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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 第七卷 §正篇第四十三

正之服之勝之飾之

安井衡云:“飾”讀為飭,飭,整敕也。

金廷桂云:四句當一例解,言正之以德,服之以威,勝之以武,飾之以文也。《任法篇》“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即其證。《注》非也。

維遹案:“飾”與“飭”通,《詩·六月》毛《傳》“飭,治也”。尹《注》非。

如星辰之不變

沫若案:“變”乃“爽”字之誤,與下陽、明為韻。

利民不得

沫若案:“得”字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德”。宋楊忱本作“得”。當以作“德”為是。尹《注》“利雖及人,不以為德”,是尹所據本亦是“德”字。

萬物崇一

俞樾云:“崇”讀為宗,《尚書·牧誓篇》“是崇是長”,《漢書·谷永傳》“崇”作“宗”,是古字通也。《廣雅·釋詁》“宗,本也”,“萬物宗一”言萬物本乎一也。《老子》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刑以弊之

沫若案:“弊”字舊無解,此當讀為別,謂糾正也。

政以命之

沫若案:宋本、趙本作“命”,古本、朱本作“令”。劉本此字空白,蓋剜後而息補刻。命、令本相通,然以下文“令之以終其欲”證之,以作“令”為長。

刑以弊之毋失民命

吳志忠云:“刑以”二字,涉上而衍。

丁士涵云:“弊之”下當有脫文,與下“令之”、“遏之”、“養之”,句例相同。

俞樾云:“刑以弊之”,當作“弊之以□其□”,方與下文“令之以終其欲”,“遏之以絕其志意”,“養之以化其惡”,“明之以察其生”,文法一律。因“弊之”下奪四字,遂據上文於“弊之”上加“刑以”二字,非其舊矣。

沫若案:尹《注》“刑斷合理,故人命不失也”,“合理”二字,當有所本,則尹所見本蓋本作“弊之以合其情,毋失民命”。“情”與下文欲、志、生(性)為類,尹蓋以為情實之情,故以“合理”解之也。

令之以終其欲(本有明之二字)毋使民(本無使民二字)徑

劉績云:“明之毋徑”,當作“毋使民徑”,字之誤也。

王念孫云:劉說是也。“毋使民徑”,與下“毋使民幸”,文同一例。今本“毋”上衍“明之”二字,“毋”下又脫“使民”二字,尹《注》非。又案“終”當為“絕”,字之誤也。《廣雅》曰“徑,邪也”,民有欲則入於邪,故曰“絕其欲,毋使民徑”。下文亦云“遏之以絕其志意”。

何如璋云:劉云“當作毋使民徑”,案“使”字與下句復,非例。當是“毋縱民徑”也。

陶鴻慶云:“明之毋徑”,劉氏云“當作毋使民徑”,是也。王氏據下文“遏之以絕其志意”,謂“終”亦“絕”字之誤,則殊不然。此言政以行令,下言法以施禁,截然兩義。且民生而有欲,非政令所能絕;邪,又非絕欲所能禁也。“終”當作“給”,以草書相似而誤。《輕重丁篇》“使有以給其上令”,今本誤“給”為“終”,是其例也。給,足也,民欲既足,自不入於邪僻。《牧民篇》所謂“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也。

遏之以絕其志(本有意字)

何如璋云:“志”字衍,當是傳寫時誤書“意”作“志”,未刪去者。

張佩論云:“志意”“意”字疑衍,漢桓帝名志,諱“志”之字曰“意”,原本作“志”,漢末作“意”,此則削改未盡者。

劉師培云:此與“終其欲”、“化其惡”、“察其生”并文,“志意”二字當衍其一。

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

王念孫云:“修”當作“循”。

沫若案:“生”當讀為性,與上欲、志、惡等為類。

致刑其民庸心以敬(本作蔽)

俞樾云:“致刑”與下“致政”、“致德”、“致道”,皆二字為句。“其民”屬下讀,言上能致其刑政德道,故其民如此也。“蔽”字與聽、静、争,不協韻,“蔽”“蓋”敬”字之誤。《爾雅·釋詁》“庸,勞也”,《釋訓》“庸庸,勞也”,是庸之義為勞。上能致其刑,則其民勞心而敬矣。尹據誤本作《注》,又誤讀“致刑其民”為句,遂以“庸心以蔽”為就上之人言,解曰“不用心以斷,則濫及不辜”。乃其解下文“和平以静”“付而不争”,又就民言,何也?夫四句一律,下二句既以民言,則上二句亦以民言,故知“其民”二字必屬下讀,不屬上讀也。

致政其民服信以聽

劉績云:缺“致法”一句。

何如璋云:此下當補回“致法其民慎守以正”八字,始完。

致道其民付而不争

俞樾云:“付而不争”,當作“附而不争”,古字通用。《尚書·梓材篇》“皇天既付中國民”,《釋文》曰“付,馬本作附”。《周官·小司寇職》“附刑罰”,鄭《注》曰“故書附作付”,并其證也。“附而不争”,謂民親附而不争。尹《注》曰“人被道則相付任而不交争”。未達假借之旨。

出令當時(本作時當)曰政

古本、劉本、朱本皆作“當時”,趙本作“時當”,同宋本。

丁士涵云:“時當”宜作“當時”,與上文句例同。

俞樾云:尹《注》曰“令當於正,時之謂也”,疑正文及《注》均有誤,正文當曰“出令當時曰政”,《注》文當曰“令當於時,政之謂也”,并傳寫者倒之,正之與政,則古通用字耳。

當故不改曰法

戴望云:“當”讀為常。

陶鴻慶云:尹《注》云“不改當故,法之謂也”,正文及《注》“當”皆為“常”字之誤。

沫若案:“當故”與“罪人”、“出令”、“愛民”、“會民”同例,“當”是動詞,不應改為常。故猶理也,“當故”謂合理。

正衡一静能守慎乎

俞樾云:尹《注》曰“衡,平也,言但能守慎,則政平而静一”,是尹所據本作“正衡静一”,今作“一静”,誤。

能服信(本有政字)此謂正紀能(本有服字)日新此謂行理

丁士涵云:“政”字與下“服”字皆衍文。“能服信”,承上“能服信乎”句;“能日新”,承上“能日新乎”句。“服信”猶信服,上文云“信以聽”是也。尹《注》云“能行信正”,非。“能日新”句指德言,此涉上文“服信”而衍“服”字,義不可通。尹《注》云“能行日新”,亦非。蓋由淺入見下文皆四字為句,遂欲整齊句例,強加一字以足成之,殊不知於理難通也。

俞樾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