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失(本作失非)在上則過在下
王念孫云:“失非在上”,當作“非失在上”,“非”與“則”對文,“失在上”與“過在下”對文。
今使人君行迹(本作逆)不循(本作修)道誅殺不以理
丁士涵云:“修”當為“循”,循有順義,《君臣上篇》“順理而不失之為道”。
陶鴻慶云:“逆”當為“迹”,字之誤。下文“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是其證。“修”當為“循”,字之誤,“修”寫作“修”,因誤為“循”。“行迹不循道,誅殺不以理”,二句相對為文。
沫若案:陶說非是。“行逆不循道”所謂倒行逆施也。
下文“迹行不必同”乃謂先王已往之行迹,義與此別。
重賦斂竭(本作得)民財
張佩綸云:“得民財”當為“竭民財”,下句可證。
維遹案:趙本“得”作“竭”,下文“財竭則不能毋侵奪”,正承此言之,今據正。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亦作“竭”,僅宋本誤為“得”字。
力罷則不能毋墮倪
古本“毋”作“無”。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皆作“毋”。
俞樾云:尹《注》曰“倪,傲也”,則“墮”當讀為“惰”,惰與傲義相近。《輕重戊篇》“歸市亦惰倪”,是其證。
張佩綸云:墮、惰通。《廣雅·釋詁》“倪,袤也”。
今人主輕刑政
丁士涵云:“今”疑“令”字誤。
所謂勝者法立令行之謂勝
金廷桂云:當云“勝者法立令行之謂”。上衍“所謂”二字,下衍“勝”字。
李哲明云:下“勝”字疑涉上文“所謂勝者”句而衍,節去似於文尤便。
百官有常法不緐匿
丁士涵云:“常”字句絕,“有常”,即上“奉法守職”也。“匿”同“慝”,姦慝也。
俞樾云:“匿”亦當為“慝”,說見上篇。下文曰“法禁不立則姦邪緐”,“緐匿”即“姦邪緐”也。
沫若案:“匿”亦“醫”字之誤,秦文用為也字。說見上《明法篇》。
然後下從
沫若案:古本、劉本、朱本“下”作“不”。趙本作“下”,同宋本,誤。
迹行不必同
戴望云:元本無“行”字。
維遹案:元刻本脫“行”字,此與下“事行不必同”一例。
有愛人之心而實合於傷民
俞樾云:“合於傷民”者,足於傷民也,“合”與“給”通。給,足也,故合亦有足義,《論語·子路篇》“始有曰茍合矣”,言茍足也。《孟子·梁惠王篇》“此心之所以合於王者何也”,言足於王也。說詳《群經平議》。
治莫貴於得齊
豬飼彥博云:齊、劑同。謂緩急得宜。
王引之云:《爾雅》“齊,中也”,言莫貴於得中也。尹《注》大謬。
宋翔鳳說同。
俞樾云:《水經·濟水注》,引《春秋說題辭》曰“齊,度也”,《周官·亨人》“以給水火之齊”,鄭《注》曰“齊多少之量”。又《酒正》“辨五齊之名”,《注》曰“齊者每有祭祀以度量節作之”。是“齊”有度量之義。“治莫貴於得齊”,謂得其度量也。《史記·孝武紀》“事化丹砂諸藥齊為黃金矣”,《索隱》曰“齊音分劑之劑”。此“齊”字讀當與彼同。尹《注》非是。
沫若案:“治”字當是“法”字之誤。下文“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齊不得也,齊不得則治難行”,彼上“治”字亦當為“法”,上文“法可立而治可行”可證也。
制民急則民迫民迫則窘窘則民失其所葆
沫若案:“制民”為句,下三“民”字均是衍文。下文“緩則縱,縱則淫,淫則行私,行私則離公,離公則難用”,均不重出民字,可證。
其治(本有人字)民也
張佩綸云:衍“人”字,本避唐諱改“民”為“人”,寫者復之。
期於利民而止(本作上)
古本“而上”作“而止”。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而止”。
維遹案:“上”為“止”字之壞,據《注》,“上”亦當作“止”,趙本正作“止”,今據正。
故其位齊也
安井衡云:“位”猶立也。“位齊”謂立治國之劑。
張佩綸云:“位”當作“立”。
陶鴻慶云:上文“治莫貴於得齊”,俞氏讀“齊”為分劑之劑,是也。“位”與“立”同,“立劑”猶言立法。
則不可以禮義之文教也
丁士涵云:當作“文教之也”。《霸言篇》“則是我以文令也”,與此“文”字同義。“民不心服體從”,則必加之以嚴刑峻罰,不可以禮義文教之也。
沫若案:“也”當為“化”,字之誤也。上文言“下從,故教可立而化可成也”,故承之以“夫民不心服體從,則不可以禮義之文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