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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七卷 §封禪篇第五十

尹知章云:原篇亡,今以司馬遷《封禪書》所載《管子》言以補之。

洪頤炫云:《封禪篇》唐初尚未亡,《史記·封禪書索隱》云“今《管子·封禪篇》是也”。《尚書序正義》、《禮記·王制正義》、《文選·羽獵賦注》引此篇“古者封泰山,禪梁父”以下皆作《管子》,是孔沖遠、司馬貞、李善輩猶見之。

張文虎云:小司馬《索隱》云“案今《管子》書其《封禪篇》亡”,正與尹《注》合。此篇尹《注》多取裴駟《集解》,其移補無疑。而《尚書序正義》及《禮記·王制正義》、《文選·羽獵賦注》引“古者封泰山,禪梁父”之文,皆稱《管子》,豈所見皆即移補之本邪?

張佩綸云:《王制正義》所引《管子》,炎帝作少皞,黃帝亦禪云云,是所見《管子》異於今本。《禮記正義》及《初學記》引《封禪書》作炎帝,而黃帝亦禪云云,是所見《史記》亦異於《集解》本。竊意孔、李、司馬所見寫本,皆在尹氏未注之先,故直據以為《管》書;及尹氏作《注》,始定為原篇已亡,乃由《史記》掇補者,固不必強為畫一也。

劉師培云:洪、張二說不同。今考《白帖》三十六、《御覽》五百三十六引袁準《正論》曰“管仲云禹禪會稽”,《大戴禮·保傅篇》盧《注》云“故管夷吾記凡封禪之君七十二家,至於三代惟夏禹、殷湯、周成王而已。其封山之禮要於岱,禪地之禮別於云、繹(《史記》無禪云、繹之文)”。是盧氏所見《管子》,確有此篇。又《文選·東京賦》李《注》云“《管子》曰管仲對桓公曰神農封泰山,炎帝封泰山(《書疏》‘炎帝’作‘少皞’,疑誤)”。《封禪文》李《注》云“《管子》曰封泰山禪梁父者七十有二家”。《劇秦美新》文《注》引同(“封”上有“昔”字)。是李氏所見《管子》確有此篇,故管仲之上仍冠“管子曰”三字(《長楊賦》舊《注》引“古者禪梁父”明標《史記》)。又《尚書序疏》云“《管子》書稱管仲對齊桓公日古之封泰山者七十二家,吾之所識者十二而已”,是孔氏所見之本亦有此篇。竊以唐代《管子》匪僅一本,尹《注》所據雖缺此篇,以孔、李之博,所見當非一本。或此篇他本尚存,尹偶未考。孔、李著書均當唐初,弗得以孔、李所見即尹《注》移補之本也。

管仲曰古者封泰山禪梁父者七十二家

劉師培云:慧琳《一切經音義》二十一引“古”作“昔”,“七十二”作“七十有二”(《玉海》九十三同)。《禮記·王制疏》引“古者”作“昔”。

維遹案:《文選》司馬長卿《上林賦注》引“古”下“者”字作“之”。

林圃案:《文選·封禪文注》引此文無“古者”字。

《劇秦美新注》引無“者”字。《羽獵賦新注》引“古”下“者”字作“之”,“泰”作“太”。《尚書序正義》引亦作“太山”。

而夷吾所記者十有二焉

劉師培云:《王制疏》“記”作“識”,與《書疏》同。謝守顥《混元聖紀》一引《管子》亦作“識”。

林圃案:《文選·羽獵賦注》、《通典》卷五十四引此文均作“記”,同今本。

神農封泰山禪云云炎帝封泰山禪云云

孫星衍云:《禮記·王制正義》引“炎帝”作“少皞”。

金廷桂云:《通鑒前編》以炎帝神農為一君,曰炎帝神農氏。他書皆然,惟此說異。

維遹案:《文選》張平子《東京賦注》引與今本同。

帝俈封泰山禪云云

古本“俈”作“嚳”。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嚳”。

維遹案:趙本“俈”作“嚳”。裴駟《史記集解》本與今本同。三家注合刻本《史記》作“嚳”,足徵尹所據本為裴駟《集解》本。

兵車之會三而乘車之會六

陳奐云:《大匡》、《小匡》、《霸形篇》皆作“兵車之會六,乘車之會三”,此三、六誤倒。

沫若案:此另一說耳,未必誤倒。《史記·齊世家》、《封禪書》、《漢書·郊祀志》均同此說。齊桓公會合諸侯,據《春秋》所載實不止九次。古人以九為極數,故喜用“九”字以表示其多。兵車之會可云六,就其大者而言亦可云三。乘車之會可云三,兼其小者而言亦可云六。司馬貞《史記索隱》云“《左傳》兵車之會三:謂魯莊十三年會北杏、平宋亂,僖四年侵蔡、遂伐楚,六年伐鄭、圍新城,是也”。又云“《左氏》乘車之會六:謂莊十四年會于郵,十五年又會郵,十六年盟于幽,僖五年會首止,八年盟于洮,九年會葵丘”。(見《封禪書》;《齊世家》張守節《正義》,《漢書》顏師古《注》同)。此與《國語》韋昭所注不同(見上《小匡篇》),但各有所據,可兩存其說也。

諸侯莫違我昔三代受命亦何以異乎

劉師培云:《通典·禮》十四引“昔”作“者”,則“我者”聯讀。

鄗上之黍北里之禾

劉師培云:《通典》引句首有“必”字。《王制疏》引作“須北里禾,鄗上黍”。

所以為盛

維遹案:“盛”上疑脫“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