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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輕重乙篇第八十一

天下朝夕可定乎(朝上本有之字)

張佩綸云:“之”字衍。桓公欲以一朝一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終身不定。

李哲明云:“朝夕”上當挩“數”字。“天下之數”見《山權數》、《山至數》等篇,捝“數”字,句意爲不完足。

沫若案:“之”字不當衍,“之”下亦無奪文,“朝夕”猶潮汐,喻言起伏。

民之入正籍者亦萬有餘里

何如璋云:“正籍”謂定民征賦之籍也。以天下爲郡縣故入正籍者萬有餘里。有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爲侯、甸、男、采、衛各服,服五百里。建邦設牧,制爲職貢,無萬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作偽者附之《管子》,謬矣。

下疾怨上

維遹案:“疾”上奪“下”字。下文云“發民則下疾怨上”,是其證。

民與之爲善缺然不朝

趙用賢云:疑有闕文誤字。

維遹案:“民”疑當作“亡”。“亡”與“無”同,蓋“亡”誤爲“氓”,因缺其左畔,故成民字矣。

沫若案:許説誤,趙用賢所謂“疑有闕文誤字”者乃指下句“天下之可得而霸”言,非謂此也。“民”字屬上爲句,卽“邊竟(境)諸侯,受君之怨民,與之爲善,缺然不朝”。行文明白易曉,許未得其讀耳。“邊境諸侯”指附庸諸侯言。受怨民,與爲善,如陳成子者卽其例。

天下不可得而霸(不本作之)

戴望云:宋本“霸”作“伯”,下同。

豬飼彦博云:“之”當作“不”。

丁士涵云:“之”乃“不”字誤。《山至數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孰穀之人亡”,又曰“内則自還而不盡忠,外則諸侯連朋合與,孰穀之人則去亡,故天子失其權也”,此言孰穀者去,天下不可得而霸,與《山至數篇》文義略同。

張佩綸云:“天下之可得而霸”作“不可得而霸”。

請與之立壤列天下之旁

丁士涵云:“壤列”二字連文。下文云“終則有始,與天壤爭”,是謂立壤列也。或讀“列”字下屬,非。

何如璋云:此乃秦廢封建,儒生心慕古制,托爲是言,否則春秋固立壤列也,管子胡爲議此乎?《繁露·爵國》。“然則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卽立壤列之義。

張佩綸云:“旁”,《文選·東京賦》薛《注》“四方也”。

沫若案:“天下之旁”當爲“天下四旁”,旁猶方也。又此文所答非所問。上言距中央有遠近,輸正籍者勞逸不均,論理所答應爲均輸,而乃答以封建,爲可異。

佌諸侯度百里

趙用賢云:“佌”音此,小也。

陳奂云:“佌”,小也,其字當作“□”。《説文》“□,小兒,《詩》曰,□□彼有屋”,今《詩·正月》作“佌佌”,《傳》曰“佌佌,小也”。

張佩論云:“佌”當爲“齊”,聲之誤也。紫魚或作鱭魚,鳧茈或名勃薺,皆佌、齊一聲相轉之證。《事語篇》“天子之制壤方千里,齊諸侯方百里負海,子七十里,男五十里”,是其證。此“佌諸侯度百里負海”,卽彼“齊諸侯方百里負海”也。齊之始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負海之利,亦與兼伯之壤相准,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不言公與伯者,《左傳》“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言侯則公可知,言子男則伯可知,故略之。此所説封壤與《周禮》、《孟子》均不同。

凖徐疾羨不足(凖本作推)

趙本“推”作“准”。古本、劉本、朱本、凌登嘉本以下各本皆作“推”,同宋楊忱本。

王念孫云:“推”當爲“凖”,“凖”省作“准”,因譌而爲“推”。《事語篇》作“准徐疾贏不足”,是其證。

夫海出沸無止

古本“沸”誤爲“泲”,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同,宋楊忱本作“沸”。

戴望云:宋本“泲”作“沸”。

維遹案:趙本“沸”作“泲”,誤。“沸”下當有“水”字,下文云“沸水之鹽以日消”,《地數篇》、《輕重甲篇》并云“煑沸水爲鹽”,均以“沸水”連文,是其證。

器以時靡幣

李哲明云:“幣”當爲“敝”。東方朔《答客難》“《吕刑》靡敝”是也。“靡敝”猶言靡散。上篇“而靡幣之用”,同。

癸度

張文虎云:癸度,卽揆度也。

張佩綸云:《揆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武王”卽威公,“癸度”卽癸乙,當與“迎癸乙於周下原”合爲一節。存考。

左右不足友(本作支)不善於群臣

各本皆作“友”,宋楊忱本作“支”。

戴望云:宋本“友”作“支”,疑誤。

張佩綸云:“支”各本作“友”,誤。“支”當作“枝”。此言來仕者,君既以賀獻而始親,群臣又復賀獻而始善,故欲重禄以給左右之用,而不欲出於正賦,所答殊非所問,蓋原本壞佚,而妄人隨意掇拾成之。

馬元材云:“支”各本多作“友”,仍當從宋本作“支”,支卽肢,謂四肢也,與“身”對文。

維遹案:各本“支”作“友”,當據改。此當讀“左右不足”爲句,“友不善於群臣”爲句。“友”與“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欲收穡户籍而給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給左右之用”也。

沫若案:作“友”是也,但不應讀爲又。原文爲“賀獻不重,身不重於君;左右不足,友不善於群臣”,“友”與“身”對文,身猶言自己,友乃指左右也。言己之賀獻不重,故身不見重於君;而左右亦不豐潤,故左右之人亦不善於群臣,則勢須“收穡户籍而給左右之用”,但又不愿。故問除此之外尚有道可爲否也。

故欲不收穡户籍而給左右之用(欲不本作不欲)

戴望云:“不欲”當作“欲不”,二字倒。

沫若案:“收”殆“畝”字之誤。“畝穡”與“户籍”對文。

遠秸之所通

豬飼彦博云:“秸”疑當作“近”。

張佩綸云:遠秸者“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铚,三百里納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馬融《注》“秸,去其穎”,鄭《注》“秸,又生穎也,四百里入粟,五百里入米,遠彌輕也”。遠秸,以粟米言,言遠方賦納之通涂也。

維遹案:“秸”爲“近”之假字,秸、近聲類同。《揆度篇》有“則遠近通”語,《地數篇》文與此略同,作“通達所出”,通達言舟車,此言遠近,其字異而義相成,不必改爲一律。

沫若案:“秸”乃“□”之誤字。金文《大克鼎》“擾遠能□”,《番生既》同,卽《書·堯典》、《顧命》、《詩·大雅》之“柔遠能邇”。王國維云“□與執通,《堯典》‘格於蓺祖’今文作‘假於祖禰’,知蓺、禰同用。《立政》之‘蓺人表臣’,蓺人卽邇人,與表臣對文”(見《克鼎銘考釋》)。今作“秸”者,乃後人不識□字,輾轉傳寫而誤。《晉姜鼎》“遠□君子”,宋刻本“□”誤爲“□”,卽其比。

故苟入吾國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

豬飼彦博云:“入”當作“食”,《地數》曰“食吾本粟”。

丁士涵云:《地數篇》云“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疑此文“入”當爲“食”。

陶鴻慶云:“故苟入吾國,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誤奪三字,遂以“之粟”二字屬上讀之,則於義難通。《地數篇》云“夫齊衢處之本,(本謂國也。凡下言本者皆與國同義,説詳俞氏《平議》。)通達所出也,游子勝商之所道,人來(今本誤作‘求’,從俞氏改正。)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騏驥黄金,然後出”,與此文小異,而其義并同,可證此文之誤。

故君請重重而輕輕(而下本有衡字)

豬飼彦博云:“衡”字衍。言重應重而輕應輕。

戴望云:“衡”字衍。

故謹毋失其度與本(二字本作未與)則民可治

丁士涵云:案當讀“故謹毋失其度與本則民可治”,今本“本”字譌“未”,又“與本”二字倒,“則”字據上文“則國筴可成”句補。上文日“故苟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粟、幣皆本也。故《地數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故謹無失其度與本,則民可治”與上文“故君請重重而輕輕,運物而相因,則國筴可成”,文法一例。

沫若案:不改字亦可通。原文當讀爲“故謹毋失其度。未與(歟)?民可(何)治?”古文例以“與”爲“歟”,以“可”爲“何”。

玉出於禺氏之旁山

孫星衍云:“旁山”《地數篇》、《揆度篇》皆作“邊山”,臱旁因字形相近而譌。

故先王善高下中幣以制下上之用

一多案“制”上脱“以”字。

一椎

張佩綸云:“椎”卽“櫌”。《説文》“櫌,摩田器”,《吕覽》、《廣雅》均曰“櫌,椎也”。

一釭

孫詒讓云:《説文·金部》云“釭,車轂中鐵也”,釭以沓轂之賢軹(賢謂大孔,軹謂小孔),一車兩輪,是有四釭,此云一釭,則不可通。且此方説重車所載之任器,非紀車上金木諸材也,亦不當及釭。“釭”當爲“鉏”之誤,《周禮·鄉師》注引《司馬法》云“輦一斧一斤一鑿一梩一鉏”,是其塙證也。

一銶

尹知章云:鑿也。

張佩綸云:《説文》無銶字,毛《傳》“木屬曰銶”,《釋文》引《韓詩》“銶,鑿屬”。

一柯(本作軻)

丁士摑云:“軻”當爲“柯”。《考工記》“車人之事,一欘有半謂之柯”,又“車人爲車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五分其長,以其一爲之首”,《注》“首六寸,謂今剛關頭斧,柯,其柄也”,鄭司農云“柯長三尺,謂斧柯”,《説文》“柯,斧柄也”,“柄,柯也,或作棅”,《詩》“伐柯伐柯,其則不遠”,《説文》“則,等畫物也”,古之人或取法於斧柯,故謂其則不遠。《爾雅》“柯,法也”,尺寸取則於柯,故曰法也。然則柯亦爲車者所不可少之物矣,《管子》言田器類及木柄,與此同義。

一箴

孫星衍云:“箴”當依《海王篇》作“針”,《太平御覽》八百三十引作“針”。

一鈢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錰”。

尹知章云:時橘切,長針也。

然後成爲女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後”下均有“成”字,宋楊忱本無。

一多案:“成”字脱,依各本補。

請以令斷山木鼓山鐵

安井衡云:斷山木以爲炭也。鼓山鐵,鼓橐鑄鐵也。

戴望云:“鼓”乃“敳”字之誤,《説文》“敳,有所治也,讀若墾”,此因聲以得義,鐵在山中,利墾治之也。

颜昌峣云:戴説非是。《左傳》昭公二十九年“遂賦晉國一鼓鐵”,《疏》云“冶石爲鐵,用橐扇火,動橐謂之鼓。今時語猶然”。又《淮南·本經訓》“鼓橐吹埵,以銷銅鐵”,卽此“鼓山鐵”之義也。

馬元材云:鼓者鼓鑄也。《鹽鐵論·復古篇》云“往者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鼓鑄煑鹽”,《史記·貨殖傳》、《漢書·終軍傳》均有“鼓鑄”語。又《揆度篇》云“搖鑪橐而立黄金”,搖鑪橐卽鼓之義也。戴氏説非。

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

馬元材云:此種思想之發生,實亦有其時代之背影,決非無病呻吟。考漢代鹽鐵政策,在孔僅時本爲官民合營,至桑弘羊主政,始一律改爲官營。所用工人,主要皆出於徒隸,但亦臨時徵發自由民協助,百姓疾苦之。以此,至成帝時遂發生穎川及山陽兩次鐵官徒暴動。《漢書·成帝紀》“陽朔三年夏六月,潁川鐵官徒申屠聖等百八十人殺長吏,盗庫兵,自稱將軍,經歷九郡。遣丞相長史御史中丞逐捕,以軍興從事,皆伏誅”。又“永始三年十二月,山陽鐵官徒蘇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殺長吏,盗庫兵,自稱將軍,經歷郡國十九,殺東郡太守,汝南都尉。遣丞相長史御史中丞持節督趣逐捕。汝南太守嚴訴捕斬令等”。關於後者,《漢書·夭文志》及《五行志》亦各有紀載,均作“經歷郡國四十餘”。足證當日鐵官徒隸之逃亡不守實已成爲不可否認之事實,而“經歷郡國四十餘”,其范圍之廣,聲勢之大,與羅馬以斯巴達卡斯爲首之奴隸大暴動,可謂東西相映,無獨有偶。

沫若案:馬氏以《管子·輕重》諸篇作於王莽時,故以此徒隸逃亡作爲成帝時鐵徒暴動之反映,説雖新穎,但大有可商。考春秋中葉齊靈公時器《叔夷鐘銘》,已有“造鐵徒四千爲汝敵寮”語,而秦代亦有“鐵官”。(見《史記·自敘》“司馬昌爲秦主鐵官,當始皇之時”。)是可證鐵初發現時固主要爲官營。官營,則徒隸逃亡乃經常事,不必至成帝時始有鐵徒暴動發生。奴隸暴動,非至大火燎原,例爲史官所不載。且如陳涉吴廣起義,亦爲徒隸大暴動,雖非鐵官徒,然不能斷言其中固毫無鐵官徒存在也。《漢書·食貨志》董仲舒疏“(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爲盗賊”,此語尤足證鐵徒逃亡暴動之事,不始於漢。

民得其七(七本作十)

安井衡云:“十”當爲“七”,字之誤也。

戴望云:“十”乃“七”字誤。

有雜之以輕重

張文虎云:“有”當爲“又”。

戴望云:“有”乃“肴”之誤字,説見《侈靡篇》。

維遹案:戴説非也。“有”讀爲又。雜,會也,合也。

則民疾作而爲上虜矣

丁士涵云:“虜”乃“庸”字誤。

李哲明説同丁。

安井衡云:貧富死生,唯上所爲,如虜獲於敵者然。

張佩綸云:《説文》“虜,獲也”。爲上虜,言爲上力戰而大獲,對懷怨不戰言。

維遹案:“虜”字非誤文。下文云“爲天下虜”,兩“虜”字皆讀爲勞。

沫若案:“虜”卽俘虜之意。下文言紀國之亡,其民散而“爲天下虜”,尤其明證。民本古之奴,農亦奴之音轉。古人視民爲虜,不足異也。不必強爲破字,或别作解釋。

河□諸侯畝鐘之國也饋(本作皟)山諸侯之國也

豬飼彦博云:□、淤同。水中可居者曰淤。言近河之國爲沃土,每畝收粟一鐘也。《史記·河渠書》曰“鄭國渠就,皆畝一鐘,於是關中爲沃野”。皟,謂塉土。下曰“程諸侯,山諸侯之國也”,皟下蓋脱“諸侯”二字。

丁士涵云:“皟”字義不可通,左旁白字疑百字誤,右旁責字疑負字誤,“百負”卽百倍也,言畝鐘之國百倍於山諸侯之國也。寫者誤并“百負”二字爲□,校者又改爲皟耳。負倍二字古通用。

何如璋云:“□”與“淤”通,地近濁水,水退受淤,畝收數倍。“皟”當作“磧”,謂山地,土兼沙石也。

張佩綸云:“皟”字無義,或云當作“磧”,《説文》“磧,水陼有石者”。或云當作“積”,《國語·楚語》“無一日之積”,《注》“積,儲也”,下文“斂疏藏菜”釋“積”之義。案“皟”當作“饋”,《説文》“饋,餉也”,《甲篇》“梁、趙、宋、衛、濮陽彼盡饋食之國也”,此其證。河□爲畝鐘之國,山諸侯爲饋食之國,常資河□諸侯之饋遺。

馬元材云:“皟”當是“磧”之誤字,《説文》“磧,水渚有石者”。謂山諸侯者乃砂磧之國,猶韓非之言“石田”矣。

沫若案:“皟”疑作“漬”,當在“山諸侯”下。下文“山諸侯之國則歛蔬藏菜”正釋明“山諸侯,漬之國也”之義。

至於山諸侯之國則歛蔬藏菜

張佩綸云:“蔬”當爲“疏”,(《曲禮》“稻曰嘉疏”,《述而》“疏食”,或作“蔬”,經典蔬、疏通,屢見。)《詩·召旻》“彼疏斯粺”,《箋》“疏,麤也,謂糲米也”,《孟子》“雖蔬食菜羹”,趙《注》“疏食,糲食也”,古蔬菜連文,蔬皆指糲食。故孔注《論語》,以疏食爲菜食。充其類,則鄭氏《月令注》、高氏《吕覽注》以草木之實爲疏食。《説文》無“蔬”字,《字林》直以“蔬”爲“菜”,非也。

程諸侯

張佩綸云:程,《逸周書·大匡篇》“維周王宅程,三年遭天之大荒,作《大匡》,以詔牧其方。三州之侯咸率”,孔《注》云“程,地名,在岐州左右,後以爲國”。《詩·皇矣》“度其鮮原,在岐之陽,在渭之將”,《正義》引《釋山》“小山别,大山鮮”。大王初遷已在岐山,故言示在岐山之陽,是去舊都不遠也。《周書》稱文王在程作《程寤》《程典》,皇甫謐曰“文王徙宅於程”,蓋謂此也。《史記·自序正義》引《括地志》“安陵故城在雍州咸陽東二十一里,周之程邑”。文王謀度而徙程,依岐之陽,故曰“山諸侯之國”。周自太王迫狄遷岐,然狄雖據河淤,毋耕田之業,故常不能勝周,此田積穀爲制夷狄要策,管氏蓋深得之。

國十倍而不足或五分而有餘

王念孫云:“十倍”上亦當有“或”字,與下句對文。

豬飼彦博説同。

沫若案:“十倍”與“五分”均以鐘爲單位而言。上云“狄諸侯十鐘而不得倳戟,程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鐘自爲鐘之十倍,故“不足”。分,猶半也,“五分”則爲二鐘五釜,故“有餘”。

故租籍君之所宜得也

李哲明云:“租籍”下當有“者”字,與下句配。

民奪之則怒予之則喜民情固然

姚永概云:上“民”字涉下而衍。

一多案:下“民”字疑當作“人”。

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形本作所)

宋本、古本、劉本、趙本作“所”,朱本作“形”。

豬飼彦博云:“所”,《國蓄》作“形”,是。

孫星衍云:據《國蓄篇》“所”是“形”字之譌。

戴望云:朱本“所”作“形”,《國蓄篇》正作“形”。

沫若案:“見”同“現”,言示民以予之形,而不露奪之實。

故民力可盡也

維遹案:《國蓄篇》作“故民力可得而盡也”。

泉雨五尺其君必辱

維遹案:“泉雨”疑爲“暴雨”之譌,泉、暴形相近也。《小問篇》“飄風暴雨爲民害”。《小匡篇》“飄風暴雨數臻,五穀不蕃,六畜不育,而蓬蒿藜□竝興”,皆與此義合。《老子》云“暴雨不終日”,此云“暴雨五尺”,蓋暴雨數臻,而水人地五尺深,言災之甚也。

食稱之國必亡

張佩綸云:“食稱”無義。一説:《孟子》“又稱貸而益之”,疑當作“稱貸”,捝去“貸”字耳。一説:“稱”當爲“□”,《説文》“□,虚無食也”,經典均借“荒”爲“□”,淺人多見稱,罕見□,因改而爲稱,篆文□、□形近。

李哲明云:“稱”謂稱貸,言國恃稱貸而食,其國必亡也。

維遹案:“食稱”當作“饋食”,“饋食”見《輕重甲篇》。

沫若案:李説近是。許謂“食稱”當作“饋食”,於理難通。《輕重甲篇》“請以令糶之梁、趙、宋、衛、濮陽彼盡饋食之國也”,依許説,則梁、趙、宋、衛必亡,殆無是理。

待五穀者衆也

豬飼彦博云:待、峙同,儲也。言雨澤優足,穀食多收,則君必辱,國必亡。所以然者,下儲蓄五穀者衆多,而不從上之令也。

故樹木之勝霜雪(本作露)者不受令於天

王念孫云:“露”當爲“雪”,木勝霜雪,則經冬而不凋,故曰“不受令於天”。今本“雪”作“露”,則非其旨矣。《侈靡篇》曰“樹木之勝霜雪者不聽於天”,是其證。

家足其所者不從聖人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作“望人”,殆誤。《侈靡篇》“士能自治者不從聖人”,彼三本亦作“聖人”,可證以“聖”爲是。

可以爲益愈

張佩綸云:《説文》無“愈”字,“愈”卽“瘉”。《説文》“瘉,病廖也”,《爾雅·釋詁》及《詩·角弓傳》“瘉,病也”。段氏曰“渾言之,謂廖而尚病也,許則析言之,謂雖病而廖也”。此當從《爾雅》、《毛傳》。《樞言篇》“病加於小愈”。“益愈”謂益之疾,故其弊至於國亡而身無所處。

沫若案:“益愈”卽差可之意,張説殊泥。下文言“紀氏之國強本節用,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乃“不能理”之爲害,非“強本節用”之爲害也。“強本節用”而能理,則可以存矣。

昔者紀氏之國強本節用者也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字本在理下)

陶鴻慶云:“強本節用者”下當有“也”字,誤奪在下句之末“而不能理”下。

若是則紀氏其強本節用適足以使其民穀盡而(本有不能理三字)爲天下虜是以其國亡而身無所處

張佩綸云:《春秋》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左氏傳》“違齊難也”,《穀梁傳》曰“大去者,不遺一人之辭也,言民之從之者,四年而後畢也,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此言國亡身無所處,與《左氏》、《穀梁》均合;惟不以紀侯爲賢,兼《公羊》義。《春秋繁露·玉英篇》以上下同心俱死爲大去,傳聞異辭。要之,紀力不能距齊,不盡由“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之故,此特輕重家之説,謂務本必兼飭末耳。處強大之間,固非強本節用卽能制敵,亦空言仁義者所宜知也。

陶鴻慶云:複衍“不能理”三字,元文本云“若是則紀氏其彊本節用,適足以使其民穀盡而爲天下虜,是以其國亡而身無所處”,虜處皆隔句爲韻。

一多案:“若是則紀氏其強本節用”其猶之也。

沫若案:“而不能理”四字當依上文在“強本節用”下,紀國之亡非緣“強本節用”,乃緣“不能理”。“不能理”三字不應删。

故曰可以爲益愈而不足以爲存

維遹案:此復舉上文,“故”下當有“曰”字,“益”上當有“爲”字,今本脱“曰”“爲”二字。

淄(本作涇)水十二空汶泗(本作淵)沫沿滿三之於

宋本“沿”字,古本及各本均作“浩”。

宋翔鳳云:宋本“浩”作“沿”。

何如璋云:涇水有三:一在雍州,《書·禹貢》涇屬渭汭;一在丹陽,《漢書·地理志注》“涇水出蕪湖”;一在交趾,《水經注》“涇水出龍編縣高山”。三者均非齊地。此“涇”字宜依《集韻》音徑,“涇涎,直流也”。《莊子·秋水篇》“涇流之大”,《注》“涇,通也”,謂通流也。《爾雅·釋水》“直波爲徑”,字當作“涇”。《釋名》“水直波曰涇,涇,徑也,言如道徑也”。

張佩綸云:“涇”當爲“淄”,字之誤也。汶,汶水,淵,天齊淵,見《水經·淄水注》。洙,洙水,“沿”卽“□”,《説文》“沇,沇水,古文作□”。於,淤省,見《漢書》。言水溢以溉田也。

維遹案:“淵”當爲“泗”之誤。

沫若案:此二語殊費解,當有誤字。察管子所言系講求水利,疑“涇水十二空”當爲“涇水上下控”。涇水乃小水,小道爲徑,則小水爲涇。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泗、洙、□之水量因而豐滿,可增加三倍。“於”字下屬。“於乃請以令”云云猶言“於是請以令”也。

日至而穫(而本作日)

下“日”字,古本、劉本、朱本作“而”。趙本作“日”,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元本下“日”字作“而”。

豬飼彦博云:“日至”,夏至也,下“日”字當作“而”。

維遹案:元刻本、趙本同,别本“而”作“日”,誤。

林圃案:許説“元刻本、趙本同,别本‘而’作‘日’,誤”,不知何所據。“元刻本”所未見,趙本則無論明刻清刻均作“日至日獲”,與宋楊忱本同。

量其艾一畝(本作收)之積中方都二

丁士涵云:“艾”與“刈”同。“收”當爲“畝”。“中方都二”之數雖不止一畝之積,要其所量,可於一畝約知其數也。

馬元材云:“一收”謂一歲之收獲也。《漢書·食貨志》“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

請以一朝素賞軍士

豬飼彦博云:“素”猶豫也。

洪頤煊云:“素”古通作“索”,索,盡也。

安井衡云:“素”,空也,無功而賞,故曰“素”。

戴望云:“素”讀爲素。鄭注《禮記·檀弓》云“索,猶散也”。

張佩綸云:素,猶豫也,《吴語》“天謀必素見成事焉”《注》。

颜昌峣云:《史記·貨殖傳》“命曰素封”,《索隱》云“素,空也”。《緯魯》“孔子爲素王,左邱明爲素臣”,素皆訓空。此“素賞”言未有戰事而空賞之也。

以令至鼓期於泰舟之野朝(本作期)軍士

孫星衍云:“期軍”,《群書治要》引作“朝軍”。

王念孫云:下“期”字當依《群書治要》作“朝”,言與軍士期於泰舟之野而朝之也。今作“期”者,卽涉上文“期於”而誤。

安井衡云:令應鼓戒之期,至於泰舟之野。諸本“朝”作“期”,今從《群書治要》所引。《治要》無“以令至鼓”四字,蓋節焉。

戴望云:《治要》無“以令至鼓”四字。

張佩綸云:《治要》作“朝”,涉上文“一朝”而誤。“以令至鼓期”句,“至”當爲“致”,“期”當爲“旗”。《論語》“巫馬期”,《史記·弟子傳》作“巫馬施字子旗”,《禮記·射義》“耄期”,《釋文》本作“旗”,是其證。《周禮·大司徒》“以旗致萬民”,《大司馬》“以旗致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下文“期軍士”及“鼓旗未相望”正承“鼓旗”言。

甯戚鮑叔牙隰朋(本作甯戚鮑叔隰朋易牙)賓胥無皆差肩而立

王念孫云:“易牙”二字後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甯戚、隰朋、賓胥無、鮑叔牙”,易牙小臣豈得與四大夫差肩而立乎?《藝文類聚·居處部》四引此無“易牙”二字,明是後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爲五耳。

張文虎云:“易”字衍,“牙”字當在“鮑叔”下,誤倒在“朋”字下,後人遂妄增“易”字耳。

誰能陷陳破衆者賜之百金

孫星衍云:《史記·李牧列傳集解》引作“能破敵禽將者賞百金”。

千人之衆臣能陷之

一多案:此一人秉劍者之答辭,句上省“曰”字。此例古書多有。《治要》引有“曰”字,乃以意增。下文“千人之長,臣能得之”句上亦無“曰”字。

幾何人卒之長也

陶鴻慶云:“卒”字衍,文本云“幾何人之長也”,與上文“問曰,幾何人之衆也”句例同。

馬元材云:“卒”字不衍,當作“幾何人之卒長”。上文所問爲“誰能得卒長者”,可見“卒長“乃一官名。《周禮·大司馬》“卒長執鐃”,《尉繚子·兵教》“什長教成,合之卒長”,是其證。

一多案:《莊子·天地篇》“人卒雖衆,其主君也”,《至樂篇》“人卒聞之”,《盗跖篇》“人卒未嘗不興名就利”,皆“人卒”連文。此上言“誰能得卒長者”,下言“幾何人卒之長”,“人卒”猶卒耳。陶説非是。

而得執將首者

俞樾云:“執將”卽主將也。《淮南·説山訓》“執獄牢者無病”高《注》“執,主也”。

戴望云:高誘注《淮南子·説山篇》曰“執,主也”。

張佩綸云:“得執將首”當作“執將得首”。執,囚也。(《吕覽·慎行篇》“使執連尹”《注》)或生執其將,或得其將之首。

維遹案:諸家説均非。“執將首”猶言獲甲首。《吕氏春秋·愛士篇》“皆先登而獲甲首”,《韓詩外傳》十“獲甲首而獻之”,《新序·義勇篇》同,《説苑·復思篇》亦有“獲甲首”語。《説苑·尊賢篇》“楚發五萬人,使上將軍至禽將軍首反”。

言能得者壘十(本作千)人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引“壘”作“累”。

丁士涵云:當作“言能得壘千人者”,乃與上下文句一例。

安井衡云:“千”當爲“十”。

何如璋云:“壘”當爲“累”。“千人”當作“十人”,若“千人”則四萬二千金不敷賞矣。

張佩綸云:“千”當作“十”。若“千人”則賞各千金爲一百萬金,其數溢於素賞之外。

陶鴻慶云:“言能得者壘千人”,而人賜之千金,合上下文百金十金之賜,與四萬二千金之數多寡懸絶。且言能得執將首者必無千人之多,千人之千當爲十,涉上下文而誤耳。

一多案:“壘”讀爲累。《穀梁》僖十八年《傳》注“累,積也”,積與盈義相因。“累十人”猶盈十人也。

其餘言能(本有外字)斬首者

張佩綸云:“能外斬首者”外字涉下“外爲名”而衍。

沫若案:“外”卽“能”字草書之誤。蓋原本作“能”,别本誤爲“外”,校書者不察而并存之。

吾曷以識此

安井衡云:“識”,志也。吾何以記志此受賞者,以責其成功哉?

戴望云:“識”,“職”之借字。

颜昌峣云:戴説非也。此言上文所素賞之人各自夸其能者,吾何以識之以責其後效耶?

且使外爲名於其鄉内(本作内鄉)爲功於其親

吴志忠云:“内鄉”二字當互易。

安井衡云:“内鄉”當爲“鄉内”,誤倒耳。

陶鴻慶云:“内鄉”二字誤倒。本云“且使外爲名於其鄉,内爲功於其親”,下文云“行教半歲,父教其子,兄教其弟,妻諫其夫,曰:見禮若此其厚,而不死列陳,可以反其鄉乎?”正申言此義。

沫若案:“内鄉”二字并未誤倒。此“外”與“内”爲對,“鄉”與“親”爲對,“家”與”妻子”爲對。“内”可包含鄉、親、家與妻子,蓋“内”之中又有“内”也。“外爲名於其内,鄉爲功於其親,家爲德於其妻子”者言一人在外建立功名,則鄉黨增光,父母榮顯,妻子有德色也。

四(本作五)子曰善

王念孫云:“五子”糾乍“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爲五耳。

見禮(本作其)若此其厚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引作“見禮如此”。

王念孫云:“見其”當依《群書治要》作“見禮”,“見禮”二字,總承上文而言,今本“禮”作“其”者涉上下文諸“其”字而誤。

姚永概云:“見其”之“其”當作“期”。《莊子·寓言》“以期年耆者”,《注》“期,待也”。此期字脱其半而誤爲“其”。“見期如此其厚”卽見待如此其厚。王念孫據《群書治要》改“其”作“禮”,吾疑《群書治要》因“見其”字不順,遂據上文“百人之長必爲之朝禮”改爲禮字耳。

于省吾云:上“其”字應讀作期,謂期待也。其、期古字通,《武梁祠畫像》“樊於其頭”,“其”同“期”,是其證。

維遹案:此下“其”字猶“之”也。《治要》引删“其厚”,非是。

一多案:禮、其形不近,無緣致誤。疑一本作“禮”,一本作“異”,“其”卽“異”之誤。異本有敬義。《爾雅·釋詁》“翼,敬也”,《玉篇》“廙,敬也”,魏丁廙字敬禮,異、翼、廙通。見異卽見禮耳。

沫若案:上“其”字乃“共”字之誤,謂供養也。

桓公(本有衍)終舉兵攻萊

戴望云:宋本無“終”字。

維遹案:墨寶堂本無“終”字。此“衍”字蓋校者據别本無“終”字,而注一“衍”字於“終”旁,今本復混入正文,當删。

戰於莒必市里

戴望去:《治要》無“必市里”三字。

張佩綸云:“必市里”,《郡國志》“湻於有密鄉”,《左傳》隱二年紀莒盟密,故密鄉在縣東北,後省。僖二年《左氏傳》“莒人歸之及密”,杜《注》“密,魯地,瑯邪費縣北有密如亭”,疑“必市”乃“密”之壞,密近莒,故曰“莒密里”。

令富商蓄賈百符而一馬無有者取於公家

安井衡云:符,券也。貸財於人,符券及百者使之獻馬一匹。無有馬者買之公家。蓋五十符者二家一馬,二十五符者四家一馬,其獻不止百符也。

張佩綸云:《説文》“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周禮·小宰》“所稱責以傅别”,《注》“傅别,謂券書也,故書作傅辨,鄭大夫讀爲符别”。《韓詩外傳》六“古者有命,民之有能敬長憐孤取舍好讓居事力者告於其君,然後君命得乘飾車駢馬;未得命者不得乘飾車駢馬,皆有罰”。《尚書大傳》同。《史記·平準書》“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税以困辱之”,漢制蓋凖古命。《管子》此策:商賈有二百券者許之乘車,蓋傳古者“取舍好讓”之科,以一馬凖百符,命民償之,其無馬者取諸公家。如此則賈人以得乘車爲榮,而公私均無償債之耗。雖若弛商賈之律,而實節官民之財。蓋古法取商賈甚嚴,故能行一時權宜之計。

沫若案:張説大謬,此乃控制富商蓄賈之策。凡有債券者必須登記,及百枚者獻馬一匹,無馬者則向公家購馬以獻。如此,則富商蓄賈必爭先購馬,故下言“馬必坐長”,而“公家之馬不離其牧皁”也。

崇弟蔣弟丁惠之功世吾歲罔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菹萊(本作菜)鹹鹵斥澤山間□□不爲用之壤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列稼緣封十五里之原強耕而自以爲落(本有七民二字)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則是寡人之國五分不能操其三(本作二)

各本末句“五分”下有“而”字。

俞樾云:此文凡三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當并有“去一”兩字,言如此則是去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有“去”字,而奪“一”字。第二句下“去一”兩字俱存,而誤屬下讀。第三句下“去一”兩字俱奪矣。而句上有“其民”兩字,甚爲不詞。蓋“其民”卽“去一”之誤,古文“一”作“弌”,因誤爲“民”,“弌”誤爲“民”,因改“去”爲“其”,屬之句上,而義全失矣。“不能操其二”當作“不能操其三”,蓋上文三言“去一”,則是去其三分,故桓公言“五分不能操其三”也,如今本則皆不得其指矣。又云“吾歲罔”者,卽吾歲無也。罔、無一聲之轉。《尚書·湯誓》“罔有攸赦”,《西伯戡黎》“罔敢知吉”,《微子》“乃罔恒獲”,《金滕》“王其罔害”,《史記》并易以“無”字,是其證也。“歲無”卽“歲凶”。或疑“罔”字爲“凶”字之誤,非是。

何如璋云:崇、蔣二家無可考。丁當是丁公之後,惠當是惠公之後。惠公乃桓公子,足證此文後人所托也。

張佩綸云:“五分”當作“四分”,古“亖”字積畫與“五”形近而譌,四分而去其三,故曰“不能操二”。“崇弟蔣弟”,“崇”當作“宗”,“蔣”當作“孼”,字之誤也。宗弟者,《曾子問》“其辭於賓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説文》“孼,庶子也”。……《書大傳》“孽多殺宗”,《詩·白華序》“以孽代宗”,均以宗、孽對文。故知“蔣”爲“孼”誤。“丁、惠”:東郭偃曰“君出自丁,臣出自桓”,謂崔氏也;“二惠競爽”,謂子尾、子雅。惠乃桓公之子,不應桓公已丁、惠并稱。疑作“丁、庮”。《史記·齊世家》:丁公之子乙公得,乙公之子癸公慈母。癸公,《索隱》作祭公,《檀弓疏》引《世本》作“庮公”,此本殆亦作“庮”,酋、惠形近。

又云:“崇弟蔣弟”四字全誤,以《輕重丁篇》證之,乃“宗臣守臣”四字之譌,指高國也。丁,崔氏。惠乃桓公之子。其爲偽書顯然,不足深考。

沫若案:俞説是也。但“其民”二字不當删,言民在邊疆隙地,強力耕作,自爲部落而不納税籍。如删去“其民”二字,則事失其主。古代國境有封疆林,待人口既增,農事既進,故斫伐其林以爲耕地。此言“列稼緣封十五里之原,強耕而自以爲落”卽指其事。“緣封十五里”卽國境邊緣之地寬至十五里,積之,其面積竟等齊國五分之一,此古代井田賦籍之制所以不得不變也。“丁、惠之功世”,張佩綸據《左氏傳》有所剔發(案東郭偃之言見《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二惠競爽”乃晏嬰語,見昭公三年),初疑“惠乃桓公之子,不應桓公已丁、惠并稱”,乃别立異説。後説得之。蓋《管子》書乃偽托,此等處正作偽者於無心之間漏出痕跡也。《輕重丁篇》有“丁、惠、高、國”,與此同。

以是與天子提衡争秩於諸侯

張文虎云:“子”疑當作“下”。

千(本作十)鐘之家不行百鐘之家不行十(本作千)鐘之家不行

陶鴻慶云:“十鐘”當與“千鐘”互易。蓋初令止及“千鐘之家”,次及“百鐘”,又次及於“十鐘”,至“十鐘之家”亦不行,則當行者少,故曰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數皆見於上也。今本誤倒,則不通矣。

子皆案囷命而不能挹損焉

古本、劉本作“子”,朱東光本作“予”,趙用賢本以下各本皆作“子”。

尹知章云:挹,猶謂減其數。

戴望云:宋本“子”作“予”是。(沫若案:楊忱本則作“子”。)

馬元材云:考《輕重甲篇》云“用若挹於河海”,則挹字實不能訓爲退或減。挹有取義,此處當訓爲益,挹損猶言益損,卽《輕重甲篇》“不得爲侈弇”之意。

維遹案:《蒼頡篇》云“挹,損也”,是古人有復辭耳。

沫若案:應以作“子”爲是。“子”字當屬上爲句,作“予”者非也。原文爲“國貧而用不足,請以平價取之子,皆案囷窌而不能挹損焉”,條暢易曉。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作“子”,“能”作“得”。

令曰罷師歸農無所用之(本有管子曰三字)天下有兵……

豬飼彦博云:“管子曰”三字衍。

張佩綸云:“無所用之,管子曰”,顯有脱爛字句。

馬元材云:“令曰”當作“公曰”,不然則“管子曰”三字爲重出矣。

一多案:自“請以令發師置屯籍農”至章末皆管子語,“天下有兵”上不當又出“管子曰”三字。此讀者未明文義而妄增。

辟之以號令引之以徐疾也(本作施)粟乎(乎或作平)其歸我若流水

安井衡云:辟,召也。“平”當爲“乎”,“施乎”舒行貌。

俞樾云:“施”乃“也”字之誤,“乎”上當有“粟”字。《輕重甲篇》曰“故申之以號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歸我若流水”,文法與此同,知此文是“粟乎”非“民乎”者,以本文是言粟事耳。

吾欲殺任(本作正)商(本有賈字)之利而益農夫之事

張佩綸云:《通典》無“正”字。蓋一本作“殺”,一本作“正”,校者據《通典》加“殺”字耳。“正商失其事”,正字衍。

維遹案:《通典·食貨》十二引無“正”字。“殺”猶甚也,其義爲多,今東齊猶存此遺語。“正”讀爲征,征,税也。下文同。

一多案:下文“則正商失其事”許云“正當爲任”,是也,余謂此“正”亦“任”之譌,“商”下又衍“賈”字。蓋“任”既誤爲“正”,讀者乃於“商”下增“賈”字,下文“則正商失其事”商下無賈字,卽其驗。殺,減也。“殺任商之利”,“益農夫之事”文相偶。

沫若案:“正”疑“巨”字之誤,下文兩“正商”同誤。

故欲任(本作正)商(本有賈字)之利

一多案:“殺正商賈之利”當作“殺任商之利”,説已詳上。“殺”上亦當依上文補“欲”字。

沫若案:“故”卽“欲”字之訛,“正”乃“巨”之誤。

則請重粟之賈釜(本作金)三百

古本“金”作“釜”,劉本、朱東光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均作“金”。

安井衡云:古本“金”作“釜”。

丁士涵云:元本作“釜三百”是也,謂每釜加賈三百,下文所謂“三倍其賈也”。

俞樾云:此言粟價而云“金三百”,義不可通,“金”乃“釜”字之誤,簽字壞其上半,故成金字矣。據《輕重甲篇》云“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則是鐘四千也,十鐘四萬,二十鐘者八萬”,然則此文亦與彼同,“三百”當作“四百”。古書“四”字或作“亖”,因誤爲“三”耳。

請以令與大夫城藏

王引之云:此當作“請以令與卿諸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於城中也。下文曰“下令卿諸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使卿諸侯藏千鐘,令大夫藏五百鐘,列大夫藏百鐘”,則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脱“卿諸侯令”四字,則與下文不合。

陶鴻慶云:王氏以下文“令大夫”之令爲使令之令,謂使卿諸侯今其大夫。果爾是城藏者只及於大夫,不及卿諸侯,與下文“使卿諸侯藏千鐘,令大夫藏五百鐘,列大夫藏百鐘”文不相值。俞氏云“此卿諸侯卽《儀禮》所謂諸公,蓋大國之孤卿”,此説得之。然亦未得“令大夫”之義。今案令爲命之假字。(《五行篇》“令其五鐘”,亦借令爲命。)《史記·儒林列傳》“弟子通者至於命大夫”,是其證矣。《禮記·王制篇》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僖公十二年《左傳》杜《注》云“國子、高子,天子所命爲齊守臣,皆上卿也”,“命大夫”卽國之上卿,位介於孤卿與大夫之間。《周禮·典命職》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眂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然則下文所謂“卿諸侯藏千鐘”者謂孤卿也,“令大夫藏五百鐘”者謂上卿也,“列大夫藏百鐘”者謂大夫也。此文但云“與大夫城藏”者,諸侯之臣自卿以下,通謂之大夫,故晏子曰“唯卿爲大夫”。此云“請以令與大夫城藏”者,乃總目,下文包卿諸侯、令大夫、列大夫三者言之,非必有脱文也。下文云“下令卿諸侯令大夫城藏”,不言列大夫者,舉重以包輕,不必泥也。

馬元材云:“城藏”非藏粟於城中。《考工記·匠人》“囷窌倉城”,《注》“地上爲之,圓曰囷;方曰倉;穿地曰窌”。然則“城藏”云者卽筑爲囷窌倉以藏穀之謂,猶言廩藏矣。

使卿諸侯藏千鐘

俞樾云:此“卿諸侯”卽《儀禮》所謂“諸公”。鄭注《燕禮》曰“諸公謂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管子》此文有“卿諸侯”之名,且列於大夫之上,其爲“孤”無疑矣。

令大夫藏五百鐘

張佩綸云:“令大夫”,“令”作“命”。

維遹案:“令大夫”卽“命大夫”,與下列大夫同比。古令、命爲一字。

富商蓄賈藏五十鐘

古本“十”作“千”,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十”。

安井衡云:古本“十”作“千”。

沫若案:當依古本作“五千”,足證富商蓄賈之雄厚五倍於卿諸侯,此其所以爲“二君二王”也。

則内可以爲國委外可以益農夫之事

一多案:句上當補“則”字,語意乃明。

則任(本作正)商失其事

維遹案:“正”爲“壬”字之譌,“壬”古“任”字。《揆度篇》作“商任”,《地數篇》作“勝商”,勝亦任也,并其證。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調(本作固)

王念孫云:“固”當爲“調”,(下文兩“固”字并同。)“調”誤爲“周”,又誤爲“固”耳。下文“衡數不可調”卽承此句而言。《國蓄篇》曰“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今本脱此文,説見《國蓄篇》),是其證。

何如璋云:輕重者物,使之高下者衡。固者滯也,固則滯而不通,權與凖無所施矣。固與下、數音葉。王云固乃調之譌,非。

沫若案:王校非也。“不得有調”卽“不得常固”。如改“不得常固”爲“不得常調”,則是可以不常調而成爲“有調”矣。細審,“衡”乃物價之意,本書中常以櫎字爲之。何以天秤爲解,亦非。“桓公”問“衡有數乎”“管子”答以“衡無數”,乃謂物價無定凖。故申之以“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而下文更云“物之輕重(貴賤)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衡無數”。在舊社會中,物價不能經常固定,此乃常識。“調”是劃一物價之意。物價劃一則死,死則貨物不能購買。故云“不可調”或“不得有調”;故云“調則澄,澄則常,常則高下不貳,高下不貳,則萬物不得而使用”。“澄”者靜止也。“貳”,如字,不當改爲貣。“使用”,“用”字誤作“固”,當校改。

調則澄澄則常

王引之云:“澄”訓爲清,與調字常字義不相承,當是“憕”字之誤。《説文》“憕(音懲),平也”,物之高者有時而下,下者有時而高,其數不能均平,調之則前後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調則憕。平,則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憕則常。古書篆作立心與水相近(鄭氏《周易注》,見《小雅·采薇正義》。)故心旁誤爲水旁。

沫若案:王校非是,説見上。

常則高下不貳高下不貳則萬物不可得而使調(本作固)

戴望云:“貳”當爲“貣”,説見《勢篇》。

何如璋云:“萬物”下衍“不”字,上下文可證。王云“澄”當爲“憕”,憕,平也。“貳”當爲“貣”,貣,忒也。本文義長,不必改。

一多案:“貳”自可訓忒,不煩改字。“固”當爲“調”。

沫若案:“貳”如字,不當改字,亦不訓忒。“萬物”下“不”字非衍。“固”乃“用”字之誤。説見上。

夫歲有四秋而分(本有有字)四時

王念孫云:案此言以四秋分屬四時也,分下不當有“有”字,蓋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覽·時序部》二引此,作“歲有四秋,而分四時”,無下“有”字。

何如璋云:“分”乃分數之分(去聲),謂萬物之本數也。王欲去“分”下“有”字,解爲“分屬四時”,殊失本旨。

故(本有曰字)大春農事且作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十七引“且”作“既”。

戴望云:“農事且作”,《御覽·時序部》二引作“農事既成”。

何如璋云:“農事且作”上脱“大春”二字,宜補,與下三句一例。

張佩綸云:春非農事既成之時,當從今本。

一多案:“曰”字衍,“農事”上當補“大春”二字。

沫若案:“故”字亦當衍,“故曰”當卽“大春”二字之蠹壞字。

請以什伍農夫賦耜鐵

維遹案:《御覽·時序部》二引“賦”下有“其”字,《時序部》九引與今本同。

沫若案:“什伍”作動詞用,猶言編制也。

大夏□□且至

一多案:依前後文例,“大夏”下當有缺文。

沫若案:“且至”乃“日至”之誤,謂日南至也。與“大冬營室中”同例,均就天象而言。

絲纊之所作

戴望云:《御覽》“絲”作“蠶”。

沫若案:當以作“絲”爲是,蠶事在春,不在夏也。《月令》六月“命婦官染采黼黻文章”,《齊民要術》“六月命女工織縑練,可燒灰染青紺雜色”。

大秋農事既成五穀之所會

王念孫云:“大秋”上衍“而”字,上下文皆無此例,《御覽》引此亦無。

一多案:“大秋”下當有“農事既”三字。《御覽》引上文“農事且作”作“農事既成”,疑卽此文之倒置於上者。

沫若案:“而大秋成”,不當有所增省,重視秋收,故行文特出之。

女事紡績緝縷之所作(本有也字)

戴望云:“也”字衍,《御覽》引此亦無。

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

古本“伯”作“百”,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伯”。

安井衡云:古本“伯”作“百”。

曲衡之數

沫若案:據下文所解“爲諸侯之商賈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芻菽,五乘者有伍養”,則所謂“曲衡之數”卽“將欲取之,必先予之”之意。《牧民篇》所謂“知予之爲取者政之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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