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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 第1章 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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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研究用各种方式谈论文学。不过,在以下这一点上大家基本一致:凡文学研究,无论谈什么,首先涉及的一个多少可以算是理论的问题,便是对文学文本这个研究对象如何定义的问题。是什么东西让研究成为“文学”研究的呢?换言之,文学研究如何界定“文学”文本的“文学”本质?一言以蔽之,对于文学研究而言,显性的也好,隐性的也好,文学到底是什么?

诚然,这一首要问题与随之而来的种种其他问题相关。于是我们将对六个术语或概念进行拷问,准确地说就是考察六概念与文学文本的关系,它们是“意图”、“现实”、“接受”、“语言”、“历史”、“价值”。在提出问题时我们在六概念前冠上“文学”这个限定词,不幸的是,这不仅没简化问题反而使它们变得更加复杂:

何谓文学意图?

何谓文学现实?

何谓文学接受?

何谓文学语言?

何谓文学历史?

何谓文学价值?

人们常常用到“文学”这个名词或“文学的”这个形容词,仿佛大家对什么是文学什么不是文学早已达成共识,绝不会张冠李戴,造成误解。然而,《诗学》开章伊始,亚里士多德就已指出,没有一个能够把散文、诗歌以及苏格拉底式对话都包括在内的总名称,“用语言写诗写散文的艺术[……]至今没有一个专名”(1447a 28-b 9)。名与实相分离。“文学”这一名词显然是个新生物(生于19世纪初。此前,据词源,该词泛指种种题记、文稿、知识学问,故至今法语仍然可以用这个词来表达“高才”之意),然而,有名称不等于解密,无数文本之标题可以为此做证:如《何谓艺术?》(tolsto【1】,1898)、《何谓诗歌?》(roman jakobson【2】,1933-1934)、《何谓文学?》(charles du bos【3】,1938; sartre【4】,1947)。到了巴特,则避重就轻,干脆不予界定:“一言以蔽之,文学,即教授所授之物。”(barthes, 1971, p.170)十足的同义反复。不过,除了“文学就是文学”,抑或“文学就是当下在此地被称为文学的东西”之外,我们还能找出别的说法吗?哲学家纳尔逊·古德曼(nelson goodman【5】)(1977)曾主张用“艺术始于何时”(when is art)的问题来取代“何谓艺术”(what is art ?)的问题。对于文学我们是否也照此办理?说实话,在不少语言中人们无法翻译“文学”这个词,因为它本来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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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界定这一对象及其领域和范畴?什么是它的“独特性”?性质如何?功能如何?何谓外延?何谓内涵?要界定文学研究先得界定文学,可只要对其界定就可能回到遵循非文学标准的老路上去。在所有英国图书馆里,一边是“文学类”书架,另一边是“虚构类”书架,教学用书与消遣读物泾渭分明,仿佛是在说“文学”是无趣的小说,而小说是有趣的文学。可否将这种商业上的实用分类推而广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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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源自两种文学观,二者各有其理但又相互矛盾:一种是语境观(历史、心理、体制、社会关系),另一种是文本观(语言)。文学或文学研究总是被夹在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即广义的历史研究(视文本为文献)与语言研究(视文本为语言现象,视文学为语言艺术),两种方法缺一不可。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新一轮的传统与现代之争,便是内在界定与外在界定的对垒,二者皆有可取之处,但也都有局限。热奈特认为“何谓文学?”的提法欠妥,“愚不可及”。他主张区别两个互补的文学体系:一个是基于常识的“构成体系”,是封闭的,即一首诗、一部小说,即使不再有人阅读,也理所当然地属于文学;另一个是“条件体系”,是开放的,即通过超值赏析,将帕斯卡尔(pascal【6】)的《思想录》和米什莱(michelet【7】)的《女巫》归入文学类,这种情况取决于时代与个人(genette, 1911, p.11)。

我们将一步步地来描写文学,从外延到内涵,从功能到形式,从内容形式到表达形式。我们将沿用大家熟知的柏拉图二分法来进行切分,但并不指望一定获得多大的成功。鉴于“何谓文学?”之问题不可能通过这一做法得到彻底解决,这一章将是本书最短的一章,不过,后面的章节将继续上述求索,以获得一个关于文学的令人满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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