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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八卷 §輕重丁篇第八十三

桓公日寡人欲西朝天子

《通典·食貨》十二引“寡人”作“吾”。

何如璋云:桓公之一匡九合,并未朝周,此云“西朝天子”,殊失事實。考本書《輕重》各篇,均無子目,此文目曰《石璧》,下章目曰《菁茅》,尤偽托之顯然者。

請以令城陰里

尹知章云:城者,筑城也。陰里,齊地也。

張佩綸云:《水經·淄水注》“又東北逕蕩陰里西,水東有冢,一基三墳,東西八十步,是烈士公孫接、田開疆、古冶子之墳也。晏子惡其勇而無禮,投桃以斃之,死葬陽里”,卽此也。趙一清云“陽里亦作陰陽里。《寰宇記》引《郡國志》臨淄縣東有陰陽里是也。《御覽》引作蕩陰里。諸葛亮《梁父吟》‘步出齊東門,遙望蕩陰里’,《樂府解題》作‘追望陰陽里’”。佩綸案:陰里卽蕩陰里,三士葬其陽,故曰陽里。此城筑其陰,故曰陰里。合言之則曰陰陽里,不得謂三士墳在陰陽里也。

觀於周室

安井衡云:“觀”疑當爲“覲”。

不得不以彤弓石璧

張佩綸云:“彤弓”當作“雕弓”。《荀子·大略篇》“天子雕弓,諸侯彤弓,大夫黑弓,禮也”。《公羊》定四年何《注》“禮天子雕弓,諸侯彤弓,大夫嬰弓,士盧弓”。據此則“彤弓”當作“雕弓”,形近而譌。

一多案:“彤弓”卽“彫弓”。“彤”字本作“肜”,從月聲,“月”卽“同”本字。同、周古字通,故肜、彫亦通。

天下諸侯載黄金珠玉五穀文采布帛(本作泉)輸齊以收石璧

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引作“帛”。

王念孫云:“泉”當爲“帛”。下文亦云“有五穀叔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又下文“大夏帷蓋衣幕之奉不給,謹守泉布之謝”,案“泉布”亦當爲“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帛布絲纊之賈”,卽其證)。此承上文“帷蓋衣幕之奉”而言,則當云“帛布”,不當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泉金”而誤也。又下文“功臣之家,人民百姓皆獻其穀菽粟泉金”,案“泉金”亦當爲“帛布”,上文作“五穀叔粟布帛文采”,是其證。今作“泉金”者亦涉上文“泉金”而誤。

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

張佩綸云:當作“號令賦於天下諸侯則不信”。

母至其本名之曰菁茅

古本“母”作“每”,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毋”。

戴望云:元本“母”作“每”。

俞樾云:“母”當作“母”,古“貫”字。

諸從天子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者

維遹案:“諸”猶凡也。

必抱菁茅一束以爲(本有禪字)藉(本作籍)

王念孫云:“以爲禪籍”,“禪”字涉上文“禪於梁父”而衍。“籍”當爲“藉”,藉,薦也。《史記·封禪書》曰“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爲藉也”,是其證。

林圃案:《漢書·王莽傳》“陳菁茅四色之土,欽告於岱宗泰社”。颜師古云“《尚書·禹貢》‘苞匭菁茅’,儒者以爲‘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爲一物,則是謂善茅爲菁茅也”。案王莽此言以“菁茅”連文,與《管子》此篇所云相同,疑卽其所本之一,莽固亦自言“考之經藝,合之傳記”,其所謂傳記中當包括《管子》書在内也。

不如令者不得從天(本有子)下諸侯載其黄金爭秩而走

豬飼彦博云:“下”上脱“天”字。

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從”爲句,“天下諸侯”連讀,其“子”字則因上文“從天子”而衍。

張佩綸云:“不得從天子”句,“下諸侯”上捝“天”字。

于省吾云:“秩”應讀作“程”,秩程一聲之轉。《書·堯典》“平秩東作”,“平秩南譌”,“平秩西成”。《史記·五帝紀》“秩”皆作“程”。《説文》“□,大也。讀若《詩》‘□□大猷’”。按《詩·巧言》作“秩秩大猷”。又《説文》“□,走也。讀若《詩》‘威儀秩秩’”。《廣雅·釋言》“祑,程也”,王氏《疏證》云“祑通作秩。秩與程古聲義并同”。均其證也。程謂驛程。“爭程而走”猶言競程而走也。

維遹案:王説是也。惟“秩”疑當作“軼”,“軼”與“轍”通。

令衡籍吾國富商蓄賈稱貸之(本在國下)家以利吾貧萌

維遹案:“之”字當在“貸”下,字錯亂耳。“稱貸之家”見下文,是其證。

爲(本作反)此有道乎

王念孫云:“反此有道乎”當依前後文作“爲此有道乎”。今本“爲”作“反”者,涉下“反之”而誤。

何如璋云:桓公意因多務而衡籍,欲反其衡籍之道以順民情,故仲言“反之以號令”。兩“反”字相應,不宜改作“爲此”。

張佩綸云:此節名曰“反凖”。“反之號令”正承上“反此”而言,“反”字不誤。

沫若案:此“反此”及下文“反之以號令”兩“反”字殆“發”字之誤,草書形近。

子皆爲我君視四方稱貸之閭(本作閑)

丁士涵云:“閑”乃“閭”字誤。下文曰“表稱貸之家,皆堊白其門而高其閭”。

張佩綸云:下文言“稱貸之家”七,此處不得言閭。當作“稱貸之家,其閑受息之氓幾何家,以報夷吾”。

其受息之氓幾何(本有千字)家以報吾

王念孫云:“幾何千家”當作“幾何家”,其“千”字則涉下文“千鐘”而衍。

馬元材云:“幾何千家”卽幾千家也。此蓋以“千家”爲單位。下文云“受子息民參萬家”,其數字之大可以想見。“以報吾”當作“以報夷吾”,脱“夷”字。

維遹案:《周禮·泉府》“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謂之息”。

沫若案:“受”與“授”通,“授息之氓”卽負債之家。

其出之中(本作鐘)一鐘也(本在中下)

豬飼彦博云:“鐘也一鐘”疑當作“中鐘二釜也”。

洪頤煊云:上“鐘”字當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其出之中鐘五釜也”、“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下“鐘”字而誤。

丁士涵云:案“也”字亦當在“一鐘”下,例見下文。

安井衡云:鐘亦一鐘,歲收息與本同。

何如璋云:“出之”下脱中字,中卽息也,言所出中息貸一鐘者還須加息一鐘,與下文一例。王引洪説,以上“鐘”當作“中”,則少一鐘字,文義不明。

張佩綸云:洪説非也。“鐘也一鐘”,貸以一鐘,息亦一鐘,“中伯伍”者貸百而息五十,“中鐘五釜”者貸一鐘而息五釜,“中伯二十”者貸百而息二十,或倍息,或半息,或二分息。如洪所改,則“中一鐘”也,則幾何鐘而當一鐘歟?不可通矣。

姚永概云:據下文云云,疑當作“其出之中鐘幾釜也”,但不可確知釜數耳。

毓棠案:此當作“其出之中鐘一鐘也”,張解是。“鐘一鐘”者倍息也,“鐘五釜”者半息也。

上斲(本作斷)輸軸下采杼栗(本作粟)

趙本“斷”作“斲”。朱本“栗”作“粟”。

宋翔鳳云:朱本“斵”作“斷”。

安井衡云:古本“斲”作“斷”。

戴望云:宋本“斵”作“斷”,“栗”作“粟”。(沫若案:戴所謂“宋本”疑是朱本之誤。)

一多案:各本“斷”作“斲”,“粟”作“栗”,今據改。

其出之中伯伍也

安井衡云:“伯伍”貸百錢收息五錢也,與上下相比,爲數太少。且此以息重爲次,“伍”下疑脱什字。

何如璋云:“其出之中伯伍”言貸一百還須加中伍十。

毓棠案:“伯伍”當作“伯五十”,“伍”字乃“五十”二字之誤合。

帶山負海谷(本作苦)處上斲(本作斷)輻(本作福)

宋楊忱本作“苦”,古本作“若”,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同。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引亦作“若”。

戴望云:宋本“若”作“苦”。

豬飼彦博云:“若”當作“谷”。“福”當作“輻”。或云“若處上斷福”此五字衍。

王念孫云:“苦處”當爲“谷處”,上文“山居谷處”卽其證。隸書“谷”字作“□,“苦”字作“□”,二形相似而誤。“上斷福”三字義不可通。案上文云“上斲輪軸,下采杼栗”,則此“上斷福”當是“上斲輻”之譌。上言“斲輸軸”,此言“斲輻”,若《詩》之言“伐輸伐輻”矣。

沫若案:“苦處上斷福”涉上文“山居谷處”“上斷輪軸”而衍,“谷”又誤爲“苦”或“若”,“輪”又誤爲“福”耳。當删。

其稱貸之家丁(本作下)惠高國

宋楊忱本作“下”,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丁”。

張佩綸云:“丁惠”詳《乙篇》。《左氏傳》“天子之二守高國在”。

少者三千鐘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葛本作“千”,趙本、凌登嘉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梅本、花齋本均作“十”。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引作“三二千鐘(鐘誤爲食)”。

戴望云:“十”字誤,當依宋本作“千”。

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萌”。

戴望云:宋本“氓”作“萌”。

煑沛(本作泲)爲鹽

張文虎云:“泲”疑“沸”字之認。

一多案:“泲”當爲“沛”,説已詳上。

出粟參(本有數字)千萬鐘

古本、劉本、朱本無“數”字,趙本以下各本均有“數”字,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參”下無“數”字。

戴望云:朱本無“數”字,是。

受子息民參萬家

安井衡云:據上所舉四方受息之萌三千五百餘家。“萬”當作“千”。

維遹案:錢分母錢子錢,見《周語下》。“子息”卽《周禮·小宰注》所謂“貸子”。《史記·孟嘗君傳》“使人出錢於薛,歲餘不入貸錢者,多不能與其息”,《索隱》云“息猶利也”。

不意(本作棄)我君之有萌中一國而五君五王(二字本作之正)也

吴志忠云:“棄”乃“意”字誤。

丁士涵云:“之正”二字當是“五王”之誤。五王猶五君也。《輕重甲篇》曰“故爲人君而不審其號令,則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是其證。

姚永概云:“棄”乃“幸”字之譌,二字形近致誤。

馬元材云:《輕重甲篇》之“二君二王”乃“二君之正”之誤。此蓋言東西南北四方之民,除對國家負擔租税外,尚須負擔高利貸之利息,直與同時應五君之征者等耳。

請以令賀獻者皆以鐻枝蘭鼓

何如璋云:“鐻枝蘭鼓”殆戟枝兵架之屬,上設此爲旌别而富民可以貲得者,《山權數》之樹表置高,猶此義也。“棧臺”之職殆當時所設,漢之武功爵及賣爵令疑卽本此。

張佩綸云:“鐻枝蘭鼓”當作“鼓鐻枝蘭”。《説文》“□,鐘鼓之柎也,飾爲猛獸,從虍異,象其下足。或從金作鐻”。《詩·靈臺箋》“虛也,栒也,所以縣鐘鼓也”。《釋名·釋樂器》“所以懸鐘鼓者,橫曰筍,從曰虛,虛,舉也,在旁舉筍也”。枝,《釋名》“戟格也,旁有格枝也”。《一切經音義》五十九引《字林》“戟有枝兵器也”。《文選·西京賦》“武庫禁兵,設在蘭锜”,劉逵《魏都賦注》“受他兵曰蘭”。《史記·倉公傳》有“陰支蘭藏”“陽支蘭藏”,《素問》曰“支者順節,蘭者橫節”,足徵“枝蘭”爲古語。蓋受貸之家皆卿大夫,賜以金石之樂,門列棨戟,以代償貧民子息。

章炳麟云:《説文》“□”,或作“鐻”,鐘鼓之柎也。“枝蘭”卽“支蘭”。《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夫以陽入陰支蘭藏者生,以陰入陽支蘭藏者死”,《正義》“《素問》云:支者順節,蘭者橫節”,蓋支本有支持支載之義,蘭字則《小匡》“蘭盾”,《注》云“卽所謂蘭錡,兵架也”,與支義亦最近。在人之骨節則曰“支蘭”,在鐘鼓之柎則曰“枝蘭”。鐘鼓柎——植者曰鐻,橫者曰栒,正與支蘭相似。鐻但當言枝,兼言蘭者,栒□亦通稱□,《周禮·小胥注》云“鐘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謂之堵”,是□可包栒,故兼枝蘭橫直言之也。“枝蘭”本實指物體,亦可轉言物用,“鐻枝蘭鼓”,言以鐻枝蘭此鼓也,猶言鐻架鼓耳,下云“寡人有鐻枝蘭鼓,其賈中純萬泉也”。按梓慶削木爲鐻,見者驚猶鬼神,然則鐻之精善者,萬泉不足道矣。

馬元材云:下文云“寡人有鐻枝蘭鼓,其賈中純萬泉也”,又云“所出棧臺之職未能參千純也”,是其物以“純”爲計算單位。純乃布帛等匹端之名,故“鐻枝蘭鼓”當是一種美錦之專名。其取義或因其上織有“鐻枝蘭鼓”之花紋耳。

沫若案:馬説是也。依文義,“鐻枝蘭鼓”當有重文。

君之棧臺之職亦坐長什倍

豬飼彦博云:“職”當作“藏”,下同。謂棧臺所藏鐻枝蘭鼓也。

吴志忠云:“職”疑“藏”字誤,下文同。

張佩綸云:《山至數》“棧臺之錢”,此亦當作“錢”。下文“棧臺之職未能參千純也”,“純”當爲“緡”,聲之誤也。《史記·酷吏傳》“出告緡令”,《索隱》“緡,錢貫也”。《漢書·武紀》“初算緡錢”,《注》引李斐“緡,絲也,以貫錢也”。《文選·永明策秀才文》引孟康《注》“緡,錢貫也”。

維遹案:吴説未愜,“職”乃“織”字之譌,下文同。織,布帛之總名。下文云“所出棧臺之職,未能參千純也”,純卽匹端名,是其證。《山至數篇》云“請散棧臺之錢”,錢帛以類相從也。

林圃案:許説得之。織爲錦帛之總名。《史記·夏本紀》“其貢漆絲,其篚織文”,孔安國《注》“地宜漆林,又宜蠶織。文,錦綺之屬”。又“其篚織貝”,孔安國《注》“織,細繒也”。皆以織字單獨爲義,不與下字連文,足徵織乃錦帛之總名。

太宰行觴

張佩綸云:“大宰”當作“宰夫”,或衍“大”字。“使宰跪而請安”是其證。《儀禮》均言膳宰,無以太宰行觴者。

桓公舉衣而問曰

古本“衣”作“哀”,劉本、朱本、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引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衣”,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衣”作“哀”。

戴望云:元本、朱本“衣”作“哀”。

張文虎云:宋本、元本“衣”作“哀”,“哀”疑“□”字之譌。

張佩綸云:“衣”“哀”均“辰”之誤。“□”古文“觶”。蓋“□”省爲“辰”,而壞爲“衣”,或作“哀”。《鄉飲酒禮》、《燕禮》、《特牲餽食禮》,均有舉觶之禮。君當拜,不當舉衷也。

沫若案:“衣”或“哀”,殆“卮”字之訛。

聞子之假貸吾貧萌使有以給(本作終)其上

王壽同云:“終”當爲“給”。下文“民多稱貸負子息以給上之急,度上之求”是其證。

陶鴻慶云:“終”當爲“給”字之誤。下節云“崢丘之戰,民多稱貸,負子息以給上之急,度上之求”。又云“吾聞子假貸吾貪萌,使有以給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而給上事,子之力也”。《輕重乙篇》“曲防之戰,民多假貸而給上事者”。皆其證。

今(本作令)寡人有鐻枝蘭鼓

一多案:“令”當爲“今”,屬下讀。舊屬上讀“使有以終其上令”爲句,非是。

其賈中純萬泉也

張佩綸云:“純萬泉”當作“泉萬緡”也。

章炳麟云:“純”借爲“凖”。《地官·質人》“壹其湻制”,杜子春云“湻當爲純”,《釋文》“其湻音春”,是湻、純、凖三通也。中萬泉與凖萬錢同意。中凖兩言者,古人文法多複舉也。下章云“昔萊人善染練,茈之於萊純錙,緺綬之於萊亦純錙也,其周中十金”,言練茈與緺綬在萊則賈凖一錙,在周則賈中十金也。又本章下文云“所出棧臺之職未能參千純也”,當作“未能純千也”,謂未能凖千錢。

維遹案:純卽端匹名,説見上。

寡人之德子無所寵

丁士涵云:“寵”疑“窮”字誤。

于省吾云:丁説謬。寵謂榮寵。《楚語》“其寵大矣”,《注》“寵,榮也”。此言寡人之德子,而對子無所榮寵也。

馬元材云:《漢書·成帝紀》陽朔四年詔曰“寵其強力”,颜師古曰“謂優寵力田之人”,與此寵字用法正同。

故稱貸之家皆曰(本作曰皆)再拜受

豬飼彦博云:“故”字、“曰”字衍。

王念孫云:衍“曰”字。

一多案:“曰皆”二字當互易。

夫墾田發草務上之所急可以無庶乎

王引之云:“發”下蓋脱“草”字。《國蓄篇》曰“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輕重甲篇》曰“今君躬犁墾田,耕發草土”,又曰“強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是也。“務”字屬下讀,“務上之所急”者務農也,農者上之所急也。

張佩綸云:“無庶”卽“蕪曠”,庶從炗,黄亦從炗,形近而誤。

沫若案:張説近是。蓋本作“無廣”,“無廣”卽無曠也。《形勢篇》“怠倦者不及,無廣者疑神”。“廣”與“庶”形近而訛。

天下高亦高天下下亦下

張佩綸云:“下高亦高”當作“下亦下,高亦高”。《地數篇》“天下高則高,天下下則下,天下高我下,則財利税於天下矣”,是其證。

一多案:當作“天下高亦高,天下下亦下”,《地數篇》可證。

沫若案: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天下高亦高”。唯“天下”小如《注》文,蓋示其爲重文。

昔萊人善染練纂茈之於萊純錙緺綬之於萊亦純錙也其周中十金

“其周中”古本作“其中周”。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其周中”。

豬飼彦博云:“練茈”當作“茈練”。茈,染紫草也。言萊國多茈草,故其人善染紫。染練絹一束,僅得一錙金也。“緺綬”《後漢書·輿服志注》云“紫綬名緺,其色青紫”。

張佩綸云:當以“萊人善染”爲句。《説文》“練,厚繒也”,“茈,茈草也”,《西山經》“勞山多茈草”,郭《注》“一名茈䓞,中染紫也”。《御覽》引《説文》作“紫草”,段氏玉裁云“茈、紫同音。司馬彪注《上林賦》曰‘茈薑,紫色之薑’,郭注《南山經》曰‘茈蠃,紫色蠃’,知古茈、紫通用”。按“茈”上奪“綦”字,下文兩“綦茈”可證。《説文》“綼,帛蒼艾色也。《詩》曰縞衣綼巾,未嫁女所服,或作綦”。“練”卽“綼”之誤。《□文》“緺綬,紫青也”,“綬,韍維也”。“純錙”者,《淮南·墜形訓》“純丈五尺”《注》“純,量名也”,《儀禮·聘禮注》引《朝貢禮》云“純四只,制丈八尺”,鄭《注》“四當爲三,咫則二尺四寸”。《史記·蘇秦傳》“錦繡千純”,《集解》“純,匹端名”。《張儀傳索隱》“凡絲緜布帛等一段爲一純”。參考衆説,是一段廣二尺四寸,長丈五尺。《説文》“錙,六銖也”。在萊直一錙,在周則十金。

章炳麟云:言“練茈”與“緺綬”在萊則賈凖一錙,在周則賈中十金也。

維遹案:章氏從“染”字爲句,讀“純”爲凖,故云然。惟疑從“練”字爲句。“茈”上奪“纂”字,“纂茈”見下文。“茈”卽“紫”字,見《説文》。茈下段《注》純爲匹端名,餘詳下文。

一多案:“練”之爲言湅也。凡湅治絲帛通謂之練,已湅之絲帛亦通謂之練。《説文》練訓湅繒,已湅之帛也。《淮南·説林篇》“墨子見練絲而泣之,爲其可以黄,可以黑”,高《注》云“練,白也”。此已湅之絲也。此云“染練”當謂染其已湅之絲。章讀“染”字截句,非也。

沫若案:“其周中十金”舊均以“周”爲周人,周與萊遠隔,於文亦難通。“周”當指萊人四周之鄰國,其中可包含齊、魯。下“周”字亦同此解。

萊人知之閒纂(本作慕)茈空周且歛馬作見於萊人操之

古本“纂”作“繤”,劉本、朱本及抄本《册府元□》卷七百三十六作“綦”,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纂”,同宋本。

安井衡云:俗本“纂”誤“綦”。

朱長春云:空則市難得,故以馬作見錢而易之。

洪頤煊云:“纂”當爲“綦”,綦,雜色。茈草染成之,故稱“綦茈”。下文“萊失綦花”字不誤。

張佩綸云:間,少間也。周以重價致綦茈,及萊之綦茈既空,則以馬作直,易之萊人。

維遹案:“間”,須臾也。“繤”卽“纂”字,隸變爲“繤”。趙本“間”作“聞”,誤;“繤”作“纂”,是。下文“綦茈”亦“纂茈”之壞。《説文》“纂似組而赤”,段《注》“組之色不一,似組而赤者則謂之纂”,赤色與紫色相應,故曰“纂茈”。且與“緺綬”以類相從。“見”疑爲“質”字之譌,言萊人知之,待纂茈空乏,而周人又以馬爲質,給萊人操之,故下文云“是自萊失纂茈而反凖於馬也”。

萊有凖(本作推)馬

安井衡云:俗本“推”誤“准”。

王壽同云:“推”乃“凖”之誤,下文云云可證。

張佩綸云:“有”讀爲又,又多以馬至萊反凖其金,雖失之於綦茈而得之於馬。

沫若案:“推”疑是賤價出售之意,如今言推銷也。“萊有(又)推馬”者,以四周之馬集中於萊,萊因馬多而賤,四周因馬少而貴,故萊人又將賤價之馬大量推銷。是則四周雖因購買萊人之綦茈有所損失,却反而求得平衡於馬之交易也。此兩番周轉,均以證明“天下高我獨下”之爲害。萊人本爲齊所滅者,雖未必卽因此而失國,頗足供作者借喻之便。

齊西水潦而民飢

林圃案:《通典·食貸》十二引無“而”字。

齊東豐庸而糶賤

豬飼彦博云:“庸”疑當作“年”。

俞樾云:“庸”乃“康”字之誤。《淮南子·天文篇》“十二歲一康”,高《注》曰“康,盛也”。然則豐康者,豐盛也。尹《注》曰“庸,用也,謂豐稔而足用”,非是。

維遹案:庸、康古字通用,説詳《入國篇》。

沫若案:庸、康無可通用之理,庸者傭也,“豐庸”謂工價高。

今齊西之粟釜百泉則鏂二十也齊東之粟釜十泉則鏂二錢也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

黄震云:西飢東豐,則税錢准穀而東西以平。税錢三十,西淮穀三斗,東准穀三釜。

豬飼彦博云:齊西之粟價十倍齊東,而齊東三釜正當齊西三斗,可見三釜卽三斛矣。由此推之,則鏂爲二斗,亦可知也。

王念孫云:齊西之粟三斗三十錢,則二斗二十錢也。而鏂亦二十錢,則是二斗爲一鏂也,尹《注》云“斗二升八合曰鏂”,失之矣。

宋翔鳳云:“釜百泉則鏂二十也”,此則以五鏂爲釜矣。下文言“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上文“齊西釜百泉,齊東釜十泉”凡十倍,則此三釜亦十倍於斗,一釜得一斛亦爲一石,故《海王篇》“盥百升而釜”與粟之量正同,知一鏂得二斗。則《管子》之量不與《春秋傳》言豆區釜鐘之數同,乃傳者之異,不可以彼難此也。

鄒漢勛云:齊舊量:豆,四升;區,十六升;鬴,六十四升也。陳氏:豆,五升;區,二十五升;鬴,百二十五升也。《管子》所言:豆,四升;鏂,二十升;鬴,百升也,與陳氏微異。《管子》書多六國人所增益,疑《管子》之所言,卽陳氏之制。(《讀書偶識》。)

孫詒讓云:以管所言推之,齊西粟一鏂二十泉,而三斗三十泉,則是二斗而當一鏂;齊東粟一釜十泉,而一鏂二泉,則是五鏂而當一釜,釜凡十斗也。此正用陳氏新量之數,與《海王篇》説“鹽百升而成釜”亦相應。尹釋鏂非也。《管子》書多後人羼易,故與舊不合。

張佩綸云:王説非也。《周禮·廩人》、《考工記》、《論語》“與之釜”馬融《注》,均曰“釜,六斗四升”。按此文釜百、鏂二十,釜十、鏂二,五區爲釜剖之正得斗二升八合爲區。王氏鏂二斗之説,實兼取昭二年杜《注》,以區爲二斗,釜則八斗,乃四區爲釜,非五區爲釜,與本篇不同。尋繹文義,西出三斗當云西出三十,言西米貴泉賤則出泉,東米賤錢貴則出米。下文釜十之粟,卽上文釜十泉之粟,蓋取東之米以救西之飢,不必改十爲斗也。《考工記》鄭《注》“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鬴,鬴,六斗四升也”,《廣雅·釋器》同。

又云:《左》昭二年《傳》“齊舊四量:豆、區、釜、鐘。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鐘。(《注》‘四豆爲區,區斗六升,四區爲釜,釜六斗四升,鐘六斛四斗’。)陳氏四量皆登一焉,鐘乃大矣”。(以五升爲豆,四豆爲區,四區爲釜,則區二斗,釜八斗,鐘八斛。)《正義》“舊本以五升爲豆,四豆爲區,四區爲釜,直加豆爲五升,而區釜自大,故杜云‘區二斗,釜八斗’是也。本或作五豆爲區,五區爲釜者,爲加舊豆區爲五,亦與杜《注》相會,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也”。

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

王念孫云:“十”當爲“斗”。“釜斗之粟”卽承上三斗三釜而言。隸書“斗”字作“什”,後人誤以爲“什”字而改爲“十”。《通典·食貨》十二引此已誤。

俞樾云:上云“齊西之粟釜百泉,齊東之粟釜十泉”,然則所謂“釜十之粟”者,乃一釜十泉之粟,指齊東而言也。蓋齊西粟貴,齊東粟賤,故雖均是籍人三十泉,而齊西止以粟三斗當泉三十,齊東必以粟三釜當泉三十,於是齊西之粟所入無多,而齊東之粟皆實於倉廩矣。其下曰“西之民飢者得食,寒者得衣”,以此故也。管子因桓公欲以東之賤被西之貴,故爲此法,則其所注意者本在齊東一釜十泉之粟,故曰“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王氏欲改“十”爲“斗”,則全失其義矣。

無本者子之陳無種者子之新

古本“本”作“食”,“子”作“予”,劉本、朱東光本同。趙用賢以下各本皆作“本”作“予”。

安井衡云:古本“本”作“食”。

沫若案:抄本《册府元□》引無此二句。又《揆度篇》作“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疑是該篇脱簡竄此。上文云“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民猶出三斗,則無所謂予陳貸新之可言。

若此則東西之民相被遠近之凖平矣

尹知章云:君下令税人三十錢,凖以五穀,令齊西之人納三斗,東之人納三釜以賑西之人,則東西俱平矣。管子曰“智用無窮”,以區區之齊,一匡天下,本仁祖義,成其霸業,所行權術,因機而發,非爲常道。故别篇云“偏行而不盡也”。

一多案:“之”下疑脱“民”字,上文“西之民飢者得食”可證。尹《注》云“東之人納三釜以賑西之人”,以人易民,避唐諱也。

林圃案:此本尹《注》有誤,當據《通典·食貨》十二引文改。《通典》引文“管子”下無“曰”字,《管子》中并無“智用無窮”之文,今本增一“曰”字,文意大異。梅士享本乃以之標入正文,則尤誤矣。

溝讀阸(本作阮)而不遂溪谷報下(本作下)之水不安於藏

豬飼彦博云:“阮”疑當作“阸”,塞也。“報上”二字疑衍。

王引之云:“阮”當爲“阸”,“報”當爲“鄣”,皆字之誤也。《立政篇》曰“溝瀆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溝瀆,脩障防,安水藏”。“隘”與“阸”同,“鄣”與“障”同。

章炳麟云:《雜志》曰“報當爲障,字之誤也。”《立政》曰“鄣水不安其藏”。尋報、鄣形聲皆不相似,無緣致誤。此文不必與《立政篇》語同,報當借爲赴。《少儀》“毋報往”,《注》“報讀爲赴疾之赴”,是其證。“上”則“下”之誤,古文上下作二□,形相似而譌,“赴下”猶趨下也。水性趨下,故曰“谿谷赴下之水”。

沫若案:王説是也。溝瀆淤塞,故使溪谷之水不得宣洩,被阻逆流而致泛濫。“報”與“鄣”形正相近,且以本書證本書,無可非議也。章氏喜標新立異,而於原文之條理每多疏忽。

故君謹守泉金之謝物且爲之舉

張佩綸云:“謝”當作“射”。《國蓄》“以重射輕,以賤泄平”,是其證。《爾雅·釋魚釋文》“謝本作射”,《後漢書·皇甫規傳》云“臣私報諸羗謝其錢貨”,章懷《注》“謝猶讎也”,不知此“謝”字亦當作“射”。

章炳麟云:“謝”讀爲豫。《鄉射禮》“豫則鉤楹内”,《注》“豫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是豫、謝得通。《晉語》“豫而後給”,《斛》“豫,備也”。《左》成九年《傳》“備豫不虞”,《荀子·大略》“先患慮患謂之豫”,是豫者先事而備具之謂,義與儲同。故《漢書·何并傳注》“儲,豫備也”。以將舉用之,故謹守諸貨之儲。

沫若案:張讀“謝”爲射,是也。當以“謝物”爲句。“守”者防也。當防止用金錢以射物者,如有則爲人民舉發之。故“且爲之舉”,卽《周官·地官·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下文夏秋冬三“守”均同此解。如此,則投機者不能興風作浪,故曰“已守其謝,富商蓄賈不得如故”。

大夏帷蓋衣幕之奉不給

沫若案:以下文“大秋甲兵求繕,弓弩求弦”例之,“不”字當是“求”之譌。又下“大冬任甲兵,糧食不給,黄金之賞不足”,兩“不”字亦當爲“求”。

謹守帛(本作帛)布之謝

戴望云:“泉”乃“帛”字誤。

沫若案:應以“謹守帛布之謝(射)物”爲句,謂嚴防有布帛者以此囤積居奇。

謹守絲麻之謝

豬飼彦博云:“謹”下脱“守”字。

丁士涵云:“謹”下當有“守”字,上文句例可證。

何如璋、陶鴻慶説同。

沫若案:應以“謹守絲麻之謝(射)物”爲句,謂嚴防有絲麻者以此囤積居奇。

龍鬬於馬謂之陽牛山之陰

古本“謂”作“請”,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用賢本作“謂”,凌登嘉、朱長春、凌汝亨、梅士享、花齋、葛鼎各本同。

安井衡云:古本“謂”作“請”。

戴望云:宋本“謂”作“請”。

張佩綸云:“請”與“謂”皆“瀆”字之譌。“馬瀆”卽馬車瀆也。《漢書·地理志》“齊郡鉅定縣馬車瀆水首受鉅定,東北至瑯槐入海”,《水經·淄水注》“自山東北流逕牛山西,……又東逕巨淀縣故城南,又東北逕廣饒縣故城南,又東北馬車瀆水注之,首受巨淀,淀卽濁水所注也。吕忱曰:濁水一名溷水,出廣縣爲山,東北流逕廣固城西,水際山側有五龍口”。龍鬬蓋在淄水巨淀之間,在牛山之西北,馬車瀆之東北,山北曰陰,水北曰陽,故曰“馬瀆之陽,牛山之陰”。《一統志》以萊蕪穀卽《春秋》成二年之馬陘,在牛山上游,未知何據,今不從之。

吴闿生云:“於馬”五字疑衍文。

林圃案:“謂”字當有誤,作“請”亦不可通。《左傳》成公二年“擊馬陘”,杜《注》“齊邑”。《春秋地名考略》“《史記》馬陘作馬陵,今在益都縣西南”。牛山見《孟子·告子章》“牛山之木”,趙《注》“牛山齊之東南山也”。《四書釋地續》“今目驗牛山在臨淄南十里”。據此則牛山在東南而馬陘在西南,中間適爲齊都臨淄之近郊,故管仲云“天使使者臨君之郊”。故此“謂”字或“請”字當是“陘”字之誤。

請使大夫袀服(本作初飭)左右玄服□天之使者乎

戴望云:宋本“飭”作“飾”。

豬飼彦博云:“天之使者”上疑脱“迎”字。

顧廣圻云:“初”疑“袀”字之誤。“請使大夫袀飭”爲句。“服”下當脱一字。

張佩論云:“初”當爲“祈”。“使大夫祈”爲句,“飭左右玄服“爲句。

陶鴻慶云:“飭”讀爲飾,“初”乃“袀”字之誤字,本作“袗”,《説文》“袗,玄服也”。《漢書·五行志》“袀服振振”,僖五年《左傳》“以均爲之”。服《注》“黑服也”,“大夫袀飾”與“左右玄服”,文異而義同。龍爲水族之長,故必黑服以將事也。“天之使者乎”上當有脱字。

維遹案:顧説是也。惟“袀飭”當作“袀服”,因“袀”譌爲“初”,後人又改服爲飭。《吕氏春秋·悔過篇》“今袀服回建”高《注》“袀,同也,兵服上下無别,故曰袀服”。又與均服同,僖公五年《左傳》“均服振振”,服《注》“袀服,黑服也”。此言袀服爲戎服也。然《管》書“袀服”乃爲郊祀之服,《儀禮·士冠禮》“兄弟畢袗玄”,鄭《注“袗,同也,古文袗爲均”。《後漢書·輿服志》“郊祀之服皆以袀玄”,《淮南·齊俗篇》“尸祝袀袨”,高《注》“袀,純服;袨,黑齋衣也”。《文選》潘岳《閑居賦》“天子有事於柴燎,以郊祖而展義,……(袀)服振振以齊玄”,是冠祭齋皆用袀服。“左右玄服”,玄端服也。

地動(本作重)投之哉兆

丁士涵云:“哉”乃“烖”字誤。

安井衡云:哉、烖通。《尚書·康誥》“乃惟告災適爾”,《潛夫論》作“哉”。

何如璋云:“地重”,“重”字疑作“動”。

張佩綸云:兩“重”字疑當作“動”。

維遹案:“重”爲“動”字之壤,《吕氏春秋·制樂篇》“周文王立國八年,歲六月,文王寢疾,五日而地動,東西南北不出國郊,百吏皆請曰,臣聞地之動爲人主也。……文王曰,天之見妖也,以罰有罪也”。此與“地動投之哉兆”義正合。“哉”與“烖”通,《尚書·康誥》“乃惟告災”,《潛夫論·述赦篇》引“災”作“哉”。哉卽烖字,是其例。

沫若案:説“重”爲“動”,説“哉”爲“烖”,是也。但“重”乃“動”之假字,金文每以“童”字爲“動”。又“投”乃“疫”之壞字。下文“重投之哉兆“亦是“重疫之烖兆”。《説文》“疫,人皆疾也”。《史記·天官書》“氏爲天根,主疫”。此與地動兆疫或不無關系,蓋地動則天根爲之不寧也。

國有慟

張佩綸云:“國有慟”句衍,“慟”涉上下兩“動”字,“國有”涉下文兩“國有”字而衍。

星動(二字本作風重)投之哉兆

安井衡云:此當有“國有云云”數字,因“國有”二字復出而誤脱。

何如璋云:“風重”,“重”字疑作“動”。

維遹案:“風重”無義,當爲“星動”之譌。星動見《晉書》、《隋書·天文志》。《吕氏春秋·制樂篇》“宋景公之時熒惑在心,子韋曰:熒惑者天罰也,心者宋之分野也,禍當於君”,高《注》“熒惑,五星之一,火之精也”,此亦言星動也,其與“投之哉兆”義正相合。下文云“國有槍”,“國有彗”,皆承此而言之,是其證。

沫若案:“國有慟風重投之哉兆”當讀爲“國有慟風,重疫之烖兆”。“慟風”殆占候家之術語,或卽熒惑之異名。《史記·天官書》“察罰氣以處熒惑(罰或作剛,當以作罰爲是)。……熒惑爲勃亂、殘賊、疾喪、饑兵”。《正義》引《天官占》云“熒惑爲執法之星,其行無常,以其舍命國爲殘賊,爲疾,爲喪,爲饑,爲兵。環繞句曲,芒角動搖,乍前乍後,其殃逾甚。……其精爲風伯,惑兒童,歌謠嘻戲也”。熒惑之精爲風伯,惑兒童,歌謠嘻戲,正宜具有“慟風”之别號。志此以備一解。

國有槍星其君必辱

豬飼彦博云:“國”謂其國之分野。

何如璋云:槍星、彗星數句言星變之異。《吕覽·明理》“星有出而無光,其星有熒惑,有彗星,有天棓,有天欃,有天竹,有天英,有天干,有賊星,有斗星,有賓星”,皆星之變異,上天垂象以示警者。天棓天欃卽槍星之類。

維遹案:“槍”卽天槍,《隋書·天文志》“天槍主捕”,故云“其君必辱”。

國有篲星必有流血

維遹案:《晉書·天文志》“篲星所謂埽星,或竟天見則兵起”,故云“必有流血”。

德鈞案:《黄氏日鈔》卷五十五引“篲”作“彗”。《纂詁》本亦作“彗”。

請有五穀菽(本作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

王念孫云:“收”當爲“叔”,“叔”卽“菽”字,見下文。《輕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叔”字艸書作“□”,因譌而爲“收”。

維遹案:趙本“收”作“菽”,當據改。

國且有大事

維遹案:“且”猶將也,“大事”戎事也。

請以平賈取之

各本均作“之”,朱東光本“賈”作“價”。

戴望云:宋本“之”作“人”。

人民百姓皆獻其五穀菽粟帛(本作泉)金

王念孫云:“泉”當爲“帛”,見上文。

陶鴻慶云:“穀”上當有“五”字,上文請有五穀菽粟云云,是其證。

此謂乘天菑(本作)毒作而求民鄰財之道也

黄震云:龍國而稱天使臨郊,亦因以動八侯之干彗出而稱國有大事,亦因以裒百姓之積;凡皆駕虚翼空,隨物生智。

王念孫云:“嗇”當爲“□”,“□”卽“災”字。篲星,天災也,因篲星出而斂財物,故曰“此謂乘天災而求民鄰財之道也”。

豬飼彦博、俞樾説同。

何如璋云:“天嗇”,“嗇”當爲“□”,古“災”字。《漢書·揚雄傳》“灑沉蓄於溪瀆兮”可證。“天災”卽指上彗星。鄰、臣鄰也。

張佩綸云:上文直求民財,非求鄰財也,“鄰”字衍。

維遹案:“嗇”趙本作“菑”,當據改。“求”卽“逑”字之省,《説文》“逑,斂聚也”。《五行篇》“五穀鄰熟”,《注》“鄰,緊也,引伸爲集聚”,字又與“遴”通,《揚子法言·問明篇》“鷦明遴集”,《注》“遴,聚也”。

沫若案:許所謂“趙本”乃清刻本,明刻本仍作“嗇”。

大夫多并其財而不出

戴望云:“并”與“屏”同。

管子(本有對字)曰請以令召城陽大夫而謫(本作請)之

黄震云:士大夫之家不恤其族也,則滅城陽大夫之位,而人皆散財發粟。

王念孫云:“請之”當爲“謫之”。下文“滅其位,杜其門”,是謫之之事也。今作“請之”者,涉上“請以令”而誤。

張佩綸云:《漢書·賈誼傳》“盤水加劒,造請室而請罪耳”,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漢官》車駕出有請室令在前先驅,此官有别獄也”。《史記·袁盎傳》“絳侯徵系清室”,《漢書》作“請室”,“而請之”之“請”,卽請罪之謂,不必改字。

一多案:“對”字涉下文而衍,當删。

鵝鶩含餘粖

古本、劉本作“粖”,朱本作“秫”,趙本以下各本皆作“粖”。

戴望云:朱本“粖”作“秫”。

張佩綸云:《説苑·尊賢篇》田饒曰“三升之稷不足於士,而君鴈鶩有餘粟,紈素綺繡靡麗,堂楯從風雨弊,而士曾不得以緣衣”,《至公篇》齊景公嘗賞賜及後宫,“文繡被臺榭,菽粟食鳧鴈”。

吹笙箎之風

吴志忠云:“笙箎”下奪“之風”二字,《輕重己篇》有。

張佩綸云:《己篇》云“吹損箎之風,鑿動金石之音”,與此文不同,所奪未必定是“之風”字,吴殊武斷。

姚永概云:脱“之音”二字。

一多案:此下疑有脱文。“同姓不入”以下桓公語。

同姓不入

豬飼彦博云:“不入”疑當作“之人”。

維遹案:入,猶得也,見《廣雅·釋詁》。

皆寒而不得衣飢而不得食

姚永概云:此下當有脱文,蓋此乃管子之語,不應接以“子欲盡忠於寡人能乎”句,必有桓公召城陽大夫數以前罪,而云“同姓尚不恤”乃接以“子欲盡忠於寡人能乎”句也。

沫若案:此下當奪“桓公曰諾。令城陽大夫而謫之曰城陽大夫”云云,復述管子所數之罪。

此之謂繆數

張佩綸云:此句衍,下節“惟繆數爲可耳”,故曰“此之謂繆數”,此句乃復衍之未删者。

崢丘之戰

俞樾云:尹《注》曰“崢丘,地名,未聞。説卽葵丘”。此説殊不可解,經傳多言“葵丘之會”,無言“葵丘之戰”者,安得謂崢丘卽葵丘乎?“葵”疑“乘”字之誤。《春秋》莊十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公敗宋師於乘丘”。或説殆以乘丘之戰爲指此役,故云“卽乘丘”耳。“乘”古字作“椉”,與“葵”字相似,因而致誤。

何如璋云:《左》莊十三年《傳》“齊人減遂而戍之”,杜《注》“遂國在濟北蛇邱縣東北”。《漢書·地理志》“泰山郡蛇邱”,此或是蛇邱之誤也。

張佩綸云:崢邱原《注》“未聞,一説以爲葵丘”。佩綸案:葵丘無戰事。閔二年《公羊傳》“桓公使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或曰:自鹿門至於爭門者,是也;或曰:自爭門至於吏門者,是也”。《説文》“凈,魯北城門池也”,《廣韻》作“埩,魯城北門池也”,字本作“爭”,池則從水作浄,門及丘則從土、從山。然則崢邱之戰,卽桓公命高子城魯立僖之役。一説:《續漢書·郡國志》“瑯邪國莒縣,本國,故屬城陽,有鐵,有崢嶸穀”。《三傳》無桓公伐莒事,而本書有伐莒之謀,疑卽指伐莒而言。

此何以給(本作洽)

尹知章云:“洽”,通也。言百姓爲戎事失其本業,今欲取之,何以通於此也。

王念孫云:“洽”當爲“給”,下文云“國中大給”卽其證也。給、洽艸書相似,故“給”譌爲“洽”。尹《注》非。

張佩綸云:《爾雅》“太歲在未曰協洽”,《逢盛碑》作“給”,洽、給通借,非譌字。“大給”當作“大洽”,《説文》“洽,沾也”,“此何以洽”言何以使民徧沾吾惠。

唯繆數爲可耳

張佩綸云:繆,《通典》作“膠”,按當作“膠”。《詩·隰桑》“德音孔膠”,《傳》“膠,固也”,《説文》“膠,呢也”,言此以恩澤膠固之,故曰“膠數”。或作“繆”,卽綢繆意。原《注》以繆爲詐謬,下文“豈弟君子民之父母”云云,卽膠固綢繆之意,無所爲詐謬也。

沫若案:張説迂曲。所謂“繆數”猶《輕重乙篇》言“曲衡之數”耳。數與術同意,欲取先予,旨在使稱貸之家不能兼并,何膠固綢膠之有!

林圃案:《通典》引此“繆”作“膠”,《注》“膠讀曰繆”,今本正文已改作“繆”,故《注》亦改作“繆讀曰謬”矣。《小爾雅》“膠,譎詐也,涼州西南之間曰膠,自關而東西或曰譎,或曰膠,詐,通語也”。上節及此節末尾“此之謂膠數”殆亦本作“膠數”。

旌(本作表)稱貸之家

尹知章云:旌,表也。

王念孫云:“表”當依宋本作“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誤。

張佩綸云:本文作“表”,《注》作“表,旌也”,亦通。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文亦作“表”,引尹《注》云“表,旌也”,是以作“表”爲是。宋本有作“旌”者乃後人涉《注》而誤,復改《注》文以就本文耳。

執折箓

安井衡云:“箓”當爲“篆”,折篆,猶折簡也。

李哲明説同。

張佩綸云:箓,卽簿録。《説文》“録,金色也”,假借爲簿録字。此假竹高篋之箓爲之,後乃孳乳爲籙字。《説文》“折,斷也”,《禮記·少儀注》“折斷,分之也”,此與反凖之筴同,傳者小異耳。

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給鹽菜之用

姚永概云:“以”乃“曰”字之譌,尹《注》云“謙言”,正釋“曰”字也。今作“以”者,涉下文“以給鹽菜之用”而誤。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無“桓公”二字,“八”字作“入”,是也。“使入”爲句。

愷悌君子民之父母(本有也字)

王念孫云:“也”字涉下文“父母也”而衍,《通典·食貨》十二引無“也”字。

出其財物以振貧病(振或作賑)分其故貲

古本、劉本“賑”作“振”,朱東光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賑”。

戴望云:宋本“賑”作“振”。

沫若案:“分其故貲”,“貲”當是“舊”之誤。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此亦作“振”,同古本。

請以令決瓁洛之水通之杭莊之間

王念孫云:“杭”當爲“抗”,“抗”古讀若康,抗莊卽康莊。

張佩綸云:《説文》“濩,雨流霤下貌”,《山海經·西山經》“有滛水其清洛洛”,郭《注》“洛洛,水流下之貌也”,《莊子·逍遙游》“剖之以爲瓢,則瓠落無所容”,司馬“瓠”音“護”,《注》云“瓠,布濩也。落,零落也。言其形平而淺,受水則零落而不容也”。“瓠落”“濩落”均雙聲,言霖潦無所容之水。《詩·河廣傳》、《廣雅·釋詁》并云“杭,渡也”。“杭莊之間”猶《孟子》言“莊、岳之間”,莊、岳二里名,此杭、莊亦當爲二里名。莊則近市,而杭本有舊渡,或如乾時之類,今以霖潦之水歸之,始得通舟,故百鳥翔集於此。若如王説,則水溢通衢,既不能舟,又不能車,其策不亦迂繆乎?

一多案:“瓁洛之水”上敚“決”字,下文“決瓁洛之水通之杭莊之間”可證。(沫若案:今所見宋本、明本均有“決”字。)

而郊之民殷然益富

李哲明云:郊上應脱“四”字,上下文“四郊之民”凡三見,此亦當有之。

沫若案:“而”卽“四”字之誤。

則蟁母(本作虻)雍巨(本作巨雄)翡燕小鳥皆歸之

古本、劉本“虻”作“氓”,“鳥”作“烏”,朱本同。趙本、凌登嘉本、朱長春本、梅本、花齋本、葛本均作“虻”,凌汝亨本作“䖟。

丁士涵云:“巨”,“渠”假字,“雄”當爲“庸”。《上林賦》有庸渠,水鳥也。《説文》“□,□鳥”。

張佩綸云:“蟁虻”,下作“蟁虵”,孫星衍云“虵當依上文作虻”。案“蟁虻”當作“蟁母”,“母”譌爲“毋”,轉爲“亡”,又譌爲“也”,淺人意加虫旁。《爾雅·釋鳥》“鷏,蟁母”,郭《注》“似鳥□而大,黄白雜文,鳴如鴿聲。今江東呼爲蚊母。俗説此鳥常吐蚊,因以名云”。“巨雄”與“小鳥”對文。一説“巨雄”當作“雝渠”,《爾雅》“䳭鴒雝渠”,郭《注》“雀屬,飛則鳴,行則摇”。《常棣傳》同。《説文》“□,雝渠也”,又云“雃,石鳥,一名雝□,一曰精列”。亦通。

于省吾云:“雄”乃“雒”,字之誤,《漢書·古今人表》雒陶,《尸子》作雄陶,是其證。巨雒卽渠略。《詩·蜉蝣傳》“蜉蝣,渠略也”。雒略并諧“各”聲。《爾雅·釋蟲》“蜉蝣渠略”,《釋文》“略或作□”。《説文》“□,螶□也,一曰蜉蝣,朝生暮死者”。《方言》十一“蜉□,秦、晉之間謂之蟝□”。然則巨雒卽渠略矣。

馬元材云:蟁母卽今之蚊母鳥,大如雞,體灰白色,頸及背腹部有黑斑,尾黑褐色。夏日居於黑龍江等處,冬赴熱地。書伏森林,夕則飛翔河邊,食蚊虻羽蟻。嘴小深裂,張之則成大口,食蚊無算,故爲益鳥。舊説以爲“吐蚊”,誤也。“巨雄”與“小鳥”對文,巨雄者大鳥也,指蟁母而言。丁説非,于説亦不合。下文云“投蟁母巨雄”,如系渠略,則如何投之?“翡”卽“翡翠”。翡翠與燕皆不如蟁母之大,故曰“小鳥”也。

賣爲讎買爲取

豬飼彦博云:謂賣者速售,買者速取也。

投蟁母(本作虵)雍巨(本作巨雄)

孫星衍云:“虵”當依上文作“虻”。

張佩綸云:《説文》“投,擿也”,《漢書·蕭望之傳注》“射之言投射也”,以矢石擿之皆可曰投。《禮》“投壺”,《左氏傳》“抉石以投人”,是。

新冠五尺者(本作請)挾彈懷丸游水上

吴志忠云:“請”乃“諸”字誤。

張佩綸云:“新冠”,冠者。“五尺”,五尺之童。

維遹案:“請”當作“者”,因“者”誤爲“諸”,復誤爲“請”。“新冠”,新加冠也,言丁壯者。“五尺”,五尺之童,言幼少者。《輕重戊篇》作“丁壯者胡丸操彈居其下”,此言“新冠五尺者”,彼言“丁壯者”,句例正同。各本“請”字屬下讀,吴氏以爲“諸”字之誤,皆失之。

被於暮

安井衡云:“被”,“及”也。

一多案:《禹貢》“酉被於流沙”,某氏《傳》“被,及也”。

四郊之民賣貴而買賤何爲不富哉

豬飼彦博云:“賣賤”二字衍。

王念孫云:“賣賤”當作“買賤”,言四郊之民多買賤物,所以致富也。今作“賣賤”者,涉上文“賤賣”而誤。

陶鴻慶云:王氏謂“賣賤”當爲“買賤”,是也。今案元文本作“賣貴而買賤”,傳寫奪“貴而買”三字耳。此與上言“商賈之人賤買而貴賣”,事正相因。奪三字則文義不完。

衰然多衣弊而履穿

戴望云:宋本“衰”作“裒”,是。

張佩綸云:《太玄·衆》“兵衰衰”,《注》“衰衰,瘦瘠之貌”。

一多案:衰、蓑同,蓑蓑然,衣履弊裂貌也。

請以令沐途旁之樹枝

黄震云:沐,去樹枝也。沐途旁之樹以絶游息,農人皆務本業而農以富。

豬飼彦博云:沐猶洗竹之洗,謂披落樹枝也。

何如璋云:沐,治也,謂治其枝而去之,如洗濯也。《孟子》“牛山之木濯濯然”,是也。

張佩綸云:《儀禮·既夕注》“湯沐,所以洗去污垢”,《釋名·釋姿容》“沐,禿”,沐者發下垂,禿者無發,皆無上貌之稱,此去樹之上枝,故曰沐。

維遹案:沐,猶翦也,《釋名·釋姿容》“沐,禿也”,《禮記·檀弓篇》“沐槨”,鄭《注》“沐,治也”,治、禿與翦義相因。

此其故何(本作何故)也

王念孫云:當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戲笑超距

豬飼彦博云:超距,猶跳躍也。

張佩綸云:《史記·王翦傳》“方投石超距”,《索隱》“超距,猶跳躍也”。《漢書·甘延壽傳》“投石拔距”,張晏曰“拔距,超距也”。

馬元材云:此處當系指男女跳舞而言,今西南少數民族中尚存此俗。

維遹案:僖公二十八年《左傳》“距躍三百”,距躍亦跳躍也。

論議互(本作玄)語

張文虎云:“玄”當爲“互”字之譌,舊書往往相亂。

姚永概云:管子時安得有“玄語”字,“玄語”當作“立語”。

一多案:張説近是。“互”蓋讀爲“晤”。《陳風·東門之池》“可與晤語”,《箋》“晤,對也”。

是以田草不發

陶鴻慶云:“田”下當有“草”字。“田草不發”與下“五穀不播”,“麻桑不種”,“璽縷不治”,句法一律。《國蓄篇》云“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輕重甲篇》云“強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皆其證。

内嚴一家而三不歸

丁士涵云:“嚴”乃“瞰”之借字。《廣雅》曰“瞰,視也”,《孟子·離婁篇注》曰“瞰,視也”,《音義》“矙或作瞰,同”。《説文》作“闞”,云“望也”。《集韻》有“□”字,云“與瞰同,視也”。

張佩論云:“嚴”當作“闞”,字之誤也。《説文》“闞,望也”,或作“瞰”,趙注《孟子》“瞰,視也”,《集韻》作“□”。

寡人欲爲百姓萬民藏之

林圃案:《通典·食貨》十二引無“百姓”二字,抄本《册府元□》卷五百二引亦無。

有新成囷京者二家

張佩綸云:《廣雅·釋室》“京,倉也”。

林圃案:“囷京”連文乃漢時常語,《急就篇》“門户井灶廡囷京”,颜師古《注》“囷,圓倉也;京,方倉也。一曰:京之言矜也,寶貴之物可矜惜者藏於其中也”。

君請式璧而聘之

古本“請”作“親”,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請”。

安井衡云:古本“請”作“親”。

林圃案:《通典》十二引此亦作“請”,《通典》引尹《注》“聘,問也”下有“使玉人刻石爲璧,尺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是也”,共二十二字,乃節録《輕重乙篇·石璧謀》文,抄本《册府元□》亦有之。

此其故何(本作何故)也

王念孫云:“何故”當作“故何”詳上。

國中莫不聞是上則無功而顯名於百姓也(本有功立而名成五字)下則實其囷京(本有上字)以給上(本有爲君二字)一舉而名實俱在也

戴望云:宋本“一”作“壹”。

丁士涵云:“無”,疑“□”字誤。

張佩綸云:“功立而名成”“上爲君”皆《注》文闌入者,“上以給”“上”亦羨字。上則無功而顯名,下則實其囷京以給,故曰“名實俱在”。

一多案:“無功”下當有“而”字。“上以給上爲君”當作“以給上”。“給上”之文本書屢見。餘均當依張説。“下則實其京囷上以給上爲君”,張氏初稿云“當作‘下則實其囷京以給上’”,繼又云“‘上爲君’三字亦注文”。案初稿是也。

民何不爲也

豬飼彦博云:“民何爲”脱“不效”二字。

戴望云:當作“民何不爲也”,脱“不”字。

王數之守

豬飼彦博云:“王數”當作“五穀”。

九月歛實牟(本作平)麥之始也

何如璋云:“平麥”當作“牟麥”,以形近而譌。

張佩綸云:“平”當作“牟”。

李哲明云:“平”疑當作“牟”,形近而誤。“牟”通作“麰”,《孟子注》“麰麥,大麥也”。《詩·周頌》“來牟”,《傳》云“牟,牟麥”。此其證。上言黍秣,此云牟麥,相配成文。

維遹案:張、李説是也。“牟麥之始”與上“黍秫之始”文同一例。《詩·周頌·思文篇》“貽我來牟”,毛《傳》“牟,牟麥”,《説文》作“麰”,云“來麰,麥也”,《孟子·告子上篇》“今夫麰麥播種而耰之”,趙《注》“麰麥,大麥也”,此麰麥連文之證也。《輕重乙篇》“九月種麥”與此亦合。趙用賢以“平”字屬上讀,非是。

敢問齊國方(國方本作方於)幾何里

豬飼彦博云:“于”字衍。

丁士涵云:“于”卽“方”字之誤而衍者。

于省吾云:“于”讀作“宇”。“方于”卽“方宇”。左昭四年《傳》“失其守宇”,《注》“於國四垂曰宇”。

維遹案:此文當作“敢問齊國方幾何里”。唐天后以圀爲國,《玉篇》云“圀,古國字”,卽指此而言。校者不曉其義,遂改爲方字。于、方二形相近,又譌爲於字,變成今本。“方幾何里”與下文答語“方五百里”正相應。

沫若案:許説迂曲之至。“方於”當讀爲方輿。《易·説卦》“坤爲大輿”,《淮南·原道》“以地爲輿”,宋玉《大言賦》“方地爲輿,圓天爲蓋”。《史記·三王世家》“御史奏輿地圖”,《索隱》“天地有覆載之德,故謂天爲蓋,謂地爲輿”。天圓地方,故地卽稱“方輿”。《輕重》諸篇乃漢人所作,特變言爲“方於”,以顯示其高古耳。

海涯(本作□)龍夏

“□”古本、劉本作“池”,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

洪頤煊云:《山至數篇》“龍夏以北至海莊,禽獸牛羊之地也”,此“□”字本“海莊”二字譌并作一字。

王念孫云:洪説是也。俗書“莊”字作“庄”,(隸書莊字作□,俗又省作庄。)因譌而爲“□”,加氵則爲“□”矣。

安井衡云:“池”蓋亦邑,諸本作“□”,音義未詳。

張佩綸云:“海莊”當爲“海涯”,此“□”字乃“涯”字之壞,而上捝一“海”字。

沫若案:張説不可從。下文“朝夕之所墆”爲海之潮汐所侵蝕之地,既另列一項,則此不得爲“海涯”。“□”乃“海莊”之誤,仍以洪説爲是。一本作“池”者卽“海”之壞字。

其於齊國四分之一非穀之所生也

丁士涵云:“也”字上亦當有“非穀之所生”五字,與上下文一例。

朝夕(本有外字)之所墆於齊地者五分之一非穀之所生也

豬飼彦博云:“朝夕”,潮汐也。“外”字衍。墆、滯同。言齊地濱海,故潮汐所津者多也。

安井衡云:“朝夕”讀爲潮汐。外之,遶遼外也。

郭嵩燾云:“朝夕”卽“潮汐”字,言近海之地爲潮灌輸出入,則不生五穀。《廣韻》“墆,止也”,謂潮之所至,其外皆鹵地也。

何如璋云:“朝夕所墆”,“朝夕”卽“潮汐”也,“墆”,滯也。卽下文之“斥”,《書·禹貢》“海濱廣斥”,是亦不生穀者。

一多案:諸家讀“朝夕”爲潮汐,是也。“外”卽“夕”之誤而衍。“墆”下當補“於”字。《説文》“滯,凝也”。《周語》“氣不沈滯”,《注》“滯,積也”。《楚辭·涉江》“淹回水而凝滯”,《注》“滯,留也”。“墆”與“滯”同。(《淮南子·時則篇注》“滯,止也”,《廣韻》“墆,止也”。《法法篇》“財無砥墆”卽底滯。)瀕海之壤,潮水之所衝刷,凝積而爲斥鹵,不宜耕種,故曰“潮汐之所墆……非穀之所生也”。

然則君(本作吾)非托食之主邪

古本、劉本“邪”作“也”,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也”均作“耶”。

俞樾云:“吾”字乃“君”字之誤。管仲謂桓公爲托食之主,故桓公遽然起曰“然則爲之奈何”。

戴望云:“吾”乃“君”字誤。

潰之以辭

何如璋云:“潰”當作“䜋”,《説文》“䜋,中止也”,《玉篇》“譯也”。動言䜋辭,施號令也。

張佩綸云:《詩·小旻》“是用不潰於成”,《召旻》“草木潰茂”,《傳》“潰,遂也”。

李哲明云:“潰”當爲“漬”,形近之誤。漬,猶染也,《通俗文》“水浸曰漬”。此言漸染之以辭,浸入其心也。

維遹案:《漢書·廣川惠王越傳注》“潰,決也”,引伸爲發。

一多案:疑“潰”爲“淫”之誤,“淫”與“搖”通。下文作“動言搖辭”(德鈞案:本作“操辭”,聞據王引之説改爲“搖”也。)卽承此言之。

沫若案:“潰”乃“繢”字之誤。古人於言與辭,混言之雖無別,析言之則言之成文者爲辭。故辭須藻繢。此言“動之以言,繢之以辭”,下言“動言操辭”,卽此意。“操”亦“藻”字之誤。因“藻”或作“繰”,故誤爲“操”。《輕重甲篇》之“動言搖詞”則又由“操”誤爲“搖”耳。王引之據“搖”而改“操”,適得其反。

君幣籍而務則賈人獨操國趣君穀籍而務則農人獨操國固

馬元材云:“而務”卽“爲務”,《荀子·王霸篇》“若夫論一相以兼率之,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務”,楊《注》“臣下皆以宿道向方爲務,不取奸詐也”。

沫若案:此處所謂“農人”當指地主言。謂如專以征收貨幣爲務,則富商卽將操縱金融;如專以征收穀物爲務,則地主卽將囤積食糧也。

君動言摇(本作操)作辭

王引之云:“操”當作“摇”,摇辭卽動言,古人自有復語耳。《輕重甲篇》云“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是其證。今本“摇”作“操”者,涉上文兩“操”字而誤。

張佩綸云:《召旻箋》“潰茂之潰當作匯”。此本“動言潰辭”一本作“匯”,訛而爲“操”。《甲篇》又訛而爲“摇”,不能據彼改此。

沫若案:張謂王説不足據,是也。但張説亦非,説見上。(張書别見“潰辭亦操字之誤”,蓋初意擬以“操”字爲正,後乃改易。然前後説均非。)

三敗殺君二重臣定社稷者吾此皆以狐突之地封者也(狐或作孤)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孤”。宋本、趙本作“狐”。戴望云:宋本“孤”作“狐”。

吴汝綸云:“吾”當爲“五”。(屬上讀。)

張佩綸云:三敗,謂曹沫三敗。殺君,謂子般閔公。二重臣,謂叔牙慶父。定社稷者吾,謂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

一多案:“此”卽“皆”之誤而衍。

沫若案:“三敗”云云不知何所指,當是齊魯間之往事爲史所闕佚。“此”字似不當衍。“此皆”者卽兼齊魯而言,蓋謂兩國之封地犬牙相錯也。

及吾地亦有道乎

丁士涵云:“及”乃“反”字誤。

沫若案:此文上下當有脱簡或錯簡,文意不相連貫,不宜強解。

君以織籍籍於糸(本作系下同些下又有未爲系三字)籍糸撫織再十倍其賈

古本、劉本、朱本均無第二“籍”字。宋本、趙本有。

戴望云:“君以織籍籍於系”元本無下“籍”字。

安井衡云:“系”當爲“糸”,五忽爲糸,十忽爲絲。

何如璋云:“系”當作“糸”,《説文》“糸,細絲也”,徐鍇日“一蠶所吐爲忽,十忽爲絲。糸,五忽也”。

張佩綸云:“系”當爲“糸”。《説文》“糸,細絲也,像束絲之形,讀若覛”。“未爲糸”當作“束爲糸”。司馬彪《輿服志》“凡先合單紡爲一糸,四糸爲一扶,五扶爲一首,五首爲一文”。

又云:“束爲糸”與“籍糸撫織”皆《注》文而誤作大字。

一多案:“籍糸撫織”四字似非衍文,餘説均可從。

如此則六(本作云)畜五穀之籍

趙用賢云:“云”疑當作“去”。

張佩綸云:劉(當作趙)説非也。《説文》“則,等畫物也”,“云”乃“六”字之誤,下捝“畜”字。“如此則六畜五穀之籍”言以此等畫五穀六畜也。下文言五穀六畜是矣。

沫若案:“云”當爲“亡”。言籍於布、穀、六畜,則可以無五穀之籍也。

籍於布則撫之系

沫若案:“系”字有誤,與下二句“山”“衍”不相爲類。

字當爲產麻之地,上文云“君守布則籍於麻”,可證。准此,殆爲“野”之壞字,本書《立政篇》“桑麻植於野”。

籍於穀則撫之山

張佩綸云:“山”當爲“屮”,《説文》“屮,草木初生也,象一出形,有枝莖也,讀若徹”,《□部》“屮,財見也”。

沫若案:“穀”當爲“縠”。山者蠶絲之所出,故云然。

籍於六畜則撫之術

何如璋云:“術”乃“衍”之訛。《小爾雅》“澤之廣者謂之衍”,《山國軌》“梁渭陽瑣之牛馬滿齊衍”。衍者水草之區、畜牧之地,故籍六畜者必撫之於衍也。糸也(沫若案:“糸”當作“野”),山也,衍也,是謂“三原”。

張佩綸云:術、遂通。《廣雅·釋言》“遂,育也”,《齊語》“犧牲不略則牛羊遂”,《注》“遂,長也”,《漢書·禮樂志》“遂者,言皆生也”。□者布之始,屮者穀之始,遂者六畜之始,此所謂“三原”也。

管子曰以國一籍五(本作臣)君(本作右)守布萬兩而後(本作右)籍麻(本作麻籍)麻(本有四字)十倍其賈(本有衍字衍或作術)布五十倍其賈

丁士涵云:當讀“以國一籍五”句,“臣”乃“五”字誤。“君守布萬兩”句,“右”乃“君”字誤,上文云“君守布”是其證。“而後籍麻”句,“麻十倍其賈”句,“布五十倍其賈”句。今本“籍麻”二字誤乙,又脱“麻”字,衍“四”字。“術”字宋本作“衍”,“衍”字系校語羼入。上文云“君守布則籍於麻,麻十倍其賈,布五十倍其賈”,是其證。

張佩綸云:“右守”之“右”當作“左”,卽上文所云“莫敢左右”,《孟子》所謂“以左右顧而罔市利”也。“四十倍其賈”,“四”字衍。上文“君守布則籍於麻,十倍其賈,布五十倍其賈”,是其證。校者注“衍”字於“四”字之旁,而此本不刊落“四”字,轉於“布五十倍其賈”上加一“衍”字,“四”“衍”兩羨文均删。

沫若案:文意難曉。如“君守布”,“麻十倍其賈,布五十倍其賈”等語,與上文犯複,故此數語爲錯簡無疑。宋本出“衍”字,可見前人已知此等字句爲衍文。

如此而有二十齊之數(本作故)

古本“二十”作“世”,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二十”。

丁士涵云:朱本“二十”作“世”,蓋“廿”字誤。“故”乃“數”字誤。

吴汝綸云:言視齊之舊日加二十倍也。

張佩綸云:“二十”朱本作“世”,案“世”乃“卉”之誤,《説文》“卉,三十并也”。

馬元材云:吴説是也。故、古字通,謂所得贏利二十倍於齊之舊有收入也。此語似從董仲舒所云“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蛻化而來。

是故輕軼於賈穀制畜者則物軼於四時之輔

張佩綸云:“輕軼”當作“輕重”,涉下“軼”字而誤。

沫若案:“輕”下脱“重”字。“則物”當爲“財物”。“輕重”與“財物”對文。“軼”與“佚”通,失也。賈穀制畜之道失其權衡,則財物之生聚失其時會。

湯之以高下

王念孫云:“湯”讀爲蕩。《陳風·宛邱》曰“子之湯兮”。

安井衡云:“湯”讀爲盪,盪,推也。

維適案:王説是也。“湯”古“蕩”字,《論語》“君子坦蕩蕩”,鄭注《魯論》作“坦湯湯”。《詩·宛丘篇》“子之湯兮”,毛《傳》“湯,蕩也”。王逸《楚辭注》引此詩“湯”作“蕩”。

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

王念孫云:“一可以爲百”當作“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山權數篇》云“徐疾之數,輕重之策,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此二句篇中凡兩見),是其證。

物之生未有刑

古本“刑”作“形”,劉本、朱本同,趙用賢本以下各本均作“刑”。

戴望云:朱本“刑”作“形”。

吴汝綸云:“刑”當爲“形”。

江瀚云:“刑”與“形”同。

一多案:“刑”讀爲形,朱本正作“形”。

沫若案:諸家均在“刑”字上咀嚼,似於原語并未得其確解。《輕重篇》所言乃經濟范圍内事。“物之生”者謂貨物之生產或貨物之經營。“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記·貨殖傳》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產字,據《漢書》删),猶伊尹、吕尚之謀,孫、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足以取予,強不能以有守,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也”。又言“蓋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則可知“物之生未有刑”之確解。刑當讀爲型,言治生之道貴通權變,本無定型。顧雖無定型,能通權變者則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伊尹、吕尚之謀,孫、昊用兵,商鞅行法”,用於治生則爲富商蓄賈;用於治國則爲“王霸”。小大不同,其術則一。

以人求人則人重矣以數求物則物重矣

沫若案:上“人”字當爲“仁”,與下句“數”字對文。人爲財物生產之要素,故須求之以仁,而貴重之。

舉國而一則無貲舉國而十則有百

沫若案:“舉國而一”尅就求人言,謂舉國如一,則獲利不可計量。“無貲”者如《山權數篇》北郭之□名“無貲”之寶。“舉國而十”克就求物言,謂生產繁榮,經營多方也。

是以外内不踡

豬飼彥博云:“踡”,屈也。

何如璋云:“踡”當作“倦”,“外内不倦”是能通其變也。

張佩綸云:當作“倦”,《易》“通其變,使民不倦”,《説文》“倦,勞也”。

沫若案:豬飼説得之,“外内不踡”卽對内對外均無虧損,不當破字。

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終始四時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

沫若案:“之不求於人”當爲“亡不求於人”,古往今來未有不得人而能王霸者。至如何求之,其全部過程(“終始”)則在順四時之高下,行政令之疾徐而已。

守物之終始終身不竭

王念孫云:身上當有“終”字,上文“終身無咎”卽其證。

豬飼彥博説與王同。

陳奂云:“終始”二字互倒。“守物之始,終身不竭”,四字爲句。

張佩綸云:兩説均可從。

沫若案:以陳説爲是。“守物之始”,“《乘馬數篇》“王國守始”之意。原文四句,句各四字,有韻(竭、歇、竭爲韻),不應於第三句獨爲五字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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