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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國蓄篇第七十三

張佩綸云:《漢書》〔《食貨志》〕所引與此篇文義前後違舛。“藏有凶穰,故榖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四語,爲一篇之綱,次於“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前,於義爲長。惟“利有所并也,榖有所藏也”,《鹽鐵論》與本篇合。而班書前引太公九府,後言景王大錢,而中引《國蓄》,轉於立幣通施之説節而不書,斯可異也。此篇既恐有錯互,班書亦苦非全文,既不敢妄爲改定,竊發其端,以俟君子。

馬元材云:《漢書·食貨志》記《管子》輕重之法,而所引用,則僅爲本篇之文。《通典·食貨》八記錢幣,《食貨》十二記輕重,其關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引用。

國有十年之蓄

何如璋云:《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有“管子曰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爲天下”三句,在“國有十年之蓄”上,當是原文,宋刻脱去者。

張佩綸云:“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爲天下”三句,見《揆度篇》,無《注》。如杜氏〔《通典》〕(引有《注》)置之《國蓄篇》首,則與下文貧富予奪相應。

林圃案:何如璋説是。但“乃可以爲天下”句下,《通典》尚引有尹《注》“富者能奪,抑其利,貧者能贍,恤其乏,乃可爲君”,今本脱。“國有十年之蓄”句下,有尹《注》“用之蓄積,常餘十年”,今本亦脱。

而民不足於食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無“民”字,“食”下有“者”字。

是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也(皆上本無是字)

古本有“是”字,劉本、朱本、梅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均無“是”字,同宋本。《通典》十二引此文亦無“是”字,“望”作“冀”。

安井衡云:古本有“是”字。

戴望云:朱本“皆”上有“是”字,與下文一例。

張佩綸云:宋本、趙本“皆”上無“是”字,《通典·食貨》十二引同。今據元本、朱本增。

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足本作罪)

古本“罪”作“足”,各本均同。

張佩綸云:宋本作“不罪於用”,誤。《鹽鐵論·本議篇》“大夫曰:《管子》云:國有沃野之饒而民不足於食者,器械不備也;有山海之貨而民不足於財者,商工不備也。

文學曰:國有沃野之饒而民不足於食者,工商盛而本業荒也;有山海之貨而民不足於財者,不務民用而淫巧衆也”。疑卽引此文。“金”字不如“貨”字義括。

維遹案:趙本、《纂詁》本“罪”作“足”。《輕重乙篇》作“君有山海之財,而民用不足者”。《鹽鐵論·本議篇》引作“有山海之貨,而民不足於財者”,是其所據本亦作“足”。當據改正。

人君挾其食守其用

尹桐陽云:挾,篋也。收山海以爲官有。《鹽鐵論·錯幣》“人主積其食,守其用”。

故民無不繫於上也(繫本作累)

豬飼彥博云:累,附繫也。

孫星衍云:《通典》十二引“累”作“繫”。

王念孫云:《通典·食貨》十二引此“累”作“繫”。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唯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無不繫於號令”。今本“繫”譌作“累”,又全脱尹《注》。

張佩綸云:累、繫義同。

于省吾云:類書每臆改古籍,不可爲據。累本有繫義,不必改爲繫。《禮記·儒行》“不累長上”,《注》“累,猶繫也”。下云“列陣繫累獲虜”,繫累連語,累亦繫也。

五榖□米民之司命也(□本作食)

一多案:“食”爲“□”之壞字。“□”,古文粒字。《孟子·滕文公上篇》“樂歲粒米狼戾”。

沫若案:《輕重乙篇》作“五穀粟米”,“食”當爲“粟”,聲之訛也。

黄金刀幣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

何如璋云:“通施”猶通移也,謂金幣爲百姓交易流通之用也。《荀子·儒效》“若夫充虚之相施易也”,楊《注》“施讀曰移”,可證。“以御司命”,所謂以幣守榖也,下《山權數》、《山至數》等篇詳言其義。

沫若案:兩“通施”字《輕重乙篇》均作“通貨”。“貨”字古通作“化”。如齊幣“齊邦法化”、“卽墨法化”,是也。下文云“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輕重甲篇》作“今君鑄錢立幣,民通移”。又《揆度篇》云“刀幣者溝瀆也”。“通施”、“通化”、“通移”、“溝瀆”均流通之意。

故民力可得而盡也

張佩綸云:“民力可得而盡”,猶盡力溝洫之意,非竭民之財力也。

夫民者親信而死利

古本“親信”分作“信親”,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親信”,同宋本。

戴望云:宋本“夫”作“故”,“親信”作“信親”。

張佩綸云:士禮居宋本“故”作“夫”。

民予則喜奪則怒人情皆然(人本作民)

趙本、《纂詁》本“人”作“民”。

孫星衍云:《通典》十二引“民”上有“夫”字,“喜”作“憙”。

張佩綸云:“民情皆然”當作“人情皆然”。宋本以唐諱“民”爲“人”,凡遇人皆改爲民,致有此誤。

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

張佩綸云:《通典注》“予,音與。見,賢徧反”。“不見奪之理”,舊《注》“與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通典注》無“與”字。此“與”字卽“音與”之與,偽房《注》誤刊於此。(沫若案:“與”乃“民”之誤耳,劉本、朱本《注》正作“民”。)

故民愛可洽於上也

孫星衍云:《通典》十二引作“民憂”,此“愛”字誤。

征籍者所以彊求也(征本作租)租税者所慮而請也

劉績云:後《輕重乙》作“租籍君之所宜得也,正籍君之所強求也”,此有缺誤。

豬飼彥博云:《輕重乙》曰“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租籍”當從彼作“正籍”。正、征同。征籍謂籍於室樹人畜也。“強求”,君求之也。“慮請”,下請之也。

洪頤煊云:“租籍”當作“正籍”。《輕重乙篇》“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正”,讀如征。此亦作“租”者,涉下句而譌。

丁士涵云:“租籍”疑當作“征籍”。《輕重乙篇》曰“故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正”與“征”同,“正籍”卽征籍,“租籍”卽租税也。今本作“租籍”者,涉下文“租税”而誤。

沫若案:豬飼説得之。與《輕重篇》文對照,當以作“征籍”爲是。“征籍”乃格外税,臨時附加,爲上所強求於民者。租籍乃正規税(古所謂“十一之税”),早有准備,爲民所請納於上者。上句作“所以”、下句作“所”,上句作“求”、下句作“請”,可見所省去之主詞有君民之異。

王霸之君

張佩綸云:《通典》〔《食貨》十二〕引作“五霸”,誤。

廢其所慮而請

豬飼彥博云:“廢”當作“斂”,《輕重乙》曰“亡君廢其所宜得,而斂其所強求”,正與此反。

丁士涵云:“廢”讀曰置。置者,不去也。

沫若案:“廢”當爲發,言平發其歲入以利民也。

利出於一孔者其國無敵出二孔者其兵半詘(半本作不)

安井衡云:孔,穴也,猶言門。出於一孔,專出於君也。二孔,君與相也。三孔、四孔,則分出於臣民矣。

何如璋云:“於”字衍,與下三句一律。孔猶空也。《商君·農戰》《民見上利之從一空出也,則作壹。作壹則民不偷營。民不偷營則力多。力多則國強”。又《靳令》“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國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國不守”,本此。

張佩綸云:《爾雅·釋詁》“孔,問也”。案:一孔,幣也;二孔,榖也;三孔,并於大賈蓄家;四孔,流於諸侯。《韓子·飾令篇》“利出一孔者,其國無敵;利出二孔者,其兵半用;利出十孔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則上利”。《商君書·靳令篇》“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國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國不守”。本此。“十空”無義,《通典·選舉》五劉秩《論》引商鞅説秦孝公作“利出一孔者王,利出二孔者強,利出三孔者弱”。

馬元材云:《商》、《韓》字句與此大同小異,而意義則有別。《商》、《韓》所謂“利出一孔”者欲一民於耕戰,乃從政治軍事上立論。此則謂一切天財地利及由賤買貴賣之各種奇入旁利均應由國家獨占之,不任人民自由經營,乃從經濟上立言。蓋卽今之所謂國家專利政策者也。

維遹案:“不”當爲“半”,字之誤也。“其兵半詘”猶言其兵半數力屈,半數未力屈。利出三孔者則兵之全數力屈,故下文云“利出三孔者不可以舉兵”。(《孫子·作戰篇》“夫鈍兵挫銳,屈力殫貨,則諸侯乘其弊而起,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又云“力屈財殫,中原内虚”。)《韓非·飾令篇》云“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商君書·靳令篇》同。《韓》、《商》言“其兵半用”,此言“其兵半詘,其義一也。今本作“不”,非其旨矣。

故塞民之羨隘其利途(羨本作養)

何如璋云:塞,猶充也。塞其養,民乃足。隘其途,利乃一。

張佩綸云:養,讀如字,取也。《詩》“遵養時晦”,毛《傳》“養,取”。《通典·選舉》六:禮部員外郎沈既濟議曰“《管子》曰‘夫利出一孔者,其國無敵;出二孔者,其兵不詘;出三孔者,不可以舉兵;出四孔者,其國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人之養,隘其利途’,使人無游事而一其業也。而近代以來,禄利所出,數千百孔,故人多歧心,疏瀉漏失,而不可轄也。夫入仕者多,則農工益少,農工少則物不足,物不足則國貧,是以言入仕之門太多”。案此篇利孔本與禄利無涉,沈既濟之言,則發揮旁通,實有至理。《通典注》殆本於此,非尹氏之舊也。

一多案:“養”字無義,疑“羨”之譌。《鹽鐵論·錯幣篇》“禁溢羨,厄利涂”,語意本此。尹《注》“養,利也”亦當作“羨,利也”。《周禮·小司徒》“以其餘爲羨”,司農《注》“羨,饒也”,《秦策》“西有巴蜀、漢中之利”,高《注》“利,饒也”,是羨、利義同,故尹訓羨爲利。(《通典·選舉》六載沈既濟議引《管子》作“養”,所見本已誤。)

沫若案:何説非是。此“民”字乃指富商蓄賈而言。聞校改“養”爲“羨”,得之。然謂尹《注》“養,利也”亦本作“羨,利也”,則無可解於《注》文中“羊向反”之音。蓋尹所見本已誤爲“養”矣。

不可爲籠以守民

孫星衍云:《通典》十二引無“爲籠”二字。“民”作“人”。

何如璋云:“籠”者包舉之義,又鳥檻曰籠,《莊子·庚桑楚篇》“以天下爲之籠則雀無所逃,是故湯以庖人籠伊尹,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籠百里奚,是故非以其所好籠之而可得者無有也”,此乃以鳥喻民。

張佩綸云:《通典》節“爲籠”二字,非是。“民”避諱作“人”。

馬元材云:吴妝綸點勘本卽依《通典》校删“爲籠”二字。此乃輕重之家常用術語,必不可删。“爲籠以守民”與“語制爲大治”互爲對文。前者指國家專利而言,後者指均平社會之財富而言。

不可以語制爲大治

張佩綸云:《通典》“治”避諱作“理”。

然而用不足者何也(本無而用不足四字)

維遹案:“然者何也”文義不完。疑當作“然而用不足者何也”,與下文“然而民有饑餓不食者何也”、“然而人事不及者何也”,文例正同。今本“用不足”三字錯在下文“幸遺然者”下,尚可推知其痕跡,詳見下文。

沫若案:許説非是。《管子·輕重》諸篇言經濟,均以富商蓄賈爲大敵。《輕重甲篇》云“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百乘之國必有百金之賈,非君之所賴也,君之所與(舉)”。富商蓄賈操縱財貨,與國爲敵,甚且可至“一國而二君二王”。故必須分散其財,使之不得操縱兼并,而使貧富平均。此處僅言所以有富商蓄賈之由,故先設爲問答,曰“然者何也?”其答則爲“國多失利”,“人君不能治”,“人君不能調”。許未得其解。

國多失利則臣不盡其忠

戴望云:元本“臣”作“民”。

沫若案:“國多失利”當重一句,文義始足。

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

劉績云:別《注》“上令急於求米則民重米,緩於求米則民輕米,所緩則賤,所急則重也”。

沫若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下亦有此《注》,唯“所急則重也”作“所急則貴”,無“也”字。又“上令急於求米則民重米,緩於求米則民輕米”,《漢書·食貨志注》引爲李奇説。

故使蓄賈游市

張佩綸云:師古曰“畜,讀曰蓄。蓄賈,謂賈人之多蓄積者”。

一多案:《漢書·食貨志下》引作“畜賈游於市”,師古《注》曰“畜,讀曰蓄。蓄賈,謂賈人之多蓄積者”。《食貨志上》載□錯説“而商賈……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與此文“蓄賈游市,乘民不給,百倍其本”語意大同。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作“則畜賈游於市”,與《食貨志》引同,上文“不能治”作“不理”,無“能”字,“治”作“理”乃避唐諱改。此句下有尹《注》“謂賈人之多蓄積也”,今本亦脱。

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

劉績云:別《注》“給,足也,以十取百”。

沫若案:《漢書·食貨志》引此“本”下有“矣”字,“給,足也”乃顏師古《注》。

林圃案:《通典》引此“本”下亦有“矣”字,下有《注》云“給,足也,以千當百”。

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賡本之事

尹知章云:賡猶償也。

張文虎云:“賡”與庚、更通,後《山國軌篇》亦作“庚”,《史記·平準書》“悉巴蜀租賦不足以更之”,《集解》“韋昭曰:更,續也。或曰:更,償也”,償、續義亦相因。

顏昌峣云:尹説是也。《山國軌篇》“視市櫎而庚子牛馬”,尹《注》“庚,償也”。此“賡”字與“庚”同。《檀弓下篇》“請庚之”,鄭《注》“庚,償也”。

維遹案:《鹽鐵論·錯幣篇》襲此文作“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賡、更均與庚通。《山國軌篇注》“庚,償也”,《吕氏春秋》有《報更篇》,更亦償也。

故民利有百倍之失也(本作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

丁士涵云:此當作“故民利有百倍之失也”。上文曰“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畜賈游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此言智者之多取利,以致愚者之不償本,故民利有百倍之失矣。下文曰“夫民利之時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是其證。今文“利”誤“相”,又倒置“有”字下。“失”又誤“生”,遂不可讀矣。

安井衡云:生,產也。人君不能調和貧富而均一之,故民產至有相差百倍者也。

顏昌峣云:丁説非是。此言智者有十倍之利,愚者至不能償本,人主若不能調濟之,則民之生事有相百倍之遠矣。言貧富懸殊也。

沫若案:丁校非是,安井與顏説得之。“百倍”者僅言其倍數之多而已,貧富之懸事實可不止百倍。《通典》引此文無此句,疑緣不解其義而删去之。

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

豬飼彥博云:“土”一作“上”,《輕重甲》作“躬犁墾田,耕發草土,得其榖矣”,未詳孰是。

沫若案:“上”當爲“土”,“草土”連文,本書習見。“數”當爲“榖”,《輕重甲篇》文可證,當據改。

人有若干步畝之數(數下本有矣字)

丁士涵云:“矣”字衍。

顏昌峣云:《通典》引無“矣”字。

計本量委則足矣

安井衡云:本,謂田所生;委,末也,謂人所食。言一人食若千步畝所生之栗,自有定數。計田所生之本,量人所食之末,則其用自足矣。

姚永概云:“委”讀如《禮記》“或原也或委也”之委,本、委相對,尹《注》“委,積也”,非。(沫若案:“委,積也”,據《漢書注》爲李奇説。)

今君鑄錢立幣(今本作人)

王念孫云:“人君”當爲“今君”。此與上文“君引錣量用”云云,皆指桓公而言,非泛言人君也。今作“人君”者,涉上下文“人君”而誤。尹《注》非。《通典·食貨》八所引亦誤。《輕重甲篇》正作“今君鑄錢立幣”。

人有若干百千之數矣

孫星衍云:《通典》八引作“人有若干百十之數矣”。

王念孫云:“若干”二字涉上文“人有若干步畝之數”而衍。上文步畝之數無定,故言若干,此既云“人有百十之數”(舊本十譌作千,據《輕重甲篇》及《通典》引改),則不得更言若干矣。《通典》所引已誤,《輕重甲篇》無“若干”二字。

顏昌峣云:王説誤。此“若干百千”之數與上文“若千步畝之數”同爲無定之詞。“若干”二字非衍文。“百千”,蓋成數名,猶言若干百若干千也。言人君鑄錢立幣,以爲民庶交通轉移之用,而人亦各有若干千百之錢矣;然而日用不足者,幣爲豪富所并也。

然而民事不及者何也(民本作人及下有用不足三字)

維遹案:“用不足”與“人事不及”義復。“用不足”三字本在上文“然者何也”“然”字下,而錯置於此。尹《注》“故人常費不給”正釋“人事不及”,則尹所據本不誤。《鹽鐵論·錯幣篇》襲此文作“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亦無此三字,竝其證。

一多案:據《注》“人”當作“民”。《鹽鐵論·錯幣篇》“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正作“民事”。“及”讀爲給。

沫若案:古人行文自有復語,不必如許所校改。如上文云“然而民有饑餓不食者”亦是復語,蓋既言“饑餓”,則“不食”亦可以省矣。然而不省,正自古文樸拙處。

《鹽鐵論》則作“民有饑者”,省去三字,不能據彼以改此也。

利有所并也(并下本有藏字)

古本無“藏”字,劉本、朱本、梅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有“藏”字,同宋本。

劉績云:一本“并”字下有“藏”字。

安井衡云:古本無“藏”字。

洪頤煊云:《漢書·食貨志》作“利有所并也”,《通典》八引作“利有所藏也”,無“并”字。

王念孫云:“藏”字涉上文“榖有所藏”而衍。“并”與“屏”同,(《弟子職篇》曰“既徹并器”,《輕重丁篇》曰“大夫多并其財而不出”,《史記·吴王濞傳》曰“愿并左右”,“并”皆與“屏”同。)屏卽藏也。上言“榖有所藏”,此言“利有所并”,互文耳。《漢書·食貨志》引此,正作“利有所并也”。《輕重甲篇》曰“有餓餒於衢閭者何也,榖有所藏也”,又云“民有賣子者何也,財有所并也”,(《鹽鐵論·錯幣篇》亦云“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計本量委,民有饑者,榖有所藏也”。)則“并”下本無“藏”字,明矣。據尹《注》云“豪富并藏財貨”,則所見本已衍“藏”字。《通典》引尹《注》“并藏財貨”,則所見卽是尹本,而又於正文内删去“并”字,尤非。

分并財(財下本有利字)

豬飼彥博云:《輕重甲篇》無“利”字,是。

張佩綸云:《輕重甲》作“分并財”,又“桓公問於管子日,今欲調高下,分并財,散積聚”,“利”字衍。

沫若案:“利”當爲“制”(古作□),屬下讀,卽“制而調民事也”爲句。

而日爲鑄幣而無已(日本作自)

吴志忠云:“自”疑“日”字誤。

尹桐陽云:“雖強本趣耕而自爲”,“爲”同“□”,相屬。字一作“鈹”《廣雅·釋地》“鈹,耕也”。《淮南·精神訓注》“臿,三輔謂之□”。《説文》“□,臿屬”,則字或以“□”爲之。

乃今使民下相役耳

安井衡云:“今”當爲“令”,字之誤也。

沫若案:“今”乃“侌“(陰)之殘文。《山權數篇》“不備准,下陰相隸”。

惡能以爲治乎

張佩綸云:《通典·食貨》十二引《管子》此篇作“惡(音烏)能以爲理”,《注》云“人君不能散豪富之積,均有餘以贍不足,雖務農事,督促播殖,適所以益令豪富驅役細人,終不能治理,所謂須有制度於其問,兼輕重之術”。

則市□無予

豬飼彥博云:予,買也。

俞樾云:《方言》“予,讎也”,此“予”字當訓爲讎,讎卽售字。《説文新附》“售,賣去手也”,《詩·抑篇箋》云“物善則其售賈貴”,《釋文》云“售本作讎”,蓋古“售”字卽以“讎”爲之。此言“無予”卽無售也,猶《詩》云“賈用不售”矣。下文云“榖賤則以幣予食,布帛賤則以幣予衣”,言穀賤則以幣售食,布帛賤則以幣售衣也。兩“予”字亦當訓讎。

則市糴釜十□

安井衡云:古本“糴”作“糶”。

然則豈壤固不足而食固不贍也哉(壤下本有力字)

一多案:“力”字涉下文“半力”而衍。

沫若案:“壤”與“力”乃二事,“力”字非衍。下文“半力”,當從俞説,爲“半分”之誤。

物適賤則半力而無予

俞樾云:“無予”之義,已見上矣。“半力”二字義不可通,疑“半分”之誤。下文云“物適貴,則什倍而不可得”,“半分”與“什倍”正相對。《輕重乙篇》“十倍而不足,或五分而有餘”,以五分與十倍相對,義與此近。

吴汝綸云:“半力”當作“半價”。

張佩綸云:《詩·烝民》“威儀是力”,《箋》“力猶勤也”,“半力而無予”言得賈僅及其力之半,斯不償其本矣。半倍對文。

尹桐陽云:“力”同“扐”,數之奇餘也。半扐者謂半價,或僅得實價之零數也。

沫若案:俞校“半力”爲“半分”,是也。然古人以“分”爲半,本書屢見,則“半分”者謂四分之一也。

而財之櫎可得而平也

段玉裁云:“櫎”卽桄字也,古曠切。

豬飼彥博云:“櫎”同“衡”,謂財物之價。

安井衡云:“櫎”,月平也,君從輕重而斂散之,故月平無太貴賤也。漢世常平倉之法,蓋本於此矣。

維遹案:“財”猶泉穀也,見《周禮·大司徒注》。“櫎”猶穀賈也,説詳《巨乘馬篇》。

沫若案:此處所言一本李悝平糴法,李悝所謂“善平糴者必謹觀歲。……使民適足,價平則止也”。

以賤泄貴(貴本作平)

陶鴻慶云:輕重相劑,正取其平“以賤泄平”,義難通矣。疑“平”當作“貴”。“以重射輕”,“以賤泄貴”二句相互爲義。下節云“夫物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亦以輕重貴賤對言,可證也。……作“平”者,涉下文“准平”而誤。

隨時准平而不變(時本作財)

豬飼彥博云:“財”當作“時”。

張佩綸云:“隨財”之“財”當作“時”,《漢志》可證。(《漢書·食貨志下》引此篇文,有“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准平”一語。)

沫若案:豬飼校改“財”爲“時”,可從。然當以“時”字斷句。原文當讀爲“萬物之滿虚隨時,准平而不變,衡絕則重見”,“而”亦猶則也。謂准平則物價穩定。豬飼以“不變衡”爲句,非是。

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藏□千萬

洪頤煊云:《通典》十、《太平御覽》八百二十三引“□”俱作“鏹”。《説文》無“鏹”字,《漢書·食貨志》作“□”。

尹桐陽云:“都”《前漢書·食貨志》作“邑”,下同。《文選·蜀都賦》”藏□巨萬”,李善《注》“藏□,《管子》之文”。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及《冊府元□》五百二引亦作“邑”,下同。又“藏□千萬”下,《通典》有《注》“六斛四斗爲鍾。□,錢貫”。

夏以奉芸

戴望云:宋本“芸”作“耘”。

黄鞏云:“芸”《食貨志》作“耘”。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奉”字《注》云“奉謂供奉”,據《漢書·食貨志》乃顏師古《注》。

種穰糧食(穰本作饟)

宋本、古本作“種饟”,劉本、朱本、趙本、朱長春本、花齊本、梅本、姚本、葛本均同。凌登嘉本、張榜本、凌妝亨本均作“鍾鑲”。

戴望云:宋本作“種饟”,《山國軌篇》尹《注》引此文同。

洪頤煊云:“鍾鑲”當作“種饟”。《漢書·食貨志》引此作種饟。師古曰“種,五榖之種也”。《山國軌篇》尹《注》亦作“種饟糧食”。

宋翔鳳云:宋本作“鍾”,是也。“糧”宋本作“糧”,當是“粻”字。

一多案:顏師古云“種,五榖之種也。饟字與餉同,謂餉田之具也”(見《漢書·食貨志注》)。如顏説,則饟與糧食何異?今案字當作“穰”。《爾雅·釋草釋文》引《三蒼》“瓤,瓜中子也”,《正字通》“穰與瓤通,凡果實中之子曰屖穰”,是草木之子在瓜曰瓤,在禾曰穰。“種穰”卽種子耳。

然則何若養其本謹也(若本作君)

戴望云:“何”字卽“則”字之誤而衍者。

李哲明云:“君”疑當爲“目”,古以字,形似而訛。“本謹”當作“本委”。“本委”者勤於本務所委積之物也,互見上下文。下文云“彼人君守其本委,謹而男女”,謹字涉此而衍。傳寫者并“本委謹”於此文,又不刊“謹”而刊“委”,因致誤耳。

維遹案:“君”疑“若”之譌。

沫若案:“君”乃“居”字之誤,“何居”猶何故也。

故人君御穀物之秩相勝

張榜云:“秩”宜作“迭”。

王念孫云:“秩”讀爲迭,迭,更也。故貴則物賤,榖賤則物貴,是榖與物更相勝也。《集韻》,迭秩竝徒給切,聲相同,故字相通。尹《注》非。

宋翔鳳云:秩,次也,謂穀物以次第相勝。

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户籍謂之養贏

姚永概云:“以正人籍”,計口而籍之也。計口,則人無免者,故曰“離情”。“以正户籍”,計户而籍之也。計户,則大户口多者利矣,故曰“養贏”。

沫若案:《海王篇》“藉於人,此隱情也”,《輕重甲篇》“藉於萬民,是隱情也”,彼二篇言“隱情”,此言“離情”,離與隱可爲互訓。蓋隱則離,離則隱矣。意謂使人絕離情欲也。又“贏”當爲“羸”,五藉均言其害。姚以“大户口多者利”解之,然於貧户,則不問口之多少而更益其貧,故曰“養羸”也。

五者不可畢用故王者徧行而不盡也

豬飼彥博云:“徧”當作“偏”。

張佩綸云:《孟子》曰“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卽“五者不可畢用”之意。“徧行”,《通典》〔《食貨》十二〕作“偏行”,非是。

中歲之榖糶石十錢

宋翔鳳云:案《管子》所言,皆以錢幣御輕重之法。古者錢重,故“中歲之故糶石十錢”,言有錢十可糶榖一石,《輕重丁篇》曰“齊西水潦而民饑,齊東豐庸而糶賤”,又言“齊西之栗釜百泉(卽錢字),則鏂二十也,齊東之栗釜十泉,則鏂二錢也。請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榖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案“籍”通“藉”,借也。蓋齊西釜百泉,以三十泉借人,而取其三斗,則泉散下而可糶;齊東釜十泉,以三十泉借人,而取其三釜,則粟收於上而糶平。然後劑其多少,則貴者可賤,賤者可貴,所謂輕重之權也。《注》謂每石取其利十泉,所説大謬。《漢書·食貨志》李悝亦言“栗石三十錢”,時蓋用大泉,而未鑄輕泉,故貴重若此。後秦鑄筴錢,則米至石萬錢矣。《趙充國傳》“民守保不得田作,今張掖以東粟石百餘”,師古《注》“謂其直錢之數,言其貴”。《充國傳》又云“今城湟中榖斛八錢”,此言其賤。可知漢時穀直與春秋大略相等,無過石百錢者也。《山至數篇》言“彼諸侯之榖十,使吾國榖二十,則諸侯榖歸吾國矣;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榖歸於諸侯矣”,亦謂榖石則十錢或二十錢也。

安井衡云:上文云“歲適凶,則市糶釜十襁”,然則中歲十石之價,不止十錢,蓋亦謂所加之邪贏,故名“藉”耳。

吾子有四十之籍

林圃案:《通典·食貸》十二引此文有《注》“六十爲大男,五十爲大女,吾子爲小男小女也”十八字。

收穡而户籍也

古本“穡”作“䆄”,各本同。趙本作“嗇”。《通典·食貨》十二引作“穡”。

丁士涵云:“收”疑“畝”字誤。

彼人君守其本委謹

古本、劉本作“守”,朱本作“收”,趙用賢以下各本均作“守”。

戴望云:宋本“守”作“收”。

一人廩食十人得餘

何如璋云:廩,積也,一人積之,十人得仰其餘。百人千人視此。言儲蓄之要也。

張佩綸云:“廩”,“稟”之誤。《説文》“稟,賜也”。此就上農夫食九人計之。一人之賜穀,十人得餘;十人之賜穀,百人得餘;百人之賜穀,千人得餘。一説:廩,藏也。此釋上榖有所藏。言一人所藏之食,散之則十人得餘;十人所藏之榖,食百人得餘;百人所藏之穀,食千人得餘。

夫物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人君知其然故視國之羨不足而御其財物穀賤則以幣予食布帛賤則以幣予衣視物之輕重而御之以准故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

劉績云:《通典注》“榖賤則以幣與食,布帛賤則以布帛與衣者,與當爲易,隨其所賤而以幣易取之,則輕重貴賤由君上也”。

張佩綸云:《通典·食貨》十二引《管子》此篇云:《管子》曰“夫物多則賤”至“則君得其利”下有“則古之理財賦未有不通其術焉”。《注》“榖賤以幣與食,布帛賤以幣與衣者,‘與’當爲‘易’,隨其所賤而以幣易取之,則輕重貴賤由君上也。《周易·損卦》六五云‘或益之十朋之□,弗克違,元吉’,沙門一行《注》曰‘十朋者,國之守□象社稷之臣,能執承順之道,以奉其君,□之爲物則主人之重寶,爲國之本。損而奉上則國以之存,損而益下,則人以之存。明於法則調盈虚,御輕重中和之要,若伊尹、太公、管仲之所執。夫□者上達神祗之情,下乃不言而信於人也,斯故往者用之爲幣’,則一行深知其道矣。”百餘字。劉績本引《通典注》“榖賤”至“由君上也”三十七字補,王懷祖《雜志》未引。

前有萬乘之國而後有千乘之國

沫若案:古人坐北向南,故以東爲左,以西爲右。此“前”當指南,“後”當指北。北亦與背通。

四面受敵謂之衢處之國(本無處之二字)

張佩綸云:《輕重甲篇》“桓公欲賞死事之後曰:吾國者,衢處之國”,《地數篇》“夫齊,衢處之本,通達所出也”。

維遹案:“謂之衢國”當作“謂之衢處之國”。《輕重甲篇》“桓公欲賞死事之後曰,吾國者衢處之國”,《地數篇》“夫齊衢處之本,通達所出也”。

謂之托食之君

戴望云:宋本“托”作“記”,誤。

張佩綸云:《輕重丁篇》“然則吾非托食之主耶?”

千乘衢處壤削太半萬乘衢處壤削少半(太少二字本互易)

安井衡云:萬乘之削多於千乘,壤廣,力不能周也。

張佩綸云:太半、少半當互易。

陶鴻慶云:“少半”“太半”當互易。上文云“以百乘衢處謂之托食之君”,明國愈小則削愈易也。

厄懾圍阻千乘萬乘之間(厄本作危)

張佩綸云:《論語》“子路率爾而對曰:千乘之國攝乎大國之問”,包氏曰“攝,攝迫乎大國之間也”。

一多半:“危”當作“厄”,字之誤也。《事語篇》“秦奢之數不可用於厄隘之國”,“厄”亦誤作“危”。厄、阨通,阨、隘同。《荀子·禮論篇》“不至於隘懾傷生”,“厄懾”卽“隘懾”也。“厄懾”猶夾持也。“厄懾圍阻千乘萬乘之間”,猶言夾持包圍於大國之間耳。

夫國之君不相中

豬飼彥博云:“國”上疑脱“四”字。“中”猶和也,言四方之國不相和。

王念孫云:“夫國”當爲“大國”,此涉上“夫”字而誤。大國卽千乘萬乘之國,“不相中”,不相得也。(《史記·封禪書》“康後與王不相中”,《素隱》引《三倉》云“中,得”。)

一多案:夫、大古字通。《大鼎》“膳夫”作“善大”,《夫差鑒》“夫差”作“大差”《大良造鞅量》“齊□卿大夫衆來聘”,《秦刻石》、及《上□令大夫》“大夫”并作“夫=”)夫字帶重文符),《易·比彖》“後夫凶”,于省吾云“卽大凶”,并其證。此“夫國”卽大國也,不必改字。

有功利不得鄉(一本作卿)

宋本、古本作“鄉”,劉本、朱本、趙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梅本、葛本同。花齋本、姚本作“卿”。

劉績云:“鄉”一作“享”。

豬飼彥博云:“卿”當作“慶”,幸也。

宋翔鳳云:“鄉”當讀爲“饗”,亦通享。言有功利而己不得享受其功利也。

陶鴻慶説同。

沫若案:古者卿、鄉爲一字,而鄉字後起。豬飼讀“卿”爲“慶”,較長。

分壤而封 是壤地盡於封賞(二封字本作功)

戴望云:“功”字絕句。(上句)

張佩綸云:“分壤而功”爲句。趙本以“分壤而功列陳”爲句,梅本以“分壤而功列”句,皆非。

一多案:“功”爲“封”之譌,草書形近。《山至數篇》“大夫裂壤而封”。

沫若案:原文爲“大臣死於外,分壤而功;列陳系累獲虜,分賞而禄;是壤地盡於功賞,而税臧殫於繼孤也”。大臣既死語外,則得分壤者爲其後人。是則“分壤而功”乃言對如此之功予以壤地;“分賞而禄”乃言對如此之勞予以賞賜也。故曰“壤地盡於功賞,税藏殫於繼孤”。“而”同“爾許”之爾,“功”字無誤。

列陳繫纍獲虜

古本“繫”作“係”,劉本、朱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均作“系”,同宋本。

戴望云:宋本“繫”作“係”。

張佩綸云:《輕重甲篇》“臣不爲忠,……士不死其列陳”,“大臣執於朝,列陳之士執於賞”,皆“列陳”與“大臣”對舉,“列陳”卽“列陳之士”。

一多案:“陳”讀爲陣。

分禄而賞書(本作分賞而禄)

豬飼彥博云:疑當作“分禄而賞”。

陶鴻慶云:“分賞而禄”當作“分禄而賞”,下文“壤地盡於功賞,而税臧殫於繼孤”,卽承此文言之。

沫若案:豬飼與陶説不可從,説見上。

而税臧殫於繼孤也

古本“臧”作“藏”,劉本、朱本、梅本、姚本同。趙本、凌登嘉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姚本、葛本均作“臧”,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臧”作“藏”。

維遹案:“臧”古“藏”字。“殫”亦盡也。

是特名羅於爲君耳

豬飼彥博云:羅,列也。

張佩綸云:《廣雅·釋詁》一“羅,列也”。

何壤之有(何本作無)

張佩綸云:“無壤之有”四字衍文。

一多案:“無”當作“何”。

沫若案:“無壤之有”非衍文,亦無誤字。原文已解釋明白,卽“號有百乘之守,而無尺壤之用刀也。

故謂之托食之君(本無上之字)

一多案:“謂”下捝“之”字,上文“以百乘衢處謂之托食之君”可證。

然則大國内款小國用盡何以及之(及本作反之本作此)

宋本作“反”,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及”。下文“百乘可及”,宋本、趙本作“及”,古本、劉本、朱本則作“反”。

豬飼彥博云:及,猶足也,下曰“百乘可及”。

丁士涵云:“及”乃“反”字誤。古“返”字作“反”。下文“然後百乘可及也”,亦當作“反”。元本、朱本正作“反”,是其證。

陶鴻慶云:“及”字無義,疑爲“支”字之誤。《國語·越語》“皆知其資財不足以支長久也”,韋《注》云“支,堪也”。“何以支此”者,何以堪此也。下文“然後百乘可及也”,“及”亦當作“支”。

尹桐陽云:“内款”,内空也。

維遹案:“内”,古“納”字。《漢書·司馬遷傳注》引服虔曰“款者,空也”。趙本、《纂詁》本“反”作“及”,疑“及”字是,“及”與“給”通。

一多案:許説是也。“此勞當爲“之”。“款”與“□“通財用殫盡,故曰“何以給之”。上文“然而民事不及者何也”亦卽民事不給。下文“然後百乘可及也”與“然後千乘可足也”,“然後萬乘可澹(贍)也”并舉,“可及”亦卽可給。上問“何以給之”,下言“百乘可給”、“千乘可足”、“萬乘可贍”,語正相應。

官賦軌符

馬元材云:“軌符”謂法定之借券(包括借錢與借物)。其非國家所發行者則但言“符”。《輕重乙篇》“百符而一馬”是也。

乘四時之朝夕

安井衡云:“朝夕”猶貴賤也。物從四時而貴賤,故云“四時之朝夕”也。

何如璋云:“朝夕”猶上下也。

尹桐陽云:“朝夕”猶漲落也,今字作潮汐。《文選》枚叔《上書諫吴王》“游曲臺,臨上路,不如朝夕之池”。蘇林曰“以海水朝夕爲池”。

維遹案:“朝夕”猶豐歉也。

千乘之國封天財之所殖

安并衡云:封者,專利自私,不與民共之也。天財,財之不假人功而生者,金銀珠玉竹石草木之屬皆是也。

戴望云:當作“千乘之封國”,今本誤倒。

何如璋云:“天財”之“財”爲“材”,方與下文不復。《荀子·彊國》“其國險塞,形勢便,山林川穀美,天材之利多,是形勝也”,可證。“天財所殖”三句,謂山澤有利者封禁而守之,以所出之財物與歲之滿虚相乘。

尹桐陽云:封,界也。爲界而使民不敢侵。《地數篇》曰“苟山之見榮者,君謹封而祭之”。

顏昌峣云:戴説誤,封字貫下三句讀。《左傳》“宿敢不封殖此樹”,杜《注》“封,厚也”。此言天財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財物之所生,皆封厚之,然後千乘可足也。

一多案:封、邦古通,此蓋一本作國,一本作邦,寫者并存之,後又改邦爲封也。《立政篇》“修火憲,敬(儆)山澤,林藪草木,天財之所出,以時禁發焉”,是“天財”謂樹木。“天財之所殖”,猶言樹木之所蕃殖也。《荀子·彊國篇》“山林川穀之美,天材之利多”,材、財同。

沫若案:以何、尹説爲是。《立政篇》云“以時禁發”,卽此“封”字義。聞氏未見何、尹二氏説,故失之一間耳。

視歲之滿虚而輕重其禄

安井衡云:滿虚,猶豐凶也。輕重其禄者,蓋准幣賦之。

何如璋云:“輕重其禄”,“禄”當作“準”,上下文可證。

張佩綸云:《周禮·天府》“若祭天之司氏司禄”,《注》“禄之言榖也”,《論語》孔、鄭《注》,《詩》毛《傳》鄭《箋》“榖,禄也”。輕重其禄,所謂諸侯籍於穀也。

然後萬乘可澹也(澹本作資)

王引之云:“資”乃“澹”之誤字。説詳下《山權數篇》“相困揲而□”條下。

玉起於禺氏

何如璋云:“禺”古通“虞”,當卽《小匡》之西虞,殆今於闐地。《山海經》“夸父不量力,欲追日景,逮之於禺穀”,《注》“禺淵、日所入也。今作虞”。

維遹案:禺氏卽月氏,以產玉稱,見《山海經·海内東經》。《御覽·珍寶部》九引“氏”下有“山”字,蓋據《揆度篇》增。

沫若案:許謂“禺氏卽月氏,以產玉稱,見《山海經·海内東經》”,查《海内東經》只見“月支之國”之名,并不言其產玉。以禺氏爲月氏,説本何秋濤。今考王國維《觀堂別集補遺》有《月氏未西徙大夏時故地考》亦以禺氏爲月氏,并詳言禺氏所以產玉之由,而及於《管子,輕重》諸篇之年代。其説甚可重視,今整錄之如次:

“周末月氏故居,蓋在中國之北,《逸周〔書〕·王會解》,伊尹獻令,列禺氏於正北,《穆天子傳》‘己亥,至於焉,居禺知之平’,禺知亦卽禺氏,其地在雁門之西北,黄河之東,與獻令合。此二書疑皆戰國時作,則戰國時之月氏,當在中國正北。《史記·大宛列傳》始云‘月氏居敦煌、祁連問’,則已是秦、漢問事。又云‘月氏爲匈奴所敗,乃遠去,過宛西,擊大夏而臣之,遂都媯水北,爲王庭,其餘小衆不能去者,保南山羌,號小月氏’。考月氏爲匈奴所敗,當漢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則在武帝之初,然則月氏既敗於匈奴以後,徙居大夏以前,果居於何處乎?近日東西學者均以爲在伊犁方面,其所據者《大宛列傳》中單於言‘月氏在吾北’一語也。然單於之言未必審方位,卽以伊犁當之,亦在匈奴之西,不得云北也。案《管子·國蓄篇》云‘玉起於禺氏’,《地數篇》云‘玉起於牛氏邊山’,《揆度篇》云‘北用禺氏之玉’,又云‘玉起於禺氏之邊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又《輕重甲篇》云‘禺氏不朝,請以白璧爲幣乎,昆侖之虚不朝,請以璆琳瑯玕爲幣乎’,又云‘懷而不見於抱,挾而不見於掖,而辟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瑯玕也,然後八千里之昆侖之虚可得而朝也’,《輕重乙篇》云‘金出於如、漢之右衢,珠出於赤野之末光,玉出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余里’。皆以禺氏爲產玉之地。余疑《管子·輕重》諸篇漢文、景間所作,其時月氏已去敦煌、祁連間而西居且末、於闐間,故云‘玉起於禺氏’也。蓋月氏西徙,實由《漢書·西域傳》之南道,其余小衆留保南山,一證也;其踰蔥嶺也,不臣大宛、康居而臣大夏,二證也;(《西域傳》:南道西踰蔥嶺,則束爲月氏、安息。)其遷徙之跡與大夏同(《大唐西域記》:於闐、尼壤城東行四百餘里,有覩貨邏故國。)三證也。則月氏東去敦煌、祁連間之後、西居大夏之前,其居必在且末、於闐間,從可知也。以前從無留意於《管子》之紀事者,故略綴數語以記之”。

距周七千八百里

安井衡云:《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則禺氏在北,赤野蓋在昆侖虚之西,此二者未詳遠近。汝、漢近在荊、徐之間,與周相距固無七千八百里之遠,舟車相通,未嘗水絕壤斷。大抵《輕重》諸篇,尤多委論,皆不足辨也。

張佩綸云:《通典·食貨》八作“七八千里”。

一多案:周,圓周也。“距周”謂自圓心至圓周之距離,算學家所謂半徑者是也。

先王爲其途之遠

張佩綸云:《通典·食貸》八引無“先王”字。

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

沫若案:抄本《冊府元□》五百一唐玄宗開元二十年劉秩議引作“舍之則非有損於飽也”,於義較長。蓋三幣——珠玉、黄金、刀布,均不可食。

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本無此十九字)

劉績云:《通典》引此“天下也”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注》“若五榖與萬物平,則人無其利,故設爲上中下之幣而行輕重之術,使一高一下,乃可權制利門,悉歸於上”。

王念孫云:《通典·食貨》八引此“平天下也”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十九字。又引尹《注》云“若五榖與萬物平,則人無其利,故設上中下之幣而行輕重之衛,使一高一下,乃可權制利門,悉歸於上”,今本正文《注》文皆脱去。

張佩綸云:劉本已補,梅本因之。《輕重乙篇》“衡者使物壹高壹下,不得常固”,下無《注》。《食貨》八總論又引管仲曰“三幣,握之非有補於溫飽也,舍之非有切於饑寒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奪貧富皆在君上。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若父母,用此道也”云云,至“強兵者哉”止。其錯綜《管》書次第,一本劉秩之議。今以《通典注》附著《輕重乙篇》而詳辨於此。

沫若案:上引抄本《冊府元□》劉秩議引作“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是謂之主之權”。“不得有常”與《輕重乙篇》“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相合,較《通典》所引“不得有調”爲長。其下“與之在君,奪之在君”等語見本篇上文,而有所損益,疑劉秩引文僅出於記憶而然。

林圃案:此條見劉績《補注》,王在劉績後,且曾見劉本,乃標爲己説。顏昌峣《管子校釋》稿本,同以己説出之,殊爲可異。又《通考》引此文亦有此十九字,與《通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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