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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七卷 §明法篇第四十六

夫尊君卑臣非(本有計字)親也

丁士涵云:“計”字衍,“非親也”與“非惠也”句同義同。(《爾雅》“惠,愛也”。)後《解》云“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争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則本文無“計”字明甚。

維遹案:丁說是也,“計”為“論”字之誤,本在下文百官下,而錯置在此句內。

以執(本作執字)勝也

劉績云:執,《解》作勢,古字同。《注》非。

安井衡云:古本“勢”作“執”,舊《注》云“但令君執其勝”,是其本作“執”。今本調為“執”耳,《解》亦云“故明主操必勝之術”,是以“操”解“執”,明原本作“執”矣。

戴望云:宋元本“執”字正文及《注》皆作“執”。

維遹案:作“執”字是也。後《解》作“勢”,《說苑·君道篇》襲此文,作“以執使之也”,是其明證。

百官論(本無論字)職(本作識)非惠也刑罰必也

劉績云:當依《解》作“百官論職”,乃字缺誤。《注》非。

洪頤煊云:《明法解》作“百官論職”,此各脫其偏傍,而并為一字。尹《注》非。

李哲明云:“非惠”當作“非計惠”。“識”字言旁即“計”之偏旁,蝕其半而脫去,反誤加於“職”上。

維遹案:劉、洪說是也。“官”下本有“論”字,因“論”誤為“計”,而錯置在上文“非親也”“非”字下。“識”與“職”古字通用。

令本(本作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本(本作求)不上通謂之塞

王念孫云:“今求不出”,“求”當為“本”。“下情求不上通”,衍”求”字。并見後《解》。尹《注》非。

丁士涵云:後《解》“本”字朱本無,趙本有“本”字,疑即“令”字之誤而衍者。此文“求”字又“本”字之訛。後《解》云“令不得出,群臣弗為用,百姓弗為使,竟內之眾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亦無“本”字。

俞樾云:“令求不出”,據後《解》作“令本不出”,然則“下情求不上通”亦當作“下情本不上通”。後《解》奪“本”字,遂并此文而無從是正矣。尹《注》曰“求不出令,則下無所稟,故滅;求不上通,則與君隔絕,故曰塞也”。兩“求”字亦“本”字之誤。

吳汝綸云:後《解》“本”字誤。《爾雅》“求,終也”。

劉師培云:“出而道留謂之擁”,後《解》作“令出而留謂之壅”,此文“出”上疑悅“令”字。下文云“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彼文不省“下情”,則此亦當有“令”字矣。

沫若案:“令求不出”與“下情求不上通”兩“求”字均假為“觩”。《小雅·桑扈》“兕胱其觩”,《說文》引作“觓”,訓“角貌”。《谷梁》成七年“展糾角而知傷”,《注》“球球然角貌”。角貌即是彎曲之意。《魯頌·泮水》“角弓其觩”,亦言其彎也。字又作“捄”,《周頌·良耜》“有捄其角”。準此,可知《小雅·大東》“有捄棘匕”,又“有捄天畢”,亦均言其彎曲。古從求聲之字多含曲意,如玉磬謂之球,斧謂之銶,“以財物枉法相謝”謂之賕(見《說文》)。故此“令求不出”與“下情求不上通”兩“求”字均是枉曲之意。後《解》作“令本不出”,改“求”為“本”,而“下情求不上通”竟省去“求”字,足見作《解》者已不知“求”字之意。諸家均據後《解》以改正文,非是。

下情上通(本無通)而道止謂之侵

古本“止”下有“之”字。宋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無“之”字。

維遹案:“上”字下脫“通”字,上文云“下情不上通謂之塞”,此云“下情上通而道止”,義正相連。尹《注》云“下情雖欲上通,中道為左右所止”,則正文有“通”字明甚。

沫若案:許說非也。通則非“道止”矣。“道止”下當依古本補一“之”字。如此“道止”方為外動詞,與侵字相應。

故夫滅侵塞擁之所從生(本作生從)法之不立也

丁士涵云:依上文序次,當作“滅擁塞侵”,後《解》作“滅塞侵擁”,皆寫者倒亂。

陶鴻慶云:“從”字當在“生”字上,本作“滅侵塞擁之所從生,法之不立也”,《任法篇》云“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句法正與此同。

不淫意於法之外

孫星衍云:《韓非子·有度篇》“淫”作“游”,尹《注》“淫,游也”,義本此。

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張佩綸云:《說苑·君道篇》“《管子》曰:權不兩錯,政不二門”。

維遹案:《韓非子·有度篇》作“威不貸錯,制不共門”。《說苑·君道篇》引《管子》曰“權不兩錯,政不二門”。

沫若案:《韓非》“威不貸錯”,“貸”乃“貳”字之誤。

林圃案:當從《說苑》作“權不兩錯”,本書及《韓非》“威”字蓋三國時吳人避孫權諱所改。又宋楊忱本《禁藏篇》“視其所愛以分其威”,古本、劉本、朱本“威”下有“權”字。蓋本作“權”,因避吳諱或易為“威”。劉本等乃并存之也。

不可巧以詐偽

安井衡云:“巧”猶欺也,《韓非》作“欺”。

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古本、劉本“丈”誤作“文”。

戴望云:《意林》“尋丈”作“尋尺”,“長短”作“短長也”三字。

今主釋法

丁士涵云:“今”疑“令”字誤,後《解》無。

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

古本、劉本、朱本無“則”字。宋本、趙本有。

維遹案:《韓非子·有度篇》“用”下有“於法”二字。

沫若案:“用”謂功用,即有用、無用之用。《韓子·有度》增“於法”二字,則作為使用解矣。足徵《有度篇》之作者出於抄襲,而為時較晚。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

劉師培云:“治”當作“能”,上云“以譽進能”,下云“故官失其能”,均其證。《韓非子·有度篇》述此文,正作“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此尤“治”當作“能”之徵。蓋古“能”字通作“臺”,因訛為“治”。《賈子·新書》“雖堯舜不能”,《漢書·賈誼傳》作“不治”,是其例。

比周以相為匿是故(本無故字)忘主外(本作死)交以進其譽(本有故字)交眾(本有者字)譽多

黃震云:“比周以相匿”為句,而下又(德鈞案:“又”當作“文”)云“是故忘主死交”,其后方之《明法解》可覆也,乃政(德鈞案:“政”系“敚”之誤)一“故”字。不知參對,而以“相為匿是”為句,而曲為之說曰“匿公是而不行也”,不知比周以相匿者,匿其非爾,比周何是之有乎?

劉績云:《解》作“比周以相為匿,是故忘主死交以進其譽”,此乃誤脫“故”字於下。“死”乃“私”,聲誤。

王念孫云:尹讀“比周以相為匿是”為句,《注》云“比周者凡有公是之事皆匿而不行也”,其說甚謬。此當讀“比周以相為匿”為句,“匿”與“慝”同,“比周以相為慝”,猶言朋比為姦也。“是”下當有“故”字,後《明法解》作“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死佼以進其譽”,是其明證也。又案“忘主死交”,《韓子·有度篇》“死”作“外”,是也。故《明法解》云“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外、□字相近,故“外”訛作“□”,尹《注》云“為交友致死”,非也。劉以“□”為“私”之誤,亦非也。

俞樾云:“是”下奪“故”字,後《解》作“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死佼,以進其譽”,可證也。尹《注》誤讀“是”字絕句,劉氏已訂正矣。惟“匿”字亦當從後《解》作“慝”,言比周而為姦慝也。匿、慝古字通,《洪范五行傳》“朔而月見東方謂之側匿”,《漢書·孔光傳》作“側慝”。

陶鴻慶云:依後《解》,“是”下當有“故”字,“故交眾者譽多”,“故”“者”二字皆衍文。

劉師培云:“故交眾者譽多”,後《解》無“者”字,此衍。《韓非子·有度篇》亦無“者”字。

維遹案:劉(績)、王、陶說是也,“譽”字皆與“與”同,《韓非子·有度篇》正作“與”,舊《注》云“與,謂黨與也”,尹《注》云“為交友致死,其譽自進”,亦釋譽為黨與也。

沫若案:“比周以相為匿”,《韓非·有度篇》作“比周以相為也”。準此,可知“匿”乃“醫”字之誤。秦文以“殹”為“也”。如《詛楚文·告湫淵》“將之以自救也”,《告巫咸》及《告亞駝》“也”字均作“殹”。秦《新郪虎符》“雖毋會符,行殹”,秦《石鼓文》“□殹沔沔”,殹亦也字。殹從醫聲,“殹”既可用為“也”,則醫自可用為“也”矣。又下文“能匿而不可蔽”,彼“匿”字亦是“醫”字之誤。《有度篇》作“能者不可蔽”。“也”與“者”,古亦每相混用。《明法篇》與《有度篇》文字大同小異,當出一人之手。《有度篇》說及荊、齊、燕、魏之亡,可知決非韓非所作。考魏亡於秦王政二十二年,楚亡於二十四年,燕亡於二十五年,齊亡於二十六年,而韓非則死於十四年。故《有度篇》必作於秦王政二十六年以後。《有度篇》既可斷定為秦文,則《明法篇》亦必系秦文無疑。此二誤為“匿”之“醫”字,即為絕好之內證。“比周以相為匿”,後《解》“匿”字作“慝”;“能匿而不可蔽”後《解》作“能不可蔽”,竟刪去“匿”字;可見作《解》者非秦人,乃不通秦語之漢人所為也。

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

張文虎云:“有”當作“無”。

維遹案:張說非也,《韓非子·有度篇》作“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是其證。

所起者非功(本有也字)

丁士涵云:“也”字衍,後《解》無。

十至於(本無於字)私人之門

古本“至”下有“於”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無“於”字,同宋楊忱本。

戴望云:宋本、朱本“至”下有“於”字,後《解》亦有。

維遹案:“至”下本有“於”字,今本“於”字錯在下文“家與家務於相益”“務”字下。“十至於私人之門”,與下“不一至於庭”,文同一例。

不一圖其(其無其字)國

古本“圖”下有“其”字,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均無“其”字。

安井衡云:古本有“其”字。《解》亦作“其國”。

戴望云:朱本“國”上有“其”字,後《解》亦有。

俞樾云:當從後《解》,作“不一圖其國”。

國無人者非朝廷(本作臣)之衰也

孫星衍云:《韓非子·有度篇》“臣”作“廷”。

安井衡云:衰,減也。

沫若案:以作“臣”為是,《韓非》誤。

家與家務(本有於字)相益

維遹案:“務”下“於”字衍,後《解》無“於”字,本在上文“十至私人之門”“至”字下,而錯在此句內。“家與家務相益”,與下“大臣務相貴”,文同一例。《韓非子·有度篇》作“家務相益”,亦無“於”字,是其證。

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本無也字)

戴望云:後《解》“國”下有“也”字。

故官失其能

戴望云:後《解》“能”作“職”。

故能(本有匿字)而不可蔽

王念孫云:“能”下本無“匿”字,後《解》作“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韓子·有度篇》作“能者不可蔽,敗者不可飾”,則無“匿”字明矣。據尹《注》亦無“匿”字。

洪頤煊說同。

沫若案:“匿”乃“醫”字之誤,秦文用為“也”字。“也”與“者”古每同用,說見上。

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

戴望云:後《解》不重“明別”二字。

劉師培云:《韓非子》作“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則“明別”二字不當重疊。後《解》不重此二字,是其證。

維遹案:《韓非子·有度篇》“別”作“辯”,聲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