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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七卷 §七臣七主篇第五十二

張文虎云:據篇中七主在前,七臣在後,則篇題臣主當互易。

或以平虚

張佩綸云:《九守篇》“虚心平意”,言以平意虚心論之也。

請論七主之過

豬飼彦博云:“過”當作“道”。

陳奂云:“過”當爲“道”,涉下文兩“過”字而誤。六過、一是焉七主,若云“七主之過”,則不可通矣。尹《注》非。

張佩綸云:“之過”二字衍,原《注》“過主六,是主一,故曰七主”亦無“之過”字。虚、主爲韻,是、失、是、疾爲韻。

沫若案:“七主”當是“人主”之誤。下“以繩七臣”亦當爲“人臣”。

嗚呼(本作呼嗚)美哉成事矣(本作疾)

古本作“嗚呼”,朱本同。宋本、劉本、趙本作“呼嗚”。

豬飼彦博云:“呼鳴”,張榜本作“鳴呼”。

戴望云:元本“呼鳴”作“嗚呼”。

丁士涵云:“成”疑當爲“盛”,盛、成古通用。“疾”疑“矣”字誤,人主得六過一是,有國者之盛事,故歎美之曰“嗚呼美哉盛事矣”。

沫若案:丁説非也。七主中有六過而僅一是,何“盛事”之可云?“美”字疑本作“微”,誤讀爲“媺”,而改寫爲“美”。“微”者言其情事隱微,不易辨别也。下文“嗚呼美哉,名斷言殫”,“美”亦“微”字之誤。“疾”字,尹《注》訓爲“美也”。“疾”無美義,當是“奕”字之誤。“奕”有美義,但亦有游移不定義。《詩·小雅·頍弁》“憂心奕奕”,毛《傳》云“奕奕然無所薄也”。此謂“成事奕”亦“奕奕然無所薄”之意,言既往之事多無定憑也。無定憑正表明其爲“微”。讀善解“奕”為美,故改“微”爲“媺”矣。

申主任勢守數以爲常

尹知章云:“申”謂陳用法令。

趙用賢云:“申”當作“中”。

王引之云:“申”讀曰信,《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曰“古信、申同義”,“信”之通作申,猶“申”之通作信也。出政而信於民,故曰信主。據下文云“皆要審則法令固,賞罰必則下服度”,則“申主”之卽“信主”明矣。尹、趙二説皆失之。

安井衡云:“申”,伸也,威權伸於世也。

張文虎云:“申”古作“申”,與“明”字形近而譌。《明法篇》云“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明法解》云“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卽此篇“任勢守數”之意。下文亦屢言明主,而“續明”二字,尤爲確證。(見《答楊見山睿》)

李哲明云:宋本“不備待而得和”,《注》云“中主不能”,今本“中”亦誤“申”。據此知本作“中”,趙説未爲失也。

維遹案:王説是也。

比(本作皆)要審則法令固

俞樾云:“皆”疑“比”之誤。《周官·小司徒》曰“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鄭司農云“五家爲比,故以比爲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要謂其簿”。然則“比要”者,大比之簿籍也。

沫若案:“皆”假爲“稽”,《老子》“知此兩者亦稽式,常知稽式是謂玄德”,陸德明云“河上稽作楷”。“稽”可作“楷”,則“皆”亦可假爲“稽”矣。稽謂簿計也。

不備待而得和則民反素也

尹知章云:謂以道德理世之君,至仁感物,德和自此而至,故人皆反於朴素。

豬飼彦博云:以上皆言“申主”之事。張榜以“申主”當一是,得之。

張佩綸云:“不備待”,“不”字衍,當作備時,《説文》

“備,慎也”。“得和”得、德通。慎時而德和,故民反於質。《牧民篇》“審於時而察於用,而能備官者,可奉以爲君”,《翁言篇》是以聖王務具其備,而慎守其時“,《幼官篇》”舉發以禮,時禮必得,皆備時也。比要賞罰所謂政刑,備時德和所謂德禮。

維遹案:《魯語》韋《注》“待猶禦也”,“得”與德通,尹《注》“德和自至”,亦釋“得”爲德。(沫若案:宋本尹《注》“德和”仍作“得和”,唯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德”。)

法傷則姦門闓

豬飼彦博云:“闓”,開也。

李哲明云,“闓”卽開也,與“開”通。《説文》“闓,開也”。《廣雅·釋詁》同。《方言》“閻苦,開也,苦,楚謂之闓”,《注》“闓亦開字”。此通用之證。

喜决難知以塞明

吴志忠云:“决”疑“怒”字誤。

沫若案:“决”字不誤;謂對難知之事物而好加判斷。此爲妄作聰明,故曰“塞明”。

事無常而法令申

豬飼彦博云:“申”上疑脱“不”宇。

沫若案:“申”當是“曳”字之誤,謂法令疲沓也。曳與上文察、下文勢爲韻。

不□則國失勢

劉績云:“□”從午吾聲,或作“悟”。同覺悟之悟也。下放此。

孫星衍云:“□”卽“啎”字,與“寤”通用,謂不覺寤也,下俱同。尹《注》非。

俞樾云,“□”乃“悟”之假字,言不覺悟則國勢必失也。上文曰“得六過一是,以還自鏡,以知得失”,然則過主能早自覺悟,或尚可爲,不悟則已矣。下文凡言“不□”者,其義並同。尹《注》謂“□古伍字,謂偶合也”,非是。

芒主目伸五色耳常五聲

丁士涵云:“常”疑“章”字誤。

何如璋云:“芒”讀爲荒,《戒篇》“好樂而不反謂之荒”,《荀子·富國》“芒軔縵楛”,“芒”或爲“荒”,是其證。

張佩綸云:“芒”當作“荒”,字之誤也。《史記·三代世表》“帝芒”,《索隱》“芒一作荒”。《爾雅·釋天》“大荒落”,《史記·曆書》作“大芒落”,是其證。《周書·謚法》“分内從亂曰荒”。《説文》恆,常也“,《易·象下傅》虞《注》”常,恆也“。故書作”恆“,避漢諱改。”伸“亦”恆字之誤,目恆五色,耳恆五聲,荒於聲色也。

陶鴻慶云:“芒”當讀荒,《爾雅·釋天》“太歲在巳曰大荒落”,《史記·天官書》作“芒”。是芒、荒通用之證。“荒主”與下文“芒主”訓爲芒眛義别。

維遹案:張、陶釋“芒”爲荒,是也,餘説皆非。“伸”當從尹《注》釋爲“放恣”,“常”當讀爲尚,《晉語》韋《注》“尚,好也”。

四隟(本作鄰)不計司聲不聽

俞樾云:此當作“四隟不計”。據尹《注》“四鄰與己爲隟不計度而知之”,“四鄰與己爲隟”正解“四陳”之義。今本作“四鄰不計”者,卽渉《注》文而誤也。下文曰“故上惽則隟不計”,文與此同。彼脱“四”字耳。

沫若案:“司聲”當是諫官之屬。古者“陳《詩》以觀民風”(《王制》),“瞽爲《詩》,工誦箴諫”(《左傳》襄十四年)以爲規誡。又本書《桓公問篇》“黄帝立明臺之議”,“堯有衢室之問”,“舜有告善之旌”,“禹立諫鼓於朝”,“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武王有靈臺之復”,皆司聲之事也。

勞主不明分職

維遹案:《吕氏春秋》有《分職篇》。

上下相干臣主同則刑振以豊豊振以刻

豬飼彦博云:“則”猶“道”也。以韻推之,“豊豊振以”四字疑衍。

丁士涵云:案此文皆四字爲句。“臣主同則”謂不分上下之制度,君與臣混而同之,卽是不明分職之意。“則”與職、刻、殆、得爲韵,尹讀“則”字下屬,非也。

張佩綸云:“臣主同則”句,職、則、刻、得韻。《易釋文》引鄭《注》“豐之言腆,充滿意也”,《説文》“豐,豆之豐滿者也”,《廣雅·釋詁》“豐,滿也”。以刑震民則自滿,自滿則刑法愈刻。上下臣主之分不明,欲去之則亂,欲臨之則殆。“後世何得”,言必爲子孫憂也。

章炳麟云:“則”字當斷句。“臣主同則”者,臣主同法也,與上句“上下相干”,文義一貫。“刑振以豐,豐振以刻”二句,則别自爲義。“振”與下文“振主”及“臣下振怒”(當作恐)之“振”異,彼“振”借爲震,此“振”則訓重。按《曲禮》“袗絺綌”《注》“袗,單也”,《玉藻》則作“振絺綌”,是“振”借爲“诊”。“袗”雖訓單,然表而出之則重矣,故“袗”亦訓重。《詛楚文》“紳(作絆者字形之譌)以昏姻,袗以齊盟”,“紳”卽申,“申”“袗”皆重也,(《釋詁》申,重也。)猶《左傅》言“申之以盟誓,重之以昏姻”也。《釋言》云“胗,重也”,《韓詩·雲漢》“胡寧疹我以旱”,《傳》“疹,重也”,皆是重複之重,與袗聲義相同者也。“豐”借為鋒,猶“陳豐”之作“陳鋒”也。鋒爲兵耑,引申爲銳利意,今世猶有鋒利之語,言持政峭急也。此文之義,謂用刑未已也,重以鋒利;鋒利未已也,重以刻深。鋒利刻深亦指其用刑言,而愈酷烈矣。

沫若案:七主七臣,上下兩兩相應。此勞主興下愚臣相應。“愚臣深罪厚罰以爲行,重賦歛,多兑(税)道以爲上”,要在嚴刑罰以重賦歛,則此“刑振以豐,豐振以刻”,豐亦當是“重賦歛,多兑道”之意。兩者相爲因果,嚴刑罰以重賦歛,重賦歛則必嚴刑罰。形勢已成,無可挽救,故下文承以“去之而亂,臨之而殆”也。

不□(本無此二字)則後世何得

張佩綸云:依上下文例,“則後世何得”上,亦當有“不□”二字。

沫若案:“得”疑“待”字之誤,謂不待後世而亂亡也。

臣下振恐(本作怒)

豬飼彦博云:“怒”當作“恐”。

王引之云:“怒”當爲“恐”,此涉上文“喜怒”而誤也,“振恐”卽震恐。

芒主通人情以質疑故臣下無信

陳奂云:“芒主”已見上文,爲六過主之一矣。此“芒主”疑當作“亡主”,“亡主”在六過主之末,猶“亂臣”在六過臣之末也。

豬飼彦博云:“芒”疑當作“苛”,察也。

張女虎云:“芒主”與上複,疑“芒”乃“荒”之壞文。又“通人情以質疑”不得爲過,疑有誤。

張佩綸云:“芒”當作“亡”。“通人情以質疑”,豈得謂之芒主?“通”上脫“不”字,原《注》“故下通人情以問所疑”,“下”卽“不”字之壞。足徵本有“不”字。既不通人情,又不信臣下,所以爲昏德也。

盡自治其事則事多多則昏昏則緩急俱植

洪頤煊云:“植”,古“置”字。《尚書·金縢》“植璧秉珪”,鄭《注》“植,古置字”。《論語》“植其杖而芸”,《熹平石經》作“置杖”。謂緩急皆置而不行。尹《注》非。

沫若案:原文乃韻語,疑、事、楦爲韻。句法不應周轉過多,使句緩而韻失。故原文當爲“盡自治其事,事多則昏,昏則緩急倒植”。衍一“則”與一“多”字。“倒”誤爲“俱”。

不□則所見(本作見所)不善

豬飼彦博云:古本蓋作“所見不善”,觀《注》可見。

陶鴻慶云:尹《注》云“所見之事皆不善”,據此則正文“見所”二字當倒易。

沫若案:“見所”二字不能乙倒,此當與下句相連,其意始完。

餘力自失而罰

張佩綸云:“自失”之失當爲“泆”。《書·多士篇》“我聞曰上帝引逸,有夏不適逆,則惟帝降格,嚮于時夏,弗克庸,帝大淫泆有辭,惟時天罔念聞,厥惟廢元命,降致罰”。又曰“在今後嗣王誕罔顯于天。矧曰其有聽念於先王勤家,誕淫厥泆,罔顧于天顯民祇。惟是上帝不保,降若兹大喪,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凡四方小大邦喪,罔非有辭于罰”。“餘力自失而罰”,與《經》義合。

沫若案:“罰”字失韻且不辭,當是“网劾”二字之誤合。“劾”與疑、事、植爲韻。“見所不善,餘力自佚而罔劾”,卽“見不善不能改”,亦卽下文“不克其罪”。

故主虞而安

豬飼彦博云:“虞”,樂也。言主道不自勞。

王念孫云:“虞”與“娱”同,樂也,言國有道則主樂而安也。尹訓“虞”爲度,非是。又案“故主虞而安”以下七句,與上文不相承接,其上當有脱文。

張文虎云:篇首“六過”在前,“一是”在後,則申主一節當在末。“故主虞而安”正举上“則民反素也”句,文氣相貫。“吏肅而嚴”,承“年勢”四句。“民樸而親”,承“民反素”句。“官無邪吏”云云,則總承上事言之。蓋是錯簡,非有脱文。

何如璋云:“主虞而安”至“道一人出”接“是故明王審法慎權,下上有分”。再接“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則往,召則來,如墜重於髙,如瀆水於地,法不煩而吏不勞,民無犯禁,百姓無怨於上矣。法臣、法斷名决”云云。細審中段,惟此數語是原文,其餘皆後人所附益者,以其文氣體格與首末兩段不類也。

沫若案:張説近是,唯“故主虞而安”至“世無刑民”凡二十九字當上移,接“則民反素也”句下。蓋七主六過一是當以一是之“伸主”居先,下文七臣六過一是亦以一是之“法臣”居先也。

下無侵争世無刑民

李哲明云:“争”疑當爲“事”,方與上邪吏姦臣、下刑民句意相稱。

故一人之治亂在其心一國之存亡在其主

張文虎云:自此以下至“名斷言澤”,與上下文不相覆,又是他篇錯簡。

張佩綸.云:此節“一國之存亡在其主”止,下接“上法臣亦法”,以起七臣,餘皆《禁藏篇》錯簡。因“主好本”、“主好貨”、“主好宫室”,“主好文采”四句與此篇略可比附,淺人遂闌入之,致《七主七臣》前後文不相貫。其證有三。下文“上好本”、“上好利”,與此“主好本”、“主好貨”,句例不承,一也。六過不止“偷樂音聲”一端,今專以此爲説,與上不貫,二也。此篇臣主均以守法爲是,而四禁則雜入陰陽家言,三也。若楚吴二事在管子之後,前人已摘斥之,則諸篇本出戰國時所傅述,不足爲病。

夫男不田女不緇

豬飼彦博云:“緇”疑當作“織”。

王引之云:“緇”字義不可通,尹訓爲“黑繒”,非也。“緇”當爲“績”,“男不田,女不績”,猶《揆度篇》之“農不耕,女不織”也。隸書“甾”字或作“□”,形與“責”相似,故“績”譌爲“緇”。

宋翔鳳云:“緇”與“織”,聲之轉,當讀“織”。

周悦讓云:“緇”宜作“繅”,《注》非。

張佩綸云:《周禮》“純帛”,鄭《注》“純,實緇字也”,古“緇”以才爲聲,《論語》“今也純”,鄭《注》“純讀曰緇”,《説文》“純,絲也”,引《論語》“今也純,儉”。緇、純通。“女不緇”,猶言“女不絲”,不必改績、織字。

楊深秀云:陋者以“緇”爲“織”字之聲譌,近校本則云是“績”字之形誤。竊謂此本“紡”字,或譌作“䊷”,“䊷”卽緇,《玉篇》言之矣。其在經典,則《詩·召南》之毛《傳》、《周官·媒氏》之鄭《注》、《禮記·祭统》之賈《疏》、《檀弓》之陸《釋文》,皆詳悉證明。蓋讀者見此“䊷”字,不知改還“紡”字,反以“䊷”字正體書之,遂成“緇”字耳。

姚永概云:王説非也,“緇”乃“繅”字,因脱田下小木而譌耳,繅絲、田作,正相對矣。

何以効其然也

趙用賢云:是戰國後文字。

丁士涵云:“効”乃“知”字誤。

安井衡云:“効”,驗也。

維爆案:丁説非也,“効”與“效”通,《方言》十二“效,明也”。

曰昔者(本有桀字)紂是也

王念孫云:“桀”字後人所加,下文“遇周武王”云云,專指紂而言,則無“桀”字明矣。

誅賢忠

丁士涵云:“忠”疑“臣”字誤,武后“臣”作“□”。

好殺而不勇

豬飼彦博云:“不”當作“爲”。

瑶臺玉餔不足處

豬飼彦博云:“餔”,疑當作“館”。

宋翔鳳云:“餔”與“處”不相蒙,“餔”當作“館”,“玉館”猶言璇室也。

俞樾云:尹《注》曰“玉鯆猶玉食”,然云“不足處”則當是居處之事。“餔”疑“圃”之假字,“餔”與“圃”並從甫聲,故得通耳。“玉圃”猶瑶圃也。《楚辭·渉江篇》曰“吾與重華遊兮瑶之圃”。

戴望云:《類要》作“玉輔”,餔、輔皆圃之假字。

何如璋云:“餔”乃“鋪”之譌,“玉鋪”猶金鋪也。

張佩綸云:“餔”當作“鋪”,《説文》“鋪,箸門鋪首也”。《長門賦》、《蜀都賦》、《三輔黄圖》均云“玉户金鋪”,《景福殿賦》曰“銀鋪”,此曰“玉鋪”,更侈於金銀矣。

姚永概説與張同。

沫若案:張佩綸謂“餔”當作“鋪”,似襲何説。“餔”乃“府”之異文。字之從食,猶館之從食也。

材女樂三千人

豬飼彦博云:“材”字上下疑有脱字。

陳奂云:“材”疑“列”字誤。

張佩綸云:疑“材”字衍,否則有脱文。

姚永概云:“材女樂”木成辭,“材”字當屬上句,馳馬千駟故乘材不足,言木不給用也。

金廷桂説同姚。

沫若案:“材”疑“林”字之誤,其上脱“肉”字。《史記·殷本紀》紂“以酒爲池,懸由爲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間,爲長夜之飲”。張守節《正義》引太公《六韜》云“紂爲酒池,迴船槽丘而牛飲者,三千餘人爲辈”。

鍾石絲竹之音木絶

姚永概云:“鍾石”當作“金石”。

君子無死

沫若案:“死”與“尸”通,謂爲官者無所職事也。

此營於物而失其情者也

維遹案:《淮南子·原道篇》高《注》“營,惑也”。

故設用無度國亡(本無亡字)家路(本作踣)

豬飼彦博云:“家”下脱“乃”字。

王念孫云:度、路爲韻,時、菑爲韻,令本“路”作“踣”,乃後人不知古義而妄改之。下文“亡國路家”,今本“路”作“踣”,亦是後人所改。

邵作舟云:“國家踣”當作“國亡家路”,下文承此。

張佩綸云:《吕氏春秋·行論篇》引《詩》曰“將欲毁之,必重累之;將欲踣之,必高舉之”,《注》踣,破也“,”踣“讀爲”剖“,與”舉“爲韻,似不必改爲”路。

舉事不時必受其菑

沫若案:“事”字宋本誤作“争”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不誤。

宫室(本作商宦)非虚壞也

張文虎云:“商宦”二字疑“宫室”之誤,尹《注》望文爲説。

沫若案:“商宦”不誤。下文“上不調徭,故游商得以什伯其本”,此商壞也。“暴主迷君非無心腹也,其所取舍非其術也”,此宦壞也。而二者之壞,均由上失其度,故云“商宦非虚壞也”。上文正以“瑶臺玉餔”爲戒,下文正主“節用”,與宫室之壞何涉耶?

歲有敗凶

豬飼彦博云:“敗”當作“豐”,下同。

丁士涵云:“敗”疑賑字誤,《爾雅》曰“賑,富也”,下文“民有羡不足”,卽蒙此文言之。謂富歲故民羡,凶歲故民不足也。

戴望云:“凶”疑“豐”字之壞,《穀梁》莊二十九年《傅》“豐年補敗”,《注》“敗爲凶年”,“豐”“敗”二字相對。

陶鴻慶云:此及下文“敗”皆“賑”字之誤,《説文》“賑,富也”。賑與凶兩文相對,與“時有春秋”、“政有急緩”同例。富歲則民羡,凶歲則不足,故下文云“歲有賑凶,故民有羡不足”也。

維遹案:丁、陶説是。《國蓄篇》文與此略同,作“歲有凶穣”,“穰”與“賑”義相近。

政有急緩

沫若案:宋楊忱本重此一句,趙本同。古本、劉本、朱本不重,誤奪。當重此句。故民有羨(本作義)不足

豬飼彦博云:“義”當作“羡”。

王念孫云:“義”當爲“羡”,字之誤也。後《國蓄篇、輕重乙篇》多言羡不足,尹《注》非。

而上不調徭(本作淫)

張佩綸云:“淫”疑係“準”之誤,《輕重篇》屢見。

章炳麟云:尹《注》“淫,過也,謂榖物過於貴賤,則上當收散以調之,此之不爲,故游商得什伯之羸以弃其本也”,此説似失之。“淫”當爲“徭”之誤。“徭”字古祇作“繇”,《韓勑碑》云“邑中繇發”,是“繇”與發義相同。《漢書·鼂錯傅》“上方輿錯調兵食”,《注》“調謂奸發之也”。

《王莽傅》“皆得自調”,《注》“調謂發取也”,《食貨志》“迺調旁近郡”,《注》“調,選發之也”。是“調”與發義亦相同,則“調徭”亦同義。繇役與徵調既同義,則繇與均調引申亦爲同義。蓋徵調本均調之引申,故繇役赤得有均調之義。徭役之爲均調,猶賦之爲平均也。(《方言》“平均,賦也,燕之北鄙,東齊北郊,凡相賦歛,謂之平均”。)然則調徭猶言均調,言有輕重羡不足貴賤之殊,而上不爲平準均輸等法以均調之,則游商之利息得什伯其本矣。

維遹案:章説是也。“調徭”字同義,故《國蓄篇》作“然而人君不能調”,省一“徭”字,是其明證。

貧富之不訾

豬飼彦博云:“訾”,疑當作“齊”。下篇倣此。

維遹案:《後漢書·馬勤傅》李賢《注》“訾與資同”,《考工記》鄭《注》“故書資作齊”,然則“訾”之通“資”,猶“訾”之通“齊”。“貧富之不訾”,言貧富之不齊。

夫亡國路(本作踣)家(本有者字)

俞樾云:以下文句例求之,此“者”字衍。

夫凶歲雷旱

丁士涵云:“雷”乃“霖”字誤,《爾雅》“久雨謂之淫,淫謂之霖”。《左傳》“凡雨自三日以往爲霖”。若作“雷”失其:誼矣。

張文虎云:“雷旱”二学不相比拊,據下文云“非無雨露”,則此句專言旱,疑“雷”乃“留”字之譌。

張佩綸云:“夫”字衍。燥濕非時,兼水旱言,字當作“甾”,永旱皆甾也。

姚永概云:“雷”與凶歲無關,凶歲者一水一旱耳。“雷”字當爲“霖”。燥甚則旱,濕甚則霖。正承二者言之。

沫若案:古代森林暢茂,雷火延燒山林,可成巨災。卽今日森林地帶亦猶是。“雷”字不必誤。下文“火暴焚地燋草,天冬雷,地冬霆”,則雷亦災也。

其燥濕者(本無者字)非其時也

維遹案:據上下文例,“濕”下當有“者”字,錯在上文“家”字下。

沫若案:“者”字不應有,許説非是。

其所取舍者(本無者字)非其術也

維遹案:據上下文例,舍下當有“者”字,今本誤脱。

沫若案:此“者”字亦不應有。如言“術”,加一“者”則爲所取舍之人,與“術”不相應矣。許校亦非。

無割大陵僇(本作倮)大衍伐大木

洪頤煊云:“倮”當作“僇”,《輕重己篇》作“毋戮大衍”,古通作“勠”,謂盡其力也。尹《注》非。

王念孫云:洪謂“倮”當爲“僇”,是也。俗書“僇”字或作“□”,與“倮”力字相似而誤,“僇”卽“疁”字也。《説文》“疁,燒穜也”,《漢律》曰“疁田茠艸”,《玉篇》“力周切,田不耕,火穜也”。《淮南·地形篇注》曰“下而污者爲衍”。疁、僇古字通,“僇大衍”者,謂火焚其草木也。《輕重己篇》“僇”作“戮”,古者“戮”“勠”二字竝與疁同音。(《湯誥釋文》曰“勠,《説文》力周反”,成十三年《左傳》“勠力同心”,《釋文》“勠,嵇康力幽反”,吕静《韻集》“與飂同”。《漢書·高祖紀》“臣與將軍戮力攻秦”,師古曰“戮音力竹反,又力周反”,《古今人表》“廖叔安”,師古曰“《左氏傳》作戮,同音力周反,又力授反”。是戮、勠二字音與疁同也。)故“疁”通作“戮”,又通作“僇”也。《吕氏春秋·上農篇》曰“山不敢伐材下木”,卽此所謂“無伐大木也”,又曰“澤人不敢灰僇”,卽此所謂“無僇大衍”也。

收穀賦錢(本無錢字)

王念孫云《續漢書·五行志注》引作“收穀賦錢”,是也。《説文》“賦,歛也”。“賦錢”與“收榖”對文。

秋毋赦過釋罪鍰刑

戴望云:宋本“毋”作“無”,與上下文同。

傷伐五藏

宋本、古本作“藏”,劉本、朱本同。趙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葛本作“榖”。梅本作“藏”。

豬飼彦博云:“榖”疑當作“藏”。

王念孫云:當作“五藏”。《禁藏篇》曰“冬收五藏”,是也。今作“五穀”者,涉《注》文而誤。(《注》云“五榖之藏”是釋“五藏”,非釋五榖。)《續漢書·五行志注》引之,正作“五藏”。

沫若案:“五藏”疑是土藏之誤。五榖之藏而言傷伐,殊覺不辭。《度地篇》云“冬作土功,發地藏,則夏多暴雨,秋霖不止”,本篇下文亦云“冬政不禁則地氣不藏”。土藏猶地藏也。《禁藏篇》“冬收五藏”殆亦土藏之誤。

故春政不禁則百長不生夏政不禁則五穀不成

孫星衍云:《續漢書·五行志注》引作“春政不禁則五榖不成,夏政不禁則草木不榮”。

維遹案:“百長”卽斥草木而言,“百長”亦見《禁藏篇》。

大風飄(本作漂)屋折樹

孫星衍云:“漂”當依《續漢志注》作“飄”。“樹”下有“木”字。

暴火(本作火爆)焚地燋草

王念孫云:“火暴”當爲“暴火”,與“大水”、“大風”對文。“焚地燋草”亦與上二句對文。“燋”與“焦”同。尹《注》非。

苴多螣□(本作蟇)山多蟲□(本作□)

宋翔鳳云:“苴”通“菹”,趙岐《孟子注》“菹,澤生草者也,今青州謂澤有草者爲菹”。

陣奂、俞樾説同。

王念孫云:“蟲□”卽“蟲螟”,《月令》曰“蟲螟爲害”,是也。

孫詒讓云:《詩·小雅·大田》云“去其螟螣”,“螣”卽“□”之借字,此“蟇”當爲“□”之變體,“螣□”猶《詩》言“螟螣”也。“蟲”下“□”字當作“□”。《説文·䖵部》云“□、蟁或從昏,蚊,俗蟁從蟲從文”,尹所見本“□”字尚不誤,故《注》云“□卽蚉”,(“蚉”卽“蚊”之變體,《輕重丁篇》作“蟁”。)傳寫譌“□”爲“□”,校者疑其與“□”複,因復改上“□”爲“蟇”。不知《説文》“蟆”爲蝦嫫字,既不當與“螣”竝舉,而“□”又不得與“蚉”同字,正文與《注》皆不可通矣。王校又謂“蟲□”卽“蟲螟”,於義雖可通,而非尹《注》本之舊。

亡國之廡也

孫星衍云:《續漢志注》引“廡”作“簾”。

維遹案:“廡”與下文“馬”“斧”“匈”爲韻,作“廉”者形之誤也。

沫若案:古者亡國之社必覆以屋,此“廡”字當卽指社上之覆屋言。《釋名·釋宫室》云“廡,幠也;幠,覆也”。

羽劍珠飾者斬生之斧也文采纂組者燔功之匋(本作窰)也

孫星衍云:《續漢志注》引“羽劍”作“翠羽”,“文釆”作“五釆”“燔”作“蕃”,“窰”作“室”。

丁士涵云:“生”讀爲性,《吕覽·本生篇》“命之曰伐性之斧”,《説苑·敬慎篇》“徼幸者,伐性之斧也”。

張佩綸云:“窰”俗字,與廡、馬、斧非韻。《説文》“窰,燒瓦竈也”,“匋,瓦器也,《史篇》讀與缶同”。《史記·鄒陽傳索隱》引韋昭“陶,燒瓦之竈”,是“窰”“匋”易溷之證。此“窰”卽是“匋”之誤字。當是《管子》故書作“匋”,讀爲釜,“缶”“釜”雙聲。《水經·濟水注》“陶邱”,《墨子》以爲“釜邱”,是其證。“燔功之釜”者,《韓詩外傅》“繭之性爲絲,弗得女功燔以沸湯,抽其統理,不成爲絲”,是燔絲以釜明矣。今以文釆纂組害女功,故曰“燔功之釜”,“釜”與廡、馬、斧爲韻。

沫若案:張讀爲“燔功之釜”是也。古本、劉本、朱本、趙本此字作“窑”,與宋本作“窰”者異,蓋卽“□”之誤文耳。古金文“寶”字有作“□”者,亦偶以“匋”字爲之。可見“匋”古或讀如寶,與釜爲雙聲。然雙聲非叠韻,此既爲韻語,無論爲陶爲寶,均無法入韻也。

則人主道備矣

王念孫云:《五行志注》引作“則王道備矣”,於義爲長。

張佩綸云:此一節非《七臣七主篇》文,淺人誤置於此,故改“王道備”爲“人主道備”以牽合之,而不知節中“暴主迷君”“明王”顯與上七主牴牾。得《續志注》一證尤明。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何如璋云:“令者”上脱“政者”一句,觀下申言“法律政令”,足證。

沫若案:“令者”當作“政者”。政令不可分,《正篇》云“政以令之”,又“出令當時曰政”。

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古本“吏”作“使”,劉本、朱本同。宋楊忱本、趙本、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葛本均作“吏”,梅本作“使”。

安井衡云:古本“吏”作“使”,使,使令也。

丁士涵云:“吏”當爲“使”。

戴望云:《説文》“吏,治人者也”,此“吏”當訓爲治,不必改“使”字。

顔昌嶢云:丁、戴二説並非。文意蓋言法律政令者,乃官吏人民之規矩繩墨也。故下文云“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又云“臣吏失守則亂”,謂臣吏不守法律政令則亂也。又云“罪决於吏則治”,卽謂臣吏依法律政令則治也。此“吏”字,卽臣吏之吏,不必改爲使,亦不必訓爲治。

沫若案:《侈靡篇》“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與此義近。法令既爲“君臣之所共立”,則不當單言“吏民”而不言君。故“吏”以作“使”者爲是。問題乃在“民”字,非民之規矩繩墨,乃治民之規矩繩墨。顔説未能體會。

上好本則端正之士在前上好利則毁譽之士在側

豬飼彦博云:《商子》(《修權篇》)曰“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毁譽之臣在側”。“利”當作“言”。

沫若案:“利”當是“私”字之誤,《商子,修權篇》作“言”亦僞託者所臆改。

上多喜善賞不隨其功

古本“不”上有“而”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無“而”字,同宋本。

豬飼彦博云:“善賞”猶“重賞”也。“不”上脱而字。

戴望云:元刻“賞”下有“而”字,是。

李哲明云:此段主論賞,不主好善,當於“賞”字斷句,《注》非。“善”字蓋卽涉“喜”字形似而衍。“不隨”上當有“而”字。

數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則姦不爲止

古本、劉本、朱本作“數重出法”。

豬飼彦博云:“克”當作“□”(充),當也。

王引之云:“克”讀爲核,“不克其罪”,謂不核其罪之虚實也。《吕刑》曰“其罪惟均,其審克之”,《漢書·刑法志》引作“其審核之”,是其證矣。尹《注》非。

李哲明云:“克”蓋“充”字之誤。“充”書作“□”,與“克”最似,往往致淆。“不充其罪”猶言不當其罪。充,當也。《漢書·揚雄傳注》、《後漢·班彪傳注》並云“充,當也”,是其義。

故(本有有字)百姓無怨於上

趙角賢云:“有”字疑衍。

豬飼彦博云:“有”字衍,“百姓”連下爲句。

王念孫云:“有”卽“百”字之誤而衍者。

沫若案:“有”字不當删,“有”讀爲友,“故友”猶故舊。既非衍字,亦非誤文。

上亦法臣法斷名决無誹譽

尹知章云:言亦爲臣立法。

豬飼彦博云:“上亦法臣法”疑當作“上法臣亦法”,照下君法臣法。“斷名决”疑當作“名斷决”。

王念孫云:“臣”下當有亦字,“上亦法,臣亦法”,謂君臣皆守法也。下文“君法”“臣法”,卽承此文言之。

丁士涵云:“臣”下脱“亦法”二字。“上亦法”句,“臣亦法”句,“法斷名决”句,“無誹譽”句。知者,以下文“君法則主位安,臣法則貨賂止,而民無姦”,兩句分承,故此當平列也。“名”讀如刑名之名。凡罪人姓名以及某罪在大辟,某罪在小辟,皆是法断則名决,而民亦無誹譽也。

俞樾云:尹《注》曰“依名而断决”,則其所據當作“名断决”,故下曰“名断言澤”。

何如璋云:“上亦”二字乃“矣”之譌,速上爲句者。“法臣”爲目,與下六臣一例。

陶鴻麈云:“亦”字當在“臣”字下,“上法臣亦法”,乃結上起下之辭。

張佩綸云:當作“主法臣亦法,法臣法斷名决”。蓋“主”誤作“上”,“亦”上捝“法臣”二字,“法”上又挽一“法”字。“法臣法断名决”者,以法與名斷决之也。下文“諂臣貴而法臣賤”,是臣之“一是”者爲“法臣”明甚。非此則七臣不全,有“六過”而無“一是”矣。

維遹案:王、俞、陶説是也。此文本作“上法,臣亦法,名断决,無誹譽”。斷,斷罪也,决,决刑也。《禮記·月令篇》“斷薄罪,决小刑”,義與此合。

沫若案:當以何説爲是。又“七主”“七臣”實兩兩相配,此“一是”之“法臣”與上“一是”之“申(信)主”相爲配。申主任勢守數,周聽審法,而法臣則“法斷名决,無誹譽”,正相成全。“申主”以“一是”居七主之首,“法臣”亦以“一是”居七臣之首,卽所謂“君法”、“臣法”者矣。

鳴呼美哉名斷言澤

維遹案:《説文·言部》,言從宁聲,䇂部䇂訓辠,則言舆䇂同義。獄從言得義,則言猶獄也。《周禮·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鄭《注》“争罪曰獄”。“澤”讀爲“釋”,釋,判别也。“名斷言澤”,意謂依名而斷其罪,有獄訟者而判别之也。尹《注》釋“言澤”爲“言順而澤”,非其旨矣。

沫若案:“美哉”當爲“微哉”之誤,説見上。“澤”字失韻。上文“君法則主位安,臣法則貨賂止而民無姦”,安、姦爲韻。準此,則“澤”乃“殫”字之誤。“名断言殫”者謂非言詮所能盡也。“殫”與安、姦爲韻。“斷”字亦入韻。

故記曰無實則無執(本作势)失辔則馬焉制

張文虎云:據下文“失轡則馬焉制”,疑此“勢”字當作“執”,蓋形近譌“埶”,傳寫又加“力”耳。

張佩綸云:《法法篇》“人君之所以爲君,勢也,故人君:失勢,則臣制之矣”。用親貴,任舉虚名無實之士,則君之勢失,受制于臣,故曰“無實則無勢”。

維遹案:“故記”亦見《吕氏奏秋·至忠篇》,高《注》“故記,古書也”。引古書多韻語,此“執”與“制”爲韻。

沫若案:張(文虎)、許改“勢”爲執,非也。文確是韻語,“勢”與“制”同在祭部。“執”在緝部,古乃收脣入聲字,於韻遠隔。“無實則無勢”者謂臣好虚名則主失威勢;“失轡則馬焉制”者謂主無駕馭則臣愈跋躔也。錯综言之。《韓非·功名篇》“有材而無勢,雖寶不能制不肖”,可移此作注。

好佼友(本作反)而行私請

劉績云:疑作“交友”。

豬飼彦博云:“佼”古本作“狡”,觀《注》可見。張榜本作“交友”,是。

王念孫云:《明法篇》曰“民務交而不求用”,又曰“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明法解》“交”作“佼”。

張文虎云:“佼”字本作“交”,譌爲“友”,兩本竝存,遂爲衍字耳。此處不得有“友”字。(沫若案:張《答楊見山書》中亦論及此條,意大抵相同,文長不具録。)

張佩綸云:《法禁篇》“以朋黨爲友”卽“好佼友”也。

諂(本作亂)臣多(本有則字)造鐘鼓衆飭婦女以惛上

宋本有“則”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無。

豬飼彦博云:“亂臣”疑當作“諂臣”。

陳奂云:“亂臣”爲六臣之一在下文。此“亂臣”當作“諂臣”。下文云“是以諂臣貴而法臣賤”,是其明證。

何如璋云:“亂臣”當作“諂臣”,下文可證。

维遹案:陳説是也。“多”下“則”字涉上下文而衍。趙本無“則”字,今據刪。

沫若案:豬飼與陳謂“亂臣當作諂臣”,是也。然所以致誤之由則有故,説詳下。

故上惛則(本無四字)隟不計而司聲直禄

張佩綸云:“隟不計”當作“四鄰不計”應上文。“直禄”當爲“置禄”,《周語注》“置猶廢也”。

維遹案:“則”下脱“四”字,俞樾已校及矣。“直”“徒”雙聲同義,《詩·中谷有蓷篇》,鄭《箋》“徒,空也”。言司樂之官空食其禄而已。

沫若案:“故”字當屬上讀。當讀爲“諂臣多造鐘鼓,衆飾婦女以惛上故”。“故”與鼓、女及下文禄、孤爲韻。禄在侯部,侯、魚每通韻。“故”亦智也。本書《心術篇》云“去智與故”,《吕氏春秋·論人篇》“釋智謀,去巧故”,《淮南·原道訓》“不設智故”,均其證。不用習見之智字,而選用“故”字者,爲協韻耳。“司聲”乃諫官之屬,説見上。“直禄”猶言“持禄”,“持禄”謂尸位素餐。

此之謂微孤

張佩綸云:《説文》“微,隱行也”。

維遹案:《説文》“微,隱行也”。“微孤”猶言隱使其君孤獨。尹《注》釋“微”爲衰微,非其旨也。下文“此之謂微攻”,“微攻”猶言隱攻其君。

多兑道以爲上

豬飼彦博云:“兑道”疑當作“税租”。“爲”如字,“上”“尚”同。

安井衡云:“兑”當爲“税”之壞字,“多兑道”,多税斂之道也。

維遹案:《荀子·議兵篇》楊《注》“兑,猶聚也”,《晉語》韋《注》“聚財衆也”。“多兑道”言多聚財衆之道,則“兑”非“税”之壞字明矣。

故記稱之曰愚臣(本作忠)讒賊此之謂也

王念孫云:“愚忠”本作“愚臣”,卽承上文“愚臣”而言,故尹《注》亦作“愚臣”。此作“愚忠”者,唐武后改臣爲□,因脱其上畫而爲“忠”矣。

沫若案:以不改字爲宜,蓋愚臣自謂忠於主,而實害其主。尹《注》“愚臣雖有損於主,乃比之讒賊”,文意難通,當有誤字。蓋“損”乃“功”或“德”字之誤,有功或有德广卽所謂忠也。

開罪黨以爲讎除讎則罪不辜罪不辜則與讎居故善言可惡以自信而主失親

豬飼彦博云:“故善言可惡以自信而主失親”言君忌惡善言,驕亢自信,而失宗族之心也。此二句不與上文貫接,疑上脱“謙臣云云”之文,若然,則合七臣之數。篇題既曰七臣七主,豈有兩物同名及列六不列一之粗謬乎哉?

丁士涵云:尹讀“惡”字句,非。當讀“信”字句,與“親”韻。

張佩綸云:《吕覽》“以爲姦人除路”,《注》“除猶開通也”。“信”當爲“伸”,姦臣自伸其説,則善言可以爲惡,則主無親臣矣。

陶鴻慶云:據尹《注》,“善言可惡”當作“喜言可惡”。

維遹案:丁、陶説是,惟未釋其義,尚差一間耳。《吕氏春秋·去宥篇》“數怒人主,以爲姦人除路,姦路以除,而惡壅却”,高《注》“除猶開通也”。此文意謂開罪於黨,人主以此黨乃姦臣之仇讎,而姦臣反藉此開通仇讎之路,而罪不辜,既罪不辜,仍與仇讎相處,以行其私。故姦臣喜爲説辭,固怒人主,使其自信。於是則姦臣私黨成於下,而人主失其所親矣。所謂私黨者,卽人主以爲姦臣之仇讎耳。

沫若案:張引《吕氏·去宥》文,證明本文“除”爲除路,甚是。然本書有奪字,當作“開罪黨以爲讎除,爲讎除則罪不辜”。蓋後人不解“除”字義而妄加删削者也。《爾雅·釋詁》“讎,匹也”,故“讎”爲同儔,非仇讎義。妄開黨錮之獄以爲同儔開路,因而濫殺無辜而與濟輩朋比爲姦。“自信”讀爲“自伸”。

亂臣自爲辭功禄

劉績云:前有“亂臣”,此“亂”字誤。

維遹案:“爲”與“僞”通。尹《注》云“己有功,當得禄,則佯辭之以爲名”,亦釋“爲”爲“僞”。

居爲非母動爲善棟

尹知章云:其居也,與衆非者爲母;其動也,與佯爲善者爲棟梁也。

陳奂云:“母”當爲“毌”,“毌”,古“貫”字。《爾雅》曰“貫,事也”。《説文》曰“棟,極也”,居爲非事,而動爲善極,此所謂以非買名也。尹《注》非。

張文虎云:“居爲非母”謂陰爲衆惡之母,“動爲善棟”謂襲衆善以自予也。“棟”者椽所聚。

李哲明云:陳云“棟,極也”,誠然。至改母爲毌,於義雖通,失原書字法句法矣。且“非事”亦未成語,不可從。尹《注》順文解之,未遂爲非。

沫若案:“非”乃非議之非,通作“誹”。“善”與“非”對文,乃稱頌之意。“居爲非母,動爲善棟”,卽腹誹面諛。言居家則爲非議朝政之魁,出面則爲歌頌功德之首。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請焚書書》,有“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爲名,異取以爲高,率華以造謗”,語意與此有相通處。下文“以非買名,以是傷上”亦同此解。

以非買名以是傷上

張文虎云:“非”“是”二字疑當互易,謂己擅其功,歸過於上也。

張佩綸云:“以非買名”,終軍云“矯作威福以從民望”是也。

李哲明云:言居爲衆非之母,指爲下請厚賞事,卽《注》所云“其下未必當賞而明爲之請以求衆心”,其買名如此。動則託爲善之極,指上文辭功禄,言詐欺其上,非傷上而何?張氏(文虎)謂非是二字當互易,亦未可據。

沫若案:“非”謂腹誹心非,“是”謂面從逢惡。張、李均失之。

此(本無此字)之謂微攻

豬飼彦博云:“之”上脱“此”字。

陳奂云:“之”上脱“此”字。“此之謂微攻”與上文“此之謂微孤”,同一句例。

姚永概説同。

張文虎云:七臣亦六過一是,此止存六過,蓋下有脱文。

沫若案:張及其他疑七臣不備者均非。七臣正具六過一是,卽法臣、飾臣、侵臣、諂臣(原誤作“亂臣”)、愚臣、姦臣、亂臣。此與上七主之六過一是者相爲配稱,卽法臣與申(信)主爲配、飾臣與惠主爲配、侵臣與侵主爲配、諂臣與芒(荒)主爲配、愚臣與勞主爲配、姦臣與振主爲配、亂臣與亡主(原誤作“芒主”)爲配。爲易於明瞭起見,特表出如下:

七臣七主之“過”“是”均相因應,顯而易見。最可異者卽錯字亦相因應。七主中有二“芒主”,七臣中有二“亂臣”。七主中之第一“芒主”當爲“荒主”、第二“芒主”當爲“亡主”,固無疑。七臣中之第一“亂臣”當從陳奂説,爲“諂臣”之誤。蓋前人早知臣主“過”“是”之相配,因見誤本“亂臣”配“芒主”,故亦改“諂臣”爲“亂臣”以配“芒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