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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 §“意图”(voluntas)与“行为”(actio)

关于作者原意——将作者视为一个意图——的争论,古已有之,并非始自今日,否则才会令人感到不解。今人倾向于将关于意图之思考简化为一种二元论,即长期在西方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二元观:思想和语言。二元论无疑大大增强了意图论的分量,但近代对二元论的揭发并没有彻底解决意图问题。大家皆熟悉《费德尔》中关于造字的神话,柏拉图在文中提示:语言(logos)离思想(dianoia)有多远,文字离语言就有多远。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里,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是划分故事(muthos)及其表述(lexis)的原则。总而言之,修辞传统皆区分inventio(创意)与elocutio(表述),让两者相映照的比喻不胜枚举,例如身体与衣冠。此类对立概念的平行移植与其说让人心明,不如说使人昏昏,因为它把意图问题偷换成风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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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修辞学最初曾用于法学领域,所以它脱不开“意图”与“行为”的二分,凯茜·伊登(kathy eden)在其《阐释与修辞传统》(1997)一书中强调了这一点,该书对后来的概念划分影响甚大。如果说我们倾向于忘记这一点,那是因为我们常将两个——即使不在实践中也是在理论上——截然有别的阐释原则混为一谈。这两个原则即“法律”原则和“风格”原则(eden, pp.8-10),它们皆源自修辞学传统,是“破解手迹”的依据。据西塞罗(cicéron【1】)与坎蒂里安(quintilien【2】)记载,修辞家们为解释书写文字常常需要应用上面那一对法学区别,即intentio(意图)和actio(行为),或voluntas(意愿)和scriptum(文字),后一对划分专用于文字领域(cicéron,de oratore, ⅰ, lvii, 244; quintilien, institutio oratoria, ⅶ, x, 2)。还是这些修辞家,为了消解上述二分的法学义,有意采用了一个风格学方法,他们在文本中找出种种歧义,以便透过scriptum(文字)达到voluntas(意愿):歧义被他们解读为voluntas(意愿)的表记,有别于scriptum(文字)的表记。于是,作为意图的作者和作为风格的作者常被混为一谈,一个法学区别(“用意”和“文字”)被精心地掩藏在了一个风格学区别(本义和引申义)之下。然而,二者在实践中的叠用绝不应成为我们忘记它们在理论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原则的理由。

圣·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3】)也曾使用过这种法学性质的二分,其一端用来指作者为表意所选词语的原义,即语义学意义,另一端用来指作者用这些词所欲传达之意,即“主观心理”义。这是交际中所涉及的两个面:语言学层面与心理学层面。他严格遵循传统修辞规范,极其看重作者“原意”,即重“意”而轻“文”。在《基督教教义》(de doctrina christiana, ⅰ, ⅹ ⅲ, 12)一书中,奥古斯丁抨击了阐释中所表现出来的重“文”轻“意”的错误,并认为二者的关系类似于肉体与被肉体禁锢的灵魂(animus)或精神(spiritus)的关系。在圣·奥古斯丁那里,意义在阐释上依附意图,不过是身体或肉体在伦理上依附精神或灵魂的一个具体例子罢了(基督教看重并关爱肉体绝不是为肉体本身)。奥古斯丁主张阅读文本精神,反对阅读文本躯体,躯体即文本文字,阅读躯体即拘泥于字面。当然,人的身体应当尊重,文本文字应当珍惜,但珍惜不是为其自身,而是将其作为起点,通往精神阅读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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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躯体与解读精神,此二分并非奥古斯丁的专利,他只是承袭了圣·保罗(saint paul【4】)关于文字与精神的二分——文字僵化,精神鲜活——一如修辞传统,此二分无论是来源还是性质都与风格无缘,它属于法学范畴。圣·保罗向犹太人布道,于是用了两个犹太人更为熟悉的词——gramma与pneuma,文字与精神——来取代希腊修辞术语rheton(辞藻)与dianoia(思想)(eden, p.57),与之对应的拉丁语概念即scriptum(文字)和voluntas(意愿)。虽说我们倾向于将圣·保罗的文、神之分或圣·奥古斯丁的读躯体和读精神归于风格学,但原则上讲它们都是基督徒从法学修辞那里移植过来的,即所谓的行为与意图。其目的,在基督教初期,也曾一直是法学性质的,因为他们要推翻摩西旧律以建立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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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麻烦的是,奥古斯丁也与其他修辞家一样毫不犹豫地用风格学方法从文字中提炼意愿,结果导致其大量的追随者和评论者乃至今天的我们混淆了法学性的精神读法和风格性的意象读法,前者按文字索思想,后者按本义索引义。不过,尽管精神读法和形象读法在奥古斯丁的实践中常产生重叠,但在理论上他比我们清醒,从不把一种读法简化为另一种,也不会将精神、意象两种读法混为一谈;至于文字与精神的区别——脱胎于基督教中“手稿”与“意志”或“行为”与“意图”之间的区别——属于法学概念,本义(significatio propria)和转义(significatio translata)的对立属于风格学概念,他心知肚明。其实真正糊涂的是我们今人,因为本义的“本”字在今天有歧义,既指与精神相对的“载体”,又指与转义相对的“原意”,于是便混淆了法律(阐释)范畴和风格(语义)范畴。

在阐释实践中,奥古斯丁常常掺杂着使用上述两种阐释原则,但他也像西塞罗一样,始终坚持区分精神对文字(或肉体)的法学划分和引申义对本义(或字面义)的风格学划分。在修辞传统中,文本解读主要有两大难点:一是文本与作者意图间的距离,二是表达上有意无意的模糊或晦涩。人们还可以这么说,心理意图问题(文字vs精神)主要属于修辞学第一部分,即inventio(创意);语义晦涩问题(本义vs转义)主要属于修辞学第三部分,即elocution(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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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罗马政治家、哲学家、文学家。其著作有《论演说》、《论友谊》、《论共和国》、《论官吏》、《论法律》等。

【2】坎蒂里安(35—95):罗马修辞学家。其著作有《论演说教育》等。

【3】圣·奥古斯丁(约354—约430):古罗马神学家、哲学家。其主要贡献是关于基督教的哲学论证。他改造了柏拉图的思想,以便服务于神学教义。其著作有《忏悔录》、《上帝之称》、《基督教教义》等。

【4】圣·保罗(公元前4?—公元64?):使徒保罗。基督教思想家、作家。他与耶稣是同时代人,但比耶稣年轻。作为发展基督教的重要先驱之一,他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是《新约》的主要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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