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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輕重己篇第八十五

清神生心

丁士涵云:“清”,“精”假字。

聖人因而理之道備矣(備本作徧)

維遹案:“徧”當作“備”,字形近之誤也。《形勢篇》“則君道備矣”,《七臣七主篇》“則人主道備矣”,《輕重戊篇》“帝王之道備矣,不可加也”,是其證。

以冬日至始數四十六日

石一參云:自冬至日夜半子時起,順數,歷四十五日而冬盡,又一日而立春,故合數爲四十六日。

維遹案:《御覽·時序部》十三引作“以冬至之日始”。

天子祀於□□東出其國四十六里而壇

張佩綸云:《月令》鄭《注》引《王居明堂禮》曰“出十五里迎歲”,蓋殷禮也。周近郊五十里,此“四十六里”卽周近郊五十里。下“九十二里”“百三十八里”,皆淺人意改。

維遹案:言出其國之東門也。《儀禮·覲禮》、《禮記·玉藻》并云“拜日於東門之外”,《祭義》云“祭日於壇”,《祭法》云“王官祭日也”,鄭《注》“王宫,日壇也”。

一多案:“天子”下疑當依後文例補,“祀於□□”四字。

□玉忽(本作㧾一作總)

古本作“㧾”。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總”。

戴望云:朱本“總”作“㧾”。

王念孫云:“總”與“㧾”皆“忽”之譌,“忽”卽“笏”字也。《皋陶謨》“在治忽”鄭作“曶”,注云“曶者,笏也,臣見君所秉,書思對命者也。君亦有焉”。(見《史記·夏本紀集解》)。《士喪禮》“竹笏”,今文“笏”作“忽”。《墨子·公孟篇》曰“公孟子載章甫搢忽”,是笏與忽通也。桓二年《左傳》”袞冕黻珽”,杜《注》曰“珽,玉笏也”。此云天子搢玉忽,卽《玉藻》所謂天子搢珽,《考工記·玉人》所謂大圭長三尺,天子服之者也。《周官·典瑞》云“王晉大圭以朝日”,此云“天子搢玉忽祭日”,正與《周官》合。《左傳正義》引《管子》云“天子執玉笏以朝日”,卽此篇之文。

何如璋云:“總”本作“總”,《廣雅·釋器》“總,青也”。謂所搢之玉色青者。大宗伯以青圭禮東方是也。王云“總”乃“忽”之誤,“忽”卽“笏”字。未免曲説。

沫若案:王説是也。何於此總字引《廣雅》釋緫爲青。下文秋季亦“搢玉㧾”則又引《玉篇》繱青白色爲説,謂“青而兼白,故秋用之”,可謂“曲説”之尤者。

帶金(本作玉)監

豬飼彥博云:監、鑒同。

何如璋云:監者謂冕旒之飾也。《周禮·眡祲》“四曰監”,《注》“謂冠珥也。凡氣在日上爲冠爲戴,在旁直對爲珥。《雜占書》曰‘日冠者如半暈也。法當在日上,有冠又有兩珥,尤吉’。《荊州占》曰‘月珥且戴,不出百日,主有大喜’”。此云監,殆首上與兩耳玉瑱之類。

張佩綸云:“帶玉監”,“監”,“鑒”省。《内則》“左佩金燧”,《疏》引皇氏云“晴則以金燧取火於日”,《釋文》“金燧,火鏡”,是燧亦名鏡也。《周禮·秋官·司烜氏》“掌以夫燧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鄭《注》“夫燧,陽燧也”。鑒,鏡屬,初不言其爲金爲玉,疑天子以玉爲之。

一多案:張讀“監”爲鑒,是也。惟玉不能爲鑒,“玉”當爲“金”之誤。六國文字“金”或作“全”若金,缺其上卽與玉同,故金或誤爲玉。祭日“帶金監”與下文祭月“帶錫監”對舉。金卽銅。古以青銅鑄器卽銅與錫之合金,故每金、錫并舉。然單銅單錫不中爲鏡,疑此稱銅多錫少者曰金,錫多銅少者日錫,其實皆青銅耳。銅多則色黄象日,故金監以祭日;錫多則色白象月,故錫監以祭月。《考工記》“攻金之工,筑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注》云“多錫爲下齊,大刃削殺矢鑒燧也;少錫爲上齊,鐘鼎斧斤戈戟也”。此金蓋卽上齊,錫卽下齊。惟彼云鑒燧用下齊,蓋據日用之鑒言之。此祭祀所用特制之鑒,義取象徵,則祭日與祭月者不妨異齊耳。

犧牲以魚

張佩綸云:《禮記·昏義》“婦人先嫁三月,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祭之,牲用魚,芼之以蘋藻”,鄭《注》“魚爲俎實,蘋藻爲羹菜,祭無牲牢,告事耳,非正祭也”。《白虎通·五祀篇》“井以豕,或曰井以魚”,《史記·封禪書》“祠武夷君用乾魚”,魚非牲牢,施之下祀,豈朝日之禮所宜?“魚”乃誤字,疑當作“太牢”,篆文“□”與“魚”字相近而譌,又脱“太”字耳。《周禮·大宗伯》“以實柴祀日月”,《注》“實柴,實牛柴上也”,《漢書·郊祀志》“祭日以牛,祭月以半□”,皆其證。

發號出令

古本“發”下有“號”字,劉本、朱東光本、梅本同。趙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葛本均無“號”字。

安井衡云:古本“發”下有“號”字。

王念孫云:“發”下當有“號”字,見下文。

陶鴻慶云:“發”下當有“號”字,第三節、第六節、第七節皆云“發號出令”。

以待期年

朱長春云:“期年”,冬也。漢行刑亦盡冬月止。

教民樵室鉆燧熯灶泄井(熯本作墐)

王念孫云:“墐”當作“熯”,説詳《禁藏篇》。

何如璋云:樵謂以火温之。《公羊》桓七年“焚咸丘”,《傳》“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

張佩綸云:《詩》“塞向墐户”,《傳》“墐,塗也”,熯、墐義互相足。

耜(本作耟)耒耨欘(本作懷)

古本作“耜”,趙本、葛本同。劉本、朱東光本、朱長春、凌汝亨、梅士享、花齋本均作“耟”。

安井衡云:古本“耟”作“耜”。

丁士涵云:“耟”,“耜”字之誤。“懷”,“欘”字之誤。

張佩綸云:字書無“耜”字,“耟”疑“□”字之誤,《説文》“□,册又可以劃麥,河内人用之”,《玉篇》“□,田器也”。“懷”當作“欘”,《説文》“欘,斫也,齊謂之镃”。

鉊鉤(本作鈶)乂(本作義一作又)橿

古本及劉本作“又”,作“㩖”,凌汝亨、梅士享、花齋、葛本同。朱東光本作“又”,作“橿”,朱長春本同。趙用賢本作“乂”,作“橿”。

劉績云:“鉊”,之姚切,鎌也。“鈶”,辭理切。

王念孫云:“又”當爲“乂”,“乂”與“刈”通。《齊語》云“槍刈耨镈”是也。《説文》“橿,鉏柄名”。《鹽鐵論·論勇篇》云“鉏耰棘橿,以破衝隆”。

丁士涵云:“鈶”,“鉤”字之誤。

張佩綸云:鉊,《説文》“大鎌也。鎌或謂之鉊,張徹説”。鈶,枱或從金作鈶,經典相承爲耜。

穫(本作權)渠繉緤

“繉”字趙本作“繉”。“緤”字宋本、趙本作“□”,古本、劉本、朱本均作“緤”。

王念孫云:“權渠”下文作“穫渠”,未詳。“繉”卽“繩”字之誤,隸書“黽”字或作“□”,又作□”,形與“晁”相似。“黽”之爲“晁”,與“□”之爲“晁”,其下半亦相類也。“緤”亦“繩”也。

丁士涵云:“權”當依下文作“穫”,《説文》作“鑊”,大鉏也。“渠”與“欋”同,《釋名》“齊魯謂四齒杷爲欋”。

何如璋云:“權”乃“欋”之譌,《釋名》“齊魯謂四齒杷曰欋也”。渠,《方言》五“杷,宋魏之間謂之渠拏,或謂之渠疏”是渠者杷之别名也。《説文》“杷,收麥器,一曰平田器”,固與各械一類。

張佩綸云:“權”當依下文作“穫”。《説文》“铚,穫禾短鎌也”。渠,《方言》“杷,宋魏之間謂之渠拏,或謂之渠疏”,此省文言渠耳。《説文》“镢,大鉏也”,《釋名》“齊魯謂四齒杷爲欋”,皆一聲之轉。“繉”乃“緄”字之誤,《詩》“竹閉緄縢”,《傳》“繩也”。俗本《篇海》直注“繉,胡昆切”,并引《管子》此文。《韻會》“緄”亦作“胡昆切”,疑其偶檢誤本《韻會》而妄分之,然足爲“緄”誤爲“繉”之證。

李哲明云:“權”當爲“欔”,説詳“穫渠”下。“矍”本從“瞿”得聲,昭二十五年《左傳》“有鸜鵒來巢”,《釋文》“鸜,嵇康音權”,《公羊》作“鸜鵒”,何休《注》“鸛鵒猶權欲”。權瞿一聲之轉,故鸜可讀權,從瞿字或從雚也。此文蓋由“欔”誤爲“欋”,因又誤“權”耳。“渠”者“鋤”之聲假字,古通用。《史記·孔子世家》“雍渠”,《韓子》作“雍鋤”,是鋤得爲渠矣。

一多案:“繉”似非誤字。古字“黽”與“兆”同,“黽”一作“晁”,是其明驗。他若磬名□一曰鞉,魚名鱦一曰鮡,亦并可證。《郘□鐘》大鐘八聿(肆),其□四堵”,郭沫若據《□□石磬》云“自作□磬”,謂“□”卽□磬。余謂《周頌·有瞽篇》“應田縣鼓,鞉磬柷圉”,□磬、□磬卽鞉磬也。(毛《傳》分鞉與磬爲二,非是,余别有辯。)《北山經》“洧水其中多鳠黽”,《注》曰“鳠似鲇。黽,□黽,似蝦蟇。或曰鳠黽一物名也”。案或説是也。《爾雅·釋魚》“魾,大鳠,小者鮡”,《注》曰“鳠似鲇而大,白色”。《爾雅》之鳠卽《山經》之鳠,《爾雅》之黽卽《山經》之鮡。魚名曰黽,字本作“鱦”。《釋魚》又曰“鱦,小魚”,卽所謂“小者鮡”矣。《管》書多古字。此字作“鮡”,或卽繩之異文,或讀從晁聲,則與绹音近,認爲绹之異文,亦可,要必非誤字耳。

沫若案:“權渠”固卽下文“穫渠”,諸家均以組欋解之。然下文明言“穫渠當脅□”,“脅□”卽“脅甲”,二者必相爲類,鉏欋何以能當脅甲耶?余謂“權”乃“護”之誤,“護”誤爲“穫”,再誤爲“權”。“渠”乃“褠”之誤,草書近似。褠者臂衣,農人男女多用之,縛於左右手以便事。字或作輪或鞘。知“權渠”或“穫渠”均爲“護褠”之訛,則與“繉緤”爲類,亦與“脅□”爲類矣。“脅□”李哲明説爲脅鞈(見下),可從。

所以御春夏之事也必具教民爲酒食

李哲明云:“也”字衍。“必具”當連“之事”讀爲一句。

此三(本有人字)者皆就官而聚(本作衆)

王引之云:“人”字衍。民之窮者有此三類,非謂僅有三人也。《孟子·梁惠王篇》“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義與此同。

丁士涵云:“衆”疑“衣”字誤,衣下有“食”字,疑脱在“不可事者”下。《入國篇》曰“官而衣食之”,隨其所言,勿遺棄也。

俞樾云:“衆”當作“稟”。《漢書·文帝紀》“吏稟當受鬻者”,師古《注》曰“稟,給也”。就官而稟,謂就官而給也。作“衆”者,形近而誤。

張文虎云:“此三人者”,猶言此三等人也,《雜志》謂衍“人”字,非。

何如璋云:“衆”當作“庸”,以音近而譌。

張佩綸云:“人”當作“民”,承上民字,唐諱未改者。以孤鰥寡爲三民,猶士農工商稱爲四民。“衆”乃“聚”字之誤。

沫若案:“衆”當是“家”字之譌,故下云“是以路無行乞者也”。

可事者事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遺

張佩綸云:“可事者”下當有“事”字。“可事者事”詳《入國篇》,鰥寡則合獨,幼孤則能事者止也。不可事者則官衣食之。“如言而勿遺”,《幼官篇》“養老弱而勿遺,信利周而無私”。

維遹案:張説是也。“如言”猶如德也。

沫若案:張説非是,“事”字不當加。當讀爲“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遺”。“如言”者,謂如所言也。許解“如言”猶如德,疑有誤。

謂之春至

張佩綸云:司分司至,自少皡已然,歷家無以春分爲春至,秋分爲秋至者。“春至”“秋至”皆“分”字之誤。

天子祀於□□東出其國九十二里而壇

一多案:此亦當補“祀於□□”四字。

服青而絻青朝諸侯卿大夫列士

一多案:當從上祭日例補“服青而絻青”五字。

下作之地上作之天

俞樾云:兩“作”字皆讀爲“詛”,古字通用。《詩·蕩篇》“侯作侯祝”,《釋文》曰“作本作詛”,是其證也。此言有不樹蓺者必下詛之於地,上詛之於天,明其爲不服之民。蓋以神道設教之意。若依本字讀之則不可通矣。

張佩綸云:“作”當爲“任”,字之誤也。《左氏》文六年《傳》杜《注》、《文選·西征賦注》引《倉頡》,均云“委任也”。下則委之地利,上則委之天時,《盤庚》“惰農自安,不昬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故謂之“不服之民”。

一多案:俞説近是。金文《天亡□》“不顯王乍省,不□王乍□,不克三衣王祀”,乍似亦謂祭祀。乍、作古今字。

沫若案:以張説爲長。原文“謂之賊人”、“謂之不服之民”、“謂之役夫”三項平列,則“下任之地,上任之天”與“苟不樹藝者”同例,不得説爲在上者加以詛咒。聞所引《天亡□》(一稱《大豐□》)兩“乍”字當讀爲則,不能爲俞説之證。

處里爲下陳處師爲下通謂之役夫

何如璋云:陳,列也。通,行也。言處里中則爲下列,在師中則爲下行。

張佩綸云:“下陳”,《晏子春秋》“願得充數乎下陳”,《班倢仔賦》“充下陳於後庭”,《注》“下陳,後列也”。“通”當作“甬”,《方言》“臧甬侮獲,賤稱也,自關而東陳、魏、宋、楚之間保庸謂之甬”。此□《周禮·九職》所謂臣妾。《左》文元年《傳》杜《注》“役夫,賤者稱”。

沫若案:“陳”與“田”通,“通”當爲“勇”。“處里爲下田”者謂耕田不力。“處師爲下勇”者謂戰陣無勇。

三不樹而主使之

朱長春云:“主使”如後沒爲官奴與城旦舂之比。

何如璋云:“三不樹”卽指上不樹藝、不服及役夫。言三者皆惰民,不肯盡力樹藝,則主田之官必以法驅使之,令之歸農也。

天子服赤(本作黄)絻赤而靜處

王引之云:下文曰“秋盡而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靜處”,則此當云“天子服赤絻赤而靜處”,寫者脱誤耳。

何如璋云:“服黄”下宜加“絻黄”二字。土王於夏,與火同用,又爲火之生數,故服絻用黄。坤至靜而德有常,故宜靜處。

張佩綸云:黑黄宜於靜處,赤非靜處之服也。此篇脱去“服赤絻赤”,“服黄而靜處”當移夏至下,錯置於此。

石一參云:夏服宜赤,火德王。此言服黄,火性烈,不宜助長,故服其所生之色。亦不出國門而壇,無迎夏之禮。尚靜不尚動,所以節時氣之過也。

馬元材云:《月令》“季夏之月天子居太廟太室,乘大路,駕黄騮,載黄旂,衣黄衣,服黄玉”。又《淮南·時則訓》“天子衣黄衣,乘黄騮,服黄玉,建黄旗”,高《注》“黄,順土色也”。與此正合。惟彼作季夏,此爲夏始,微有不同耳。

沫若案:諸説紛紜,仍當以王説爲是。“服黄”乃“服赤絻赤”之脱誤耳。或以此文四時所服無赤色,作爲本篇出於王莽時之證,謂以莽曾“寶黄廝赤”(見《漢書·王莽傳》地皇元年)。僅此一字孤證,不足爲據也。

毋斷大木(本有誅大臣三字)毋斬大山毋戮大衍滅三大而國有害也

古本“誅大臣”上有“毋”字,劉本、朱本、梅本同。趙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葛本均無“毋”字。

孫星衍云:“誅”上當脱“毋”字。

安井衡云:古本“誅”上有“毋”字。

俞樾云:“誅大臣”三字衍文,此蓋以“斷大木”、“斬大山”、“戮大衍”爲“滅三大”。其上文“聚大衆”、“行大火”,非滅之也,故不數也。若加“誅大臣”則爲滅四大矣。又“斬大山”之“斬”當讀爲鏨,與《形勢解》“斬高”同。

何如璋説同俞。

張佩綸云:《七臣七主篇》“春無殺伐,無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斬大山,行大火,誅大臣,收穀賦”,《禮·月令》“孟夏,毋起土功,毋發大衆,毋伐大樹”,此與《月令》合。“三大”當作“亖大”,古四字積畫。

一多案:《吕氏春秋·上農篇》“澤人不敢灰戮”,《注》曰“燒灰不以時日多僇”,王念孫引此文,又云戮、僇古通,是也。衍亦澤也。斷大木,塹大山,戮大衍,三者事爲同類,卽下所謂“滅三大”者。今本有“誅大臣”三字,無論與彼三者事非一類,且與“三大”之數亦不合,其爲後人妄加無疑。

沫若案:以俞説爲是,“誅大臣”三字當衍。此所言乃天子發號施令,其對象除諸侯外爲卿大夫列士以至於百姓,何得言“誅大臣”或“毋誅大臣”?《七臣七主篇》言明主有四禁,故春禁中包含“誅大臣”。彼乃天子之禁,不能據彼以證此。“誅大臣”三字蓋卽後之校書者據《七臣七主篇》文而妄補者也。

以春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夏至夏至而麥熟

何如璋云:“夏至”下宜加“夏至”二字以申言之,文義始完,與下文一例。

張佩綸云:日至麥熟,《孟子》“今夫麰麥,至始日至之時皆熟矣”。

一多案:“夏至”下當重“夏至”二字。下文“以夏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秋至,秋至而禾熟”,與此文同一例。《玉燭寶典》引雖脱“至”字,而“夏”字猶存,蓋可證矣。

天子祀於大宗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二十三引作“祈天宗”,據下文“祀於太祖”,此當作“太宗”。

同族者入(本作人)殊族者處

王念孫云:“人”當爲“入”。“處”,止也,言同族者則入祭,異族者則止也。

皆齊大材出祭王母

何如璋云:《易·説卦》“坤,地也,故稱乎母”,又《晉卦》“受茲介福,於其王母”,蔡邕《獨斷》“王者父事天,母事地”,此文有出字,疑指夏至祀地方澤之祭。“齊大材”謂以灋共祭祀之五齊三酒也,《天官·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灋授酒材”。《吕覽·仲冬紀》“乃命大酋,秫稻必齊,麴糵必時,湛饍必潔,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齊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監之,無有差忒”。據此則“大”乃“六”之譌,六材卽秫稻六者之材也。“齊”謂以灋式調劑也。《吕覽》在仲冬,此文在仲夏,或古今異宜歟?

張佩綸云:“皆齊”爲句。“大材”當作“大牲”,《易·革》“用大牲吉”。《爾雅·釋親》“父之妣曰王母”,《曲禮》“王母曰皇祖妣”。

以夏日至始數四十六日夏盡而秋始秋始而黍熟天子祀於太祖

何如璋云:“秋始”謂立秋也。“秋始”下宜加“秋始”二字,與下文一例。

一多案:“秋始”下本重“秋始”二字,與上文“夏至而麥熟,天子祀於太宗”,下文“秋至而禾熟,天子祀於太惢”文同一例。

大功者太祖小功者小祖

張佩綸云:《檀弓》“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正義》“……小祖,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諸侯太祖廟也”。

無功者皆稱其位而立沃有功者觀於外

豬飼彥博云:“無功”當作“有功”,“有功”當作“無功”。

吴志忠云:“沃”乃“飫”字誤。

安井衡云:“沃”讀爲飫,飫,燕食也。

何如璋云:沃者灌也。無功之祖,祭乃設位,故“稱其位而立沃”。觀亦灌也,有功之祖,則以郁鬯灌於中庭,在本位之外以示萬國觀瞻也。《春官·郁人》“掌祼器,詔祼將之儀與其節獻之屬,莫重於祼”,祼之言觀也。《易·觀卦》“觀盥而不薦”。祼者小宗奉而授,小宰贊而行,獻者獻於尸,奠於神。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此祼之儀節極隆,所以示觀於外也。

張佩綸云:“有”“無”二字當互易。沃、飫通,《周語》“……王公立飫,則有房烝”。

祖者以功祭也非以戚祭也(兩以字上本有所字)

吴志忠云:兩“所”字皆涉下文“所以”字而衍。

天子之所以異貴賤而貢(本作賞)有功也

陶鴻慶云:祀祖不可言“賞”,當爲“貢”字之誤。

天子祀於大惢

安井衡云:“大惢”蓋星名,疑卽心星。心三星,故其字作“惢”。《詩》曰“七月流火”,秋分祀心,餞其納也。《説文》“惢,心疑也,讀若瑣”,非此義。

王紹蘭云:下文云“號曰祭月”,是則“大惢”卽月。此文惢蓋卽皛之譌。艸書“白”作“□”。傳寫者誤三白爲三心,遂譌作“惢”。《説文》“皛,顯也,從三白,讀若皎”。然則月偁“太皛”,猶言太皎矣。許讀皛若皎,皎下云“月色之白也”,引《詩》“月出皎兮”,則以“太皛”稱月,義更著明矣。

張佩綸云:依上文“麥熟祀於大宗”,“黍熟祀於太祖”,則太惢亦太廟之名,其義未聞。上文有“其盛以麥”,“盛以黍”句,依例當補“其盛以禾”四字。但此節恐爛捝甚多,無從訂正。

江瀚云:日本安仲平曰“惢蓋心星,心三星,故字作惢”,説頗可喜。然祀心星,它無可證。竊意《玉篇》“□,雌狢也”,“惢”卽“□”之省文,《周禮·肆師》“祭表貉則爲位”,《注》曰“貉,師祭也,其神蓋蚩蚘,或曰黄帝”。此殆借“□”爲“貉”,又省作“惢”耳。

章炳麟云:《説文》“惢”訓“心疑”,《廣雅·釋詁》“惢”訓“善”,皆不可以説此。日本人安井衡曰“大惢蓋心星,心三星,故其作惢。《詩》曰‘七月流火’,秋分祀心”,其説更鑿。按《説文》云“惢讀若《易》‘旅瑣瑣’”,則此“惢”乃“瑣”之假借也。大瑣者,門也。《離騷》“欲少留此靈瑣兮”,《注》”瑣,門鏤也,文如連瑣”,是此制從來遠矣。“大瑣”與夏至所祀之大宗,秋始所祀之大祖文法一例,而事則相異。按《月令》秋三月其祀門,故此於秋至祀之。祀門之禮,北面設主於門左樞。此下文“西出國百三十八里而壇”自專爲祭月,與祠大瑣不涉。

沫若案:“太惢”,説者多於天象以求之,於文例有未深究。此謂“秋至而禾熟,天子祀於太惢”,與上文“夏至而麥熟,天子祀於太宗”,“秋始而黍熟,天子祀於太祖”同例,則“太惢”與“太宗”、“太祖”同例,乃人鬼之祀也。古者天子祀其祖,有禘郊祖宗四祭。《國語·魯語》“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顓頊,郊堯而宗舜。夏後氏禘黄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周人禘譽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今此“惢”字既同於祖宗,則於郊禘必屬其一。《穆天子傳》“乃歌□天之詩”,郭璞《注》“《詩頌》有‘昊天有成命’”,是讀“□”爲昊。□字結構甚異,殆以惢爲聲。則惢音必近於昊。王紹蘭以爲“皛”字之誤,甚有見地。“皛”,據《説文》,“讀若皎”,則“太皛”卽“太郊”矣。太郊猶後世社稷壇之類也。

西出其國百三十八里而壇

古本、劉本、朱本“百”作“日”。

俞樾云:以上下文推之,所出之里數皆與所數之日數相符,則此文亦宜云出國九十二里矣。乃出國百三十八里者,蓋自夏日至始數上溯春盡夏始之四十六日而并計之也。然所云“四十六日”乃舉成數而言,實止四十五日有奇。故歲實三百六十五日有奇,而四時出國則爲三百六十八里也。

張佩綸云:當作“四十六里”。

沫若案:“百三十八”乃九十二與四十六之和,俞説得之,故此數字實有用意。張云“當作四十六里”者,臆説也。唯出國里數,何以必須與氣節推移之日數相應,頗難理解。天行一日,人行一里,意者其卽《易傳》所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耶?

□玉忽(本作總)

王念孫説“總”當爲“忽”,詳上。

吹塤箎之風鑿動金石之音

何如璋云:“動”與“吹”對,“鑿”字衍。

張佩綸云:二句,祭日無之,依例當全補。

沫若案:“鑿”字當衍,蓋前人於“錫監”簡頭注以“鑒”字,抄書者誤爲鑿而易其位也。

犧性以彘

張佩綸云:依《郊祀志》當補“羊”字。

發號出今曰

戴望云:此句下脱“曰”字,當依上下文例補。

張佩綸云:“發號出令”下脱“曰”字。

陶鴻慶云:“發號出令”之下當有“曰”。首節云“發號出令曰,生而勿殺,賞而勿罰”,與此正相反。

作衍牛馬之實在野者王天子之秋計也

張佩綸云:“作衍牛馬之實在野者”爲句,“王”字羨文。《魯頌·駉篇傳》曰“作,始也”,《文選·東京賦》薛《注》“衍,申布也”。“作衍”謂始申布其令,猶《月令》“乃命宰祝循行”也。

金廷桂云:《詩·魯頌》“思馬斯作”,《注》“作,始也”。《漢書·司馬相如傳》“離靡廣衍”,《注》“衍,布也”。謂始將牛馬之實於野者而散布之。《月令》所謂“游牝於牧”也。“王”字衍。

吴□生云:凡書“衍”字者,皆衍誤之處,以前放此。

沫若案:當讀“作衍牛馬之實”句,“在野者王”句。“王”讀去聲,今人以“旺”字爲之。

以秋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冬至天子祀於□□

王念孫云:此下當有“謂之冬至”四字。上文云“以冬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春至”,“以春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夏至”,“以夏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秋至”,是其證。

一多案:疑此亦敚“祀於□□”四字。

沫若案:聞疑甚有見地。天子四祭,禘、郊、祖、宗。上既言“太郊”,“太祖”、“太宗”,則此所缺當爲“太禘”矣。禘祭有三,有時禘,有殷禘,有大禘。時禘者,《王制》“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禮家以爲夏殷之制,蓋未必然。殷祭者合祭,合祭亦謂之禘,是爲殷禘。大禘則卽此禘郊祖宗之禘,所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也。(略本段玉裁説,見《説文》禘字下。)卜辭禘祭卽以帝字爲之,然則禘之古義當爲祀天之祭。郊卽郊禖,祀社之祭也。

毋犯天之隆

何如璋云:“隆”宜作“降”,《孫子·行軍》“戰降無登”亦一作“隆”,可證。陰陽之氣不通,當守靜以助天地之閉,不可有所犯也。《禮·月今》“孟冬天氣上騰,地氣下降,天地不通,閉塞而成冬”。又“仲冬君子齋戒,處必揜,身欲寧”,卽其義也。《繁露·暖燠孰多》“天天是出凓下霜而天降,物固已皆成矣”。本此。

張佩綸云:《周禮·山虞》“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故孟冬有“毋行大火,毋斬大山”之禁,與孟夏同。“毋塞大水”,冬盛德在水,《易》虞《注》“隆,上也”,《月令》“是月也,天氣上騰,地氣下降,天地不通,閉塞而成冬”,故“毋犯天之隆”。

馬元材云:隆,尊也。《荀子》曰“君者,國之隆也”。古人稱冬爲嚴冬,又曰隆冬。嚴、隆皆尊嚴不可侵犯之意。

沫若案:“隆”與“降”通。《山國軌篇》“府官以市擴出萬物,隆而止”,正以“隆”爲“降”。

朝諸侯卿大夫列士號曰祭(本作發)繇

張佩綸云:“發繇”當爲“祭繇”之誤。“繇”當作“縣”,縣、玄通。《周禮》鄭《注》“兆雨師於北郊”。《風俗通義》,《春秋左氏傳》説:共工之子爲玄冥雨師,鄭大夫子產禳於玄冥雨師也。足爲北出祭玄之證。

李哲明云:“列士”下亦當有“循於百姓”四字。

沫若案:“號曰”上當奪“循於百姓”四字,下當奪“祭辰”二字。因祭字上端與發字上端略近,抄書者遂致誤奪。日月星辰爲類,見《四時篇》。唯《四時篇》以辰屬於秋,月屬於冬,此則互易爲異。又日、星亦不同,《四時篇》以星屬於春,日屬於夏,此則同屬於春。蓋家數不同,然不當有日月星而無辰,亦不當如張佩綸説以玄冥配日月星也。《漢書·郊祀志》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言“四望蓋謂日月星海也”,以海易辰,而出以蓋然之辭,所謂自我作故耳。又“號曰祭辰”下當奪“犧牲以□□,發號出令曰”等字句。

三日(本作月)之後

張佩綸云:“月”當作“日”,涉下“月”字而誤。

陶鴻慶云:當作“三日之後”,謂發號後之三日也。蓋冬日至後,農有餘粟,女有餘布,故得通功易事。若三月之後,則爲春至,農事且作,非其時矣。“大通三月之蓄”者,自冬至上溯秋至三月之所積,至此而大通,非謂俟諸三月之後也。今本卽涉下文“三月之蓄”而誤。

皆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謂之大通

張佩綸云:“大通”謂通功易事。

凡在趣耕而不耕

豬飼彥博云:“凡在趣”下疑脱事字。“耕而不耕”上脱宜字。

百草皆存

維遹案:“存”當爲“薦”,字之壞也。又涉下文而誤。“薦”與“薦”同,《漢書·景帝紀》如淳《注》“草稠曰薦”,《説苑·政理篇》“田畝荒穢而不休,雜增崇高”,義亦與此合。

沫若案:許説非是。原文上下句皆有韻。“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僅存”,正以芸、存、存爲韻,上“存”字不當改爲薦。又此上言耕之文有奪字,當作“宜耕而不耕,百草皆生,民以不令”,以耕、生、令爲韻,奪去“宜”與“百草皆生”五字,當依文例與韻補入。下文“宜穫而不穫,風雨皆作,五穀以削,士民零落”,以穫、作、落爲韻。“宜藏而不藏,霧氣陽陽,宜死者生,宜蟄者鳴”,藏、陽爲韻,生、鳴爲韻。“宜死”二句亦見《七臣七主篇》。

張耜當弩

戴望云:“張耜”以下數句乃他篇之佚文,誤綴於此。

張佩綸云:以下見《禁藏篇》,文小異。

擭渠當脅□(擭或作穫)

古本“□”作“軻”,劉本、朱東光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

戴望云:宋本“穫”作“擭”,元本“□”作“軻”。

丁士涵云:“脅□”之爲物形狀未聞,惠學士以“脅”爲“甲”,“□”疑當爲“□”,《玉篇》曰“□,兵器也”。

張佩綸云:農器豈可當甲?《中匡篇》“刑罰以脅盾一戟”,《齊語》作“鞼盾一戟”,韋《注》“鞼盾綴革有文如繢”,此脅卽脅盾。字書無“□”字,當作“□”,《玉篇》“□,兵器也,其俱切”。“□”卽“鉤”之俗體,《方言》九“戟,其曲者謂之鉤釨鏝胡”。有齒之渠與鉤相似,故足以當“鉤”。

李哲明云:“穫渠”卽上文“權渠”。“穫”當爲“欔”、“钁”之聲假字。《説文》“钁,大鉏也”。古字從矍與從蒦,往往互通。《集韻》“戄或作㦜”,《通俗文》“攫本作擭”(《一切經音義》引),《説文》“篗”《廣韻》作“籰”,矆,《廣韻》作䂄,皆其證。“渠”卽“鉏”字,説見上。“□”,字書未見,疑當爲“鞈”,形近而誤。《説文》“鞈,防汗也”,徐鍇曰“今胡人捍腰也”。《篇》、《韻》皆云“鞈,防捍也”。本書“輕罪入蘭盾鞈革三戟”,《注》“鞈革,重革,當心著之可以御矢”。此云“脅鞈”,自中言之曰當心,自旁言之云脅也。《版法篇》“兵尚脅盾”,《注》“盾或著之於脅,故曰脅盾”,脅鞈猶是矣。

沫若案:當作“護褠當脅鞈”,説見上。

蓑笠當桿(本作□)櫓

豬飼彥博云:“□”疑當作“桿”。

丁士涵云:“□”當爲“楯”字之誤,“楯”者,“盾”之借字。《禁藏篇》曰“苴笠以當盾櫓”,是其證。

王紹蘭云:字書罕見“□”,《玉篇》、《廣韻》并有“□”字。云“木可用爲笏”。與千櫓之屬不相涉。疑□卽楯之壞字。家兄穀勝曰“□櫓當是捍櫓。《爾雅·釋言》:捍,干也。卽其證矣”。

張佩綸云:“□”當爲“捍”。《詩》毛《傳》“干,捍也”,“捍櫓”卽“干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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