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文学性找一个标准,我们遇到了语言哲学中常见的难题。对于文学之类的术语的定义只会导致一系列实例举证,即举出使用某种语言的人同意使用这个术语的实例。有可能超越这一看似在原地打转的说法吗?可能性很小,因为文学文本即那种可以脱离其原始语境而为社会所用的文本。文本的意义(其应用、其特性)是无法还原为其产生时的背景的。社会将某些文本定性为文学文本,因为后者可以脱离其原始语境而存在。
不过,这个一言带过的定义导致了一个比较麻烦的后果。的确,如果满足于上述界定,文学研究将不再涵盖所有就文学文本发言的话语,它仅余一个宗旨,即验证或反驳某文本是否属于文学文本。如果决定用文本与其初始语境是否关联来定义文学乃至文学研究,那么所有分析——旨在重建文学文本的初始创作语境、作者创作的历史背景、最初读者的接受情况的分析——无论多么有意思,皆不能算文学研究。原始语境将文本重新置于非文学元素之下,是对文本成其为文学文本(相对独立于其初始语境)之过程的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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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涉及“文学”文本的发言都属于“文学”研究。就一“文学”文本进行“文学”研究,其关联的背景不是文本的初始语境,而是剥离其初始语境后将其视为文学作品的社会。因此,关于作者生平和社会逻辑的评论,借助文学传统(圣勃夫[sainte-beuve【1】]、泰纳[taine【2】]、布吕纳蒂耶)来诠释作品的评论,以及所有历史评论的变体,均可被视为外在于文学的。
如果说重温历史背景并非切当之法,那么语言学的或风格学的研究思路是否要强一些呢?风格概念属于通俗用语,我们必须将其进一步精细化(见第5章)。不过,界定风格一如界定文学,一定会引发争议。界定的根据是在大众口中变动的对立:规范与偏离,抑或形式与内容,总之还是二分对立。其做法往往不是驳斥对方的概念,而是进行人身攻击(毁灭肉身、败坏名誉)。风格变体除了被界定为意义差别之外,很难描述,因为它们之间的差别是语言学意义上的差别而不是文学意义上的差别。所以说,一句广告语与一行莎士比亚的诗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不同的仅仅是它们的复杂度。
请大家记住,文学必然为原则请命。“文学就是文学”,这便是权威人士(教授、出版商)纳入文学的观念。其边界有时会缓慢、柔和地移动(见谈论价值观的第7章),但切莫指望有可能从其外延过渡到内涵,从经典过渡到本质。不要以为我们在原地踏步,因为狩猎的乐趣不在猎物,此乃蒙田的说法;而猎人,大家已有体会,就是读者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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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圣勃夫(1804—1869):法国诗人、实证主义文学评论家。其著作有《文学肖像》、《周一漫谈》、《情欲》等。
【2】泰纳(1828—1893):法国哲学家、历史学家、文艺理论家。其著作有《论智慧》、《当代法兰西的起源》、《拉封丹及其寓言》、《艺术哲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