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佩綸云:《水地篇》“准者,五量之宗也”,《漢書·律歷志上》“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説文》“准,平也”。此篇凡三節,首陳五家之數,次言今之時兼用五家之數,末言來世不外五家之數。在各篇條理最爲融貫。惟《輕重丁篇》明有“此謂國准”兩節,不知何以不入此篇?而《揆度》“請問大准”一節,所言堆數與此亦別。《輕重戊篇》亦有兼用五家而勿盡之説,所陳五家與此大同小異,命意稍歧。若管子以天下之才,止此一筴,反復重沓,豈足動桓公之聽而成匡合之功?按《史記·平準書》“太史公曰: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所從來久遠。自高辛氏以前,尚矣,靡得而記云;故《書》道唐、虞之際,《詩》述殷周之世。安南則長庠序,先本絀末,以禮義防干利。事變多故而亦反是。是以物盛則衰,時極則轉,一質一文,終始之變也。《禹貢》九州,各因其土地所宜,人民所多少而納職焉;湯武承弊易變,使民不倦,各兢兢所以爲治,而稍陵遲衰微。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魏用李克盡地力爲強;自是以後,天下爭於戰國,以至於秦,平并海内”。史公親見《管》書,故以管子李克上承帝王,而以“自是以後”畫清戰國,知管氏立平准,卽用上古之平准,非戰國所知,卽更非桑、孔平准所知也。然則用五家之數,視時立儀,卽《國准》要旨,而其要不外因土地人民,承弊易變,不如此篇之瑣屑煩猥,明矣。疑《輕重戊篇》首節所陳與《史記》尚合,乃《國准》本文,而此篇則民間所傳,已淆其實。
桓公問於管子曰國准可得而聞乎(桓公上本有齊字得下本或無而字)
古本、劉本、朱本均無“齊”字與“而”字。
張佩綸云:“齊”字衍。
一多案:各本無“齊”字,是。當據删。
黄帝之王僅逃其爪牙
丁士涵云:下脱“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九字,下文可證。
張佩綸云:《揆度篇》“謹逃其爪牙,燒增藪,焚沛澤,不利其器”,屬之黄帝;《輕重戊篇》“童山竭澤”亦屬之黄帝;此乃分屬虞、夏、殷三朝,疑《揆度》、《戊篇》爲實,而此爲子政所删者。
沫若案:丁説近是。《揆度篇》云“黄帝之王僅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逐禽獸,實以益人,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卽其證。唯在本篇“燒山林”等九字當在“僅逃其爪牙”上,始成條貫。此處奪去“燒山林”等九字,下文奪去“僅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互補。
不益民之利
何如璋云:“不”字乃“以”字之譌。
張佩綸云:“益”當作“隘”。言大闢其利途也,卽“益烈山澤而焚之”。
李哲明云:“不”字當衍。《揆度篇》“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逐禽獸,實以益人”,此所以益民之政,何云“不益民之利”也?下云“童山竭澤,益利搏流”亦其證。“不”字蓋涉下“不利其器”而衍。下“不益民利”同。
沫若案:“益”不當改字,“不”字亦非誤衍。説詳下。
謹逃其爪牙者猛獸衆也(句首本有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十字)
戴望云:宋本“猛”作“禽”。
丁士涵云:“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上脱“僅逃其爪牙”五字。
陶鴻慶云:“燒增藪焚沛澤”云云,見下文論“夏後之王”,此文不當復出。據上文云“黄帝之王謹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後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此文自“童山竭澤”以下,皆與上文相值,則首論“黄帝之王”,當云“謹逃其爪牙者猛獸衆也”。今本涉下文而誤復耳。
沫若案:丁説近是。然“僅逃其爪牙”當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下。此九字不當删。本篇所述黄帝、有虞、夏、殷、周,其進化之跡可尋。黄帝之“燒山林”等等與有虞氏之“枯澤童山”相差無幾。至夏後氏則僅“破增藪,焚沛澤”而不“燒山林”,此爲一顯著進化。然而於民之利無所增益者,則不用器械,民智未開故也。此卽所謂“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至有殷氏則服牛乘馬,引重致遠,是又一顯著進化。然養畜無牢,器械不利,猶未盡脱原始狀態。至周則“官能以備物”,可謂文教大備。層次顯明如此,解者僅在枝節字句上追求,未能得其會通。
不益民利
何如璋云:“不”字亦當作“以”字。
張佩綸云:“益”當爲“隘”,詳上。
沫若案:何、張説均非,説見上。
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者也……逃戈刃
何如璋云:“逃械器”三句與上文不接,疑有脱誤。
張佩綸云:“逃械器”、“逃戈刃”,兩“逃”字明是“謹逃其爪牙”之壞文,“閉智能,“能”字卽“官能備物”之壞文,明是簡策剝蝕,寫者以意傅合。
沫若案:文無脱誤,張説亦非是。“逃械器”者如《莊子·天地篇》之漢陰丈人,羞用桔槹而抱甕灌圃,謂“有機械者必有機事,有機事者必有機心”。“逃戈刃”者卽指武王勝殷,“馬散之華山之陽而弗復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復服”(《禮記·樂記》)。
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壹民心者也
豬飼彥博云:“曰”當作“禁”。
張佩綸云:“無牛馬之牢”下當移“禽獸衆也”句。“曰淫器”當作“毋淫器”,《月令》“毋作淫巧以蕩上心”是也。
姚永概云:“曰”乃“遏”之壞字,脱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
官能以備物者以人御人
張佩綸云:“以人御人”上奪“官能備物者”一句。“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義”,釋官能;“乘天固以安己”,釋備物。
乘天固以安己者也(固本作國)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固”。
張佩綸云:“國”,明十行無注本作“固”。固,常也(《吕覽·首時》“時固不易得”《注》)。言乘天之常以安己。
一多案:“國”當作“固”。
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
戴望云:元本“用”下有“之”字。
沫若案:戴所據元本,所未見。今考古本、劉本、朱本,此處文均與宋楊忱本同,無“之”字。唯上文“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用”字古本、劉本均作“之”。疑原文上下句均作“用之一也”,故或奪“用”,或奪“之”耳。
立祈羊以固山澤(羊本作祥)
戴望云:宋本“固”作“周”。
一多案:“祥”當作“羊”。《形勢篇》“山高而不崩則祈羊至矣”,正作“羊”。此涉“祈”字而誤加示旁。“祈”讀爲刉,詳《形勢篇》。
益利搏流
古本、趙本作“搏”,宋本、劉本、朱本、凌汝亨本作“搏”。
戴望云:宋本“搏”作“搏”。
安井衡云:“搏”當爲“博”,“博流”,廣移其利也。
何如璋云:“搏流”當作“持流”。《乘馬數》“至於王國,持流而止矣”,足證。持流者卽謹操重筴之謂。
李哲明云:宋本作“摶”,是也。“摶”讀爲專。
一多案:“益”讀爲隘。《國蓄篇》“隘其利途”。摶猶擅也,各本作“搏”疑誤。本書謂利羨爲流,《輕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
沫若案:聞説非是。“益”不當破字,“摶”當爲“搏”,讀爲溥。言官山煑海雖亦近於“童山竭澤”,而其利則溢,而其流則普。此卽用有虞氏之筴而有充足之智慧者也。
出山金立幣(本作出金山)
古本、劉本、朱本作“出山金”。
張佩綸云:“出金山”當依明十行無注本,趙本、梅本作“出山金”。
存菹丘(存本作成)
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存”。
安井衡云:存,在也;在,察也。
張佩綸云:“成”當依趙本作“存”。言取金之外菹丘之利存之,不盡用也。
立駢牢
丁士涵云:“駢”字乃牛馬二字相并而誤。上文云“諸侯無牛馬之牢”,《輕重戊篇》曰“立阜牢,服牛馬,而天下化之”。
戴望云:《路史·夏禹紀》有“立駢守以爲民饒”句,疑本此文。
張佩綸云:駢,《説文》“駕二馬也”,“牢,閑養牛馬圈也”,《易》所謂“服牛乘馬,引重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隨”。
一多案:丁説非是。《晉語》“子爲我具特羊之鄉”,韋《注》“凡牲一爲特,二爲牢”。近胡厚宣氏考卜辭凡稱牢者皆謂二牛,與韋説合。(詳所著《釋牢》,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八本二分。)余謂本書言“駢牢”,駢有二義,(《説文》“駢,駕二馬也”。)一牢本有二牛,故牢一稱駢牢也。此亦胡説之一證。《路史》引作“立駢守”。守卽牢之誤。
彼菹萊之壤非五穀之所生也(萊本作菜)
王念孫云:“菹菜”當爲“菹萊”,字之誤也。(俗書“萊”字作“萊”,“菜”字作“萊”,二形相似。)“菹”或作“沮”,《孟子·滕文公篇注》曰“菹”,澤生草者也”。《王制注》曰“沮,謂萊沛”。《周官·縣師注》曰“萊,休不耕者”,是菹萊皆生草之地也。《輕重乙篇》“菹菜咸鹵斥澤,山間㙗壘不爲用之壤”,萊字亦誤作菜。《輕重甲篇》“山林蘊澤草萊”,萊字不誤。
麋鹿牛馬之地
古本“麋”作“乘”,誤。
維遹案:《周禮·春官》“九職任萬民……四曰藪牧”,此“地”字猶言牧地也。
春秋賦生殺老立施以守五穀
趙用賢云:一本“施”作“弛”,“弛”上有“殺”字。“五穀”下又有“之所生也”。
戴望云:朱本“施”作“弛”,“弛”上有“殺”字。“五穀”下有“之所生也”四字。(沫若案:戴所云“朱本”不知何本,朱東光、朱長春、朱養和〔花齋本)皆同此本。)
豬飼彥博云:“賦生殺老”謂麋鹿牛馬。“施”謂金幣。
何如璋云:春則賦生以稽駒犢,秋則殺老以斂筋骨。施,量地之度。《地員》“其施七尺”,是也。言立爲法度,以畜牧之息爲守穀之資。
張佩綸云:《淮南子·原道訓注》“施,用也”。“立施以守五榖”,謂以金幣守五穀。《國蓄篇》“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幣,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卽此“立施以守五榖”。
李哲明云:“殺”疑當爲“養”,古“養”字作“䍩”,與“殺”形似而訛。“施”疑爲“族”。“族”與“穀”韻。《地員篇》“鳥獸安族”,族亦訛施,卽其證。言五穀不生之壤,利於畜牧,麋鹿牛馬,得以滋蕃。春秋生息,供其賦入。此所謂“賦生”矣。王者之政莫急於養老而安族,《輕重甲》云“視獨老者養之,勿使赴溝澮”(約舉其詞)。又家族失而不分,爲内敗之一,可知其重已。牲畜多,養老所資,兼爲立家族,使廣牧事以廩失業之人,可佐五穀之不足。故云“以守五榖”也。《山至數》云“牧食之人養視不失”,養老立族之謂也。夫待養之老,待安之族,謂羸者也,得以養而安之,是“以無用之壤藏民之贏矣”。
沫若案:“賦生”者謂游牝牡也。獸畜以春秋二季交尾,故曰“春秋賦生”。“殺老”者殺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以資食用。“立施”之“施”當爲“杝”,《説文》“杝,落也”,《通俗文》“柴垣曰杝”。“五穀”之“榖”當作“榖”,子畜也。“立杝以守五□”者、爲圈以養幼畜也。
此以無用之壤臧民之贏(贏本作羸)
安井衡云:臧、藏同。“羸”當爲“贏”。
何如璋云:化無用爲有用,而可藏民餘穀也。“羸”宜作“贏”,謂豐歲民食有餘也。
維遹案:“臧”古“藏”字。《爾雅·釋言》“挾,藏也”則藏亦挾也。挾猶養也,説詳《揆度篇》。“羸”當作“贏”,二形相近,故致譌耳。《國蓄篇》“以正户籍謂之養贏”是其證。
沫若案:臧、贏二字均不應破字。臧者善之也。善之也者繕也。故“臧民之贏”卽補民之不足。臧字,明抄本作“減”,誤。
五代之王以盡天下之數矣
安井衡云:以、已通。
一多案:“以”讀爲已,“數”上捝“之”字。
好譏而不亂
安井衡云:譏,察也。
維遹案:“譏”與“幾”同;幾,察也。
亟變而不變
沫若案:“亟變而不變”殊爲不辭。下“變”字當爲“燮”字之誤。《説文》“變,慕也”。字通作“戀”。本書《九變篇》名亦“《九變》”之誤,説詳彼。“亟變而不變”者謂當變卽變,不稍留戀,卽《正世篇》所云“不慕古,不留今。與時變,與俗化”。
時至則爲過則去
張佩綸云:《乘馬篇》“時之處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爲,明日亡貨。昔之日已往而不來矣!”卽“時至則爲,過則去”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