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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七卷 §任法篇第四十五

舍公而任(本作好)私

張佩綸云:“好私”當作“任私”,涉上“好譽”“好言”而誤。

不思不慮不憂不圖

安井衡云:古本無此八字。

沫若案:此八字古本、劉本、朱本誤奪。八字上有十六字《注》文,劉本、朱本亦奪。

不勤畫(本作動)力

俞樾云:“動”字無意,疑“勤”字之誤,“不事心”,“不勞意”,“不勤力”,三句一意。

戴望云:“動”疑“勤”字誤。

沫若案:“動”字不誤,《小問篇》“力地而動於時,則國必富矣”,亦以動力相聯。彼篇“動”字,王念孫亦校改為“勤”,與戴、俞同。然戴、俞改於此而不改於彼,王改於彼而不改於此,亦可異也。

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

張文虎云:“孟”疑“猛”之借字,“以過其情”,“以”“其”二字疑衍。“遇”如“遇主于巷”之遇,謂詭遇也。尹《注》非。

俞樾云:“遇”讀為愚,《詩·巧言篇》“遇犬獲之”,《釋文》曰“遇,世讀作愚”。《莊子·則陽篇》“匿為物而愚不識”,《釋文》曰“愚本作遇”。是“遇”與“愚”通。“愚其主”者,自以為知,而以其主為愚也。尹《注》訓“遇”為待,則失其義。

孫詒讓云:“遇”疑當讀為愚,《注》訓為待,非是。

劉師培云:“遇”與“偶”同,《心術篇》云“其應物也若偶之”,“偶”與“合”同。

猶埴已埏也

戴望云:宋本作“猶埴已埏也”。

維遹案:墨寶堂本同,趙本作“猶埴之在埏也”。

沫若案:宋楊忱本作“埏”,不作“埏”。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猶埴之在埏也”。許標出“埏”字,而示“墨寶堂本同”,蓋據戴校云然耳。

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十四引作“善明法察令而已”,“之”字衍。

維遹案:孫說是也,《御覽》六百三十八引《申子》曰“堯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矣”,亦無“之”字。

不禁而止

劉師培云:《路史·黃帝紀》“禁”作“扈”。

使民安其法者也

劉師培云:《書鈔》四十三引“安”作“安泰”,《類聚》五十四引作“安樂”,今本捝一字。

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

俞樾云:此本作“有國者國法不一則不祥”。“有國者”三字,總冒下五句。“國法不一則不祥”,與下“民不道法則不祥”一律,因寫者奪“有國者”三字,而誤補之“則”字之下,則與下文句法不一律矣。“國法不一”句,又誤疊“法”字,尹《注》遂斷“國法”二字為句,解曰“有國者有法也”,增益以成其義,足知其非。

沫若案:“國法法不一”下“法”字讀為廢。法廢則政出多門,故有國者不祥。十行無注古本自此下漏奪四二○字,恰當一葉之字數。

國更立法以典民則不(本無不字)祥

楊慎云:此句當仍云“不祥”,或脫簡耳。

丁士涵云:上下文四言“不祥”,此亦當言“不祥”,“祥”上脫“不”字,當補。“國更立法”,即上文所謂“不一”也,尹《注》非。

張佩綸說同。

沫若案:法廢則當更立,原文不誤。諸說均以意為解耳。

百官服(本作伏)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

張佩綸云:“伏事”當從趙本作“服事”。

維遹案:“伏”與“服”通。趙本作“服”,與尹《注》合。

故曰法者不可不(本無不字)恆也

楊慎云:其言“不可恆”亦反言之也。故下文云“明王之所恆”。

豬飼彥博云:“恆”上脫“不”字。

俞樾云:尹《注》曰“法敝則當變,故不恆”,此說雖若有理,然以上下文求之,殊不可通。上文曰“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此乃云“法不可恆”,則非“置法不變”之謂矣。其不可通一也。既云“法不可恆”,而下文乃曰“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日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則又非“法不可恆”之謂矣。其不可通二也。反覆推求,三“恆”字皆“慎”字之誤。“法者不可恆也”,本作“法者不可不慎也”,故其下即曰“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乃申明“不可不慎”之意。《禁藏篇》曰“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故明主慎之”,正與此文同義。自“慎”誤為“恆”,而又奪“不”字,遂失其義矣。“明王之所恆者二”,當作“明王之所慎者二”。“此二者主之所恆也”,當作“此二者主之所慎也”。“慎”字右旁之“真”,隸書作“貢”,闕壞而為“亙”,故“慎”誤為“恆”矣。夫兩言“所慎”,文義甚明,若作“所恆”,便為無義,其誤顯然,所宜訂正。

張佩綸云:“不可恆”當作“不可不恆”,《正篇》“常故不改曰法”。

維遹案:張說是也。

沫若案:原文無誤,此即承上“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之意。尹《注》“法敝則當變,故不可恆”(宋本、趙本《注》文奪“可”字,此據劉本、朱本),亦是的解。

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

丁士涵云:“發”乃“法”字誤,俗音亂之。下文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是其證。

張佩綸云:原《注》“發,行也”,本《爾雅》《詩傳》,不必改字。《學記》“發憲慮”,鄭《注》“憲,法也,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也”。下文“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廣雅·釋詁》“從,行也”,正解此句。

陶鴻慶云:“發”字無義,當作“法”,聲之誤也。

姚永概云:“發”乃“廢”之誤,廢即置也。言君臣上下貴賤皆置有法。

維遹案:發、法古通用,非誤字也,《莊子·列御寇篇》“曾不發藥乎”,《釋文》云“發,司馬本作廢”,而古彝器銘,“廢”字皆假“灋”之。《盂鼎》“勿灋朕命”,即“勿廢朕命”。“灋”,古“法”字。廢之為灋,猶發之為法耳。

古之法也

吳志忠云:此句當連下讀。

無閑識博學辯說之士

劉本“間”作“聞”。朱本作“間”,趙本同。

王念孫云:“閑識”當為“聞識”,下文“聞識博學之人”,即其證,尹《注》非。

安井衡云:“閑”當依下文作“聞”。

孫詒讓云:《注》說迂曲難通,此“閑”當為“嫻”之假字,《說文·女部》云“嫻,雅也”。字又作“閑”,《荀子·修身篇》云“多聞曰博,少聞曰淺,多見曰閑,少見曰陋”。彼以博閑拉舉,與此“閑識博學”并舉,亦可互證。又作“僩”,《荀子·榮辱篇》云“陋者俄且僩也”,《賈子·傅職篇》云“明僩雅以道之”,又《道術篇》云“容志審道謂之僩,反僩為野”。《文選·上林賦》“妖冶嫻都”,李《注》曰“嫻一作閑”,《漢書·司馬相如傳》亦作“閑”。“閑識”與“博學辯說”正相對。下文“聞”,即“閑”字之誤,王校轉改“閑”為“聞”,慎矣。

維遹案:孫說是也。

皆囊於法以事其主

張文虎云:“囊”字疑當作“蘉”。

張佩綸云:“囊”當作“襄”,《書》“思日贊贊襄哉”,馬《注》“襄,因也”。

沫若案:“囊”字不誤,謂囊括於法也。無須破字。

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

俞樾云:當作cc明主之所慎者二”。(說見上。)

張佩綸云:“所恆者二”,“所操者六”,“所處者四”,皆引《管子》之言而釋之。二者法禁,見《法禁篇》;六者生殺富貴貧賤,見《小匡篇》;四者文武威德,見《幼官篇》。今雖經言與解淆亂,然得其綱領條目,舊本之述,尚可次第推尋。

李哲明云:“收”當是“牧”之誤,《注》非。《廣雅·釋詁》“牧,使也”,《權修篇》“無以牧之則處而不可使也”,即“牧使”之義。又《明法解》“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牧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牧使對言,尤其碻證。

然故堪材(本作諶杵)習士閑(本作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

俞樾云:尹解“諶杵”曰“杵,所以毀碎於物者也,謂姦詐之人偽托於諶,以毀君法”,此說殊為迂曲,殆非也。“諶杵”疑當作“諶斟”,乃疊韻字。《後漢書·馮衍傳》“意斟愖而不憺兮”,李賢《注》曰“斟愖,猶遲疑也”。此作“諶杵”者,“諶”與“愖”同,“杵”乃“斟”字之誤。古書“斟”字或作“□”,故“斟鄩”,亦作“□鄩”,見《玉篇·土部》。又或作“□”,見《漢書·地理志》應劭《注》。《管子》原文疑本作“□”,因誤為“杵”也。“習士”者,俗士也。《說文·人部》“俗,習也”,習與俗雙聲,故義亦得通。“諶斟習士”,謂流俗之士,意識遲疑者也,此指愚不肖者而言。下云“聞識博學之人”,則指賢知者而言。此兩等人,皆能出其私議,以亂國法者也。

孫詒讓云:“諶杵”當為“堪材”,皆形之誤也。《墨子·號令篇》“民室材木”,《備城門篇》“材”誤作“杵”,是其證。《爾雅·釋詁》云“堪,勝也”,《國語·周語》韋《注》云“堪,任也”,《書·西伯戡黎》孔《疏》引《爾雅》孫炎《注》云“戡,強之勝也”。戡、堪字通。《呂氏春秋·報更篇》云“堪士不可以驕恣屈也”。“堪材”謂材力強勝能任事者,與《呂覽》“堪士”義同。“聞”亦當為“閑”。“堪材習士,閑識博學”,四者文正相對。《注》望文生訓,傅會可笑,俞校疑“諶杵”為“諶斟”,亦非。

聖君之實用也

安井衡云:舊《注》云“用法為理國之實”,“實”字不可通。蓋原文作“寶用”,故尹《注》之云“為理國之寶”。今本俱作“實”,轉寫之訛耳。

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親愛

俞樾云:上云“翦公財以祿私士”,此乃云“翦其私”,義不可通,此“翦”字當讀為濟,聲之誤也。《爾雅·釋言》“翦,齊也”,郭《注》曰“南人呼翦刀曰劑刀”。是齊與翦聲相近,又涉上文“翦公財”而誤耳。

張佩綸云:“翦其私”當作“翦其公財”。“辟其所親愛”,“所”字衍,“辟其親愛”,即祿私士也。

安井衡云:“辟”讀為嬖;嬖,愛幸也。

沫若案:當是“卿相不得翦公以祿其私”,奪去“公以祿”三字。

群臣修通輻湊

宋本作“湊”,劉本、朱本均作“輳”,趙本作“湊”。

張文虎云:“修通”疑“循道”之誤。

張佩綸云:“修通輻湊”,《淮南·主術訓》“百官修通,群臣輻湊”,高《注》“群臣歸君,若輻之湊轂,故曰輻湊”。

維遹案:張文虎說非也,“修通”字不誤,《韓非子·難一篇》“百官修通,群臣輻輳”,《文子·上行篇》“百官修通,群臣輻輳”,《淮南子·主術篇》“百官修通,群臣輻湊”,高《注》“群臣歸君,若輻之湊轂,故曰輻湊”。

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

丁士涵云:當讀“百姓輯睦”句,“聽令”連下“道法”句,“道”,順也,從也。

此謂(本有為字)大治

戴望云:“為”字衍。

捐(本作捐)其政正(本作正心)

戴望云:宋本“損”作“捐”,“損”字誤。

丁士涵云:“心”乃草書“正”字之誤,據尹《注》當作“政正”。

沫若案:宋楊忱本仍作“損”,損字不必誤。下文有“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之語。“正心”二字亦不宜改。尹《注》“謂損政教之正”,乃專釋“正”字而略去“心”字耳。如因《注》文有“政教之正”即改正文為“政正”,則又何不可改為“教正”耶?

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

沫若案:此十字古本、劉本、朱本均奪。劉本、朱本并尹《注》“君之奇邪,能有革化,則令才往而人已移心從善也”亦奪。宋本、趙本有之。

故聖君設(本作失)度量置儀法

劉績云:“失”乃“以”字誤。謂“聖君以度量置儀法”。或曰當作“一”。

洪頤煊云:《藝文類聚》五十二、《太平御覽》六百二十四,引俱作“設度量”,“失”即“設”字之壞。

王念孫云:“設”與“失”,聲之誤也,置儀設法,上文凡兩見。

安井衡云:“失”當為“矢”,形近之訛。矢,陳也。

然故令往而民從之

戴望云:《御覽》(《治道部》五)引作“然後”。

法立而還廢之

維遹案:“還”讀為旋,旋,即也。

令出而復(本作後)反之

宋本作“後”,古本、劉本、朱本作“復”。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後”。

安井衡云:古本“後”作“復”。

主念孫云:“後”當依朱本作“復”,字之誤也,“復反”與“還廢”,相對為文。

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

古本末句下無“也”字,宋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有“也”字。

戴望云:五“能”字皆讀為而,古字通用。

沫若案:戴說非是。此與上文“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相反,謂聖君不為貴富賤近美者所動,而失君則為所動耳。“祿”與賂同意,“事”與使同字。“親”疑當為“侵”,聲之誤也。觀下文解釋自明。

夫(本有日字)侵主(本無主字)而產怨

陶鴻慶云:“日侵”依上文當作“侵主”,文義始明。

沫若案:“日”字不當衍,“侵”下奪“主”字耳。當為“夫日侵主而產怨”,文義始足。

此失君之所慎也

安井衡云:慎、順古通用,此當為“順”,順,循也。

俞樾云:“失君”當作“人君”,涉上文“失君則不然”而誤。

劉師培云:“慎”亦“順”之假,猶之循也。

維遹案:俞說非也,此文當作“此失君之所以不慎也”,今本脫“以不”二字,上文云“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文同一例。“失君”與“聖君”相對為文。

沫若案:“慎”當為“循”,字之誤耳。許增“以不”二字,辭不可通。

不能適(本無適字)其意

宋本、古本、劉本“不”下有“能”字,脫“適”字。朱本“適其”二字乃補刻,平列如《注》。趙本以下各本均脫“能”字。

戴望云:宋本、朱本“不”下有“能”字,元刻有“能”字,脫“適”字。(沫若案:戴校標題為“不適其意”,所云“宋本不下有能字”,蓋墨寶堂本。許改其標題而錄其校語,則辭意不明矣。)

維遹案:趙本有“適”字,脫“能”字,合之乃備。

沫若案:諸本合勘,以朱東光本為完具。墨寶堂本所未見,殆與朱本同也。

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求(本作來)焉

王念孫云:“來”當為“求”,尹《注》非。說見《小稱篇》。

安井衡云:“來”當為“求”,字之誤也。

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

維遹案:“約”亦屆也,尹《注》釋為“隱約”,非是。

此(本無此字)所謂賤而事之也

古本有“此”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無“此”字。

安井衡云:古本有“此”字。

截望云:“所謂”上脫“此”字,宋本、朱本有。

此所謂近而親之也

維遹案:趙本、劉本脫“所”字。

沫若案:劉本及明刻趙本均有“所”字,僅清刻趙本誤奪耳。

治君(本作世)則不然

丁士涵云:“治世”疑當作“治君”,對下“亂君”言,猶上文以“失君”對“聖君”也。

安井衡云:至治之世則不然,或欲改為“治君”,與下“亂君”對,古人之文不必然也。

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不德也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賞賜人”下亦有“者”字。宋楊忱本無。

張文虎云:兩“人”字“者”字疑當各衍其一,蓋是一本作“人”,一本作“者”,校者不察而并存之。(此許轉錄自《管子校正》,《舒藝室隨筆》與此文異。)

沫若案:上句“者”字乃衍文,宋本以外乃并下句亦衍一“者”字。當以“殺戮”、“賞賜”斷句。

皆虛其匈以聽其上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均作“其上”,趙本作“於上”。

趙用賢云:“匈”,胸臆也。《注》非。

姚永概云:《內業篇》“平正擅匈”,尹《注》亦曰“和氣獨擅於胷”也。

維遹案:趙說是也,匈即胸省。“虛其匈”,猶言虛其心。尹《注》“匈,恐懼貌”,非是。“聽”下“其”字,墨寶堂本同,趙本作“於”,“其”“於”同義。《左傳》襄公四年“愚弄其民”,《潛夫論·五德志篇》作“愚弄於民”,是其證。

遵(本無遵字)主令而行(本有之字)有傷敗因(本作而)罰之

宋本無“遵”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有。

丁士涵云:“行”下“之”字衍,“行有傷敗”,與“行有功利”對文,此涉上文故“遵主令而行之”而衍,“而”當為“因”,“因罰之”與“因賞之”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