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元材云:“海王”當作“山海王”,篇中屢以山海并稱。又前半言鹽,後半言鐵。鹽者海所出,鐵者山所出,正與《史記·平準書》“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之傳説相符合。
沫若案:稱“王”者猶《莊子》内篇之一名《養生主》,本書《問篇》末引古書名《制地君》之類也。
吾欲藉於臺□何如(□本作雉)
王引之云:臺爲宫室之名,雉乃筑牆之度。(定十二年《公羊傳》曰“五板而堵,五堵而雉”。《坊記》鄭《注》曰“雉,度名也,高一丈長三丈爲雉”。)臺雉二字意義不倫,徧考諸書,無以臺雉竝稱者。《國蓄篇》曰“夫以室廡藉謂之毀成”,《輕重甲篇》曰“寡人欲藉於室屋”,以此例之,臺下之字亦當爲宫室之名,雉蓋□之譌也。□與射同,(見《説文》。)卽榭字之假借。(《楚語“榭不過講軍實”,劉逵《吴都賦注》引作“射”。《□敦銘》“王格於宣射”,卽宣十六年《春秋》之成周宣榭也。)古字偏旁或左右互易,(如猶或作猶,獨或作獨,鶉或作□,虺或作□,鄰或作隣之類是也。)則“□”字亦可作“□”,形與“雉”相似,因譌爲“雉”矣。《乘馬數》、《事語》、《地數》、《輕重甲》諸篇言臺榭者屢矣,則此亦當然。《爾雅》曰“闍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
張文虎云:“臺雉”疑誤。《輕重甲篇》作“室屋”,《國蓄篇》作“室廡”,其文與此大同。“臺”與“室”形近,又“屋”字古文作臺,與臺字尤易相混。
姚永概云:“藉”字當從下文一例作“籍”,下同。
一多案:王説是也。金文“射”作“□”,隸變作“□”。此省寸作“□”,猶存古意。《管子》書固多古字也。
沫若案:此篇起處與《輕重甲篇》第六節之起處及《國蓄篇》文大同小異,足見乃一人所依託。
唯官山海爲可耳
何如璋云:“官山海”者,設官於山以筦鐵,設官於海以課鹽也。《左傳》(昭二十年)“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殆山海之舊官歟?
馬元材云:“官”卽“管”字之假借。《史記·平準書》“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鹽鐵論·復古篇》“往者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又《貧富篇》“食湖池,管山海”,皆作管,可以爲證。一作筦,《平準書》“桑弘羊爲大農丞筦諸會計事”。或作斡,上引《平準書》“管山海之貨”《漢書·食貨志》卽作“斡”。此謂山海天地之藏,如鹽鐵及其他大企案非“編户齊民所能家作”者,均應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經營管理之。
一多案:“官”讀爲管。(《儀禮·聘禮注》“古文官作管”,《禮記·王制疏》“官者管也”。)字亦作“斡”。《漢書·食貨志下》“欲擅斡山海之貨”,《注》“斡謂主領也,讀與管同”。
海王之國謹正鹽筴
尹知章云:“海王”言以負海之利而王其業。“正”,税也。
李哲明云:《注》云“正,税也”,是“正”字與征同。正、征古字通用。
馬元材云:“正”卽“征”,此處當訓爲征收或征集,與征税意有別。《地數篇》“君伐菹薪,煑泲水爲鹽,正而積之三萬鍾”,《輕重甲篇》“正而積之,十月始正,至於四月,成鹽三寓六千鍾”,“正”之義可見。蓋本書所言鹽政,主由國家專賣,鹽場不止一地,鹽工不止一人,故不得不“正而積之”。此卽“正鹽”之義矣。
一多案:“正”讀爲征。“正鹽筴”謂征收鹽税之筴。
吾子食鹽二升少半
尹知章云:“吾子”,謂小男小女也。
陳奂云:《地數篇》曰“凡食鹽之數,嬰兒二升少半”,則“吾子”謂嬰兒也。“吾”讀爲蛾。《學記》曰“蛾子時術之”,鄭君《注》曰“蛾,蛾蜉也,蚍蜉之子,微蟲耳”。“吾子”卽蛾子,皆幼稚之稱。下文及《國蓄篇》“吾子”凡三見,尹《注》皆同。
安井衡云:《正字通》云“古本《管子》‘吾子’作‘童子’”,蓋謂唐以前之本。如尹本則仍作“吾子”。故《注》云“謂小男小女”,若作“童子”,不須注也。蓋吾卽伊吾,童子語多伊吾,故謂童子爲吾子。《正字通》多妄説,未足信也。
俞樾云:尹《注》曰“吾子謂小男小女也”,然則“吾”當讀爲牙。《後漢書·崔骃傳注》曰“童牙謂幼小也”。“吾子”卽牙子,其作“吾”者,牙、吾古同聲,猶騶吾之或爲騶牙矣。《太玄·勤》次三日“羈角之吾,其泣呱呱”,義與此同。《集韻》有“□”字,音牙,云“吴人謂赤子曰孲□”,蓋卽牙字而加子旁耳。
張佩綸云:《太玄·勤》次三“羈角之吾,其泣呱呱,小得襁扶”,宋衷《注》“羈角,謂童幼也”。王涯《注》“吾者吾吾然無所歸之貌”。疑《太玄》之吾卽本此。吾子謂羈角之童幼。疑吾與牙通。《後漢·崔骃傳》達旨曰“甘羅童牙以報趙”,《注》“童牙謂幼小也”。
周壽昌云:此“吾子”正音作牙,今楚俗尚如此稱。《漢書·地理志》“金城允吾縣”,《注》應劭曰“音鉛牙”,《詩》“吁嗟騶虞”,《山海經》“林氏國有珍獸,尾長於身,名曰騶吾”,《新語》云“文王騶牙名囿”,《史記·東方朔傳》“所謂騶牙者也”,騶牙卽騶吾。(《思益堂日札》八。)
馬元材云:《漢書·趙充國傳》“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榖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計每人每月用鹽二升九合強。較吾子稍多,較大女(三升少半)稍少,較大男(五升少半)則相差甚遠,當是男女老小之平均數。
維遹案:《釋名·釋長幼》“女,如也,青、徐曰娪”,孫詒讓云“娪,疑與《管子·海王》、《國蓄》兩篇‘吾子’同”。蓋“吾子”本爲小男小女之通稱,後世語變,遂專以稱小女,猶孺子爲小兒之通稱,秦、漢古書亦以專稱女子也。漢青、徐於周爲齊地,故與《管》書合。
鹽百升而釜
尹知章云:鹽十二兩七銖一黍十分之一爲升。(德鈞案:中立本“十二兩”誤作“十三兩”。)
豬飼彥博云:十合爲升,釜卽一斛也。《輕重丁》謂粟三斛爲三釜,米、鹽同量也。《注》文“七銖一黍十分之一”,以下《注》推之,當作六銖九累一黍十分之二。
張文虎云:依下《注》一釜之鹽“七十六斤十二兩十九銖二累”百分之,則此當云“十二兩六銖九累一黍十分之二爲升”。蓋傳寫脱誤。
張佩綸云:《説文》“升,十龠也”,“斗,十升也”,“斛,十斗也”,不言釜,卽爲斛。《廣雅》“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釜,釜十曰鍾”,則釜但六斗四升,不得曰“百升而釜”。《左氏》昭三年《傳》“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大矣”,杜《注》“以舊量之釜六斗四升,陳氏以五升爲豆,四豆爲區,四區爲釜,則區二升,釜八斗,鍾八斛”。陸德明《釋文》“本或作五豆爲區五區爲釜者,謂加舊豆區爲五,亦與杜《注》相會,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也”。三升皆非百升而釜,以下文升加分強釜五十,升加一強釜一百之數折算,如百升爲釜,則直云加半加一,不得爲強,必半分有強、一錢有強,始合五十、一百之數,則此釜仍是六斗四升之釜。就一釜析之爲百,截畸就整,以便下文起算,蓋析釜之數爲百升以合加錢之數,非合升之數百而爲釜也。
馬元材云:本書量名計有鏂、釜、鍾、升、斗、石等字。鏂卽區。《左氏》昭三年《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杜《注》“登,加也。加一,謂加舊量之一也。以五升爲豆,四豆爲區,四區爲釜,則區二斗,釜八斗,鍾八斛”。陸德明《釋文》“本或作‘五豆爲區,五區爲釜’者,謂加舊豆區爲五,亦與杜《注》相會,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據此,則齊制實爲以四進及以十進并行之法。陳氏之制稍有變更。然皆與“百升而釜”之數不符。考《輕重甲篇》“齊西之粟釜百泉,則鏂二十也。齊束之粟釜十泉,則鏂二錢也。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榖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知本書每釜爲五鏂,乃陳氏之制,而非齊之舊制。惟其算法典杜《注》異。以意推之,本書當是以四升爲豆,五豆爲鏂,五鏂爲釜。如此則一鏂二十升,一釜一百升,恰合“百升而釜”之數。且與一釜百泉,三斗三十泉之數亦無衝突。
令鹽之重升加分彊
尹知章云:每斗加半合爲彊
豬飼彥博云:“彊”當做“鏹”,錢也。
安井衡云:分,半也。“彊”讀爲繮,“繮”與“□”通,錢貫也,因遂稱錢爲繮。“□”或作“鏹”,俗字也。……鹽價之貴,升增半錢,一釜百升,適得五十錢之贏也。
張文虎云:尹《注》“每一斗”,“斗”當作“升”。
黄鞏云:“強”同“繦”。一強一錢,分強半錢也。
一多案:附加之價曰彊。《小爾雅·廣詁》“強,益也”,《九章算術》“凡有余贏命曰強”。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令”作“今”,《注》同。“彊”字作“強”。《通考》卷十五引“令”作“今”。《注》同。
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
宋楊忱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梅本均作“開”,凌登嘉本、張榜本、凌汝亨本、花齊本、朱長春本、葛本均作“問”。
豬飼彥博云:“人”當依《注》作“大”“問”當做“開”。《揆度》曰“萬乘之國爲户百萬户,爲開口千萬人”,“開口”謂開口而食也。
孫星衍云:“問”當依宋本作“開”。《揆度篇》俱作“開口”,《通典》十引亦作“開口”。
宋翔鳳云:“問”宋本作“開”。
安井衡云:古本“問”作“開”,“開口”,開口而食也。
戴望云:《揆度篇》亦作“開”,《通典》十引同。據尹《注》“舉其大數”云云,則正文“人數”乃“大數”之誤。
沫若案:豬飼與戴據《注》文疑“人數”爲“大數”之誤,非是。《注》“舉其大數”云云乃指“千萬”言。
禺筴之商日二百萬
尹知章云:“禺”讀爲偶。商,計也。對其大男大女食鹽者之口數,而立筴以計所税之鹽,一日計二百萬,合爲二百鍾。
豬飼彥博云:禺、偶同,謂加二也。商謂所加之税也。言大數千萬,一日食鹽千鍾,故升加二錢而取之,則得二百萬錢也。
安井衡云:禺、偶同,偶,合也。大男食鹽,月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吾子二升少半;一家十口,假令大男女四人,吾子六人,一家月所食,爲三斗一升三合三勺三撮,十分之,人日得一合有奇。以合算萬乘之國日所食之鹽,適盡千鍾,是商利比舊日增二百萬之贏也。
于省吾云:“商”本應作“啇”、“啇”古“適”字。《輕重戊》“以商九州之高”,“商”亦“啇”譌之,言以適九州之高也。
沫若案:“禺”讀爲偶然之偶,“偶筴之”猶嘗試算之也。“商”爲“商之誤,于説得之。蓋其算法,准萬乘之國開口千萬人計,不問其爲大男大女或吾子,平均每月人可食鹽三升,則千萬人爲三萬鍾。月三十日,一日則爲千鍾也。故如升加二強,則一日所獲適爲二百萬。
萬乘之國正人百萬也(人本作九)
古本“之”下無“國”字,劉本、朱本同。趟本、花齊本以下各本有,同宋楊忱本。《通典》引此文亦無“國”字,足徵舊本并無此字。(今本《通典》“之”下有“國”字者乃後人據今本《管子》所改。見《通典考證》。)
豬飼彥博云:當作“千乘之國正人百萬也”。《揆度》曰“千乘之國爲户十萬户,爲開口百萬人”。正人謂正數之人也,《國蓄》曰“以正人藉”,是也。
王引之云:“正”與“征”同。“萬乘之國正”絕句,“萬乘之國正”,常征也,欲言征鹽策之善,故以常征相比校也。“九百萬也”者,九當爲人,篆書“人”字作“□”,與“九”相似而誤。《揆度篇》日“萬乘之國,爲户百萬户,爲開口千萬人,爲當分者百萬人”,是萬乘之國雖有開口千萬人,其“當分”之人但有百萬,萬乘之國征,但征其“當分”之人百萬,故曰“萬乘之國征,人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爲錢三千萬”者,“當分”之人每月籍其錢人各三十。《輕重丁篇》日:“請以令籍人三十泉”是也。一人三十錢,百萬人則當爲錢三千萬,故曰“月人三十錢之籍,爲錢三千萬”也。“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者,言一國之常征,每月但有三千萬錢而已。今吾之征鹽策也,不待明發號令籍之諸君吾子,而每月自有六千萬錢(上文曰“一月六千萬”)倍於一國三千萬之籍,是有二國之籍也,故曰“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也。尹不知“九百萬也”爲“人百萬也”之譌,又不知“爲錢三千萬”乃百萬人一月之籍,故其説皆不確。
俞樾云:《隸續》載張休《崕涘銘》“行幾過茲”,“人”作“八”,與“九”相似。王氏訂“九”爲“人”字誤,是也。以“正”屬上句,則似未得,“正人”二字連文。《國蓄篇》曰“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户籍,謂之養贏”,是“正人”“正户”當時有此名目。尹彼《注》云“正數之人若丁壯也”,此“正人”之義亦當與彼同。《揆度篇》日“萬乘之國爲户百萬户,爲開口千萬人,爲當分者百萬人”,是寓乘之國“正人”止百萬而已,故曰“正人百萬也”。
月人三十錢之籍
宋翔鳳云:當作“月人三錢之籍”,“十”字衍。
馬元材云:“三十錢之籍”只是著者假設之詞。考秦、漢皆有口賦之制,董仲舒云“秦口賦之利,二十倍於古”,其實數已不可詳。漢代口賦則自三歲至五十四歲,每年納二十錢。武帝時加爲二十三錢。後有司請再加爲三十錢,但未施行。故征和四年《輪臺詔》云“前有司奏欲益民錢三十助邊用,是重困老弱孤獨也”。本篇及《輕重丁篇》兩言籍三十錢,與有司奏請之數適相符合。本篇對“正人籍”極力反對,謂正鹽贏利非任何收入所能比擬。不僅按年計算之口賦不足相較,卽令每月人籍三十錢,所得亦不過三千萬,恰爲正鹽收入之一半而已。
德鈞案:馬言漢代口賦之制,有誤。據《漢書·昭帝紀》如淳《注》引《漢儀注》云“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如淳注《高帝紀》引《漢儀注》又云“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爲一算,爲治庫兵車馬”。是征口賦,年歲實自七歲至十四歲,名義則爲“以食天子”。過十四歲,由十五歲至五十六歲,則爲算賦,錢爲百二十,名義乃是“治庫兵車馬”。由於武帝勤與征伐,經用不足,始於口賦增收三錢。其征自人三歲起者,似亦始於武帝,至元帝世亦革,固非漢代之常制。如《貢禹傳》云“禹以爲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甚可悲痛。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迺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至此始”。至《輪臺詔》所云“欲益民錢三十助邊用”者,王先謙《漢書補注》引徐松曰“《惠紀》應劭《注》‘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口增三十,是百五十爲一算。其時有司有此奏而未行,故《蕭望之傳》‘張敞曰: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猶不加賦’”。是增三十錢乃就算賦言,非謂口賦。算賦本爲治庫兵車馬,故邊用不足,有司得奏請增益之。
今非籍之諸君吾子
張佩綸云:“諸君”,諸、都通。《禹貢》“被孟諸”,《史記》作“孟都”,是其證。昭二十七年《左氏傳》“左司馬沈尹戌師都君子,與王馬之屬以濟師”,杜《注》“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復除者”,《疏》引賈逵同。此“諸君”卽“都君子有復除者”,其人不在正籍。以鹽筴加價則有復除者亦無不食鹽。《注》以爲老男老女,非是。
令夫給之鹽筴(令本作今)
洪頤煊云:“今”賞作“令”。
王念孫云:《通典》正作“令”。又案:下文“今針之重加一也”,“今”亦“令”之譌。上文云“令鹽之重升加分彊”,文義正與此同。
林圃案:“令夫”,《通典》引此文作“令天”,古本作“今夫”,朱本作“今此”,趙本、花齊本以下均作“今夫”。《通考》卷十二引同《通典》。
則自倍歸於上(自本作百)
俞樾云:“百”字衍文。上云“月人三十錢之籍,爲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也,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是國之常征止三千萬,鹽策之利得六千萬,適加一倍,故曰“倍歸於上”。若作百倍,則太多矣。蓋後人不察文義而妄加之。
陶鴻慶云:“百”當爲“自”之誤,言不必籍於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數也。《淮南·天文訓》“故人臂修四尺,(今本作‘人修八尺’從王氏《雜志》改。)尋自倍,(案謂兩臂相求,自得倍數。)故八尺而爲尋”,《史記·高祖功臣年表敘》“小國自倍,富厚如之”,《漢書·食貨志》“上孰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孰自三,余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文例并與此同。俞氏以“百”字爲後人妄加,非是。
一多案:陶謂“百”爲“自”之誤,是也,其解“自”義爲“自然”則誤。“自”當訓自己,謂某數自己,實不定之辭,與今算學之x同。倍猶二也。《食貨志》“自四”、“自三”、“自倍”,猶言四乘x、三乘x、二乘x也。“自”既等於x,故自倍亦可省言倍。
今鐵官之數
尹桐陽云:漢鹽官凡二十八郡,鐵官凡四十郡,蓋用管子法也。
馬元材云:鐵官之名始於秦時。《漢書·食貨志》董仲舒云“至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史記·自敘》“司馬靳孫昌,昌爲秦主鐵官,當始皇之時”。至漢武帝元狩六年用東郭咸陽、孔僅之策,舉行天下鹽鐵,郡置鐵官。不出鐵者則置小鐵官,實行鐵器國營,禁止私鑄。犯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及桑弘羊主政,又大加推廣,全國鐵官達三十八處之多。
沫若案:鐵官之設究始於何時,今尚不能定。秦時已有鐵官,但不能肯定秦以前尚無鐵官。《叔夷鐘》乃春秋中葉齊靈公時器,中有“造□徒四千爲汝敵寮”之語,“□徒”殆卽采鐵之徒卒也。鐵官之職疑春秋末年已有之。《考工記》有“段氏爲鎛器”,惜職文適缺,然鎛器爲鐵制耕具,毫無可疑。
行服連軺輂者(輂本作輦)
宋本、古本“輦”作“輂”,劉本、朱東光本、趙本、抄本《冊府元□》四百九十三引同。朱長春本、凌汝亨本、梅本、花齊本、葛本均作輦。
孫星衍云:《通典》十引作“輂”。
王念孫云:“輦”當依朱本作“輂”《通典》引此亦作“輂”。故尹《注》云“大車駕馬”。
宋翔鳳云:“連”與“輦”通用,下“輦”字當做“輂”,劉績本《管子》正作“輂”,惟《注》“居玉反”,連作大字,《通典》十卷引作“輂”。
安井衡云:古本“輦”作“輂”。大車也。
張文虎云:輦,尹音“居玉反”,則所見本作“輂”,不誤。
維遹案:“連”讀爲輦。《周禮》“巾車連車組輓”《釋文》“連亦作輦”。《鄉師注》“故書輦作連”,《管》書多古文,故輦作“連”。尹《注》“輦名”,亦讀“連”爲輦。“輂”別本作“輦”,非。王念孫已訂正矣。
一多案:《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以輂車四十乘反穀口”,今譌作“輦”,《史記》正作“輂”。《莊子·讓王篇》“民相連而從之”,“連“讀爲輦。
令鍼之重加一三十鍼一人之籍也(也字本在令鍼之重加一下)
古本“令”作“今”,“加一”下及“籍”下均有“也”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作“令”,“籍”字下無“也”字。同宋楊忱本。凌登嘉本以下各本“令”字均作“今”,“籍”字下無“也”字。《通典》引此文同凌登嘉本。
豬飼彥博云:言每一鍼加價一錢而征之,則三十鍼而得三十錢,是當一人一月之籍也。下皆倣此。
安井衡云:古本“籍”下有“也”字。
吴汝綸云:“加一”,加一錢也。每鍼加一錢,三十鍼則三十錢,三十錢則爲一人之籍也。五刀三耜仿此。
一多案:“也”字當移在“籍”下,今本倒置。
耜鐵之重加十(十本作七)
豬飼彥博云:“七”當作“十”。
王引之云:“七”當爲“十”。上文曰“月人三十錢之籍”,謂每一人月有三十錢之籍也。今每一耜鐵籍之加十錢,三耜鐵則三十錢,而當每月一人之籍矣。故曰“耜鐵之重加十,三耜鐵一人之籍也”。上文“令鍼之重加一也,三十鍼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皆以三十錢當一人之籍,是其例也。尹説非。
因人之山海假之命負海之國讎鹽於吾國(命負本作名有)
古本“讎”作“售”,劉本、朱本同,《通典》引此文亦作“售”。趙用賢本以下各本作“讎”,同宋楊忱本。
丁士涵云:案當讀“之”字絕句。“名”與“命”同,《説文》“名,自命也”,《七法篇》“名者所以命事也”,《周語》“言以信名”,《注》“名,號令也”。“有”乃“負”字誤,《事語篇》曰“負海子七十里”。負海之國多鹽,令讎之於吾國,卽所謂“因人之山海假之”也。
安井衡云:國無鹽鐵,買諸他邦而鬻之,是假有鹽鐵之名也。一説:“名”當爲“各”,下屬爲句。
張佩綸云:“假之”,義若《春秋》〔桓公元年〕“鄭伯以璧假許田”之假。《公羊傳》曰“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則其言假之何?爲恭也”。《榖梁傳》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諱易地也”。太公賜履雖至東海,而桓公之世萊夷未滅,其能盡徼山海之利以鹽鐵立富強之基者,萊已私屬於齊,故得假之以爲利也。
一多案:“名”爲“命”之聲誤,“命”讀爲令。
沫若案:抄本《冊府元□》四百九十四引作“集鹽於吾國”。考尹《注》云“彼國有鹽而糴於吾國爲集耳”則尹所本見亦作“集”也。以作“集”爲是,如爲“售”字則尹不必爲之作《注》。
釜五十(本作十五)
豬飼彥博云:“十五”當作“五十”,言彼國賣鹽於吾國一釜五十錢,吾受而賣之於國以百錢,亦釜得五十也。
王引之云:“十五”當爲“五十”。“釜五十”者,升加分也,“出之以百”者,升加一也。上文曰“鹽百升而釜,令鹽之重升加分彊,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分者半也。“有海之國讎鹽於吾國”,每升加錢之半,十升而加五錢,百升而加五十錢,故“釜五十”也。吾國受而使鹽官出之,則倍其數而升加一錢,十升而加十錢,百升而加百錢,故“以百”也。若作“釜十五”,則與“出之以百”多寡不相因矣。尹説非。
張佩綸云:“釜十五”當作“釜五十”,彼國加分彊,則吾國加一彊,此非獨收權鹽之利,亦兼防利之流於鄰國,故必受而官出之。
毓棠案:王説迂迴,此但直言釜價五十錢耳。
沫若案:抄本《冊府元□》四百九十三引,正作“釜五十”。
受人之事以重相准(准本作推)
尹知章云:以重相准,謂加五錢之類也。准猶度也。(二准字亦本作推。)
一多案:“推”當爲“准”,尹《注》可證。《輕重丁篇》“萊有准馬”今本誤推。
此因人之數也(因人本作人用)
一多案:“用”當爲“因”,與“人”字互易。上文“因人之山海假之”卽此所謂“因人之數”。
沫若案:尹《注》“彼人所有卽皆爲我用之”,則尹所見本爲“用人”。抄本《冊府元□》四百九十三引此作“用人”,《通考》十五引亦作“用人”。“用”字亦可通,不必改爲“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