳳云:“國”,宋本作“問”。

一多案:“問”謂贈遺,“被”,加也。下文“鄉之孝子聘之幣”,聘亦問也,可證。今本“問”作“國”,非是。

沫若案:“君不高仁”至“樹表置高而高仁慈孝”,與所問“決塞”了不相屬,當是下節“請問教數”之脱簡,錯置於此。將此七十字移入下節“管子對曰”下,文理較順。

樹表置高鄉之孝子聘之幣

丁士涵云:當讀“樹表置高”句,“鄉之”二字下屬,謂一鄉之孝子聘之以幣也。下文云“樹表置高,而高仁慈孝”,是其證。

安井衡云:“樹表置高”者,使人易見也。“聘之幣”,使人問之,且贈幣也。

尹桐陽云:“樹表置高”,樹表,立表也。置,植也。高謂樹植高處以示異也。若今桅扁牌坊之類。《方言》七“樹植,立也。燕之外郊、朝鮮洌水之間,凡言置立謂之樹植”。《後漢書·百官志》“扁表其門以興善行”。

一多案:《吕氏春秋·慎小篇》“置表於南門之外”,《注》“表,柱也”。凡表柱必高聳,故表亦謂之高。置高猶樹表也,復舉以足句。《輕重丁篇》“旌稱貸之家,皆堊白其門而高其閭”,尹《注》“旌,表也”。《史記·留侯世家》“表商容之閭,式箕子之門”。(今本作“釋箕子之拘”,從王念孫改。)《漢書·張良傳注》“式亦表也”,《吕氏春秋·慎大篇》“靖箕子之宫,表商容之間”,“靖”讀爲旌。

孝子兄弟衆寡不與師旅之事

一多案:謂無論兄弟衆與寡,皆賜免兵役。

則十之五有在上

一多案:“有”讀爲又。

運五如行事如日月之終復

安井衡云:“五如”之“如”,而也。運用十分之五而行事,如日月之終而又復其始也。

張佩綸云:“如行事”之“如”涉下而衍。

沫若案:疑本作“如五運行事,如日月之終復”,《素問·天元紀大論》“五運相襲而皆治之,終朞之日,周而復始”。

民之能樹瓜瓠葷菜百果使蕃□者(□本作□一作育一作□)

古本“袞”作“育”,“瓠”作“匏”,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作“瓜瓠”“蕃■”,同宋楊忱本。花齋本、朱長春本“瓠”作“□”,“□”作“袞”,凌登嘉本以下各本皆同趙本。

安井衡云:古本“□”作“育”,“瓠”作“匏”。

趙用賢云:□、育同。

王念孫云:趙説非也。“□”當作“□”,字之誤也。《玉篇》、《廣韻》“□”字竝與“裕”同,蕃裕猶蕃衍耳。世人多見裕,少見□,故“□”譌爲“□”。趙以上文言蕃育六畜,故以蕃袞爲蕃育,而不知其謬也。朱本征改爲育字,則謬益甚矣。

洪頤煊説同。

王紹蘭云:“民之能樹瓜瓠葷菜百果使蕃袬者”,按“袬”當爲“袁”,形之誤也,《説文》“袁,衣長兒”此但取長爲義,蕃、袁疊韻,謂瓜瓠菜果蕃庶長茂也,園字從袁得聲,亦取其形修長,凡樹藝於其中者,袁袁然曰長大矣。家兄榖塍曰:“蕃袬”疑是“蕃育”,上文蕃育可見。

民之能已民疾病者

維遹案:《吕氏春秋·至忠篇》“病乃遂已”,高《注》“已猶愈也”。

民之知時曰歲且阸

吴志忠云:“且”乃“豐”字誤。

丁士涵云:案當作“歲豐且阸”。上文云“大豐則藏分,阸亦藏分”,豐阸對言。歲阸歲豐與下文“某榖不登,某穀豐”義亦相成。

沫若案:吴、丁均屬多事。且者將也,“歲且阸”以“曰”字冠之,與“曰某榖不登”、“曰某榖豐”者同爲一完整子句。蓋凶歲如能前知,則可預爲之備,故古人重之也。

使蠶不疾病者置之黄金一斤(者下本有皆字)

丁士涵云:“皆”字衍。

戴望云:《類要》引作“使蠶不病者置黄金一斤”。

此國筴之大者也(本無大字)

王念孫云:“國筴”之下當有“大”字。上文云“不以狹畏廣,不以少畏多,此國筴之大者也”,是其證。

尹桐陽云:“者”同“箸”。

相揲而澹(相下本有因字一作困澹作□)

古本“□”作“咨”,劉本、朱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皆作“□”。同宋楊忱本。

安井衡云:古本“□”作“咨”。

趙用賢云:□、咨同。

宋翔鳳云:“相困揲而□”,宋本“困”作“因”。

王引之云:“□”當爲“澹”,字之誤也。(隸書“澹”字作“澹”,因譌而爲“□”。)澹,古贍字也。(《荀子·王制篇》“物不能澹”,楊倞曰“澹,讀爲贍”,《漢書·食貨志》“猶未足以澹其欲也”,師古曰“澹,古贍字也”。凡《漢書》“贍”字多作“澹”,不可枚舉。又漢巴郡太守《張納功德敘》“卹澹凍餒”,《隸釋》曰“以澹爲贍”。)上句言足,下句言贍,贍亦足也。《侈靡篇》曰“山不童而用贍,澤不□而養足”,《國蓄篇》曰“豈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贍也哉”,《禮記大傳》曰“民無不足無不贍者”,皆以贍、足對文,義與此同也。“相困揲而□”當爲“相揲而澹”,《廣雅》曰“揲,積也”,言國用相積而贍也。“相揲而贍”與“相靡而足”對文,“困”蓋衍字耳。趙以□爲咨字,則義不可通。朱本徑改爲咨,則謬益甚矣。又《輕重甲篇》“饑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資者得振”,宋本“資”作“□”,亦是“澹”字之譌。民不贍,故振之,《山國軌篇》曰“振其不贍”,是也。後人不知“□”爲“澹”之譌,因改爲“資”耳。下文“不資者振之”及《山至數篇》“散振不資者”,“不資”皆當爲“不澹”。又《國蓄篇》“千乘可足,萬乘可資”,“資”與“足”對文,亦當是“澹”字。

置四限高下

安井衡云:四限,四境也。置四境中貴賤之准。

尹桐陽云:“置”同“直”,視也。限,竟也。

行者道民之利害也

安井衡云:行者,謂《三禮》所記之屬。道,治也。

張佩綸云:“行”疑指五行。《書·洪范》“一,五行”,《釋名·釋天》“五行者五氣也,於其方各施行也。”

尹桐陽云:《莊子·天下篇》“禮以道行”,然則行或謂禮與?

沫若案:“行”指掌祭行神者言,説詳下。

易者所以守凶吉成敗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

張佩綸云:“易者所以守凶吉成敗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當作“卜易者所以守凶吉也”,“成敗利害”均涉上而衍,淺人因析爲二句,并改五家爲六家矣。《内業篇》“能無卜筮而知吉凶乎”,是其證。

沫若案:原文當爲“易者所以守禍福成敗,卜凶吉利害也”,故下文復言“易守禍福凶吉不相亂”。

林圃案:《文選·宣德皇後令注》引此文下句同今本。

民之能此者皆賜之一馬之田一金之衣(本無賜之二字)

安井衡云: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出牛十二頭,戎馬四匹,則一馬之田,一丘十六井之地也。《揆度篇》曰“馬之平價萬也,金之平價萬也,吾有伏金千斤,爲此奈何”,然則一金卽一斤,金價直錢一萬也。

何如璋云:“一馬之田”,據《周禮》“四邑爲丘”,出馬一匹,是有田十六井也。“一金之衣”謂其值一金。

尹桐陽云: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一馬之田”謂十六井之田,合計爲一萬四千四百畝。《文選·宣德皇後令》“一馬之田,介山之志”,俞厲《注》引此。

李哲明云:“馬”當爲筴馬,俗謂之碼。“一馬之田”言其少也。與《投壺》“一馬從二馬”,義同。“金”疑“□”之誤,蝕其半耳。“一□之衣”猶言衣祗一領,狀其少也。《廣韻》“□同襟”。或作“衿”。《顏氏家訓·書記》“古者斜領下連於衿,故謂領爲衿”。《詩·青青子衿傳》“青衿,青領也”。

維遹案:“皆”下疑奪“賜之”二字,《揆度篇》“上必賜之匹馬之壤”,此亦爲上賜之田,非民之固有也。

沫若案:何、尹解“一馬之田”爲十六井,合一萬四千四百畝,爲量過大。李解馬爲碼亦非是。以《揆度》“匹馬之壤”例之,殆謂馬一匹所能耕之地面耳。古殆有此地數,今失傳。

林圃案:《文選·宣德皇後令注》引此文向今本。

六家者卽見其時使豫先蚤閒之日受之故君無失

安井衡云:卽,若也。蚤,早也。間之日,與時有間之日也。“受”當爲“授”。“授之”,告吉凶動靜之時於君也。

張佩綸云:“六家”當作“五家”。“使豫先蚤閑之日受之”當作“先日受之”,“豫先蚤閑之日”疑本《注》而闌入正文也。

尹桐陽云:“六家者卽見”——六家者一詩,二時,三春秋,四行,五易,六卜也。卽見,急見也。

維遹案:當作“六家者卽蚤見其時,使豫閑之先日受之”,今本字錯亂耳。

一多案:卽,若也(詳《經傳釋詞》)。“使豫先蚤閑之日受之”疑當作“使豫蚤閑之先日受之”。《墨子·備城門篇》“豫蚤接之”,此“豫蚤”連文之例。

沫若案:“六家”當爲“五家”。“者”殆“皆”字之誤。

遠占得失以爲末教

安井衡云:遠占得失,豫占他日之得失也。“末”,後也。“爲末教”爲後日避害就利之教也。“末”俗本或誤未。

張佩綸云:“末”當作“本”,字之誤也。“遠占得失以爲本教”指春秋言,不言卜者,省文。

沫若案:“占”讀爲覘。“末”對“遠”言,以史事之顛末而言,顛則遠,末則近也。又此項上下文爲“時,無失筴,萬物興豐:無失利遠占得失以爲末教;詩,記人無失辭;行,殫道無失義;易,守禍福凶吉不相亂”,乃複述五官技之稱職。張謂“遠占得失”云云“指春秋言”,説雖近是而尚差一閑。“無失利”者“無”字當是衍文,“失利”卽“春秋”二字之殘。春蠹其下,秋蠹其右,抄書者以“無失筴”、“無失辭”、“無失義”等例之,遂添一“無”字而爲“無失利”。然上文以詩、時、春秋、行、易爲“五官技”,此於時、詩、行、易既復舉,不應於春秋獨匿其名。“五官技”各以其所掌言,時乃星歷之官,易乃卜筮之官,詩乃記言之史,春秋乃記事之史,則行乃巫祝之類,掌祖軷行神者也。古者道路有神,其名爲“行”,冬季必祀之(《禮·月令》“冬其祀行”)。出門則先祖之,軷之,以免凶咎。祖軷之祭又稱爲“道”《禮·曾子問》諸侯適天子與諸侯相見皆云“道而出”),故言“行者道民之利害”,“行殫道無失義”。“道”均言祖道也。張謂“行疑指五行”亦失之。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文史星歷近乎卜祝之間”,文卽詩,史卽春秋,星歷卽時,卜卽易,則祝卽行矣。

行殫道無失義

何如璋云:“行”乃儒之訛。《天官·太宰》職“九兩”,四曰“儒以道得民”,鄭《注》“儒,諸侯保氏,有六藝以教民者”。此文所云“儒殫道無失義”,是也。

張佩綸云:“殫”字無義,當作“闡”。《説文》“闡,開也”,《易》韓《注》“闡,明也”。

尹桐陽云:“義”同儀,法也。

維遹案:《説文·歺部》“殫,極盡也”。“殫道”,猶極道、至道也。不必改字。

沫若案:“行殫道無失義”者,“義”與“儀”通,謂巫祝之官盡祖道之事,其儀無失也。古者祖道之事其儀頗繁。《説文》軷下《注》云“出將有事於道,必先告其神,文壇四通,樹茅以依神爲軷。既祭,犯軷,轢牲而行爲犯軷。……《詩》曰‘取羝以軷’。(段《注》‘《大雅·生民》文,毛《傳》曰軷,道祭也’。)”《周禮·大馭》“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軷,遂驅之”,鄭《注》“行山曰軷。犯之者,封土爲山象,以菩芻棘柏爲神主。既祭之,以車轢之而去,喻無險難也”。許、鄭説微有不同。許言“轢牲”,鄭言“轢之”,“之”則神主也。或系二者皆轢之。《老子》云“天地不仁以萬物爲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爲芻狗”,芻卽神主,狗卽性,祭畢則兩者均歸於無用。“轢之”故《老子》以爲“不仁”也。

此之謂君棅(本無之字)

安井衡云:“棅”與“柄”同。

何如璋云:“棅”與“柄”同,《説文》“柯也”,《唐韻》“又本也”。

一多案:“此”下當有“之”字。

能皆已官時皆已官

張佩綸云:“時”當作“技”。“能皆已官”謂能明農事之類,“技皆已官”謂五家乏類。

維遹案:“能”卽指上文五官技言,下“皆已官”三字涉上下文而衍。時與之通,此當作“能皆已官之”句,與下“君皆已官之”句法正同。

沫若案:“時皆已官”不誤。本書《五行篇》“春者士師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馬也,冬者李也”,四時政令皆有官守,故曰“時皆已官”。下文“得失之數,萬物之終始,君皆已官之矣”,“得失之數”卽承“能皆已官”言,“萬物之終始”承“時皆已官”言。

智者民之輔也

張佩綸云:“智者民之輔也”當作“君之輔也”。《周語》“知,文之輿也”,《大戴記·四代篇》“知,仁之實也”,《賈子·大政》“敬士愛民者是謂知”,《漢書·公孫弘傳》“知者,術之原也”,此言君當以智爲輔,卽輕重之術也。

沫若案:“民”字不誤,説見下。

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本無民愚而君智一句)

豬飼彥博云:“下貧而君富”上疑脱“民愚而君智”一句。

丁士涵云:此下疑脱“民愚而君智”句,與“下富而君貧,下貧而君富”對文。

安井衡云:“下貧而君富”五字當衍。

何如璋云:“下貧”句上宜補“民愚而君智”五字,與下二句一例。

張佩綸云:“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當作“君智而民愚,君愚而民智”十字,傳寫各捝其半。

沫若案:豬飼與何、丁、張之説均非,當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張愚民政策,上文明言“民之能明農事者”、“民之能蕃育六畜者”、“民之能樹藝者”、“民之能樹瓜瓠葷菜百果使蕃裕者”、“民之知時者”、“民之通於蠶桑使蠶不疾病者”,“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謹聽其言而藏之官,使師旅之事無所與”,其重視民智如此。故云“智者民之輔也”。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蓋抄書者疏忽,在“而君”下跳脱“智民愚而君”五字也。下文“下富而君貧,下貧而君富”亦當爲“下富而君富,下貧而君貧”。因上文既誤爲“民智而君愚”,後之校書者未深加思索,援例而竄改之也。《山至數篇》云“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卽“下富而君富,下貧而君貧”之意,正爲此文奪誤之確證。又《荀子·富國篇》“下貧則上貧,下富則上富”,語與此同。安井衡謂“下貧而君富”五字當衍,亦失之。

此之謂事名二

豬飼彥博云:《揆度》曰“天筴陽也,壤筴陰也。此謂事名二”,與此不合。此六字疑衍。

吴汝綸云:“此之謂事名二”賞是《揆度篇》脱文。

人心禁繆而已矣

張佩綸云:禁,止也。(《吕覽注》屢見。)《詩傳》“綢繆,纏緜也”,《説文》“繆,枲之十挈也”,“綢,繆也”,“約,纏束也”,王逸《楚辭注》“調,縛束也”,《廣雅》“繆,纏也”,據此,則“禁繆”卽禁止約束之也。

維遹案:《廣雅·釋詁》四“繆,纏也”,《吕氏春秋·有度篇》“容動色理氣意六者,繆心者也”,高《注》“此六者不節,所以惑人心者也”,禁節皆言戒止也。

秣若案:許所引《吕氏·有度篇》語本出《莊子·庚桑楚篇》,“繆心者也”《莊子》無“者”字。又《莊》、《吕》在上文均有“綁心之繆”一語,許未引。“解繆”正此所謂“禁繆”。未繆者禁其繆,既繆者解其繆,其旨一也。

禁繆者非往而戒來

張佩綸云:《吕覽·慎行篇注》“非,咎也”,《安死篇注》“非,猶罪也”。

故禍不萌通

張佩綸云:《説文》“通,達也”。

一多案:“通”疑“達”之誤。《史記·樂書》“區萌達”,《正義》“達,出也”,《月令》“萌者盡達”,《方言》十三“達,芒也”,芒、萌通。

桓公曰請聞心禁

古本、劉本、朱本、凌汝亨本、葛本“聞”作“問”,趙本、凌登嘉本、朱最春本、梅本、花齊本“聞”,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宋本“聞”作“問”,是。

慮殺其主謂之公過

一多案:慮,謀也。“過”疑當爲“□”,□卽猾字。(漢安帝《賜豫州刺史馮渙詔》“猾”字如此。)昌、骨形近,故每相亂。《漢書·高帝紀》“項羽爲人栗悍猾賊”《史記·晉世家》“齒牙爲猾,《酷吏傳》“徒請召猾吏與徙事”,“猾”今并調作“禍”。《吕氏春秋·開春篇》“昔王季歷葬於渦山之尾”,《論衡·死偽篇》作滑山,并其比。公猾,猶公賊也。

沫若案:“公過”,猶今言政治犯也。過有大小,此其大者。不改字亦可通。

齊之公過坐立長差

安井衡云:差,等也。“坐立長差”,罪定首從也。

張佩綸云:“長差”當爲“表差”,《淮南·主術訓注》“表,正也”,《月令》“毋有差貸”,《注》“差貸,謂失誤”。《淮南·本經注》“差,邪也”。《廣雅·釋詁》二“差,衰也”。坐立之僭誤皆表正之,杜其犯上之漸,此與《易》釋“履霜堅冰至”義同。《周禮·大司寇·朝士》“禁慢朝錯立族談者”。坐之差,如袁盎引卻慎夫人坐之類。

馬元材云:“坐立長差”者卽罪定首從之意。定罪爲坐。長猶長子次子之長。差,次也。

維遹案:差,增加也。差字從左聲,與佐通。《齊侯甔》“國差立事”,國差卽國佐。《説文·齒部》□下引《春秋傳》“鄭有子□”,今本《左傳》昭公十六年作字□,此差、佐相通之證也。《廣雅·釋詁》“佐,助也”,助郎增加。餘詳拙著《釋差》。

沫若案:“坐立長差”之意,張説殊未了。安井與馬説近是。坐者坐罪也,“坐立長差”卽罪分主從。原文謂“晉有臣不忠於其君、慮殺其主者,謂之公過,諸公過之家毋使得事君”,卽是一人有罪,全家連坐。如“樂、卻、胥、原、狐、續、慶、伯,降在阜隸”(《左傳》昭三年文),是也。又如叔向乃晉之名臣,其弟羊舌虎有罪被誅,叔向連坐,被沒爲奴(見《吕氏春秋·開春篇》),亦其比。托爲管仲者對此加以非難,謂“此晉之過失也”。下言“齊之公過坐立長差,惡惡乎來刑,善善乎來榮”,明示齊法與晉不同。罪分主從,惡者有罰,善者有賞;以善惡定刑賞,不以族誅。安井訓“差”爲等,許説爲“增加”,均失之。差固通佐,佐者,副貳也。與長對文。“長差”卽是主從耳。

惡惡乎來刑善善乎來榮

尹桐陽云:《公羊傳》“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也”。來同赍,予也。

將御神用寶

丁士涵云:《説文》曰“御,祀也”,御、禦古通。下文云“東海之子類於□”,尹《注》“東海之子,海神之子也”。以□爲神而祀之,故藏之泰臺,日□四牛。

安井衡云:御,驅使之也。神猶怪也。

張佩綸云:《詩·甫田》“以御田祖”,《箋》“迎也”,佩論按《説文》“禦,祀也”,卽“以御田祖”之御,段、桂均未晰。

沫若案:安井訓御爲驅使之,是也。《樞言篇》云“鬼神以祥使”,正此“御神”之意。故事乃詐爲神□以行權變,驅使之意自明。

北郭有掘闕而得□者

尹知章云:掘,穿也,求物反。穿地至泉曰闕,求月反。(德鈞案:劉本、中立本無“求物反”及“求月反”六字。)

王引之云:“闕”卽“掘”字之假借。《玉篇》、《廣韻》掘音其勿、其月二切,其月與求月同,是掘字本有“求月反之音,故“闕”與“掘”通,亦音“求月反”,掘、闕二字音義無異也。蓋《管子》本作“闕”,校書者因其音義與“掘”同,而旁記“掘”字,傳寫者遂誤入正文耳。尹不能厘正而曲爲分別,失之。

張文虎云:“掘、闕”固不當復。然“掘”下似脱一字,但云掘,文不成義。又案:此《莊子》及《史記·□策傳》褚先生所迷豫且事所本。

張佩綸云:“闕而得□”文不成義。“掘闕”當作“掘閱”,古閱、穴通。宋玉《風賦》“空穴來風”,李善《注》引《莊子》“空閱來風”,是其證。《埤雅》釋“蜉蝣掘閱”,引《管子》“掘閱得玉”。王斤《詩總聞》云“‘掘閱得玉’,恐當時常談如此。掘閱,挑撥貌,《詩》故云。讀《管子》‘掘閱得玉’,始知閱與穴通”。陳啟源《毛詩稽古編》“今《管子》并無‘掘閱得玉’語,惟《山權數》‘北郭有掘闕而得□者’,豈‘掘閱得玉’別見他篇,而近本逸之乎?”今案陸、王所引卽此文,“掘闕”當作“掘閱”,無疑。鄭《箋》“掘閱,掘地解閱”。

維遹案:張佩綸説是。《詩·蜉蝣篇》“蜉蝣掘閱”,馬瑞辰謂“‘閱’讀爲‘穴’。宋玉《風賦》‘空穴來風’卽《莊子》‘空閱來風’也。老子《道德經》‘塞其兌閉其門’,‘兌’卽‘閱’之渻,謂塞其穴也。《管子》‘北郭有掘閱而得□者’卽穿穴而得□也”。馬氏引“闕”作“閱”,蓋亦據《埤雅》改正,非有刻本作閱者。

此數檢百里之地也(數檢本作檢數)

尹知章云:檢,猶比也,以此□爲用者,其數可比百里之地。

何如璋云:“檢”,《爾雅·釋詁》“同也”。舊《注》“比也”,謂□之用比數百里之地也。

張佩綸云:“檢”通“斂”。《説文》“斂,收也”,(《孟子》“不知檢”,《食貨志》作“不知斂”。)“數”字卽“斂”字之復衍者,原《注》非。

陶鴻慶云:據尹《注》云“檢猶比也,以此□爲用者,其數可比百里之地”,是其所見元文本作“此數檢百里之地”也。下文云“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爲子者不知此數”尤其明證。

維遹案:陶説是也。“百里之地”亦見下文,并無“數”字。

一多案:《史記·蘇秦傳》“燕盡齊之北地去沙邱鉅鹿斂三百里,韓之上黨去邯鄲百里”。“斂”與“檢”通。《孟子·梁惠王篇》“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漢書·食貨志》引作“斂”。

何謂得□檢百里之地

豬飼彥博云:“何謂得□”下脱“檢數”二字。

張佩綸云:“得□”下奪“檢”字。

今過之平盤之中(今本作令)

尹知章云:“令”,力呈反。(德鈞案:中立本無“令,力呈反”字。)過之猶置之也。平盤者,大盤也。(《通典》引同。)

張佩綸云:“令”宋本《注》作“今”。案“令”實當作“今”,而《注》誤作令音。“過”當爲“冎”,《説文》“冎,剔人肉置其骨也”,《莊子·秋水篇》“吾聞楚有神□,巾笥而藏之廟堂之上,此□者甯其爲留骨而貴乎?甯其生而曳尾於涂中乎?”又《外物篇》“余且得白□圓五尺,獻之,乃殺以卜。仲尼曰:知能七十鑚而無遺策,不能避刳腸之患”。原《注》當作“冎之置其骨也”,今本與《通典》皆誤。

李哲明云:“平”當爲“丕”。丕,大也,故《注》云大盤也。古“丕”字書作“平”,與“平”相混,因誤“平”耳。晉平鄭父又作平鄭,卽共證。

維遹案:“平盤”二字不誤。今東齊俗稱大盤曰“平盤”。

一多案:“平”爲“乎”之誤。

百金之提

尹知章云:提,裝也。

張佩綸云:《説文》“提,挈也”,言挈白金。

尹桐陽云:“提”同“寔”,實也。財貨之稱。

沫若案:“提”疑“剔”字之誤。剔、賜古通用。《趙孟介壺》“邗王之惕金,以爲祠器”,“惕金”卽賜金也。

東海之子類□(類下本有於字)

尹知章云:東海之子其狀類□,假言此□東海之子耳。東海之子者,海神之子也。

尹桐陽云:類,靁也,《周禮》以爲西□之稱。《爾雅》云“不類”,不類,類也。一曰不,發聲詞。

一多案:“類”下不當有“於”字。類□者,□名也。《爾雅·釋魚》“□俯者靈,仰者謝,前弇諸(者)果,後弇諸(者)獵,左倪不類,右倪不若”。《周禮·□人》“掌六□之屬,各有名物,天□曰靈屬,地□曰繹屬,東□曰果屬,西□曰靈屬,南□曰獵屬,北□曰若屬”,鄭《注》“□俯者靈,仰者繹,前弇果,後弇獵,左倪靁,右倪若”。案《周官》説本《爾雅》,“謝”與“繹”,“類”與“靁”,皆通假字。“靁”上“若”上并無“不”字者,蓋讀不爲語詞,故從省略。《墨子·耕柱篇》“白若之□”,卽《周官》之“若屬”。《莊子·秋水篇》“北海若”,司馬《注》曰“若,海神”。案神□之名,(《大荒東經》“北海之神名曰禺強,靈□爲之使”。)卽《周官》之“北□若屬”。本書“類□”當卽《周官》之“靁屬”,“靁”字《爾雅》本作“類”也。惟本書以“類”爲東海神,與《局官》以“靁”爲西□不合。然《爾雅》云“左倪不類”,以左東右西之例衡之,六□中“需屬”固當稱東□。《周官》所數,於方位不無譌互。要以“靁”爲□名,則與《管子》同符也。今本《管子》“類”下衍“於”字,尹《注》遂云“東海之子,其狀類□”,其失甚矣。

勞若以百金

尹知章云:勞,賜也。(德鈞案:中立本作“賜之也”。)

一多案:管子之言止此。

之□爲無貲而藏諸泰臺

尹知章云:之,是也。是□至寶而無貲也。無貲,無價也,泰臺,高臺也。

戴望云:“之”乃“以”字誤。

維遹案:戴説非也。尹《注》“之”,是也”,是猶此也。《莊子·逍遙游篇》“之二蟲”,《吕氏春秋·先識篇》“之二國者皆將亾”。《慎勢篇》“之二臣者甚相僧也”,斗句例正同,“之”竝訓此,是其證。

一多案:“之”上疑有效文甚多。

一日而亹之以四牛

尹桐陽云:釁,血祭也。《周禮·□人》“上春釁□”。禮,凡宗器釁以豭脈,□亦宗器類耳。此用四牛,重之。

維遹案:趙本“亹”作“釁”。“釁”隸變爲“亹”。《説文·爨部》“釁,血祭也”,《周禮·□人》“上春釁□”,鄭《注》“釁者殺性以血之,神之也”,《月今·孟冬》“太史釁□策”,《史記·□策傳》説宋禾王殺□云“擇日齋戒,甲乙最良,乃刑白雉,及與驪羊,以血灌□,於壇中央”。此云釁之以牛,是釁禮只取牲血涂之,不拘放所用何性,詳拙著《釋釁》。

還四年伐孤竹

尹知章云:還四年,後四年。

豬飼彥博云:還,又也。

張佩綸云:《通典》作“孤竹之役”。

一多案:《説文》“還,復也”,復,猶又也。“還四年”猶言又四年。

丁氏之家栗

尹知章云:丁氏,齊之富人,所謂丁惠也。

張佩綸云:《通典》作“丁氏之粟”。

可食三軍之師行五月

尹知章云:食音嗣,下以意取。“行五月”,經五月。(德鈞案:劉本、中立本無“食音嗣”句,“下以意取”作“可以意料”)

朱長春云:丁氏粟,足可供三軍五月食也。

一多案:行猶將也。

吾今將有大事(本無今字)

各本有“今”字,《通典·食貨》十二引有“今”字。

戴望云:宋本無“今”字。

一多案:各本有“今”字。當據補。

請以寶爲質於子

尹知章云:質,音致,下皆同。(德鈞案:劉本、中立本無此注。)

維遹案:“質”與“贄”通,猶今之押金也。

以假子之邑栗

尹知章云:邑粟,卽家粟也。

革築室賦籍藏□

尹知章云:革,更也。賦,敷也。籍,席也,才夜反。(德鈞案:劉本、中立本《注》無“才夜反”三字。)

還四年伐孤竹謂丁氏之粟中食三軍五月之食

丁士涵云:此十九字疑衍,見上文。

何如璋云:此十九字文與上復,《通典》引作“孤竹之役,丁氏之粟中食三軍五月之食”,此當據改。

一多案:丁説是也。“謂丁氏之粟中食三軍五月之食”十三字卽上“可食三軍之師行五月”之注文,錯置於此。

桓公立貢數

張佩綸云:“貢”當作寶。(下二“貢”字,同。)

文行中七千金(千金本作一年字)□□中四千金黑白之子當千金

何如璋云:“七年”無義,或七千之譌。

張佩綸云:“文行”當作“文□”。《爾雅·釋魚》“一日神□,二曰靈□,三曰攝□,四曰寶□,五曰文□,六曰簭□,七曰山□,八曰澤□,九曰水□,十曰火□”,郭《注》“文□,甲有文采者”,上四種以爲神寶,則□貝之品自文□始矣。“中七”下脱“千金”二字,與下文句例合。

又云:“年”當作“冉”。《説文》“□,□甲邊也,天子巨□尺有二寸,諸侯尺,大夫八寸,士六寸”,《漢書·食貨志》“元□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爲大貝十朋;八□九寸,直五百,爲壯貝十朋;侯□七寸以上,直三百,爲幺貝十朋;子□五寸以上,直百,爲小貝十朋,是爲□寶四品”。“當千金”,“當”宜作“中”。此冉□卽元□,“黑白之子”,卽子□也。

一多案:“年”卽“千金”二字之誤合。“千金”金字缺其下,與“季”字形近。□上或有脱文。中、當聲近義同,不必改字。“文”疑讀爲俛。《廣雅·釋詁》三“文,勉也”。《釋名·釋首飾》“冕猶俛也,俛,平直貌也;亦言文也,玄上下,前後垂珠,有文飾也”。《説文》“,低頭也”,重文作“俛”。《玉篇》音“靡卷切”,今音又讀“匪父切”,與“俯”同。《堯典》“欽明文思安安”,文思卽俛思,言欽敬俯首而思安安然也。(《曲禮》“毋不敬,儼若思”,是古人每以思貌狀敬貌。)此“文行”亦卽俛行,謂俯首而行。俛聲轉爲媚,(《内則》“姆教婉娩聽從”,《注》“娩之言媚也”,《荀子·禮論篇》“説豫娩澤”,《注》“娩媚也”。)《吕氏春秋·不屈篇》“婦人至,宜安矜煙視媚行”,媚行卽俛行,亦謂俯首而行也。《釋魚》“□俯者靈”,郭《注》曰“行頭低”,是“文行”卽《爾雅》之靈□,《周官》之天□,本□之最上者,故價直七千金也。

沫若案:“文行”,張、聞均以□解之,殊爲牽強。《管》書屢言“珠玉爲上幣,黄金爲中幣,刀幣爲下幣”,則“文行”殆玉之類也。當是有文采之珩,上文所謂“夜石之幣,天下無有”者也。故其值最高。“黑白之子”當是貝類,白質而黑文者也。

凡貢制中二齊之壤筴也用貢國危出寶國安行流

何如璋云:“行”當作“持”。《乘馬數》“王國持流而止矣”,出寶易穀,所以持穀幣之流也。

張佩綸云:言以□寶流通,可當齊地之二,與上“檢百里之地”同。“用寶國危,出寶國安”,言國不足則用寶,國足則出寶也。“行流”上當有“請”字。

李哲明云:此管子之言,觀下桓公問,可見。“國危出寶”者卽上質□丁氏事。“國安行流”者卽指下云云,後文所謂“以流歸於上”也。豫則干君之筴,使不得流歸於上;君無蓄餘,不得操縱國穀,卽國民亦失其生;是二豫矣。惟於二豫之外,國有蓄餘,見“行流”之爲國重。後文“藏輕出輕以重,使諸侯榖歸吾國”,卽“行流”之筴。又“謹守重流,不使吾穀外泄,而彼重之相歸如水就下”,詮“流”字精。於是國榖重,諸侯之穀亦至,卽“行流”之效也。

馬元材云:當以“用貢”爲句,“國危出寶”爲句,“國安行流”爲句。謂當有戰爭之時則出其寶物,平安之時則行持流之術,二者皆所謂貢制。

物有豫則君失筴而民失生矣

吴志忠云:“則君”上脱“無豫”二字。

張佩綸云:豫,干也。(《漢書·薛宣傳》兩見。)言物有干豫吾輕重之令者,則君失其筴而民失其生。二豫,謂上干君之筴,而下預民之生也。《國蓄篇》“萬乘之國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今蓄積與之相准,則蓄賈不能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而財不流於外矣。

維遹案:《文選》陸士衡樂府《君子有所思行注》引《漢書》韋昭《注》曰“生,業也”,失生,猶言失業。

沫若案:吴説是也。“豫”卽“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之豫。故下文“蓄”與“飾”二者稱爲“二豫”。

萬乘之國不可以無萬金之蓄飾千乘之國不可以無千金之蓄飾百乘之國不可以無百金之蓄飾

王引之云:“飾”字義不可通,“飾”當作“餘”。餘、飾二字篆文右畔相似,故“餘”誤爲“飾”。蓄餘者,蓄所餘也。萬金、千金、百金,所餘之數也。《輕重甲篇》曰“蓄餘藏羨而不息”。

何如璋云:“蓄飾”,卽指無貲之寶言。王云“飾乃餘之譌”,失其義矣。

尹桐陽云:飾,寶也。

沫若案:“蓄”與“飾”卽上文所謂“二豫”。“蓄”謂穀粟之羨餘;“飾”指□貝珠玉等重器,《史記·平準書》“珠玉□貝銀錫之屬爲器飾寶藏”。然“蓄”與“飾”二者均當“乘時”而“與令進退”,故曰“操於二豫之外”。王未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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