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佩綸云:《漢書·宣帝紀》“令甲: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息”,《注》“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葛洪《西京雜記》“家世有劉子駿《漢書》百卷,首尾無題名,但以甲乙丙丁記其卷數,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爲十帙,〔一帙〕十卷,合百卷”。《文選》目錄賦自甲至癸,詩自甲至庚,均以十干紀數,疑漢《令》、子駿、昭明均本於此。《史記·齊世家索隱》“《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輕重,錢也。又有《捕魚煑鹽法》”。自甲至庚,適得七篇,與小司馬所見合。蓋原書篇名在上,大名在下,以輕重甲乙題之,既曰輕重甲乙丙丁戊己庚,卽不得云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也。此七篇疑皆割裂爲之,既無篇名,則以篇名與大名分而爲二以足八十六篇之數,今亦無從釐定矣。
馬元材云:以十干紀數,自漢以來世多有之,本書以甲乙爲篇名,用意當與此同。《史記·齊太公世家索隱》云“《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又有《捕魚煑鹽法》”,今本自甲至庚適得七篇,與小司馬所見合。《煑鹽法》當指《海王》、《地數》及《甲篇》所述正鹽筴而言。《捕魚法》,除《甲篇》有“澤魚之正伯倍異日”一段外,各篇皆未言及,或在諸亡篇中佚之矣。
桓公曰輕重有數乎
維遹案:此發端之辭“桓公”下當有“問管子”三字,今本誤奪。
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晨譟於端門本作端譟晨三字)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四百九十二引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放三衢”,此有脱誤。《御覽》八十二又引作“晨譟聞於衢”。
王念孫云:《御覽·人事部》一百三十四引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是也。今本既脱且倒,則文不成義。
章炳麟云:“端”借爲讙。耑、雚聲通。《方言》云“貛,關西謂之貒”,《釋獸》“貍狐貒貈醜”,《説文》引“貒”作“貛”。《方言》“讙,讓也”,卽《説文》之“諯,一曰相讓也”,是耑、雚通。《説文》“讙,譁也”,故曰“讙譟”。“晨”借爲“振”。《法言·先知》云“吾見玄駒之步,雉之晨雊也”,晨雊卽震雊。《夏小正》“雊震呴”,震也者,鼓其翼也。此以震同振義,足明晨、振是一。《左傳》莊二十八年云“爲館於其宫側而振萬焉”,“振樂”猶振萬也。言或“讙譟”者,謂人歌也;或“振樂”者,謂八音也。《太平御覽》引《墨子》“桀女樂三萬人晨譟聞於衢”,引此作“晨譟於端門,樂聞於三衢”,蓋據他象注義,非本文也。《雜志》引之,未是。
一多案:王説是也。《文選·魏都賦》“南端逌遵”,《注》“凡南方正門皆謂之端”,《景福殿賦》“開南端之豁達”,《注》“凡正門皆謂之端門”,《東京賦》“啟南端之特闈”,薛《注》“端門,南方正門”,《後漢書·李固傳注》“端門,太微宫南門也”,是王都南面之門謂之端門。古者祭祀作樂皆在南郊,卽此所謂“晨譟於端門”矣。《御覽》引《墨子》“晨譟聞於衢”,亦“晨譟”連文,可資參證。章讀“端”爲讙,殊近穿鑿。其讀“晨”爲振,則不可易。惟振當訓奮訊。《爾雅·釋言》“振,訊也”,《説文》“振,一曰奮也”,《詩·雄雉箋》“奮訊其形貌”。《周書·小明武篇》“羣振若雷,造於城下,鼓行參(喿)呼,以正什伍”,羣振若雷”謂士卒奮訊踴躍歡抃,其聲若雷也。《左傳》“振萬”,萬謂萬舞。振之訓奮訊,卽手舞足蹈之謂。(人護譟時奮訊其手足謂之振,鳥鳴時奮訊其羽翼亦謂之振。《夏小正》“雉震呴”,《法言》“雉之晨雊”,或作“震”,或作“晨”,亦皆斥動作,不斥聲音。)“晨譟於端門”正謂舞蹈讙譟於端門之外。章讀“晨樂”連文,云“振樂謂八音”,殊繆。(《尚書大傳》“惟丙午王逮師,前師乃鼓䵾譟,後師乃慆(蹈),前歌後舞”。《大傳》以䵾譟與慆(蹈)對舉,亦猶《管子》以“晨(振)譟”連文。“三”疑當爲“五”。《巨乘馬篇》“則五衢之内菹菜之地也”,《輕重丁篇》“五衢之民衰然多衣弊而履穿”。
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繡纂組
安井衡云:薄、亳同。
張文虎云:薄卽亳也。下文云“夫湯以七十里之薄”,是其證。舊本於“之”字斷句,謬。
請使州有一稟里有積五窌(稟本作掌)
王引之云:“掌”字義不可通,當是“稟”字之譌。(隸書“掌”或作“□”,與“稟”字略相似。)稟,古稟字也。廩與窌皆所以藏榖。《晏子春秋·問篇》“命吏計公稟之粟”,《荀子·議兵篇》“則必發夫稟窌之粟以食之”,今本“稟”字竝調“掌”。(楊注《荀子》曰“掌窌,主倉廩之官”,失之。辯見《荀子》。)
張佩綸云:王説非也。《周禮·序官》鄭《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卽《周禮》“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里有積五窌,卽《周禮》“遺人掌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是也。
民無以與正籍者予之長假
安井衡云:“與”預也。“正籍”謂正户正人之籍。無預正籍者,謂無本業者。假,貸也。
張佩綸云:“予之長假”“予之長度”,當作“長予之假”“長予之度”,《立政篇》“分鄉以爲五州,州爲之長”,長卽州有一掌,長爲度量葬事,如《漢書·黄霸傳》“鰥寡孤獨有死無以葬者,鄉部書言,霸具爲區處,某所大木可以爲棺,某亭豬子可以祭”,卽其證矣。
馬元材云:“假”卽《鹽鐵論·園池篇》所謂“池籞之假”與“公家有障假之名”。謂民之無產業、無納税能力者由政府以國有苑囿公田池澤長期假之,《揆度篇》所謂“民之無本者貸之圃彊”,是也。
維遹案:“正”讀爲征。“長假”卽《周禮·鄉大夫》之職舍役之事。
沫若案:馬説得之。老《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十月詔“池籞亦未御幸者假與貧民。……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元帝紀》初元二年三月詔“罷黄門乘輿狗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飲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又秦時已有所謂“北假”者,見《史記·匈奴傳》,裴骃云“北假,北方田官,主以田假與貧人,故曰北假”。《漢書·元帝紀》有“北假田官”,《注》引李斐云“主假賃見(現)官田與民,收其假税,故置田農之官”。是秦漢之制每以空地假民。唯《揆度篇》“貸之圃強”當是圃與繦二事,謂假以官地或公錢也。
死而不葬者予之長度
安井衡云:度、渡同,謂濟之。皆云“長”者予而不收也。
何如璋云:“長度”殆謂假以葬埋之費也。
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習見。《尚書》度字,古文作“宅”,今文作“度”。《儀禮·士喪禮》“筮宅”,《注》“宅,葬居也”,《喪服小記》“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廣雅·釋丘》“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長久之葬地。
一多案:“度”讀爲宅。《書·堯典》“五流有宅”,《史記·五帝本紀》“宅”作“度”,《禹貢》“三危既宅”,《史記·夏本紀》“宅”作“度”,《詩·文王有聲》“宅是鎬京”,《禮記·坊記》“宅”作“度”,《皇矣》“此維與宅”,《論衡·初稟篇》“宅”作“度”,《漢書·韋玄成傳》“先後茲度”,《注》引臣瓚曰“古文宅度同”。《儀禮·士喪禮》“筮宅”,《注》“宅,葬居也”,《孝經》“卜其宅兆”,《注》“宅,墓穴也”。“長宅”謂葬地,下文“死者得葬”,卽承此言之。
不澹者得振(澹本作□)
宋楊忱本作“□”,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資”。
王引之云:宋本“資”作“□”,下同。資、□皆“澹”字之誤。説見《山權數篇》。
故聖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
張文虎云:“故聖人善”貫下二句。“用非其有”,卽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卽所謂致天下之民也。《事語篇》云“佚田謂寡人日,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與此正同。舊本乃於“善用”斷句,繆甚。
張佩綸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財、民言。
動言搖辭
維遹案:《説文》“搖,動也”,“搖”又與“繇”通。《禮記·明堂位注》“今之步搖”,《釋文》“本又作繇”。《韓碑》云“邑中繇發”,是“繇”與“發”同義,引申之爲出辭耳。
沫若案:《輕重丁篇》作“動言操辭”,又云“動之以言,潰之以辭”。三處均言、辭析言,則辭乃言之成文者也。余意“潰”當作“繢”,“操”當作“藻”。此“搖”字則又由“操”而誤者也。説見《丁篇》。
桀者冬不爲杠
維遹案:《孟子·離婁下篇》“歲十一月徒杠成”,《音義》引“張音杠、方橋也”。
夏不束柎
何如璋云:束柎者,以木爲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須束柎。
維遹案:“柎”與“泭”同。《説文》”泭,編木以渡也”,餘詳《小匡篇》。
以觀其凍溺
維遹案:“觀”下奪“其”字。下文云“以觀其驚駭”,句例正同,是其證。
弛牝虎充市以觀其驚駭
維遹案:《御覽·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獸部》三引作“放虎於市”,《事類賦》二十引同。
夷琉而積粟(疏本作競)
丁士涵云:“夷競”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滿之,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予之新”,又《事語篇》曰“穀十而守五,綈素滿之,五在上”,(上下文皆言穀,必非繒綈。)“夷疏”與“綈素”同聲。則《揆度篇》之“夷疏滿之”,卽《事語篇》之“綈素滿之”矣。凡從夷從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當十石”,《墨子·辭過篇》“古之民未知爲飲食,時素食而分處”。)《爾雅》曰“穀不孰曰饑,蔬不孰曰饉”,榖之外蔬最爲重,故《管子》言榖必兼及蔬也。據此以推,則“夷競”之“競”疑本是“疏”字。(俗書競、疏形近而誤。)故對粟言之。粟言積,疏言夷者,夷讀如《周官·薙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鄭《注》曰“夷之,以鉤縑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鄭《注》曰“夷氏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爲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艸而芟夷之”,《注》“先鄭説芟夷以《春秋傳》曰芟夷蘊崇之,今時謂禾下麥爲夷下麥,言芟刈其禾於下種麥也”。案先鄭言夷禾夷麥,《管子》言夷疏,皆是翦取之意。後鄭又以“取茭”爲況,蓋草菜必迫地芟之,疏是艸菜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當耳。《事語篇》“綈”字本是“稊”字。夷之通稊,猶荑之通蕛。淺人因下素字,遂取同聲之綈字改之,而失其解矣。
孫詒讓云:“夷競”,“競”當爲“竟”,卽古“境”字。言平治疆界之道涂也。上文説“桀冬不爲杠,夏不爲束柎”,正與湯相反。丁校以“夷競”爲《揆度篇》“夷疏”之誤,失之。
張佩綸云:“夷競”乃“事蠶”之誤,第一節可證。丁氏以爲“夷疏”之誤,似非。下文衣食分承自當是女功之事。
李哲明云“競”當爲“竟”,古“境”字。而“竟”或書爲“□”,傳寫者不知“竟”,卽境字,謂是“競”之壞體,故改“競”耳。“夷竟”云者,夷,平也,竟,界也,壤也。言平治其土壤也。與“積粟”義相成。
一多案:丁云“競”爲“疏”之譌,又云本篇及《揆度篇》之“夷疏”卽《事語篇》之“綈素”,又云“綈素”非繒綈之謂,所見皆是。惟讀“夷”爲芟夷之夷,讀“疏”爲蔬,則似失之。菜蔬之屬未聞有追地芟夷之者,藉曰有之,“夷蔬滿之”之語,義亦難通。今驗之文法,“滿”在“之”上,當系用爲動詞,“夷疏”則限制動詞“滿”之副詞也。“夷琉而積粟”,“夷疏”亦副詞,限制動詞“積”。然古書中表狀表態之形容詞副詞,若二字連用,多系雙聲疊韻疊字復義等形式之連語,此復不類。故疑二字爲具有表態作用之副詞子句。古書語法屬於此例者,如《墨子·號令篇》之“立勿雞足置”謂立物如雞足狀,《備蛾傅篇》之“相覆勿令魚鱗三(參)”,《雜守篇》之“入柴勿積,魚鱗簪(參)”,《太玄·禮》次六“魚鱗差之”,均謂參差覆之如魚鱗狀,《墨子·備城門篇》之“靈丁三丈一,犬牙(本作火耳,從孫詒讓改)施之”,謂錯互施之如犬牙之狀,《莊子·逍遙游篇》“搏扶搖羊角而上者九萬里”,《淮南子·原道篇》“扶搖抮抱羊角而上”,謂迴旋而上如羊角之狀,胥是。“夷疏”之詞,疑與“雞足”“魚鱗”“犬牙”“羊角”同例,以聲求之,殆卽鴺嗉歟?《史記·天官書》“張素爲廚,主觴客”,《索隱》曰“素,嗉也”,《漢書·天文志》正作“嗉”,。案張嗉卽粻嗉。《爾雅·釋鳥》“亢,鳥嚨,其粻嗉”,郭《注》曰“嗉者受食之處,別名嗉,今江東呼粻”。《釋獸》齸屬“鳥曰嗉”,《注》曰“咽中裹食處”。鳥之大嗉者有鴺胡。陸機《詩疏》曰“鵜,水鳥,……啄長尺餘,……頷下胡大如數斗囊。若小澤中有魚,便羣共抒水,滿其胡而棄之,令水竭盡;魚在陸地,乃共食之”。案胡卽嗉也。鵜抒水必滿其嗉,令水竭盡乃止,故凡取物滿量而後已者謂之“鵜嗉滿”。就句法言之,“鵜嗉滿之”與“魚鱗差之”“犬牙施之”一律,“鵜嗉而積粟”與“羊角而上”亦相仿。《説文》“鵜”重文作“鴺”。《淮南子·齊俗篇》“□胡飲水數斗而不足”,又作□。《揆度篇》、《輕重甲篇》作“夷疏”者,“夷”卽“鴺”之省,“疏”卽“嗉”之假,(疏、素音同字通,已詳丁説。)《事語篇》作“綈素”者,“綈”蓋“□”之誤,“素”則“嗉”之省也。(《天官書》以“素”爲“嗉”,引見上文。)丁謂“夷競”當爲“夷疏”,得其字,未得其義。孫、張二説,俱遠失之。
沫若案:本篇“夷競而積粟”,《揆度篇》“夷疏滿之”,《事語篇》“綈素滿之”,丁士捆、聞一多均認爲三語必相通,是也。但丁、聞之説均未得其確解。余謂此乃李悝平糴法之衍變。李悝云“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熟。……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歲收四百石,糴其四分之三),中熟則糴二(歲收三百石,糴其三分之二),下熟則糴一(二百石之半),使民適足,價平則止。小饑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糴之”(見《漢書·食貨志》)。後世常平倉之法本此,依託《管子》者亦本此。“夷競而積粟”當爲“夷賈而積粟”。夷者平也。“賈”誤爲“□”,“□”再誤爲“競”耳。《揆度》與《事語》二語須會通其上下文,始能明其真相。《揆度》云“一穀不登減一穀,穀之法什倍。二穀不登減二榖,榖之法再什倍。夷疏滿之,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故無什倍之賈,無倍稱之民”。此謂歲饑時上之善政,則“夷疏滿之”謂平糴也。夷其價,疏通其有無,使人民能滿其欲也。《事語》云“歲藏一,十年而十也。歲藏二,五年而十也。穀十而守五。綈素滿之,五在上。故視歲而藏,縣時積歲,國有十年之蓄”。此謂歲熟時上之善政,則“綈素滿之”謂平糴也。“綈”乃“夷”之誤,“素”乃“疏”之假。後之校書者不明“夷素”之義,臆以繒綈解之,故變“夷”爲“綈”耳。“榖十而守五”者,謂糴其歲收之半(此僅及李悝平糴法之“下熟”)。豐收則穀賤,故上亦須平其價而疏通之,以滿足民之所欲。糴其五,故言“五在上”。“視歲而藏,縣時積歲,國有十年之蓄”卽李悝所謂“善平糴者必謹觀歲也”。故“夷疏滿之”或“夷素滿之”亦卽李悝所謂“使民適足,價平則止”之意。《地數篇》“〔爲〕天下善者,民重則君輕,民輕則君重,此乃財(裁)餘以滿不足之數(術)也”,與此亦可爲互證。《輕重》諸篇及《揆度》、《事語》、《地數》等篇之作者爲李悝以後人,故衍變其法而以託之於管子。《揆度篇》語,其上冠有“神農之數曰”五字,表明此等語句爲戰國時農家者言。《孟子》所謂“有爲神農之言者許行”之流之遺説也。此等學者亦均出於李悝之後。
不澹者振之(澹本作□)
宋楊忱本作“□”。古本作“資”,各本同。
宋翔鳳云:宋本“資”作“□”。
王引之云:“警□”當爲“澹”。(詳上)
女華者桀之所愛也
張佩綸云:《竹書紀年》“癸命扁伐岷山,岷山進女於桀二人,曰琬、曰琰。後愛二人,女無子焉,斵其名於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而棄其元妃於洛曰末喜氏,以與伊尹交,遂以亡夏”。(沫若案:此據《藝文類聚》八十三、《太平御覽》一百三十五所引,又見《御覽》八十二,文字小有異同。)
曲逆者桀之所善也
張佩綸云:“曲逆”未詳。《墨子·所染篇》“夏桀染於干辛推哆”,《明鬼篇》作“推哆大戲”,《吕氏春秋·當染篇》“夏桀染於羊辛歧歱戎”,高《注》“羊芋歧歱戎,桀之邪臣”,《慎大篇》作“干辛”,《注》“干辛,桀之諛臣”,曲逆殆卽其類歟?
管子對曰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曰下本有請字)
古本“衡”作“衛”,誤。
張佩綸云:依問辭當屬《國准篇》,管子既歷言五家之國准,故桓公推及用兵,而管子後以五戰至兵之説進。五者均所以爲輕重。權數、國准皆篇名。言衡數見《輕重乙篇》,言流見《山權數篇》,言國勢見《山至數篇》。
吴闓生云:“請”蓋“謂”字。
維遹案:“請”字涉上文衍。
今每戰輿死扶傷如孤荼首之孫仰俸戟之寶
劉績云:“如”字當作“之”字,言輿死扶傷之孤也。“荼首”,白首也。“寶”字或是“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當恤也。(沫若案:此乃張登云説,詳見朱東光本,趙用賢節錄之,張、許均誤以爲劉績。)
張佩綸云:“輿死”卽輿尸。劉説“寶”爲“室”,是。餘皆非也。“荼首”當爲“貧子”二字之壞。孤貧之子孫卽死事之後,下文“振孤寡,牧貧病”,是其證。“寶”當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證。合“荼”之下及“首”之下乃“貧”字,而“子”字略壞卽似“首”之上截。倳戟,《史記·張耳陳餘傳》“莫敢倳刃公之腹中者”,“仰倳戟之室”言仰持戟而食也,卽《孟子》所謂“持戟之士”。
維遹案:“死”與“尸”同。《史記·魯世家》“以其屍與之”,《索隱》“本尸作死”。《陶齋藏甎·東門當葬甎》云“東門當死在此下”,“死”亦謂屍也。
沫若案:“如”疑“孺”字之聲誤,“孫”疑“俯”字之形誤(草書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謂仰事俯蓄也。張登雲校“寶”爲“室”,甚是。
章之以物則物重不章以物則物輕守之以物則物重不守以物則物輕
沫若案:“章”與“守”對文,與《乘馬數篇》“章〔諸〕四時,守諸開闔”文例相同。舊多訓章爲明,義難通。“章”當讀爲障,藏也,與守字義近。“章之以物”卽使之障物,“守之以物”卽使之守物。其結論則爲勿使豪家囤積居奇。
故遷封倉邑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食邑”,趙本作“倉邑”。
孫星衍云:宋本“倉”作“食”,上下文俱作“遷封食邑”,此“倉”字誤。
跱蓄之家
安井衡云:跱、峙同,積也。
張文虎云:“跱”當爲“歭”,《費誓》“歭乃糗糧”。《説文》作“偫”。
一多案:跱、歭同,無煩改字。
天下有慮
戴望云:高誘注《吕氏春秋》日“慮,亂也”。
與之定其券契之齒
尹桐陽云:《説文》“券,契也。契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卽判栔,栔,刻也,謂刻其旁爲齒也。《易林》“符左契右,相與合齒”。《列子·説符》“宋人有游於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
維遹案:趙本“券”作“券”,是也。《説文·刀部》“券,契也,券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釋名·釋書契》“契,刻也,刻識其數也”。然刻以識數者,亦謂之齒。《列子·説符篇》“宋人有游於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張《注》“刻處似齒”,《易林·大畜》之未濟云“符左契右,相與合齒”,是也。
釜鏂之數
“釜”趙用賢本作“金”,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釜”。
安井衡云:古本作“釜”。
孫星衍云:“金”是“釜”字之譌,下文“釜銀無止”,其諱也。宋本作“華鏂之數”。
豬飼彥博云:“金”當作“釜”。鏂、區同,五鏂爲釜。
遠道不推(道本作通)
戴望云:“通”乃“道”字誤。
張佩綸云:“通”當作“近”。“不推”卽不推而往,不召而來,卽遠近糴之者大至也。
李哲明云:“通”疑“道”之誤。“遠道不推”言窮民遠道來糴者不推棄之,如《禮·檀弓》“推而遠之”之意。
沫若案:“通”當爲“邇”,形近而訛。
收貧病(收本作牧)
宋楊忱本作“牧”。古本、劉本、朱本作“收”。趙本以下各本均作“牧”。
安井衡云:古本“牧”作“收”。
戴望云:“牧”當從朱本作“收”,説見《侈靡篇》。
勿使赴於溝澮之中。
維遹案:“赴”讀爲仆。《説文》“仆,頓也”,頓猶投沉也。《荀子·不苟篇》“故懷負石而赴河,是行之難爲者,而申徒狄能之”,《莊子·盜顯篇》述此事,作“抱石自投於河”,《淮南子·説山篇》作“負石自沉於淵”,竝其義。
若此則士争前戰爲顏行
張佩綸云:顏行,《漢書·嚴助傳》“如使越人蒙死徼幸以逆執事之顏行”,《注》“顏行,猶雁行,在前行,故曰顏也”。
維遹案:“顏行”與“雁行”同。其義爲首行前行也。《韓詩外傳》七“後吴興師攻楚,有人常爲應行”,“應行”亦“雁行”也,詳拙著《韓詩外傳集釋》。《漢書·嚴助傳》“如使越人蒙死徼幸,以逆執事之顏跱行”,《注》引文穎曰“顏行猶雁行,在前行,故曰顏也”,是其明證。《説文·頁部》“顏,眉之間也”,顏亦稱顙,《方言》十“顏,顙也。東齊謂之顙,江淮之間謂之顏”,《公羊》昭二十五年《傳》“再拜顙”,何《解》“顙者,猶今叩頭矣”。叩頭當於《周禮·大祝》九拜之頓首,是顙之爲首,猶顏之爲首耳。
非爲國之數也(句上本有皮榦筋角四字)
一多案:“皮榦筋角”四字涉上文而衍。
沫若案:“皮榦筋角”四字非衍文,言“皮榦筋角”之税徵重故使“市之皮榦筋角”之價上漲,删去則不成辭。
請以令高杠柴池
豬飼彥博云:“柴”,藩落也。
戴望云:“柴”乃“罙”字之誤,説見《中匡篇》。
于省吾云:戴説非是。“柴池”卽“差池”,“柴”亦作“偨”,《文選》司馬相如《上林賦》“偨池茈虒,旋還乎後官”,《注》引張揖曰“偨池,參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參差不平,故下接以“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又下云“杠池平之時”,“池”字當是羨文。後人不解“柴池”之義,以爲“高杠”“柴池”對文,故加“池”字耳。
維遹案:戴説非也。《莊子·天地篇》“且夫趣舍聲色以柴其内”,劉師培《莊子校補》云“柴與柵通”,是也。《説文·木部》“柵,編豎木也”,《通俗文》云“木垣曰柵”,《淮南·道應篇》“柴箕子之門”,高《注》“箕子亡之朝鮮,舊居空,故柴護之也”,亦以柴編爲木垣而護之也。此云“柴池”謂以木垣圍護其池,故下云“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若深其池,則不得云東西南北不相睹也。
林圃案:《集韻》“柴池,參差也”,可爲于説之證。
夫妻服簞輕至百里
劉本、朱東光本作“簞”,同宋楊忱本。古本、趙本、朱長春本、凌本、花齋本以下各本均作“簟”。
豬飼彥博云:(“簞”當作“車”,謂引車也。
洪頤煊云:“服”讀爲負。(見《考工記·車人注》。)“簟”當依宋本作“簞”,盛食之器。言夫妻負簞而往者不以百里爲難。今本作簟,誤。
王引之云:“簞”字義不可通,蓋“輦”字之譌,輦字隸或作□(見《韓碑》),字從車,從㚘。(《説文》“扶讀若伴侶之伴”。)㚘字上畔之艸,與隸書竹頭作艸者相似,因譌爲竹,下畔之□,與吅字相似,因調爲吅,又脱去車字上一畫,因譌爲簞笥之簞,後又譌爲莞簟之簟耳。夫妻服輦者,言杠池平之時,民間夫妻服輦而行,不用牛馬,亦不假多人輓之也。《海王篇》“行服連軺輦者”服連卽服輦也。(《周官·鄉師注》“故書輦作連”,鄭司農云“連讀爲輦”《巾車》“連車組輓”,《釋文》“連本亦作輦”。)字亦作撻。《淮南·人間篇》“負輦載粟而至”(今本脱載字,説見《淮南》),《太平御覽·治道部》八引作“服摙,是也。(高《注》訓服爲駕牛,摙爲擔,皆失之。)服之言負也,任重之名也。(《考工記·車人》“牝服”,鄭司農云“服讀爲負”。《小雅·大東篇》“睆彼牽牛,不以服箱”,謂負箱也。)《史記·貨殖傳》“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蓋服輦者或推或輓,前後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輦也。下文云“今高杠柴池,東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正謂推輦不能上高梁也。《韓子·外儲説右篇》“茲鄭子引輦上高梁而不能支”是也。蓋杠池平之時,夫妻二人卽可以服輦而過,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則雖十人之力不能服輦而登,地高而輦重也。若作“服簞”,則盛食之器甚輕,何至十人舁之,而猶不能上乎?輦今人謂之“二把手”,前後各兩轅,一人兩手持轅挽於前,一人如之推於後,亦有夫婦推挽者,婦以繩輓於前,夫持兩轅推於後,則此所謂夫妻服輦也。
張佩綸云:案王説辨矣,實則單字。服單對兩服而言。《禮記》“問傳麻葛重”,《注》“單,獨也”。《晏子春秋》亦説此事云“民單服然後上”。彼言單服然後上,謂兩服重車疾行不得上。此言杠池平時服單輕至百里,卽杠池高罙,服單始上,不能疾行輕至百里,其意同也。《史記·信陵君傳》“今單車來代之”,《漢書·龔遂傳》“單車獨行到府”,單車卽“服單”。
天酸然雨
洪頤煊云:“酸”通作“□”。《説文》云“□,小雨也”,義本此。
俞樾説同。
夫舍牛馬之力無所因(本作所無因)
王念孫云:“所無因”當作“無所因”。人力不足恃,則必借牛馬之力,故曰“夫舍牛馬之力無所因”。
戴望云:中立本作”無所因”。(德鈞案:戴校誤,中立本仍作“所無因”,《纂詁》本乃作“無所因”。)
道若秘云
安井衡云:“道若秘”蓋書名也。
張佩綸云:“若”字衍。
李哲明云:“道秘”當謂古秘書,“若”字涉下“不若”句“若”字而衍。
尹桐陽云:“道若秘”者蓋古道書名。魏武帝《陌上桑》“受要秘道愛精神”。
維遹案:張、李説是也。惟疑“道秘”當作“道志”,秘、志形近而誤。“道志”猶《吕氏春秋·用衆篇》“學志”之比。
沫若案:“道若秘”爲書名,猶《莊子》内篇之《德充符》也。《問篇》有《制地君》,亦古書名。“若”字不必衍。
弓弩多匡䡔者而重藉於民
張登云云:匡䡔,弓弩之戾礙不能應弦以射者之名,俗謂之打調也。
豬飼彥博云:匡,邪枉也。
安井衡云:匡,匡刺也,謂偏戾。《考工記·輪人》“萬之以視其匡也”,《注》“輪中萬萋則不匡刺”。䡔,礙也。
張文虎云:《考工記》“則輸雖敝不匡”,《注》“匡,枉也”。
戴望云:“匡”義如《國語》“月盈而匡”之匡,言弓不正圓,如月之虧缺也。
張佩綸云:《考工記》“輪雖敝不匡”,《注》“匡,枉也”,《説文》“軭,戾也”,“䡔,礙也”。
維遹案:《説文》“軭,車戾也”,“䡔,礙也”,戾與枉義皆爲曲。
沫若案:䡔字,劉本及朱東光本有《注》云“績按:䡔,苦禮切,礙也”。宋楊忱本有此《注》,而無“績按”二字。足證宋人曾見劉《注》,則劉非明人可知。
奉繕工而使弓弩匡䡔者其故何也
馬元材云:膳工,《左》成十六年《傳》“繕甲兵”,《注》“繕,治也”,《漢書·息夫躬傳》“繕修千戈”,《注》“繕,補也”。《周禮·夏官》乏屬有《繕人》“掌王之弓弩矢箙矰弋決拾,掌召王射”。繕工,卽繕人也。
維遹案:“繕”卽《周禮》繕人,“繕工”繕人之工也。
鵝鶩之舍近鵾雞鵠䳈之道遠(道一作通)
王念孫云:“通”當爲“道”,字之誤也。(《韓子·外儲説右篇》“甘茂之吏道穴聞之”,《吕氏春秋·知化篇》“接土鄰境,壤交道屬”,今本“道”字竝誤作“通”。)鵝鶩去人近,鵾雞鵠䳈去人遠,故曰“鵝鶩之舍近,鵾雞鵠䳈之道遠”。
安井衡云:舍,塒也。通,猶道也。
張佩綸云:《説文》“通,達也”。鵝鶩舍近易致,鵾鵠通遠難致,似不必改“道”字。
君請式璧而聘之
段玉裁云:“式”讀當爲飾,字之假借。
安井衡云:式,用也。(德鈞案:《輕重丁篇》亦有此語,尹彼《注》云“式,用也。璧,石璧也。聘,問也。賜之以璧,仍存問之”。安井《注》本此。)
上無闕者前無趨人
沫若案:“上”當爲“工”,謂繕工也。“前”當爲“箭”弓不待繕,故繕工足用。弓不偏戾,故箭不誤傷人。
三月解匋(匋本作□)
王引之云:《説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字。“□”當爲“匋”,篆書“缶”字作“□”,“去”字作“去”,二形相似。隸書“缶”字作“擊”,“去”字作□,亦相似,故隸書“匋”字多譌作“□”。《漢冀州從事張□碑》“□”攸陶父”,《司隸校尉魯峻碑陰》“濟陰定□”,皆是也。“匋”讀與韜同,弓衣也。《廣雅》云“韜,弓藏也”,《小雅·彤弓篇》“受言橐之”,毛《傳》曰“橐,韜也”,《釋文》“韜本又作弢”,《説文》曰“弢,弓衣也”,古者舀、匋同聲,《小爾雅》曰“縚,索也”,縚卽“宵爾索绹”之“绹”,《小雅·菀柳篇》“上帝甚蹈”,《一切經音義》五引《韓詩》“蹈”作“陶”,《楚辭·九章》“滔滔孟夏兮”,《史記·屈原傳》“滔滔”作“陶陶”。《説文》“搯,搯捾也”,《一切經音義》七引《通俗文》曰“捾出曰掏”,是其證也。韜從舀聲,故通作“匋”。
安井衡云“□”當爲“□”,□音懸。音同則義通。懸,繫也,弓弩既成,三月解其所繫束之繩,不復匡䡔也。
俞樾云:字書無“□”字,疑“醫”字之誤。《説文·匚部》“醫,盛弓弩矢器也,從匚從矢”,《國語》曰“兵不解醫”。
何如璋説同俞。
張佩綸云:《説文·韋部》“韣,弓衣也”,以“□”爲“蜀”之壞,亦通。似王説太迂,不及何説之確。
馬元材云:《小匡篇》有“兵不解醫”之文,當以俞、何説爲正。
彼十鈞之弩不得□擏不能自正
洪頤煊云:《荀子·性惡篇》“繁弱鉅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㯳,則不能自正”。□、排古今字。
王念孫云:《説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字,當是“棐”字之譌。《説文》曰“棐,輔也”,徐鍇曰“輔卽弓㯳也,故從木”。《説文》又曰“榜所以輔弓弩”,又曰“㯳,榜也”,棐、榜、㯳三字皆從木,其義一也。此文曰“彼十鈞之弩,不得棐㯳,不能自正”,《荀子·性惡篇》曰“繁弱鉅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㯳,則不能自正”,《説苑·建本篇》曰“鳥號之弓雖良,不得排㯳,不能自正”,“排㯳”與“棐㯳”同。《韓子·外儲説右篇》曰“榜㯳者,所以矯不直也”,《鹽鐵論·申韓篇》曰“若隱栝輔㯳之正弧刺也”,棐、輔、榜一聲之轉。或言榜㯳,或言輔㯳,或言棐㯳,其義一也。
冢田虎云:“□㯳當作“棐㯳”,正弓體之木也。
張佩綸云:《詩》“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傳》“不善紲檠巧用則翩然而反”。
唐蘭云:按王説甚是,然“□”當是“棐”之別體,非譌字也。卜辭“□”或作“□”,是其證。《説文》有栞、□二字,其“□”卽“栞”字也。蓋古有二束字,一象囊橐之形,一象束木之意,而今混爲一矣。其象束木者,固可與木字相通假也。
故三月解□而弓弩無匡䡔者(者下本有此何故也四字)
王念孫云:“此何故也”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問語,此是管仲對桓公語,不當言何故。
豬飼彥博説同。
以其家習其所也
安井衡云:“所”猶事也。
維遹案:此文當作“以其家所習也”。今本“習”下衍“其”字,習、所誤倒。
桓公忿然作色曰(忿本作忽)
王念孫云:“忽然”非作色之貌。“忽然”當作“忿然”。隸書“忿”字或作“忿”,形與忽相近而誤。《晏子春秋·諫篇》曰“公忿然作色”,《莊子·天地篇》曰“爲圃者忿然作色”,《齊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證。
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維遹案:“夫”猶乎也。
厭宜乘勢事之利得也計義因權事之囿大也(義本作議)
安井衡云:厭,禳也。祭社日宜。囿,有也。因權而計議,事之所包有者大也。
張佩綸云:厭,厭勝。《禮·王制》“宜乎社”,《注》“類、宜、造皆祭名”。“囿大”當作“有大”。
于省吾云:“厭宜”與“計議”對。議與計義相近,宜與厭義相近。《國語·周語》“克厭帝心”,《注》“厭,合也”。“厭宜”卽“合宜”。“囿”應讀作侑,《禮記·禮器》“詔侑武方”,《注》“詔侑,或爲詔囿”,是其證。侑之通詁訓助。此言合宜而乘勢,則事之利得也。計議而因權,則事之助大也。
一多案:《荀子·儒效篇》“天下厭然猶一也”,《注》“厭然,順從貌”。“厭宜”猶“順宜”。“議”當爲“義”,,涉上計字而誤沾言旁。《中庸》“義者宜也”,《大雅·文王傳》“義,善也”。“厭宜乘勢,與“計議因權”文偶義同。
沫若案:《國語·晉語》十二“郡陵之役,荊厭晉師”,《注》“厭謂掩其不備也”。卽此厭字義。
聖人乘幼
丁士涵云:“幼”讀爲幽。《大戴禮·誥志篇》、《史記·歷書》竝云“幽者,幼也”。古“窈”字作“幼”。《爾雅》、《毛傳》云“冥,幼也”,《詩釋文》“幼本作窈”,幼冥卽窈冥,窈冥卽幽冥矣。《淮南子·道應訓》“可以明,可以窈”,《注》“窈讀如幽”,《禮記·玉藻注》“幽讀爲黝”,《周官·牧人》“守祧”,鄭司農竝云“幽,讀爲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傳》云“幽,黑色也”,黝從幼聲,黝謂之黑,幼亦謂之黑矣。《管子》有《幼官篇》,篇内言玄官者三,幼官卽玄官耳。玄猶幽也,水官曰玄冥,正取幽冥爲義。(《淮南注》“玄冥將始用事,順陰而聚,故日幽都”。)惠半農説,下文五吏爲五官之神,然則《幼官篇》之玄官,亦卽玄冥。“聖人乘幼”,故管子以之名篇也。
俞樾説同。
安井衡云:幼,微也,聖人智明,故能乘微。
沫若案:當作“聖人乘易”,《山至數篇》作“王者乘時,聖人乘易”。易卽“一陰一陽之謂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形近而訛。
與物皆宜(宜本作耳)
宋本作“耳”,各本均作“宜”。
維遹案:趙本“耳”作“宜”,當據改。
昔堯之五吏無所食(吏本作更五吏下本又有五官二字)
何如璋云:“堯之五吏”謂羲和共鯀之屬。“五官”卽五行之官。“食”,饗祀也。《左》昭二十九年《傳》“魏獻子曰社稷五祀,誰氏之五官?蔡墨對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實能金木及水。使重爲句芒,該爲蓐收,修及熙爲冥。世不失職,遂儕窮桑。此其三祀也)”。(《注》云“窮桑,帝少嗥之號也”。)“顓頊氏有子曰犁,爲祝融。共工氏有子曰龍,爲後土。此其二祀也”。是五官之祀皆非堯吏也。
一多案:“更”當從各本作“吏”,下文仍作吏,不誤。卜辭曰“□又於帝五臣,又(有)大雨。王又歲於帝五臣正,隹亾雨。辛亥卜……五臣……”(《萃》一三)。五吏蓋卽五臣。“五官”二字疑衍。下文“君請立五厲之祭祭堯之五吏”,不言五官,可證。二字蓋舊注之闌入正文者。《左傳》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日玄冥,土正曰後土”。舊《注》以此五官當堯之“五吏”,未知然否。
沫若案:“五官”二字非衍文,《山權數篇》有“五官技”,以詩、時、春秋、行、易當之。《揆度篇》言“五官之數不籍於民”。是則所謂“五官”者猶言百官耳。“五官無所食”者謂官家未予以禋祀。
請立五厲之祭祭堯之五吏
安井衡云:無主後曰厲。
何如璋云:“厲”謂前代有功之人而無主後者,立祀以報其功,使無歸之鬼不爲厲也。《禮·祭法》有泰厲、公厲、族厲。五官皆有所食,無所食而有功者謂之厲。泰厲有功於天下,天子立之。公厲者有功於一國,諸侯立之。族厲者有功於一家,大夫立之。“堯之五吏”卽泰厲、公厲也,故仲請桓公立之。《左》昭七年《傳》“今夢黄熊入於寢門,其何厲鬼也?子産曰昔堯殛鯀於羽山,其神化爲黄熊,入於羽淵,實爲夏郊,三代祀之。晉爲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鯀乃堯五吏之一,故此云“立五厲之祭”也。
春獻蘭秋歛落
戴望云:“歛”疑“獻”字誤。
何如璋云:蘭,花之最貴,故春以爲獻。落,果實也,秋熟而歛之。
張佩綸云:《説文》“蘭,香草也”。《爾雅·釋詁》“落,死也”,《漢書·司馬相如傳上集注》引郭璞“落,獲也”。
維遹案:戴説是也。惟“獻落”義不可通。疑“落”當作“菊”,字之誤也。春蘭秋菊相對爲文。《楚辭·九歌·禮魂》云“春蘭兮秋菊,長無絕兮終古”,義與此義相應,是其證。
一多案:“落”卽“菊”無疑。《大戴記·夏小正篇》“鞠則見,初昏,參中,斗柄縣在下”,《傳》曰“鞠者何也?星名也”,王引之謂卽北落。草名菊謂之落,猶星名鞠謂之北落矣。
原魚以爲脯鯢以爲殽
張文虎云:“魚”字當脱右旁。
張佩綸云:“原魚”當作“淵魚”,避唐諱改。《説文》“鯢,刺魚也”,宋玉《對楚王問》“尺澤之鯢”,《莊子·庚桑楚》“尋常之溝,巨魚無所還其體,而鯢鰌爲之制”,又云“趣灌瀆守鯢鮒”。
維遹案:“原魚”無義,疑爲鮪字誤分爲二字。(古篆原作□,有作□,形近。)“鮪以爲脯”與“鯢以爲殽”相對爲文。(《爾雅·釋魚》“鮥鱣鮪”,郭《注》“鮪,鱣屬也”。)《山海經·東山經》郭《注》“鮪卽鱏也”,而《説文·魚部》雖鮪鱏二篆割分異處,然鱏鯢二篆復以類相從,與此鮪鯢竝舉,其比正同。《周禮·戲人》“春獻王鮪”,《月令》以季春薦鮪,《夏小正》“二月祭鮪”,彼言生薦於宗廟,此言脯薦於故祀,其實殊而用則一也。
沫若案:“原魚”當是“鰥”字,誤析爲二。“鰥”字,金文作“□”《毛公鼎》與《父辛鹵》),與“原魚”二字相似。《詩·齊風·敝笱》“其魚魴鰥”,《傳》“鰥,大魚也”。《本草》謂卽鳡魚,其大者重三四十斤。“鯢”同“鮞”,魚之小者也。鰥、鮞以大小爲對。
若此則澤魚之正伯倍異日
豬飼彦博云:“正伯倍”當作“征百倍”。
李哲明云:“澤魚”當爲“澤虞”,掌藪澤之官也。涉上魚字又魚虞同音而誤。“正”讀爲征,“伯”卽“百”字,皆易曉。
馬元材云:《漢書·食貨志》“宣帝卽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言‘故御史屬徐官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長老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梅,魚不出。後復予民,魚乃出。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宜如故’。上不聽”。據此則漢武帝及宣帝時均有加海租之事,此文特以“澤魚之征百倍異日”爲抵補屋粟邦布之籍之唯一辦法,本書之成必不得在是時以前。
沫若案:馬説非是。海澤之征,其事甚古。《左傳》“海之鹽蜃,祈望守之”可證。至秦,則“鹽鐵之征二十倍於古”(見《漢書·食貨志》),言鹽,則魚蜃在其中。是則加海租事並不始於漢武也。
德鈞案:《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以給共養”,此秦代已有海澤之征之明證。馬説謬。
然則無屋粟邦布之藉而自足何求於民也(無上本有則字然則九字本在下文推及自足何求於民也之以禮義也下)
安井衡云:三夫爲屋,屋粟,三家所出之粟。邦布,邦中所納之錢,其數未聞。
維遹案:《周禮,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孫飴讓云“邦布當卽此經里布夫布,蓋春秋時已額外責屋粟里布夫布之征,故管子亦欲去之也”。
一多案:“則無屋粟邦布之藉”本作“然則無屋粟邦布之藉而自足,何求於民也”。今本“然則自足何求於民也”九字錯入下文。本文“無屋粟”上仍留一“則”字,尚可窺見其錯簡之跡。“自足”上當補“而”字,語氣乃順。屋粟者,《周禮·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注》曰“宅不毛者罰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税粟,以共吉凶二服及喪器也”。《載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閒粟”,《注》曰“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税粟”。邦布者,《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注》曰“布,泉也”。
此之謂設之以祈羊(羊本作祥)
一多案:“祥”爲“羊”之誤,説已詳上。
桓公曰天下之國莫强於越
安井衡云:越之强在滅吴之後,距桓公卒百七十餘年。
何如璋云:桓公時越實小弱,且其地距齊尚遠,詎有踰吴楚國境伐齊之事?作偽者殆誤以田齊之桓爲五霸之桓耳。
張佩綸云:桓公之世,昊尚未通上國,何論於越?然《齊語》言“東南淫亂之國”,已兼萊莒徐夷吴越論之矣。或疑《左氏》定十年《傳》“徐承帥舟師將自海入齊,齊人敗之,吴師乃還”,殆戰國傅會以爲管子之事。佩綸詳考之而知其非盡傅會也。桓公之有事孤竹,必由海道出師,故《説苑》以卑耳之溪爲遼水。度海之前,先肄舟師於淄上,陰謀北伐而陽託南征,卽内政軍令之一端。其後伐楚之役,亦必有舟師遵海而南,以張聲勢,而絕吴越應援之兵。以《左氏》證之,乘舟於囿,乃肄舟師之跡,轅濤涂請循海而歸,觀兵東夷,乃會合舟師之證。觀蔡姬蕩公亦是微過,何至怒而出之,特欲使舟師不減吴越之聲,播於江漢,以奪楚人之氣。以楚既成盟,舟師固不必用,不得不執轅濤涂,以爲凱旋轉計。此皆管子之老謀深算也。後人不測其故,以譌傳譌,則以爲越人來伐之事。越尚隔吴,豈能深入臨菑?伯主軍政脩明,豈陸軍無一可恃,必至直薄臨菑,背城借一,以水上軍死地求生乎?讀書者以意逆志可也。
馬元材云:此文内容,完全以漢武帝時代之事跡爲背影。越於春秋諸國,最爲後起,在齊桓公時尚未通於中國。以後句踐北上中原,與諸夏爭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餘年。且爲時未久,卽又寂焉無聞。至漢興,兩粵之勢焰始大張。武帝卽位,猖獗尤甚。是時漢正與匈奴相對抗,而兩粵常内侵,爲北征軍後顧之憂。武帝之欲滅此朝食也,蓋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記·平準書》載“是時粵欲與漢用船戰逐,乃發夭下故吏伐棘上林,穿昆明池,列館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幟加其上,甚壯”。又《漢官室疏》云“漢武帝作豫章大船,可容萬人”。《史記·平準書索隱》云“昆明池有豫章館,豫章,地名。以言將出軍於豫章也”。此元狩三年事,至元鼎五年,纔八年耳。而伏波將軍路博德等果將淮南以南樓船十萬人,(《平準書》作“因南方樓船卒二十餘萬人”。)與越馳義侯所將巴、蜀、夜郎之兵,咸會番禺。次年卽定越地,以爲南海等九郡,列入大漢版圖矣。今觀此文有云“天下之國,莫强於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恐越人之至”。非卽影射漢武帝欲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隱三川,立員都,立大舟之都”,非卽影射昆明池之事耶?其它如大舟云云,則影射所謂高十餘丈而旗幟加其上可容萬人之豫章大船,如“扶身之士”五萬人則影射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樓船十萬人,如曲菑則影射番禺。所不同者,只將漢人南征,改爲粵人北犯耳。然則本書之成,決不得在漢武帝元狩三年及元鼎五年平定南越以前,不大彰明較著耶?
沫若案:馬説雖辯,然僅出以意測。此節所言固是漢代事跡之反映,然不必卽是影射漢武帝治樓船事。古時與越構兵必須水戰,漢武帝建元三年卽有莊助發會稽兵浮海救東甌事(見《史記·東越列傳》)。作者蓋察知北人水戰之不習,必須爲之豫,故設爲此寓言。漢武帝則從而實踐之耳。
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
何如璋云:離枝卽令支,有孤竹城。
維與遹:《小匡篇》云“制泠支,斬孤竹”,離枝卽泠支。
君請遏原流
何如璋云:“原流”謂原山之流,卽甾水之源也。《漢書·地理志》“萊蕪原山,甾水所出,東至博昌入泲”。遏而堤之,可爲沼池也。
令以矩游爲樂
俞樾云:“矩”當爲“渠”。《説文·水部》“渠,水所居,從水,榘省聲”,故得假矩爲之,“以渠游爲樂”,謂以游於渠爲樂。
何如璋云:此借“矩”爲“渠”也,非誤字。(沫若案:《析疑》稿本作“矩,方也,謂以方舟之游爲樂,藉習水戰。或云‘矩當作渠’,非”。與此不同,而説甚疎陋。)
張佩綸云:“矩”當作“竝”,字之誤也。《説文》“方,併船也”,《淮南·氾論訓》高《注》“方,竝也”,《詩》“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淺矣,泳之游之”,深則方舟,淺則游泳,故曰“竝游”。
于省吾云: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游,卽就沼池而言,不應再言渠。“矩”應讀作距,《周禮·考工記·輸人》“必矩其陰陽”,《注》“故書矩爲距”,《釋名,釋形體》“鬢曲頭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是矩、距二字通之證。《左》僖二十八年《傳》“距躍三百”,《注》“距躍,趨越也”,然則“距游”卽在水距躍游泳之意也。
請以令隱三川立員都
安井衡云:員、圓,都、潴,皆通。潴,水所聚也。
孫詒讓云:“隱”讀爲“匽”(《毛詩·小雅·魚麗傳》“士不隱塞”,《釋文》云“隱本作偃”,“匽、偃字同。)《荀子·非相篇》楊《注》云“梁匽所以制水”,《周禮·戲人》鄭衆《注》云“梁,水偃也”。
張佩綸云:“立員都”句衍,卽“大舟之都”而誤復者。
立大舟之都大舟之都有深淵壘十仞(下舟字本作身)
王念孫云:“大身之都”亦當爲“大舟之都”,此復舉上文以起下文也。“舟”與“身”字形相近而誤。“都”卽《禹貢》“大野既豬”之豬,馬《注》云“水所停止,深者曰豬”,《史記·夏本紀》“豬”作“都”。
丁士涵云:“大舟”之“舟”當作“周”,古字通用。“大周”謂四周廣大也。《輕重乙篇》曰“以令至鼓,期於泰周之野期軍士”,卽此所謂“大周”也。
安井衡云:大舟、大身,皆地名,《輕重乙》有“泰舟之野”。壘、累通。七尺曰仞。
令曰能游者賜千金
吴闓生云:據“未能用金千”句,則上句“賜千金”,“千”乃“十”字之誤。
隱曲菑以水齊(菑本作薔)
戴望云:“薔”爲“菑”字之誤,説見《四稱篇》。
孫詒讓云:“隱”亦讀爲“匽”,言雝淄水以灌齊也。王讀“薔”爲“菑”,謂“曲菑,菑水之曲處”,是也。而釋隱爲塞,義通而未的。
管子有扶舟之士五萬人以待戰於曲菑(舟本作身菑本作薔)
安井衡云:扶,讀爲浮。
孫飴讓云:“扶身之士”難通,疑“身”爲“舟”之誤。上文“大舟之都”譌作“大身”可證。
何如璋云:“扶舟”亦“大舟”之誤,“大”誤“夫”,“夫”乃誤“扶”。(沫若案:此條系録自張佩綸《管子學》引,《管子析疑》稿本作“‘扶身’當作‘扶舟’,言齊有水軍五萬待戰於曲淄”。)
張佩綸云:“扶”乃“□之誤,《説文》“□,方舟也。”《禮》“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詩》“一葦杭之”,卽□字。扶、杭均形近□耳。“薔”爲“菑”之誤,詳《四稱篇》,王説菑曲卽臨淄之曲也。
一多案:“扶”疑爲“杕”,字之誤也。杕、枻音近可通。(大、世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道應篇》“佽非謂枻船者曰”,《注》“枻,櫂也”。“杕舟之士”卽枻船之士也。
齊之北澤燒火光照堂下
王引之云:“燒”字絕句,“火”字下屬爲句。尹《注》“獵而行火曰燒,式照反”九字本在燒字下,今本移入火字下,則誤以“齊之北澤燒火”爲句矣。
維遹案:王説是也。下文云“今北澤燒”是其證。《書鈔》八十五標以“北澤燒火,管子入賀”,是虞世南所據本已誤截其句。《御覽·地部》三十引無“光”字,則以“燒”字爲句,而删“光”字。《書鈔》引與今本同。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同今本。
萬乘之國千乘之國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萬乘”下無“之國”二字。
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傳”作“事”。又“芸”下有《注》“耘同”二字,今脱。
桓公憂北郭民之貧
維遹案:各本“民”下有“之”字。《御覽·菜部》四引無“之”字。此“之”字疑當在“郭”字下,今本誤倒。《御覽》删去。
北郭者盡屨縷之甿也
古本“屨縷”作“屨婁”,劉本、朱東光本、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屨縷”。
俞樾云:“屨縷”二字無義,乃“寠數”之假字。《釋名·釋姿容》曰“寠數猶局縮,皆小意也”。然則寠數之甿,謂小民也。寠、數二字,竝從婁聲,寠、縷二字,亦從婁聲,故得通用矣。
姚永概云:此文下云“禁百鐘之家不得事鞽”,“鞽”當卽“蹻”之別字。《莊子釋文》“層與蹻同”。《漢書·卜式傳集注》“蹻字本作屩”。《釋名》“屩,草屨也”刀。不得事蹻,所以資屨縷之甿也。又云“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樹葵菜”,所么資唐園之甿也。若如俞説,則“不得事蹻”之文何所承乎?“屨縷”之縷當爲織字,涉上屨中之婁而誤爲縷矣。字又誤在屨字下。屨字不誤,下文故又承之曰“有所讎其手搔之功,唐園之利”。“手搔”者織屨也。
颜昌嶢云:俞説非是。下文《管子》答言“百鍾之家不得事鞽”。《集韻》“屩或作鞽,鞽謂屨也”。然則“屨縷之甿”蓋謂捆屨緝縷爲生者耳。下文又云“則北郭之甿有所讎其手搔之功”,“手搔之功”赤謂手繅之絲縷也。“搔”卽“繰”之借字,通作“繅”。
尹桐陽云:《吕覽·節士》“齊有北郭騷者,結罘罔,捆蒲葦,織葩屨,以養其母”。是北郭民之習屨縷也。甿,民也。
百鍾之家不得事鞽
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者盡屨縷之甿也”,則鞽卽屩,謂履也。《集韻》“屩”或作“鞽”。
安井衡云:“鞽”同“屩”,草屨也。事謂作之。
張佩綸云:《集韻》“屩或鞽”,《説文》“屨,履也”,“屩,履也”,《廣雅》“屩,草屨也”,《玉篇》“屨,履屬,麻作謂之屨”,是屩、屨略有別。
李哲明云:“鞽”卽“屩”字。《釋名》“屩,草屨也”。《莊子·天下篇》作“蹻”。《集韻》“屩”亦作“鞽”。蓋捆屨爲食,細民之事,故令百鍾之家不得爲此。
若此則空閒有以相給資(閒本或作聞)
王念孫云:“空聞”當依宋本作“空閒”,謂以空閒之地給貧民。
沫若案:“空閒有以相給資”與“北郭之甿有所讎其手搔之功”對文,則“空閒”當指失業者。
有所讎其手搔之功
張佩綸云:《士虞禮注》“搔當爲爪”,又《士喪禮》“蚤滿如他日”,《注》“蚤讀爲爪”,《説文》“叉,手足甲也”,段氏云“叉、爪古今字,《士喪禮》、《士虞禮》、《曲禮》蚤皆叉字也,鄭《注》皆云‘讀爲爪’,讀爲者易其字也。不易爲叉,而易爲爪,漢人固以爪爲手足甲之字矣”。案《管子》古文多與《三禮》合,爪作搔,其一也。
一多案:《古詩》(《上山采蘼蕪》)曰“颜色類相似,手爪不相如”,又曰“新人工織縑,故人工織素,織縑日一匹,織素五丈餘,將縑來比素,新人不如故”,是古稱織作之技能爲手爪。搔與爪同。“手搔之功”猶言織作之功耳。
陰王之國
馬元材云:《揆度篇》云“天筴,陽也;壤筴,陰也”,齊、楚、燕三國各據有自然特産爲其他各國所無,足以造成獨占之局面,以操縱天下,所謂得地獨厚者,故謂之“陰王”也。
中齊有菑石也(菑本作薔)
王念孫云:“薔”亦當爲“菑”。中,當也。言楚之有黄金,當齊之有菑石也。《輕重乙篇》“使玉人刻石而爲壁”,尹《注》“刻石,刻其□石”,薔石、□石皆菑石之譌也。
何如璋云:“薔石”乃萊莒之誤。《輕重戊篇》“萊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之卒,鑄莊山之金以爲幣”,卽下文所謂菹薪,蓋齊之能煑鹽鑄幣,皆恃近海薪柴之給用,故云中齊有萊莒。(沫若案:此録自張氏《管子學》引,《管子析疑》稿本作“薔當作甾,菑水之旁,石質白而似玉者”。與此大異。)
張佩綸云:王説是也。夜石之幣亦卽甾石,説具《山權數篇》。一説:此篇以燕、齊之煑鹽,與楚金並列,若謂楚金當菑石,則齊之鹽幣,已兼楚、燕兩國之利,陰王之業,齊獨當之矣。疑“齊有薔石”當作“中齊、燕有古也”,“古”卽“鹽”之省,似本篇文意相承不雜。
一多案:王説是也。菑石蓋卽磁石。“甾”“茲”聲同通用,《説文》“鼒,鼎之圜掩上者”,重文作鐵。金文有言“□鼎”(《無□鼎》,《邵王之諻鼎》)、“淄鼎”(《□鼎》,《曾諸子鼎》)者,卽鐵鼎,是其比。《地數篇》“上有慈石下有銅金”,慈石卽磁石。此言齊有磁石,猶言有銅金,故可與楚之黄金相比擬。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輕重乙篇》尹《注》“蒥石”作“美石”。王念孫説爲舊石,可從,今山東臨淄産淄石,石質細潤,多爲黑色,可以爲硯,或古人卽以之爲璧與?
天下倪而是耳
豬飼彦博云:倪、睨同。“是”疑當作“走”,言望視而去。
洪頤燈云:“倪”通作“睨”,“是”當作“走”。言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之人皆斜視而走耳。今本作“是”字,誤。《輕重乙篇》同。
宋翔鳳云:“是”與“視”通用。
安井衡云:倪、睨同。是讀爲□,□,視也。
張佩綸云:“是”當爲“眡”,聲之誤也。《禮記·曲禮下注》“是,或爲氏”,《漢書·地理志下集注》“古字是、氏同”。《釋名》“視,是也”,“倪而是”卽睨而視之。洪説非。
一多案:“是”讀爲睼。《説文》“睼,迎視也”,《文選·東都賦》“弦不睼禽”,《思玄賦》“親所睼而弗識兮”,舊《注》“睼,視也”。字一作□,《廣雅·釋詁》一“□,視也”。
沫若案:《輕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萬有餘里,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而是者”,徠言道路有遠近,故至者有難易。“睨而是”指近而易者言,蓋言轉瞬卽至。此文云“苟有(又)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而是耳”,二“不”字當讀爲丕,“天下睨而是”者,言天下可轉眼得之也。
使吾得居楚之黄金吾能令農毋耕而食女毋織而衣(使吾本作)(使夷吾)
王念孫云:“吾”字涉上句“夷吾”而衍。
一多案:王説非是。此當删“夷”字。古未有於君前自稱其字者。
君請伐菹薪煑沸水爲鹽(水本作火)正而積之
劉本、古本“煑沸水爲鹽”作“煑水爲鹽”,朱本同,趙本作“煑沸水爲鹽”。朱長春、凌登嘉、花齋、凌妝亨各本均作“煑沸火爲鹽”,同宋楊忱本。
尹知章云:草枯曰菹,采居反。
豬飼彦博云:“沸火”當依《地數》作“泲水”。
洪頤煊云:“沸火”當作“沸水”,見《地數篇》、《輕重乙篇》。
王念孫云:下文云“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也”,尹《注》非。
安井衡云:古本作“煑水爲鹽”,《地數》作“煑泲水”,古本脱“泲”字。正音征,下“始正”同。
戴望云:“火”字誤。當依朱本作“水”。
何如璋云:“沸火”乃“海水”之譌。《通典》引此作“煑水”,無“沸”字,殆以其誤而删之。然《注》有“煑海水”三字可證。
張佩綸云:《通典·食貨》十引自“齊有渠展之鹽”至“得成金萬斤”止。“煑沸水”無“沸”字,而有“煑海水”三字注。“桓公曰諾”“召管子而問焉安用此鹽而可”“管子對”均删,“六千”字亦删。“三萬鍾”下接“下令曰”。“若此則鹽必坐長而十倍”節“若”“鹽必”三字。“桓公曰善”至“請”十三字、“日諾”二字、“以令”二字、“壹千餘”三字,均節。
維遹案:趙本“火”作“水”,當據改。
沫若案:抄本《册府元□》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國人煑水爲鹽”。下亦有《注》“煑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煑海水”,則原文不當有“泲”字或“海”字。
成鹽三萬六千鍾
沫若案:《地數篇》作“三萬鍾”。《通典·食貨》十二引作“成三萬鍾”,《通考》及抄本《册府元□》四百九十三引同。
孟春既至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引,“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册府元□》引同。
北海之衆無得聚庸而煑鹽
尹知章云:庸,功也。“北海之衆”謂北海煑鹽之人。本意禁人煑鹽,託以農事,慮有妨奪,先自大夫起,欲人不知其機,斯爲權術。
俞樾云:“庸”當爲“傭”。《史記·陳涉世家》“嘗與人傭耕”,《索隱》引《廣雅》曰“傭,役也”,《漢書》每以“庸”爲之。《周勃傳》“取庸苦之,不與錢”,《司馬相如傳》“與庸保雜作”,並假“庸”爲“傭”,是其證也。“無得聚庸而煑鹽”,此所謂庸正是賃作者。尹訓爲功,失其義矣。《地數篇》“毋得聚庸而煑鹽”,義同。
以令糶之梁趙宋衞濮陽
沫若案:“濮陽”,《地數篇》同。抄本《册府元□》四百九十三作“淮楊”,似較長。“楊”乃“揚”之誤。濮陽屬於衞,不應於衞之下復出濮陽也。
彼盡饋食之國也無鹽則腫(國字本在也下)
古本“國”字在“也”字上,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朱長春本以下各本“也”字均在“國”字上。抄本《册府元□》四百九十三引無“也”字。
王念孫云:朱本“國”字在“也”字上,是也。尹《注》曰“本國自無鹽,遠饋而食”是某證。“無鹽則腫”自爲句。《地數篇》作“惡食無鹽則腫”。
安井衡云:古本“國”字在“也”字上。
何如璋云:當作“饋食之國也”,文義始順。《通典》引此無“也”字。
乃以令使糶之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八百六十五引“使”作“吏”。
得成金萬壹千餘斤
沫若案:抄本《册府元□》四百九十三引作“得之金萬斤”,下有《注》云“一云萬一千餘斤”。“之”乃誤字。
故此所謂用挹於河海若輪之給馬(輪本作輸)
張佩綸云:“輸”當作“輪”。《説苑·指武篇》“如尨之守户,如輪之逐馬”,是其證。
維遹案:張説是。“故”猶則也。“給”與“及”通,“及馬”與“逐馬”字異而義同。
沫若案:此節“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與《揆度篇》“陰山之馬”一節“管子對曰君請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於金”以下,文當互易。此云“輸之給馬”卽謂輸出百倍之金以給陰山之馬也。“輸”字不當改爲輪。
此陰王之業也
一多案:句末當補“也”字。
君之所與也
陶鴻慶云:“君之所與”下當有“也”字。言君以號令操其輕重,則人民之富出於君上之賜與,君不賴人民而富也。《揆度篇》之“君民非富也,鄰國富之”與此義正相反。
沫若案:陶説非是。《管》書輕重之筴在抑制富商大賈,“君之所與”,“與”當讀爲舉(與、舉古今字)。此如《周禮·地官·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又舉有抗義,卽敵對之意。
故賈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時(弊本作幣)
古本、劉本、朱東光本、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弊”,唯凌汝亨本作“幣”。
一多案:“幣”各本作“弊”,當據改。《太玄·掜“古者寶□而貨貝,後世君子易之以弊”,則又以“弊”爲“幣”矣。
使民藉之
維遹案:“藉”當作“矠”,形近而誤。《魯語上》“矠魚龞以爲夏犒”,韋《注》“矠,□也,矠刺魚龞以爲夏儲也”。此承上文菹澤而言,卽使民矠刺菹澤之魚龞。上文云“犧牲之所起”,魚亦牲也。《禁藏篇》云“以魚爲牲”。
一多案:許説是也,惟藉、稽可通,不必改字。字一作“簎”,《説文》“簎,刺也”,《淮南子·繆稱篇》“虎豹之文來射,猨狖之捷來措”,“措”卽“簎”之省。據《淮南》,則凡山林菹澤草萊之所生可爲犧牲者,皆可言藉,亦不必專屬魚龞言也。
然後可以通財交叚也(叚本作殷)
王念孫云:“殷”字義不可通,“殷”當爲“叚”。(卽今假字。)交叚謂交借財也。隸書“殷”字作“□”,“叚”字作“叚”,二形相似,故“□”譌爲“殷”。(《史記·高祖功臣表》故市侯閻澤赤遷爲假相,《漢表》作“殷相”,“殷”乃“叚”之譌。又《漢書·地理志》“琅邪郡雩叚”《王子侯表》作虖葭,《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表》譌作雩殷。)《説文》“假,非真也”,“叚,借也”,是假借之字本作“叚”,今經傳相承作假,而限字不復用。此叚若不誤爲殷,則後人亦必改爲假矣。
請以給其口食□曲之彊
古本“□”作“□”,劉本、朱東光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德鈞案:《纂詁》本作笝。)
洪頤煊云:字書無“□”字。《月令》“具曲植籧筐”,《吕氏春秋》“籧”作“□”。“□”卽“□”字之壞。
安井衡云:“笝”疑當爲“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譌耳。
王紹蘭云:“□”字罕見,《説文》“筦,筟也”,“筟,筳也”,“筳,絲筦也”,“曲,蠶薄也”。“筦”篆文“□”,因誤爲“□”。“彊”乃“繦”之譌。“繦”壞爲“强”又誤爲“彊”,卽《國蓄篇》“藏繦”之“繦”,謂錢貫也。(《説文》“繦,觕類也”,是其本義。)曲薄蠶事之始,絲蠶事之成。此文上言蠶桑,下言絓絲,故給其口食筦曲之繦以爲資耳。
張佩綸云:“□”與“□”不相似,“□”乃“篗”之壞。《説文》“篗,收絲者也”,其下“又”字可證。“彊”當作“强”,蓋卽“繦”字。
尹桐陽云:《廣韻》“笝,奴盍切”,此“□,當作“笝”,籠也。
唐蘭云:按□、□不相似,無由致誤,洪説非是。“□”當爲“莆”之誤,莆卽薄字也。古艸、竹往往不分,“甫”本作“□”,亦作“□”,蓋隸變作崗,脱誤爲□耳。薄曲皆蠶具,《説文》“曲,或説蠶薄也”。“䒼,蠶薄也”。《史記·周勃世家》“勃以織曲薄爲生”,□曲猶曲薄矣。《穆天子傳》數言“桂姜百□”,“□”亦昔人所未識,今謂乃“專”字古文“□”之隸變,“專”讀爲縛,言桂姜百縛也,與此可互證。
一多案:“□”當爲“笝”之譌。《廣韻》,《集韻》並有“笝”字《集韻》音“㘝”,《説文》“□”讀若籋。此本作“笝”,借爲“籋”。《説文》“檷,絡絲柎”,籋、檷當系同字,以竹爲者曰籋,以木爲者曰檷也。曲同筁,《説文》“筁,蠶簿也”。笝曲均蠶具名。一説笝又音大例切(見《字鏡》及《萬象名義》),當是㯂之別構。(㯂,當蓋切。)《方言》五“槌,宋、魏、陳、楚、江、淮之間謂之植,……其橫關西曰㮳,宋、魏、陳、楚、江、淮之間謂之㯂,齊部謂之㭙”,郭《注》曰“縣蠶薄柱也”。案《吕氏春秋·季春篇》“具栚(□)曲□筐”,《淮南子·時則篇》“栚”作“㭙”,《月令》作“植”。《管子》之“笝曲”卽㯂曲,與《吕覽》之“栚曲”,《淮南》之“㭙曲”,《月令》之“植曲”(今本倒作曲植),皆以蠶薄與縣蠶薄往并舉,笝(㯂)、栚、㭙、植一聲之轉,亦通。
沫若案:“笝”當爲“簿”字之譌,唯不如唐蘭所説變自殷周古文,乃簿字草書之楷書化而已。
若此則絓絲之籍去分而歛矣
安井衡云:粗者曰絓,繭滓所抽也。言民皆納絲償債,故絓絲去半而歛,亦足用也。
維遹案:《説文·糸部》“絓,繭滓絓頭也,一曰以囊絮練也”,《釋名·釋布帛》“紬,抽也,抽出絲端,出細緒也,又謂之絓,絓,掛也”,此云“絓絲之籍”,猶《孟子·盡心篇》“有布縷之征”耳。
且四方之不至則六時制之
一多案:“六時”上當有“則”字,語意乃明。
春日倳耜
張佩綸云:六“日”字均當作“曰”,卽所謂“六時”也。春曰倳耜,《月令》“孟春,天子親載耒耜,躬耕帝耤”是也。
一多案:倳,插也。《後漢書·張衡傳》“丁厥子而傳刃”,《注》“北方人呼插物地中爲倳”。《漢書·蒯通傳》“不敢事刃於公之腹者”,《注》“李奇日:東方人以物臿地中爲事,師古曰:《周官·考工記》字作菑”,“事”與“倳”同。《詩·大田·載芟》“俶載南畝”兩“載”字《箋》亦皆讀爲菑。“倳”與“載”并通“菑”,是《管子》“倳耜”卽《月令》“載耒耜”,并謂插未耜於地中以發土反草,而《管子》字作“倳”,尤與東齊方言符合。
次日穫麥(穫本作獲)
安井衡云:“獲”讀爲穫。
張佩綸云:《説文》“穫,刈穀也”。穫麥,《月令》“孟夏,農乃登麥”。
維遹案:“獲”當作“穫”,形近之誤也。《説文》“穫,刈穀也”,《月令》“孟夏農乃登麥”,登獲義相成。
次日薄芓(芓本作芋)
宋翔鳳云:宋本“芋”作“芓”。
安井衡云:“薄”讀爲鑮。
張佩綸云:薄芓者,《説文》“芓,壅禾本也”《詩》“或芸或耔”,《漢書·食貨志》引作“芓”,非麻母之芓也。
李哲明云:“芋”當爲“芓”,形近之誤,言布其耔種也。宋本正作“芓”。《詩·蓼蕭序注》“外薄四海也”,《釋文》“薄本作敷”,是“薄”可通“敷”。“薄芓”猶敷芓也。敷者布也,言布種也。
維遹案:“薄”讀爲迫,迫,疾力也。“芋”當作“芋”,形近之誤也。芓與籽、秄通,《詩·甫田篇》“或耘或耔”,毛《傳》“耔,雝本也”,《説文》“秄,雝禾本”,《漢書·食貨志上》引詩“耔”作“芓”,是其證。“薄芓”言疾力培壅禾本也。
次日絶菹
張佩綸云:絶苴者,《吕覽·貴生篇注》“苴,草蒯也”。
維遹案:“菹”與“苴”通。《吕氏春秋·貴生篇注》“苴,草蒯也”。“絶菹”言除草芥也。
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六時制之
張登雲云:六時,“春日倳耜”以下六日之時。
張佩綸云:《月令》“季夏,土潤溽暑,大雨時行,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彊”,然則“六時”自孟春至季夏。
以給…鄉…至於國都善者因其輕重守其委廬(以本作臣鄉字)(本在善者下)
張佩綸云:“臣”乃藏字之壤。藏給者,《國語注》“給,備也”。文當作“藏給至於都鄉,善爲國者因其輕重,守其秀廬”。或説“善,卽里之誤,者涉都而衍。至於國都里鄉,卽《遺人》所謂“邦之委積,鄉里之委積,縣都之委積”也。
維遹案:張説是也。惟疑“善”字當在“鄉”字下,“者”爲“里”字之誤,從“鄉”字絶句。《輕重乙篇》“善因天時”亦以“善因”連文。所謂“藏給至於國都里鄉”,與《周禮·遺人》“邦之委積,鄉里之委積,縣都之委積”其比正同。
一多案:“臣”疑當爲“以”,字之誤也(“以”本作“㠯”,以形近誤爲“臣”。)上文“因以給之”,“請以給其口食□曲之彊”,兩言“以給”可證。“以給”下似有奪句,“鄉”字郎其殘餘之錯置於下文者。“至於國都”四字爲句,與上文“且四方之不至”語意相應。“善者因共輕重,守其委廬”,則與《事語篇》“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國蓄篇》“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又“故善者委施於民之所不足”,句法同例。
管子曰一農不耕(至)則是下艾
何如璋云:“一農不耕”四句,《賈子·無畜》有此語,乃泛引古人,不云《管子》,足徵此篇之偽託矣。“故事再其本”十五句,既見《揆度》;“民無□者賣其子”,此作“則無賣其子者”,有脱誤。“貨財不安於拘”,此作“遺財不可包止”,包亦“拘”之譌。
林圃案:賈思勰《齊民要術序》引此文作“管子曰:一農不耕,民有飢者;一女不織,民有寒者。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
死得藏
張佩綸云:“死得藏”下當依《揆度篇》增“矣”字。
維遹案:“藏”猶葬也。《揆度篇》作“然後死得葬矣”,《荀子·禮論篇》“輿藏而馬反”,楊《注》“藏,謂埋之也”。
遺財不可拘止(拘本作包朱本作拘)
古本作“拘”,劉本、朱東光本、梅本同。趙用賢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葛本均作“包”,同宋楊忱本。
洪頤煊云:“包”當作“拘”。拘,留也。《揆度篇》作“貨財不安於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譌。
王念孫云:朱本正作“拘”。
安井衡云:諸本“拘”作“包”,古本作“拘”,拘亦止也。
張佩綸云:《漢書·趙廣漢傳》“善爲鉤距以得事情。鉤距者,設欲知馬價,則先問狗,已問羊,又問牛,然後及馬,參伍其賈以類相凖,則知馬之貴賤不失實矣”。此“拘止”卽鉤距。蘇林曰“鉤得其情,使不得去”。晉灼曰“鉤,致也。距,閑也”。卽此拘止之訓。“姦涂不可獨行”,言羣起爲盗;“遺財不可鉤止”,言金幣分流。
李哲明云:拘留之意於財貨不近。故疑前文“貨財不安於拘”,“拘”爲“徇”。卽此文包字,正見括財之意,非不可通也。且此四語意俱仍前而不用其字。如“獨遵”爲“獨行”,“摲民”爲“下艾”,卽“包”不定爲拘。可知正無庸改。
沫若案:“遺財”當依《揆度篇》作“貨財”。“包”字不誤,《揆度篇》“拘”字則抱之誤也。“包”與“抱”通。“貨財不可包止”言貨財無法把持也。
則是下艾民
張文虎云:艾、刈古通。“下艾”謂去其本。
張佩綸云:“則是下艾民”爲句,趙氏以“艾”字絶句,非是,《揆度篇》可證。《孟子》“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管》義與之合。
維遹案:張説是也。惟“艾”與“刈”通。《揆度篇》作“中内摲民也”。《禮記·少儀篇》鄭《注》“下,陰也”,《禮器篇注》“摲之言芟也”,《吴語注》“芟草曰刈”,是“下”與“中内”,“芟”與“摲”義均相同。則是“下芟民”猶言暗中害民耳。
食三升則鄉有乏食而盗食二升則里有乏食而盗食一升則家有乏食而盗(乏本皆作正)
王念孫云:此“正”字爲“匃”之誤。《廣雅》曰“匃,求也”,俗書匃字作丐,與正相似而誤。襄公三十一年《左傳釋文》“丐本或作正”,昭公六年《釋文》“士匃或作王正”,是其證。
王引之云:“正”字義不可通。“正”當爲“乏”,乏者匱也,絶也。《史記·高祖紀》曰“漢軍乏食”是也。乏食則不忍飢餓而爲盗矣。“乏”字本作□,形與“正”相似,因譌而爲“正”。宣十五年《左傳》曰“文,反正爲乏”。
張佩綸云:王氏父子兩説并通,當從小王爲是,丐食則非盗矣。升非升斗之升。《穀梁》襄二十四年《傳》“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食三升,二穀不升也。二升,三穀不升也。一升,四穀不升也。與《穀梁》、《韓詩外傳》均合。
今操下艾之事(下艾本作不反)
張文虎云:“不反”疑卽上文“下艾”二字之譌。
何如璋云:“不反”謂農收不反其本也。
張佩綸云:“操不反之事”,張文虎云“疑卽下艾之誤”,亦通。案“不反”謂不反其本,似不必改字。
沫若案:當以何説爲是,不應改字。“今操不反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操者食者均指民而言,故云“而求民之毋失不可得矣”。上文“下艾”則是指上不恤民艱而“隨之以法”,是操者爲上而非民矣,張(文虎)説非是。
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
俞樾云:“怒”讀爲弩,《方言》“凡人語而過,東齊謂之劍或謂之弩”。是齊人謂語而過者爲弩。“朝令一怒”正謂其語之過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齊人,故齊言耳。
民無以待之
維遹案:《晉語》“厚戒箴國以待之”,韋《注》“待,備也”,《周語》“内外齊給”,韋《注》“給,備也”,此言民不能供給。
家族失而不分
沫若案:“分”當作“合”,字之誤也。
今君躬犁墾田趣耕發草上(本作土)得其穀矣
陶鴻慶云:“耕”上奪“趣”字,“趣耕發草”爲句。下文云“君雖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民猶若不足也”,是其證。“土得其穀矣”本作“上得其數矣”,言上得彊本之術也。《國蓄篇》云“且君引錣量用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是其證。
沫若案:陶校非是。下文“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趣”與“彊”對文,此處不當有“趣”字。“耕發草土,得其穀矣”不誤,《國蓄篇》文誤耳。《國蓄篇》文當爲“耕田發草土,得其穀矣”,陶校適得其反。
人有若干步畝之數(人有本作有人)
王念孫云:“有人若干畝”當依《國蓄篇》作“人有若干畝”。
郭嵩燾云:下文“人有百十之數”,此亦當作“人有若干步畝之數”。
一多案:趙本“畝”上有“步”字,當據補。《國蓄篇》亦有。
人有若干百十之數
張佩綸云:“百十”亦當依《國蓄》作“若干百十之數”。
發草立幣而無止
丁士涵云:“發草”與“立幣”連言不詞,疑涉上而衍。
張佩綸云:發草鑄幣,《輕重戊篇》“萊莒之山生柴,鑄莊山之金”,是也。丁氏以發草與鑄幣連言疑涉上而衍,實則彼言耕發草土,草土詳《地員篇》,與發草非一事。
沫若案:丁説非是。“發草立幣而無止”,正總結上述“墾田”與“鑄錢”二事,并非衍文。
民猶若不足也
安井衡云:“若”當爲“苦”,字之誤也。
戴望云:“若”疑“苦”字誤。
張佩綸云:(“管子曰今爲國有地”至“民猶若不足也”。)此連下爲一節,各本分爲二,非是。説《管子》者,引《牧民》、《國蓄》以起下節。《説苑》所引《管子》逸文,往往以《經言》一二語演爲一節,蓋皆《管子》雜篇。不知此例,則皆以爲復重耳。
馬元材云:《吕氏春秋·用衆篇》云“雖不足,猶若有跖”,又《誣徒篇》云“雖不肖者猶若勸之”,皆“猶若”二字連用之證,仍以不改爲宜。
束車五乘(束本作東)
豬飼彦博云:“東”當作“束”。
丁士涵云:“東”乃“束”字誤。束車,約車也。《國策》曰“請爲子約車”,又曰“王爲約車載百金”。
張佩綸云:自“桓公問於管子”至“桓公曰諾”當併入上節。自“束車五乘”至末,當别爲一節。兩節首尾均有爛脱處。以癸乙説因與上説分散不相承。
迎癸乙於周下原
戴望云:宋本“下”作“不”。
張佩綸云:《廣韻》“癸,《姓苑》云:出齊癸公後”。“下原”疑卽蘇忿生之地溫原,其時由鄭歸局,尚未與晉,故曰周下原也。《荀子·宥坐篇》“管仲誅付里乙”,《元和姓纂》作“恃乙”,《宋姓解》作“魯有忖乙爲齊所誅”未知卽其人否?
尹桐陽云:“周”同“州”,淳於國之所都。《春秋》“州公如曹”,《左傳》云“淳於公如曹”。故城在今山東高密縣東北。
桓公(此下本有問四二字)因與癸乙管子甯戚相與四坐
豬飼彦博云:“問四”二字疑衍。
張佩綸云:“問四因”,“四”字涉下“四”字而衍。
維遹案:“問四因”三字涉下文而衍。
一多案:衍“問四”二字。
管子差肩而問曰
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後也,癸乙爲賓,故差肩而問焉。
維遹案:“差肩”猶比肩也。
不籍吾民何以待鄰國
維遹案:待,猶御也。
唯好心爲可耳
安井衡云:“好”,孔也,紂曰“吾聞圣人心有七竅”,蓋古謂有智慮者,心有孔竅也。
張佩綸云:《釋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無不皆善,人巧之也”。
沫若案:“好心”二字舊未得其解。下文以“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責之命大夫”釋明“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與附庸諸侯之聚財(説詳下)。准此則“好”當訓爲空。《爾雅·釋器》“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好”乃環璧等之中孔。是則“好心”卽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與附庸諸侯,在國内居心腹地,務使其財不蓄聚,以妨坐大。直説不便,故爲此“好心”之隱語耳。
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責之令大夫
豬飼彦博云:卿諸侯,令大夫,蓋戰國之爵也。“足其所不賂其游”謂獨足其家而不通財於交游也。
張佩綸云:《説文》“賂,遺也”。游,卽上文之游財。“卿諸侯”無義,當作“諸卿族”,侯、族形近而譌。“令大夫”卽“命大夫”之義。
維遹案:“侯”當作“族”,字之誤也。“所”猶居也,見《吕氏春秋注》,“游”當作“徭”,以“游”與“滛”通,滛、徭形相近,故譌爲“滛”,再變爲“游”。“徭”字古只作“縣”。令、命古爲一字。言諸族足其室家,不供其賦繇者,則責讓命大夫。上文云“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餘富”指國言,故責讓卿。此指族言,故責讓命大夫,義各有當。趙用賢以“責之卿諸侯”爲句,固非,卽“諸侯”雖“足其所不賂其游”亦不得“責之令大夫”足證今本有誤文。
沫若案:張、許説均非。文正宜以“卿諸侯”斷句。《輕重乙篇》亦見“卿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謂“卿諸侯”爲大國之孤(詳見《乙篇》“使卿諸侯藏千鐘”條下)。余疑卿與諸侯爲二。“諸侯”者附庸諸國之君長也。《陳侯因□敦》“朝問諸侯”,知齊國實領有群小諸侯。卿乃内臣,諸侯乃外臣,責令先内而後外。“足其所,不賂其游”者,謂有財不以分人,卽自得其所而不顧交游。輕重之筴,旨在破除積蓄,以防私室之坐大,故有此等責令。此卽所以“散積聚,調高下,分并財”之一術也。
故知三准同筴者能爲天下
安井衡云:穀幣財爲“三准”,從輕重而環之爲“同策”。
尹桐陽云:一調高下,二分并財,三散積粟也。
沫若案:“三淮”當卽萬物通、萬物運、萬物賤。上文云“夫好心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欲使有無相通,貨物流入市場,物價下跌,必須有所准據。而所准據則唯此“好心”之一筴耳。故曰“三准同筴”。
抗之以疾徐也
安井衡云:抗,舉也。
維遹案:《禮記·文王世子篇》“抗世子法於怕禽”,鄭《注》“抗猶舉也”,與《輕重乙篇》“引之以疾徐”義亦相類。
今倳戟十萬而薪采(本作菜)之靡日虚十里之衍
張佩綸云:“薪菜”當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傳》“然則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則微者也”。
維遹案:“萬”下脱“而”字。下文云“頓戟一噪,而靡幣之用,日去千金之積”文同一例,是其證。
而靡幣之用日去千金之積
古本作“弊”,其他各本均作“幣”。
丁士涵云:“幣”者,“敝”之借字。《説文》“敝,帗也,一曰敗衣也”,《輕重乙篇》曰“器以時靡幣”。
張佩綸云:“靡幣”當作“靡敝”。《禮記·少儀》“國家靡敝”。此言養兵則有薪樵之費,用兵則有轉饟之費。
管子對曰(以下至本篇之未)
張佩綸云:疑管子之對不應迂闊若此,當别有一節,而今脱去。其下節則意欲節省軍士之賞,而管子又明其不可,義始完足。
粟賈平釜四十(本有則字)金賈四千
豬飼彦博云:“平”當依下文作“釜”,“則”字衍。
王引之云:當作“粟賈平,釜四十,金賈四千”,言今之粟賈平,每粟一釜,其賈四十錢,金賈每一金。(《孟子·公孫丑》趙《注》曰“古者以一鎰爲一金,鎰,二十兩也”。)四千錢,二者皆當時之賈也。下文粟賈釜四十,則鐘四百也,十鐘四千也,二十鐘者爲八千也,卽承“粟賈平釜四十”言之。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卽承“金賈四千”言之。今本“四十”上脱“簽”字,“金賈”上衍“則”字(因下文“粟賈釜四十則鐘四百”而衍),而文義遂不可通。
安井衡云:《輕重乙篇》“狄諸侯,畝鐘之國也”,畝鐘,則百畝百鐘,而此云百畝二十鐘;《揆度》曰“金之平賈萬也”,而此云“金賈四千”;蓋《管子》經數百年之久,而成於數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繆戾至於如此。餘不盡辨焉。
故發號出令而(本作曰)一農之事有二十金之筴
陶鴻慶云:“曰”字不當有。“一農之事”二句與上文“一農之事乃中二金之財耳”語義相應。言號令之效如此也,非上令下之辭。
一多案:疑“曰”爲“而”之誤。
湩然擊鼓
陳奂云:“湩”與鏜一聲之轉。《詩》“擊鼓其鏜”,毛《傳》曰“鏜然,擊鼓聲也”,《説文》“鼞,鼓聲也”,引《詩》作鼞,“鏜,鐘鼓之聲也”,引《詩》作“鏜”。依毛訓,則《詩》之“鏜”爲“鼞”。《司馬法》曰“鼓聲不過閶”,閶爲鼞之假字。又《説文》“□,鼓聲”,《集韻》通作“鼕”。隆、冬與湩,聲亦相近。
張佩綸云:湩,乃□之轉,《樂府·秦女休行》“朣朧擊鼓赦書下”,《御覽》作“隴橦”,沈佺期詩“籠僮上西鼓”,柳宗元詩“籠銅鼓報衙”,朣朧、隴橦、籠僮、籠銅,卽潼然也。
李哲明云:“湩”本無義,狀鼓音耳。今俗鼓聲如董,《廣韻》作“□”,云“□□鼓嗚也”。作“湩”者初無正字,因聲假之。作□則後人臆造。知鼓音云董,由來久矣。
鎗然擊金士□□帥然筴枹(本作桐)鼓從之
安井衡云:鎗,鐘聲也。“士”下當脱二字,今不可考。帥、率通;帥然,急遽貌。
戴望云:“士”下當脱二字。“帥然筴桐鼓”爲句。
張佩綸云:“筴桐鼓從之”,“桐”當爲“枹”,字之誤也。《説文》“枹,擊鼓杖也”,《淮南·墜形》高《注》,《文選·西征賦》引《淮南》許《注》均云“筴,杖也”。
李哲明云:“帥然”羣聚之貌。揚雄《甘泉賦》“帥爾陰閉”,《注》晉灼曰“帥,聚也”。帥然,猶率而也。“筴”讀爲挾,同聲假借。
尹桐陽云:鎗,鐘聲也。金,鐘也。帥同連,先導也。《淮南·説山》“范氏之敗,有竊其鐘負而走者,鎗然有聲”。《吴語》“鳴鐘鼓丁寧淳于”。
維遹案:戴説是也。惟“帥然筴桐鼓從之”疑當作“帥筴枹鼓士從之”。“然”字涉上文衍,“桐”爲“枹”字形誤,“鼓”下脱“士”字。《左》成三年《傳》“鞌之戰,晉軍郤克爲帥,郤克右援枹而鼓,馬逸不能止,師從之”,“筴枹鼓”猶“援枹鼓”,“士從之”猶“師從之”。“士從之”與上文“士忿怒”“士□□”詞例正同。《兵法篇》“鼓所以任也,所以起也,所以進也;金所以坐也,所以退也,所以免也”。此云“士忿怒”卽“所以起也”,“士從之”卽“所以進也”。
沫若案:當讀爲“鎗然擊金、士帥然”,帥然者肅然也。“桐”當爲“枹”,衍文。讀者注“枹”於“筴”字下,被混入正文耳。“從”讀爲縱。“筴鼓縱之,輿死扶傷”,文從字順,音調亦諧。
口滿用手滿錢
張登云云:“用”,食用也。言人勇於攻戰,死而不顧者,爲有重禄而“口滿食用”,有重賞而“手滿錢”,爲利所動也。
沫若案:趙用賢録張説未注明來歷,前人誤以爲趙説。然張説非是。此乃形容戰士在疆場奮進之貌。“用”當爲“涌”,謂不斷怒號,致口角流沫也。“錢”當爲“殘”,謂相互斫殺,致手滿傷痍也。
非從(本作大)父母之仇也
豬飼彦博云:“大”當作“有”。
張佩綸云:“大父母之仇”,《曲禮》、《周禮·調人》均言“父之讎”,《檀弓》言“居父母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禮·調人疏》引《異義·古周禮説》“復讎可盡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復者,唯於殺者之身及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復之”,鄭從之也。《曲禮疏》文有詳略,許、鄭皆主《周禮》,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當不反兵而斗,與父每同。故管子引之以喻戰,與經義合。
維遹案:“大”字當作“从”,“从”字偏旁與“大”形近,故訛爲“大”。“从”卽“從”字。《揆度篇》云“若從親戚之仇”,親戚亦父母也,從猶追逐也,説詳《揆度篇》。
沫若案:“大”疑“又”字之誤,讀爲有。
中軍行戰
維遹案:“中”當作“申”,“申軍”與“行戰”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對舉。《左》哀二十六年“申開守陴”,本書《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軍猶遣軍、發軍。後人習見中軍。故改申爲中耳。
然則是大臣執於禄(本作朝)而列陣之士執於賞也
豬飼彦博云:“朝”疑當作“禄”。
孫詒讓云:上下文皆云重禄重賞,又云“故軒冕立於朝,爵禄不隨,臣不爲忠。申軍行戰,委予之賞不隨,士不死其列陳”,則“執於朝”“朝”當作“禄”。
張佩綸云:“執於朝”當作“執於禄”。
維遹案:孫、張説是也。“執”猶愛也。《吕氏春秋·遇合篇》“故嫫母執乎黄帝”,高《注》“黄帝説之”,以“説”釋“執”,説亦愛也。劉子《新論》襲文作“軒皇愛嫫母之丑貌”,此執、愛義同之證也。
沫若案:許釋“執”爲愛,意雖近似,尚有一間。愛乃外動詞,“愛放禄”“愛於賞”殊爲不辭。“執”假爲“摯”,情意懇至謂之摯。又通作“驚”,擊殺勇銳謂之驚,《吕氏春秋·遇合篇》“嫫母執乎黄帝”,情意懇至之比也。此言作戰之將士,則以勇銳之意爲切,所謂重賞之下有勇夫也。
而能服有恃之國(本作固)
宋楊忱本作“固”。古本、劉本、朱本及趙本以下均作“國”。
沫若案:作“國”是也。“服有恃之國”與“威絶域之民”對文。
恐其逆政游於天下
豬飼彦博云:游,猶流也。
張佩綸云:“游於天下”卽《國蓄篇》之“蓄賈游市”,《地數篇》之“游子勝商”也。
而傷寡人寡人之爲此有道乎(爲上本有行字)
豬飼彦博云:“寡人”二字衍。
張佩綸云:“寡人”衍二字。
一多案:“行”字衍。此本以“……而傷寡人”句,“寡人之爲此有道乎”句。《廣雅·釋詁》一“爲,瘉也”,《小爾雅·廣詁》“爲,治也”,是“爲”有救治之義。“爲此有道乎”猶言此事有救治之方法乎。淺人不達此“爲”字之義,乃訓“爲”爲“行”,注“行”字於旁,寫者復據以加入正文,遂成今本耳。
沫若案:當依豬飼説,衍“寡人”二字,以“傷寡人之行”爲句。
吴越不朝請珠象而以爲幣乎
王念孫云:“珠象”上脱“請”字。下文皆有,當據補。
發朝鮮不朝
維遹案:“發”當作“薉”,下同。説詳《揆度篇》。
沫若案:發與薉非一族,許説非是。詳《揆度篇》。
崑崙(本有之字)虚不朝
孫星衍云:《御覽》八百九引無“之”字。《爾雅》“有昆侖虚之璆琳瑯玕焉”。又云“河出昆侖虚”,此不宜有“之”字。
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
陳奂云:上“金”字疑誤。
丁士涵云:“而金”疑當作“千金”。
張佩綸云:“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當作“一豹之容而辟千金者,文皮也”。《廣雅·釋詁》二“容,飾也”,《周禮·巾車》“皆有容蓋”,司農《注》“容謂幨車”,《考工記·函人》“凡爲甲必先爲容”,《注》“容謂象式”,“豹之容”卽《揆度篇》之“豹飾”“豹幨”。或説容卽辟之□旁而誤加宀者,當作“一豹而辟千金者”,亦通。
姚永概云:以上下文例之,當作“一豹之皮而辟千金也”,乃可讀。
沫若案:上“金”字乃“䘳”之省文,當作“一豹之皮容䘳而辟千金者文皮□服也”。《揆度篇》“卿大夫豹飾,列大夫豹幨”,尹《注》“袖謂之飾,襟謂之幨”。《禮記·玉藻》“羔裘豹飾,緇衣以裼之”,鄭《注》“飾猶袖也”。《詩·唐風》“羔裘豹袖”,《箋》“在位卿大夫之服也”。此爲尹所本。説“幨”爲襟,不知何所據,恐依聲得之。然則此“容”卽飾,“䘳”卽幨。《山權數篇》“一金之衣”,李哲明説“金”爲“䘳”(見上)。䘳者《説文》云“交衽也”,又“衽,交䘳也”。《廣韻》“䘳同襟”。古人衣如今之僧服,故言“交衽”或“交䘳”。準此,可見《管子》書每以“金”爲“䘳”矣。
故物無主事無接遠近無以相因則四夷不得而朝矣
“主”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凌汝亨本均作“主”,同宋楊忱本。朱長春本、花齋本、葛本均作“立”。
安井衡云:諸本“主”作“立”,今從古本。
張佩綸云:“不得而朝”當作“可得而朝”。朝曰可得而朝,不朝曰不朝。淺人未明其旨,妄改之。“主”,《周禮·司市》“百族爲主”,“商賈爲主”之謂。《説文》“接,交也”,物無主之者,事無交之者,則遠近不相因,彼絶市易之利,不得不稱臣奉貢,故曰“可得而朝”。
沫若案:張説謬甚。原文因“四夷不服”,恐爲傷害,托爲管子者建策:以四方各國之珍物爲幣,則四國可得而朝。《揆度篇》“堯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貴江漢之珠,其勝禽獸之仇,以大夫隨之”,措辭用意與此大同小異。可知本篇乃以吴越表南,發朝鮮表東,禺氏表北,昆侖之虚表西。蓋以四方之珍物爲幣,則物有所主,事有所接,遠近有以相因;四方之人因有利可得,故欣然來朝。苟不如是,則“物無主,事無接,遠近無以相因”,四方之人裹足不至矣。張未明原旨而妄改原文,正自示其“淺”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