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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 §寓意与文献学

古代修辞学的细腻区别已然流失,在解读文本之难点时,我们便倾向于把意图问题简化为风格问题。然而,这种混淆难道不正是传统上所讲的“寓意”吗?寓意读法便是通过文本提供的形象来破译文本的隐义。自西塞罗、坎蒂里安以来的修辞论述一直无法对寓意进行定位。寓意既是思想的形象又是比喻,用很多词构成的比喻(习惯上称其为连续的暗喻)。寓意难定,游弋在修辞学第一部分“立意”(与意图相关)与第三部分“表述”(与风格相关)之间。整个中世纪都在借助“寓意”思考意图问题,然而实际上寓意的基础涵盖了两对概念(以及两种阐释原则),这两对概念在理论上迥然相异,一个是法学性质的,另一个则是风格性质的。

在传统阐释学意义上,寓意乃一种解读方法。当文本脱离其原始语境、作者意图隐晦难解时——假定以前并非如此——人们便使用寓意读法(compagnon【1】, pp.46-50)。自6世纪以后,希腊人将寓意命名为hyponoia,即世人在《荷马史诗》中发现的隐义或深意,其目的是为已然陌生的故事提供一个说得过去的意义,为神祇在今天看来十分荒唐的行为进行辩白。寓意读法发明了另一种含义——为文本文字所允许的、关于天道或人心的含义:于是风格学的区分便被叠加在法学的区分之上。这是一种诠释模式,让我们有可能对年代久远、风俗迥异(总之是异域文化)的文本进行当代化的解读。通过赋予文本另一种意义,一种形象的精神的隐义,一种今人可以接受的意义,我们得以重新占有文本。寓意读法的标准,用来衡量各种阐释孰优孰劣的标准,并不是作者原意,而是decorum,即在当下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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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意读法是一种时空错位的读法,用新模型解释古文本,古为今用:用读者之意取代作者原意。对《圣经》进行的类型学诠释便是忽悠时代的典型:竟然在《旧约》中读出《新约》故事将要发生的种种预兆。整个中世纪,在荷马、维吉尔、奥维德的作品中发现基督降世预兆的人也不在少数。寓意是一个强大的工具,可以给古文本注入新意。

然而,还得面对意图问题。在寓意中混淆法学概念和风格学概念并不能完全消解意图问题。我们所理解的文本义与荷马本人所理解的文本义,抑或他欲传达之意相吻合吗?后世之人在《伊利亚特》中读出了那么多意思,不知荷马是否早就胸有成竹?基督教在《旧约》的阐释上解决了这个难题:作为建立在《圣经》上的宗教,它以教义的形式宣称《圣经》源自上帝的启示。先知是上帝的工具,其手受上帝牵引,他在笔录《圣经》时想说什么或者想到什么并不妨碍信徒借助圣文上窥天意。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上古作家,即那些被但丁放在“地狱”前的“候判所”【2】里的作家呢?这些作家生前基督尚未降世,但他们的作品与《新约》颇为契合。拉伯雷在《巨人传》的序言中便论及这种两难处境。他先是鼓励读者探求其书的“妙义”,由表及里,由骨及髓,不凭衣冠识人,苏格拉底虽丑却满腹经纶,继而笔锋突转,又要求读者紧扣原文的文字:“平心而论,你们相信荷马在写《伊利亚特》和《奥德赛》时就已经想到了普鲁塔克(plutarche【3】)、赫拉克利特·彭底古斯(hercalides ponticq【4】)、俄斯塔修斯(eustatie【5】)、弗尔奴图斯(phornute【6】)等人后来在他作品中读出的寓意吗?”拉伯雷认为没有;同理,奥维德也不可能想到后人会在《变形记》中发现基督教必将兴起的所有预兆。诚然,拉伯雷不反对在《伊利亚特》或《变形记》中读出一个基督教含义,但倘若认定此含义来自作者本人,他就不能苟同了。换言之,如果读者在《巨人传》中发现了什么惊世骇俗的意思,那就如同在荷马或奥维德的书中发现基督教含义一样,谁发现谁负责,与作者本人无关。于是,为了开脱责任否定意图,拉伯雷重新梳理了习惯上的混淆,又拣起了修辞领域中法学与风格学的古老区别。谁在《巨人传》中读出了寓意,谁便是该寓意的责任人。按照上述思路,蒙田不久就提出了“称职读者”这一说法,他认为此类读者在《随笔集》中发现的含义应该超出作家意识到的含义。重读《随笔集》,他本人就曾发现过出乎他预料之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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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伯雷、蒙田跟以前的修辞家如西塞罗、奥古斯丁一样,主张把意图与寓意区分开来(哪怕是有保留地区分),但直到文献学之父斯宾诺莎(spinoza【7】)出现之前,寓意仍然大行其道。在《神学政治论》(1670)中,斯宾诺莎主张把《圣经》当作历史文献来读。换言之,决定文本意义的只能是当时的时代背景。奥古斯丁提醒世人谨防系统地使用意象的阐释法,所谓意图的解读从根本上讲是背景性的,或曰历史性的。从此,意图问题和背景问题有了很大的交集。18世纪,启蒙时代以降,中世纪基督教的读法遭遇挫败,这表明阅读理解开始回归古修辞的法学实用主义。混淆时代的寓意读法似乎被彻底排斥出局。理性地讲,荷马和奥维德皆非基督徒,他俩文本中所谓的基督教寓意均不具合法性(hirsch【8】, 1976, p.76)。从斯宾诺莎开始,文献学读法先是被用在圣典经书上,后来才转用于所有文本。该读法的主要宗旨是防止在解读中出现时间错位,它崇尚理性,反抗权威和传统。正宗的文献学认为强加在古人身上的基督教寓意是非法的,于是便为历史读法开通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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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觉得这种论争早已了结,或过于抽象。但我们要提醒大家它从未偃旗息鼓,至今仍是导致法学家与宪法学家对立的缘由。两个多世纪以来,法国国体的变动从未停止,而宪法也随国体的变动而改变。大不列颠没有成文宪法,但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都会在某种时刻表达为法律问题,即关于如何解读和执行宪法的问题。由此,在所有社会问题上都会形成两大对立阵营:一派拥戴“活宪法”,主张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新的阐释,以保护那些先辈们未曾意识到的新权利,比如说堕胎权;另一派坚守宪法之父们的“本意”,主张精确定义宪法出台时其用语的客观义并严格执行之。毋庸讳言,这两种立场——寓意的和原旨的——都不太站得住脚。如果每代人都有权对宪法的基本准则凭喜好任意界定,宪法有也等于无。然而,假设的确有一个可以验证的原意,必须忠实于这个原意,那么,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活人的权利岂不被死人之权威所绑架?“活人受制于死人”,就像一句司法格言所说的那样。难道应该让18世纪末的种族歧视一直延续、视美国宪法编纂者关于黑奴的偏见为金科玉律?认为一部文本只有一种客观义是荒唐的,这是当今许多文学工作者,甚至史学家的共识。再说到底何为原意,保守派也很难达成一致,宪法本来想表达什么,谁也说不清,于是一遇到具体情况,现代派像保守派一样也可以引用宪法原文来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总而言之,宪法也好别的文本也好,其阐释所提出来的不仅是一个史学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对此拉伯雷早有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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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托万·孔帕尼翁,本书的作者。

【2】非基督徒的“好人”和未受洗礼便亡去的婴儿所待之处。

【3】普鲁塔克(约46—120):希腊伦理学家。其著作有《希腊罗马伟人传》等。

【4】赫拉克利特·彭底古斯: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

【5】俄斯塔修斯:12世纪希腊文学家。其著作有《伊利亚特及奥德赛注释》等书。

【6】弗尔奴图斯:1世纪斯多葛派哲学家。

【7】斯宾诺莎(1632—1677):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其著作有《笛卡儿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等。

【8】e.d.赫希(1928— ):美国教育家、文学评论家。其著作有《解读的有效性》、《解读的目标》、《文化阅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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