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如璋云:《墨子·備城門》“人眾以選,吏民以和,大臣有功勞於上者,多主信以義,萬民之樂無窮。不然父母墳墓在焉。不然山林草澤之饒足利。不然地形之難攻而易守也。不然則有深怨於適而有大功於上。不然則賞明可信而罰嚴足畏也”。本此。
沫若案:“變”乃“變”字之誤。《說文》“變,慕也”。字亦作“戀”,《易·小畜》“有孚孿如”,《釋文》引《子夏傳》“戀,思也”。篇中例舉九種思慕,以明“民之所以守戰至死而不德其上”之由,故名其篇曰“九燮”。“罰嚴而可畏”與“有深怨於敵人”雖不能說之為慕,然可說之為思。且九中慕居其七,無妨從眾。尹《注》“謂人之情變有九”,是所據本已訛為“變”矣。
凡民之所以守戰至死而不德其上者有數以至焉
劉師培云:《御覽》二百七十引“至死”作“而死”。
林圃案:《御覽》引無“有數以至焉”句。(德鈞案:任所據乃涵芬樓影印宋本,檢鮑崇城仿宋刻本仍有此句。)
《通典》一百四十八引亦無此五字,又“民”作人,乃避唐諱所改。
大者親戚墳墓之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
何如璋云:此兩句為一變,乃九變之大者,玩下文八“不然”字自明。舊《注》分為二變,非。
尹桐陽云:《墨子·備城門》“不然父母墳墓在焉”,此“親戚”謂父母。
德鈞案:《御覽·兵部》一“大者”引作“古者”。
不然則州縣鄉黨與宗族足懷樂也
孫星衍云:《通典》一百四十八、《太平御覽》二百七十一(德鈞案:此舉卷數誤,應作二百七十)引俱作“州黨”。“縣鄉”二字是後人所加。
不然則上之教訓習俗慈愛之於民也厚無所往而得之
劉績云:言無如此者。
安井衡云:無所往而得此教訓習俗慈愛之厚,故不去也。
張文虎云:尹《注》“無所他往,故得人之致死”,案“九變”皆就民情論。無所往而得之,謂不能望之他處。上句“也”字,當如《御覽》移“得之”下,句法方與上下一例。
戴望云:《御覽》(《兵部》一)引此文,“也”字在“得之”下。(林圃案:戴校有誤。宋本《御覽·兵部》一〔卷二百七十〕引此句作“不然則上之教訓習俗慈愛之於民也厚,無所往得之也”。無“而”字。句末另一“也”字。并非將句中“也”字移在句末也。)
陶鴻慶云:此文當於“厚”字絕句,“無所往而得之”為句。言國君待民之厚,非往適他國所能得也。尹《注》以“厚”字屬下讀,而釋之云“君之恩厚,皆在於人,無所他往,故得人之致死”,殊不成義。
姚永概說與陶同。
不然則罰嚴而可畏也(本有不然則三字)賞明而足勸也
洪頤煊云:“賞明”上衍“不然則”三字,《通典》、《御覽》俱無此三字,必無此三字方合“九變”之數。《墨子·備城門篇》“不然則賞明可信而罰嚴足畏也”,文義與此同。
何如璋云:玩本文乃六變七變,舊《注》因一變錯分,乃將賞與罰合為七變。洪欲刪“賞明”上“不然則”三字,而引《墨子·備城門篇》為證,但本文甚明,三字必不可刪。
張佩綸云:洪說非也,原《注》以墳墓為一變,田宅為二變,而合賞、罰為七變;洪乃誤沿之。《墨子》文有節省,未可據彼改此。
姚永概云:“九變”尹《注》分“大者親戚墳墓之所在也”為一變,“田宅富厚足居也”為二變。“不然則罰嚴而可畏也,不然則賞明而足勸也”合為七變。洪頤煊欲刪“賞明”上“不然則”三字。案明凌汝亨本旁評,以“大者親戚墳墓之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為第一變,而分“罰嚴”句為第六變,“賞明”句為第七變,則於本文每換一變加“不然則”三字,語氣恰合,不必刪矣。至引《墨子·備城門篇》“不然則賞明可信而罰嚴足畏也”為證,不知賞罰二者,書中或分或合,各從其便。本文“九變”天成,不多不缺,何必用彼以改此耶?
沫若案:何、姚說是也。安井衡《纂詁》本分變次第與凌同。畏罰與慕賞,自心理言之,亦當有別。
此民之所以守戰至死而不德其上者也
古本“至”作“致”。劉本、朱本同。宋本、趙本以下各本皆作“至”。
林圃案:《通典》一四八、《御覽》二百七十引均無此句。
今恃不信之民而求以智
豬飼彥博云:“智”當作“知”,《小問》作“求以外知”。
劉師培云:《通典·兵》一、《御覽》二百七十、《玉海》百二十四并引“智”作“利”,所引似非。《小問篇》曰“恃不信之人而求以外知”,與此正同。蓋“智”本作“知”,因訛為“利”。《九守篇》“理生於智”,《鬼谷子·符言篇》誤作“和”。是其比也。