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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七卷 §五行篇第四十一

治者四也

陳奐云:此與下共六句,皆數目在下,與“一者本也,二者器也,三者充也”,不一例,恐經寫者致誤。

張佩綸云:三生萬物,故一二三日“一者本也,二者器也,三者充也”,其下則曰“治者四也”云云。陳奐欲改為一律,非是。

前者八也

張佩綸云:“前者八也”,疑“前”當為“偝”或作“別”,凡分別之事,皆取於八。或云“前”讀為“翦”。《詩》“實始翦商”,《傳》“翦,齊也”。《爾雅·釋言》“劑、翦,齊也”。《地官·司市注》“質劑,謂兩書一札而別之也”。凡分別之事,皆取於八。

沫若案:前者翦也,張所舉或說為是。言物極而衰,故終之以九。

五官於六府也五聲於六律也

張佩綸云:《淮南·天文訓》“何謂五官?東方為田,南方為司馬,西方為理,北方為司空,中央為都。何謂六府?子午、丑未、貪申、卯西、辰戌、巳亥是也”。《孟子》“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趙岐《注》“六律,陽律: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黃鐘。五音:官、商、角、徵、羽也”。

是故人有六多六多所以街天地也

趙用賢云:街,猶通也。《注》非。

陳奐云:“街”字義不可通,“街”當為“衍”,惠氏《周易述》曰“衍,演也”。

俞樾云:“六多”之義未詳,尹氏曲為之說,殆非也。“街”字義亦難明,劉氏績曰(當作趙用賢曰)“街猶通也”,然則“街”當作“衕”,字之誤也。《說文·行部》“衕,通街也”,衕之訓通,正得其義,而其誤為街,亦有由矣。字亦作“迵”,《玉篇》“迵,通達也”,《淮南子·要略篇》“通迴造化之母”,《上德篇》“德迴乎天地”,王氏念孫《讀書雜志》謂“迴”字并“迵”字之誤,是也。即可以說“衕天地”之義矣。

戴望云:“六多”疑“六府”之誤,下文云“通乎九制六府三充而為明天子”。

張佩綸云:“六多”“街天地”,如字訓之亦通;但就《注》觀之,似“多”為“爻”、“街”為“衍”,更合。

李哲明云:“街”疑當為“御”。“御天地”猶《詩》言“御家邦”也。《詩疏》“御者制治之名”。又《史記·范蔡列傳索隱》“御者制也”,即其義。下云“天道以九制,地道以八制”,是明以制言,尤當為“御”之證。劉(趙)訓“街”為通,陳云“當為衍”,俞云“當作衕”,似皆未的。“御”或作“衙”,《禮·既夕注》“具以御濕”,《釋文》“劉本作衙”。俗書“御”或作“衘”,與街形尤近,致訛。

沫若案:宋楊忱本尹《注》“街猶陽陰多也”,語不可通。劉績本尹《注》作“街,道;陽陰多也”。此乃訓“街”為道,正合。趙用賢改訓為通,謂“《注》非”,所據乃誤本耳。

據尹《注》,“多”確是“爻”字之誤,“陽陰多”即陽陰爻也。

以開(本有乎字)萬物

丁士涵云:“乎”字衍,“以開萬物”,與下文“以總一統”對文。

通乎九制六府三充

李哲明云:“充”疑當為“事”,“事”篆作“叓”,與“充”作“□”,形近而訛。此即用《尚書》之文。“九制”疑即為“九功”,涉上“九制”而誤。又疑上文“三者克也”之“克”亦“事”之誤文。“事”與“器”韻。

修槩水土(本作上)以待乎天堇反五藏以視不親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上”。花齋本、葛本“上”作“土”。

戴望云:中立本“上”作“土”。(沫若案:戴此條殆誤引花齋本。)

楊慎云:“上”當作“土”,“以待乎天”為句。

王念孫云:“上”當為“土”,“槩”,平也,謂修平水土也。尹《注》非。

丁士涵云:“堇”當為“謹”。“親”與上文“天”字為韻。

張佩綸云:“乎”當作“平”,“待”當作“時”,“視不親”當作“視木藥”,皆字之誤也。“謹反五藏”,當作“謹五藏”,“反”涉五而衍。此文當作“修水槩,上以乎天時。視木□,下以觀地位。謹五藏,治五祀”。時、位、祀,與下氣為韻。舊《注》為偽房竄亂,王說改“上”為“土”誤矣。

李哲明云:此數句頗寓聖王效天法地之旨。“堇”讀為勤。勤者,《易》所謂“天行健”也。“修概水”疑為“修概準”。觀《注》云“天子能以中正自修,以概自平,上待天誠”,而不及“水”字,即其證。人君治心,以合乎天,惟其平而已。中正者平之道也,《注》說得之。“上”字下屬為句,亦可於《注》取證。“上以待天堇”即“君子自強不息”之義。準與堇親韻。“反五藏以視不親”承上文言。“五藏”統於心,渾言“五藏”而心實主之。人君反求諸心,視其果合天否。《傳》云“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是修德即所以親天。“不親”即自修者未至也。據《注》文“反”下似當有“察”字。

姚永概云:王謂“上”當為“土”,是也。“堇”當為“饉”。水土既修概,則天行茍有饑饉,足以待之。

章炳麟云:《雜志》曰“上當為土,槩,平也,謂修平水土也”,此說是矣。尹《注》訓“堇”為“誠”,則非也。堇讀為幾,《說文》“仉,精謹也”。此以聲為訓。《郊特牲》“丹漆雕幾之美”,《注》“幾謂漆飾沂鄂也”。“沂鄂”即“圻鄂”,此謂借“幾”為“圻”。《參同契養性立命章》“立置鄞鄂”,亦借“鄞”為“圻”。觀幾、圻、鄞三字聲通,則知幾、堇聲通。《詩·楚茨傳》“幾,期也”,《左》定元年《傳》“易幾而哭”,《集解》“幾,哭會也”,“會”與“期”同義。《射義》“旄期稱道不亂者”,《注》“旄期或為旄勤”,蓋“勤”,亦借為“幾”,義與期同,故有此異文。然則“天堇”即“天幾”,義謂“天期”,猶云天時。言修平水土,以待天時,天時者,旱潦之時也。

維遹案:“董”字丁、張讀屬下句,章與尹讀屬上句,此當以王、章為長。

沫若案:“上”當為“土”,“堇”當為“饉”,是也。原文以四字為句,有韻。當為“修概水土,以待天饉,平發五藏,以視不賑。治祀之下,以觀地利,貨曋神廬,合於精氣”。“平”字誤為“乎”,錯入上句,“發”字誤為“反”,草書發字與反相近。“五藏”者五谷之倉廩也。《禁藏篇》“冬收五藏”,《七臣七主篇》“傷伐五藏”(“藏”誤為谷,依王念孫校改)。“平發”者謂平糶也。“視”亦待也。“不賑”與“天饉”同意,賑誤為親。“治祀之下,以觀地利”者,《禮記·禮運篇》“祀社于國,所以列地利也”,“利”誤為位。“神廬”者謂心也。《心術上篇》以心為官,為神明所舍,《內業篇》稱之為“精舍”,云“定心在中……可以為精舍,精也者氣之精者也”,又云“敬除其舍,精將自來”。“貨曋”當讀為“化潭”。《孟子·盡心篇》“有如時雨化之者”,趙岐《注》“教之漸漬而浹洽也”。“貨曋神廬”者謂心受教養而深厚,即所謂“定心”,故能“合於精氣”也。

治祀之下以觀地位

□士涵云:“治”讀為祠,《公羊》“祠兵”,《左氏》作“治兵”。

李哲明云:“下”字當屬下讀。“之”當為“時”,古“時”字作“旹”,從之得聲,故得省借。時與位氣韻。

沫若案:“地位”當為“地利”,說見上。時與位、氣不相為韻。

貨曋神廬合於精氣

丁士涵云:古貨化同聲,“貨”讀為化。“曋”當作“覃”,覃猶被也,“神廬”承上地位言之,在地為化,化主陰氣,合於天之陽氣,乾精屬陽也。

張佩綸云:“貨”讀化,餘說皆非。舊《注》“日所次隅曰曋”,考《方言》“日運為躔”。“曋”當為“暉”,“暉”與“運”通。“廬”,舍也(《廣雅·釋室》)。此即《孟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證之《月令》,如四時“日月會”,“日在營室”之類,即化運也。“其帝太皞,其神句芒”,即神廬也。

李哲明云:“曋”疑當作“瞫”。《廣雅》“瞫,甘也”。是“貨”謂玉幣,“瞫”謂粢盛。

沫若案:“神廬”指心言,《內業篇》所謂“精舍”也。說見上。

萬物有極

丁士涵云:當作“萬物已極”,與“人情已得”對文,此涉下文“有德”而誤。

經緯星歷以視其離

張佩綸云:《漢志》“乃定東給,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應劭日“離,遠也”,臣瓚曰“案離,歷也,日月之所歷也”。

維遹案:“離”讀為列。《侈靡篇》“昭穆之離”,尹《注》“離謂位次之列也”,而此《注》釋“離”為“絕”,非是。

通若道然后有行

維遹案:“若”,猶此也,“此道”斥上陰陽天地日月星歷之道而言。

然則神筴(本作筮)不筮(本作靈)神龜(本有衍字)不卜黃帝澤參治之至也

古本“神龜”下無“衍”字。劉本、朱本、趙本同。宋本有“衍”字。

戴望云:宋本“神龜”下有“衍”字。

陳奐云:此文及《注》,錯誤不可讀,“筮”當為“筴”,“靈”當為“筮”,“神龜”與“神筴”對文,“不筮”與“不卜”對文。“衍”字當在下句內,而下句“黃帝”二字又涉下文“昔者黃帝”而誤入於此也。“衍”字當在“澤”字上,“衍”推演之也,“澤”讀為釋,假字也。釋猶舍也。凡每卜筮,必會人參立而占之,不筮不卜,故推演舍參,言不用設立占人以推衍也。《小雅·杕杜傳》曰“卜之筮之,會人占之”,《洪范》曰“凡七,卜五,占用二,衍貸,立時人作卜筮,三人占”,皆其義也。卜筮所以決疑明豫,不建立卜筮,而能通天地之道,故曰“治之至也”。《心術下篇》“能專乎?能一乎?能毋卜筮而知兇吉乎?”《白心篇》“不卜不筮,而謹知吉兇”。

安井衡云:澤、釋通,釋,舍也。參,謀度也。

張佩綸云:當作“神筴不筮,神龜不卜”,《白心篇》“不卜不筮而謹知吉兇”,是也。校者因“神龜”上有靈字,旁注為“衍”,而坊本轉去“筴”字。《易》“黃帝垂衣裳而天下治”,《漢志》“自伏羲畫八卦由數起,至黃帝、堯、舜而大備,三代稽古,法度章焉”。“黃帝澤參”,當作“澤參黃帝”。

沫若案:“黃帝澤參”四字均當是衍文。宋本“衍”字即前代校書者之批注耳。

昔者黃帝得蚩尤而明於天道

劉師培云:《云笈七簽》一百《軒轅本紀》云“黃帝得蚩尤始明乎天文”,《注》云“據《管子》言之,蚩尤有術,後乃叛”。(趙道一《真仙體道鑒·軒轅黃帝傳》略同。)據彼說,似“道”字古本或作“文”。

得蒼(本作奢)龍而辯於東方

古本“奢”作“蒼”,宋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奢”。

劉績云:一本“奢”作“蒼”,下放此。

安井衡云:古本“奢”作“蒼”。

王念孫云:“奢”當為“蒼”,《北堂書鈔·帝王部》十一、《太平御覽·皇王部》四,引此并作“蒼龍”。

劉師培云:《初學記》九引“奢”作“青”,《通典·職官》三作“蒼”,《玉海》百二十、《小學紺珠》五并引作“奢”。

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本作地)治神明之(本無之字)至也(本無也字)

孫星衍云:《書鈔》四十九、《御覽》七十九,引作“而天下治,神明之至也”。

王念孫云:“天地治”,《初學記·帝王部》、《北堂書鈔·帝王部》十一、《太平御覽·皇王部》四,并引作“天下治”,是也。

劉師培云:《初學記》引作“天下化”。

張佩綸云:《文獻通考·職官考》三“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注》引此,“大常”作“太常”,“奢龍”作“蒼龍”,“大封”作“風后”,“地利”作“地理”。

維遹案:《文獻通考·職官考》三云“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即本此。惟“神明至”當依《書鈔》、《御覽》引作“神明之至也”,與上文“治之至也”,文同一例。今據補正。

蚩尤明乎天道故使為當時

冢田虎云:“當時”官名。

張佩綸云:《困學紀聞》“黃帝六相,一曰蚩尤,《通鑒外紀》改為風后”。案劉道原改蚩尤為風后,以“蚩”與“風”形近;馬貴與改大封為風后,以風、封聲近。今皆不取。

劉師培云:“當”與“尚”同,即主天時之官也。(戰國之官有“尚衣”之屬,尚均訓主。)《注》說非。

維遹案:“當”讀為“掌”,上文云“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然則“掌時”,六相之一也。下文“廩者”、“工師”、“司徒”、“司馬”、“李”皆言其官,此亦同。尹《注》謂“知天時之所當”,非也。惟蚩尤掌時,他書罕見,《通鎰外紀》改為“風后”,亦不可從。

沫若案:“蚩尤”當系風后之誤。風字從蟲凡聲(古文凡作月),與“蚩”字形相近。尤、后形聲俱相近。《史記·黃帝紀》“舉風后,力牧,常先,大鴻以治民”。《帝王世紀》“得風后於海隅登以為相,得力牧於海澤進以為將”。鄭玄謂“風后,黃帝三公”。班固謂“力牧,黃帝相”。風后居各相之首,與此“蚩尤”居各相之首相合。

蒼(本作奢)龍辯乎東方

古本“乎”作“於”,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乎”。

維遹案:“奢”當作“蒼”,說詳上文。

故使為工(本作土)師

古本“土師”作“工師”,劉本、朱本同。趙以下各本均作“土師”,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土師”作“工師”。

俞樾云:“土師”當作“工師”,此官在唐、虞為共工,在《周官》為司空,司空即司工,空者,工之假字也。故《小宰職》曰“冬官掌邦事”,不曰冬官掌邦土。漢世說經者,有司空土之說,偽古文遂曰“司空掌邦土”矣。說詳《群經平議》。此文“工師”作“土師”,蓋以形近而誤。然與經義違矣,故不可不辯。

沫若案:“土師”或“工師”當是士師之誤。後文云“日至睹甲子,木行御,天子出令命左右士師內御”。“左右士師”與“左右司徒”同例,其職甚高,蓋即大士、大史之職也。

大封辯於西方故使為司馬

古本、劉本、朱本無“使”字,宋本、趙本有。

張佩綸云:《漢書·藝文志》兵技巧家“《封胡》五篇”,班固自《注》“黃帝臣”,封胡即大封。《封禪書》“公王帶曰:黃帝時雖封泰山,然風后封臣岐伯令黃帝封東泰山,禪凡山,合符然後不死焉”。封臣疑當作封巨,胡、巨皆大也。

沫若案:“大封”當即《史記》之大鴻。大鴻一名鬼臾區,《史記·封禪書》“鬼臾區號大鴻,黃帝大臣也”。《漢書·藝文志》有“鬼容區《兵法》三篇”,蓋因大鴻曾為司馬,故依托其名,以撰《兵法》。

是故春者工(本作土)師也

古本“土師”作“工師”,劉本、朱本同。趙以下各本均作“土師”,同宋本。

維遹案:“土師”當作工師,說詳上文。

沫若案:“土師”當為士師。

昔者黃帝以其緩急作立(本無立字)五聲以政五鍾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無“者”字,僅朱長春本、凌汝亨本有“者”字。

安井衡云:古本無“者”字。

孫星衍云:《書鈔》一百八引“作”下有“立”字,“政”作“正”,以下文作“立五行以正天時”句證之,《書鈔》所引本是。

王念孫云:今本無“立”字者,後人不曉文義而刪之也。“作立”者始立也。《魯頌·駉篇傳》曰“作,始也”,《皋陶謨》“烝民乃粒,萬邦作乂”,“作”與“乃”相對為文,謂萬邦始又也。《禹貢》“萊夷作牧”,謂萊夷水退始放牧也。“沱潛既道,云土夢作乂”,“作”與“既”相對為文,謂云土夢始又也。此言“作立五聲”,亦謂始立五聲也。後人不知“作”之訓為始,而誤以為造作之作,則“作立”二字,義不可通,故刪去“立”字耳。據尹《注》云,“調政治之緩急作五聲也”,但言“作”而不言“立”,則所見本已刪去“立”字。獨賴有《北堂書鈔》所引,及下文“作立五行”之語,可以考見原文。而《太平御覽·樂部》十三所引,并刪去下文“立”字,總由不知“作”之訓為始,故紛紛妄刪耳。

令其五鍾

丁士涵云:“令”與“命”通,命,名也。

陶鴻慶云:“令”通作“命”,“命”通作“名”,下文“青鐘大音”以下,尹《注》云“皆鍾名”是也。

黃鍾洒光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作“洒”。趙本作“灑”。

戴望云:宋本、朱本“灑”作”酒”。

劉師培云:“酒”他本作“灑”,《御覽》五百七十四誤“立”。“光”,《山堂考索》前集四十九引作“地”,誤。

二曰赤鍾重心三曰黃鍾酒光四曰景鍾昧其明五曰黑鐘隱其常

戴望云:《御覽·樂部》十三引“明”作“鳴”。

何如璋云:虞翻《易注》“震為音”(《中孚》、《小過》兩見),“離日為光”(《彖下傳》),“坎為常”(《象上傳》)。據此赤鍾當曰灑光,黃鍾當日重心。灑讀為麗,離,麗也,屬南方。《太玄注》“在中為心”,《漢志》“宮,中也,君也”。《爾雅·釋樂》“宮為之重”,是其證。“昧”,《書》“仲秋曰昧谷”,《易》鄭《注》“兌為暗昧”。《淮南·覽冥》高《注》“隱,藏也”,《漢志》“羽,宇也,物聚藏宇覆之也”。(沫若案:此條與《管子析疑》稿本文異,許轉錄自張佩綸《管子學》。)

張佩綸云:何氏之說精確。疑心與音韻,光與明、常韻,似不可易。案《異義》歐陽說“心,火也”,故“赤鍾重心”。(重讀若“重華”之重,即《爾雅》“徵謂之迭”。)《風俗通·皇霸》引《書大傳》“黃者光也,厚也,中和之色”,《釋名》“黃,晃也,猶晃晃像日光色也”,《說文》“黃,地之色也,從田從炗,炗亦聲。炗,古文光。”黃從光得聲得義,故“黃鍾洒光”。洒,《新臺》毛《傳》“高陖也”,即“陖”之借字。《漢志》所謂“黃鍾至尊,無與并也”。《說文》“洒,滌也”,《爾雅》“大瑟謂之灑”,《釋文》引孫炎云“音多變,布出如灑也”。黃鍾為萬事根本,其音亦多變,布出如灑矣。

劉師培云:“景”乃“顥”字之總,顥即白也。(《說文》“顥,白貌”,《漢書敘傳音義》引《字林》,同。)顥與青、赤、黃、黑并文,均主方色言。《淮南子·時則訓》“撞白鍾”,亦其證。

沫若案:何謂“重心”與“洒光”二名當互易,非是。原文有韻,音與心韻,光、明、常韻。明或作嗚者亦非也。

然後作立五行以正天時五官以正人位

劉師培云:《玉海》一百九引作“而後作五行”,一百二十二引作“然後立五行”,是宋人所見各本,一為“作”,而一為“立”。此云“作立五行”乃并合二本之字為一者也。《御覽》五百七十五引無“立”字,或非妄刪。

維遹案:“作立”二字直貫“五官以正人位”,《御覽·樂部》十三引刪“立”字,非。

日至睹甲子木行御

俞樾云:“睹”字義不可通,疑當作“都”,“都”,古字“□”,因誤為“襯”,後人遂書作“睹”耳。《爾雅·釋詁》曰“都,於也”。“都甲子木行御”,言於甲子之日,木行御也。下文“睹丙子火行御”,“睹庚子金行御”,“睹壬子水行御”,諸“睹”字并當作“都”。

戴望云:“睹”疑當為“諸”,諸,於也。

張佩綸云:《說文》“睹,見也”,言冬至之後見甲子日,即為木行御。

沫若案:戴說“睹”當為“諸”,俞說為“都”,均非。自“日至睹甲子”以下,依木火土金水之序,凡言“睹某子”者反復至十次,而均作“睹”,不容一誤而至于十誤。且“諸”乃“之乎”或“之于”之合音。俞所據《爾雅·釋詁》文尤有未諦。《釋詁》“爰粵,于也。爰粵于那都繇,於也”。第二“爰粵于”乃衍文。“於”乃語辭“於虖”之於,非“於是”之於。古文“於是”字作“于”,感嘆語作“於”,二者有別。余意“睹”當訓為遇。睹,見也。遇亦見也。(訓遇為見,見《爾雅·釋詁》。)遇可訓見,則“睹”亦可訓為遇矣。無須破字。

命左右工(本作士)師內御

古本作“士師”,劉本、朱本、趙本同。

王念孫云:“士師”當為“土師”,見上文。

沫若案:“士師”不應改字,“土師”誤耳。見上文。

賦秘賜賞於四境之內

王引之云:此當以“賦祕”為句,“賜賞於四境之內”為句。“賦”,布也,布散其所秘藏之物也。下文曰“發臧,任君賜賞”,“賦祕”猶言“發臧”也。“賜賞於四境之內”,猶言“任君賜賞”也。尹《注》非。

出國衡順山林

古本“順”作“慎”,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作“順”,同宋本。

安井衡云:古本“順”作“慎”。

陶鴻慶云:“順”當讀為巡。

維遹案:順、巡古字通用,陶說是也。

林圃案:“順”字古本、劉本、朱本作“慎”,此殆因避蕭梁諱而致異。“順”字乃梁武帝父蕭順之諱,《南史》“順”字多易為“從”。隋以前避諱喜以訓詁改字。順、慎古通,故以慎易順也。

然則冰(本作水)解而凍釋草木區萌

古本、劉本、朱本“冰”作“水”,趙本同。(清刻趙本作“冰”。)朱長春本、凌汝亨本、花齋本、葛本均作“冰”,梅本作“水”。

戴望云:中立本“水”作“冰”。(沫若案:戴校有誤。)

王念孫云:“水”當為“冰”,“區萌”即“句芒”,《樂記》曰“草木茂,區萌達”是也。尹《注》非。

張佩綸云:“水”當作“冰”,《莊子·庚桑楚》“是乃所謂冰解凍釋者”。《月令·孟春》“東風解凍,藝蟲始振,魚上冰”,又云“草木萌動”。

贖蟄蟲卵菱

古本“卵”作“卯”,劉本、朱本作“卯”。趙本作“卵”。

安井衡云:古本“卵”作“卯”,舊《注》云“卵鳧”,蓋尹本作“卯”讀為茆,解為鳧葵。

丁士涵云:“贖”字衍,“菱”乃“養”字之誤。“卵”,生也,“養”亦生也,養與“萌”為韻。《說文》“養,古文作□”,寫者移羊旁置於攴上,“□”變為“□”,與“菱”字相似而誤。

張文虎云:“贖”字疑當作“瀆”,上有脫文,《四時篇》云“春三月……三政曰凍解修溝瀆”。

張佩綸云:“贖”當為“賣”,《說文》“賣,讀若育”,《廣韻》“賣,動也”,《注》“贖猶去也”,正“賣猶育也”之誤。“菱”當作“爰”,字之誤也。《爾雅·釋詁》“爰,于也”。當作“草木區萌,蜇蟲賣卵,爰春辟物,時苗立本”。卵、本為韻。勿、物通。

李哲明云“贖”當為“□”,《禮·樂記》“胎生者不□”,《說文》“□,胎不成也”。本作“贕”。“□蜇”云者,言物至冬蟄伏,猶胎不成也,與蟲、卵對文。

維遹案:張說“贖當為賣”,是也。然文義仍不通,當作“蟄蟲賣卵”。“菱”為“稷”字之誤,本在下文“苗足本”苗字上,而錯置於此。

沫若案:“贖蟄蟲”,“贖”當從李說讀為□。蟄蟲多為害蟲。故須□毀之。“卵”當從古本作“卯”,楊慎云“卯言菱之萌茅”,蓋讀“卯”為萌,可從。

春辟勿時苗足本

維遹案:當作“稷苗足本”,上下文皆四字為句,今本“稷”字誤為“菱”,而錯在上文。《禮記·月令·孟春》“首種不入”,鄭《注》“舊說首種謂稷”,孔《疏》云“《考靈耀》云,日中星鳥,可以種稷,則百谷之內稷先種,故云首種”,與此“稷苗足本”正合,則“苗”上脫“稷”字明甚。

沫若案:“春辟勿時”,“時”當為“待”,涉《注》而誤。《注》云“春當耕辟,無得不及時也”,尹以“無得不及時”釋“勿待”。抄書者不察,改“待”為“時”,意適相反矣。許於苗上添一稷字,說甚牽強。

不夭麑□

江瀚云:《玉篇》曰“□,麋子也”。尹《注》但云“麑,鹿子”。

毋傅逋(本作速)亡傷繈葆

古本“傅”作“傳”,劉本、朱本同。趙本作“傅”,同宋本。

丁士涵云:顧千里云“速即□字”,《爾雅》“鹿跡為□”。

張佩綸云:案《爾雅》正作“速”,《釋文》引《字書》“速,鹿子”。鹿跡非,三者不類。鹿子與上復。此三字疑“毋傷繈葆”之復出者。

又云:《四時篇》“毋殺麑夭,毋蹇華絕芋”,《禁藏篇》“毋殺畜生,毋拊卵,毋夭英,毋拊竿”,疑此“毋傳速”是“拊竿”之類,疑當作“毋傳樸速”,毛《傳》“樸速,小木也”。

維遹案:尹《注》“亡”字屬下句,非是。此當讀“毋傳速亡”句“傷繈葆”句。毋字直貫下句,“傅”為“捕”之借字,“速”為“逋”之形誤。《說文》“逋,亡也”。“毋捕逋亡”,與《四時篇》“捕姧遁”,詞有反正,而義正相同。《四時篇》云“斷刑致罰,以符陰氣”,此之“毋捕逋亡”,以順陽氣也,《禮記·月令》“仲春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是已囚系者尚不致刑,與此“毋捕逋亡”義正相應,顧說不可從。又“葆”與“褓”通,趙本作“褓”,與尹《注》合。

沫若案:許說可商。上文既為“不癘雛鷇,不夭麑□”,重“不”字,則下文亦當為“毋傅速,亡傷繈褓”,重一“亡”字,方合文例。“毋傅速”者傅讀為縛,速謂緊束也。春氣已和,不可縛之過緊,免傷繈褓。

七十二日而畢

劉績云:自甲子起,周一甲子六十日,又零十二日得丙子,故曰“七十二日而畢”。下皆仿此。蓋五七三百五十日,又五二為十日,通三百六十日,一年之數也。《注》皆非。

令掘溝澮津舊涂

古本“澮”作“涂”。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澮”,同宋本。

張佩綸云:“津舊涂”,當作“□津涂”。《說文》“觀,諦視也,□,古文觀,仄囧”。諦視津涂,即“季春周視原野”之類。

沫若案:尹《注》“舊涂謂先時濟水處,當設其津梁也”,不誤。張佩綸喜改乙原文,每於不必要處,好立異說。

發臧任君賜賞君子修游馳以發地氣出皮幣

丁士涵云:當讀“發臧,任君賜賞,以發地氣”。《四時篇》曰“量功賞賢,以阻陽氣”,又曰“斷刑致罰,無赦有罪,以符陰氣”,句法一律,皆取順時宣化之義。“君子修游馳出皮幣”一句讀,“馳”乃“駟”之誤,駟,四馬一車也。“游駟”,猶《中匡篇》之“游車”,《小匡篇》曰“又游士八十人,奉之以車馬輕裘,多其資糧財幣,使出局游於四方”。《山國軌篇》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幣”,“游人”即游士也。彼指人言,此就車駕言,文義相合。(沫若案:《山國軌篇》語為“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幣”,丁讀誤。)

張佩綸云:“任君”當是“任養”之誤,或作“發藏倉”亦通。“君”當作“周”,任周猶任恤。“君”當作“群”,“子”當作“字”,“群游字修馳”,即《月令》“游牝別群,執騰駒”,《夏小正》“四月執陟攻駒”也。《廣雅》“□牸牝,雌也”,《史記·平準書》“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而乘字牝者儐而不得聚會”,是牝馬亦名字也。“修”,治也。“馳”,騰也。“以發地氣”者,“坤元亨利牝馬之貞”也。“發”疑作“受”,涉上“發臧”而誤。

沫若案:丁、張之說均紛張過甚。“君子修游馳”謂貴者作春游耳。

命行人修春秋之禮於天下諸侯通天下遇者兼和

張佩綸云:《漢志》“徵為火為禮”,丙為火,故修禮。“遇”,合也。言諸侯均通,天下皆合,即朝覲會同之意。“兼”當作“謙”,《說文》“謙,敬也”,言以謙且和故能服諸侯合天下也。《廣雅·釋詁》“兼,同也”,亦通。

維遹案:張說是也。惟“通”字當在“禮”字下,“通於天下諸侯”,言達於天下諸侯也。今本字錯亂耳。

沫若案:張、許之說均可商。此以下文夏季言“民足財、國富、上下親、諸侯和”例之,當為“諸侯通、天下遇、者兼和”。“者兼”者,諸監也。《仲幾父簋銘》有“者(諸)侯者(諸)監”語,其證。

不誅不貞

丁士涵云:“貞”當為“責”,《白虎通》“誅猶責也”,《司救》“誅讓”,《注》“誅,責也”。尹《注》本作“責,正也”,故其下言“無所責正”,今正文及《注》皆訛。

俞樾云:“貞”乃“賞”字之誤,上文於春曰“賦祕賜賞於四境之內”,於夏曰“發臧任君賜賞”,是皆有賞也。下文於秋曰“命左右司馬衍組甲厲兵,合什為伍,以修於四境之內,諛然告民有事,所以待天地之殺斂也”;於冬曰“令民出獵禽獸,不釋巨少而殺之,所以貴天地之所閉藏也”;是皆有誅也。蓋賞以春夏,刑以秋冬,古制如此。至戊子土行御,則不誅木賞,但務農事而已。故“不誅不賞,農事為敬”,賞闕壞,遂誤為“貞”。尹《注》從而為之辭,斯曲說矣。

孫詒讓云:“責”無正訓,尹《注》本自作“貞”,丁說非也。誅責義重復,亦不當分舉。疑此“貞”當為“負”。《韓詩外傳》云“子產之治鄭,一年而負罰之過省”,是負與罰義略同。“不誅不負”,猶言“不誅不罰”也。

張佩綸云:“貞”當作“正”,宋人諱貞,如“貞觀”皆作“正觀”。寫者誤以“正”本為“貞”,故仍改為“貞”,而不知其誤。“貞,正也”,乃偽房習見古訓而釋之。非責正也。

沫若案:“貞”如字,“不誅不貞”猶《周禮·地官·媒氏》“仲春之月令會男女,奔者不禁”也。《周禮》在仲春,此在夏秋之際者,各地風俗有異,各家立說亦有不同。如本篇所述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即與《周禮》大異,不能一概而相量也。

農事為亟(本作敬)

王念孫云:“敬”當作“亟”,讀如“亟其乘屋”之亟。亟,急也。言夏時不行誅罰,唯農事為急也。又下文曰“天子敬行急政,旱札”,“敬”亦當作“亟”,讀如“亟稱於水”之亟。亟,數也。言天子數行急政,則有“旱札”之災也。《集韻》“亟或作□”,因訛而為“敬”。《大戴禮·文王官人篇》,“亟甭其說”(甭與稱同),今本“亟甭”訛為“敬再”,是其證也。

沫若案:“農事”即男女會合之事。《禮記·月令》與《周禮》為一系,主張“仲春通淫”,故《月令》於仲春言“是月也耕者少舍,毋作大事,以妨農之事”。既言“耕者少(稍)舍”,則所謂“農之事”即“仲春通淫”之事耳。本篇所述,於節令雖異,而用意則同。“農事為敬”即尊重男女會合之事,“敬”不當改字。何以古人於奔者不禁,不貞者不誅?此乃奴隸制時代之習俗,蓋農民男女如不聽其自由會合,則生育不繁,勞力將不足也。如以封建時代之道德律之,則相齟齬矣。

大揚惠言

陶鴻慶云:尹《注》云“言大舉仁惠之事”,據此則正文“言”字不當有,蓋即涉《注》文而衍者。

沫若案:“言”殆音字之誤,“大揚惠音”猶《詩》言“德音孔昭”也。

出國司徒令命順民之功力

維遹案:令命二字,必衍其一,“順”讀為巡。

君子(本有之字)静居

張佩綸云:“之”字衍。

而農夫修其功力極

張佩綸云:“而農夫修其功力極”,即上文“農事為亟”之《注》,誤入正文。

維遹案:“極”字衍,本在下文,今本字錯亂耳。

沫若案:張說非,“極”字亦不當衍。上言“農事”乃男女生育之事,此言“功力”則指農業生產。二者不可混。

然則天為粵宛

洪頤煊云:“粵”,古“越”字。《左氏》昭四年《傳》“風不越而散”,杜《注》云“越,散也”。《淮南·俶真訓》“精神已越於外”,《主術訓》“精神勞則越”,高《注》皆訓“越”為散。“宛”,古通作“菀”、“苑”,皆謂郁結。言天散其郁結之氣,草木得以養長,五谷得以蕃實秀大也。尹《注》非。

安井衡云:“粵”當為“奧”。奧,深也。“宛”讀為苑。深邃之苑無物不有也。

張佩綸云:洪說非也。“粵”當作“奧”,《廣雅·釋詁》“奧,藏也”,《文選·蕪城賦注》引《倉頡》同。“宛”本作“苑”(《莊子·天地釋文》),《白虎通》“苑囿,養萬物者也”。《老子》“道者萬物之奧”。此言以天為萬物之奧苑,故養長蕃實秀大。

民足財國極(本無極字)富上下親諸侯和

維遹案:上下文皆三字為句,“國富”當作“國極富”,今本“極”字錯置於上。

沫若案:許校非是。多一“極”字於字數雖整齊,而於文義則參差矣。

命祝宗選禽獸之禁

張佩綸云:《說文》“禁,吉兇之忌也”,如春“祭先脾”、“食麥與羊”之類,反是則為禁忌矣。

沫若案:張說非是。“禽獸之禁”,與“五谷之先熟者”對言,則“禁”不當為禁忌之禁。尹《注》“禁謂牢囿圃所養,擬供祭祀也”不誤。供祭祀之牲牷期其肥腯,平時禁斬殺。故謂之“禁”耳。“禁”者之中亦有肥瘠,故仍須選擇也。

天子出令命左右司馬內(本無內字)御(本作衍)

張佩綸云:“衍”字校者所加。或“衍”字即“內御”二字之壞。

劉師培云:《玉海》百二十二引無“衍”字,餘同今本。此文“衍”字乃校者於所刪羨字之旁標以為別,嗣與正文相淆。本書類此者寔藩,近儒恆昧其例。

維遹案,張後說是也。上文云“命左右士師內御”,又云“命行人內御”,又“命左右司徒內御”,文同一例。今據補。

組甲厲兵

孫星衍云:《北堂書鈔》五十一引作“合組甲,厲士眾”。《藝文類聚》四十七、《太平御覽》二百九又二百九十七引作“全組甲,厲士眾”。“全”即“合”字之訛。

劉師培云:《藝文類聚》四十七引“兵”作“士眾”,與《書鈔》同。此古本也。

合什為伍

丁士涵云:“為”字衍,《幼官篇》曰“修鄉閭之什伍”。《禁藏篇》曰“輔之以什,司之以伍”。

張佩綸云:當作“合為什伍”。

讀(本作諛)然告民有事

安井衡云:“諛”讀為俞,俞然,容貌和恭也。

戴望云:“諛然”無義,“諛”乃“□”之字誤,《說文》□下引《司馬法》曰“師多則人□”,□,止也。字亦作“讉”。《廣雅·釋詁》曰,“讉,怒也”。

李哲明云:“諛”當為“諛”,形近而訛。《說文》“□,小也,誘也”。“□”今多作“諛”。“告民有事”,正誘之使其知,故曰“諛然”。《禮·學記》“足以諛間”,“諛”亦誤“諛諛,可證。諛義無取,《注》非。

沫若案:此與《君臣下篇》“墳然若一父之子”句法相類,“告”乃“若”字之誤。諛然猶瞿然,警惕貌。

所以待天地之殺斂也

安井衡云:待,備也。

劉師培云:《書鈔》五十一引“殺斂”作“不親”,與尹《注》所據本異。

地競環

宋本“環”作“壞”,各本均作“環”。

洪頤煊云:“環”讀為營,謂可營盡其地利。尹《注》非。

張佩綸云:環,周也,言井田環繞也。

沫若案:尹《注》“環,炙實貌”,疑尹所見本“環”本作“燂”,《考工記·弓人》“橋弓欲孰於火而無燂”,《注》“燂,炙爛也”。

五谷鄰孰

安井衡云:“鄰”,連也,實相接連以熟也。“孰”言豐穰。

戴望云:《釋名·釋州國》曰“鄰,連也”。“五谷鄰孰”,猶言連孰,即所謂“屢豐年”也。

張佩綸云:《淮南·精神訓》高《注》“鄰,比也”,《詩》“其比如櫛”,即“鄰熟”之義。原《注》非是。

歲農豐年大茂

丁士涵云:“農”字疑即“豐”之誤衍。

張佩綸云:當作“歲年大豐”,“茂”復,“農”即“豐”之誤。

維遹案:此文疑當作“歲年農豐”,“茂”字涉上文衍,“年”字錯置於下,校者遂妄增大字,以為“年大茂”與“歲農豐”相對,不知其義復矣。“農”即“秾”省,《詩》“何彼秾矣”,毛《傳》“農,盛也”。《臣乘馬篇》“五谷興豐”,“興”亦盛也。

沫若案:“歲農豐”承“五谷鄰熟”言,“年大茂”承“草木茂實”言,不必改字。“五谷鄰熟”限於農業,故言“歲農豐”。“草木茂實”則有利於薪樵、畜牧、樹藝者,故言“年大茂”。古人於畜牧亦言豐年。《小雅·無羊》“牧人乃夢,眾維魚矣。……眾維魚矣,實維豐年”,其證也。

命左右使人內御其氣足則發而止

“御”字,宋楊忱本不重,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重一“御”字。

王念孫云:下“御”字衍。據尹《注》云“其閉藏之氣足,則發令休止也”,則其上無“御”字。

張佩綸云:“使”當作“李”,篆文相近。“御”涉上而衍,“而止”當屬下,作“其氣不足則止”。

沫若案:“發而止”,“而”與“乃”同。

其氣不足則發□瀆盜賊

俞樾云:“發”字涉上句而衍,據尹《注》無。

張佩綸云:“發□瀆盜賊”,或作“祭澗瀆,數盜賊”,《廣雅》“數,責也”。

維遹案:俞說非也,“發□”當作“撥間”,發字左旁錯在間字左旁,遂變為“□”字。《說文》“撥,治也”。“間”與“澗”通,《詩·考盤篇》“考盤在澗”,《釋文》云“《韓詩》間作干”,《儀禮·聘禮記注》“古文間作干”,《文選》左太沖《吳都賦》劉《注》引《韓詩》云“考盤在干地,地下而黃曰干”。然則“間瀆”猶“干瀆”,亦與萑苻相類。

沫若案:許說亦可商。原文為“其氣足,則發而(乃)止,其氣不足則發澗瀆盜賊”,正相對為文。上下兩發字不應一為發,一為撥。發即開發之發,可訓為搜捕。“□”殆“澗”之誤。所謂“其氣足”與“不足”,即寒氣甚與不甚之謂,如冬行春令、夏令、秋令等,則為“其氣不足”。

不釋巨少而殺之

安井衡云:釋、擇通。

俞樾云:“釋”乃“擇”字之誤。

維遹案:“釋”讀為擇,《呂氏春秋·大樂篇》“先聖擇兩法一”,“擇兩”猶釋兩。此釋、擇相通之證也。

所以貴天地之(本有所字)閉藏也

陶鴻慶云:下“所”字不當有,上文云“所以待天地之殺斂也”,例與此同。尹《注》云“貴天地閉藏,故收獵取禽以助也”,是其所見本無“所”字。

然則羽卵者不段

古本“則”作“而”,“卵”作“卯”。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作“則”,作“卵”。

洪頤煊云:“段”讀作毈,《說文》“毈,卵不孚也”,《淮南·原道訓》“獸胎不贕,鳥卵不毈”,高誘《注》“胎不成獸曰贕,卵不成鳥曰毈”,“段”即“毈”字之省。

□婦不銷弃

宋本、古本“弃”作“棄”,劉本、朱本同。趙本作“弃”。

丁士涵云:《玉篇》“□,或孕字”,《太玄·馴首》曰“□其膏”,人一月而膏,“□”與“□”同。〔《周禮》〕《薙氏》“掌殺草秋繩而芟之”,《注》曰“含實曰繩”,《釋文》“繩音孕”。“繩”亦當為“□”字之誤,說見惠氏《九經古義》。

張佩綸云:“銷”當作“消”,《史記·歷書》“坤者陰死為消”,《素問·脈要精微論》“不足為消”,《釋名》“消,削也”,又“消,弱也”。消為不足月而生之類,弃則墮地不舉之類。

天子不賦祕(本作不)賜賞而大斬伐傷

張佩綸云:“不賦不賜賞”,當作“不賦賜賞”,衍一“不”字。

維遹案:張說非也,賦下“不”字當作祕,涉上“不”字而誤。上文云“賦祕賜賞於四境之內”,又云“發臧任君賜賞”,“賦”布也,布散其所祕藏之物也,是“賦祕”猶言“發藏”耳,并其明證。

君危不然(本作殺)太子危家人夫人死不然則長子死

古本“太”作“大”。劉本、朱本同。趙本作“太”,同宋楊忱本。

俞樾云:“殺”當為“發”,聲之誤也。《釋名·釋用器》曰“鏺,殺也”,《釋名》一書,皆以聲取義,鏺從發聲,而訓為殺,是殺與發聲近。《詩·噫嘻篇》“駿發爾思”,毛《傳》曰“發,伐也”。發訓伐而伐訓殺,然則殺之與伐,義亦得通矣。“君危”自為句,“不發”又自為句。上文曰“睹甲子木行御,天子出令,命左右士師內御,總別列爵,論賢不肖士吏,賦祕,賜賞於四境之內,發故粟以田數,出國衡順山林,禁民斬木,所以順草木也”,此文承上而言,故日“天子不賦不賜賞,而大斬伐傷,君危,不發,太子危,家人夫人死”。所云“不賦不賜賞而大斬伐傷”,與上文“賦祕賜賞於四境之內”,及“禁民斬木”相應。所云“不發”與上文“發故粟”相應。蓋當發故粟而不發,故其災禍如此也。“不發”正與“不賦不賜賞”一律。因字誤作“殺”,尹《注》遂誤以“危君不殺”四字為句,解曰“若君雖危而不見殺,則又太子危,而家人夫人有死禍也”。此曲說不可從。下文曰“睹戊子土行御,天子修官室,筑臺榭,君危;外筑城郭,臣死”。“君危”為一事,“臣死”為一事,然則此文亦當以“君危”為一事,“太子危”為一事,非君危不見殺,而後太子乃危也。

孫詒讓云:此當讀“君危”句斷,“不殺”當作“不然”,言君若不危,則必太子當之,故云“太子危”也。與下文“不然則長子死”,文例正同。殺誤。“殺”隸或作“□”(見《隸釋·孫叔敖碑》,《武梁祠畫像》),俗又訛“煞”,與“然”形近,故傳寫易訛。俞校讀“不殺”為“不發”,亦非。

張佩綸云:“不殺太子,危家人”,“不”讀為“否”。“夫人死,不然則長子死”,此尹氏以“不然”解“否”,“長子”解“太子”,“夫人”解“家人”也。《注》入正文,偽房又《注》中作《注》,遂致復沓。

天子亟(本作敬)行急政旱札

王念孫云:“敬”當作“亟”,讀如“亟稱如水”之亟,亟,數也。言天子數行急政,則有“旱札”之災也,《集韻》“亟,或作□”,因訛而為“敬”。《大戴禮·文王官人篇》“亟爯其說”,今本“亟爯”訛為“敬再”。是其證也。

安井衡云:“敬”當為“敢”,字之誤也。

有兵作戰而敗

張佩綸云:“有兵”當作“用兵”。

沫若案:“有兵”當為“祠兵”之誤。魯莊八年《公羊傳》“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左傳》、《谷梁》及《周禮》皆作“治兵”。此當以“祠兵”為句,“作戰而敗”為句。“而”猶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