沫若案:以篇首二字爲篇名者,《管子》書中僅此與《入國》二篇。《入國篇》尚有可疑,説詳下。《史記》稱《形勢篇》爲“《山高》”,雖亦以篇首二字爲篇名,然在本書中則稱爲“《形勢》”。本篇首二句云“禁、藏於胸脅之内,而禍、避於萬里之外”,所謂“禁藏”實爲藏禁。以“《禁藏》”爲篇名,殊爲不合。疑本作“《藏禁》”,爲後人所乙倒。
夫冬日之不濫非愛水(本作冰)也夏日之不煬非愛火也
宋本、古本、劉本、趙本均作“冰”,朱本作“水”。
孫星衍云:《意林》、《太平御覽》二十二又三百九十五引“濫”作“盥”,“冰”作“水”。(林圃案:《意林》引無兩“之”字,餘如孫校。)(德鈞案:《御覽·時序部》七、《人事部》三十六引亦無兩“之”字,又《時序部》“夏日”句在“冬日”句前。餘如孫校。)
丁士涵云:“水”與“火”“體”爲韻,當作“水”。
戴望云:《内則》“有濫”,以《周官》六飲校之,濫卽涼也。《吕覽·節喪篇》“鐘鼎壺濫”,《注》云“以冰置水漿於其中爲濫”,則濫近《小招》所謂“凍飲”者。
張佩綸云:據《韓詩外傳》“冰”當作“水”,水、火、體韻,小、樂、教韻。
維遹案:丁説是也。《説文》“濫,氾也,一曰濡上及下也”。《莊子·則陽篇》“夫靈公有妻三人同濫而浴”,《釋文》云“濫,浴器也”,引申爲浴,與《説文》“一曰濡上及下”之義合。《韓詩外傳》三“是以冬不數浴,非愛水也,夏不頻煬(本作‘湯’據許瀚校改正),非愛火也”,此作“濫”,彼作“浴”,義相類也,尤足證“冰”爲“水”字之誤。
爲不適於身便於體也
戴望云:《御覽》引“便”上有“不”字,據尹《注》亦有“不”字,今本脱。
維遹案:《御覽·人事部》三十六引同今本,(德鈞案:許校有誤,《御覽·人事部》三十六無“便於體也”四字。又《意林》引亦無此句。)《時序部》七引“便”上有“不”字,惟上“不”字直貫下句亦通。
夫明王不美宫室非喜小也
張文虎云:“王”乃“主”字之譌,“小”字不與“美”對,疑本作陋。
戴望云:《意林》“美”作“治”,“喜”作“愛”。(德鈞案:《意林》無“夫”字。)
維遹案:“王”當從張説作“主”,“小”與下“樂”“教”爲韻,非誤文也。
故先慎於己而後彼官亦慎内而後外民亦務本而去末
陳奂云:“彼”衍字。“後”與“彼”形相近而譌,併人之耳。“官亦慎内而後外,民亦務本而去末”,二句對文。言明王先慎於己,而後官民胥効也。
張文虎云:陳君謂“彼”字衍,非也。“彼”與“己”正相對,正承篇首“以此制彼,以己知人”來,疑當衍“於”字。“官”字當作“臣”。
張佩綸云:彼、外、末韻,己、彼對文。陳奂以“彼”爲衍字,既失其韻,並失其義。上文“以此制彼,以己知人”,竟未細審經脈。
維遹案:張(文虎)説是也。惟“於”字不衍,“官”亦訓“臣”,見《吕氏春秋·愛士篇》高《注》。
沫若案:陳説較長,上文“以此制彼”者,此指禁,彼指禍,此處“彼”字將何所指耶?張佩綸喜言韻,此義大謬。古音彼字在歌部,不與外、末爲韻。
居之(本作民)於其所樂
豬飼彦博云:“民”當作“之”。
丁士涵云:“民”字依下文五句亦當作“之”。
郭嵩燾云:“民”字當爲“之”字之諷,“居”與“事”對文,“樂”與“利”對文,言有所樂而後居,有所利而後從事也。此不當爲“民”字。
沫若案:“民”字不當改,首句須有“民”字,而後下五句之“之”字始有所指。
賞之於其所喜(本作善)罰之於其所惡
陶鴻慶云:“善”當爲“喜”字之誤。“喜”與“惡”對文,尹《注》云《賞其所善,則皆悦而立功”,“善”亦當作“喜”,“悦而立功”,正釋其義。
維遹案:陶説是也,《權修篇》“見其可也,喜之有徵,見其不可也,惡之有刑”,義與此相類。字正作喜,亦其:證也。
信之於其所餘(本有財字)功之於其所(本有無字)誅
豬飼彦博云:“餘”當作“予”。
丁士涵云:“信”讀爲屈信之信,言上不奪取之也。
張佩綸云:“所餘財”,當作“所予”。“所無誅”,“無”字涉下而衍。《曲禮下注》“予、余古今字”,《周禮·委人注》“余當爲餘,聲之誤也”,是予、余、餘易溷之證。“所予”“所誅”,與上四句一例,故下曰“非喜予而樂殺”。《周禮·太宰》八柄“三曰予以馭其幸”,“八曰誅以馭其過”,予、誅卽上文賞罰。“功”讀爲“公”,《詩·六月傳》“公,功也”。《樊安碑》“以功德加位”,作“以公德”,皆其證。公者,《説文》引《韓子》曰“背厶爲公”,《漢書·張釋之傳》“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維遹案:張説是也。今本“財”字乃後人據《注》妄加。
沫若案:張説非是。若如所改,則與上文賞罰豈不犯複耶?且“信之於其所餘財,功之於其所無誅”,“其”均指民言。言民有餘財,上不奪取以信之,民有小罪,上不誅戮以功之。功之者今所謂勞動改造也。
於下無誅者必誅者也
丁士涵云:“於下”二字疑衍,此承上文“功之於其所無誅”句。反覆推究“無誅”之故。“無誅者,必誅者也”。與下文“有誅者不必誅者也”對文。
吴汝綸云:“於下”字上屬。
維遹案:丁説非也,“下”爲“以”字之誤。下文“於以養老長弱”,亦以“於以”連文。
沫若案:諸説均爲多事,原語明白曉暢。“於下”猶言對下,冒“無誅”與“有誅”二句。
其刑煩而姦多
沫若案:“姦多”當作“多姦”,與上文“全”、下文“然”爲韻。
夫先易而(本作者)後難
孫星衍云:依《注》,“者”當作“而”。
王念孫説與孫同。
維遹案:孫、王説是,《法法篇》“惠者多赦,先易而後“難”,亦其證也。
德鈞案:此處“者”不必改爲“而”,“夫先易者後難,先難而後易”,文正抑揚頓挫有致。上句以“後難”否定“先易”,下句以“後易”肯定“先難”,語勢有輕重徐疾之不同。《法法篇》與此各成風格,不能引爲改字之證。
非喜予而樂(本有其字)殺也
王念孫云:“其”字涉上文“知其然”而衍。尹《注》無。
於以養老長弱
古本“弱”作“幼”,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弱”。
安井衡云:古本“弱”作“幼”。
完活萬民莫不(本無不字)明焉
張佩綸云:“莫明焉”當作“莫不明焉”,“不”字錯入“法法”上,宜乙正。
金廷桂云:“莫明”當作不知解,猶《孟子》言“民日遷善而不知爲之者也”。下文“如鳥之覆卵,無形無聲而惟見其成”,可以爲證。
沫若案:不應加“不”字,明猶尊也,尚也,言莫貴於此。
夫(本有不字)法法則治
尹知章云:言不法者必以法正之,故治。
豬飼彦博云:“夫不法”下疑脱“則亂”二字。
王念孫云:“不”字涉上文而衍。“法法”者守法也,言能守法則國必治也。故下文曰“不失其法然後治”,若反是,則謂之不法法。故《法法篇》曰“不法法,則事毋常也”。尹《注》非。
安井衡云:當作“不法法則亂,法法則治”,以“法”字複出而誤脱耳。
維遹案:王説是也。
沫若案:諸説均非。上“法”字當讀爲廢,金文廢字,一律以灌爲之,此猶存古意。“不廢法則治”,卽下文“不失其法然後治”。《法法篇》乃另一作者文字,字法有别。
吏不敢以長官威嚴危其命
豬飼彦博云:“危其命”當作“詭其令”,“詭”違也。
俞樾云:“危”者,“詭”之假字,曹大家注《幽通賦》曰“詭,反也”。
張佩綸云:《吕覽·驕恣篇注》“危,敗也”,《禮記·儒行注》“危,欲毁害之也”,原《注》“危謂毁敗”,本此。
民不敢(本無敢字)以珠玉重寶犯其禁
張佩綸云:“民不以”當作“民不敢以”。
故主之(本作上)視法嚴於親戚
張文虎云:“上”疑當作“之”,與下吏民二句句法一例。
郭嵩燾説同。
民之承教重於神寶
俞樾云:《爾雅·蘀詁》曰“神,重也”。此言“神寶”卽上言“重寶”,因句有重字,故變重言神耳。
張佩綸説同。
沫若案:俞説非。“神寶”者,神保也。《小雅·楚茨》“鼓鐘送尸,神保聿歸”。此與上“嚴於親戚”、“敬於師長”爲類。《爾雅》訓神爲重,乃重叠之重,非輕重之重,義由申字引伸。俞亦誤引。
刑賞不當斷斬雖多其暴不禁
王念孫云:賞字與下二句義不相屬,此涉下文“賞雖多”而衍。
張佩綸云:當作“斷刑而不當,斬雖多,其暴不禁”,與上句一例。
沫若案:“賞”當爲“黨”,字之誤也。《七臣七主篇》“開罪黨以爲讎除”。“刑黨不當”謂刑罪黨而不當。故承以“斷斬雖多而暴不禁”,言多言暴,均與罪黨有關。
士不爲歡
張佩綸云:“歡”當作“勸”,本書屢見。
維遹案:“歡”“勸”古字通用,不必改字。
刑(本作行)法不道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皆作“刑”。趙本作“行”。
戴望云:宋本“行”作“刑”,“刑法”與下“舉錯”對文。
不攻不備當今爲愚人
安井衡云:“今”當爲“命”,字之誤也。
張佩綸云:“不攻不備,當今爲愚人”,無義,“攻”當作“政”,“今”當作“令”。疑本文作“政令不備,愚民不能常”,“政令”與“刑法”“舉錯”對文。《詩·閟宫》“魯邦是常”,《箋》“常,守也”。順、成、常爲韻。
姚永概云:“今”當作“命”。“不攻不備”猶不守也。
既不能攻人,又不能備人,故當命之曰愚人耳。
沫若案:“今”當爲“令”,諸説得之。“攻”乃攻金、攻木之攻。順、成非韻,常字更遠隔。
能節宫室適車輿以實藏
俞樾云:“適”,節也。《吕覽·重己篇》“故聖人必先適欲”,高《注》曰“適,猶節也”。
則國必富位必尊矣(本無矣字)
丁士涵云:“尊”下脱“矣”字,當據下文補。
近之不能勿欲遠之不能勿惡(本作忘)
古本“忘”作“惡”,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忘”。
丁士涵云:中立本“忘”作“惡”,上文云“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欲、惡對文。安井衡云:古本“忘”作“惡”。
養有節
吴汝綸云:“養”上應補“將”字。
張佩論云:當作“養之有節”。
宫室足以避燥濕
維遹案:《吕氏春秋·重己篇》“其爲宫室臺榭也,足以辟燥溼而已矣”,義與此略同。
食飲足以和血氣
戴望云:中立本作“飲食”。(沫若案:中立本仍作“食飲”,戴校誤引。)
墳墓足以道記
張佩綸云:“足以道記”者,《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爲之圖,以爵等爲邱封之度與樹數”,《禮記·檀弓篇》“孔子曰:吾聞之,古者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不可以不識也”。
維遹案:《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爲之圖,以爵等爲邱封之度,與樹數”;《禮記·檀弓篇》孔子曰“吾聞之,古者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不可以不識也”;《墨子·節葬篇》“壟足以期其所”,期亦猶記也。
故意定而不營氣情氣情不營則耳目穀
豬飼彦博云:“營”同“熒”。“榖”當作“觳”,薄也,言耳自之欲薄少。
丁士涵云:當作“故意氣定而情不營,情不營則耳目穀”。《心術下篇》“故曰毋以物亂官,毋以官亂心,此之謂内德。是故意氣定然後反正”。《内業篇》“氣意得而天下服,心意定而天下德”。《七臣七主篇》“此營於物而失其情者也”。
俞樾云:“穀”讀爲愨,《禮記·祭義篇》“其親也慇”,《正義》曰“慇,謂質慇”,氣情不營,則耳目質慇矣。尹讀如本字,非。
沫若案:俞説“耳目質慇”殊無謂。耳目當求其聰明,何取於“質憝”耶?尹《注》“榖,善也,聰明不虧”,並不誤。
其唯無福禍亦不來矣
豬飼彦博云:“唯”當作“雖”,言使其無福而禍必不來,下句倣此。
戴望云:“唯”與“雖”同。
張佩綸云:徐斡《中論·脩本篇》引曾子曰“人而好善,福雖未至,禍其遠矣;人而不好善,禍雖未至,福其遠矣”。《大戴禮》所録曾子各篇無之。
陶鴻慶云:“唯”讀爲雖,言雖無福,亦必無禍也。下云“驕傲侈泰,離度絶理,其唯無禍,福亦不至矣”,語意與此同。尹《注》並非。
是故君子上觀絶理者以自恐也下觀不及者以自隱也
陳奂云:“隱”與“恐”義相近。“隱”當讀爲慇。《爾雅·釋訓》曰“慇,慇憂也”。字又作“殷毛《詩》“如有隱薆”,韓《詩》作“殷薆”。古慇、殷、隱三字皆同。尹《注》訓“隱”爲“度”失之。
張佩綸云:《爾雅·釋詁》“隱,度也”,原《注》同。“不及”謂恐不能適身行義儉約恭敬也。既以絶理者爲戒,復以行義者爲度,而又恐其不及也。
沫若案:陳説非是。“隱,假爲“□”。《荀子·大略篇》“乘輿乏輪太山之木也,示諸□栝”,楊《注》“□栝,矯揉木之器也”。亦作隱栝,《韓非·顯學篇》“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也?隱栝之道用也”。亦作□括,《尚書大傳略説》“□括之旁多枉木”。亦作隱栝,《鹽鐵論·大論》“欲廢法以治,是猶不用隱括斧斤,欲撓曲直枉也”。“以自隱”謂以自隱括也。
能利害者財多而過寡矣夫凡人之情
戴望云:中立本能下衍“以”字。(沫若案:中立本不衍,花齋本衍“以”字。)
吴汝綸云:“夫”字上屬。
維遹案:中立本“能”下有以字,是也,與上文“能以所聞瞻察,則事必明矣”一例。惟元文疑當作“能以就利避害者,則財多而過寡矣”,尹《注》云“利害由己,則避害而取利,取利則財多,避害故過寡矣”,是其所見本不誤,下文云“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卽承此文言之。今夺脱“以就”“避”“則”四字,其義晦矣。
沫若案:花齋本補“以”字,中立本及其他各本均無。此不應有“以”字,利害謂賞罰也。尹《注》及許説均失之。
其商人通賈
郭嵩燾云:下文“漁人之入海”,則當云“商人之通、賈”。而誤衍一“其”字,奪一“之”字。
德鈞案:《意林》引亦作“商人通賈”。
夜以續日
孫星衍云:《意林》“續”作“繼”。
千里而不遠者
德釣案:《意林》引無“而”字“者”字。
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波(本作彼)逆流
古本“彼”作“波”,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彼”,同宋楊忱本。
孫星衍云:《意林》引作“衝波逆流”。
安井衡云:古本“彼”作“波”。
戴望云:《意林》無“之”字,“萬仞”作“百仞”。
沫若案:《意林》引“海深萬仞”作“海水百仞”,或因萬有作万者而致誤。
德鈞案:《御覽》八百三十三引亦無“之”字,“萬”作“百”,餘同古本。
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豬飼彦博云:宿、夙同。
戴望云:《意林》“宿”作“日”。
德鈞案:《意林》引無“者”字。《御覽》八百三十三引無“在”字,餘同今本。
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焉(本無焉字)
維遹案:句末當有“焉”字,方與下文一律。《御覽·資産部》十三引正有“焉”字,今據補。
德鈞案:《意林》引“利之所在”與此句及下句並在“商人通賈”句前。《御覽》八百三十三引無“所”字。
深淵(本作源)之下無所不入焉
王念孫云“深源”當爲“深淵”。《意林》“淵”作泉,避唐高袓諱也,則本作淵,明矣。
德鈞案:《御覽》八百三十三引無“所”字,餘同今本。
故善者執(本作势)利之在而民自(本有美字)安
張佩綸云:“勢”當作“執”,《禮記·樂記注》“執猶處也”。上文但言利之所在,未言勢之所在。“美”字涉上“善”字而誤衍。處利之所在,而民自安,卽上文“居之於其所樂,事之於其所利”。“民自安”與“民自富”句例同。
沫若案:“在”當爲“任”,涉上“利之所在”而誤。“勢利之任”者,“之”與“是”同,言因勢利導也。
得天之時而爲經得人之心而爲紀
張佩綸云:原《注》“經所以本之也,則所以紀之也”,無義。案下文“順天之時,約地之宜,忠人之和”,實承此文,則此文奪“得地”句。以上下句例求之,當作“得地之宜而爲約”,原《注》當作“經所以□之也,約所以則之也,紀所以□之也”,經紀兩句《注》已爛脱,猶幸存此則字,足以補訂“得地”一句。“約”訓則者,《素問·八正神明篇》“必有法則焉”,則,約也。
沫若案:宋本尹《注》“則所以紀之也”,劉本、宋本、趙本均作“紀所以總之也”。“則”乃誤字。信如“則”字不誤,則所奪一句當爲“得地之利而爲則”,方合《注》例。如此,則“則”與“紀”韻。下文“約地之宜”,約乃“物”之譌,説見下。張説有未諦。
法令爲維綱
古本作“綱維”,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維綱”,同宋楊忱本。
安井衡云:古本作“綱維”。
什伍以爲行列賞誅爲文武
張佩綸云:上句當在“耕農當攻戰”下,“爲”乃“當”字之誤。“賞誅爲文武”亦有誤。經也、約也、紀也、綱維也、綱罟也,均借物爲喻,不應“賞誅”句,獨質言之。
沫若案:張説非是,説見上。
(本有推引二字)銚耨以當劍戟
張佩綸云:“推引”二字涉上“不推而往不引而來”而衍。
被蓑以當鎧襦(本作鑐)
王紹蘭云:“鑐”當爲“襦”,涉上“鎧”旁“金”而誤。《説文》“鎧,甲也,襦,短衣也”,《方言》“汗襦自關而東謂之甲繻”,則“鎧襦”卽“甲繙”,以其衷於甲内,故謂之“甲繻”。《深衣釋例》云“《方言》自關而東謂之甲襦,蓋甲内衷襦。襦制略同《深衣》,《方言》之‘甲繻’卽《深衣》所云‘可以武’者也”。以其近身著汗故又謂之“汗襦”,“襦”之言“濡”也。《秦風·無衣篇》“與子同澤”,毛《傳》“澤潤也”,鄭《箋》“襌褻衣,近污垢”。《釋文》引《説文》作“繹”,云“絝也”。受汗濡謂之襦,猶受汗澤謂之襌矣。然則鎧在表,襦在裏各爲一衣,故與“盾櫓”對文耳。
丁士涵云:“鑐”當作“襦”,短衣也。見《説文》。《方言》云“自關而東亦謂之甲襦”,鎧卽甲也。蓋甲内衷襦。襦制略同《深衣》,《方言》之“甲襦”卽《深衣》所云“可以武”者也。
菹(本作葅)笠以當盾櫓
古本“葅”作“菹”,劉本、朱本同。趙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梅本、葛本均作“葅”。
洪頤煊云:“葅”當作“菹”。《注》云“取葅澤草以爲笠”,字亦作“菹”。
陳奂云:“葅”與“苴”同,“苴笠”與“被蓑”對文,苴之爲言且也,且者薦也。《漢書·賈誼傳》“冠雖敝不以苴履”,苴笠猶苴履也。尹《注》非。
俞樾云:尹《注》曰“取菹澤草以爲笠”,然則當云草笠,不當云菹笠,且與上文“被蓑以當鎧鑐”文義不倫,殆非也。“菹”者“組”之假字。《説文·系部》“組,綬屬,其小者以爲冕纓”,然則“組笠”猶言纓冠,正與被蓑相對成文。
張佩綸云:《漢書·郊祀志上注》“苴字本作葅,假借用”,是“葅”卽“苴”之假借。《禮記·少儀》“苞苴”,《注》“苞苴,謂編束萑葦以裹魚肉、此“苴笠”亦謂编束笠以當盾櫓。
姚永概云:正文“菹”字卽涉《注》文菹澤而誤。字當作“苴”,尹以草釋苴,不謂菹爲菹澤也。俞改爲組,亦非。
維遹案:趙本“葅”作“菹”,“菹”與“苴”通,今據正。
農事習則功戰巧矣
各本均作“功”,唯黄之来宷本作“攻”。
洪頤煊云:“功”,古通作“攻”字。
郭耕桂云:崇文本“功”作“攻”。
當春三月萩室熯造鑽燧易火杼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
豬飼彦博云:“杼”當作“抒”,挹也。
王念孫云:尹説甚謬。《輕重己篇》曰,“教民樵室鑽燧,墐竈泄井,所以壽民也”。“鑽燧”“泄井”,卽此所謂“鑽燧易火,杼井易水”也。“樵”與“萩”古字通,“萩室”卽“樵室”也。《公羊春秋》桓七年“焚咸丘”,《傳》曰“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樵室”與“熯竈”同意。“熯”,古之然字也。(《霸形篇》“楚人燒焫熯焚、鄭地”,《論衡·感虚篇》“煥一炬火,爨一鑊水”,“熯”竝與然同。《淮南·天文篇》“陽燧見日,則然而爲火”,《華嚴經》十三《音義》引“然”作“熯”。《説林篇》“一膊炭熯”,《文子·上德篇》“熯”作“然”。)《説文》曰“然,燒也”。“墐”與“熯”字相似,故“熯”譌作“墐”。“造”卽“竈”字也。《周官·膳夫》曰“王日一舉,以樂侑食,卒食以樂徹于造”,《淮南·主術篇》曰“伐鼛蕃而食,奏雍而徹,已飯而祭竈”,《淮南》之“祭竈”,卽《周官》之“徹于造”。蓋徹饌而設之於竈,若祭然也。《周官·大祝》“二日造”,故書“造”作“竈”,《史記·秦本紀》“客卿竈”,《秦策》“竈”作“造”《吴越春秋·夫差内傳》“勒馬銜枚,出火於造”,卽《吴語》所謂“係馬舌,出火竈”也。
丁士涵云:“杼”當爲“抒”,《説文》“抒,挹也”,《大雅·生民釋文》引《倉頡篇》云“抒,取出也”,《一切經音義》引《通俗文》“汲出謂之抒”,《廣雅》“抒,渫也”,《輕重己篇》作“渫井”。
劉師培云:“萩室”卽“樵室”,謂饍屋。“造”卽“竈”字,見《周禮·大祝注》。“熯”乃“墐”形近之譌。“鑽燧”“墐竈”皆謂易火;“杼井”卽淘井,謂易水也。(見《讀書隨筆》)
舉春祭塞冬(本作久)禱
豬飼彦博云:“久”當作“冬”。
張佩論云:“塞”,古“赛”字。久禱者,久,疚省。《爾雅·釋詁》“疚,病也”。《月令》“季春命國難,九門磔攘,以畢春氣”,鄭《注》“王居明堂禮季春,出疫于郊,以攘春氣”,禳禱以除疾殃,故曰疚禱。
維遹案:“塞”與“賽”通。《説文》無“賽”字,古書皆以:“塞”爲之。“久”當作“冬”,字之壞也。《漢書·郊祀志》“冬塞禱祠”,《史記·封禪書》作“冬赛禱祠”,《索隱》云“賽神,報神福也”,是其證。尹《注》“久禱而未報者,當享塞之”。則其所《注》本已誤矣。
沫若案:所叙乃“春三月”之事,不宜忽云“冬禱”。張説較長。
毋折(本作拊)萼(本作竿)
豬飼彦博云:“竿”當作“芋”,卽《四時篇》所謂“毋蹇華絶芋”也。
王引之云:“拊竿”乃“折萼”之誤,説見《四時篇》。
振孤獨
戴望云:宋本“振”作“賑”。
所以勸弱民也(本無也字)
維遹案:據上下文例,“民”下脱“也”字。下文“所以禁淫邪、止盗賊”,賊下亦脱“也”字。
發五正
豬飼彦博云:“正”,當依《四時》作“政”。
張佩綸云:正、政通。“五政”與“五德”“五刑”“五藏”相次,非“五官正”也。原《注》非。
復賢力所以勸功也
張佩綸云:《吕覽·長見篇注》“能,力也”,“復賢力”卽《周禮·鄉大夫》之舍賢能。
所以盡淫邪止盗賊也(本無也字)
張佩綸云:“賊”下脱“也”字。
冣(本作最)萬物
丁士涵云:“最”當作“冣”。《説文·冂部》“冣,積也”。冣與聚音義皆同,與曰部之最,音義皆别。詳段先生《説文注》。
所以内作民也
豬飼彦博云:“内”下脱“物”字。
秋急冬閉
張佩綸云:《鄉飲酒義》“秋之爲言愁也”,鄭《注》“愁讀爲摯”。《詩·長發》“百禄是遒”,《説文·手部》作“揫”。是“揫”、“遒”可通。《説文》“遒,迫也”。《廣雅·釋詁》一“遒,急也”。
維遹案:《廣雅·釋詁》一“遒,急也”,“急”亦可訓“遒”。《詩·長發篇》毛《傅》“遒,聚也”。“秋急冬閉”猶言秋聚冬藏。
沫若案:當爲“秋急冬閑”。尹《注》云“收當急也,藏當閉也”,“閉”亦當爲“閑”。宋本《注》文作“前”,則音誤也。急與閑,則與“春仁夏忠”爲類矣。
得(本作約)地之宜
王念孫云:“約”字於義無取。“約”當爲“得”,“得”“約”草書相似,故“得”譌爲“約”也。
張佩綸云:王説非是。《周禮·司約》“治地之約次之”,《注》“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正此“約”字之義。
沐若案:“約”當爲“物”。本書《君臣下篇》“審天時,物地生(性)”是其證。《周禮》多言“物地”,如《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載師》“以物地事”,《卝人》“物其地,圖而授之”。
忠人之和
豬飼彦博云:“忠”當作“中”,《注》同。
俞樾云:“忠”當讀爲“中”,“中人之和”猶言得人之和。《周官·師氏》“掌國中失之事”,鄭《注》曰“故書中爲得”。《吕覽·行論篇》“以中帝心”高《注》曰“中,得也”。
吴汝綸云:“忠”當爲“衷”。
李哲明云:“忠”疑讀爲衷。《後漢·梁統傳》“衷之爲言,不輕不重之謂也”,不輕不重,稱之義也,故《注》云“猶稱也”。《詩·關睢序箋》“當爲衷”,《疏》“衷與忠,字異義同”,是“衷”“忠”可通用。
夫動静順然後和(本有也字)
丁士涵云:“也”字衍,與下文兩句一例。
不亂而亡者
古本無“者”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有“者”字,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元本、朱本無“者”字。
自古至今未嘗有也
戴望云:元本無“也”字。
故德莫若博厚使民死之賞罰莫若成必(本作必成)使民信之
王念孫云:“必成”本作“成必”,“成”卽“誠”字也。(説見《君臣下篇》“戒心”下。)《九守篇》曰“用賞者貴誠,用刑者貴必”,故曰“賞罰莫若誠必,使民信之”。“誠必”與“博厚”相對爲文。作“成”者,假借字耳。後人不解“成必”二字之義,遂改爲“必成”,而不知其謬以千里也。《荀子·致士篇》曰“人主之患,不在乎不言用賢,而在乎不誠必用賢”,《吕氏春秋·論威篇》曰“又况乎萬乘之國,而有所誠必乎,則何敵之有”,《賈子·道術篇》曰“伏義誠必,謂之節”,枚乘《七發》曰“誠必不悔,决絶以諾”,《淮南·兵略篇》曰“將不誠必,則卒不勇敢”,皆以“誠必”連文。《九守篇》又曰“刑賞信必於耳目之所見”,“信必”亦誠必也。
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
陶鴻慶云:“牧”當爲“收”字之誤。俗書“收”字作“□”,與“牧”字相似而誤。收,聚也,下文皆言聚民之事。
沫若案:陶説甚無謂。“牧民”乃本書恆語,何必改字?畜牧亦有集聚之意。
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里里無非其家
林圃案:《通典·食貨》三引此作“伍無非其里,什無非其家”。
不求而得(本作約)不召而來
王念孫云:“約”乃草書“得”字之誤,得與來爲韻也。《通典·食貨》三引此正作“不求而得”。
故民無流亡之意
吴汝綸云:“意”當爲“患”。
德鈞案:《通典·食貨》三“民”避唐諱作“人”。
吏無追捕(本作備追)之憂
王引之云:“備追”當爲“追捕”。民不流亡,則吏不追捕。《漢書·韓延壽傳》亦云“吏無追捕之苦,民無箠楚之憂”。今本追捕二字誤倒,而“捕”字又誤爲“備”,則義不可通。尹《注》内“備”字亦當爲“捕”。(案《注》云“人不流亡,何所捕而追之”,則所見本“追捕”已誤爲“捕追”,今則《注》文“捕”字又因正文而誤爲“備”矣。《通典》引作“備追”,則所見本已誤。)
故主政可往於民民心可繋於主
張佩綸云:“往”《通典》作“行”,“民”作“人”,則唐諱。
夫法之制民也。
孫星衍云:《後漢書·黨錮傳序注》引“民”作“人”,無“也”字。
果蓏素食當十石
洪頤煊云:“素”,古通作“索”字,索,盡也,謂菓蓏盡食當十石。《輕重乙篇》“素賞軍士”亦謂盡賞軍士。尹《注》非。
王引之云:“素”讀爲疏,字或作“蔬”。《月令》“取蔬食”,鄭《注》曰“草木之實爲蔬食”。《淮南·主術篇》曰“夏取果蓏,秋畜蔬食”,卽此所謂“果蓏素食”也。《墨子·辭過篇》“古之民未知爲飲食時,素食而分處”。亦以“素”爲“疏”。尹《注》非。
維遹案:王説是也,《荀子·王制篇》“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鼈百索”,王氏亦云“‘百索’當作‘百素’,‘百素’卽‘百蔬’。《富國篇》‘葷菜百蔬’,《魯語》‘能殖百榖百蔬’,作‘素’者借字耳”。亦可佐證此文。
夫叙鈞者所以多寡也
古本“叙”作“錣”,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叙”。《注》同。
戴望云:元本、劉本“叙”作“錣”。
豬飼彦博云:“多”上疑脱“計”字。
丁士涵云:《國蓄篇》曰“引錣量用”,尹訓爲籌。案“錣”之爲籌,雖無可考見,然必是較量多寡者所用之物。“鈞”疑“鉤”字誤。《慎子》曰“夫投鉤以分財”;又曰“分田者之用鉤”。《荀子·君道篇》以“探籌”“投鉤”竝舉,是“鉤”亦簿類。“多寡”上疑脱一字,下文“視輕重”,是其句例。
俞樾云:“所以”下有奪字。下文云“權衡者,所以視重輕也;户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可證。
張佩綸云:“錣”乃元本意改,當作“鈞者所以叙多寡也”,“鈞”非鈞衡之“鈞”,卽《乘馬篇》“命之曰地鈞以實數”是也。
沫若案:丁説可從。“多寡”上疑脱“定”字。
户籍田結者
丁士涵云:“結”者約也(《公羊傳》“古者不盟結言而退”),《説文》“契,大約也”,《周禮》有“約劑”,《左》襄十二年《傳》“使陰里結之”,結卽《士師》之約劑也。又《司約》“治地之約次之”,《注》“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卽此所謂“田結”也。今用文書要約亦謂之結。
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
維遹案:“訾”猶齊也,説見《七臣七主篇》。
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
張佩綸云:《通典·食貨》三《注》引《管子》曰“欲理其國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疑所見本異,較今本文義更明。
而謀功者有五(本作而謀有功者五)
丁士涵云:下文云“此五者,謀功之道也”,當作“而課功者有五”。
俞樾云:當作“謀而有功者五”。
張佩綸云:當作“而謀功者有五”。功、攻通。《孫子》有《謀攻篇》,所謂“上兵伐謀”者是也。曹公《注》“欲攻敵必先謀”。
一曰視其所愛以分其威一人兩心其内必衰世(本作也)臣不用其國可危
古本“威”下有“權”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無“權”字。
豬飼彦博云:讀“其内必衰”句,“也臣不用”句。“視”當作“親”,“也”當作“忠”。言親敞國之所愛者,使其人有二心。愛臣有二心,故其威分,其内衰也。《六韜》曰“親其所愛,以分其威,一人兩心,其中必衰,廷無忠臣,社稷必危”。
戴望云:《六韜·文伐篇》,文與此同,“視”作“親”。元本“威”下有“權”字。
安井衡云:“也”當爲“世”,字之誤也。
丁士涵云:“也”乃“忠”字誤。《董子》云“持一中者謂之忠”,謂事君無二心也。上文言一人兩心,則此必是忠字,反正相對爲義。下文云“謹其忠臣”,又云“忠臣已死,故政可奪”,是其證。
陶鴻慶云:“也”字衍文。“臣不用”下奪“力”字。此節四字爲句,而衰與威、危爲韻,明“也”字不當有。尹《注》云“臣既不爲君用力,故其國可危”,是所見本有“力”字。
林圃案:當作“視其所愛以分其權”,蓋吴人避孫權諱易爲“威”,故劉本等兩存之也。又“也臣”當爲“世臣”。“世”字避唐諱作“甘”,與“也”字形極近,故致誤。“世臣”之名亦見《孟子》。
德鈞案:“權”不協韻,仍當作“威”。古本衍一“權”字者,乃由先有人以“權”訓釋“威”字之義書於其旁,後傳抄者遂闌入正文耳。
二曰視其(本有陰字)所憎厚其資賂得情可深
豬飼彦博云:“陰”字當移“厚其”上,《六韜》曰“陰賂左右得情甚深,身内情外,國將生害”。
王念孫云:“陰”字涉下文“陰内辯士”而衍。“視其所憎”,與上文“視其所愛”相對。據尹《注》云“視敵所憎者,多與之賂”,則“所憎”上無陰字明矣。
郭嵩燾云:此“陰”字當在“厚其貨賂”之上。
張佩論云:王説是矣而未盡也。“視其所憎”下當有“以□其陰”句,今不可考矣。陰、深爲韻。
陶鴻慶云:“陰”字當在“厚”字上。“視其所憎”與上文“視其所愛”例同,“陰厚其貨賂”,與下文“陰内辯士”例同。
身内情外其國可知
張佩綸云:“知”當爲“熸”之壞,蓋“熸”脱火旁,及一“旡”字,僅存“旡”,其形如知矣。《左傅》襄二十六年“王夷師熸”,昭二十年“楚師熸”,《小爾雅·廣詁》“熸,滅也”。陰、深、熸爲韻。
沫若案:“知”當爲“阽”,阽,危也。“阽”與“深”爲韻。
三曰聽其淫樂以廣其心
豬飼彦博云:《六韜》曰“輔其淫樂,以廣其志”。
吴志忠云:“聽”當爲“歸”。
丁士涵云,“廣”讀放曠之曠。
張佩綸云:“心”當從《六韜》作“志”,志、内、外、敗爲韻。
沫若案:“志”不與内、外、敗爲韻。此“淫樂”當作“樂淫”,淫、心爲韻也。
外内蔽塞可以成敗
尹知章云:内外蔽塞則理擁而見惑,故莫不敗。
豬飼彦博云:“成”蓋古本作“惑”,觀《注》可見。
王引之云:此欲其敗,非欲其成也。“成”字義不可通。“成”當爲“或”,字形相似而誤。“或”與“惑”通。(《四稱篇》“迷或其君”,卽迷惑字。《論語·顔淵篇》“子張問崇德辯惑”,《釋文》“惑本亦作或”。《大戴禮·曾子制言篇》“貧賤吾恐其或失也”,盧《注》曰“或猶惑也”。《孟子·告子篇》“無或乎王之不智也”,《魏策》曰“臣甚或之”,皆以“或”爲惑。)“可以惑敗”,謂可令其以熒惑至禍敗也。《注》内“理擁而見惑”,正解“或”字。
俞樾云:此欲其敗,非欲其成,而曰“可以成敗”,乃因敗連言成,古語往往如此。説見《日知録》卷二十七。《漢書·何進傅》“先帝嘗與太后不快,幾至成敗”,亦因敗而連言成,正與此同。王氏引之謂“成”當爲“或”,非是。
維遹案:俞説是也,此複辭偏義之例。
沫若案:當以王説爲是。王所依據者:“成”與“或”形近,其一;尹《注》言及惑而不及成,其二。所謂“複辭偏義”乃罕見之變例耳。
必深親之如與同生(本作如典之同生)
朱長春云:“典”疑“與”字誤。(見《通演》)
孫星衍説同。
豬飼彦博云:“深”疑當作“外”,“典”當依《通》(指朱長春《通演》)作“與”,《六韜》(《文伐篇》)云“承意應事,如與同生”。
張佩綸云:當作“如與之同生死”,死、計、氣、意、弊爲韻。
陶鴻庚云:“之”字亦衍。尹《注》云“典,常也,若常與之同生”,蓋尹所見本作“如典同生”,故《注》云然。若正文有“之”字,則爲“如常之同生”,不辭甚矣。是尹《注》本“與”雖誤爲“典”,而“之”字尚未衍也。
陰内辯士使圖其計内勇士使高其氣内人他國使倍其約絶其使拂其意
豬飼彦博云:“内”“納”同,“辯士”,《六韜》作“智士”,戰國尚辯,故稱“智士”爲“辯士”。
維遹案:“陰”字直貫下“内勇士”“内人他國”。“内”、古“納”字,下同。
沫若案:“内”乃“入”字,古金文“入”字多用“内”爲之。
是必士鬬
古本、朱本無“是必”兩字,劉本作“必是”,二小字平列。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是必”。
戴望云:朱本作“必是士鬭”。(沫若案:戴校誤,僅劉本作“必是”。)
丁士涵云:當作“是士必鬭”,是,則也,倍約絶使拂意,則士必鬬也。尹《注》所見本不誤。
沫若案:“是必士鬭”,士殆互之訛。
謹其忠臣揆其所使令内不信使有離意
豬飼彦博云:“揆”當作“睽”,言敵國之忠臣使於我國者,謹嚴以禮遇之,乖戾其所使之事也。《六韜》曰“嚴其忠臣,而薄其賂,稽留其使,勿聽其事”,亦是此意。
張文虎云:“謹”乃“諜”之譌,《説文》“諜,軍中反間也”。
俞樾云:“謹”當讀爲結,言與其忠臣相結也。結與謹一聲之轉,故古或通用。桓三年《穀梁傳》“謹言而退”,《公羊傳》作“結言而退”。是其證。
姚永概云:“謹”字不可通,尋尹《注》當是“詗”字。《史記·淮南衡山列傳索隱》“徐廣曰伺候探察之名,服虔曰偵候也”。“揆”當是“睽”字,謂分睽其所使之人各立徒黨也。俞樾改“謹”爲“結”,無論“忠臣”必不受外人之結,如結其忠臣,又何能使之離意相賊乎?非也。
離意(本作氣)不能令必内自賊
尹知章云:君臣意離别,不可使令。既不令,則自相残殺。
豬飼彦博云:“令”當作“合”。
王念孫云:“離氣”本作“離意”,卽承上“使有離意”而言,故尹《注》云“君臣意離别,不可使令”。
丁士涵云:“氣”字衍。“令”乃“合”字誤。“離不能合”,承上“使有離意”句。上下文皆四字爲句。令字涉上“令内”而誤,尹《注》非。
張文虎云:《注》中“别”字乃“則”之譌,“既不”下脱“能”字,“令”當作“合”。由是觀之,則《注》文之脱誤多矣。其不通處,非盡尹氏之過也。
姚永概云:“不能令”“令”字涉上而誤,當是“合”字。尹《注》“君臣意離别,不可使令,既不令,則自相殘殺”,兩“令”字亦“合”之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