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貧則難治也
劉師培云:《治要》“則”作“必”。
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十二引作“民富則安鄉,安鄉則重家,重家則敬上畏罪;民貧則危鄉,危鄉則輕家,輕家則陵上犯禁”。《群書治要》引“陵”作“凌”。
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必貧
宋本、古本、劉本、朱本作“必貧”,趙本以下均作“常貧”。
安井衡云:《群書治要》引“故”下有“曰”字。古本“常貧”作“必貧”。
劉師培云:《治要》“故”下有“日”,此捝。“必”他本作“常”,《書鈔》三十九亦引作“必”。
維遹案:趙本“必”作“常”。
昔者七十九代之君
張佩綸云:《藝文類聚》五十四、《太平御覽》六百三十八引《申子》“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號令不同,然而倶王天下,何也?必當國富而粟多也”。
姚永概云:“七十九代之君”,疑即《封禪篇》所云“古者封泰山,禪梁父者七十二家”,“九”當作“二”。
法制不一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引“一”作“壹”。
然俱王天下者何也必國富而粟多也
劉師培云:《類聚》五十二、《御覽》四百七十二所引“然”下并有“而”字,《治要》無。《御覽》七百六所引亦無。《御覽》四百七十二又引“王”作“得”,引“多”作“眾”。
維遹案:《御覽·資產部》二引“王”作“有”,“多”作“眾”,《治要》、《申子》及《御覽·皇王部》一,所引與令本同。
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則民無所游食
洪頤煊云:兩“文巧”當依下文作“奇巧”。
張佩綸云:《牧民篇》“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幼官篇》“務本飭末則富”,洪頤煊云“文巧當依下作奇巧”,非也。
維遹案:洪說非也,《牧民篇》“省民之要,在禁文巧”是也。下文“奇巧”亦當作“文巧”,不得據彼改此。
民無所游食則必事(本無事字)農
豬飼彥博云:“必”字下疑脫“事”字。
戴望云:“農”上當脫“事”字,下文可證。
國富者兵強兵強者戰勝戰勝者地廣
劉師培云:《御覽》八百二十二引〔上〕兩“者”并作“則”。
維遹案:《御覽·資產部》二引三“者”字俱作“則”。
是以先王知眾民強兵廣地富國之必生於粟也
張佩綸云:“眾民強兵廣地富國”依上文當作“眾民富國強兵廣地”。
維遹案:“眾民”當作“富民”,“富民”承上文而言。“必生於粟”,當作“必生於多粟”,“多粟”亦承上文而言。蓋“多粟”一本作“眾粟”,“民”上原脫“富”字,校者乃移“眾”字於“民”字上,遂變成今本,而不知與上文詞義不相承矣。
沫若案:“眾民”不誤,下既言“富國”不必再言富民。民不離徙,生育繁庶,為數自眾。
一日作而五日食
張佩綸云:“五日”當作“五口”,《漢書·食貨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公羊》宣十五年“初稅畝”,《傳注》“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
沫若案:“一日作而五日食”意甚明晰,足資比較。如易“五日”為“五口”,則“一日作”者幾何人尚未定也。如五口同作,則“一日作而五口食”不足為異。
舍本事而事末作
安井衡云:古本“舍”上有“民”字。
沫若案:劉本、朱本亦有“民”字,古本與朱本“舍”作“舍”。
凡農者月不足而歲有餘者也而上徵暴急無時則民倍貸以給上之徵矣耕耨者有時而澤不必足則民倍貸以取庸矣秋糴以五春糶以束是又倍貸也故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關市之租府庫之徵粟什一廝輿之事此四時亦當一倍貸矣夫以一民養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無積也
戴望云:《御覽》“凡”作“故”。宋本“春糶”作“春□”,中立本“刑”上有“有”字。(沫若案:古本、劉本“刑”上亦有“有”字。)
姚永概云:因澤不足而轉水以救粟,不得不取庸力為助,乃倍貸以給庸錢,故曰“倍貸取庸”。“廝輿之事”當長指力役言。“故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此句橫入四倍取之中,殊無倫次,當在“亦當一倍貸矣”句下、“夫以一民養四主”句上,乃合。
金廷桂云:“故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二句,當在“關市”節下,蓋總束上文無時之徵、澤不必足,秋糴春糶及關市四者,故云倍取者四也。錯簡無疑。
陶鴻慶云:“耕耨者有時”以下六句,與上徵之事無涉,“四主”之文,亦不可曉,此文當有錯亂。以義求之,原文當云“凡農者月不足而歲有餘者也,而上徵暴疾無時,則民倍貸以給上之徵矣。關市之租、府庫之徵、粟什一(此三字當有誤)廝輿之事、此四時(此三字亦有誤)亦當一倍貸矣。故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耕耨者有時而澤不必足,則民倍貸以取庸矣。秋糴以五,春糶以束,是又倍貸也。夫以一民養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無積也”。蓋上徵暴疾,但以田賦正供言之,益以關市、府庫、廝輿三者,皆取急於倍貸,故曰“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也。耕耨責諸婦子,若雨澤不足,則潴畜灌溉之事,必資助於田傭矣。秋谷既登,多財者以賤值糴之,春時乏食,餘粟者以貴值糶之,而農皆受其損矣。取庸也,賤糴也,貴糶也,合之上徵亦為四,故曰“以一民養四主”也。
沫若案:以姚、金說為長。陶校紛更過甚,且亦未得其條理。
而上徵暴急無時
維遹案:《廣雅·釋詁》“暴,猝也”。
秋糴以五春□以束是又倍貸也
古本、劉本、朱本、趙本以下各本均作“糶”。
俞樾云:“束”乃“六”之誤。言富者秋以五糴之,春以六糶之也。篆文“六”作“□”,與“束”微似而誤。《小問篇》“五而六之”,亦以五六言也。
郭嵩燾云:春當糴入,秋當糶出。粟少而民無積,是以谷不足,而春尚糴入以取給。糶出者十、而糴入者五,故曰倍貸也。疑此春秋二字當互易。
張佩綸云:束者《儀禮·聘禮》“釋幣制元纁束”,《注》“凡物十曰束”,《禮記·雜記下》“納幣一束,束五兩”,《注》“十個為束,貴成數”。
沫若案:尹《注》“束十疋也”,此有所本。《禮記·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五兩”則為十矣。故《儀禮·士冠禮》“束帛儷皮”、《土昏禮》“玄纁束帛”、《公食大夫禮》“公受宰夫束帛以侑”,《注》均云“束帛十端也”。《易·賁卦》“束帛戔戔”,《釋文》引《子夏傳》“五匹為束”,“匹”乃“兩”字之誤。準此,故“束修”為“十脡脯”,“束矢”亦當為十矢。《魯頌·泮水》“束矢其搜”,毛《傳》謂“五十矢為束”,《周禮·大司寇》“入束矢於朝”,鄭《注》“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鄭不從毛,而以疑問出之,蓋均無確據也。《書·文侯之命》“彤弓一彤矢百,盧弓一盧矢百”,此即“古者弓一矢百”之所本,然“矢百”安見其不為矢十束耶?此“秋糴以五,春糶以束”而言“倍”,正證明“束”當為十。俞說為六,非也。“秋糴”“春糶,據尹《注》乃就“富者”而言,說自可通。郭嵩燾乃就農民而言,故疑春秋互易耳。以尹《注》為長。
故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
丁士涵云:上文言倍貸者三,下文關市以下亦當一倍貸,合之故為四也。以文義言之,此句疑當在“夫以一民養四主”之上,脫誤在此耳。
張佩綸云:“故以上之徵而倍取於民者四”當在“亦當一倍貸矣”句下;“一民養四主”承上倍取者四言。
姚永概說同,見上。
關市之租府庫之徵粟什一廝輿之事此四時亦當一倍貸矣
古本、劉本、朱本“輿”作“與”,趙本作“輿”,同宋本。
張佩綸云:“粟什一”,當作“什一之粟”;“關市之租”,六畜兵器也;“府庫之徵”,九賦財賄也;“什一之粟”,藉公田也;“廝輿之事”,起徒役也;均與《周禮》合。《史記·張耳陳餘傳》“廝養卒”。《淮南·覽冥訓》“廝徒馬圉”,高《注》,“廝,役也”。《左》昭七年《傳》“皁臣輿”,服《注》“輿,眾也,佐皁舉眾事也”。
故逃徙者有(本無有字)刑而上不能止者
古本“刑”上有“有”字,劉本、朱本同。趙本以下各本均無“有”字,同宋本。
陳奐云:言雖有刑而上不能止其逃徙,與下文“舜非嚴刑罰重禁令而民歸之”相應。
張佩綸云:上“者”字衍。
常山之東河汝之間蚤生而晚殺五谷之所蕃孰也
古本、劉本、朱本“孰”作“熟”,趙本作“孰”,同宋本。
王念孫云:“河汝”當為“河海”,字之誤也。(篆文海汝相似。)常山在海西河北,故曰“常山之東,河海之間”,若汝水則去常山遠矣。《初學記·地部》上、《太平御覽·地部》四引此并云“其山北臨代,南俯趙,東接河海之間,早生而晚殺,五谷之所蕃孰”,文多於今本,而皆作“河海之間”。
張佩綸云:王說非也。《周禮·職方氏》“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熒雒,其浸波溠,其利林漆絲枲,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五種”,“正北曰并州,其山鎮曰恆山,其澤藪曰昭餘祁,其川虖池嘔夷,其浸淶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五擾,其谷宜五種”。九州惟此二州宜五種。“常山之東”,謂并州域也。“河汝之間”,謂豫州域也。與《周禮》合。《王制》“計四海之內田八十一萬億畝”,亦先曰“自恆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是其證也。管子蓋舉五種俱宜之地,以明人力不至,即地利亦不足恃,故必有術以均之。若如《初學記》及《御覽·地部》所引,則專指常山,管子治齊,何為舍岱山之東而計及常山之東乎?《御覽·百谷部》一引此正同今本。
沫若案:“常山”當是嵩山之誤,“常”與“嵩”字形相近。“嵩山之東”與“河汝之間”方能成一區域。文非管子所作,殆戰國時梁人或漢初人所為。後人以為《管子》書而所言非齊地,故改“嵩”為“常”,《初學記》及《太平御覽·地部》更改“汝”為“海”矣。
民作一則田墾得均則(本無得均則三字)姦巧不生
吳志忠云:當作“得均則姧巧不生”,“作一”“得均”皆復舉上文言之。
粟生而死者霸粟生而不死者王
古本、劉本、朱本無下“者”字,宋本、趙本有。
劉績云:別本《注》“霸者或不能廣畜積,故有時而竭也。王者之民積之廣而生之不已也”。
何如璋云:“粟生而死”謂力農而積蓄也,故可霸。“粟生而不死”是粟多而以術流通之,四方之民歸若流水。《商君書·去強》“國好生金於竟內,則金粟兩死,倉府兩虛,國弱。國好生粟於竟內,則金粟兩生,倉府兩實,國強”。義同。
尹桐陽云:《商君書·去強》“粟十二石死於竟外”,又曰“金粟兩死”。此云“粟生而死”,謂粟生而即散。“粟生而不死”,謂粟生常存而不散也。霸者積蓄或不能廣,故粟有時而竭。王者之民積之廣,故粟得以常存,即《王制》所謂“餘三”、“餘九”說也。
沫若案:別本《注》較通行本《注》為長。後者以“生”屬粟,以“死”屬民,不合文例,乃淺人所妄改。此足徵尹《注》被人改竄者多矣。
國富則安鄉重家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引無“重”字,下同。
至於殺之而民不惡也
王念孫云:當依《群書治要》作“至於殺之而不怨也”。
今本作“不惡”,則非其指矣。上文“安鄉重家”,即指民而言,無庸更加“民”字。
粟少則人貧人貧則輕家輕家則易去易去則上令不能必行
孫星衍云:《群書治要》引“民貧則輕家易去,輕家易去則上令不能必行”。
張佩綸云:此節復衍首節,疑是子政所刪者,復人更屏入之。
維遹案:《治要》引作“粟少則民貧,民貧則輕家易去,輕家易去則上令不能必行”,與上文“入粟多則國富,國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雖變俗易習毆眾移民,至於殺之而民不惡也”,文同一例。蓋“民貧則輕家易去”,“輕家易去”,寫本作“民貧則輕=家=易=去=”,唐寫本《毛詩》凡遇疊文重句皆如此,待有雕板時,遂排成“民貧則輕家輕家易去易去”,復據上下文例,於末“輕家”下增一“則”字,變為今本矣。
易去則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則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則戰不必勝守不必固矣
丁士涵云:“戰不必勝,守不必固”,“不”下亦當有“能”字,與上文一例。
陶鴻慶云:“禁不能必止”,當在“上令不能必行”重文之上,又衍一“則”字,其文云“易去則上令不能必行,禁不能必止;上令不能必行,禁不能必止,則戰不必勝,守不必固矣”。今本乃寫者亂之。
粟者王者(本無者字)之本事(本有也字)人主之大務
古本、劉本、朱本“王”下無“者”字,“人主”作“人生”。宋本、趙本有“者”字,“生”作“主”。
王念孫云:《群書治要》“王”下有“者”字,當據補。
戴望云:中立本“主”作“生”,“主”字誤。“王者之本事,人生之大務”,相對為文。“也”字衍。
張佩綸云:《漢書·食貨志》鼌錯曰“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務”。中都本“主”作“生”,“人生”當作“民生”。
有人之涂治國之道也
丁士涵云:“有”疑“富”字誤。“人”當作“民”,“富民”“治國”結上文“治國之道必先富民”而言。
張佩綸云:《治要》刪“有人之涂”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